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登记备案手续

依法批准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企业所在地未设海关的,向管辖该地区海关业务的分管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资企业仅提供企业章程及其批件);

4. 其他有关资料(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等)。

主管海关审核登记备案后,对资料齐全、合法、有效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二)进出口货物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除办理上述登记备案外,还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的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的基本程序请参阅本节的第一部分,其中: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加工贸易项下的货物,应提供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应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应提供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加工贸易项下加工产品的,应提供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如属于购买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的,应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已在海关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货物如能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应在货物进口前,填写企业盖章的免税申请表,到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备案及审批手续。

(1)办理减免税应向海关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②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进口货物清单”;

③有关进口货物的合同或发票;

④海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⑤其他有关材料。

(2)主管海关审核后,对已列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货物清单”,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

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签发《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一式两联,并根据有关规定批注征免税意见后,主管海关留存第一联,其他一联制作关封交申请企业,凭以向进境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3)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是按一批进口货物、一个进口口岸签发的,如进口货物为分批到货或分口岸进口,则需分别申请办理征免税证明。

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企业应在海关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进口货物手续。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应经主管海关核准。

对《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海关签署意见为”征税”的进口货物,进境地海关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放行货物。对进口货物正在办理但尚未办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进境地海关予以按进口货物应缴纳税款征收保证金后放行货物,企业在三个月内补交《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后予以退还保证金,逾期不补交的,进境海关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征收入库。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专利-外商投资企业在华采用的专利战略

在知识产权方面,以五百强为代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主要采用综合性战略措施:用商标的、专利的、版权及商业秘密交叉综合立体地推进。下面来详细看看采用的专利战略。 1、跑马圈地战略 以五百强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在增加对中国投资的同时,通过大量申请专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利用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较低,在中国企业尚未具备与他们抗衡能力的时候抢先占据有利的地位,以建立或维持在相关领域的垄断地位。 据统计,199年7月到9月,国内企业中请的专利数量为3723件,国外企业中请的专利数量为5171件,授予专利权的国内企业为784件,国外企业为1315件。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高新技术领域,跨国公司的专利中请量也远远高于国内的申请量,前者在70%以上,后者在30%以下;至2002年底,国外企业累计中请中国发明专利逾17万件,占全国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52%并且自1999年开始,一些国际大公司开始加快在中国内地的专利申请,其中韩国专利申请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无线通迅、光电、TT和冷冻空调,日本则主要集中在无线通迅,光电、T,美国集中在生物科技、无线通迅等领域,当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完成他们的专利布局后就会向国内企业发起专利攻势。 2、布阵战略

锁定潜在及未来市场,待中国企业把市场培育发展起来之后,收紧包围圈,一举收割。据了解目前全球2/3的DVD属于“中国制造”,国内的DVD的普及率也早已超过VCD,国产品牌的覆盖率占有绝对的优势,在我国的DVD产业发展到如火如茶的时候,国外七大拥有DVD 核心技术的厂商即6C联盟成员(包括东芝、日立、三菱、时代华纳、松下、JVC等)联合向我国国内的DVD整机生产厂家征收产品净售价的4%或每台4美元的技术专利使用费,而且拥有音响核心技术的杜比,DTS也在着手追索专利使用费,准备坐地收钱,中国企业在从一开始生产DVD时的核心硬件及软件都是从国外这些巨头们的手中进口,为什么他们当时不在这些核心技术中加入专利费,而是要等到中国企业把这个产业做起来后才开始出手?其目的自然显而易见。国外厂商从高端发力,从核心技术层面赚取利润的作法目前几乎已成为跨国企业的指定项目,紧随其后的将是我国的彩电生产企业及数码相机生产企业要面临的相同考验,而且相类似的问题必将源源不断的发生。 另在2004年,本田中国事务所透露,本田以“来宝”侵犯CRV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高院起诉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其经销商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但早在00年下半年双环的SRV在广州上市时,销售商就又说过此款车在外形上与CR-V模一样,但价格才9万元钱,因此市场一定会火,可本田公司在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年初对这款车的反应并不算激烈,只是在东风本田的CRV要下线的时候,才开始较真起来,这个案例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表明本田公司在利用知识产权的武器为自己的产品大打广告牌的良苦用心。 3、采用私有协议或行业标准战略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doc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我国按总机构所在地确认居民公司身份的标准,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企业。它可以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对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可以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照中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纳税。具体地,参加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按照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参加合作的中方投资者,则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3.外资企业。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在税收上构成中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外国企业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类企业、公司或经济组织是依照外国法律组建的,属于外国的居民法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 1.生产、经营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 3.营业代理人。是指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下列经营业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对虽然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填写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填写说明 本报告书适用于经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报告书中企业基本情况按年检时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投资者名称:全体投资者名称、国别填写完整。 经营范围是否含有须经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指经营范围中有无涉及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章程的审批)。有前置许可的填是,前置许可证有效的填是,超出有 效期或作废的填否。没有前置许可的填否。 企业类型:请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填写。 “董事、监事是否已变更”、“变更是否备案”:如实填写,并要符合逻辑。已变更但尚未办理备案的,要及时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表二、出资情况表 出资情况按报告年度的情况填写。 如果在年度终了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完毕,但在申报年检时已 出资完毕的,应在“欠缴出资原因”栏目中说明出资完毕的情况,“实际出资额”仍填写2007年度出资情况。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应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如果小于注册资本,一定是错了,请认真核实。 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等于中方、外方认缴出资之和。不等的请核实。

