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协议(适用于股权质押)

协议编号:号

最高额质押协议

(股权质押)

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分公司

目录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4)

第二条出质标的 (5)

第三条最高额质押期间、最高债权限额及担保范围 (5)

第四条出质标的的权利凭证交付和质押登记 (6)

第五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7)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1)

第九条质权的消灭 (12)

第十条违约责任 (12)

第十一条权利保留 (13)

第十二条生效、变更、修改与终止 (13)

第十三条保密义务 (13)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3)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 (14)

第十六条其他 (14)

附件:质押权利凭证清单 (17)

甲方(质权人):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如出质人是自然人,采用此表述:

乙方(出质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

住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工作单位:[ ]】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甲方与[ ](以下简称“主协议债务人”或“债务人”)依主协议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甲方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如债务人和出质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即债务人)愿意以自有财产为其与甲方

依主协议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最高额质押担保。】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1.1 最高额质押期间,指为了明确本协议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质押人承诺以本协议项下质押物对最高债权限额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2 【填写最高限额时应注意涵盖本金、收益及其他费用问题。建议优先选择方式一,具体以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方式一)最高债权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协议被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在该债权限额项下,不论质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质押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含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方式二)最高额债权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协议被担保债权的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债权本金限额项下,不论质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质押人对该债权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1.3 主协议,指在最高额质押期间,质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及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依照本协议约定转入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协议。

第二条出质标的

2.1 出质标的为本协议附件《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所列明的财产,即乙方持有的 [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公司[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

【目标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采用此表述:出质标的为本协议附件《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所列明的财产,即乙方持有的[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公司[ ]份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出质标的的评估现值【或现时交易市值】为[ ](大写),质押率为[ ]%。该评估现值/交易市值并不作为出质标的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由于任何原因致使质押率高于前述的比率,乙方有义务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使质押率不高于前述的质押率。

2.2 因出质标的换发新的权利证书,而导致本协议《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或甲方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质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3 本协议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出质股权项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划付至双方另行设立的监管账户内(资金归集账户内),作为主协议项下债务清偿的一项保证。

2.4 出质标的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

2.5 本协议项下的出质标的在质押期间发生配、送股的,乙方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配股,并将配、送股随出质股权一起质押。乙方不购买或未质押而导致出质标的价值贬损时,乙方应在配、送股发生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补充提供抵质押或现金担保。补充提供抵质押或现金担保以未购买或未质押股权的评估价【或现时交易市值】或双方约定价格为限。

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补充抵质押物进行评估,且双方一致接受该中介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

第三条最高额质押期间、最高债权限额及担保范围

3.1 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质押期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优先选择方式一】

(方式一)本协议项下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元。

(方式二)本协议项下的最高债权本金质押限额为人民币[ ]元。为避免歧义,本协议第3.2款除本金外的债权利息、收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数额不计算在最高额质押本金限额内,但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3 本协议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甲方与债务人在最高额质押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如债务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人,则表述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且发生在最高额质押期间,甲方对乙方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以及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依照本协议约定转入担保范围内的其他债权,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4 甲方基于主合同项下享有的每笔债权本金、收益、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乙方确认。

第四条出质标的的权利凭证交付和质押登记

4.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办妥全部出质标的的出质登记手续,甲方应予配合。乙方应在办妥出质登记手续的次日起[ ]日内,将出质标的的他项权利凭证原件及相关资料、文件移交甲方占有、保管。

4.2 乙方应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和质押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上记载质押股权

2020年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本(最新版)

编号:________ 2020年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本(最新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2020年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本(最新版)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第2 页共5 页

1、甲方同意将持有公司%的股权共万元出资额,以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三条甲方声明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方承担。 第五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最高额质押合同(可参考)

