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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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徐鹤薇1,张雅光2

(⒈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⒉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音乐作品是整个著作权作品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音乐作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日益加深,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因而在音乐作品的保护上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限制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必然的趋势。本文首先分析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以及网络传播权三项重要的音乐作品财产权,进而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即完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互联网管理制度。

关键词: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著作权网络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9-0119-05

收稿日期:2012-07-10

作者简介:徐鹤薇(1990—),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张雅光(1962—),女,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副编审,研究方向为法学。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1990年,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正直接关系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可见中国的立法者在履行国际义务方面的积极态度。但在立法技术上我国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制定条文的时候,存在简单地把国际条约嫁接到国内法上的问题,进而与我国原有的法律制度产生冲突。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针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以及建议,从而促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日益走向完善。

一、音乐著作权

音乐作品是能够演奏或者演唱的作品,通常的使用方式是表演、复制、广播和网络传播。相对应的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以及除财产权之外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对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是重要的权利。

(一)表演权

不同国家对表演权的规定有所差别。[1](p75)《日本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著作权人享使公众直接看到或者听到而上演或演奏其著作物的专有权。[2](p225)《美国版权法》规定,“公开的演出”是指:⑴演出作品的地点是向公众开放的地点,或聚集超出一个家庭及社交关系正常范围的相当数量的任何地点;⑵利用任何装置或方法向以上第⑴项规定的一个地点或向公众播放或用其他方式播送作品的演出或展出。[3](p24)德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区分为音乐会表演权以及舞台表演权。音乐会表演权属于一种把音乐作品通过个人表演而让公众能够通过个人听觉感知到的权能。用音响制品再现作品的行为以及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再现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表演权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以上各国对于表演权的规定略有差异,但是相同点很明显,即对于现场表演(活表演)都是予以保护的,而对于机械表演权,即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公开再现作品的表演是否属于表演权规定略有不同。德国和日本未明确将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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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演权,而美国和中国则明确规定其为表演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4]所谓现场表演权,也称为活表演,是指演员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公开再现音乐作品。机械表演权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自然人的音乐作品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使用录放设备公开播放音乐等。音乐作品的表演能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表演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表演权的内容包括:一是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二是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表演其作品。表演者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才能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经营性演出。另外,法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大众的利益,对于音乐作品规定了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但是,免费表演应该为非营利性表演。

(二)广播权

广播权是音乐作品的另一项重要权能。世界各国对广播权的规定大体是相同的。日本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或有限播放其著作权的专有权;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接收设备公开传播其被广播或有线广播的著作物的专有权。德国规定,广播权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的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类似技术设施使公众可接收到著作的权利。美国规定,一个“广播节目”是以一个单元向公众连续的广播为唯一目的而制作的一整套题材:“播送”一个节目或展出,就是用任何装置或方法发送该演出或展出,从而在播放地以外的地方可以接收到发出的图像或声音。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综上可见,从几个国家有关广播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广播权所包含的内容比较丰富,大体包含了以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以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以及用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德国虽然将广播权分为了播放权和再现电台播放权,但包含的内容与我国的广播权相当。

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过广播权的实现能够获得巨大的利润,因此,对广播权的保护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广播权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广播,也可以授权他人广播并获取报酬;二是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广播其作品,除法律规定外,擅自广播的行为构成侵权。

(三)网络传播权

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音乐作品同样深受网络技术发展的影响。当前,网络已成为音乐作品传播渠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国际性,因此,对于网络传播的规范又涉及到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协调的问题,从而使网络传播问题十分复杂。

网络传播音乐作品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因而法律应当赋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独立的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与传统方式在形式上差异较大,但是本质上并无差异,赋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独立的网络传播权毫无异议,但是由于网络传播与传统传播方式相比更加难以控制,因此,应该完善技术方面的保护,即完善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权的细则性规定。

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对网络传播权都做了规定,但由于各国的经济、技术水平差异较大,所以对音乐作品的保护效果不尽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音乐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在网络上传播也可以授权他人在网路上传播,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

综上所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以表演权、广播权以及网络传播权为主要内容的财产性权利。主要是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各国从不同的角度建立各自的分类标准。但无论如何分类,只要是利用音乐作品进行经营性活动则应将此权利归属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比如法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主要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将作品直接向公众传播:公开朗诵;演奏、演唱;戏剧表演;展览;以各种方式传播语言声音;公开放映;用在公开场所所安置的扩音器或电视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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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广播作品。其对表演权的规定更为宽泛。音乐作品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智力创作成果产生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垄断权,该垄断权的产生有哲学、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论据。首先,智力创作成果是作者人格的表述、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因此,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发表以及如何发表,而且他们有权要求获得由于作品的利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其次,精神财富的创造与传播都需要一定的投资,如果人们想要拥有一个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就必须保证让这方面的投资有利可图,若使用者在不支付适当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了无形财产,对投资者来说,他们的行为属于不当攫取。再次,创作活动为文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因此这种创作活动应当得到奖励和支持。最后,智力创作成果的使用把社会上的人联系起来,超越了民族、种族、等级和时代的界限。根据以上论述可以得到这个结论,作者理应完全享有他所创作作品的一切自然权利,法理理应为作者享有这些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他人理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任何未经作者的许可而营利性使用作品的行为都应视为侵权。

