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惠州市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惠州市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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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了控制好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地区土地,充分利用水利枢纽工程资源,发挥其地理优势,在满足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管理功能

的前提下,根据景观资源条件,使土地价值最大化,使管理区内

外及与周边地区协调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本地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本文本。

第二条规划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⑷.《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⑸.《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⑺.《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报批稿)

⑻.《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⑼.《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

⑽.《惠州市区两江四岸景观及旅游线路规划》

⑾.《惠州市江北西区分区规划》

⑿.《惠州汤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⒀.《博罗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3-2020)

⒁.《博罗县县城沿江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⒂.《惠州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⒃.《惠州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⒄.《惠州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⒅.惠州市规划建设局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

⑴.可持续发展原则--本区的发展必须以不超越资源和环境

承载力为原则,并且在旅游项目和设施的开发建设上保持发

展空间,确保实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⑵.生态优先原则--高度重视本区的生态效益,充分保护现

有水体、山体、植被等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引导功能空间与

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地区生态平衡,使地区发展

与生态保护达成双赢。

⑶.和谐共生原则--秉承和谐、稳定、弹性、延展的区域开

发共生理念,实现人工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共生,各个功

能区、项目的进步和整个区域发展的共生。

⑷.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周边地区聚集有众多旅游休闲资源,

为了营造和谐社会,提高区域协作效益,需考虑使规划区内

的各类设施与周边地区形成共享通道。规划区在利用周边设

施的同时也需考虑为周边地区提供部分服务。

第四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区位于东江惠州与博罗交界处,以泗湄洲东江水利枢纽工程为中心,包括东江南北两侧用地,东至惠河高速公路,西

至博罗县界和西侧山体,南北两侧至山体分水岭的范围,总规划

用地面积约594.76公顷。包含惠州和博罗两个行政区用地。

第五条生效日期

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法定文件成果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成果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使用原则

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文件的规定。本文件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的有

关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八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归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⑴.打造生态性片区--实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构生态安全格局的理念指导下,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通

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⑵.打造安全性旅游度假休闲区--满足水利枢纽工程要求

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

益,在此基础上进行旅游项目和设施的开发建设。

⑶.打造持续的山水空间形象

构建城市特色,积极关注惠州山水生态城市要素构成特色,建立可持续发展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利用、建立持续的山水

空间形象。

⑷.建设成为惠州市两江四岸风景带的重要景观节点

第十条功能定位

以水利枢纽工程为核心,积极发展度假休闲、旅游观光业和房地产业,形成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生态

型综合片区。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十一条结合规划区行政界线、自然地理界线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将本规划区划分成两个编制区,代码分别为BL、HZ(BL代表在博罗行政区、HZ代表

在惠州行政区)。并且以惠博沿江公路和东江为界线,划分成六个街坊,

在博罗行政区内有2个,在惠州行政区内有4个,代码分别为BL-1、

BL-2、HZ-1、HZ-2、HZ-3、HZ-4。

第十二条结合道路、自然界线和已批用地界线进行划分,并确定地块编号。地块编码采取三级编码的原则,即由“编制区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

组成。如BL—1—01中,BL代表编制区代码,1代表街坊代码,01代表

地块代码,即位于BL编制区的1号街坊的1号地块。另地块细分是在上

述地块划分基础上,后缀加A、B......。林地和水域不编号。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⑴.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本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土地利用进行分类,确定规划区

主要的土地用途。

●按照大类分为

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水域和其他用地(E)。

●按照中类分为

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四类居住用地(R4)、政府团体、商业性办公用地(C1)、商业、服务业用地

(C2)、文化设施用地(C3)、教育科研用地(C6)、二类工业

用地(M2)、普通仓库用地(W1)、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

(S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供应设施用地(U1)、交通

设施用地(U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公园绿地(G1)、

生产防护绿地(G2)、水域(E1)、林地(E4)。

●按照小类分为

商业性办公用地(C12)、零售业网点用地(C21)、餐饮业用地(C24)、旅馆业用地(C25)、休闲娱乐用地(C26)、文

化活动用地(C32)、小学用地(C67)、供水用地(U11)、公

共交通用地(U21)。

⑵.规划所确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

与引导,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用

地规模必须符合法定文件的规定。

⑶.现有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不符,应按照本规划

进行控制和引导,逐步加以改造,使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

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⑷.建筑的改造、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

