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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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违法上演,惹来十级伤残

某市幼儿园是一家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幼儿园。为了改善老师的福利待遇,幼儿园发动每位老师集资,在市中心筹备设立了一家“小天使”婴幼儿用品市场。商场开业当天举行了非常隆重的庆典仪式,幼儿园还专门安排园内小朋友在仪式上表演舞蹈节目。

小丽也是这群孩子中的一员。谁知正当她兴高采烈地在舞台上蹦蹦跳跳时,突然被地面上的话筒线绊了一下,重重地摔倒在舞台上,造成右手脱臼、骨折。后虽经医生治疗,但右臂却再也无法完全伸直,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

为小丽的赔偿问题,该幼儿园与小丽家长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丽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了幼儿园,要求幼儿园赔偿因小丽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该幼儿园是否应对小丽的受伤承担责任呢?

幼儿园里受伤,幼儿园不能证明无过错而担责

2004年11月10日下午16时左右,正是幼儿园放学时间,来接年仅4岁的小天的父亲却发现孩子头部肿了个大包,左腿也不能动了。小天支吾说:“在排队出校门的时候,有个小朋友推了我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了,正好坐到一块石头上”。随后他指了指推他的小伟。小天父亲赶忙找到老师了解情况。李园长找到小伟,而小伟自己也说不清怎么推小天的,看着小天一直喊左腿疼,李园长和小天的父亲赶紧把小天送进医院,医院一检查,发现小天左腿骨折。为治病,小天花费医药费1.3万元。

小伟的父亲认为,孩子虽然推到了小天,但这是在幼儿园发生的事件,自己孩子入托后,其监护权应由幼儿园行使,孩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幼儿园负责赔偿。而幼儿园认为,老师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孩子之间互相推是老师无法立即发现的,这是意外情况,因此幼儿园不该负责,小天受伤的损失应由小伟的监护人负责赔偿。

几方最后争到法庭。法院认为,对小天的伤害,小伟与幼儿园二被告负有共同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二被告各赔偿1万余元。

幼儿摔残案

2009年2月17日下午,晓强在幼儿园老师的组织下,来到园内的大操场上进行跑步活动,没有想到的是,跑步活动刚进行不久,晓强就一个跟头摔倒在塑胶跑道上动弹不得,他脸上露出了痛苦的表情。

情况发生后,幼儿园代办教师立即电话告知了晓强的母亲王华。得知儿子受伤,王华迅速赶到幼儿园。很快,双方共同将晓强送到了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救治。

经医生诊断,晓强的伤情为右肱骨踝上骨折、上呼吸道感染,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在晓强住院期间,幼儿园白天均派出老师陪护,并承担了晓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还多次购买水果等营养品,同时两次支付晓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7197.35元。

2009年7月20日,经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晓强的伤残程度已构成9级伤残。为此,王华多次向幼儿园索赔残疾赔偿金,但遭到拒绝。

幼儿园不愿赔偿的理由是,在晓强受伤后,该幼儿园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对其进行了陪护,且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7197.35元,现在对方还要索赔残疾赔偿金,他们认为有失公平。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晓强的母亲王华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到了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院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119.47元。

2010年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晓强为不满10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在监护人将其送至幼儿园期间,晓强在参加该院组织的体育运动时受伤致残,自身并无过错。幼儿园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对晓强的损失亦无过错。

本案中,考虑到晓强作为年仅5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受伤造成9级伤残的人身损害之事实,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从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出发,法院的酌定双方当事人就损害结果各承担50%的责任为妥。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重庆2010年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3-15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教师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 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360docs.net/doc/a512979273.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小学生教育案例分析范文

小学教学案例范文 【案例一】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 几个学生正趴在树下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你们在干什么?” “听蚂蚁唱歌呢。”学生头也不抬,随口而答。 “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 严厉的斥责让学生猛地从“槐安国”里清醒过来。于是一个个小脑袋耷拉下来,等候老师发落。只有一个倔强的小家伙还不服气,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怎么知道蚂蚁不会唱歌?” 简要分析: 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 该事例摘自《人民教育》中的一篇文章,题目就叫“蚂蚁唱歌”,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及教育观念: (1)教育观: 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在教育取向上,不仅要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还要重视基本态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尤其在 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要重视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兴趣的培养以及学生个性的发展。 (2)学生观: 要把学生看成是具有能动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人。(是人,而