二、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分析

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的繁荣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文化的繁荣。音乐的繁荣以音乐创作人高质量、高效率创作为前提,为了保证音乐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需要良好的创作环境作为保障。一个对音乐作品保护不力的国家是很难激发音乐创作人的创作热情的。反思我国目前对音乐作品的保护现状,侵犯音乐著作人财产权的现象比比皆是。

(一)广播、电视中无偿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自行选择播放大量音乐作品,绝大多数为无偿使用,并未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任何报酬。然而,作为音乐作品重要权能之一的广播权规定,任何人未经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是禁止广播其作品的,并且音乐著作权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从我国历史传统看,由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因而认为他们有权使用作者已经发表或者已经被录制的作品。部分媒体在地位上有强烈的优越感,认为使用某音乐是对该音乐作品的认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法律的地位上是平等的,音乐作品的财产权属于著作权人,音乐作品作者对于媒体的营利性使用拥有报酬请求权。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音乐作品已经发表或被制作成录音制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即可不经许可使用。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支付报酬,但广播电台、电视台往往利用自身特点和上述规定的漏洞对音乐作品进行无偿使用。首先,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放具有时效性,即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不主动支付报酬时,著作权人欲维护其获得的报酬权需时时收听、收看广播电台播音和电视节目,这无疑是极其不现实的,因为著作权人需要支付大量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其次,法律赋予广播电台、电视使用音乐作品的权力,但并未对其附加任何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几乎不会有任何侵权的风险。换言之,著作权人尚未发现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其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极有可能选择支付报酬;而即便著作权人发现了其使用他的作品,电视台也只不过支付其应支付的报酬,并无需承担其他侵权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自然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即大量使用录音制品而不对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基于以上原因,才出现了大量的音乐作品被广播电台、电视台无偿使用,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广播权屡屡被侵犯的局面。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提高著作权人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博弈中的法律地位,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这也有利于我国广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免费表演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是指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根据此规定,免费表演的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第二,该表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仅仅以这两点判断是否为免费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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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够全面的。比如:在选秀节目中,选秀节目没有给表演者支付报酬,也没有收取观众的费用,但是电视台却通过广告获得了利益;再比如:企业请明星代言,让明星为其宣传产品造势献唱,尽管未直接收取观众费用也没有额外给表演者报酬,但企业与明星双双获利。实际上,这是建立在侵害音乐作品的财产权益基础之上的侵权行为,因为电视台、企业以及明星是通过表演音乐作品获利。电视台和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钻法律漏洞,这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为了促进演艺事业的发展,但是却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公平价值相冲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基本权益。因而明确界定免费表演的范围,彻底堵住法律漏洞就成为当务之急。

(三)营业性播放问题

音乐作品以表演权为核心,表演权除了现场表演权之外,还包括机械表演权。前述关于免费表演问题的分析,主要针对现场表演权的保护与限制。而作为机械表演,它与现场表演存在较大差异,前者是将已经被录制的作品予以播放的行为,基于对免费表演规定的理解,我们可以认为免费表演的限制仅针对现场表演而言。因此,对于机械表演权不存在免费表演的限制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机械表演权是指用各种手段公开播放音乐作品的权利。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判定何种情形为“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如学校举办庆祝活动而播放的音乐作品,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被纳入公开播放的范畴而要征得作者本人的同意并且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并未做出明确界定,如果该使用行为并不是服务于活动举办者的营利目的,仅在中小学内主办并且该活动仅仅在特定时间和单位举办而非经常性的活动,我国法律则事实上默认了此类行为的合理性。然而,在宾馆、餐厅、商店以及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经常为顾客播放的音乐,这类音乐属于营业性播放,但是我国法律对于此种类型的合理化使用以及播放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在相关问题的认定上难以准确把握。

(四)网络传播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音乐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及广度已不是其他方式所能比拟的,随时随地下载、欣赏音乐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虽然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但由于著作权保护的不全面,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音乐创作者的积极性。唱片业在网络下载几乎全部免费的情况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消费者可以免费获取任意一首喜欢的音乐作品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民提供免费的下载平台,在获得点击率的同时获取巨额的广告收入,这与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利用音乐作品传播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对于音乐著作权人的损失,应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但由于难监管,再加上法律中的“避风港原则”,为不法网站逃避打击提供了一定条件;另外,对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讲,维权成本太高,因此,大部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选择了放弃维权。

三、对策及建议

上述问题是音乐著作权被侵害比较常见的情形,具有代表性。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

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涉及约束著作权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存续期间与权利行使等范围的规范。狭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是著作权法处于公共利益之目的,所规定的约束著作权与有关权之财产权的行驶范围,使得范围之外的特定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且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果的豁免规范体系。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始终贯穿于人类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从两者的辩证关系来看,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一方面,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同一性,两者相互依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另一方面,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性以及斗争性。由于个人追求的利益往往与公共利益不符合,因此,在斗争中需要国家进行实际的干预和约束。就著作权来讲,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是辨证统一的。一方面,两者相互依赖,相互转化,个人著作权的实现可以提高个人创作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繁荣文化经济;另一方面,由于著作权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会导致对文化市场的垄断,不利于文化的传播与社会进步,因此国家对于著作权应该作出必要的限制。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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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Musical Works