地使用性质相符。

⑸.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

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

规的规定,在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并

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补偿。

⑹.本规划对配套的市政设施采取两种控制方式,一种是在图

则中不明确其所占地界线,而是根据相关法规在需要地块中

给予容量和规模的控制,具体设计时灵活布局。另一种是独

立占地、规模较大的,明确用地控制范围,如在下一步设计

时对范围略有修改,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

⑴.土地使用兼容性详见本法定文本附表一《土地使用兼容性

一览表》。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的

规定,并通过相关程序审批。

⑵.土地使用与建筑适建规定详见本法定文本附表二《土地使

用与建筑适建规定表》。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

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土地使用与建筑适建规

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⑴.规划区内各地块的土地开发必须符合法定图则的规定。

⑵.本图则中部分地块用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

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时,总建筑面积应保持一致。

⑶.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开发建设时

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

⑷.在本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土地开发

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⑸.各地块建设除须满足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外,还必

须遵守相关的法规、规范等的规定。

第十六条绿地控制

⑴.绿地控制指标主要为绿地率,图则中各地块绿地率均为下

限指标,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以保证应有的环境质量。

⑵.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

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高度控制

规划区以低层和多层建筑为主,沿东江南、北两岸200米范围内建筑物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沿惠博沿江公路可布局点式

高层建筑(38米)。

第六章道路交通控制

第十八条道路系统控制

⑴.道路系统为自由式布局,按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

支路四级功能控制。

⑵.惠博沿江公路为城市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须按50米控制,

道路两侧分别控制25米绿带。

⑶.下角梅湖路和滨江路(泗湄洲大桥下游段)为城市主干道,

下角梅湖路红线宽度须按50米控制,滨江路(泗湄洲大桥

下游段)须按40米控制。

⑷.城市次干道为滨江路(泗湄洲大桥上游段),道路红线宽

度须按24米控制。

⑸.区内支路道路红线宽度须按9~15米控制。

⑹.在水利枢纽工程下游1500米处规划一座跨江大桥,连接下

角梅湖路和滨江路,红线宽度须按24米控制。具体实施时

应满足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

⑺.沿山脊等高线和结合东江两侧道路非机动车道设置自行车

道和人行道,自行车道宽度须按3米控制,人行道宽度须按

1~3米控制。

第十九条道路交叉口控制

⑴.惠博沿江公路与惠河高速公路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控制。

⑵.惠博沿江公路沿线,除盘山路与惠博沿江公路采用平面灯

控渠化交叉控制外,其余次干道、支路与其相交采用限制车

辆左行。

⑶.泗湄洲大桥与下角梅湖路采用环型交通岛,泗湄洲大桥与

滨江路和1号路与下角梅湖路采用平面灯控渠化交叉控制;

2号路与下角梅湖路采用限制车辆左行。

⑷.道路交叉口禁止开口控制距离按从道路红线的交点算起,

分别为: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为80米,次干道为60米,支

路为40米。

第二十条交通设施控制

⑴.公交站场

在南片区公共配套设施组团HZ-4-10地块内设置一处公交首末站,占地面积0.39公顷。

⑵.社会停车场

本规划区设2个集中公共停车场,分别位于南、北片区公共配套设施组团BL-1-04 、HZ-4-08地块内,总用地面积2.24公

顷,可提供766个车位。

⑶.配建停车场(库)

⑷.自行车停车场

每辆停车面积按2m2计算。

⑸.旅游专用码头

规划区内设置两个旅游专用码头:泗湄洲码头和南岸码头(暂名),另在北岸东侧规划一个旅游专用码头――北岸码头(暂

名)。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⑴.公共服务设施按旅游六大要素“食、住、行、游、购、娱”,

满足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管理需求和服务于居住区或居住小

区的配套公共设施进行配置。

⑵.在进行开发建设时,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但

其设施必须满足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或土地使用兼容

性的要求,数量、用地和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本规划的规定。

⑶.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可附设在其它建筑

内。

⑷.经营性商业与服务业设施、娱乐设施的具体项目不作硬性

规定,可由市场自行调节,但其建筑面积应符合分图图则的

规定。

⑸.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详见附表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

