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文模板(告知当事人用)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用)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2.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 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7. 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 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9. 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 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 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 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4. 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5.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6.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7. 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用。

2. 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时,可以一并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模板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 用) 正文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额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岀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三)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四)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文模板(告知当事人用)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用)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2.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 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7. 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 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9. 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 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 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 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4. 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5.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6.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7. 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将向您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 一、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四、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六、当事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刑事诉讼法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二、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四、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有序,我们特向您发出此份《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请您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以下内容。 一、法律适用和解释 本告知书适用于您参与任何法律程序、合同签订、争议解决等与他人或组织有关的法律事务。告知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基本权利 1. 平等权利:您在法律事务中享有平等权利,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 2. 咨询权利:您有权依法向律师、法援组织等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和服务。 3. 知情权利:您有权在参与法律程序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明确自身权益和义务。 4. 自主选择权:您有权选择代理律师、仲裁员、调解员等与您相关事务的专业人士,并有权拒绝非法要求。 三、权利保障

1. 审判公正:在诉讼程序中,您享有公正的审判权,包括被听证、 辩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出异议等。 2. 证据保护:您有权提供证据并要求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您对他人证据可以进行质疑、辩驳。 3. 法定程序:在法律程序中,受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法院、律师、仲裁机构及其他有关方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4. 协商解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您有权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选择 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5. 合法公告:涉及您权益的重大事项,相关方应提前通过法定途径 进行公告,确保您的知情权。 四、义务要求 1. 诚信协助:您有义务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案件相关证据和情况,协助解决纠纷。 2. 合法行为:您在法律事务中应当依法行事,不得从事欺诈、胁迫、贿赂等违法行为。 3. 保密义务:您应当保守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相关信息,严禁泄露他人的机密。 4. 诉讼费用:若您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应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等。 五、争议解决

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相当的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证人时交证人。 手印签字: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益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义务: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人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人 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人为标题 作为一份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时,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下面将对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解读。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询问权、举证权、质证权、辨认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申请鉴定权、申请延期审理权、申请回避权等。 其中,知情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了解自己被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申辩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陈述自己对起诉指控的不同意见;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询问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实进行询问;举证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质证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辨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对证人、物证等进行辨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证人到庭作证;申请鉴定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对相关事实进行鉴定;申请延期审理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法院推迟审理;申请回避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法官回避审理。

犯罪嫌疑人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首先,犯罪嫌疑人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和资料;其次,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尊重法庭的权威,不得妨碍法庭的正常秩序;再次,犯罪嫌疑人有义务接受法官的询问,如实回答问题;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尊重其他参与诉讼的各方的权益,不得进行诽谤、威胁或伤害等行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只有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诉讼的公正和合法。同时,犯罪嫌疑人也要明白,他们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在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时,起到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刑事诉讼中合法维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作为诉讼活动中的参与者,享有诉讼权利,同时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为了加强对证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规范证人证言行为,法院在传票送达的同时,还要向证人发放《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首先,关于证人的权利方面,告知书中明确告知证人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自己不愿意回答或者不知道的问题、申请出庭作证等权利。这些权利的保障是为了保护证人不受不当的侵害,同时也为了保证诉讼活动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人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如果证人不了解这些权利,就可能受到不充分保护,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因此,告知书的发放非常必要。 其次,告知书还明确了证人的义务。证人作为诉讼活动中重要的参与者,不仅要保障自己的权利,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告知书中特别强调,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不得说谎、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无论对自己还是对他人的利益都应该如实陈述。证人不得编造、歪曲证言,给案件审理带来负面影响。此外,告知书也告知证人,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掌握情况自行撰写书面证言或者请人代理自己出庭作证,这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证人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 最后,告知书中还涉及到了一些其他的事项。例如什么情况下证人可能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法院应当提供的协助等。告知书详细的阐述这些事项,让证人可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参与具备合法、合规性。

综上所述,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一份极其重要的文书。通过对证人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的详细告知,能够保证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更好的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因此,告知书的发放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法院告知书格式范文

法院告知书格式范文 法院告知书格式范文 (法院名称) (法院地址) 告知书 案号:【】号 告知对象:【被告人姓名/单位名称】 受告知人:【姓名/单位名称】 事项:【案件类型及案件事由】 告知内容: 根据【法院名称】对【案号】号案件的审理情况,经过综合权衡,决定向您告知以下情况: 一、案件审理进展 根据我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您于【案发时间】在【地点】从事【行为】,被视为【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侦查。目前,本案已进入【一审/二审/再审】阶段,并定于【审理日期】在【法院地点】进行公开审理。您应当依法出庭参加,如有正当

理由无法亲自到庭,应当提前申请请假,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二、您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被告人/单位,您享有有诉讼权利。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 内请求【法院名称】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您还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同时,您应遵守法院的规定,如提交证据和材料的时间和方式、出庭时间和要求等。 三、法院的权力和义务 【法院名称】作为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理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庭审的公平公正。如您在诉讼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向本法院的审判长或书记员咨询。 四、注意事项 1. 您应当主动关注本案件的审理进展,及时了解庭审时间和地点。如因您未如期出庭,法院将以您放弃辩护权利的可能处理案件。 2. 您应当以法院公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接受我院的传唤和通知。 3. 您在法庭上有言辞自由的权利,但应尊重法庭,遵守庭纪庭规,礼貌待人。 请您务必认真对待本告知书的内容,积极参与诉讼,合法维护

自己的权益。如有任何问题,可随时向我院联系。特此告知。 【法院名称】 年月日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模板范文(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一、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四、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二)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三)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四)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五、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特殊规定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悄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0、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1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害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悄况。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

(完整版)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完整版)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诉你犯罪一案,现已进入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提供翻译。 2、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①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③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④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5、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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