Xu Hewei ,Zhang Yaguang

Abstract :The musical work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in the entire copyright works system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music works reflect the level of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pyright Law.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the exchange of musical works in an international context deepening our legal system should also increasingly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thus the protection of musical works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copyright restrictions and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 inevitable trend.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musical work performance rights ,the right to broadcast and network propagation rights ,property rights ,three important musical works ,then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case of musical works copyright has been in-fringed upon ,and proposed countermeasures and opinions of the above circumstances ,namely improve the copyright Restraint system and perfect the system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s well as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the Internet system.Key words :music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 ;copyright right limit ;copyright network management system

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⒈完善法定许可制度。为了达到法定许可的立法

目的,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又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首先,应该明确版税及费率,使得著作权人收取费用有法定标准可循,省去重复谈判的成本,维护公共利益。其次,赋予音乐著作权人获取合理通知的权利,使著作权人多一层保护。保障音乐著作权人不会因为不知作品被使用而失去获取报酬的机会,也给广播电台、电视台增加了保护音乐著作权人权利的义务。对此,我国《著作权法》需要从以下方面对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加以完善:第一,增加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作品前应通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或其参加的音乐著作权协会,未经通知擅自播放构成侵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第二,明确音乐作品使用费用的缴纳方式。法律应该设定合理的支付时限,广播电台、电视台都应该按时支付,对支付方式予以明确化、细致化,使之具有操作性。第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对使用的音乐作品有详细记录,保留一定期限。

⒉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在现实中,对于免费表演的

规定过于粗糙,以免费表演为名进行的营利性活动大量存在。在我国,对免费表演的规定为“不得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此规定过于笼统,笔者建议:应该明确规定表演行为不具有任何营利目的,将表演者明确界定为表演者或表演的组织者,增加收费方式和限定,不得向听众、观众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任何费用。

(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的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目前,音著协的组织较为完善,管理日趋成熟。音著协管理的权力主要包括音乐作品表演权(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音乐作品录制权、音乐作品广播权以及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权,并且对音乐作品表演权、音乐作品录制权、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权的许可申请程序以及收费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文化繁荣,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规。⑴规定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组织设立条件。⑵明确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组织保障义务。

⑶制定音乐作品集体组织收费标准。⑷加强对著作权

集体管理制度的监督。

(三)完善网络管理制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现行对著作权的网络传播权的细则性保护规范,尽管此条例对网络传播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各网络主体也作出了比较清晰的界定,但依旧存在争议。因此,应该完善网络传播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对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除了在立法和司法上加大力度外,网络技术支持也必不可少。通过完善立法,规范司法,严格执法,加之网络技术的支持,著作权人一定会在网络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权益。【参考文献】

[1][2]中外版权法规汇编[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3](德)著作权法[M ].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Z ]第十条.

(责任编辑:徐虹)

徐鹤薇,张雅光-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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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曼被称为什么

舒曼被称为什么 舒曼,19世纪上半叶德国音乐史上新音乐的代表性人物,将德国浪漫主义带入了一个不同的高度,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他也暴露出德国浪漫主义的缺陷。下面是搜集整理的舒曼被称为什么,希望对你有帮助。 舒曼虽然一生很短暂,但是也赢得了很多称号,但是在众多舒曼称号中,诗人音乐家应该更适合这位19世纪伟大的浪漫主义作曲家。 舒曼从小生活殷实富足,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具有很深的文学功底。这对以后他的音乐创作和创新有极大的影响。年幼时期的舒曼就凭借自己的悟性和对音乐的理解力,开始自己的创作,他厌烦当时盛行的保守派音乐,他认为音乐应该有创新,有不同的感受。他凭借自己丰富的想象力,敏锐的音乐感受,深厚的文字功底,在浪漫主义音乐的星空留下了自己的闪耀的光辉。 舒曼称号有这些,他是一个矢志不渝浪漫爱情故事的男主人公,也是一个从小文学功底深厚的少年,同样也是一个无法弹钢琴的钢琴家,更是一个站在时代最前沿的乐评人。同样的,在同时代音乐界伟大的伯乐,还是一位浪漫主义的作曲家,因为内向敏感的性格,是一位奔波的情种。在他艰苦短暂的人生中,他是一位去世在精神病院的大师。 不过舒曼称号最多被提及的就是他的音乐风格和他的爱情故事,

他用自己的全部时间都站在了感情和音乐的最高峰来俯视自己的经历,他实在无法承受更多的美好和变故,所以他开始被自己苦命和矛盾的人生折磨,他不需要更多的人读懂他,舒曼敏感的心里,只要有一个人可以懂他就足够了。 舒曼的故事舒曼的故事开始于平静而又和谐,经历过短暂的美好,但是充斥其中最多的是不幸的艰苦折磨,这也使得舒曼不堪忍受精神病折磨中离世。在偶尔出现的温存和苦命的经历之中,舒曼用音乐诠释着他的人生态度。 舒曼的童年是美好的,他有一个有素养的父亲,也有一个善解人意的母亲,家庭也比较富足,幸福感充斥在舒曼的整个童年生活。但是只是童年生活,随后一系列的打击让舒曼开始麻木于生活,父亲去世让舒曼感到悲痛,姐姐自杀给了舒曼沉重的打击,因为太过于急于求成,舒曼手指受伤也中止了他最喜爱的钢琴爱好而不得不转为做音乐评论和音乐创作。在一系列的打击之后,舒曼开始难以承受生活的苦难,他感染了疟疾。 暴风雨过后是短暂的平静祥和,舒曼遇上了自己深爱的并且陪伴自己一生的女人克拉拉。舒曼开始忘却生活带给他的不幸,也开始了自己创作事业的高峰期,在此期间,舒曼几乎拥有了自己想要的所有的幸福,爱和幸福始终在他心头,也体现在他的音乐里。只是短暂的平静后,舒曼开始了自己的奔波,也开始接受肖邦,门德尔松的去世的重重的打击。本身抑郁的舒曼再也无法承受精神上的痛苦,甚至有时候他都变得精神恍惚。