览表》。

第二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⑴.给水工程规划

1)确定规划区平均日用水量为20130立方米/天,最高日

用水量为26169立方米/天。

2)规划区内用水由博罗水厂供给。同时在规划区内北岸东

侧东江江畔规划新建一座原水取水泵站,将原水输送至

博罗水厂,规模为15万立方米/天,占地0.35公顷,同

时规划2条DN1000的原水管,将该泵站所取原水输送至

博罗水厂。取水泵站站区标高规划大于东江100年一遇

洪水堤防标高17.64米(珠基高程)。

3)路幅宽度40米以下,原则上按单管布置,但在另一侧

应预留给水管的位置,以备远期发展需要。路幅宽度40

米以上(含40米)按双管布置,给水管布置在道路的西、

北侧。规划设计给水干管管径最小为DN300。

⑵.污水工程规划

1)确定规划区平均日污水量约为16468m3/天,最大日污水

量约为21409m3/天。

2)规划区的排水系统严格采用雨、污分流排放体制。

3)规划区污水处理率100%,生活污水回用率100%。

4)路幅宽度40米以下,原则上按单管布置。路幅宽度40

米以上(含40米)按双管布置,污水管布置在道路的西、

北侧。

5)沿东江北岸大堤设置一条DN500的污水干管,将北岸的

污水经污水干管自东向西排入博罗污水处理厂。沿东江

南岸大堤设置另一条DN400的污水干管,将南岸的污水

经污水干管自西向东排入已规划的惠州梅湖污水处理

厂。

6)在规划区南片区西侧和中部设置两处污水提升泵站。西

侧污水提升泵站设计规模0.16万立方米/天,占地0.055

公顷;中部污水提升泵站设计规模0.69万立方米/天,

占地0.055公顷。

⑶.雨水、防洪工程规划

1)规划东江两岸的南北大堤为路堤结合的形式。

2)规划区内东江两岸堤防按可防御百年一遇洪水的防洪

标准进行规划设计,防洪堤面标高最低限值为17.64米

(珠基高程)。

3)规划区内山洪防护采用五十年一遇的防护标准,山洪防

治主要采用截洪沟的形式,以工程措施为主并辅以生物

措施防洪。

4)规划区内泥石流防护采用五十年一遇的防护标准,采取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拦排结合、以排为主的方针,并

采用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等结合山洪防治进行综合治理。

5)规划区内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沿东江南北两岸敷

设雨水干管,将地块中的雨水收集至干管后重力流排入

东江。

⑷.电力工程规划

1)规划区用电总负荷为51917kw。

2)规划区南片区供电由惠州220kv湖滨变电站提供,北片

区供电由博罗110KV榕东变电站提供。

3)维持供东江水利枢纽工程为电网送电的110kv高压走

廊,高压走廊最小宽度为30米。

⑸.电信工程规划

1)规划区电话容量为4.2万门。

2)规划建设7个电信光节点,南片区3个,北片区4个,

每个光节点建筑面积按照30m2进行预留控制。规划建设

5个有线电视片区机房,南片区3个,北片区2个,每

个机房建筑面积按照30m2进行预留控制。

3)规划设置2处邮政代办所,南、北片区各一处,每处建

筑面积约为100~150m2。

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 (公示文件) XX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 一、总则 1、规划目的 2017年XX县完成了《XX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编制工作,为XX 县未来发展提供了科学的依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

称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修订,为有效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和各建设项目的落实,实现管理活动的全程监管,雅克设计有限公司受XX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编制《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规划范围 控规编制范围为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富林镇萝卜岗半岛、富泉镇富泉社区、流沙河大桥至寨子山之间省道306以内滨湖地区、寨子山及山前滨湖用地以及部分汉源湖区。总面积约18.5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5.5平方公里。 3、规划依据及参考文件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 2)标准规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GB50180-93) ?《XX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3)相关规划 ?《XX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XX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 ?《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 ?《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瀑布沟水电站汉源库区移民安置文件汇编》 ?《XX市XX县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东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法定文件 2015年3月

