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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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罗国强

2012-05-11 16:41:30 来源:《兰州学刊》2010年第6期

作者简介:罗国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本文受2009年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国际法哲学的本体研究”

(09ZZKY063)的资助。

内容提要: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有一元论、二元论、协调论三种理论,有转化、并入和准并入三种实践作法。一元论与二元论并非真的格格不入,各国在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上的差异也并非想象的那么大。我国在宪法上没有对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规定,条约在我国的直接效力取决于具体国内法的规制。总的来说,我国在立法上是兼采“一元论”与“二元论”,但更加倾向于“二元论”的。就实践做法来看,我国与世界各国具有相似之处,即某些具有“自动执行性”的条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直接适用。如果中国在宪法上确立条约适用的准则的话,建议直接明确:有且只有具备“自动执行性”的条约才能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其他条约应当被立法机关转化为国内法后适用,法院应当尽量协调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关键词:条约适用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加强,国际条约被越来越多地缔结。由此,对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进行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从而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的关注——因为在审核批准条约的过程中,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应该说是一个经常碰到的国际法基本问题。但是,由于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不重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总是处于轻率略过的状态,对这一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梳理也一直没有做好。这也是在中国入世前后,学者们对于是否应当直接适用WTO规则这一基本问题各执一词的根本原因。而随着中国加入越来越多

的国际条约,这一问题还将继续显现。由此,本文旨在对这一基本问题做一系统梳理。

一、什么是条约的直接适用?

在有关的学术讨论中,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某些国际条约规范是否可以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那么,什么是条约的直接适用呢?

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杰克逊教授认为,“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条约是否可以无须转化,就直接被并入国内法成为国内法体系中的一部分;第二,可援引性问题,即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援引条约来主张权利;第三,规范等级问题,即当条约与国内法相互冲突时,何者优先?[1]笔者认为,如果对前两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话,那么可以认为是已经符合了直接适用性的条件,至于第三个层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其虽然是条约适用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但对条约适用的性质不构成影响。因为实际上,规范等级的问题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都是存在的,而不独由于国内法体系并入了条约而产生,这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直接适用条约,也会存在经过转化的国内法与其他国内法之间的规范等级问题;反之,即使直接适用了条约,关于规范等级的具体规定(不论是条约优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于条约或者其他)都不会影响到条约的直接适用性。比如说,美国在处理国会立法冲突时遵循“后法优于前法”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已被并入的条约与国会立法的冲突,而不管某条约是因为是“后法”而得到较高的规范等级,还是因为是“前法”而得到较低的规范等级,该条约得到了直接适用是不可否认的。此外,笔者认为,可援引性问题不仅应包括个人是否有权在国内法院依据条约主张权利的问题,还应包括个人是否有权在其他国内权力机构直接依据条约主张权利的问题,当然,前者更加具有决定性意义。

有的学者将前两个层面的问题区分开来,把条约能否直接并入国内法归为直接适用(direct application)问题,而把条约是否具有可援引性归为直接效力(direct validity)问题,并认为直接效力以直接适用为前提,但是直接适用

并不必然导致直接效力。[2]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做此区分。因为“直接适用”必然意味着要能为人所用,如果条约只是被并入国内法中,但却不能像一般的国内法那样得到权利主体的援引与权力机构的适用,那么这如何称得上是直接的“适用(apply)”?如果真要区分两者的界限的话,那么也只能说这两者表达了发生顺序不同的两种状态。如果国内宪法赋予了某项条约以直接适用性,那么相应地,该条约在国内就具有直接效力,直接效力是直接适用的必然结果。这一点,可以从目前多数学者[3]、多数国家的法院包括欧共体法院在审判中都未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这一事实中得到映证。

因此,笔者认为,条约的直接适用是指条约被直接并入国内法并且成为当事人向国内权力机构主张权利的直接依据。衡量条约是否得到了直接适用,需要考察条约是否已被并入国内法以及条约是否具有可援引性两方面的问题。

二、适用条约的理论

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学界主要存在三种主张。

第一种是“一元论”,即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持该主张的学者又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回到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问题上,从“一元论”出发,则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国内适用,这被称为“并入”的适用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直接适用”。

第二种是“二元论”,即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在效力上不具有可比性。[5]从“二元论”出发,则国际条约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只能通过成员国依据条约规定来废、改、立国内法的方式在国内间接适用,这被称为“转化”的适用模式。这种模式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间接适用。

第三种主张是晚近出现的,被称为“协调论”,这一主张承认因为国家的存在,国际法难以直接影响国内法,但它又要求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采取一切必要的行为来协调这两种不相吻合的规范。[6]当然,正如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指出的,“协调论”本质上是二元论的。从“协调论”出发,则国际条约虽不能在国内适用,但司法机关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补充和发展国内法以使其尽量与条约的规定相一致,这被称为“准并入”的适用模式。

三、适用条约的实践

(1)采“一元论”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法国、德国、芬兰、波兰、俄罗斯和瑞士等,其中瑞士是典型的“一元论”国家。在瑞士,条约当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并且高于现在与将来的与之相冲突的国内法,但是事实上,只有“自动执行的条约”才能在瑞士被直接援引。[7]对于不能被直接援引的条约,法院会尽量协调。其他采“一元论”的国家的作法也与之类似。