音乐侵权案例

音乐侵权案例 【篇一:音乐侵权案例】 轻缓的音乐从餐厅飘出,可能成为让你走进餐厅用餐的原因,然而,很少有人想到,餐厅播放音乐是要付费的。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状告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公司侵权案,九佰碗成为全国首家因 播放未经允许的背景音乐而走上被告席的餐饮企业。 餐厅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由 案件派生出的两个问题,引发了法律人士的激烈争辩。 餐厅是否需要埋单去年7月2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九佰碗播放《憨哥哥的歌》后,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3.5万元。 餐厅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只向消费者收取餐费,并没有就背景音 乐向消费者单独收费,餐厅似乎并没有从背景音乐当中获得收益, 需要埋单吗?质疑声随之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告诉记者,餐厅播放背景音乐, 尽管没有收费,但背景音乐实际上起到了改进用餐环境,吸引消费 者的作用。餐厅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所以,它播放背景音乐并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该音乐作品仍处于著作权 保护期之内,则经营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 在起诉书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了饭店 经营需要,公开表演播放歌曲《憨哥哥的歌》,其行为侵犯了著作 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播放背景音乐就属于这一种情况。”金海军解释说。 音著协有无起诉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起诉书中宣称,其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被告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爱东则提出,原告与著作权人的合同已经期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满后自动续展,但前提是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还应提供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合同在有效期内,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诉讼当事人,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金海军说,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金海军认为,音著协是我国最早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其会员的作品来颁发作品使用许可和提起侵权诉讼。 背景音乐如何公平定价本案中,原告索赔3.5万元,这一数额在毛爱东看来太高了。他认为,扣除律师费和公证费1.2万元,这一索赔数额是权利人实际损失的3000多倍。 “这里确实有一个如何收费和如何确立收费标准的难题。最大的困难在于,由于收取作品使用费的交易成本过高,无法做到由每一个著作权人按其每一件作品来跟所有的使用人单独协商定价。”金海军指出。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本)

编号:QJ-HT-0816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本)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许可人(以下统称许可人):_________ 词著作权人:_________ 曲著作权人:_________ 演唱者:_________ 被许可人:_________ 许可人按照有关要求报名并提交许可人的参赛作品(以下简称:参赛作品),许可人的行为即表示许可人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成立并已生效。 一、声明: 1、许可人保证: (1)自身拥有许可被许可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许可人的参赛

作品的权利,如果因为被许可人合理、如约使用本协议的权利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许可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已经授权演唱者演唱参赛作品,并同意授权代表人参加比赛。 (3)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和演唱者对参赛作品的著作权的份额,可以内部约定,但不得对抗本次活动中被许可人应当得到的授权和权益。 (4)其他参与填词、赋曲、配器、录音、制作的各方的权利,应当由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演唱者根据内部约定买断或者给与补偿,但其他参与方无权享有与参赛作品相关的任何著作权或邻接权。 2、被许可人保证: (1)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条款履行本协议。 (2)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许可人支付许可使用费。 二、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述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权利,并依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报酬。 1、许可内容: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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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权方同意被授权方进行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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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权作品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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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月日

