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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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 年8 月1 日

第一章

第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10.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10.2.0.4 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 或B

)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第10.3.0.1 条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10.3.0.2 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 、B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10.3.0.3 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10.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10.3.0.5 条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1211 、1301 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

第10.4.0.1 条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10.4.0.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10.4.0.1

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A 3A

最大保护面积(m2/A )10 15 20

第10.4.0.2 条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10.4.0.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10.4.0.2

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置灭火级别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

(m2/B) 5 7.5 10

第10.4.0.3 条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10.4.0.4 条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

第10.4.0.5 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10.4.0.6 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

第10.4.0.7 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 具。

第10.4.0.8 条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第10.4.0.9 条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10.4.0.10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第10.4.0.11 条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

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

第一节

第10.5.1.1 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10.5.1.2 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10.5.1.3 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

第10.5.1.4 条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10.5.1.5 条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第10.5.2.1 条设置在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10.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10.5.2.1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15 30

中危险级20 40

轻危险级25 50

第10.5.2.2 条设置在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10.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10.5.2.2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9 18

中危险级12 24

轻危险级15 30

第10.5.2.3 条设置在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10.5.

2.4 条规定执行。

第10.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10.6.0.1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10.6.0.2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10.6.0.3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3)

式中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A 或B ;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m2;

U ——A 类火灾或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m2/B;

K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 ;

设有消火栓的,K=0.7 ;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K=0.3 。

第10.6.0.4 条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4 )

第10.6.0.5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5 )

式中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 或B ;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10.6.0.6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

算值。

第10.6.0.7 条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

附表10.1.1

名词曾用名词说明

灭火器配置场所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房、观众厅、舞台、堆垛等

保护距离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何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计算单元

指将建筑中若干相邻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其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考虑附录二的危险等级举例附表10.2.1

危险等级举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级1. 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罐桶间

2.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3. 二氧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4. 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可精制厂房

5.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6. 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7. 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8. 液化石油气罐瓶间

9. 天燃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

10. 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11. 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有用部位

12.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3.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14.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15. 谷物简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6. 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7. 发烟硫酸或以烟硝酸浓缩部位

18.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9.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氧酸钙厂房

20. 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21. 可燃材料工棚1. 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2. 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

3. 站、码头

4. 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5.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装堆场

6. 散装棉花堆场

7. 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8. 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

9. 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房

10. 6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续附表10.2.1

危险等级举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中

级1. 闪点≥ 60 ℃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

3.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4. 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5. 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6. 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7. 各种电缆廊道

8. 油淬火处理车间

9. 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10.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11. 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

12. 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

13. 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毛涤厂选毛厂房

14. 谷物加工厂房

15. 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16. 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17. 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18. 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19. 磁带装配厂房

20.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 饲料加工厂房

22. 汽车加油站1. 闪点≥ 60 ℃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2.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棉、毛、丝、

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3. 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4. 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5. 中药材库房

6.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7. 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

8. 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家用

电气产品的库房

9. 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

10.<60 度的白酒库房

11. 低温冷库

级1. 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轧、锻造、热处理厂房

2.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3. 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4.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5. 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6.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7.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8. 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9. 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10. 金属( 镁合金除外) 冷加工车间

11. 氟里昂厂房1. 钢材库房及堆场

2. 水泥库房

3.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4.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5. 原木堆场

注:①末列入本表内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10.2.0.1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②本表中的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附录三

注: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10.2.0.2 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附录四

附录六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和“严禁”。

2. 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和“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和“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录七

一、民用建筑类:

1. 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 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 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 办公楼

5.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 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 普通旅馆

8. 商店

9. 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10. 图书馆一般书库

11. 展览厅

12. 高级住宅

13. 普通住宅

14. 燃油、燃气锅炉房

二、工业建筑类

1.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

6.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7. 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 散装棉花堆场

9. 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 谷物加工厂房

11. 饲料加工厂房

12. 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

13.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 可燃材料工棚

16. 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17. 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18.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19. 闪点>60℃的油品和其它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0.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的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2.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3.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4.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5. 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26.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 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 金属( 镁合金除外) 冷加工车间

30. 钢材库房及堆场

31. 水泥库房

32.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34. 原木堆场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 年8 月1 日 第一章 第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10.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 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 减少火灾损失,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 库) 房, 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 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应根据其生产、

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 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 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 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 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 度等因素, 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 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 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 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 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

建筑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GBJ 140-90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 年8 月1 日 第一章 第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10.1.0.2 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二章 第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二。 第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三。 第10.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等燃烧的火灾; 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通用版) 火灾的种类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的种类: 1.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融化固体物质火灾。 3.C类火灾:气体火灾。 4.D类火灾:金属火灾。 5.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危险等级 一、工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等级: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等级: 1.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2.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使用性质较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灭火器的选择 1.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同一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417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2-7-22 15:13:19 GBJ 140-90 (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一章 第 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 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第二章 第 10.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完美整理