(2)采“二元论”的国家。这些国家主要是诸如英国、苏格兰、北爱尔兰、澳大利亚这样的英联邦国家,其中英国是典型的“二元论”国家。在英国所有条约都必须经过补充立法才能得到适用,但是法院在处理涉及条约适用的纠纷时,会争取对国内法和国际条约进行协调。正如丹宁勋爵所指出的:“公约……的条文是很难应用的”,“最好还是坚持我们自己的法律和原则,只把公约视为处理疑难案件的指导”,“如果在我们的法律中有不明确之处,那么法院即借助公约来释明含糊和不明之处,并总是设法使我们的法律同公约相一致”。[8]而澳大利亚学者不仅在“二元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较为新颖的“协调论”,该国还对条约采取了“准并入”的适用模式,即尽管条约必须借助国内法的转化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但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有权以某种方式,用条约来解释国内法,使后者尽量于前者保持一致,除非条约的规定明显地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9]

(3)混合采用“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国家。美国是这类国家的典型。一方面,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所缔结的条约为合众国最高法律(当然,这只是指条约高于普通法和州法,而不是指条约高于宪法和其他国会立法);另一方面,美国将条约划分为“自动执行”与“非自动执行”两类,只有自动执行的条约才可在国内直接适用,非自动执行的条约须通过补充立法来适用。在条约被认定为“非自动执行”的情况下,如果执行条约的国内立法表述明确,法院就不再审查条约;反之法院将进行审查,即使该国内立法未曾提及有关条约,结果是不明确的国内立法将被依照条约来解释。[10]

四、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宪法未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做出规定,《缔结条约程序法》仅规范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尽管有的学者主张在该法中规范这一问题(因为这至少比修宪更为容易),但这一主张并不具有可行性。

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我国则存在一些关于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条约在一定条件下(通常是国内法与条约的规定不一致且我国未做出保留)有直接适用性,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因此在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广泛的领域,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条约可以被直接适用。

同时我国也采用了将条约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以间接适用的作法,如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就与1948年《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再如我国于2001、2009年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从而使国内法的内容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中国入世承诺)的规定实现一致。

可见,条约能否在我国直接适用,取决于具体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时,我国的司法系统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依据《民

事诉讼法》以司法解释明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我国的直接效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缺乏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法院也往往会考虑条约的规定,甚至直接适用某些条约。[11]

五、结论

实际上,一元论和二元论是学者试图解释国家适用条约的不同作法而产生的,一元论有利于条约适用的简捷性,但是确有大量的条约因其表述方式偏原则等原因而无法在国内直接适用;二元论可以为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提供准确明白的国内法载体,但是确有部分条约因为自身表述足够明确等原因是能够在国内直接适用的,对这部分条约也实行转化,不仅显得比较僵硬,而且浪费立法资源。

尽管一元论与二元论常被认为是格格不入的,但综观各国宪法,实际上大多既包含一元论因素又包含二元论因素;尽管各国在法律制度、司法程序等方面有千差万别,但在条约适用的问题上,最终结果却惊人地相似。即,有且只有具备“自动执行性”的条约才能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并且“准并入”的协调方法在各国法院都得到一定程度的适用。

比较权威的对条约直接适用性,即“自动执行性”标准的概括是:(1)条约不需国内法履行行为即可执行或有效;(2)条约规范表述清楚、明确,可在国内层面产生具体法律后果,缔约国在履行条约时在实质问题上没有余地;(3)条约赋予了个人以权利和义务,而不仅仅要求国家作出、容许或停止某些行为。

[12]

总之,一元论与二元论并非真的格格不入,各国在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上的差异也并非想象的那么大。从我国仅在较少的法律中规定了条约的可直接适用性,以及这些法律对直接适用条约都作了严格限制来看,我国在立法上是兼采“一元论”与“二元论”,但更加倾向于“二元论”的。就实践做法来看,我国与世界各国具有相似之处,即某些具有“自动执行性”的条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得到直接适用,法院会尽量协调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而如果日后中国在宪法上确立条约适用的准则的话,笔者建议直接明确,有且只有具备“自动执行性”的条约才能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其他条约应当被立法机关转化为国内法后适用,法院应当尽量协调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注释:

[1]See John H. Jackson, 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and the WTO---Insights on Treaty Law and Economic Relations, 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301-304.

[2] 参见陈卫东:《论WTO协议的直接效力》,载黄进等主编:《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法的发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51页;又见张智勇:《论关贸总协定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第225页。

[3] 具体可参见李兆杰:《条约在我国国内效力若干问题之探讨》,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269—279页;韩燕煦:《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万鄂湘、王光贤:《国际人权条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均载于朱晓青等主编:《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286—300页。

[4] See https://www.360docs.net/doc/a517243251.html,uterpacht, International Law, 1970., Vol.1, p.168

[5] 参见:《奥本海国际法》,中文译本,1981年,上卷,第一分册,第24-25页。

[6] See O’Connell, O.P., International Law, (1970. 2rd ed.), Vol.1, pp.43-46.

[7]See Anthony Aust, 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 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50.

[8] See Lord Denning, What Next in The Law , Butterworths 1982, pp.321-322.