舒曼《梦幻曲》的音乐分析

对舒曼《梦幻曲》的音乐分析 摘要:《梦幻曲》选自舒曼钢琴套曲《童年情景》第七首,是全套作品中最为经 典、流传最为广泛的一首。乐曲有着宽广如歌的旋律,如诗如画的意境。舒曼是浪漫主义时期著名的作曲家,他的每一首作品都是用心构造,用灵魂创作的,所以在对舒曼《梦幻曲》进行诠释时,要必须与作曲家的心路息息相关。只有用心与之沟通,才能发现他的作品中鲜明的主题性格、清晰的曲式条理和独特而优美的演奏风格。 关键词:舒曼《梦幻曲》曲式演奏 一、舒曼的生平 罗伯特·舒曼(Robert Schumann,1810—1856)德国人,是19世纪浪漫派集作曲家、钢琴家、指挥家和音乐评论家于一身的艺术大师。舒曼是第一个将独立的钢琴小品贯穿成不可分割的艺术整体—钢琴套曲。《童年情景》就是他创作的钢琴套曲中的一首。舒曼短暂的一生都在为争取幸福而进行斗争,经历了许多的坎坷,他的生平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简单介绍一下。 (一)舒曼的童年和青少年时期 舒曼于1810年6月8日出生在德国萨克逊州茨维考小镇的一个书香家庭,父亲从事编辑出版文艺书籍工作,具有很高的文学修养。舒曼从小爱好文学、诗歌、音乐。7岁学习作曲,11岁创作了合唱以及管弦乐作品,13岁指挥中学的管弦乐队和合唱队演唱自己创作的赞美诗。之后,他接触了海顿、莫扎特和贝多芬等人的作品,并拜弗里德里希·维克为师,学习钢琴,正式开始他的专业音乐生涯。并在跟维克学习期间,结识了维克当时只有9岁的女儿克拉拉,因此舒曼感到非常的欣喜,他说:“我的灵魂和精神焕然一新,我周围的生活就像是成千的喷泉在喷涌、沸腾。” (二)舒曼的创作前期——三十年代 1830年,舒曼20岁的时候,听到意大利小提琴家帕格尼尼的演奏,激动万分,使他对演奏艺术产生了更大的兴趣,决意要当一名钢琴家。由于迫切地想完善自己的演奏技术,导致练习不当损伤了手指,造成终生遗憾,打破了他要当一个钢琴家的愿望。他的精神也因此受到极大打击,开始出现了精神疾病的征兆。 因此,舒曼的兴趣转向了作曲,爆发出了无人能及的创造力。三十年代是他的钢琴创作的高峰期,这段期间他只写作钢琴作品,他的一些最重要的钢琴作品都是在这个时期写成的。 1834年舒曼在莱比锡创办了《新音乐报》,并在该报上发表了大量的理论和音乐评论文章,一方面极力宣扬巴赫、莫扎特、贝多芬、肖邦等,另一方面大力发现和推荐新的音乐人才。在他的努力下,这份期刊成为欧洲最重要的音乐刊物之一。并和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们组织了“大卫同盟”,为音乐评论活动增添了不少人文内涵。 (三)舒曼的创作活跃期——四十年代 可以说四十年代是舒曼爱情、事业双丰收的时期。1840年经过诸多艰难阻碍,舒曼与克拉拉在乡村教堂举行了婚礼。舒曼的幸福洋溢在他的作品中,他不断扩大音乐创作的范围,写出很多声乐曲、交响曲、室内乐等,并且都取得了很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内容提要】数字音乐的诞生给音乐界带来一个惊喜,网络的普及和应用又给数字音乐的发展带来很大空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新的侵权方式也随之而来,传统的版权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数字音乐是用数字方式来处理音乐,这种具有巨大商业前景的音乐市场在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音乐的版权问题。数字音乐的市场中音乐版权不清晰,盗版泛滥,严重侵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应有权益。而网络发展的速度与对其法律保护水平的完善速度之间的差距问题一直存在,虽然技术上的反盗版措施能够取得一定效果,但是最终解决盗版问题还是需要立法和监督的,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虽然艰难但是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介绍数字音乐入手,研究相关问题,试图找到解决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数字音乐搜索引擎版权 一、数字音乐概述 (一)数字音乐的概念 音乐是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在时间中表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是人类创造的诸多文化现象之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为音乐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其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保护。数字音乐是利用数字化技术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用互联网和无线网络来传输的音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数字化的作品仍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数字音乐的本质就是传统音乐的数字化。所谓的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的技术。[1]按照惯常的分法,数字音乐被划分为在线音乐和移动音乐,前者主要指在线收听、下载的mp3、wma、wav、mid等格式的音乐,而后者主要指手机铃声、彩铃等音乐形式。 (二)数字音乐的特征 首先,数字音乐是以数字格式存在和存储的,所以其特点表现为通过网络的传输,可以很方便的拷贝、播放,并且音乐的质量不会下降。[2]其次,数字音乐是利用数字化技术而制作的,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各种简便、快捷的软件在互联网上随手可得,这就使数字音乐的制作变的较为简单。与传统音乐的创作相比,它不需要制作者具备深厚的乐理知识,即便是一个不懂任何音乐知识的人也可以利用各种软件直接将传统音乐制品转换为数字音乐。如利用软件将CD唱片直接转换为mp3等格式存在的数字音乐。再者,数字音乐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除了流行音乐、影视配乐、广告音乐等传统领域外,还在flash动画、网页设计等方面大显身手,甚至与我们日常交流密切的手机也有了数字音乐的用武之地,由此可知,在营销范围方面数字音乐也比传统音乐的营销范围广泛。 二、国内外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词曲创作人对歌曲有著作权

词曲创作人对歌曲有著作权 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或授权代理人,乙方为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演唱者及录音制作权利者,双方就本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利归属及授权转让使用方式签定本和约。 一、授权范围及性质描述 1.授权作品:甲方拥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合法的词曲著作权: (具体授权曲目见附件一) 2.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年。 3.授权地域:全世界地区 4.授权方式:独家专属授权。5.授权性质: A: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本合约之作品的词、曲使用权。 B: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以乙方名义