目录 文本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2)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2)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2)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3)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4)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5) 第八章绿地与广场规划 (9) 第九章附则 (9) 附表 (1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原则 遵循生态优先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区域协调原则、刚性与弹性相结合原则,东部片区将建设成为生态环境和谐、与周边联动的地区,并保障规划管理易于操作、未来发展适应市场要求。 第2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2005)、《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惠阳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惠州市近期建设规划修编(惠阳中心城区)(2011-2015年)》、《广东惠州环大亚湾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及其它相关规划编制而成。 第3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位于惠阳经济开发区东部的岐山村,西邻惠澳大道(即在建惠大高速),三面环山,西面以沙田河为界,距惠澳大道约1公里,总用地面积为168公顷。 第4条规划效力 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范围内的一切开发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惠州市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范的相关规定;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规定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海口市金沙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海口市金沙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金沙湾片区位于西海岸粤海铁路火车站西侧,规划用地面积1536.5公顷。目前已完成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功能定位 以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为总体发展目标,依托滨海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精品旅游度假和时尚海岸居住,建设旅游度假与城区相融的滨海旅游新区。 规划结构 根据规划区功能定位及道路网结构,规划形成“一带七区”的功能结构。 “一带”是指沿滨海发展的海岸。 “七区”是指七个功能组团。 海湾度假区----布局于滨海第一层面,充分发挥临海优势,发展旅游度假相关的酒店、度假设施以及商业文化休闲等配套服务。 商务社区----规划于片区北部,以铁路西广场大道为轴线,发展商务、贸易、酒店、会务,以及酒店式住宅、商业配套等功能,形成综合型的商务社区。 国际社区----规划于内河北段周边,发展面向国际的高档居住社区,配置国际医院、国际学校以及多元化的商业文化服务,吸引国际化人群的居住度假需求。 游艇社区----布局于琼海大道南部、临海路东南侧部分,利用内湖两岸的水域和空间资源,建设游艇社区,并配置相关配套设施。 安置社区----规划于滨海大道以东,琼海大道两侧,设置集中的动迁安置小区,配备完善的社区及教育设施,提供良好的社区生活水平。 风情小镇区---位于片区中部,规划碧海路、荣山路周边,通过丰富多样的商业文化设施格调独特,别具风情,建筑风貌和空间布局,形成具有活力和特色的滨海休闲游览区域。 生态保育区----位于片区南部,规划作为结构性的生态用地,并通过高尔夫等以绿地为主的开发,将生态环境建设与国际度假功能互为结合。