[9] 参见Ivan Shearer:《国内法院对国际法的查明与适用》,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第95页。

[10] See R. Higgins on United Kingdom Practice in Jacobs and Roberts(eds.), The Effect of Treaties in Domestic Law(1987), pp.123-39; Oppenhein, pp.60-3; I. Sinclair, The Principles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and Their Application by the English Courts’ICLQ(1963), pp.508-51.

[11] See Qingjiang Kong ,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35 NO.6(2001), pp.1207-1208.

[12] See Gloria.C, Volkerrecht und Landesrecht, in Ispen, 1.(ed.), Volkerrecht(3rd ed.,1990),1071-1180,1090-1.

国外工控机技术发展趋势国内发展概况与策略

国外工控机技术发展趋势国内发展概况与策略 机械工业基金会 段明祥 一、国外工控机发展趋势 1.工控机发展的几个热点问题 (1)现场总线 现场总线是连接设置在工业过程现场的仪表与设置在控制室内的控制设备的数字化、双向、多向通信网络。它具有消除了4~20mA 信号传输瓶颈现象等很多优点,意义深远,因此受到国际上自动控制、仪表产业、计算机产业界的高度重视。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目前,较为流行的现场总线有FF 、PRO F I BU S 、CAN 、L on W o rk s 、HA R T 。已将FF (F ieldbu s 、Foundu ti on )和HA R T 列入国家“九五”攻关项目。 收稿日期:1998-09-21 (2)IPC 因PC 机硬、软件资源丰富、产量大、价格低、质量高,为广大技术人员所熟悉和认可。家用电脑逐步成熟。目前,PC 机占通用计算机95%以上。这是工业PC 热的基础。搞工控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自然想赋予PC 总线更高的使命,拟让它在过程控制、制造自动化、楼宇自动化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3)PC I 随着CPU 性能的不断提高,总线结构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①ISA 总线,又称A T 总线;②M CA 标准;③E ISA ;④局部总线,局部总线有两种标准;V ESA (VL )和PC I ,这两 个总线的数据宽度均为32位,并可扩展到64位,数据传输率132M B ~264M B S ,但VL 总线受CPU 时钟频率的限制,只为In tel 486芯片所专用,而PC I 总线是一个经济实用的高性能总线。现PC I 不仅用于PC 机,而向通讯等很广泛领域扩展。 2.DCS (分散型控制系统) 当前工业控制计算机仍以大系统、分散对 象、连续生产过程(如:冶金、石化、电力等)为主,采用分布式系统结构的分散控制系统仍在发展。由于开放结构和集成技术的发展,促使大型分散型控制系统销售增加。DCS 1997年销售为45亿美元。世界上主要DCS 供应商为:Hon 2eyw ell 、B ailey 、W esting 、Hou se 、ABB 、Foxbo ro 、Siem en s 、EU RO 、横河、日本、山武霍纳威尔等。 在工控机中DCS 是受计算机技术影响最大、反应最快的一种。DCS 主要发展趋势为: (1)DCS 向综合方向发展 由于标准化数据通信链路和通信网络的发展,将各种单(多)回路调节器、PL C 、STD 总线、工业PC 、N C 等工控设备构成大系统,以满足工厂自动化要求,并适应开放化的大趋势。 (2)DCS 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由于数据库系统、推理机能等的发展,尤其是知识库系统(KB S )和专家系统(ES )的应用,如自学习控制、自适应控制、远距离诊断、自寻优等,人工智能会在DCS 各级实现。和FF 现场总线类似,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智能设备,如智能I O 、智能P I D 控制、智能传感器、变送器、调节器、执行器、智能人机接口、可编程调节器相继出现。 (3)DCS 工业PC 化 由IPC 组成DCS 成为一大趋势,PC 作为DCS 的操作站或节点机已经很普遍,PC PL C 、PC STD 、PC N C 等就是PC DCS 的先驱。 (4)现场总线FF 与DCS 现场总线FF 的优点:①消除了4~20mA 信号传输的瓶颈;②减少了电缆配件及安装、维修费用;③提高了检测精度和鲁棒性;④增强了控制系统的可靠性与自治性;⑤为用户提供更多的功能;⑥用户拥有仪表等产品的选择权;⑦产生先进的新型现场仪表,赋予现场仪表许多新的先进功能;⑧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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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至南北朝时期我国领先于世界的科技成就及地位,1、蔡侯纸,东汉蔡伦改进造纸术,后传入朝鲜、日本,以及中亚、北非和欧洲,推动了世界文化的发展,也为印刷术的发明准备了条件。2、地动仪。东汉张衡发明的地动仪是世界上第一台地动仪,可以准确地测定地震方位,欧洲知道18世纪才出现类似的地震仪。3、圆周率。南朝宋祖冲之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圆周率精确到小数点后7位数字的人,这个数值早于欧洲1000多年,被称为“祖率”。4、“祖公理”。祖冲之的儿子祖暅之曾推算出计算球体积的公式,现代人称之为“祖公理”,直到17世纪,一位意大利数学家才重新推算出此公式。 隋唐文化灿烂辉煌,它不仅达到了中国古代封建文化史上的高峰,而且处在世界发展的领先。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艺术、音乐等都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如果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比作一个抛物线,唐朝无疑实在最高点,以后再也没有那个时期可以达到或超过。 宋朝时期,在政治上,由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增加了文官的职务;同时,削减的军队的数量已经军费开支。但造成了宋代军事力量的弱化和冗官,冗费的局面,这为后世朝代统治提供了借鉴。 经济上,宋朝的商品经济发展已达到了封建统治下经济发展的顶峰,打破了市坊界限,开放集市,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纸币'交子',都推动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文化上,受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宋朝思想非常活跃,尤其是以朱熹等人为首的理学思想家提出的抑制人的私欲和三纲五常等思想对后来封建专制统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浅谈中国品牌国际化的现状和发展模式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有170多类产品的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但却少有世界水平的品牌。在2006年度《世界品牌500强》中,美国有245个,法国有46个,日本有44个,而我国只有6个,是典型的“制造大国、品牌小国”。中国的企业要真正成为世界上的强者,产品生产的经营活动走向世界市场已是历史的必然趋势。中国企业要对中国品牌国际化的现状进行分析,做出正确的对策,才能有利于实现品牌的国际化。 关键词:国际化模式困难对策