打击各种侵犯本合约之作品的不法行为及获得赔偿的权利。C:以上两项授权的性质都为独占许可使用或独家代理。甲方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内容、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D:乙方对于本授权音乐作品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使用权,并且在乙方将本音乐作品制作表演成音乐成品之后所获得所有途径的商业利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E:甲方具有本音乐作品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著作权和署名权。 F:在和约授权限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乙方拥有本音乐作品独家专属使用权,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当时间超过授权限制期限后,既从年月日开始,乙方依旧拥有本协议授权作品的词、曲使用权,但是非独家专属。 G:甲方为乙方特别制作的本协议授权作品的编曲、伴奏内容,乙方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独家专属使用权,可用于一切商业、发表、传播、发行等途径,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商业收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二、授权内容 1、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词、曲内容即授权的词、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 摘要:民间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宝贵资源,必须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经过对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著作权方式对民间音乐作品实施保护无疑应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可谓当今国际上的一个难题,各国对于是否给予其法律保护,给予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即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具体如何实施这种法律保护,不仅存在重大的理论分歧,而且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立法与实践。为此,曾有学者将此问题称为“法学界的歌德巴赫猜想”。而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中最为活跃和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部分,其法律保护问题更显突出,尤为值得关注。本文拟针对现实案例中涌现出来的几个重点问题,就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适当选择及相应法律保护制度的合理构建有所助益。一、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介绍 1.西部民歌权属纠纷案 著名的音乐艺术家王洛宾先生在深入大西北民间音乐的宝库几十年中,历尽千辛万苦,搜集、整理和改编了大批优秀的民歌,但当其通过协议向台商“一次性卖断”其中的一些作品后,却遭到了中国西部很多少数民族同胞和音乐界人士的猛烈抨击,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作品”的论断。最终少数民族同胞和国家版权局无法为民间音乐进行法律保护找到适当的法律依据,王洛宾先生也没有办法对自己辛苦搜集、整理和改编的作品进行转让。该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法律缺位已构成艺术作品流通的严重障碍,并对少数民族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2.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是: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乡政府主张《乌苏里船歌》是由《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赫哲族传统民歌编曲而成,并非被告郭颂原创,应该定性《乌苏里船歌》为赫哲族民歌,并要求被告作出声明及赔偿损失。依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出的鉴定报告,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是:《乌苏里船歌》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间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作品手法创作完成的,郭颂作为合作作者之一,享有对《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时应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应该说,与“西部民歌风波”案相比,该案在解决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不仅承认改编作者享有著作权,而且尝试着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提供一些必要的救济。 3.其他相关案例 湖南的刘鸿志对电视连续剧《水浒》主题曲《好汉歌》产生质疑而进行诉讼,认为《好汉歌》抄袭了中原民歌《王大娘补缸》,后来《好汉歌》被判为原创作品;在英国,1960年代的“西部之家”民歌案也是一宗关于民间音乐作品权属纠纷的案件。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当地流传多年的苏格兰民歌“西部之家”因无法确认其作者而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权将其录制下来,而将其录制下来的成果不具有原创性,因而不能享有版权。在美国,1963年“KingstonTrio”案同样涉及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属。在该案中,名为“KingstonTrio”的三重唱组合改编了一首他们认为属于公共领域的歌曲“TomDooley”,而没有提到这首歌曲的原创者——生活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山区的农民FrankProffitt和记录、整理、改编这首歌曲并发表于《美国民歌集》的民歌收藏家FrankWarner。法院最终审查判决三重唱组合的改编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侵犯了《美国民歌集》印制版本中应当得到保护的著作权。(二)几个重要问题的提出 从上述诸案例不难看出,是否以及如何给予民间音乐作品以何种法律保护,是一个让各国都感到有些措手不及的新问题,但是又不得不认真面对并寻求合理解决的难题。总的来看,该

舒曼钢琴音乐作品中的文学特征探讨论文

舒曼钢琴音乐作品中的文学特征探讨论文 随着中国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重要的消费品越来越受到重视。现今世界钢琴生产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欧洲,欧洲地区为全球高端钢琴生产地,而中国钢琴产量世界第一,但超过 ___是中低端钢琴xx年世界钢琴总产量约为45万架,其中亚洲钢琴总产量约42.7万架,占世界产量的94.89%,中国钢琴产量约占世界钢琴产量的73.33%。以下是今天 ___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舒曼钢琴音乐作品中的文学特征探讨相关。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生活于19世纪上半叶的德国著名音乐家罗伯特?舒曼是德国音乐文化史上著名的作曲家、音乐评论家,也是文学家和思想家。舒曼的一生是短暂的,只活了46岁,但却给后世留下了丰厚的遗产。舒曼创作的音乐作品众多,涉及歌剧、钢琴曲、艺术歌曲、交响曲、管弦组曲等多个领域。其中成就最大的领域就是钢琴曲领域。在音乐世界里,钢琴被誉为之王。因为钢琴的音域非常宽广,音乐力度变化多样,拥有极其强大的表现力,不管是音色丰富的和声,还是线条纷繁的复调或是气势宏伟的交响,钢琴都能予以淋漓尽致的表现,展现出如诗如画的意境。也因为如此,大多数作曲家都创作过各种形式和体裁的钢琴曲,这些音乐作品中也都蕴含了丰富的文学因素,舒曼的钢琴曲也是如此。舒曼是欧洲早期浪漫派钢琴作曲的杰出人物之一,有钢琴小品大师的美誉。

