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防规定(截止于2014.5.31)

标题: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区和新城、建制镇、中心村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定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

(二)按审批权限审核防空地下室项目;

(三)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

(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组织战时统一调配;

(五)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并组织易地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 9层(含)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4%至5%,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凡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各区域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别、等级及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交纳的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第八条新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及临时性民用建筑,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程序: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

1.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通知书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2.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纸质及电子版图件);

3.建设用地内现有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证明。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出具《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申请人根据意见书要求进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意见书及规范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凡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民用建筑须补办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应同时补办人防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体系。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平时使用

单位必须事前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维护管理和使用及平战转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可进行一般技术性变更;降低或提高防护等级标准和战时使用用途及改变结构、布局,属于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到原审核批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安装的各种防护设备(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并应提前或与地上建筑同时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在90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逾期不报送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防空地下室修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评为优良的,可按国家规定

的比例,从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提出经费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

(二)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及其防护设备设施的;

(三)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影响使用效能的;

(四)向防空地下室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

(五)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或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

(六)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

(七)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废止。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30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各区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别、级别及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

天津市各区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类别、级别及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区域范围类别等级

修建

比例收费标准(元/㎡)

市内六区甲类5级/6级5% 2000

塘沽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甲类5级/6级5% 2000 新城、建制镇甲类5级/6级5% 800 中心村甲类6级5% 600

汉沽区大港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甲类5级/6级5% 1500 新城、建制镇甲类5级/6级5% 800 中心村甲类6级5% 60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

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点经济目

标区

甲类5级/6级5% 2000

其他区县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乙类5级/6级4% 1500 新城、建制镇乙类5级/6级4% 800 中心村乙类6级4% 600

注:本表中修建比例对应于新建民用建筑9层(含)以下情况。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常见问题与防治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常见问题与防治 什么是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比如我们南京就有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它是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监督。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主要环节 对这些行为说不! ?严禁监理单位承揽资质范围外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三级,具备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企业性质等相应条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许可,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严禁未经预埋各种人防防护设备设施(如:防爆地漏、集水井、门框、穿墙管等)就浇捣混凝土。 ?严禁未经隐蔽工程钢筋验收(未申报或未征询主管部门同意)就浇捣混凝土。

?人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审核图纸施工,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施工图设计,应由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建设单位上报人防主管部门,并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所有人防防护设备(包括各种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悬板活门、防爆波地漏、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以及设备附属管线等)必须由经省人防办备案认可资质的定点专门生产厂家制作并安装。 图纸会审 1 设计交底 施工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将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提出的审查意见的整改回复(即:设计变更)逐条进行交底,设计单位负责解答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 这对施工中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的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 一、甲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 二、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 三、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人防工程平行检验记录表

龙之梦商业广场人防 工程 监理检查工作记录表 项目名称: 监督注册号: 监理公司: 证书编号:资质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 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 资格证书编号: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目录 1-----------------------------------------填写说明2----------------------------底板隐蔽前监理检查记录3----------------------------墙板隐蔽前监理检查记录4----------------人防门框及临战封堵框常规数据检查表5----------------------------顶板隐蔽前监理检查记录6------------------------主体结构验收前监理检查记录7----------------------------竣工验收前监理检查记录8----------------------------人防门扇常规数据检查表

填写说明 为了提高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指导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更好地开展监理活动,特制订本系列检查记录表。 1、本表不能代替监理整改通知书、指令单等。 2、本表由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检查后填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凡涉及人防区域的验收,均需填写本表,隐蔽检查记录在质监人员现场验收时提交,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记录在申报结构和竣工验收时随报验材料一并提交。 4、隐蔽检查记录表的检查部位应填写该人防区域的后浇带轴线号(每个后浇带区块填写一张),轴线号以地下室轴线号为宜。 5、本记录表应涵盖人防区各个施工段检查,根据检查次数增加检查记录,并整理成册以备查验。 6、本记录表应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监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7、本记录表由杭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99194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工程概况 宙辉国际花园人防工程为6级工程(□单建□掘开式□附建式),战时用途二等人员隐蔽部,移动电话。人防建筑面积7671㎡. 二、编制依据 质量监督方案编制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 三、质量监督程序、内容、方法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 质检站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等审批文件,有关人 员的任命文件。 4、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分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和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1、巡回抽查 (1)检查方式:事先不通知、不定期的巡回抽查。 (2)检查内容: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进场管理使用情