不是容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在一切活动中,教师 要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促进其发展。要尊重、信任、引导、帮 助或服务于每一个学生。 师生要平等相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平等对话,实行等距离教学)要坚持教学民主,要废除教学中的权威主义、命令主义。 二、围绕问题展开分析 该案例的问题是“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围绕该教师的行为运用现代教育理论进行分析。 听蚂蚁唱歌呢。”孩子具有童心、童真与童趣,具有孩子特有的想(1)“ 象力,教师要善于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新的教育取向不只关注知识和技能,还要关注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体验。“听蚂蚁唱歌”是学生的一种体验,教师要尊重并保护孩子的兴趣与想象。) (2)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学生在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处于其自身的活动过程,学生是能动的、发展 的人,教师要善于保护,给学生心理上的支持,而该教师不尊重学生 的主观能动性。) 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严厉的斥责?。(师(3)“ 生要平等相待,教师不能以权威压制学生。) (4) 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教师缺乏民主意识,要和学生实行等距离教学,“请你蹲下来和学生说话”“请你走下高高的讲坛”)【案例二】 杨帆同学是一个安安静静、其貌不扬的小姑娘,在班里不显山不显水,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9、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教育学案例分析题

教育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某小学四年级语文老师对某课题深钻教材,引经据典,上课滔滔不绝讲解课文,偶尔只喊个别学生起来回答问题,而学生不知所云,使原本成为一堂儿童主体活动的课效果事与愿违。请问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可能有哪几种?试用儿童主题活动理论分析。 案例分析: 答:该四年纪语文老师教学效果事与愿违,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⑴尽管该老师深钻教材,可能没有科学地处理教材。⑵尽管该老师引经据典,滔滔不绝讲课;可能没有针对学生年龄特点以及实际的知识水平讲课;⑶尽管该老师偶尔也喊个别学生回答问题,而学生不知所云,更说明该老师不注重学生实际,只喊的个别学生回答问题,没有从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发挥主体性出发。归纳起来,充分说明该教师没有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认识在教育过程中,儿童既是接受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活动的主体,接受教育也必须以学生主体活动的形式表现出来。 现代儿童发展理论告诉我们,儿童的发展自始至终都是一种儿童主体的自我调节活动。外界的环境刺激,只有被主体选择,成为主体的反应对象时,才会对主体的发展产生影响。教育的成功,毕竟要以教育目标在儿童发展的结果中得到体现为标准。而该老师钻教材、讲课、抽问基本上是以教者出发,没有考虑备课与讲课的知识能否被学生主体选择,当然就不成为学生主体反应的对象。 故此,原本成为一堂儿童主体活动的课,效果却事与愿违。 案例二:甲小学根据学生兴趣爱好、特长组建了不少兴趣活动小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乙小学四年级某数学教师教学生解算术题时,只教自己认为最好的一种方法,并要学生一步步严格按老师规定的程序去做题,违反程序的为错,用其他方法得出真确的答案也算错。请问甲乙两校的做法谁对谁不对?为什么?试用有关的教育学理论分析。 案例分析: 答:甲校的做法对。因为体现了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个性发展的理论。 科学的教育,要处理好注重整体教育与允许儿童个体充分地展现和个人发展的独特性的关系。甲校在注重整体教育基础上没有忽视儿童个体的差异性和个体发展的特殊性,而是根据学生兴趣、爱好、特长组建了不少兴趣活动小组,当然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 乙校的做法不对。因为他违背了要尊重儿童的选择的理论。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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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

第七章教育法律责任 维持社会有序运行的责任不仅包括法律责任,同时还有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纪律责任、习惯责任等。但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最重要的。 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 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敬老人等。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前者为第一性义务,后者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所以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的特征 1、法律规定性。 2、国家强制性。 3、专权追究性 4、归责的特定性。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归责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损害后果 1、物质性的后果 2、非物质性的后果。 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 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 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