目录 引言 (1) 一、品牌国际化定义和衡量标准 (1) (一)品牌国际化定义 (1) (二)品牌国际化衡量标准 (1) 二、中国品牌国际化的现状 (1) 三、中国品牌国际化的发展模式 (2) (一)品牌国际化模式 (2) (二)品牌国际化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2) 四、中国品牌国际化面临的难题 (3) (一)中国品牌的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否经受住考验 (3) (二)中国品牌赢得国际消费者的信任艰难 (4) (三)文化差异是中国品牌国际化的又一个障碍 (4) 五、中国品牌国际化对策 (5) (一)中国品牌的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必须经得起考验 (5) (二)必要刻意地和有意识地去渲染自己品牌的中国背景 (5) (三)品牌国际化的本土化运作 (6) 六、参考文献 (7)

浅谈中国品牌国际化的现状和发展模式 引言 商务部发布的报告表明,全国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不到20%,自主品牌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低于10%,称得上世界名牌的更是寥寥无几。 另外,我国品牌价值也不高。根据《商业周刊》网站公布的2006年度全球最佳品牌百强排行榜,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为670亿美元,微软的品牌价值为569.3亿美元,仍然没有中国企业入围全球最佳品牌百强。 我国现有的品牌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努力建树品牌,并尝试国际化策略。这些企业走出国门,打入国际市场,在海外建立研发、生产、营销机构,立志于成为国际品牌,比如我国的海尔和联想。第二类:有意建树品牌,但还力不从心。这类企业已为产品注册了商标,但因管理水平有限,资金实力不足,未能创出自己的国际品牌,比如我国的众多中小服装出口企业。第三类:没有品牌意识,只有生产、销售观念。这类企业认为当前发展品牌是务虚,缺乏现实意义。 一、品牌国际化定义和衡量标准 (一)品牌国际化定义 品牌国际化是指在保持品牌核心价值不变的情况下,用相同的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进入品牌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品牌营销,以扩大品牌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和地区覆盖率的方法和策略。 (二)品牌国际化衡量标准 1.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品牌评估的价值 3.企业经营国际化的比重 4.品牌国际化经营的时间 5.品牌国际化的区域分布 6.品牌国际化的输出方式 二、中国品牌国际化的现状 1.企业在品牌投入的资金普遍较低 2.品牌的投入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偏低 3.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品牌意识在提高,基础平台搭建比较完善 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断提升,但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程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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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中国国际地位的变化 国际地位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是该国在与其他国际行为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国际力量对比结构中的状态。衡量和评估一国国际地位主要看两方面因素。一是综合国力。综合国力是评价一国国际地位的根本依据;二是外部世界。一国所面临的外部世界是影响该国国际地位的重要外部因素,包括国际环境和外部联系。 我们应该如何理性地认识中国国际地位的变化,如何解读和把握这种变化的意义和启示? 一、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上升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客观地讲,中国现在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活跃的一支力量。从纵向看,中国正处在过去几个世纪发展最快的时期;从横向看,中国的发展变化正对世界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变化一:国际地位提升的基础是综合国力增强 中国找到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将现代化规律和本国国情有机结合,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与世界的关联度空前增强。中国广泛参与全球和区域合作,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2007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首次超过美国,跃居世界首位。2008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近22%。 变化二:中国成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力量。 中国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措施,不仅对本国经济、而且对区域经济乃

至世界经济都产生了积极影响。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全球经济衰退,为应对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果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形成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这些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对缓解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增强信心、稳定预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运行中积极因素不断增多,国民经济企稳回升。 总的看,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凸显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世界的目光逐渐聚焦中国,越来越多地关注中国将以什么样的姿态处理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二、世界怎样看中国国际地位的变化 无论是在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无论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还是企业高管、商界领袖,人们在感叹中国奇迹的同时,都在关注着中国的国际地位发展走向。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美国国内日益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美国人认为,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已经今非昔比,不是一般的大国,而是世界大国。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国际政治经济安全秩序重构的过程中,几乎都需要中国发挥作用,甚至是主导性的作用。在朝核、伊朗核等重大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上,中国都发挥着重要的甚至是关键的作用,可以说,解决当今世界的国际问题都需要中国的参与。 三、提升中国国际地位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品牌国际化的战略思考

