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片区开发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诸城市片区开发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诸城市片区开发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诸城市片区开发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片区开发改造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用地机制,提升开发建设水平,建设品质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照《潍坊市市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熟化机制

(一)规范有序。按照“政府主导、熟供分离”的原则,建立土地熟化机制,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允许社会资本方和自然人提前介入和参与土地熟化,不得预先确定开发企业。本办法下发前已启动实施的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熟化项目,按照“尊重事实,有序过渡”的原则,实行分类处置。对已出台相关会议纪要的项目,原则上按原政策执行;对居民区已进行实质性拆迁的项目,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确定居民区开发改造事宜,非居民区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仅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拆迁协议等尚未进行实质性拆迁的项目,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街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协调解决有关遗留问题。

(二)整体推进。片区内土地实行整体分类、统筹处置,所涉村居的集体所有土地原则上整体纳入片区范围。

居民区和具备征收条件的非居民区土地,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暂不具备征收条件的非居民区土地,原则上采取集体土地流转方式,对地上附着物按评估值给予补偿后,原承包人(单位)退包,

延包给相关国有企业,并由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待具备征收条件时,国土部门牵头,财政、人社、街办(园区管委会)、村居配合征收。

(三)规范审批流程。

1、下达计划。相关街办(园区管委会)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住建部门(市棚改办)提报下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住建部门(市棚改办)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棚改认定标准等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棚户区改造片区计划。不在计划改造片区范围内或未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一律不纳入棚改计划,不予研究相关政策。

2、提出申请。纳入年度棚改计划的片区,居民改造意愿超过95%的村居,由所属街办(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改造申请。住建部门(市棚改办)对意愿征询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街办(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村居对征迁户数、房屋现状、土地类型、地上附着物、居民诉求等基础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村居改造实施方案,并报住建部门(市棚改办)。

3、研究论证。住建部门(市棚改办)牵头,联合财政、国土、规划、相关街办(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国有企业对村居改造实施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组织实施。街办(园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审核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国有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

二、推行片区集中安置

(一)居民安置。大力推行多村居一安置区的集中安置模式。对纳入片区开发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以人为本、就近便利、相对集中、配套完善”的原则,实施集中统一安置。原则上宅

基地上四间标准正房多层安置面积不得突破176平方米,高层安置面积不得突破180平方米。居民安置其它奖补政策实行统一标准,村居公共设施由街办(园区管委会)、村居与相关国有企业协商,在安置补偿方案中一并考虑,由住建部门(市棚改办)把关审核。

(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设原则上实行实物新建模式,由相关国有企业负责建设。

(三)税费政策。安置房建设按照鲁政发〔2013〕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落实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其它经营性开发部分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相关税费。

三、明确土地储备政策

(一)国有土地补偿。

1、对储备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面积、使用年期及现状地上附着物,按审核后的评估值予以补偿;也可根据拟挂牌商住用地所处位置标定地价的55%比例赔付,该补偿包含原用途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等全部补偿。

被储备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上述补偿方式中自行选择,并作出承诺。

2、对储备国有划拨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村居未实施征收的国有划拨土地参照储备集体土地标准补偿)。

(二)非居民区集体土地补偿。按照规划用途不同,非居民区集体土地以下列方式处置:

1、规划片区内的公园及绿化用地,对原有地上附着物按评估值予以补偿后,采取集体土地流转方式。

2、规划片区内的道路用地、公建用地、产业用地、可开发用地,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按评估值补偿,超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部分不参与“(三)片区统筹”有关规定进行统筹),地上附着物按评估值予以补偿。

(三)片区统筹。若多村居实行片区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建设集中安置区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等,根据非居民区集体土地中规划可开发用地、产业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园及绿化用地的占地面积,按照各类土地面积占非居民区土地总面积比例,测算出用地结构比例,并将该用地结构比例套入各村居非居民区集体土地予以确定补偿补助金额。

(四)村居补助。对居民进行安置后,原居民区土地不再另行给予补偿、补助。

对非居民区土地进行补偿后,其中规划为开发用地的,按区片位置给予村居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街办(园区管委会)拆迁经费补助。按居民区、非居民区拆迁土地面积,分别给予所属街办(园区管委会)1万元/亩、5千元/亩的协调拆迁业务费补助。

