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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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1991]8号)、《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粤教基[20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方可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属的地级市组织的升学考试。初中三年均在异地借读的,经借读学校所属的地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参加借读地的升学考试,审查合格者进入高中学习;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升学考试。

第四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的,不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情况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第六条新生按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附件1)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于每年9月中旬对所属学校高中新生学籍进行会审,确认本辖区各普通高中新生人数,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作为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的依据。备案后发现《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资料有错误的,学校应及时报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重新核实修改。

第七条凡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应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表,永久保存。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为入学年度的末2位数;第3、4位为地级市代号(茂名地区为16);第5、6位为学校所属县(市、区)编号(茂南为01,高州为02,信宜为03,电白为04,化州为05,茂港为06,市直为07);第7、8位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附件);第9位为学生的性别号(1位数,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第10-13位为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学号一经启用,非转学不再变更。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的,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的,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的,作早退处理。

第九条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1次,每月由学校公布1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的,应在回校后2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监测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意见》(粤教基[2004]47号)和《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校教学管理意见(试行)》(粤教基[2004]83号)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试用)》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籍表(试用)》(样式见粤教基[2004]115号文)。

第十二条推行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改变仅仅用考试成绩评价学生的状况。学校应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件9),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具意见,学校审查同意后,发给休学证书。

第十四条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可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1年。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申请继续休学1年。

请事假超过1个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应予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休学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休学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休学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学生休学期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复学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校申请,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他校合并,可持休学证书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应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校审查同意的,可继续休学1年。学校同意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2年,休学2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休学期满,无故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饬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复学。

第十九条休学生复学时仍使用原学号。

第五章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家庭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有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按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应使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附件7)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的转学管理,并由转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30日前分别填写《学生转入情况呈报表》(见附件2)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转学生的档案,由原校邮寄给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将已办完转学手续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分别寄回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存档。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下学期,以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要求转学到家长工作地区时,按上述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学生如提出转学要求,原校应负责同转入学校联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跨地级市转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1)从我市转出到外省、外市(地级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并经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2)从外省、外市(地级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应持有转出学校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我省学生为《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我市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经茂名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到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及其辖区内学校之间转学,必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并经转出(入)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本省内互认。外省转入的学生的学分,由学校根据学生的修习情况、考核成绩并对照课程方案进行转换、认定,报茂名市教育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第二十五条转入学生的学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备案。转出学生的学号原学校不能再启用。

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但非普通高中学生不能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八条旷课累计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模块考核与学分认定

第二十九条我市普通高中实行教学质量监测会考制度,学校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全市会考。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市监测会考者,经校长审查,县级以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茂名市教育局同意,可予免试。

监测会考的考试科目由市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计和报告成绩。

第三十条科目学业修习状况用学分登记,科目修习考核用等级报告学业成绩。

第三十一条学生修习的学时数达到规定要求、考勤符合学校规定、模块考核合格可认定学科类模块学分。

模块考核不合格的,必修模块允许补考或重修,选修模块允许补考、重修或另选(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应在高中三学年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学分由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及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教学指导意见制定有关标准或办法并公布后按有关程序认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严格按照粤教基[2004]83号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学分认定工作。学分认定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有关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签名。对违规认定和虚假认定行为除取消其认定的学分外,还要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学分:

(1)课程模块考核不合格;

(2)未经学校批准,课程模块的实际修习时间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的六分之五;

(3)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凡考试、考查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审查同意,可予以补考。

第三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将学生已修学科的学分认定情况于每年的9月15日前(毕业年级为每年4月30日前)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毕业年级为每年5月10日前)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毕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符合下列毕业资格条件之一的,发给《广东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1)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3年,德育总评(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以上,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其中语文、外语、数学各10学分,思想政治8学分,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各6学分,技术8学分,艺术6学分,体育与健康11学分,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并且获得选修学分28分以上(其中选修二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以上者;

(2)符合规定换发毕业证书条件的肄业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毕业资格由学校认定。对准予毕(肄)业的学生,由学校登陆《茂名市中小学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29578752.html,)打印一式3份的《普通高中毕(肄)业生名册》(附件4)连同名册封面(附件5)装订成册后送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连同数据库一起上报1份给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毕业证书上的相片统一贴大一寸彩色照片。证书经学校盖章、校长签章、县(市、区)教育局在“身份证号”后面盖“学籍管理专用章”(不能为钢印)、茂名市教育局在学生照片上加盖“广东省茂名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验核章”骑缝钢印后生效。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毕业证书集中送茂名市教育局验印。凡不按要求验核盖章、不按名册“序号”顺序整理上送证书的,应及时改正。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广东省普通高级中学肄业证书》:

(1)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3年,德育总评(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

(2)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3年,总学分在144分以上,但规定必达的必修、选修(含选修二)学分不足;

(3)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在校学习满1学期及以上,因故获准退学。

第四十一条在学期间因学分不足而领取肄业证书的学生,可在领取肄业证书后2年内回原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须由学校填写《肄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登记表》(附件6),毕业证书内文的修业时间与原肄业证书的修业时间相同,发证时间以换发证书的日期为准,毕业时间从换发证书时算起。肄业生须持肄业证书方可办理换证手续。换发毕业证书后,原肄业证书由茂名市教育局收回销毁。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请退学,经校长批准,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第四十三条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对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普通高中学校、违反规定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入(出)手续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弄虚作假办理毕(肄)业证书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由毕业生所在学校或茂名市教育局学生服务中心打印。茂名市教育局依据《高中一年级学生名册》、《毕(肄)业生名册》、每学期的学分认定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进行验印,学校颁发。

第四十五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附件8),经茂名市教育局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对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十九条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给学生以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要通知家长。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应同时通知学生所在街道或乡村。

第五十条对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群众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无故旷课1学期累计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市统一的《茂名市中小学管理平台》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按《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试用)》的要求,从高中一年级开始,为每位高中生建立学生档案,对学生的简历及德育考核、学业修习、综合实践活动、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学籍表、体质健康检查或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情况逐学期、学段和学年进行登记。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试用)》由教导处管理,学校指定有关人员填写,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再装订成册,随学生转出。

第五十四条《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试用)》由学校永久保存,学生毕业及离校时不予转出。

第五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学校的学籍档案应包括: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学生学籍表、在校生分班名册、高中毕(肄)业生名册、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3)、《转学证》与《学历证明书》存根以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第五十七条学生档案、学籍表、学生证、转学证、休学证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学生所在学校或茂名市教育局学生服务中心印制,学校填发。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各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茂名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28日起施行。此前茂名市教育局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

2、《普通高中学生转入情况呈报表》

3、《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4、《普通高中毕(肄)业生名册》

5、《毕[肄]业生名册封面》

6、《肄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登记表》

7、《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

8、《学历证明书》

9、《普通高中学生休学申请表》

10、《普通高中学校代号一览表》

中学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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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年普通高中学生转入情况呈报表

报茂名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备案单位(茂名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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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学年第学期中学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注:填写增减原因只要在所属栏目中用“√”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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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学年普通高中毕(肄)业生名册(样式)

部门审核;学校主管部门于每年的5月10日前连同数据库一起上报1份给茂名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2)转学生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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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中学年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呈报表(样式)

(毕[肄]业生名册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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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中学年普通高中肄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登记表(样式)

备案单位(茂名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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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

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情况报地级市教育局备案;地级市之间转学必须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由各地级市教育局代省教育厅受理。(2)本表一式4份(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3) 必须填写学号,栏目不得空白。(4) 学生须持户口和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加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课时补贴、考勤与酬金发放情况,奖惩与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查和使用工作,加强我省地方课程教材的管理,我厅对2015年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管理办法》(粤教基〔2 015〕8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经省法制办审核,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粤教基函〔2017〕2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的。 二、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范畴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地方教材或教材)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在实施地方课程计划中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含乡土教材、专题教育用书及其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和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 三、编写的基本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现状和教育

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地方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现状和改革趋势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 (三)主要编写人员(主编、副主编)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生身心成长规律,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材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熟悉并遵守著作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编写、试验和修订工作。 四、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及内容要求 《办法》提出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同时对教材编写内容,教材体系,教材的文字和插图,教材中的作业、练习和实验,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五、地方教材的审查环节 地方教材审查包括初审、试验、审定、正式使用、复查等环节。 (一)初审。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完成地方教材编写后,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二)试验。经初审通过的地方教材,应当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学校进行试验。 (三)审定。完成试验并根据实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教材,可按规定时限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四)正式使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五)复查。全套教材使用满一个周期(三年或六年)后,编写者必须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学科发展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及时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的指导纲要(试行)

附件1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的 指导纲要(试行) 一、总纲 为科学规范我省省级地方课程,改变种类繁多、内容重叠、特色不显、落实不力等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增强地方课程育人实效,建设有广东特色的地方课程教材体系,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课程性质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以下简称“地方综合课程”)是我省省级地方课程。它是一门面向学生生活、面向广东实际、面向创新时代、整合专题教育和广东地方课程、探索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开放性、活动型地方综合课程。 地方综合课程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人文性与科学性融合。通过生命与安全、文明与法治、社会与文化等教育,培育学生的人文精神;通过学习能力、科学启蒙、创新创业等教育,培育学生的科学精神,突出人文性与科学 — 3 —