中国品牌国际化的战略思考 摘要 品牌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世界经济呈现出市场国际化、企业跨国化、资本多国化和竞争白热化的态势,品牌国际化成为了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本文首先简单阐释了企业品牌国际化的基本概念,对品牌的概念和功能进行了简单的说明。然后对我国企业品牌国际化的必要性进行了理论分析,探讨了中外企业品牌国际化道路的经验与教训。最后对中国企业的品牌国际化战略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品牌品牌战略国际化

ABSTRACT The global branding is the output of economic internationalization. Since it has entered the 21st century,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s accelerating and the world economy demonstrates the symbol of market internationalization, enterprise transnational, capital multi-countries and competition superheating and the br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turns into an important developmental strategy for an enterprise and even a nation. This article explained the basic concepts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enterprise brand, brand concept and function of a simple explanation. Then on the necessity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our enterprises brand theory, analyzes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to internationalize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the road. Finally the brand strategy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hina enterprises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brand brand strategy internationalization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效力

论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姓名:张袁袁 学号:2014 日期:2015年7月20日

摘要 (2)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2) 1、“一元论”说 (2) 2、“二元论”说 (3) 二、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3) 三、国外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实践 (3) 1、转化方式 (3) 2、纳入方式 (4) 四、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的现状 (4) 1、中国对国际条约的接受无明确宪法规定 (4) 2、中国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尚未明确 (5) 3、我国法律对国际条约适用作原则性规定 (6) 五、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上的法律建议 (6) 1、国际条约入宪法 (6) 2、确立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 (7) 3、以转化方式为主,纳入方式为辅,规范条约适用方式 (7) 六、结语 (8) 七、参考文献 (8)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际条约的签订数量明显增多,尽管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对于国际条约的问题,并没有制定完善的国内法予以认定。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密切,国际纠纷是益增多,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显现出来,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需要不断的跟进,从而提高我国对国际条约的认识深度与践行能力。本文将借鉴国外对国际条约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并简单分析我国当前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现状,以此提出自己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拙见。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条约;国内法适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传统国际法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的观点。可总结为“两派三说”,“两派”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三说”即“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① 1、“一元论”说 “一元论”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的主张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因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的规范,而国际法的规范效力来源于群体国家意志,国内法规范来源于国家意志,由此直至一种终极的、无法从更高的规范中获得效力来源的基础规范,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②该理论来源于康德哲学。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其效力、渊源是国内法,国家作为主权实体,有权支配国际法,这种学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 ①《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的制度僵化及其解决》彭岳中国法学2014-08-09 期刊 ②《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王红坤孙希尧2012/08/中总第374期

控制论的发展

EA 产业市场业界&市场 32 | 电气时代2005年第11期 科学史上,一个简洁明了的基本原理,常常需要长期的实践和积累,历经千百次的失败和成功,从而达到某一升华的阶段,才能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然后渗透到其他学科中去。自动化技术与其基础理论——控制论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的。开环控制的基础理论相对来说比较简单,闭环控制比较复杂,至今仍处迅速发展时期,吸引了众多学者关注。虽然有形形色色的数学理论被应用到控制论中来,但它的基本原理只有3个:扰动控制、负反馈控制和复合控制。经过长达数千年的发展,直到20世纪中叶,人们才从众多的自动化技术中概括出这3大基本原理,然后主观能动地应用它们去建造各式各样的自动化装置,以此实现办公自动化、无人工厂、农业自动化和家务劳动自动化等等,才形成今天强大的社会生产力,把人类推进到一个崭新的时代——自动化时代。可以说没有控制论的建立和发展,就没有今天发达的自动化技术。 指南车、调速器 早在发明指南针之前的公元1020年,我们的祖先用木质齿轮系制造了一部车子,车上设一“仙人”。开车前,把“仙人”的手指方向调为指南。开车后,不管车身怎样转弯抹角,“仙人”的指南方向始终不变,这是一项伟大的发明。但是它的工作原理是什么?没有概括出来,就失传了,没能对当时的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直到20世纪60年代,自动化技术发展到相当高水平之后,人们才知道它的工作原理是扰动控制原理。原理简单,但很实用,许多小型发电机常常用它来设计电压自动调压器,结构简洁,运行可靠。  1788年瓦特研制出蒸汽机离心式调速器,它能保持蒸汽机转速基本不变,才有工业应用价值。但是历经70多年的不断改进,不但没有达到人们预料的结果,反而“晃动”起来,令人费解。因为根据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人们尚不理解有一定的内“摩擦”,正是一个系统能够稳定工作的充要条件。“晃动”震撼了新生的资产阶级社会,吸引了很多著名的工程 师、物理学家和数学家的兴趣。但是只有理论基础极为雄厚扎实的英国物理学家,也是创立电磁波理论的科学家J.C.麦克斯韦尔(Maxwell)才能把蒸汽机晃动现象变成线性微分方程来研究,这是人类第一次把自动化技术中出现的晃动问题变成数学问题来研究。经1877年英国人E?劳斯(Routh)和1895年德国人A?霍维茨(Horwitz)两人各自独立的研究,把特征方程的系数排成一系列不等式,并指出只要满足这些不等式,该系统就是稳定的。不需要去解特征方程的根了,终于形成了现在任何一本自动控制原理课本都要讲的基本理论,代数稳定判据。 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前后20多年,科学理论的建立是非常艰巨的。 从瓦特蒸汽机出现的晃动问题中形成的代数稳定判据,不仅解决了蒸汽机稳定问题,而且适用于分析所有低价线性微分方程描述的系统的稳定性问题。即特殊性中含有普遍性,普遍性也必然寄寓在特殊性中。从局部出现的问题,再扩展到其他领域,就形成了社会生产力,代数稳定判据的建立,稳定并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电子管放大器和奈奎斯特频率法 1915年,美国贝尔电话实验室为了敷设从纽约到旧金山的长途电话线,遇到大量的技术困难,其中最为关键的技术是长距离输送电话信号时,伴随出现信号衰减和畸变两个问题。这是两个相互关联而且又必须同时加以解决的技术关键。1927~1932年,在该实验工作的H?布莱克(Black)和他的同事们,应用负反馈原理基本上解决了非线性畸变,但又出现另一个问题—振荡,即输出信号忽强忽弱。1932年,同在该实验室工作的H?奈奎斯特(Nyquist)成功地解决这一关键技术,创立了奈奎斯特频率法,奠定了自控原理最基础的工作。频率法的出现是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分不开的,因为电力工业需要对正弦函数的电信号进行网络计算,建立了复数运算和复变函数论,这就为频率法的建立准备了数学工具。 奈奎斯特的频率法的重要贡献在于, 不用解微分方程,它可以利用物理上可以测量的开环系统频率持性来判别闭环系统的稳定 控制论的发展 □项国波