最高额质押合同 随着经济的发展,最高额质押已大量出现,那么最高额质押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最高额质押合同范文一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权利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乙方所拥有的全部电费收费权。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为甲方与乙方自20xx年6月日至20xx年6月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超过人民币(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赁本金计及相应的租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处分质押权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2、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可对主合同的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作出变更,乙方作为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不因甲方拥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三条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孽息。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办理和凭证的保管 1、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它法定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方同意,乙方所获的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押权利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等作出变更。 第五条费用的承担 办理质押所需的登记、评估、公证费等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出现可能影响收费权正常回款的情形的处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有义务就质押权利价值减少部分或根据质权人要求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质押权利行使质权: 1、在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可能使质押的收费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2、出质人与收费权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导致收费权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 3、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政许可等变化,造成收费权限、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发生变化,导致收费权价值减少或影响正常收费权收入; 4、出质人、收费权债务人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收费权无法按时获得支付的情形。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1)出质人具有合法的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资格; (2)出质人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合同。 (3)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完全了解《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4)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权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无争议的处分权,保证质押权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他项权利、托管或共有等情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韦炜 , 赵晓青 内容提要: 【裁判要旨】不具备流通股发行能力的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印制了股票,并且公司股东以实际交付该股票作为对公司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时,尽管该股票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质押合同生效而质押权因未履行公示原则未生效时,应由导致质押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即担保人对质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基于信赖利益原则应以股份出质时该股份实际代表的价值为准。 ?案号一审:(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84号 【案情】 原告:王俪琄。 被告:江苏省苏州市常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乐公司)。 被告:盛侃。 被告:吉赞红。 2005年初,原告王俪琄分两次将10万元及6万元人民币交给案外人林某,由林某转交于常乐公司作为对常乐公司的借款。后林某将两份落款时间分别为 2005年4月4日和2005年5月10日的借据及16张泡泡龙股票(每张记载面值为10000股,每股价值1元)一并交付给王俪琄。其中,出具时间为 2005年4月4日的借据上载明常乐公司借到王俪琄人民币10万元整,借期三个月(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月利息1,。落款处盖有常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盛侃签名。借据下方备注“此借据由常乐公司股东盛侃用所持有的常乐公司股份壹拾万股提供抵押担保(股票号码 0300014至0300023)”,落款处由盛侃签名确认。出具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的借据上载明借到王俪琄人民币6万元整,

借期三个月,利息为月息1,。该借款以盛侃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抵押(股票号码0300027至0300032),落款处由常乐公司盖章及盛侃签名确认。 另查明,常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7日,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盛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盛侃和吉赞红,其中,盛侃出资3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吉赞红出资1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2007年3月19日,该公司因未办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上述借款均未如期归还,故王俪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常乐公司偿还借款1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要求盛侃、吉赞红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常乐公司先后出具两份借据,证明其曾向王俪琄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双方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且在该借款关系中双方对利息也作出了明确约定。在常乐公司未到庭就该利息是否过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人常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在借款到期日偿还王俪琄本金共计16万元及借款利息共计4800元。在常乐公司未能按约返还借款、而双方又未就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而对于双方 在该借款关系中设定的担保,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担保的性质问题。在涉案两份借据中均记载有由常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侃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抵押,并实际交付了常乐公司自行印制的泡泡龙股票,即双方间有为借款法律关系设定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的标的是常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侃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担保法对抵押和质押的法律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设定担保,应适用质押的相关规定。故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实

股权质押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公证处签订。 出质人:(以下简称“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质权人:(以下简称“质权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鉴于: 1.出质人合法持有有限公司(下简称“”)总股数股股份; 2.出质人和质权人基于相互合作的目的,签署了《借款协议》; 3.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股份中的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出质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履约担保。 故此,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出质人:指 质权人:指 质押股份:指出质人持有的中 的万股限售流通股; 借款协议:指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借款协议》。 第二条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出质人根据《借款协议》以其合法持有的总股数中的万股限售流通股借用质