性相融合。 2.统一性与地方性衔接。在教育思想、育人目标、专题内容等方面与国家教育政策保持高度统一;在课程建构、实施策略、教育方法等方面突出广东特色和创造性。 3.基础性与提高性相成。探索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学生终身发展必备的态度、价值、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4.知识性与实践性结合。注重将各类专题知识、广东地方文化与经济社会知识融入实践活动过程,在实践活动中学习、运用知识,积累知识;注重将能力培养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引导学生在动手、动脑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主动学习、掌握知识、增强能力。 5.系统性与简约性兼顾。通过梳理、整合各类专题教育、地方课程与国家课程,建构目标协同、内容精练、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地方综合课程体系;注重课程体系的简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便于课程的有效实施,提高育人实效。 6.规定性与开放性兼容。省级地方综合课程在主要目标、专题设置、基本内容等方面具有规定性,确保统一实施;本综合课程同时也为专题教育更新、各级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提供了开放性链接端口。 (二)基本理念 1.关注学生发展。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遵循学生认知规律、— 4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 粤教思[2003]26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2〕14号),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能有效地缓解中小学生在课业负担、人际交往、考试焦虑等方面的心理压力,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培养21世纪创新人才。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广大教育工作者树立"以育人为本"的教育观念,为中小学德育开拓途径、丰富内容和改善方法。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构建现代德育体系,提高德育科学性和实效性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改革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广东加快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高度,充分认识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有效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建立教育行政主管与专家业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003年前,各市、县(区)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成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各市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一般应设在高校或科研、教研部门,尚未按此要求设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既要保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行政领导,又要充分发挥专家业务指导的作用。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2016年12月23日经厅党组会议([2016]第34次)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生 效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含受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本厅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思函[2012]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0.15 【实施日期】201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教思函〔201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属中职学校,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 在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是省委十一届九次常委会议作出的重要部署。诚信精神是新时期广东精神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广东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顺应了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体现。诚信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方面,适应了社会发展变化对学校教育的新要求,是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重要软实力支撑。

青少年学生是诚信教育的重要主体,各级各类学校是诚信教育的重要阵地。新形势下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对于加强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大力弘扬新时期广东精神,发挥教育在建设广东社会信用体系和建设幸福广东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要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诚实教育、守信教育和诚信意识培养为重点内容,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弘扬新时期广东精神,努力营造重诚信、守诚信、讲诚信的良好教育风气。要紧密结合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积极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推动诚信教育常态化、机制化,确保取得真正实效。 为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现将《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对开展诚信教育中涌现出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上报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处。 附件: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广东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15日附件 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终审稿)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排名依据:上一年度各大高校的获奖情况、师资力量、硬件设备、校园环境、高考录取分数线、重大事件等。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广东省重本院校排名 1.中山大学 2.华南理工大学 3.暨南大学 4.华南师范大学 5.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6.南方医科大学 7.汕头大学 8.广州中医药大学 9.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本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一本院校排名 1.深圳大学 2.广东商学院 3.广州大学 4.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本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二本院校排名 1.广东金融学院 2.广东药学院 3.星海音乐学院

4.广州美术学院 5.广州体育学院 6.广东警官学院 7.五邑大学 8.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9.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10.广东海洋大学 11.广东医学院 12.广州医学院 1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14.东莞理工学院 15.湛江师范学院 16.惠州学院 17.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18.嘉应学院 19.肇庆学院 20.韩山师范学院 21.韶关学院 广东省二B院校排名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

4.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5.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6.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7.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8.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9.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10.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11.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12.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1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14.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15.广东培正学院 16.广东白云学院 17.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18.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19.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广东专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专A院校排名 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广州民航职业学院 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5.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策[201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 (粤教策〔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民政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容。 第二章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七条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纪录,学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 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第九条新生入学,要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 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4-02-24 09:56 浏览次数 5438 粤教高函…2014?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现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6日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四重”建 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以下