金沙湾片区功能分区规划图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佛规通[2008]81号) 各分局: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效能,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由各区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明确如下: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 (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 (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审批阶段: 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 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请你们按照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管理。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流程示意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跟建筑方法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 (一)工作目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项目的选址,结合城市控制性规划的要求对项目规划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批准后的详细规划将是项目工程施工图、环境、环保、市政配套等设计文件的依据。 (二)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中心规划局窗口。 (三)工作内容: 此项工作应按以下步骤分别进行: 1、首先委托详细规划的设计院将规划总平面方案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再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2、详规成果完成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汇集填报上述表格。执表格及相关要件到窗口进件。 3、详细规划批准后,委托施工图设计院设计建筑方案,方案应包括建筑效果、总平面、各层平面、立面和剖面等。建筑方案设计完成后领取《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表》。汇集填报上述表格。执表格及相关要件到窗口进件。 (四)要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 (1)出让供地方式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供地方式提交《选址意见书》; (2)总平面方案(包括设计说明、现状地形图和规划总平面图等)、规划设计方案(包括规划设计说明、现状地形图和规划图等)、在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根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要求提交规划设计方案; (3)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2、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方案(含规划说明、图纸、电子文件,其中图纸包括:现状及规划方案、规划路网及横断面); (3)图纸比例要求: A、外环线以内:管线综合和路径规划1/500,选线规划1/2000; B、外环线以外:路径规划1/1000或1/2000。选线规划1—10公里管线工程1/10000,10公里以上长输管线工程1/50000;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建筑设计方案申报 (1)1/500现势地形图; (2)出让供地方式的建设项目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供地方式的建设项目提交选址意见书; (3)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方案的,提交审定的规划设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2-7-5] 审批依据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申报要求 公开方式 办理部门 审批依据 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审批内容 根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条件 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调整控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报单位),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处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审批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纸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图示展板1套。论证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中有关要求。综合处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受理并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 审批程序 综合处在受理申报单位申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转到重点处,进入预审、公示程序。 进入预审、公示程序后,由重点处进行论证报告图纸文件初步校核工作及公示材料准备工作,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后组织论证报告预审工作及公示工作。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预审与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重点处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汇总意见整理后,请示委主管副主任及相关领导安排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意见与论证报告一并报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前言 一、导语 1993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是首都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总蓝图。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北京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功能、城市布局、产业结构、发展规模以及建设原则。为了进一步实施深化总体规划,更具体地控制城市的建设,有必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北京政治、文化中心的功能,对本区的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其目标与任务,是通过对用地功能进行再细划,对各类的建筑及道路、市政、绿化等各种用地进行合理的安排,建立符合本区特点的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保护和弘扬古都风貌,为本区域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充分、合理的条件。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报告 一、朝阳区基本概况 1.历史沿革 朝阳区有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秦至隋唐,该地区隶属于广阳郡,后属于幽州所辖的蓟县,辽时归属南京(即燕京)道析津府,金时属中都路大兴府,元代将中都路大兴府改为中都路大兴县。明清属京师顺天府,仍为大兴县辖。民国14年(1925)设东西南北四个郊区,此为设区之始,时称北京市东郊区。民国17年(1928)改称北平市东郊区。1945年将东郊区划分为两个区:以朝阳路为界,以北为郊一区,以南为郊二区。同年分别更名为第十三区和第十四区,将原通县所辖的驹子房村划归该区。1950年8月易名第十区,1952年恢复东郊区名,并将原八区所辖的德胜门至清河公路以东地区划入管辖。1954年将安定门外公路以东、转角楼以西、土城以南地区划出,归入东四区。翌年6月,将朝阳门关厢、东便门关厢划归东单区;广渠门关厢、福州义园北墙外土道以北地区划归崇文区。直到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东郊区正式更名为朝阳区。后又经过多次调整,1962年形成现今区域规模。 2.城市区位 朝阳区为北京市近郊区,位于近郊东部和东北部。东与通县毗连,西与海淀、东城、崇文、丰台四区接壤,北隔北小河、温榆河与昌平、顺义两县交界,南邻大兴县。区政府机关驻地神路街。 3.行政区划 朝阳区辖21个城市街道办事处──潘家园、劲松、双井、呼家楼、八里庄、三里屯、麦子店、六里屯、朝外、建外、团结湖、左家庄、香河园、和平街、安贞、小关、亚运村、垡头、管庄、酒仙桥、机场。 辖24个乡──小红门、十八里店、南磨房、王四营、高碑店、平房、东风、将台、太阳宫、大屯、洼里、来广营、黄港、南皋、崔各庄、孙河乡、东坝、楼梓庄、金盏、豆各庄、长营、三间房、管庄、黑庄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体系研究_齐奕

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体系研究    齐奕      摘 要:旅游度假区规划介于旅游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包含旅游发展与城镇建设双重职能。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规范控制指标体系较为单一,缺乏对旅游度假区有针对性的控制和指引,使得规划实施过程难免出现规划失效,早期建设的大部分度假区面临城镇化趋势,旅游度假职能发展受限。本文探讨了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提出度假区控制指标体系应包含基本指标控制、旅游设施控制、城市风貌引导三个方面内容,控制与引导相结合,并通过三个层次的指标细分尝试提出控制指标体系的构成。本文以武夷山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控规为例,阐述了通过多层次、多类型控制指标体系妥善处理山水城的融合,旅游度假功能的完善和休闲度假环境的营造,提出了旅游度假区控规编制的新思路。  关键词:武夷山;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    1 前言  旅游度假区是依托良好的旅游资源环境、单位面积投入产出大的旅游开发形式,是最小单元的旅游目的地,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开发区,集中满足旅游者食、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的需求(刘爱利,刘家明,刘敏,郑斌,2008)。我国旅游度假区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1992年开始建设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至今已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  早期我国的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依据,通常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结合,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2003年2月国家旅游总局发布《旅游规划通则》,其主体借鉴了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界定了旅游区规划的层次及内容,首次规定了旅游区控规的具体内容和适宜程度。意味着旅游度假区规划第一次有针对性的规范指引。但《旅游规划通则》在具体控制指标体系方面与一般城市规划类似,主要包括针对土地利用和环境容量的一般性指标,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缺乏对度假区的特色要素有针对性的控制和引导。  控制指标体系是控规中的核心内容,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针对旅游度假区而言控制指标体系较为单一,难以体现规划的实效性。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考虑度假区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诉求,在控规中建立有针对性的控制指标体系,有效引导其发展。