结合国际形势新变化,谈谈如何进一步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 形势与政策

结合国际形势新变化,谈谈如何进一步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 认识国际形势的新变化 当前,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正发生着极其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一 方面,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另一方面,对外联系愈益密切,各种信息愈益畅通,我们遇到了不少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这一形势下,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分析当前国际形势变化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更有效地开展国际斗争,就成为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 一、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国际形势的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是造成国际形势不稳定的最主要根源。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当今的世界毕竟不是美国一家可以独霸天下的,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力量还在继续增长,多极化趋势仍在曲折中进一步发展,国际形势总体上继续趋于缓和,我们对于国际局势的一些基本判断仍然是站得住脚的。这就是说,当前国际形势发展仍为我国坚持不懈地开展和平外交,在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内一心一意地进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机遇。应把国际形势上述两方面的情况向大家讲清楚,使干部和群众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既要认识到当前形势的主流及我国面临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增强信心,抓住时机,坚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同时也要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形势的复杂性、多变性、不可预测性及我面临的挑战,时刻保持忧患意识。 二、如何辩证看待多极化和全球化问题 世界走向多极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多极化趋势在各个层次和领域的发展,既反映出当代国际关系的深刻变化,也符合时代进步的潮流。它有利于抑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利于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但是全球化也是一把双刃剑。全球化不能自动促成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相反,它拉大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美国等西方国家利用全球化,弱化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强化由其主导的国际秩序。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全球化的发展也给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崛起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经受住了亚洲金融危机的考验,表明我们完全有能力应对全球化的挑战。目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步伐在加快,这是我国在应对全球化问题上作出的一个战略性选择。 三、如何看待当前尖锐复杂的国际斗争 中国的崛起成为冷战后国际形势发展中一个意义深远的重要因素。国际反华势力从根本上不愿看到我发展壮大,利用台湾、西藏、“人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 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而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时,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国际条约”的法律,只是把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

国内外油气勘探理论和技术研究现状

国内外油气勘探理论和技术研究现状 一、国外油气勘探理论和技术发展的现状 1、国外油气勘探理论进展: “合油气系统”概念是石油天然气地质学与系统科学相结合的产物,由美国石油地质学家M G Dow在1972年在AAPG年会上首次提出后,后来经Perrodon(1984),Demason(1984),Meissner(1984),Ulmishek(1986)及Magoon(1987、1988、1989)等人补充、修改而完善,认为:“含油气系统强调特殊烃源岩与形成石油聚集之间的成因关系,盆地研究强调构造凹陷及所包含的沉积岩,而不考虑与油藏的关系,对含油气区带和远景圈闭的研究强调应用现有的可行的技术或方法探测出现今存在的圈闭”。含油气系统一词代表了所有形态的烃类(固态的、液态的和气态的),而系统则代表了所有相互关联的基本要素(烃源岩、储集层、盖层和上覆岩层)以及所有成藏作用(圈闭的形成、石油的生成一运移一聚集)。 “层序地层学”概念早在1948年Sloss,Krumbein及Dapples等就提出了。后经Vail(1977,1988),Payton(1977),Posarnentier(1988),Galloway(1989),Sagree(1988),Wagoner(1988)等人进一步完善,层序地层学理论进入到系统化与综合化阶段,形成经典层序地层学理论(Vail and Posamentier,1988)和成因层序地层学新学派(Galloway,1989)。以最大水进面(海泛面或湖泛面)泥岩作为层序边界,强调在海平面或湖平面从下降到上升所完成的进积—退积—加积作用过程,形成一个完整的成因地层单元,层序内部具有向上变粗再变细的演化序列;1994年,Cross等提出了高分辨率层序地层学,根据基准面旋回原理和可容空间变化原理,揭示基准面旋回层序与沉积动力学和地层响应过程的关系,研究相对应的沉积相演化序列,预测有利储集砂体的产出位置和发育情况。2002年AAPG年会对层序地层学研究新进展进行总结,主要为:①提出运动学层序和体系域、地球半径周期性变化引起的深海盆地千米级规模的海平面变化、深海页岩层序识别和陆架边缘崩塌基准面及崩塌层序等新理论,提出气候变化是高频层序形成的主控因素,验证了米兰柯维奇旋回中40×104a离心率周期造成海平面变化的理论;②在碳酸盐岩层序地层学、成岩作用与层序地层学关系研究方面以及层序地层学在含油气系统、团闭预测、储集层和油气藏精细描述、烃源岩预