简称“创新强校工程”,。为做好“创新强校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1.加强统筹。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协同创新引领作用~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高等教育发展各方面要素和资源~有效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 2.分类指导。充分发掘各级各类高校的发展潜力和办学特色~按照“扶需、扶特、扶优”原则加强分类指导与支持~引导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办学类型的高校合理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 3.高校自主。各高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自身建设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制订并实施本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发挥高校在“创新强校工程”中的主体作用~增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4.重点突破。各高校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找准制约自身内涵发展的关键问题~汇聚各方资源、凝聚各方力量进行重点攻关~以重点领域的有效突破带动学校办学水平的全面提升。 5.注重实效。创新资源配置方法~财政资金安排由事前单项竞争为主转为综合打包奖补和事后奖补为主~奖补资金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建设成效突出、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高校倾斜~增强“创新强校工程”建设的实效性。 ,二,总体目标 围绕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高校内涵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更趋完善~努力创建高等教育协

广东省教育厅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书5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代表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流通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核定为3年。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 7.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其中的一项,并在□中打√。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9.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⑥其他性质的场所参照企业注册登记规则提供。申办零售项目的必须提供可作商业用途的场所使用证明。 11.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12. 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复热,指将采购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开包后加热销售的经营形式;散装熟食,是指非预包装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凉拌菜等种类;散装酒精饮料,指散装销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散装酒精饮料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特级教师评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特级教师评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粤教师函[2015]10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7.21 【实施日期】201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特级教师评选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5〕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有关精神,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预通知》(粤教人函〔2015〕117号),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为保证本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评审质量,经研究,对粤教人函〔2015〕117号文件规定的特级教师申报时间予以延期。请各市教育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务

必于2015年9月18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具体要求见后文),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送交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除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预通知》(粤教人函〔2015〕117号)要求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15分钟的教学实况视频(或说课视频、微课视频)。其中,教学实况视频是一段教学实景的完整记录和真实反映,一般应有学生参与;说课视频是对某节课(或某单元、章节)的教学理念、思路、方法、主要过程、重点亮点等的展示;微课视频是课堂内外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重点、难点、疑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教与学活动全过程的反映。有关视频应选题简明、设计合理、内容正确、逻辑清晰、结构完整、语言流畅、形式新颖、趣味性强,同时应做到声音、画面清晰。 (二)粤教人函〔2015〕117号文件要求的《广东省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情况简表》、评审工作总结由各地市、省直有关单位提交。其中,《情况简表》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盖章后提交。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 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粤教科[201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1月24日以粤教科〔2013〕1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广东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为加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面向广东省内普通本科院校,重点支持高校依托本校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开展与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前沿性创新研究和关键性技术攻关研究。 第三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由广东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分工 第四条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创新(重点)项目总体规划、组织及实施。 (二)负责征集、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合同签订事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的拨付。 (六)组织并实施项目中后期管理,包括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随机抽查及结题验收等。 (七)其它需教育厅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职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上报项目符合申请条件。 (二)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立项项目合同签订各项工作。 (三)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项目中后期管理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执行报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附件: 茂名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1991]8号)、《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粤教基[20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方可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属的地级市组织的升学考试。初中三年均在异地借读的,经借读学校所属的地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参加借读地的升学考试,审查合格者进入高中学习;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升学考试。 第四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的,不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情况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第六条新生按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附件1)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于每年9月中旬对所属学校高中新生学籍进行会审,确认本辖区各普通高中新生人数,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作为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的依据。备案后发现《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资料有错误的,学校应及时报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重新核实修改。 第七条凡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应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表,永久保存。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为入学年度的末2位数;第3、4位为地级市代号(茂名地区为16);第5、6位为学校所属县(市、区)编号(茂南为01,高州为02,信宜为03,电白为04,化州为05,茂港为06,市直为07);第7、8位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附件);第9位为学生的性别号(1位数,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第10-13位为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学号一经启用,非转学不再变更。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的,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的,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的,作早退处理。

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四个规范文件(2008年)_

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纲 (一)工作目标 培养中小学生的良好个性、健全人格和心理品质,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增强学生心理弹性韧力,增强学生抗挫折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以全体学生为主体,以发展性教育为主导,以心理辅导和咨询为辅助,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学生由于心理失衡而引发过激行为和伤害事故。 (三)工作原则 1.面向全体、全员参与、全面渗透、全程进行。 2.建立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机制。 预防——以发展性教育内容模式,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预防和减少学生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预警——以心理测量、心理健康情况分析和心理危机评估方式,实施学生心理危机行为预警防护。 干预——以心理咨询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手段, 应对、排除和干预学生的心理危机和极端行为, 并在必要时实施医疗转介。 (四)工作要求