权人万元款项的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因出质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质权人的损失,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处置其持有总股数中未质押的其他剩余部分(足以偿还质权人剩余债务金额的相应股份)或资金补偿;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质权人损失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4.质押的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如送红股、分红派息等),也归质权人质押。可用于质权人将来行使处置权。 5.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配售时,出质人应提前将配股、配售资金划入质权人在登记中心的特别资金结算账户,质权人配合出质人参与配股、配售,否则一切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第三条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0-10-14 10:47:00 阅读次数:4616所属分类:合同与企业法律风险防X实务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X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

保法》确立的。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XX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XX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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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徽商银行 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2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的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3 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确认债务人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1.4 甲方具备担当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的抵押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义务不违反甲方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甲方的抵押担保符合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机构、组织)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的。

1.6 甲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或限制)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也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臵、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臵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等,如因上述情形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二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 2.1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借款合同、贸易融资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三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抵押担保范围 3.1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 (金额大写)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3.2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四条抵押财产 4.1 甲方以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4.2 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

股权质押协议书样本

股权质押协议书样本 股权质押协议书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股权质押合同示范本出质人::身份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质权人::身份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与本合同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 ,出质人同意以股权质押的方式向质权人提供担保。 经本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就股权质押担保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质押股权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本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与质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基于上述主合同享有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一切权利。 第三条质押担保期限本合同质押担保期限至主债权履行完毕。

第四条质押登记股权凭证的移交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提交一切进行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时所需出质人和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并尽勤勉义务确保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 如果出质人怠于履行上述第一款约定的义务造成未能按时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每逾期一日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元,直至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 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后质权消灭,双方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出质人将质押股权的股权凭证(包括::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等)移交质权人。 上述股权凭证的移交不是本合同生效和质权设立的条件。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 (11)出质人行为构成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如不按主合同规定,如期偿还欠款及利息。 (22)出质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33)发生法定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

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 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 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

最新范本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鉴于: 1、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现甲方全体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公司及全体股东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本次股东权转让事宜。 2、公司原股东一致同意并且确认放弃对上述转让股份的优先受让权。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XX公司”原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1、公司的原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 (1)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 (2)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 2、乙方指定、两人作为股权变更登记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后将持有XX公司%的股权;将持有XX 公司%的股权。乙方及两名登记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受让人(证件资料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XX公司”基本概况及现有资产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XX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乙方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股东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为:。 (二)“XX公司”现有资产 1、XX公司名下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拥有坐落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用地,使用面积为XXXXX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号,原土地出让年限为年月。 2、甲方承诺并保证上述资产及该宗地已取得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上述资产权利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并保证XX公司对外无任何经济纠纷,如发生一切经济和其他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已经对土地的状况做必要的查看,并到房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必要的了解。 4、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XX公司股权转让前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若审计报告结果显示XX公司对外持有债权的,债权全部归甲方股东所有;XX公司外尚欠有债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债务利息及违约金),债务均由甲方承担清偿责任,且在甲方清偿完毕该部分债务前,乙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应数额的股权转让款直至甲方将该部分债务清偿完毕止。 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流程 (一)股权转让价格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股权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那么签订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范文一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为确保年月日当户(债务人) /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物状况 1.1 甲方自愿以其对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1.2 “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担保范围 2.1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2.2 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3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每一笔借款币种、金额、综合费用及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当票或其他凭证为准。 第三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3.1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 3.2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及综合费用率和利率等内容以借款借据或当票为准。 第四条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 4.1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二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笔贷款具体起止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收款凭证(即借据)或当票上标注的日期为准。 4.2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他项权利证明》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4.3质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质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质物占管 5.1 质押期间,甲方应将有关出资证明书原件交乙方保管。