实收资本等于中方、外方实缴之和。不等的请核实。 出资方式:指实收资本中,投资者实缴出资的形式及数额,货币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出资方式作价之和等于实收资本。不等的请核实。 “本年度应出资”,应根据章程中规定的当年应出资额填写。如果企业已出资逾期,则应填写累计应出资额。“本年度实际出资”按当年实际 出资数额填写。 如“本年度实际出资额”大于“本年度应出资额”的,应把“本年度应出资额”与“本年度实际出资额”填写一致。 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企业不用填写分期出资情况。 “分期出资情况表”:要根据章程中约定的分期出资日期、应缴出资 额和实际缴付数额填写。实缴出资数额的填写要与分期出资截止日期相协调。章程中未规定分期出资的,不填写此部分。各期之和等于实际出资额。 未按合同章程规定出资的,应标明欠缴出资原因。 表中所有填写的数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中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单位是万美元,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万“美元”。 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一定要标明,单位是人民币元。 表三、对外投资情况表 对外投资:指企业作为出资人向其他企业的投资。投资额是指向其他企业投资所认缴的出资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所占比例是指占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的百分比。 表四、分支机构情况表 分支机构是否备案:是指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后,是否向隶属企业 的登记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doc4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痹徽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五、关于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 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类型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 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 股权式合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 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 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 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 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 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 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 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 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 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 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 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2006年12月20日] 一、税率优惠的区域和产业 (一)减按15%税率征税的区域和产业 1、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4、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国家对开办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定期减免税基本适用于生产性企业,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均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一些特定行业、项目,还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减免期最长是“五免五减半”,最短是“一免二减半”。 (一)两免三减半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涉外企业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省国税局粤国税发[2003]36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获利季度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企

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 本文希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律师实务,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投资架构、交易流程和中国境内审批程序进行介绍,供有意进行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参考。 一、境外投资架构 (一)直接和间接投资架构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架构主要有以下两种: 1.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1)。 2.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其控制的离岸公司(可以设多层离岸公司)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2)。 (二)两种架构的利弊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优势: 1.境外企业/项目变更时的境内审批程序较为简单 在直接投资架构下,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总投资金额、股权/权益结构等发生变更),境内国有企业通常须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办理一系列的境内审批程序。在间接投资架构下,由于境内国有企业并不直接持有境外企业/项目,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境内国有企业通常仅需就重大事项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事后备案,涉及的境内程序比较简单。 2.离岸公司可以作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境内国有企业可以将离岸公司打造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由其作为融资主体在境外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并可以将境

外投资所得留存于离岸公司,这样,当出现境外投资机会或相关境外企业/项目存在资金需求时,离岸公司可以融资所得或境外投资所得资金迅速进行投资或调拨资金,避免了境内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外汇管理政策限制,并节约时间和费用。 3.合理避税并隔离境外投资风险 离岸公司通常设立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该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一般具有运营环境良好、税率低、保密性高等优点,境内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离岸公司更充分地利用各国税法制度及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避税,同时,对于一些可能导致投资者承担股东或无限责任的境外企业/项目,离岸公司也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4.淡化国企管理制度的影响 间接投资架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国有企业特殊的人事任免等管理制度及公司治理制度对境外企业/项目的直接影响,有利于境外企业/项目建立更符合国际竞争需求的管理和治理制度。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劣势: 1.设立和维护离岸公司存在一定成本和费用; 2.境内国有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须分别向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 二、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通常如下图所示(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三、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程序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通常须履行下述境内审批程序(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审核流程图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审核 流程图 流程内容索引: (一)1、办事指南:静安区外经委管理科,地址:胶州路58号3楼,电话:62150607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申请材料: 一、进口自用的新设备 1、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委留存,二份返回企业用于向海关申报和留存备查)。 2、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①出示企业批准证书(可用复印件); ②出示企业通过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贴有工商部门相关标记的营业执照(可用复印件); ③附上与审核表内容相一致的设备订货合同或发票(可用复印件)。 3、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进口设备若为外方投资者实物投资(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或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托外方投资者购买的进口设备,必须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后才能作为验资的依据,因此企业还需增填一份审核表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口自用的旧设备 国家有关机关于1997年12月和1998年10月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补充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旧设备作出若干限制,为此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旧设备需符合以下规定: 1、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五份; 2、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明细表》一式五份; 3、区、县政府批准的企业进口旧设备需经区、县审批部门初审; 4、本协会仅可审核未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的2003年第71公告" 《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中之二、三部分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的2003年第72公告"《2004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含《配额产品目录》)中的旧设备; 企业需进口上述范围内的旧设备,由企业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专题报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国家商务部机电司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还需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有关备案、