1.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是面对全体学生、开展以发展性内容为主的教育,要防止只面对少数有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学生进行辅导的单一倾向和做法。 2.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要注意依法施教, 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要尊重学 — 2 — 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隐私。 3.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要谨慎使用心理测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禁止使用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仪器如测谎仪、CT 脑电仪等。 4.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不能将社会上心理咨询班的讲课内容、学术界尚在研讨且未定论的心理训练和心理治疗方法引入学校,并直接用于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 5.学校不能以承包方式将心理健康教育委托给医院,不能将出现一般性心理困扰问题(如自信、情感、学习和人际沟通出现问题)的学生一律送往医院进行药物治疗,用医疗模式代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五)主要途径 心理教育活动课:通过课堂教学活动课进行教育。 班主任工作渗透:主要通过班会课和班级日常管理进行渗透教育。学科教学渗透:主要通过各学科教学进行渗透教育。 心理辅导:心理教师通过团体辅导、个别辅导(或咨询)进行心理干预。 学校与家庭同步教育:学校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心理教育的方法,注重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营造良好的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环境。 二、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与方式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 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粤教高函[2012]20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2.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粤教高函〔2012〕201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组建新一届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粤教高函〔2012〕101号),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各行业企业专业人员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委员会等19个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属非常设专家咨询、指导和服务机构,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依据近期拟出台的《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教指委章

程”),以及各专业教指委章程,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对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检查和服务等工作。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经学校申报,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聘任,实行动态调整,本届任期从2013年起至2014年止。以前成立的各高职教学指导委员会自动取消。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将继续组建其他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三)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专业规范或教学质量标准,制定具有广东特色的专业规范、教学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协助进行专业教育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召开研讨会议,开展师资培训、信息交流,为高职院校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五)承担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为了加强对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省教育厅决定设立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秘书处主要职责:及时向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传达、通报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情况;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了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安

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黄向群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 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黄向群    广东省义务教育新课程实验情况 2001年秋,在深圳市南山区进行实验(国家级课程改革实验区)。  2002年秋,在30个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区实验。  2003年秋,在76个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区实验,实验区占全省124个县(市、区) 60%以上。  2004年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施新课程。    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进展情况 2003年3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和普通高中15个学科的课程标准。  2004年秋,广东、海南、山东、宁夏四省(区)参加实验,参加实验起始年级学生占全国13%。  2005年,8-10个省份参加,实验学生达到25-30%。  2006年,15-18个省份参加,实验学生达到50-60%。  2007年,原则上全国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全部使用新课程标准。    新一轮课程改革的特点 1、政府行为力度大 (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直接提出改革课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  (2)中央领导亲自推动了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3)教育部精心策划,大力推进。 (4)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全力以赴。    2、改革有广度有深度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六项具体目标新一轮课程改革六个大的突破: (1)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2)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  14

6-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计划拟立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

附件2 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计划 申报书 学校名称(盖章)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举办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法人代表(签章)李龙图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制 2016年

填写说明 1. 申报书的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文字表达要明确、简 洁。学校应严格审核,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表中空格不够时,可另附页,但页码要清楚。 3. 除特别注明外,本表数据和材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

一、学校基本情况 1指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工科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医学类院校,财经、政法类院校以及体育、艺术类院校等。 2指学校独立设置并具有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资格的时间。 3按培训量计算,1人每参加1天的培训计为1人日。 4指普高、中职以外的在校生类型或来源。 5“专任教师人均企业实践时间”=校内专任教师行业企业一线工作时间总数/专任教师数。 6“企业兼职教师专业课课时占比”=企业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课时总数/专业课课时总数。“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 中的课程分为“纯理论课”(A类)、“实践+理论课”(B类)和“纯实践课”(C类)三种,此处的专业课课时为“纯实践课”(C 类)课时与“实践+理论课”(B类)课时之和。 7指五年制高职中,前三年在中等职业学校、后两年在高等职业学校举办的教育形式。 8以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为准。征集志愿和降分投档数,不包括在内。包括学校在各批次各类别的第一志愿投档人数。如广东省2014 年第三批专科A类文科普通类第一志愿投档情况,数据来源于 https://www.360docs.net/doc/a29578752.html,/portal/bizdesk/ArticleAction.do?dispatch=view&ID=8a8048b34734567d0147ae54f14b001b&CHANNELNAME=考 试院公告。 9广东省新生普通高考分数指的是在广东实际录取的普通高考学生平均分数,不含通过3+证书考试、三二分段转段考核、五年一贯制、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招收的学生。统计范围是:实际录取学生。 10以省教育厅公布数据为准。 11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平均起薪线=所有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起薪之和/应届毕业生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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