教育学案例分析题及精华版

2009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精华版(一) 内容介绍>> 几个学生正趴在树下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你们在干什么?” “听蚂蚁唱歌呢。”学生头也不抬,随口而答。 “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 严厉的斥责让学生猛地从“槐安国”里清醒过来。于是一个个小脑袋耷拉下来,等候老师发落。只有一个倔强的小家伙还不服气,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怎么知道蚂蚁不会唱歌?” 请你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 简要分析: 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 该事例摘自《人民教育》中的一篇文章,题目就叫“蚂蚁唱歌”,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及教育观念:(1)教育观: 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在教育取向上,不仅要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还要重视基本态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尤其在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要重视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兴趣的培养以及学生个性的发展。 (2)学生观:

要把学生看成是具有能动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人。(是人,而不是容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在一切活动中,教师要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促进其发展。要尊重、信任、引导、帮助或服务于每一个学生。 师生要平等相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平等对话,实行等距离教学)要坚持教学民主,要废除教学中的权威主义、命令主义。 二、围绕问题展开分析 该案例的问题是“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围绕该教师的行为运用现代教育理论进行分析。 (1)“听蚂蚁唱歌呢。”孩子具有童心、童真与童趣,具有孩子特有的想象力,教师要善于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新的教育取向不只关注知识和技能,还要关注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体验。“听蚂蚁唱歌”是学生的一种体验,教师要尊重并保护孩子的兴趣与想象。) (2)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学生在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处于其自身的活动过程,学生是能动的、发展的人,教师要善于保护,给学生心理上的支持,而该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3)“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严厉的斥责…。(师生要平等相待,教师不能以权威压制学生。) (4)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教师缺乏民主意识,要和学生实行等距离教学,“请你蹲下来和学生说话”“请你走下高高的讲坛”) 三、掌握答题技巧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

基于智慧教室环境的个性化教学实践研究

基于智慧教室环境的个性化教学实践研究 课题研究方案 一、课题提出的目的、意义及其所要解决的问题 国家《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在基础教育信息化发展水平框架中提出,学校教育方式的变革要在学生多样化、个性化教学方面取得突破。“十二五”教育信息化的核心目标与标志工程是要建设“三通二平台”,其中的“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的个性化学习提供了平台支持与政策保障。可见,国家信息化政策要求教育信息化的推进必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环境,进而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从教育媒体技术发展的实践轨迹来看,、社交网络、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技术与设备与教育的逐步融合,反映了媒体技术在以支持学生个性化学习为目标的导向下自卫性的结果。因此,无论是教育政策还是教育技术应用,促进学生个性化学习是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核心诉求和价值取向。而作为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潮流——智慧教室的建设势必将个性化学习落到实处。 本课题主要对智慧教室环境下的个性化教学实践更为全面、系统的研究,给出课堂教学中的方法和途径,并对各环节做了详细的说明,使个性化教学具备了较好的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本课题针对实际教学中涉及的问题,给出具体的案例,并利用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对实验过程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得出实验的阶段性结论。为进一步开展课堂教学研究提供初步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二、课题的核心概念及其界定 1.智慧教室 智慧教室是数字教室和未来教室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新型的教育形式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基于物联网技术集智慧教学、环境智慧调节于一体的新型现代化智慧教室系统,是推进