31051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17973

31051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 度申报表(B类) 纳税人识别码: 征收管理码: 纳税季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企业名称港、澳、台邮政编码 电话号 码地址 开始生产、经 营 日期 经济类型及 代码名称 经济类型 及 代码名称 开始获利年度 银行名称 及帐号 项目帐载金额企业依法申报金额备注 核定应纳 税所得额 的计算 1、收入总额 2、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应纳税所得额3=2*1 经费支出 换算 应纳税所 得额 4、经费支出总额 5、换算的收入额 6、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7、应纳税所得额7=5*6 应纳企业 所得税额 的计算 8、适用税率(%) 9、应纳企业所得税额9=3*8或7*8 10、实际征收率(%) 11、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1=3*10或 7*10 12、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2=9-11 应纳地方 所得税额 的计算 13、适用税率(%) 14、应纳地方所得税额14=3*13或7*13 15、实际征收率(%) 16、实际应纳地方所得税额16=3*15或 7*15 17、减(免)地方所得税额17=14-16 应补(退) 所得税额 的计算 18、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19、全年已预缴地方所得税额 20、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20=11-18

21、应补(退)地方所得税额2=16-19 22、应补(退)所得税额22=20+21 声明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会计主管人签字:代理申报人签字:企业盖章:填表日期: 税务机关收到日期:接收人: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 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应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 报,可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年度会计 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税法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境外投资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 2、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 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 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 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2、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阅读:[ 1628 ]次发布时间:2012-9-3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明确、解释。大多数政策、规定都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等问题。为此笔者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仅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地税理解、执行政策的偏差。自2002年确立了由国、地税共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税收流失等一系列问题。现国、地税在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这种政策衔接上的问题,给基层征管带来了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关系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有针对性的选择征管主体,转移利润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地税之间沟通不够,造成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由于征管单位不同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也有差别,形成人为的税负不公平,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跳槽”的现象,

影响了税收秩序。虽然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缴增值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应缴营业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但对各自管辖权问题的争议一直持续着,直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规定的空白。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出台了很多税收政策规定,以解决执行中暴露的问题。现行民营企业销售产品大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但对企业发生的“大包干”费用如何扣除,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如企业销售人员是企业员工,就不能按照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给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一定的征管难度。 (三)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损失的不能扣除。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税前扣除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不能扣除财产

试谈外商投资企业在出口中的作用

摘要 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及日益与国际经济秩序接轨有了很大发展,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大量涌入。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不但缩小了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还为我们带来了较为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理念、推动了产业结构升级、扩大了就业、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起了极大的作用,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拉动作用。 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我国外贸出口的;二是对我国贸易方式的改变增长;三是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总的来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促进了中国出口贸易数量的增长,改变了出口商品结构,使出口贸易方式发生了顺应国际生产趋势的变化。当然,这些影响不全是积极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像弱化产业联系、加剧地区差距、三资企业的贸易逆差以及不利于我国商品结构高级化等。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出口贸易积极影响

Abstract With the quickening and integrati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day by day of paces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under the integrated background of the whole world, foreign businessman's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has grown a lot, foreign businessman direct investment absorb main forms of the foreign capitals pour in in a large amount as our country. Foreign businessman's direct investment is regarded as the important capital sourc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not only has narrowed the fund shortfal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also brought the comparatively advanced technical equipment and management idea to us, have promoted the upgrading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have expanded employment, have increased the fiscal revenues of the country, played a great rol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respects such as setting-up and comple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etc. of our country, among them the most prominent one is the pulling function to export trade of our country. The foreign-investment enterprise has exerted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export trade of our country, this kind of influence is mainly shown in the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First, to foreign export of our country; Second, the change of the trade way of our country increases; Thir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tructure of export commodities of our countryGenerally speaking, foreign businessman direct investment enterprise promote growth of quantity, export trade of

境外投资流程

境外投资流程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

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五、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六、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七、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务局。 八、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九、境内投资主体须按规定报送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参加境外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工作。 十、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十三、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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