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7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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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7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汇总

17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 A54—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54—9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产品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GB7000 灯具通用安全要求与试验

GB7001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

GB9467 室内灯具光度测量

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A:低温试验方法

GB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B:高温试验方法

GB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2423.5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Ea:冲击试验方法

GB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用于消防应急照明而设置的各类应急灯具。

3.2 疏散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3.3 疏散指示标志灯

用图形、文字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或位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3.4 消防设施标志灯

用于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或其方向、危险物品存放或危险设施场所或其方向及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等而设置的有图形、文字显示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3.5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一种持续式或非持续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其蓄电池、控制部件、检验器件同光源—起装在灯具内部或其附近(500mm距离以内)。

3.6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灯具内无独立的应急电源,而由集中供电系统供电的持续式或非持续式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3.7 等待状态

灯具从充电完毕到转入应急照明之间的状态。

3.8 终止电压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灯具不再起应急照明确作用时,电池的电压。

4 分类

4.1 按应急供电方式分为:

a、自带电源型;

b、集中电源型;

4.2 按用途分为:

a、疏散指示标志灯;

b、疏散照明灯;

4.3 按工作方式分为:

a、持续式;

b、非持续式。

5 技术要求

5.1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5.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30min。

5.3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所用电池必须上全封闭免维护的充电电池,电池的使用寿命不小于4年,或全充、放电循环次数不小于400次。

5.4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置等待、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等待状态用不着红色,充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5.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低于额定电压的85%,并应有过放电保护。

5.6 标志灯的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且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不大于10:1。疏散照明灯从交流电源转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7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设有短路保护和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的试验无锁按钮,但不应设其他开关。

5.8 电池的再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并应有过充电保护。

5.9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能连续转换照明状态10次。

5.10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交流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50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 MΩ。

5.11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交流电源输入端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1500V历时60s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不应产生表面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5.1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外壳、灯罩应选用非燃烧材料制造。内部连接线宜采用耐温大于105℃的阻燃导线。

5.13 标志灯上的颜色、图形、文字应符合GB 13495的要求。尺寸应按表1及附录A(补充件)选用。字宽不宜小于2/3A,字距不小于E。笔划宽度不应小于E,部分笔划可以适当加粗。

表1

注:A 、B 、C 、D 、

E 的含意见附表A 。

5.1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能耐受住表2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应符合下述要求:

a 、 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

b 、 按6.2条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要求。

表2

注:1)-40±2℃的条件只适用于户外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5.1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其标志的防护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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