(六)补偿款及补助资金的使用。补偿资金首先保证居民补偿,剩余部分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代为管理,存放在指定银行,按期向村居拨付利息,用于村居日常开支和发放居民福利;如村居提出申请,经街办(园区管委会)审核,市政府同意后,也可由村居

购置商业设施,用其房租作为日常开支和发放居民福利。街办(园区管委会)需按规定对村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加强规划和土地出让管理

(一)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战略引领和导向作用,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将片区开发改造、高端产业项目、高端地产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城市产业发展项目统筹规划布局,推进城市产业融合发展。

(二)推行片区综合开发。打破区划界限分割,实行片区整体规划、统一收储、综合开发。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亩, 严禁片区内企业等经营单位私自开发。对与周边区域不能连片开发、单宗土地面积不足10 亩的地块,原则上由政府进行收储,优先用于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或因地制宜建设小绿地、小广场、小公园、小停车场等。

(三)加强供地计划管理。国土部门会同财政、住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布局,统筹安排市区房地产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拟定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提交市政府组织集中会商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根据全市房地产市场状况,科学确定开发总量和时序,分期分批投放市场。

(四)科学确定土地起拍价格。财政部门按程序确定5-6家土地评估机构,建立房地产用地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对拟出让土地,由财政部门抽取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土地价格。建立土地出让联席会审机制,分管市长牵头,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在综合考虑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价格、近期成交价、区域配套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土地起拍价格和竞买保证金意见(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起拍总价的

50%),提交市政府批准。

(五)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亿元(含)以内的,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为2亿元以上的,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60 日内缴清。逾期超过180日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解除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强化责任落实

街办(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街办(园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内拆迁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拟定安置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意见组织实施居民房屋拆迁、非居民区地上附着物清障及土地收回,参与安置房质量监管,搞好回迁安置、信访稳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搞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多渠道筹集土地收储资金,并足额拨付;为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及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等提供资金保障。

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前期规划工作,提供储备地块规划相关资料。

国土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报批、国有土地回收、集体土地征收等工作。

住建部门(市棚改办)负责制订棚改计划、牵头论证棚改方案,指导街办(园区管委会)搞好拆迁、补偿等工作。

城投、城建、文旅等国有企业在市政府主导下参与实施土地熟化工作,筹集和支付相关资金、建设安置房等,并协助街办(园区管委会)完成补偿、回迁等工作。

建立片区改造开发联席会议制度,每月相关街办(园区管委会)、部门、企业共同研究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并定期向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

本办法适应范围:东至普乐街南北延伸线,西至涓河、涓河潍河交汇处北延伸线,南至环湖南路,北至胶新铁路,包括本区域内盘活的所有存量土地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含棚户区(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和旧城改造腾空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本办法由市住建、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包括: (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 (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 (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 (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地方性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也可授权分支机构审批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 第十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的设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具有熟悉支付清算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

风电场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风电场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生产管理 适用范围 XXX公司 内容概要《XXX公司风电场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XXX”)技术改造管理,提高改造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依据《XXX公司风电场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X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明确了技术改造的原则、分类、管理职责、计划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的内容以及统计分析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XXX”)技术改造管理,提高改造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依据《XXX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X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所属各风场。 第三条技术改造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备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的活动。 第四条技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承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后评价制的“五制”管理。 第五条技改项目按照上级公司“四全”管理要求进行管控,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承诺,严格管控、严肃考核。 第二章原则、分类 - 1 -

第六条基本原则 (一)“必要可行”原则。加强技改项目分析和论证,项目只有同时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方可实施; (二)“科技引领”原则。大力推进创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升设备安全、可靠、经济、环保水平; (三)“效益最大”原则。优化项目设计,准确评估投资经济性,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节能降耗类技改项目,原则上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5%; (四)“专款专用”原则。技改资金不允许挪作他用和拆借,不能擅自进行项目间的投资计划调整; (五)“针对性强”原则。优先安排涉及人身、设备的安全类改造和国家政策要求的环保、节能类改造; (六)“严格管理”原则。严格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可研)审批、过程管控和后评价,对照承诺和批复严格考核。 第七条项目分类及承诺书分级 (一)按投资额 1.重点技改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改造项目; 2.一般技改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改造项目; 3.自行掌握投资,指本公司按分公司赋予的审批权限,自行审批的项目所需投资计划额度。 - 1 -