在舒曼的音乐创作生涯中,1830年至1840年期间是专门创作他那些最杰出的钢琴独奏曲的,特别是由表达内心情感的小品组成的钢琴套曲,是其一生创作的精华。舒曼创作的音乐作品风格独特,个性鲜明,不仅富有生命的激情,也充满着浪漫的诗意,揭示了舒曼对艺术和生活的深刻认知和敏锐感受,体现了舒曼对艺术和生活的热切追求。纵观舒曼的艺术人生,对德国音乐乃至世界音乐贡献巨大。在19世纪,舒曼是德国浪漫主义艺术大潮中的代表人物,他把音乐与当时兴盛的浪漫主义文学、艺术批评相结合,改造了当时音乐界盛行的浮夸庸俗的风气,树立了新的观,在世界音乐文化史上写下了隆重的一笔。 一影响舒曼将音乐创作与文学相结合的因素 文学被称为固的音乐,音乐被称为流动的文学,这表明音乐和文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人类的音乐史中,无论是中国的音乐作品,还是西方的音乐作品,都蕴含和活跃着文学因素。今天,我们纵览舒曼的音乐作品,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其浓烈的文学气息,体验到文学与音乐的深度融合。这得益于父母对其成长的影响和文学大家及其作品对其音乐创作的启发。 1 父母对舒曼的影响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 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声到手机,往往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有些网站利用音乐作品的点击率而扩大其知名度,再利用其较高的知名度获取其他利益。不同的网站服务商有不同的获利模式,其实际获利因网站经营模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擅自传播音乐作品的网站服务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并不会公布自己网站的获利情况,或是修改网站中音乐作品的点击量或下载量,从而隐瞒自己的实际违法所得,对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最后,在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官可以在五十万元额度以下,按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自由裁量。但是,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哪些具体情节,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每一个具体情节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标准,不同的情节在认定赔偿数额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自行把握,主观性较强。由于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导致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面临诸多的困难。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与司法实践

舒曼《梦幻曲》的音乐分析

… 对舒曼《梦幻曲》的音乐分析 摘要:《梦幻曲》选自舒曼钢琴套曲《童年情景》第七首,是全套作品中最为经 典、流传最为广泛的一首。乐曲有着宽广如歌的旋律,如诗如画的意境。舒曼是浪漫主义时期著名的作曲家,他的每一首作品都是用心构造,用灵魂创作的,所以在对舒曼《梦幻曲》进行诠释时,要必须与作曲家的心路息息相关。只有用心与之沟通,才能发现他的作品中鲜明的主题性格、清晰的曲式条理和独特而优美的演奏风格。 关键词:舒曼《梦幻曲》曲式演奏 一、舒曼的生平 罗伯特·舒曼(Robert Schumann,1810—1856)德国人,是19世纪浪漫派集作曲家、钢琴家、指挥家和音乐评论家于一身的艺术大师。舒曼是第一个将独立的钢琴小品贯穿成不可分割的艺术整体—钢琴套曲。《童年情景》就是他创作的钢琴套曲中的一首。舒曼短暂的一生都在为争取幸福而进行斗争,经历了许多的坎坷,他的生平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简单介绍一下。 (一)舒曼的童年和青少年时期 舒曼于1810年6月8日出生在德国萨克逊州茨维考小镇的一个书香家庭,父亲从事编辑出版文艺书籍工作,具有很高的文学修养。舒曼从小爱好文学、诗歌、音乐。7岁学习作曲,11岁创作了合唱以及管弦乐作品,13岁指挥中学的管弦乐队和合唱队演唱自己创作的赞美诗。之后,他接触了海顿、莫扎特和贝多芬等人的作品,并拜弗里德里希·维克为师,学习钢琴,正式开始他的专业音乐生涯。并在跟维克学习期间,结识了维克当时只有9岁的女儿克拉拉,因此舒曼感到非常的欣喜,他说:“我的灵魂和精神焕然一新,我周围的生活就像是成千的喷泉在喷涌、沸腾。” (二)舒曼的创作前期——三十年代 … 1830年,舒曼20岁的时候,听到意大利小提琴家帕格尼尼的演奏,激动万分,使他对演奏艺术产生了更大的兴趣,决意要当一名钢琴家。由于迫切地想完善自己的演奏技术,导致练习不当损伤了手指,造成终生遗憾,打破了他要当一个钢琴家的愿望。他的精神也因此受到极大打击,开始出现了精神疾病的征兆。 因此,舒曼的兴趣转向了作曲,爆发出了无人能及的创造力。三十年代是他的钢琴创作的高峰期,这段期间他只写作钢琴作品,他的一些最重要的钢琴作品都是在这个时期写成的。 1834年舒曼在莱比锡创办了《新音乐报》,并在该报上发表了大量的理论和音乐评论文章,一方面极力宣扬巴赫、莫扎特、贝多芬、肖邦等,另一方面大力发现和推荐新的音乐人才。在他的努力下,这份期刊成为欧洲最重要的音乐刊物之一。并和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们组织了“大卫同盟”,为音乐评论活动增添了不少人文内涵。 (三)舒曼的创作活跃期——四十年代 可以说四十年代是舒曼爱情、事业双丰收的时期。1840年经过诸多艰难阻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09-03-18 08:51:38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我国首例背景音乐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李祥君[摘要]: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外国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这一问题的凸显则是步入新世纪以后的事情。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强,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费的晚餐”。“美廉美”案的作为首例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的意义重大,甚至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媒体和民众激烈的讨论,笔者试图借助本文就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做一下探讨。 [关键词]:背景音乐侵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费标准 一、案件回顾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超市购物的时候商家播放的各种各样的背景音乐会时刻回荡在我们的耳边,或是当下的流行歌曲,或是东西方的经典民歌,给消费者一个愉悦的购物心情,同时也提高了超市的品味。地处北京的美廉美超市也不例外,其将《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美廉美超市针对未经授权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6500元。2009年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200元。其实类似案件早在2003年的时候就以出现,当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以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长安商场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但该案以双方和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诉告终,没有形成生效的法律判决。“美廉美”案于是作为我国首例做出判决的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载入史册。美廉美被判侵权败诉其意义绝不局限在个案的探讨,它意味着曾几何时商家们免费使用的音乐作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触角触及的范围更加广泛,权利保护也更加严密。 二、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的法律分析 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需不需要获得相应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界定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这一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经营者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从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得知,“表演”一词是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基于对“表演”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现场公开演唱歌曲、演奏乐曲、表演话剧、朗诵诗词歌赋等; 二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者录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即通常称作机械表演。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很显然就属于这种机械表演,所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其实只是机械表演不足以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在给予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合理使用就是限制之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被播放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个人的欣赏,那么不必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必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那么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属不属于合理使用呢?关键问题就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个人”的理解,这里的个人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单个自然人甚或推而广之包括这个自然人所属的家庭。超市播放背景音乐其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并不是超市中具体负责播放音乐的超市员工,而是作为法人的美廉美超市。音乐所