灭火器配置规范全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消防防火采用消火栓系统和设置灭火器防火。防火消防范围为生活区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采用消防泵直接抽水泵送,每层留有一个消防接口,楼层布置工具为泡沫和干粉灭火器,下面就两种系统分述如下: 一、施工现场消火栓系统 施工建筑总高度达68 m,对消防要求较高,立足自救,在主楼火宅发生时,要保证一股水柱到达四周每个角落,平常备灭火器灭火,起火前期至1 小时后,贮水池消防泵消防立管消火栓灭火。 ( 1) 施工现场消火栓布置: 按规定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选择口径为65mm,水龙带长度25m,充实水柱为15m。 则R=25X 0.8+0.7X 15=30.5m 式中0 . 8 -水龙带折减系数 0.7 -- 水枪倾角 故本楼布置两个消火栓满足规范要求,具体见平面图。 ( 2) 系统计算: 据规定,消火栓每支水枪最大水流量q=5L/S,口径65mm的消火栓,喷口 直径d=19mm,充实水柱H=14m,查表qm=5.7L/S, Hq=20.6mm(H2O) 故水龙头损失Hd=A2LQ q2h=0.00430X 25X 5.72=3.5m(H2 O) 每层消火栓的压力为 H x h=h d+h g=20.6+3.5=24.1m(H2 O) 考虑到着火时最不利消防竖管水枪为1 支,则 Q=1X5.7=5.7L/S 据Q=5.7L/S,查水力计算表 消防立管D=65mm v=1.33m/s i=0.036 从消防泵至楼面管长度为L=140m 刀h=1.lX 0.036X 140=5.5m 枪口水压:刀q=H+29.6(H为楼层高度) 消防泵扬程为:66.2+29.6=95.8m,约为100m。 施工用水单独设施工用水系统。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 年8 月 1 日 第一章 第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10.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10.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10.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10.2.0.4 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 A 或B )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第10.3.0.1 条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10.3.0.2 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 A 、 B 、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管理规定

实业公司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良好的效能和有效的利用,根据有关要求特做如下规定: 一. 新购置灭火器的使用年限 1、干粉灭火器 贮压式:出厂五年后或者压力指针指向红色区域时应进行维修; 贮气瓶式:出厂五年后或贮气瓶内气体总重量减少10克时应进行维修。 推车式:出厂五年后应进行维修。 2、二氧化碳灭火器 出厂五年后或每次使用后应进行维修 灭火剂总重量减少50克以上时应进行维修 推车式:出厂五年后或每次使用后应进行维修 推车式泡沫灭火器使用两年后应进行维修 清水灭火器. 水成膜灭火器出厂三年后应进行维修 二、维修后的灭火器的使用年限 1、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维修后两年应进行再维修 压力指针指向红色区域应进行维修; 2、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维修后两年应进行再维修 贮气瓶内气体重量减少10克以上时应进行维修。 3、二氧化碳灭火器 维修后两年应进行再维修 当灭火剂总量减少50克以上时应进行再维修 推车式:出厂五年后或每次使用后应进行维修 推车式泡沫灭火器维修后每年应进行更换药剂 清水灭火器. 水成膜灭火器维修后每隔两年应进行再维修 三、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1、干粉灭火器 贮压式手提干粉灭火器出厂10年应报废 贮气瓶式手提干粉灭火器出厂8年应报废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出厂10年应报废 2、二氧化碳灭火器 出厂12年后应报废 钢瓶的残余变形率大于6%时应报废 推车式泡沫灭火器出厂8年应报废 清水手提式灭火器出厂6年应报废 水成膜手提式灭火器出厂6年应报废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应报废。 灭火器上的使用说明脱落或严重损坏(损坏程度至不能说明使用方法,适用扑救的物质火灾)的应报废。 四、灭火器的配置选型 固体物质,液体物质,气体物质,带电设备火灾场所选择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 液体物质,气体物质,带电设备火灾场所选择碳酸氢钠(BC)干粉灭火器。 液体物质,气体物质,600V以下带电电器,贵重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火灾场所选择二氧化碳灭火器。 固体物质,油类物质火灾场所选择推车式泡沫灭火器,清水灭火器。 五、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施工现场的重要部位要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如:现场材料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配电房、垂直运输设备、木工房、油料仓、集体宿舍、办公区、食堂、临时动火作业场所、在建建筑物内等。 六、灭火器的管理 1、现场消防人员要建立本项目消防器材管理台帐,台帐要注明消防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存放位置、发放日期及有效期。 2、项目部要绘制消防器材分布图,明确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