论文:如何看待中国国际地位新变化

试述中国发展道路的世界意义 中国发展道路的世界意义,是中国国际地位的一种体现,世界意义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是该国在与其他国际行为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国际力量对比结构中的状态。 在过去的30年尤其是21世纪以来,中国综合国力大幅度增长,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明显提高。在世界形势的发展变化中,中国越来越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尽管世人在评论中国时会有不同的声音,持不同的立场和态度,但世界越来越关注中国。 如何看待中国发展道路的世界意义,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中国国际地位新变化的表现和特点: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国际地位出现较为显著和重大的变化。客观地讲,中国现在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活跃的一支力量。从纵向看,中国正处在过去几个世纪发展最快的时期;从横向看,中国的发展变化正对世界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中国成功举办奥运会之后,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国与世界紧密相联、深入互动的关系表现得更加明显。 1、中国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上升 第一,经济实力地位显著上升。进入21世纪中国在世界经济的排位几乎是一年上一个名次,2008年跃居世界第三大经济体,2009年或2010年可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外汇储备跃居世界第一,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经济总量在2008年达到4.4万亿美元,这一实力地位的变化奠定了中国国际地位变化的基础。在此轮经济危机中,中国的表现也提升了自己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第二,除经济实力外,中国的军事、科技、软实力也持续上升。军事上,中国的投入较之前有很大提高,使中国的海军、空军等实力比20世纪90年代有显著的提升。科技上,航天活动取得突破性的进

如何认识中国国际地位的变化

如何认识中国国际地位的变化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日益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不仅是地区性的也是具有全球性影响的大国,国际地位得到显著提高。 关键字:国际地位、挑战、机遇、力量 国际地位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是该国在与其他国际行为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国际力量对比结构中的状态。衡量和评估一国国际地位主要看两方面因素:一是综合国力.二是外部世界。中国现在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活跃的一支力量。从纵向看,中国正处在过去几个世纪发展最快的时期:从横向看中国的发展变化正对世界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一、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上升 1.国际地位提升的基础是综合国力增强 (1)中国找到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将现代化规律和 本国国情有机结合,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中国与世界的关联度空前增强。2007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首 次超过美国,跃居世界首位。2008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近22%。 (3)其他主要力量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而实力地位发生变化。美在伊战后国 际形象和软实力受损,其秘密监狱、虐待战俘等行径使美国“民主、自由、法治、人权”旗手形象大打折扣,国际地位和声誉下降。 2.中国成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力量

(1)中国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措施,不仅对本国经济,而且对区域经济乃至世 界经济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在美欧日经济衰退的情况下,世界普遍寄希望于中国率先走出危机带领世界经济复苏。 (2)国际社会高度评价中国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的积极姿态和果断行动。 3.中国深入参与国际体系调整,将牵动世界格局走向 国际金融危机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拉开序幕。。 4.“中国模式”等软力量大幅提升,推动发展模式多样化 二、世界怎样看中国国际地位的变化 无论是在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无论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还是企业高管、商界领袖,人们在感叹中国奇迹的同时都在关注着中国的国际地位发展走向,关注中国将以什么样的姿态处理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1.美国:中国崛起是大势所趋,更重要的是,当前在国际政治经济安全秩序重构的过程中,不仅离不开中国,更需要中国发挥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2.欧洲:欧盟“中国观”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接受中国“历史性的崛起”的同时,开始对中国“讲条件”。 3.周边国家:高度评价中国的发展成就以及中国在周边地区的积极作用,希望中国发挥更大作用,承担更大责任。 4.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模式”关注度日益上升,把中国发展当作自身新机遇,同时也担心竞争的一面。 三、提升中国国际地位的机遇与挑战 1.全面认识中国国际地位的复杂性