未来学校建设和课堂教学的有效组成部分。使学生通过智慧教室实验平台,实现师生交互式课堂教学,更好地实现个性化教学,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形成。 2.翻转课堂 翻转课堂实质是将“知识传递”与“知识内化”进行了翻转。学生由“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探究者”,课堂也由封闭转向开放,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终生学习的能力。翻转课堂成功的关键是通过课前自主学习任务单、配套教学视频和课堂学习任务书,确保学生达成课前学习目标。学生在任务单“问题导向”学习任务的指导下,在家按照自己的步骤学习,有困难的时候,可以反复观看视频,直至完成学习任务,达成课前学习目标。课堂上,学生接受检测(含协作评价),完成进阶任务(含协作评价),参加微项目学习(包含协作探究和展示、质疑、阐释),达到内化知识和发展核心素养的目标。 3.个性化教学 个性化教学是通过对特定学生的全方位评价发现和解决学生所存在的学习问题,为学生度身定制不同于别人的学习策略和学习方法,让学生有效的学习。每一个学生都是与众不同的,有自己独特的天赋特性、偏好和天生优势,也有不同于别人的弱点。解决学生的学习问题,应该用个性化的方法去适应学习上的要求。实现个性化教学不仅可以帮助中小学生迅速提高学习成绩,还能使之人格更完整、知识更全面、能力更突出、身心更健康、阅历更丰富,并具有更强的独立创新能力。 三、国内外同一研究领域现状与研究的价值 1.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现状评述 被誉为大数据商业运用第一人的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提出,大数据改善了学习的三个核心要素:反馈、个性化和概率预测。智慧教室应用系统的移动端APP,PC、平板电脑、智能手机都成为了数据采集的渠道,借助互联网、物联网和移动网,任何一个学生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做任何事情都会有记录,这样就形成了智慧课堂的特色。这些大数据来自学生、家长和老师,记录内容包括学生自画像、学期总结,还有同伴、老师、家长的个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敬老人等。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例如,殴打致人伤害,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接受刑事处罚。前者为第一性义务,后者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人们通常也是从狭义上理解和使用法律责任这一概念的。所以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几层含义: 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第二,承担者是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主要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除了这三种法律责任之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违宪的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在《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和《国家教

教育案例分析题

教育案例分析题 案例1 :上课铃响了,王老师拿着课本轻快地走上讲台,开始上课。当课上到十分钟左右时,两位学生突然打了起来。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王老师只好将课停下来,要求他们到外面去打。两位学生收起了“手”。改用“口”。开始互相辱骂对方。王老师说自己是科任任老师,此类事情请他们找班主任解决。那个似乎受了委屈的学生对王老师的话不以为然。出口说道:“你这是什么老师?”这下王老师生气了,喝道:“给我出去!”。可是学生就是不动,王老师便动手去拉学生,学生死死地拉着课桌,坚决不出去。王老师非常愤怒,说:“好,你不出去我就不上课!”于是,王老师走出了教室。 从教育学的角度分析,王老师的主要错误有:(ABCD) A.他推卸了教师管理学生的应尽之责; B.他缺乏对学生人格的尊重,而将赶学生出教室; C.他违反了师生民主平等的关系的原则而对学生呵斥; D.他没有运用合理的方法来教育学生,仅仅是简单粗暴地训斥学生; E.他重智育轻德育,只教书不育人。 案例2:某中学的于老师作为一名班主任,每天都要管理的事情太多,经常感到分身乏术,真希望有个助手能够帮助自己。有一天,于老师突然想到,能不能让学生来代替自己,行使班主任的取权呢?于是决定试一试。经过认真考虑,于老师决定选择平时在班上威信较高的班干部郑莉莉作为第一个试验对象。一天课后,于老师找到郑莉莉同学作了一次长谈,说明了自己的设想,也谈了老师对她的期望,第二天,在班会会议上,于老师向全班同学宣布了自己的计划:下一周,由郑莉莉同学当班上的“兼职班主任”,我只是一名普通的任课老师,班上的一切工作由“郑老师主持”。 让学生“兼职班主任”说明了于老师:(ABCD) A.信任学生 B.为了锻炼学生的工作能力 C.为了减轻老师的负担 D.为了调动学生参与管理班级工作的积极性 E.工作具有开拓精神 案例3:某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也不好好遵守学校纪律,是学校出名的“双差生”。一天,他在玩足球时,故意将学校一盏价值800多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情况后,根据学校的纪律管理条例,对马超进行了处理。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A.给与纪律警告处分; B.照价赔偿损坏的吊灯; C.罚款300元; D.通知家长到校写保证书,保证马超今后不犯类似的错误; 案例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 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下面对吴老师的做法评析正确的是:(BC)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程某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忽然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还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的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五年级的小学生程某因为在上数学课的时候看小说,没认真听老师讲课,以至于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时没能回答上来,而被老师打了耳光。不仅数学老师自己打他,还让坐在前两排的男学生也打他。并且之后还将程某逐出教室,在接下来的几天都让他在黑板前罚站,最终直接导致程某患了心因性精神病。这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一场悲剧,好好的一个孩子因为数学老师的不当教育方式而患上精神病,不得不告别校园。其实在我国这种由于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而患上心理疾病的孩子有很多,他们本来可以拥有很好的前程,却因为老师的错误惩罚方式而毁了一生。 这个案例发生的最初原因,是因为程某违反课堂纪律,上数学课时看小说,后来无法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数学老师主观上是想对其违纪的行为进行教育,但他所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教学管理的范围,对学生进行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一对一个性化辅导案例