灭火器配置及放置要求

灭火器配置数量及放置要求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规定: 公司属于A类火灾(固体),危险等级:中危险级 配置灭火器等级最低为2A,3kg;单个灭火器保护面积150㎡ 公司每层按照400㎡计算,配置个数=(400㎡*0.9)/150=2.4,所以每层配置3个灭火器。 新增个数:-1楼已经有4个,不需要新增; 1楼已经有2个,新增1个; 2楼已经有2个,新增1个; 3楼已经有1个,新增2个; 4楼已经有1个,新增2个; 租借仓库有0个,新增3个; 综述:共需要新增9个灭火器;灭火器规格:ABC干粉灭火器,2A,3kg。(目前我们有的旧灭火器为1A,2kg不符合规范,避免浪费留用。)灭火器的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看见容易取到且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方,要防止放置离起火点太近,起火后被火包围取不到,或放得太远而延误灭火。对有视线障碍的放置点,应有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放置点不得有阻碍取用灭火器的物件。 ②手提式灭火器相距不能超过20m,顶部离地面不应高于1.5m,底部离地面不宜低于0.08m。

③灭火器应放置稳固,铭牌朝外。 ③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④灭火器不宜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⑤在室外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日晒雨淋。 ⑥灭火器不得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使用温度 范围上限为55℃,下限分别为:氮气作驱动气体的干粉灭火器为-20℃,二氧化碳作驱动气体的干粉灭火器为-10℃,加防冻剂的泡沫或水型灭火器为-10℃,不加防冻剂的为+5℃)。灭火器一般不宜放置在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瓶内压力约为12~15MPa,其他手提式灭火器的瓶内压力约为 1.2~ 1.4MPa ,环境温度过高有爆炸的危险。

建筑施工现场常用的五种灭火器

建筑施工现场常用的五种灭火器 的性能、使用和保管检查方法 建筑施工现场根据灭火的需要,必须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如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沙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目前常用的灭火器有泡沫灭火器、酸碱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1211灭火器等五种灭火器。种类不同,其性能、使用方法和保管检查方法也有差异,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1、泡沫灭火器。规格:10升或65-130升。药剂:筒内装有碳酸氢钠、发沫剂、硫酸铝溶液。用途:适用于扑救油脂类、石油产品及一般固体初起的火灾;不适用于扑救忌水化学品和电气火灾。效能:10升喷射时间60秒,射程8米;65升喷射时间170秒,射程13.5米。使用方法:手指堵住喷嘴,将筒体上下颠倒2次,打开开关,药剂即喷出。保管和检查的方法:一年检查一次,泡沫发生倍数低于4倍时应更换药剂,或每年更换一次。 2、干粉灭火器。规格:8公斤或50公斤。药剂:钢筒内装有钾盐或钠盐粉,并备有盛装压缩气体的小钢瓶。用途: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的火灾。效能:8公斤喷射时间14-18秒,射程4.5米;50公斤喷射时间50-55秒,射程6-8米。使用方法:提起筒,拔掉保险销环,干粉即可喷出。保管和检查的方法:置于干燥通风处,防受潮、日晒;每年抽查一次干粉是否受潮结块;小钢瓶的气压压力每半年检查一次,如重量减少10%应换气。 3、二氧化碳灭火器。规格:2公斤以下或2-3公斤、5-7公斤。药剂:瓶内装有压缩或液态的二氧化碳。用途: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火灾;禁止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的物品有,遇有燃烧物品中的锂、钠、钾、铯、锶、镁、铝粉等。效能:接近着火地点距离3米以内。使用方法:拔掉安全销,一手拿好喇叭筒对着火源,另一手压紧压把打开开关即可。保管和检查方法:放置于取用方便的地方,注意使用期限,防止喷嘴堵塞,冬季防冻,夏季防晒;每月测量一次,重量减少5%时,应充气。 4、1211灭火器。规格:1公斤、2公斤、3公斤。药剂:钢筒内装有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并充填压缩氮。用途:主要适用于扑救油类、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及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物品初起的火灾;不宜扑救乙炔电石等的火灾。效能:1公斤喷射时间6-8秒,射程2-3米。使用方法:拔下铅封横销,用力压下压把即可。保管和检查方法:放置于干燥处,勿摔碰,每三个月检查氮气压力,每半年检查药剂重量。 5、酸碱灭火器。用途:主要适用于扑救竹、木、棉、毛、草、纸等一般初起火灾,但对忌水的化学物品、电气、油类不宜用。