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新希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分类: 1、本制度适用于新希望化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所有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简称技改项目)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新方法等,对生产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可以预期的相应目标,能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2、分类 2、1、审批项目:按投资额分类,投资额高于3万元的技改项目。 2、2、备案项目:投资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技改项目。 二、审批技改项目的管理 1、技改项目的申报 1、1、技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需求、技术等,结合公司的总体规划和综合能力,填写技改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和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经申报单位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查后,报化工投资运管部。 1、2、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2、1、对项目现状(技术参数、技术能力等)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或缺陷,陈述技改的理由、根据或必要性。 1、2、2、技改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或指标、效益或效果。 1、2、3、完整的初步技改方案:.技改项目的总体内容介绍及相关图纸;所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等的技术说明;技改项目的设

备、材料计划清单;关于安全、环保要求的符合情况;技改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的时间节点计划等。 2、技改项目可行性评估及审批 2、1、运营管理部接到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后,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项目金额及风险程度较大的技改项目由运管部负责组织、召集公司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的技改项目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项目可行性评估,必要时可向公司以外专家咨询或请公司以外专家参与技术方案论证和项目可行性评估。 2、2、未通过审查,运管部将技改项目申请报告退回项目申请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2、3、暂时不具备条件实施的技改项目,运管部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并将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留存择机实施,项目自动终止。 2、4、通过运管部审查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报化工事业部领导审核、批准。 2、5未通过审批的技改项目,需终止项目,由运管部将项目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留存。 2、6通过审批的技改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技改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节点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2、7、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原设计进行部分更改,且对总体系统无影响,由申请单位出具书面的技术更改审批表(见附表三),报化工事业部运管部审批后执行。

西安市城改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

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

xx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南化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管理规定 1、总则 1.1南化公司开展持续改进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运营转型的长效机制,提升公司绩效,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实现管理最优和效益最佳,为公司在运营系统、管理架构、理念与能力方面实现改善提升,达成更高业绩水平和战略发展目标提供助力。 1.2持续改进工作是全员参与的一项工作,是公司机关各处室、各中心、各分子公司和运行部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 2、管理机构与职责 2.1公司成立持续改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公司相关职能处室、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2公司持续改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研究解决持续改进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持续改进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议。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持续改进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3公司持续改进办公室职责: 2.3.1在持续改进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3.2对分子公司和运行部的持续改进办公室实行管理,集中力量推动公司持续改进工作;对公司两级持续改进人员定期进行考评,并视情况提出轮换和调整的建议。 —1—