一对一个性化教学案例 一、学员信息及个性问题描述 1、学员信息 姓名:唐某性别:女年级:小三辅导课目:数学任课教师:某某 2、个性问题描述 唐某是芳草园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较差,三年级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53分。开课前交流会的时候就听咨询说这个孩子很内向,当时并没太在在意,因为曾经我也曾教过一个很内向的孩子,在教学过程中我运用了多种灵活的教学方法,以及与孩子良好的沟通,后来孩子逐渐开朗活泼,也愿意来上我的课,成绩也提高得较快。上第一次课时,一接触这个孩子才发现她真的不是一般的内向,是极其内向,一个小时下来无论我用什么方法,她都没有开口,我甚至怀疑她是不是语言能力有问题。趁休息的时间,我和咨询师进行沟通,又和学管进行沟通,孩子的语言能力没有问题,这孩子就是这样,和这两个老师也不讲话。我想孩子可能是害怕老师,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于是我跟孩子提出一起下棋、画画,我还画了喜洋洋,请她涂色,可是她还是不出声,也不肯动手去拿笔和棋,但是我在讲话包括讲课时,她都会认真地听,中间我穿插一些小故事小笑话,但是她还是不开口。快下课了,就在我觉得这节课不能与孩子进行良好的沟通可能要失败的时候,孩子却在我提出一个问题后,说出了一个字:“好。”我当时很开心,终于打开了她心理的第一道防线,愿意与我交流了。

二、辅导策略与方法 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学生自身的情况出发,因材施教 (1)了解学生的性格特点:不爱说话、内向型。一个学生上课不停地说话会让老师很头疼,同样一个不爱说话的闷葫芦很多时候也让老师束手无策,这样会让老师对学生各方面的信息了解曲折很多。对该学生的辅导方法是:在每次上课前随便聊聊孩子生活中的趣事,或讲一个小笑话等等,慢慢拉近学生的距离,不会有很隔阂的感觉,颠覆她对老师的排斥的印象,让她觉得老师原来也可以做朋友。下课的时候与学生做做小游戏。久了,一方面学生和老师熟悉了,另一方面也开始认可了这个环境。 (2)了解学生的爱好特长。一开始聊天谈论到兴趣特长之类的,我就问了她,她却立刻回答什么都不喜欢,这让我诧异了半天。这个年龄的孩子,天真活泼,对世界充满好奇,爱交朋友,与小朋友玩。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因为我一直觉得人总是对一些事情抱有别样的兴趣,只是自己没发现。果然几次接触了解后我发现她喜欢和小朋友捉迷藏,做游戏。于是,我也会在课间的时候与她做一些小游戏,增添课堂的乐趣。 (3)了解学生学不好数学的原因:一是孩子可能比较内向,不懂的东西不敢向老师提问,也不敢问同学,所以不会的东西越积累越多;二是一开始没好好学习,基础没打牢,导致后续的学习太吃力,失去了信心。解决方法就是从基础教起,将丢失,遗忘的,没学好的,理解不深刻的慢慢补起来,让其慢慢的对数学产生自信心;同时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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