建筑灭火器配置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90)规定,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标准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其目的是有效地扑灭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一节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的数量、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速度及灭火难易程度因素应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等三级。 1.严重危险级:可燃物数量多,火灾危险性大,起火后蔓延迅速,灭火难度大,可能 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2.中危险级:可燃物数量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起火后蔓延速度较快,灭火难度较 大,可能造成中等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3.轻危险级:可燃物数量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起火后蔓延较慢,灭火难度小,可 能造成轻度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根据其使用性质,可燃物数量、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程度及灭火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为严重危险级,重危险级和轻危险级等三级。 1.严重危险级:功能较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数量 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灭火难度大,可能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2.中危险级:功能较复杂、用电、用火较多、设备较贵重,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 数量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灭火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中等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 置场所。 3.轻危险级:功能一般,用电、用火较少,设备较普通,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数 量少,起火后蔓延缓慢,灭火难度小,可能造成轻度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第二节灭火器类型的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预期火灾种类 灭火器配置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种类可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种类及其燃烧特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3) 2 术语和符号(35) 2.1 术语(35) 2.2 符号(3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8) 3.1 火灾种类(38) 3.2 危险等级(39) 4 灭火器的选择(43) 4.1 一般规定(43)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45) 5 灭火器的设置(48) 5.1 一般规定(48)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53) 6 灭火器的配置(56) 6.1 一般规定(56)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57)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59) 7.1 一般规定(59) 7.2 计算单元(60) 7.3 配置设计计算(61)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建设单位需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清单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灭火器的所需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30号令、61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要着手审核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情况,把好这重要的第一关。这样做,可避免在建筑灭火器配置的事务上前后脱节,互相推诿,杜绝以往个别单位一直拖延到建筑物竣工后,或开业前,才考虑灭火器的配置事务的情况发生,否则就会完全失去制订本规范的根本意义。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对建筑物进行防火检查时需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检查灭火器的实际配置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是否与消防建审时审定的设计图、计算书相吻合,特别要注意有个别单位为应付竣工验收或防火检查,临时购买或挪借几具灭火器凑数,更要防止甚至有个别单位在需配灭火器的建筑场所根本就不配置任何灭火器的异常情况发生。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50140-2005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灭火器配置场所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2.1.2 计算单元calculation unit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2.1.3 保护距离travel distance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2.1.4 灭火级别fire rating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2.2 符号 2.2.1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符号: 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m2/B); K——修正系数; 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2.2.2 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见本规范附录B。 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1)要选用与着火物质相适应的干粉灭火器; (2)喷射前最好将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但喷射不能倒置; (3)按动压把或拉动提环前一定要去掉保险装置; (4)使用带喷射软管的灭火器(4千克以上)时,喷射前一定要一只手握住喷管的喷嘴或喷后,另一只手再打开释放阀;

(5)灭火时要站在上风,开始时离火1-2米; (6)灭液体火(B类火)时,不能直接向液面喷射,要由近向远,在液面上10厘米左右快速摆动,覆盖燃烧面,切割火焰;(7)灭A类火时可先由上向下压制火焰后,对燃烧物上下左右前后都要喷匀灭火剂,以防止复燃; (8)干粉灭火器存放时不能靠近热源或日晒,注意防潮,定期检查驱动气体是否合格; (9)不要扑救电压超过5000伏的带电物体火灾。 干粉灭火器有效期及使用注意事项 8公斤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一般是3年。 灭火器指针指示为绿区,说明压力正常,可以继续使用,不用换。 干粉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 1、干粉灭火器药剂的主要成份是碳酸氢钠,即《小苏打》和磷酸氢二铵为主要原料。 2、干粉灭火器适用温度在-23℃以上,超过-23℃时不正常灭火、使用或根本无法使用。 3、干粉灭火器虽能用于A类火灾,但只能控火,而不能灭火,因此死灰容易复燃。 4、干粉灭火器喷出为粉状,药剂喷射后遮住灭火人员的视线,严重影响灭火人员的呼吸而无法正常操作使用。 5、干粉灭火器灭火喷射后现场一片狼籍,被喷射的物质难以清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 6、干粉灭火器若长期振动后药剂容易板结和容易受潮而无法使用。 abc干粉灭火器的abc是什么意思? abc干粉灭火器指的是可以灭a类b类c类火及电火,二氧化碳灭火器可以灭b类c类及电火 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一章 第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2005–07 –15 发布2005–10 –01 实施 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2.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 类 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 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 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1 设置在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 表5.2.1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5.2.2 设置在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 的规定。 表5.2.2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 具。 6.2.1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 的规定。 表6.2.1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2 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表 6.2.2 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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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2-7-22 15:13:19 GBJ 140-90?(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 年8 月1 日?第一章?第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第10.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第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第10.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 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10.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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