2.3.3负责牵头制订并贯彻落实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对公司专业管理、分子公司和运行部的持续改进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负责推动跨专业、跨部门、跨单位的问题协调和解决。 2.3.4负责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制订持续改进总体工作目标,建立持续改进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3.5负责管理、指导与检查各专业处室、分子公司和运行部持续改进工作,协调相关资源,促进各单位在运营系统、管理架构、理念和能力上持续改善提升,对各单位持续改进工作进行月度评价。 2.3.6负责牵头对持续改进项目进行审核与指导、检查与跟踪、评价与激励。负责牵头组织跨部门、跨单位持续改进项目。 2.3.7负责持续改进工作的成果验收和固化,对共性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复制和推广,为经验传播交流共享提供平台。 2.3.8负责对内训师进行资格评定,组织教材编写,定期开展持续改进骨干的培训工作,并对分子公司和运行部的持续改进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及支持。 2.3.9负责持续改进工作的对外沟通、交流和向上级部门汇报。 2.3.10负责公司级运营转型项目的数据统计和分析,档案的汇总和管理。 2.4机关各部门职责: 负责专业管理方向的持续改进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与支持各单位组织的持续改进项目,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持续改 —2—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 工程建设管理由国土规划建设科、总工程师室、工程建设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各科室(部、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要严格遵循“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日事日毕,一线监管,民主决策”的方法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土规划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发区土地规划、征用、出让、回收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部、总工程师室进行业务领导,统筹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开发区“一区九园”规划建设事宜。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年度计划、月计划的制定及具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启动,准确掌握规划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解决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企业用地的落图定点及放样验线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及各类台帐、数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建设资金支付计划,做好建设资金上报审批,审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总工程师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督促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立面改造、开发区配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入区企业厂房图纸审批;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负责自建工程的技术指导、把关;负责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参与工程类合同的拟定和自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核工程款预结(算)价款。 (三)工程建设部: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挡土墙、排洪沟、土石方、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类档案及相应数据库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预(结)算进行把关,做好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档案管理。五里园配套用地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五里园配套设施(包括安臵房、廉租房、幼儿园、学校、卫生中心等)建设各项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区工程招投标及零星工程邀标工作,负责五里园工程类合同的签订管理及建设工程的预(结)算、上报财政评审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会议制度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提高各项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科室高效有序、无缝对接,加强科室人员的交流与学习。 (一)每日早会:各科室实行每日早会制度。科室人员简要汇报前一日所负责工作完成情况及今日工作安排,科长、副科长布臵当日工作任务;工程部人员还应汇报本人所监管工程的进度、

技改项目管理办法定稿

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技术改造项目就是指在公司范围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与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量、质量,增加品种,促进产品升级,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与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包括技术更新、技术创新、技术开发、设备更新与新技术引进及应用等。 第二章技改项目前期工作 第一节项目考察、论证 第二条所属企业权限内管理的技改项目,由所属企业项目提出人或项目委托负责人编写出项目建议书(方案),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改造内容,技术方案,改造后的效果,安全技术措施,改造投资,改造时间等。 第三条所属企业权限内管理的技改项目建议书提交后由所属企业组织调研、论证,难以确定需要考察的,由所属企业向公司提出考察申请,批准后由所属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应提交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考察单位,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考察单位使用效果,用于本项目可行性。 第四条公司权限管理的技改项目,由项目提出人或项目委托负责人或委托单位编写出项目建议书(方案),项目建议书提交后由公司组织调研、论证,需要考察的,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考察。公司内部编写的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同上;外委编写的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编写;考察报告主要内容同上。 第二节项目立项 第五条属于地方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技改项目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由项目所在企业组织相关材料申请立项。 第六条属于公司内部审批与公司权限管理的技改项目,由所属企业按技改项目申报内容要求,按内控立项流程组织申报,报给技术中心与战略投资部,由战略投资部按内控立项流程逐级上报审核、审批立项。 第三节项目设计、审查 公司与所属企业承担的技改项目设计: 第七条所属企业权限内管理的技改项目建议书(方案)审批后,由所属企业技术处或项目责任人进行设计的,由所属企业组织可研论证,设计审查与施工图技术交底。审查、论证后的可研、设计报给技术中心、战略投资部或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属公司权限内管理的技改项目建议书(方案)审批后,由公司或所属企业负责设计的,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或委托技术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研论证,设计审查与施工图技术交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2012-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改造、补偿、安置及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政府主导、村(居)民自愿、规范运作、统筹推进为原则,按照统一主体、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要求,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连村成片改造。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住建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市政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改造项目 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审、安置方案审批、项目报批、建设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城中村改造实施与安置方案制订报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和相关政策处理、土地征收、建设资金筹措、建房款催收、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改造范围内涉及其他行政村的,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互约定权利与责任,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镇街应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 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和重点。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至少在现行规划到期前两年开始。 第九条(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题研究,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塔****开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塔****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塔**公司或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企业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它们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提升企业价值、宣传企业形象的必要条件和依据。 第三条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公司所有档案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部门应当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的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和每一位员工,都有按规定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依法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宣传贯彻《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审定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3、组织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审批档案鉴定销毁报告。 第六条公司档案资料中心具体负责档案业务工作的落实,是公司档案保管、利用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规定,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2、根据档案工作现状,提出和解决档案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逐步达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3、组织和指导档案工作业务交流、档案干部专业培训和档案学术研究。 4、负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 5、负责公司**开发、炼**化工、基建工程、设备仪器、公文、会计等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工作。 6、负责保管公司所属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并及时编制有参考价值的档案信息,为科研、生产提供利用和咨询服务。 7、负责收集整理史志性资料,完成年鉴、党史等编写工作。 8、负责组织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及应用工作。 9、负责公司重点工程、重要设备仪器、重大科研项目归档文件的验收。 第七条公司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持证上岗。专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率要达到100%。