中国品牌国际化战略

中国品牌国际化战略 一、国内品牌国际化的困境 毋庸讳言,中国本土品牌在国际竞争中存在的劣势也是相当明显的。中国品牌国际化的烦恼有四:一是品牌的弱势,与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强势品牌相比,中国几乎所有的品牌都是弱势品牌。在各个行业和领域都有强势国际品牌存在,有些品牌已经经营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这些品牌在消费者心智中的地位十分稳固,新品牌进入的成本非常高,被消费者接受的难度非常大。二是实力弱、资金不充分,品牌建设需要的周期较长,投入也大,即使是中国最优秀的企业,相对于国际强势品牌,实力也是偏弱的。三是缺乏国际化的人才和经验,就目前现状而言,大部分中国企业缺乏一支熟悉外国市场运作规则、了解外国客户需求、拥有全球运营经验又熟悉本企业文化的管理团队,这是中国品牌走向国际化的最大瓶颈。四是认知导致的障碍,低价格、质量一般、缺乏科技含量是国际消费者对中国整体产品的普遍认知,这对中国企业塑造在国际竞争中重新塑造品牌形象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虽然中国本土品牌在国际竞争中存在上述的劣势,但是中国品牌如果充分发挥自身的竞争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还是非常有机会的。那么中国品牌如何能以小博大、以弱胜强,如何才能具备强大的国际竞争

力?笔者认为,清晰的战略思维是国际化竞争致胜的关键,这也是品牌国际化的基础。 二、“从产品到品牌”的战略思维 在实践中,中国品牌参与国际竞争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跨国公司模式。以“海尔”为典型代表,在海外直接建厂,实现了生产、人员、营销、研发、设计的当地化。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公司资金、科研人才和科研实力雄厚,公司运作的国际化程度高,企业熟悉投资国的金融政策和企业运作规律,并且对投资国的民风民情做过大量的前期调研,否则,冒昧进入不熟悉的市场,往往会付出惨重的代价;第二种方式是海外并购模式。以“联想、TCL”为典型代表。比如,联想并购美国的IBM就是比较成功的海外并购。这种通过并购海外的成熟品牌,利用原有品牌的影响力、渠道、人才进入国际市场,是一种比较好的国际化战略选择;第三种方式是OEM加工出口模式。我们先来看一下何为OEM。OEM与现代工业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些著名的品牌商品制造商,常常因为自己的厂房不能达到大批量生产的要求,又或者需要某些特定的零件,因此向其他厂商求助。这些厂商就被称为OEM,即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中文翻译为“原始设备生产商”。如将之引申到IT领域的话,则表示那些进行代工的生产商。例如CPU风扇,Intel或AMD 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它们通常会找像日本三洋公司这样的专

国际私法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先决问题 答:所谓先決问题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 2. 转致 答:转致,也叫“二级反致”或“转据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但乙国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是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应适用丙国法:如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法律(实体法),即为转致。 3. 分割制 答: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目前,采取区别制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美国、比利时、法国、卢森堡、保加利亚国、泰国、智利等 4. 诉讼费用担保 答:诉讼费用担保,一般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内国的法律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预先提供定的财物作为担保,以保证日后败诉时不致逃避缴纳诉讼用的义务。实际上就是为防止当人滥用诉权、给内国法院及被告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对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或在外国有住所者的诉权一种限制性的特殊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各国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有哪些? 答: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在排除适用外国法所起的作用,立法中的表述方式上大致有三种:(一)直接排除方式。这种方式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依冲突规则指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该外国法不得适用。(二)间接排除方式。这种方式只规定内国法必须直接适用或者明确指出在内国具有绝对的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三)合并排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在一个法律中,及规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不予适用;又规定某些法律具有绝对的、普遍的效力,没有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控制理论及智能控制论的发展与现状

控制理论及智能控制论的发展与现状 【摘要】控制论涉及面很广,研究许多不同领域对象的控制问题,也用了各种比较高深的数学工具,文章拟以通俗的语言,简明的介绍了控制理论及其智能控制论的基本思想、基本问题和主要方法,系统的叙述了控制论和智能控制论的发展历程并讨论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控制论;智能控制论;神经网络;系统辨识 1 引言 控制理论经过数十年世界范围的发展,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其中一些研究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已经成为成熟的独立学科,还有一些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繁荣昌盛,大大促进了控制理论的发展,完成了历史的使命,现在看其本身的理论及应用价值却是有限的。当前,控制理论已渗透到几乎所有工程技术领域,新的问题、专题及学科分支大量涌现,五彩缤纷。但也会使人有目不暇接,无所适从之感。当前,高新技术的发展提出了形形色色的新问题,难度大,急待解决.面对这些新问题,现有的控制理论常常显得无能为力,使得一些问题甚至等不及理论上的准备及指点,已在实际中用各种技术手段着手加以解决。 在这样的形势下,本文对控制理论的发展及现状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与探讨,了解主线索及脉络,以便在对未来的发展做探索时能有所帮助。 2 “控制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核心内容 在20世纪中叶,各学科正处于交叉渗透时期,而且各门学科的边缘区域及其交叉点,正是等待开垦的科学领域。恰如控制论创始人维纳(N.Wiener)所讲的:“在科学发展上可以得到最大收获的领域是各种建立起来的部门之间的被忽视的无人区。”正是基于这种思想,维纳与信息论创始人申农、计算机创始人图灵以及神经学家等进行多次讨论、交流、合作,于1948年发表了《控制论—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讯科学》的著作。论述了控制论的一般方法,推广了反馈的概念,为控制理论这门学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维纳的控制论中,可以总结出3个最基本而又重要的概念:信息、反馈和控制,此即为控制论的三要素。 反馈的概念是于1920年首先出现在贝尔电话实验室的文献中,后经维纳的引入,逐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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