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力救济

论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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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力救济

作者:李雪宁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04期

摘要私力救济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长期以来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私力救济对公力救济的实施起到必要的补充作用,私力救济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但事物皆有两面性,私力救济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不规范性。在法治道路的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私力救济价值的两面性,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而非一概禁止,将其规范在

一定合理范围之内加以肯定、发展,并提升到法律层面思考,探寻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私力救济成本分析规范制度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私力救济方式作为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对于提高效益、实现正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在某些情形下,对权利的保障比公力救济更直接、快捷,更能体现当事人的主体性,对于受害人来讲更具实效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容易吸收不满和贴近人性.因此,有必要将游离状态的私力救济纳入法治轨道,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满足

民众的合理预期。私力救济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国家对私力救济加以肯定的同时,应当对私力救济加以规范化,实现对私力救济的监督、引导和管理,防止私力救济的滥用。目前,对私力救济的规制主要有:自助行为正当化、自救行为法制化、调解法律化和“私了”制度化。

1私力救济的概念分析

实体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对于私力救济一直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私力救济的表达多种多样,类似表达有自力救济、自力救助、私立救助、自理救护、自助救济、自立救济等,其他相关术语还有自助、自救、自卫、“私了”、自决、私刑……了解一个法学名词,就应该先从它的概念入手,虽然私力救济的概念在不同的学者严重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其中的中心思想应该是一致的。

私力救济的表达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主体上不仅包括权利人自身,同时也包括当事人所求助的其他主体。二是在目的上不仅包括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包括社会公益。诉讼法学者一般认为,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包括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依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部分诉讼法学者把民事纠纷解决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和解、调节、仲裁这些群众性解决办法属“自力救济”范畴,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民事诉讼属“公力救济”范畴。这种观点把除公力救济以外的其他解决方式纳入了私力救济的框架,是对私力救济最广义的理解。从纠纷解决角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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