股权质押协议完整版

股权质押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质押协议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平等、诚实、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丙方向乙方借款xx万元提前支付应补偿给甲方的合作项目前期补偿费用,甲方为保证丙方按时支付给乙方本息,将甲方在丙方持有的该公司万元(万元)股份,占该公司股份的%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的资金的迫切需求,正促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是无论是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并非看上去那么简单,那具体来说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 1.《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1)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同一公司的其它股东,没有法律限制。 根据《公司法》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股权出质的,只要两个股东之经协商一致即可,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质押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质押。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质押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质押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质押。 2.程序: 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内部登记:将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外部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 1、内部登记的效力 原《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际是修改了原《担保法》的规定。 但将股权质押事项登记在股东册上仍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实践中,因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出质以后,极易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为防止公司对其股东已设置的股权以各种理由对质押合同效力提出质疑,债权人应要求股东履行股权质押的内部登记程序。因为内部登记有足够对抗公司及其他股

上海最新版股权转让协议范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上海最新版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兹有_______公司是由出让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投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出让方有意将其拥有的目标公司_____%的股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目标股权。故此,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_______公司___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_元,实缴注册资本_______元,协议签订当时_______公司基本账户余额:_______元)以

___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转让费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以_______(备注:现金或转账)方式分_______次支付给甲方。 二、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_______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受让股权的所有权正式发生转移。 2、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_______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三、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出让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受让方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陈述与保证

最高额质押合同

最高额质押合同 场景 适用于适用于质押人为单位时签署 要点 出质人(单位)与质权人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最高额借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最高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选择为如下方式: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限额,但在该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第二条甲方所担保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具有以下含义: 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5条约定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年月日起日止。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月年至. 3.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3.2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第三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股权质押协议书

股权质押协议书

甲方: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董事长 住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太平角六路12号 乙方: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振增董事长 住所:中国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穆家庄村南 第二条质押之股权 1、本协议所称质押之股权是指乙方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 2、乙方保证对其持有的上述港陆焦化75%的股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处置权。 第三条关于股权质押 1、乙方承诺,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全部质押予甲方,以为甲 乙双方于XX年11月23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条款约定之 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 供股权质押担保。 2、乙方承诺,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 的股权质押予甲方,且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3、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中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港陆焦化召开任何董事会,乙方必 须事先通知甲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必须于会后及时提交甲方。 5、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基于其股 东权利的行使,保证港陆焦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6、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基于乙方 股东权利的行使,获得港陆焦化的章程、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公司文件。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之乙方届时应当履行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 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

股权质押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XX号XX 致:XXXXXX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现就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东向贵公司提供股权质押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在贵公司保证其提供的情况真实,无重大遗漏,且无内容相反或内容不一致的文件前提下,基于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并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基本事实 根据贵公司与X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天津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贵公司将履行保证义务,代为偿还XXXXX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天津建行 2.7亿元的贷款本息。由于贵公司目前尚未履行保证责任,为了降低贵公司的保证风险并保障贵公司合法权益,贵公司已与XX公司的四位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四位股东将其在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四位股东合计 持股比例为100%)质押给贵公司,作为贵公司对XXXX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反担保。 二、法律分析

1、股权质押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们认为,股权质押协议是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且该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方可生效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该股权质押对协议各方当事人即具有约束效力。 2、股权质押登记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质押协议》项下出质的股权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此,《股权质押协议》签订后,协议各方当事人需到海德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出质登记之日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权质押登记的办法至今仍未出台,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时不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待该办法出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股权质押登记事项时,协议各方即可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届时质权将设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到目前为止,上述股权质押行为有效。同时,贵公司应密切关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受理股权质押登记事项的时间,以便贵公司及时办理出质登记。 以上意见供贵司参考。 XXXXXXXX律师事务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021最新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2021最新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

的 %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股权 1、甲方愿意将其持有标的公司的______万股份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购买上述由甲方转让的股权。 3、甲方和乙方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转让股权。 4、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的同时,甲方拥有的附属于该股权的一切作为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将一并转让。 5、双方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效力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起算,即股权转让完成以后,乙方即享有甲方在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元; (2)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元。 三、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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