某电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2016版)

某发电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技术改造工作的管理,提高技术改造管理水平,确保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目标的实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国XX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是指对现有的发电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公用设施,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发电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满足环保要求及增加生产能力的完善、配套、改造的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技术改造的范围 (一) 消除影响发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环保、综合出力的设备缺陷以及公用系统存在的问题,提高效率和出力,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 (二)降低供电煤耗、水耗、厂用电等,提高发电设备的经济性; (三)充实、完善和提高调度通信、自动化等设施的技术水平; (四)治理"三废"和环境污染,满足环保要求; (五)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 (六)对发电设备和设施进行延长寿命的改造; (七)其他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技术改造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市场依托为平台,以项目管理为主线,以提高发电设备的可靠性为手段,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能降耗为重点,对影响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项目要有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二)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本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标准、规定等。制定正确的技术改造方针,贯彻技术经济优化的思想,定好战略,搞好规划,做好计划。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促进和带动本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技术改造资金应重点使用,并进行充分的投资经济效益评估,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注重整体改造效果; (四)技术改造项目不仅要注重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综合效益,提高环保意识,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加强技术改造工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责任制,强化工程全过程管理,保证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对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要实行项目资本金制、项目负责人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五条资金的来源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

附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贴息或补助资金。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单个项目的或补助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 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项目情况表)。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 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二) 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通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 主管部门。地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资金额度少于切块资金额度的,可 补充申报。 第八条列入项目计划的企业,向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中央企业和列入项目计划的地方企业,应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需要由国家核准的中央企业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十条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的贷款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自开展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以来,城中村改造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中村改造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原则 2010年后新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项目,继续按照“统筹兼顾、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和四个转变同步完成的原则有序推进。 ——政府主导:坚持市政府主导,区政府负责,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完成一个的原则,逐村下达改造计划。各区要加强督导,对列入范围的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回迁楼建设方案逐村进行研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批备案。——规划先行: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必须按全市的整体规划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启动改造。——村民自愿:坚持以人为本,村民自愿。城中村改造方案必须在区政府组织下依法经村民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资源整合: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全部实施收储,收储后的土地,经界定回迁面积后,其余建设用地由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城市规划集约投放,净地出让。条件成熟的村可以合并改造,统一安置。——严格标准:提高城中村改造的标准,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把改造后的城中村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景观宜人、节能环保、各具特色的高标准社区。——适度控制:强化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城中村改造范围,适度控制商品房的开发规模,避免形成供大于求的市场状况,恶化市场环境。——四个转变同步完成:在城中村改造中,区政府负责同步完成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四个转变,政府返还的土地收益部分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及医疗保险。 二、近期改造主要任务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和原则,2010年后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是: (一)二环路以内未启动拆迁的城中村。(二)二环路外侧可视范围内的城中村。(三)主要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城中村。市政及公用配套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原则上不列入近期改造计划。 三、报批程序 (一)辖区政府对拟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旧村的四至、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面积、村民居住状况、改造完成时间以及申报理由。 (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到申报后进行现场勘验,核定旧村的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范围,拟定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下达正式改造计划,并分送市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公函,提出旧村规划条件。辖区政府依据规划条件组织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旧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批复、备案。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商国土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一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的企业要符合《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有关要求。招标时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经招标选定开发企业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市拆迁办根据确定的一级开发主体按程序办理拆迁许可证。 (六)辖区政府负责按照批准方案推进改造。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督导,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2010年前已启动拆迁,并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的,仍按原办法执行;2010年前虽有部分拆迁,但未批准规划改造方案,也未进行拆迁安置方案备案的,按此意见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各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对列入改造计划的村要加大推进力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严格执行规划方案。各城中村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的规划方案,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规划。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严格改造计划管理。凡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不得擅自启动拆迁,否则追究辖区政府责任;凡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城中村,要严格按照拆迁目标任务和回迁楼建设进度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当年未按计划启动拆迁的,由辖区政府负责调换开发企业。(四)严格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严禁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法转让。 (五)提速四个转变进程。各区政府要坚持把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推进,确保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完成,切实把城中村改造的过程转变为村民生活水平提高、居住环境改善,村集体管理体制完善、经济实力提升的过程。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发电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发电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一、范围 1、本办法规定了发电厂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考核等条款。 2、本办法仅适用于发电厂各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技术改造是为实现扩大再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品种结构、节能降耗减排、提高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改善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而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改进和更新的相关活动。技术改造应具有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新消耗低、工期短效益好的特点。(新建的项目不在此范围内) 三、管理组织机构 技术改造工作归口生产技术科牵头管理,各生产车间应指定专人与厂部生产技术科实行对口、协调管理。生产技术科、设备环保科、安全科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划分,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相关管理。 生产技术科根据技改项目设立评审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组由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总工、设备厂长、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设备科科长、专业工程师以及相关车间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组成。 各生产车间的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技改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厂部生产技术科负责全厂技术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职责 项目申报单位职责: 1、各生产车间或检修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国家、行业、公司产业政策及技术经济政策,编制单位内部的技术改造计划。各单位是所管辖范围内所有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所有技改项目的筹划、建设、运行等过程管理。. 2、负责对本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申报立项,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 3、参加生产技术科组织的项目论证会、图纸审核,配合各相关科室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参加项目所需设备的选型验收、审核确认。 4、负责收集、整理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对项目的效益和成果进行评价,在运行考核期(一般3至6个月)结束后提交验收报告。 5、根据项目验收意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或协调督促实施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6、项目完工后,负责收集整理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资料交生产技术科资料室。 生产技术科职责: 1、组织制订有关技术改造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牵头组织编制厂部的技术改造规划。 2、收集各单位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做好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根据项目审批结果及厂部资金状况制定下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并监督立项项目的实施。 3、负责确定技术改造项目费用和使用具体事项,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

