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

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六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第七条合同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

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

2、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4、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第九条合同应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十条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

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

第十四条合同应约定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合同应约定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

第十八条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

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银行 管理人: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附件一)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处理纠纷。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守反洗钱、反商业贿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指银行。 管理人:指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指银行。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资管计划:指证 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xxxxxxxx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xxx公司 托管人:xxx公司 二O一五年X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 二十四、风险揭示 (52)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 二十七、或有事件 (58) 二十八、特别声明 (59)

为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以下简称《规》)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2020年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要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文本包含账户的开立和移交、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资产运作与管理、保证金担保范围等条款。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持有的人民币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1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费。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资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元)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2.3 甲方对乙方的投资顾问授权期限 从年月日 至年月日。如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协商协议提前到期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2.4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未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禁止销户、撤离资金 第3条资产运作与管理 本投资顾问协议下的委托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顾问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进行管理、运作和处分。 3.1 资产的日常运作 (1)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该委托资产所涉及账户由乙方进行日常的交易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每日账户资产情况,但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2)若账户资产净值触及相应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则甲方有权进行账户交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仓、平仓和冻结部分资金使用权限,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3.2.1 投资范围 本投资顾问协议所涉及的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3.2.2 投资限制 (1)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以上; (2)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上; (3)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且投资于所有创业板股票及中小板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4)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如果该股票在购买后交易额下降的,按下降后的前5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量的30%以内持有该股票。 (5)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所发行的单一基金(不包括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的投资额(按成本或市价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50%,也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总量的10%; (6)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示范文本(非标投资 分行适用)(1)

**证券-兴业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合同 (示范文本) (非标投资分行适用) (2013年8月制定) 合同编号:(DX)**-兴业-合同XXXX第X号 委托人: 管理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年月日

目录 前言 (1) 一、合同当事人 (1) 二、释义 (2)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3) 四、资产委托状况 (5)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7) 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8) 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9) 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 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1) 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12) 十三、信息披露 (12) 十四、关联方证券的投资 (13) 十五、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与其他相关费用 (13) 十六、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15) 十七、保密条款 (15) 十八、不可抗力 (16) 十九、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16) 二十、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7) 二十一、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18) 二十二、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18) 二十三、其他事项 (18)

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一、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住所(或公司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公司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完整版)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发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项下的资管计划份额【】份。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述资管计划份额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受让该收益权,甲方同意于约定回购日无条件回购上述收益权。 3、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是指下列财产权利:(1)资管份额在任何情形下所产生的包括其本金、预期收益在内的资金流入收益;(2)其他处置/出售资管份额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3)资管份额设定担保、抵押或质押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以及(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持有资管份额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处置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本资管计划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

额的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或“收益权”)(具体要素见附件1《标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清单》)。 第二条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标的收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RMB【】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乙方应在【】年【】月【】日(以下简称“转让日”)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标的收益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一次性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为收益权转让日。 第三条权利妨害 1、自转让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标的收益权对应的利益。 2、在乙方受让标的收益权后,甲方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权利。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不得行使有害于乙方收益权的行为。 第四条回购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以下简称“回购日”)无条件回购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收益权,双方一致同意的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最新版

附件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委托资产承诺书 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制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客户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期货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资格,并认真听取期货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提示客户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三、提示客户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提示客户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大于委托资产价值的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

五、提示客户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委托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 六、提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七、提示客户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会对客户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 八、提示客户委托期间,期货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九、提示客户期货公司既往的资产管理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期货公司介绍的预期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委托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 十、提示客户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客户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十一、要求客户抄写以下内容:以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境外(香港)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境外(香港)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要点 委托人(客户)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委托管理人(证券公司)管理与运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 托管人负责资金托管。管理人收取管理费,托管人收取托管费。委托人取得资产运作收益。附有委托资产首次汇入/追加通知书、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授权书、境外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揭示书、投资指令、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 目录 第一条前言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第三条释义 第四条声明与保证 第五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委托资产 第七条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第八条投资政策及变更 第九条证券经纪机构的指定与变更 第十条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十一条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第十二条实物券的交收、保管及转让转换第十三条越权交易 第十四条委托资产的估值 第十五条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七条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第二^一条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或有事件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附件一:委托资产首次汇入/追加通知书 附件二: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附件三:授权书 附件四:投资主办人 附件五:风险揭示书 附件六:投资指令 附件七: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第一条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业务实施细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QDII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2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 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资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1.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持有的人民币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1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费。 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资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本《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标的资产(定义见下),乙方具备管理相关资产的经验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标的资产交付及管理服务 1.1标的资产。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的房屋(含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位于:(详见附件一)。 1.2资产管理。甲方授权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经营出租。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详见附件二)。 1.3管理期间。本协议管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甲方晚于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将标的资产交付乙方,则管理期间应顺延相应天数。 1.4管理周期。每个履约年度加上该年度甲方承受的空置期(空置期概念见本合同 2.2 条)。 1.5交付时间。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即年月日交付标的资产,双方应当签署《标