(完整版)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 (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O一O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 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六、其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所指定的论证内容。 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控规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包括:控规修改说明书、图纸、附件,控规修改方案电子文档。所有图文成果和电子文档均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的要求。 控规修改论证报告成果,纸质采用A4装订,成果排序依次为封面、扉页、总目录、说明书目录、说明书、图纸目录、图纸、附件目录、附件;封面、扉页格式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电子文档文字采用Word格式,图纸采用CAD格式,效果图可采用JPG格式。

概念性规划和总规,控规和详规等有何区别

概念性规划和总规,控规和详规等有何区别 1、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概述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组织编制机关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单位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要求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基本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索引号]CBA08G-0303-2008-00073 [信息名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信息种类]规划信息---区域规划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建设发展局 [发布时间]2008-01-31 [内容描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规划包括:规划范围、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的作用和地位、规划单元的确定。 [正文] 一、规划范围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即由泰达大街(北),南海路(西),北海路(东),津塘四号路(南),所围合的各项城市用地,用地面积为2.7平方公里。 二、规划原则与目标 (一) 规划原则: 1. 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土地利用控制为重点,协调规划设计、规划管理需求与物业开发三者的关系,使规划管理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2. 根据目前开发区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与可能对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进行优化利用的调整; 3. 完善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的载体能力和服务水平;

4. 通过土地、利用的规划调整,改善规划范围的环境质量、景观面貌,实现开发区生态景观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机平衡; 5. 遵循开发建设的时序性,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调整好各开发阶段的关系,更好满足土地拨划的要求; 6. 应有利于开发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利于开发区当前与长远的有序发展。 (二) 规划目标 1. 形成完善、统一、和谐的中心区商务系统,营造高效、高质、高水平的商务运作体系,营造轻松、舒适、娱乐的商业休闲体系; 2. 形成若干具规模的高档住宅区和住宅小区,并形成完善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3. 通过对规划范围内绿地率的严格控制,扩大绿色开敞空间,从而改善建筑景观与风貌; 4. 严格控制建筑退后红线及街面设计,形成具有韵律感、亲切感的街面景观; 5. 通过城市设计有重点的控制第一、第二、第三大街沿线的建筑景观、风貌及建筑细部小品的处理; 6. 保证规划范围内长期发展所需要的交通、市政、公用配套基础设施的用地与合理位置,确保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高标准承载能力,满足开发区可持续有机发展的需要; 7. 形成条例化、指标化、图则化的控制体系,强化规划的控制、引导功能,保证中心城区合理有序的进行发展,更加有效地服务于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龙栖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附件: 龙栖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 一、规划概况 规划区范围和面积:东起乐东与三亚交界的石柱岭,南到海滨,西至望楼河,北靠九所镇区,规划控制范围面积约2470hm2。其中建设用地约1660.49hm2。 规划目标:建成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别具特色的热带海滨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社区。 总体布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布局,形成“一带、两廊、四轴、五区”的总体空间结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带:滨海岸线形成的休闲旅游带。 两廊:由清塘河和抱套河等两条河流及沿河防护林带形成的景观廊道。 四轴:由东西向的滨海路,南北向的九龙大道——滨海路、九所公园——滨海路、西线高速公路——海榆西线等四条道路形成的交通轴线。 五区:以望楼河、清塘河、鸭母溪、抱套河、石柱岭等自然地貌互相分隔形成五个各具特色的功能区,规划区内由西至东依次为西部的望楼港组团、北部的罗马组团、南部的龙栖组团、中部的抱套组团、东部的石柱岭组团。 规划区内总人口控制在6.80万人。 二、区域环境现状 (1)该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物SO 2、NO 2 、TSP、PM 10 浓度均符合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版)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2)评价区内的主要地表水望楼河、鸭母溪及抱套河监测结果表明,评价区内的主要地表水体已受到严重的污染,水体环境现状质量已达不到相对应的水体功能,造成水体环境质量恶化的主要原因一是河道内有大量的畜禽养殖;二是水体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等有很大的关系。 地表水各监测点中多菌灵、百菌清、毒死蜱、甲胺磷均未检出。 (3)地下水各监测点中多菌灵、百菌清、毒死蜱、甲胺磷均未检出。其中1#监测点氯化物、氨氮、硫酸盐、锰、总大肠菌群超标、2#监测点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锰超标、3#监测点氯化物、总大肠菌群超标外,其余监测因子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造成以上几个监测因子超标的原因主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整理版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 计划与委托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材料准备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校审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校审需求提出补充及答疑。 审查分为校审报告编制验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跟进三个阶段。 第三方校审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技术审查后,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与设计方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校审报告并提交市规划主管