《技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本办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77号)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有关规定,享受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验收管理部门) 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 (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验收工作;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请提出)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成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材料)

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总结报告; (三)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验收总结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操作规程以及档案资料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材料审核) 验收部门对验收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七条(验收组形成) 验收管理部门优先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内选择验收专家,确定专家组组长和成员。 验收组由3-5名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工程、技术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财务专家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财会职称。 第八条(验收内容) 验收组对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立项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规模、项目起止年限、固定资产投资等是否符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和主要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档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档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各类文件、资料、实物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公司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留价值的文件、材料等,应将其中已经办理完结的部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交公司综合部统一归档。 第三条公司档案室的设置。 公司综合部设置档案室,存放每年产生的文书档案,及必要留存的其它档案。 第四条档案专职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综合部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任务是向公司各部门档案兼职人员收集上一自然年度已办理完毕的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鉴定、整理、立卷、归档、保存,并提供利用。 (二)公司综合部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一切文书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于第二年初,将前一年的文书档案按照《公司档案分类标准》及相关要求整理完毕归档。

第五条各部门档案兼职人员的职责。 (一)综合部以外各部门设立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工作所产生的已经办理完毕的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编目、归档。 (二)每年三月前,各部门档案兼职人员将前一年的文书档案依照《公司档案分类标准》及相关要求,整理完毕,移交给综合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六条归档分类。 公司一切档案结合以下两种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一)依据档案的信息记录方式不同,划分为: 1、文字档案:是指公司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文件及接收的外部文字文件; 2、声像档案:是指公司在成长、发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够反映本企业历史面貌的以感光、磁性材料为载体,以声音、图像形式为反映方式,具有保存价值的磁带、照片、VCD等; 3、实物档案:是指公司在成长、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本企业的各项工作成绩和历史面貌的奖章、奖杯等实物材料。 (二)依据档案的内容不同,划分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