的资产交割清单》(详见附件三),视为双方对标的资产有效交付及交付状态的确认。 第2条标的资产收益及费用结算 2.1 预期收益。双方经评估后一致认为,标的资产依据市场行情预期合理收益为元/月,从第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递增 %(适用管理期间为三年以上合同)。 2.2空置期。在管理期间内,因为装修、寻找客户、客户更换空档期、房屋维修等原因导致的空置期,甲方同 意承受如下相应空置期间:首个管理周期天,次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天,空置期于每个管理周期起始 日先行扣除,甲方同意空置期不取得收益。 2.3实际收益。乙方运营标的资产所实际代收的租金为实际收益。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从实际收益中扣除乙 方应得的增值收益分成及各项甲方应付费用,将剩余收益部分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得收益”)。 2.4增值收益。乙方管理标的资产所代收的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之差额为增值收益。 2.5增值收益分成。鉴于乙方管理标的资产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及综合服务(详见附件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下述费用:(1)增值服务费。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的增值收益,甲方同意将该结算周期内增值收益的 70%作为增值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资产管理服务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电话: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人):XX资产管理公司 负责人: 地址:邮编: 电话: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乙方以人才和信息优势为依托,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委托资产的种类及评估办法 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货币资金,计人民币(或美元、港币等)元; 三、甲方委托资产直接由甲方汇入甲方在(证券/期货)开立的资金账户(以下称“委托账户”),该账户对

应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行:;户名:;账号: 四、委托资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资产委托管理的目的是通过专户理财、分散和减少风险,根据本合同约定确保委托资产的安全,使得委托资产能够达到保值增值,并以委托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为运作原则。 五、双方承诺 1、甲方承诺: (1)甲方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合法,且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2)甲方承诺该委托资金为法律允许被运用到约定的投资领域的资金; (3)甲方清楚地了解国家关于投资于金融市场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4)甲方承诺乙方已完成对委托事项的风险揭示且甲方已全面了解乙方揭示的风险; (5)甲方承诺已知悉委托事项在进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乙方未揭示的且不可预见的其他市场风险(不限于中国国内市场)、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并自愿承担此种风险; (6)甲方承诺以真实的身份参与资金运作中的一切事宜。 2、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具有进行运作委托资产的资质; (2)乙方承诺拥有进行资产运作的合格人员; (3)乙方承诺仅在合法限度内运作委托资产; (4)乙方承诺已将全部可预见的风险以甲方可以理解的方

买入返售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T N买入返售)

定向资产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传真: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或“光大银行分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传真: 鉴于: 1.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发起设立了“证券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以下简称“本管理计划”、“资产计划”、“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甲方与证券公司(管理人)、银行(托管人)签署的编号为的《证券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拥有本管理计划项下第期受益权。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本管理计划项下第期受益权,乙方同意以自 有资金受让