钱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一、规划演变过程 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的规划从90年代初开始酝酿到现在的10多年时间里,经历了从设想到逐渐成熟的各个阶段,其中的几轮规划和无数次的论证都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具体来说: 第一阶段:定性与功能探讨 虽然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有许多规划界专家学者提出城市向钱塘 江边发展的思路,但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是在1996年对杭州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中,明确提出了在钱塘江边的原江滨二、三号区块建设杭州未来的商务中心区(CBD)。以此为契机,由杭州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该地区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设为城市内部服务并兼顾中央商务职能的城市新中心的概念。 第二阶段:规划雏形初现 99年杭州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杭州市钱塘江两岸城市景观设计》,对该地区与城市的联系,空间形态、功能区块的划分进行了概念方案的设计,并由杭州市规划院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以此为基础,2000年底开始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进行了《杭州市江滨城市新中心城市设计》,规划中对区域与外围城市交通的衔接、与城市形态、功能结构的关系等内容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并通过借鉴国内外CBD的开发建设经验对杭州城市新中心(现称钱江新城核心区)的开发容量提出明确的建议,规划中提出的交通保护核、办公园区(OFFICE PARK)等概念都为此后的规划所贯彻和采纳。 上海院《杭州市江滨城市新中心城市设计》 第三阶段深化完善阶段 在上两个阶段规划、论证基础上,伴随杭州市政府要求设立15平方公里钱江新城这一重大决策的提出,和以杭州大剧院为代表的一些重要市级公共建筑在核心区块的启动,杭州从“西湖时代”转向“钱塘江时代”不再是纸上谈兵,已经跨出了坚实的一步。为了更好地建设杭州新城市中心地区,杭州市规划局邀请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整个钱江新城地区进行了概念规划;与此同时,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邀请德国欧博迈亚公司对核心区进行了城市设计方案咨询,杭州市规划局组织了《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战略规划》等规划,为核心区的建设提供了大量好的设计理念,在综合上述规划后最终形成了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钱江新城概念性规划设计》,成为本规划的主要编制依据。 第四阶段后续规划与建设阶段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非最终规划文件,在该规划基础上还将进行核心区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和数字新城规划等内容,核心区部分地区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将进一步深化,区域外围的交通分析研究、轨道交通线路研究、市政工程设施研究等大量的规划工作还有待进行。 二、规划解读 1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 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 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按《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2006年6月1日建设部《关天落实新建住房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 165号]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对拟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指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衔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向下衔接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设计与开发建设行为;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策平台----体现城市建设中各方角色的责、权、利关系,是实现政府规划意图、保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

《瑞安市瑞祥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瑞安市瑞祥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备案说明 瑞安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2年07月25日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 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012年1月); 5、《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6、《瑞安市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 7、《瑞安市瑞祥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2011年); 8、《关于要求调整市数字电视中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函》瑞广电〔2012〕 59号; 9、《瑞祥新区架空高压线上改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年02月) 10、规划修改相关文件。 二、规划过程 1、2011年12月,提出申请 瑞安市广播电视台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关于要求调整市数字电视中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函》,要求将数字电视中心项目选址进行调整; 2、2012年03月,开始编制 瑞安市广播电视台与瑞安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达成协议,委托编制《瑞安市瑞祥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及必要性论证; 3、2012年04月,技术审查及项目公告 提交规划修改初步方案,供相关部门技术审查及讨论;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通过公告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 4、2012年05月,项目会签及公示 根据公告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进一步完善,由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会签,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根据会签意见,对送审成果进行修改,与相关职能部门衔接协调后形成公示成果,提交公示成果,并对规划成果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 5、2012年06月,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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