版权-音乐著作权申请和保护期限

音乐著作权申请和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的音乐网站开始了音乐收费的模式,音乐也是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在注册之后,其他人使用该作品需要获得音乐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那么,音乐著作权怎么申请?已经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注册及保护期限的讲解。 相信大家可能会听过多米音乐,多米音乐曾经也是国内知名的音乐播放器,在2014年时,多米音乐有超过2000万月活、470万日活用户。 随着国内音乐版权开始规范、相关政策陆续下发,多米音乐因“不再能够获得音乐许可证”,很多音乐成为“无版权”音乐,版权的缺失,失去了大量的用户,经营状况日下。 1、音乐著作权怎么申请? 可以在MORP数字音乐在线注册系统进行音乐版权的注册,该系统可对音乐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 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

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2、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音乐著作权也属于著作权的一种,适合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音乐作品的版权受到法律保护,音乐播放平台更应当重视音乐著作权,而群众在听歌时也要注意购买版权,听取有版权保护的音乐,为维护知识产权尽一份力量。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

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2

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或授权代理人,乙方为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演唱者及录音制作权利者,双方就本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利归属及授权转让使用方式签定本和约。 一、授权范围及性质描述 1.授权作品:甲方拥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合法的词曲著作权: (具体授权曲目见附件一) 2.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年。 3.授权地域:全世界地区 4.授权方式:独家专属授权。 5.授权性质:(可选项) A: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本合约之作品的词、曲使用权。 B: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以乙方名义打击各种侵犯本合约之作品的不法行为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C:以上两项授权的性质都为独占许可使用或独家代理。甲方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内容、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

D:乙方对于本授权音乐作品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使用权,并且在乙方将本音乐作品制作表演成音乐成品之后所获得所有途径的商业利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E:甲方具有本音乐作品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著作权和署名权。 F:在和约授权限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乙方拥有本音乐作品独家专属使用权,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当时间超过授权限制期限后,既从年月日开始,乙方依旧拥有本协议授权作品的词、曲使用权,但是非独家专属。 G:甲方为乙方特别制作的本协议授权作品的编曲、伴奏内容,乙方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独家专属使用权,可用于一切商业、发表、传播、发行等途径,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商业收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二、授权内容 1、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词、曲内容即授权的词、曲著作权权利种类为:包括但不限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利种类(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出版权、发表权、汇编权等)。 2、乙方保证充分尊重甲方对本合约之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在任何渠道发表、传播、经营。 4、甲方同意乙方在适当的范围内基于合理使用之目的自主对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做适当修改或授权做适当修改。 三、授权作品的交付 1.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月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交付乙方认可的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 词、曲成品内容。 2.为履行本协议之所需,应乙方要求,甲方应就授权音乐作品向乙方出具授权使用书等证明文件 作为本协议附件。 三、权利保证 1.甲方保证对授权内容拥有合法词曲著作权,并保证授权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

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及歌曲著作权问题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作者: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浅析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本科毕业论文浅析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所在院系: 所学专业年级: 2011 年5月

目录 1.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概况 (1) 1.1何为音乐作品,其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间相比有何特殊性; (1) 1.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时间 (1) 1.3法定许可情况 (1) 1.4如何构建有效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 (1) 1.5如何申请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1) 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的现状 (2) 2.1国内首例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件 (2) 2.2百度MP3侵权案件 (2) 2.3其他相关案例 (2) 2.4法律规范上存在不少争议和漏洞 (3) 2.5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力度不够 (4) 2.6音乐著作协会集体管理的只能和权限中存在的争议 (3) 2.7社会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3) 3.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4) 3.1完善立法 (4) 3.2行政保护 (4) 3.3司法保护 (4) 3.4规范和完善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保护。 (4) 3.5著作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5) 4.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义。 (5) 4.1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5) 4.2有利于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5) 4.3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 (5) 4.4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 (6)

中文摘要 随着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善,以及我国逐渐加入国际知识产权跳跃或公约,国内公民自我法律保护意识日渐增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日趋增多。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宝贵资源,必须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经过对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著作权方式对音乐作品实施保护无疑应该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选择。而如何运用著作权方式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重大问题。面对问题我们该如何应对已经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音乐作品著作权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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