该受益权,甲方同意于约定日无条件回购上述受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依据前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享有的全部第期受益权(以下简称“标的受益权”或“受益权”),该受益权对应的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大写)(具体要素见附件清单)。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标的受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的转让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以下简称转让日)将本协议项下标的受益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乙方一次性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为受益权转让日。自转让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标的受益权对应的利益。转让日前,标的受益权项下已经分配完毕的利益不属于乙方,但甲方在持有标的受益权期间享有的尚未分配收益属于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受益权,有权向乙方收取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费率为,投资顾问费计算公式为:投资顾问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投资顾问费率。乙方应在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投资顾问费。 甲方收取投资顾问费的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完整版)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委托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X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X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一、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总则 (一)甲、乙双方承诺在自愿、公平、诚信、规范、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共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在双方共同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甲方、乙方、资产委托人共同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其中甲方担任资产管理人,乙方担任资产托管人。 (三)为保障资产委托人委托资产在投资运作中的安全,明确甲、乙双方在共同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职责和义务,提高甲、乙双方业务合作效率,甲、乙双方本着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签署《XX号联讯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四)本协议所列条款适用于银行结算模式下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展的投资于票据、债券、资产(信托)受益权、货币市场工具、银行理财、存款等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但如果甲方、乙方和资产委托人所签署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描述与本协议有冲突,则以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三、委托资产管理运用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一)对发送委托资产管理运用指令人员的授权 1、甲方应在委托资产运作前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司有效印章的《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书”),向乙方提供指令经办审批人员的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样本。乙方收到授权通知书当日通过录音电话进行确认。授权通知书自通知书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 2、授权变更: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原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乙方收到新授权通知书当日通过录音电话进行确认。新授权通知书自通知书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原授权通知书失效。 3、甲乙双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4、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二)委托资产管理运用指令的内容 1、委托资产管理运用指令是指甲方发送至乙方的有关委托人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对方账户信息等,加盖与预留印鉴相

资产管理协议范本

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资产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其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现金委托甲方进行合法的市场挂牌证券买卖。委托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设乙方个人所属的合法证券帐户,并将上述委托资金全数转入该帐户。(资金帐号:_____,股东帐号: _________) 三、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帐户的资金进行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乙方。 四、甲方在每次买/卖完毕后,应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告知乙方,买卖理由可以不作解释。 五、利润分配 1.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下的,该部分全属乙方所有。 2.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上的,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 _________%。 3.资产管理期满后结算利润,如产生可分配利润,乙方应以结算后一周内将该利润款项划拨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帐号:___;开户行:_________)4.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作承诺,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个交易日内将委托帐户的证券完全沽出后,进行结算工作。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则乙方最高只能按利润的_________%提取利润,剩余利润归甲方享有。 5.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即使乙方同意,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金和利润。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全部归乙方享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基本情况】合伙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1、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合伙企业”字样); 2、主要经营场所地址; 3、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

某证券公司通道类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模板

XX证券通道类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X)X证-XX-合同XXXX第X号 委托人: 管理人:XX证券股份 托管人: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4)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 五、委托资产 (11)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5)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17) 八、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19) 十、越权交易处理 (21) 十一、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22) 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23)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 (24) 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25) 十五、 (26) 十六、违约责任 (26) 十七、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27) 十八、其他事项 (27) 附件一:《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29) 附件二:《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X 》 (30) 附件三:《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 (31) 附件四:XX证券-XX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划拨指令 (32) 附件五: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样本) (33) 附件六:托管人、委托人、管理人业务往来授权书及项目指定人员 (35) 附件七: 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38) 附件八风险揭示书 (39) 附件九:信托资金交付及投资指令 (44) 附件十:票据资金交付及投资指令 (46) 附件十一:其他投资指令格式 (48)

一、前言 为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中证协发[2012]206号,以下简称《规》)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 2、管理人:XX证券股份 3、托管人: 4、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XX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补充及变更。 5、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委托资产来源为:【】

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申请人:【】 托管人:【】 1.第一条前言 一、为规【】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甲方保证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托管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资金或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资金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合同附件《【】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之释义适用本合同。 2.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附件之一的《【】资产委托管理参确认书》上填写的容为准。 二、管理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邮编:【】 三、托管人:【】 通讯地址:【】 单位负责人:【】 :【】 邮编:【】 3.第三条【】受托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本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1、名称:【】 2、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1、投资围: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可转债、短期票据等;股票投资围为国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基金投资围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剩余部分将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准现金类产品。 2、投资限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于《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的领域,包括: ①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证券类资产用于回购; ②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③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未向丙方、委托人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⑤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投资比例: Ⅰ、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在上述投资围的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证券:10-95%;股票及基金:0-20%;现金:封闭期3%以上,开放期5%以上。 乙方应在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固定收益证券资产在存续期满的30个工作日前不低于集合计划净值的10%。 Ⅱ、本集合计划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集合资产必须遵守的投资比例要求,即: ①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③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 1、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两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两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 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乙方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 四、本集合计划的面值、认购及申购参与的价格 1、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2、认购及申购参与价格 ①在推广期,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

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六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第七条合同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