况,实物质量、质保资料、现场检测(砼、主要承重结构钢筋扫描检测、现浇板厚度、轴线、层高检测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由于事先未通知,其中部分质保资料,各方行为等资料不能当场检查的,可事后补查或在部分工程质量验收检查时系统检查)。 2、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要求及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下表所列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以《人防工程质量核查通知书》通知我站到现场检查。经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建设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2)对人防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 (3)系统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三)竣工质量监督 1、主体结构验收前5天,建设单位应以《主体结构验收通知书》 通知我站参加验收。 2、拟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我站对工程质量 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发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建设单位应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 书》通知我站参加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4、质检站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应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 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资料、人员资格、工程质量等级进行监督检查。 5、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质检站向人防备案部门报送《人防工 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向人防备案部门报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天津市人防交底资料

天津市人防质检站交底内容 地库中没有工程桩有抗拔桩的需要做地基钎探处理,形成地基钎探记录,同时,相关的资料准备齐全。 一、两个概念: 1、人防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按照单位工程要求单独编制。 2.人防质检站对工程验收履行的是备案制、到监督现场,各责任主体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工程验收是由甲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五个责任主体。参加工程验收。质检站对重点质量控制点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抽查,质检站到现场监督检查是建立在施工单位对报验部位自检合格,监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质检站到现场检查,如发现报验部位施工单位没有自检,或监理没有按规定验收,质检站不与抽查,该部位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二、五个注意事项: 1、现场参建的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控制工程的防护设备进场验收的程序,不可流于形式,各责任主体要负责,杜绝不够资质的、质量不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进入工程现场,防护工程产品主要有: 1)门式防护设备主要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悬板活门、密闭观察窗、平时通 勤口的战时封堵门框、门扇。 2)阀门类的防护设备主要包括:防爆地漏、防护闸门、手动密闭阀门、自动调压排气活门、 防爆波呼叫按钮、测压装置、三防信号箱。 3)防化产品包括:过滤吸收器 以上产品进场时严格工程进场验收程序,由防护设备厂家进场时提供相应的加工标准,加工图集,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资质证,定点防护设备国家审批的生产许可证;到现场报验,总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验收合格后,通报甲方,共同在验收资料上签字认可,形成验收文件。 2、根据天津市人防办公室2009年42号文件规定,2009年4月1日起,在天津时新建和改建的人防工程,所有的战时设备在竣工验收时应一次性安装到位,不得甩项。根据2010年77号文件规定,2010年7月1日开始,开工改扩建和新建的人防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之前必须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专业实际检测和竣工的防护设备检测,资质为国家人防的人防检测资质,并出相关的检测报告,没有检测报告不予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

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

内容概述 为方便社会对人防工程监督工作内容、程序、要求的了解,规范监督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将《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修改,并在网上公布。 内容全文 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 (2010年10月修订版) 一、服务主体名称 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 二、服务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 4号文件);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津人发[2005]7号); 8、《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 9、《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09]25号)。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行的主要规范标准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 01-2002;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9、《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参考的主要图集 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 01-2008;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 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

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其中规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是几十年来人防工作发展中形成的一贯做法。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人防机构建设。 1950年10月,经毛主席和刘少奇、陈云同志批准,成立了由周恩来任主任,周恩来、彭真、聂荣臻、薄一波、李立三等五人组成的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1969年8月,中央决定将人防工作由公安部移交总参谋部管

(整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docx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监督注册号: 青岛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 年月日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防护等级 平时用途战时用途 序号分项工程名称项数质量评定情况 1土石方 2爆破掘进 3锚喷支护 4钢筋 5混凝土 6砌砖 合计共分项,合格项,合格率% 。 综合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 (公章)(公章)(公章)(公章)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孔口防护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防护等级 平时用途战时用途 序号分项工程名称项数质量评定情况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1封堵门、防爆波活门 门框墙制作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2 门框安装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3 门扇安装 4防爆波活门安装

------------- 进出工程管线防护密 5 闭处理(风、水、电) 合计共分项,合格项,合格率%。 综合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人防设备厂管线安装单位 (公章)(公章)(公章)(公章)(公章)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序评定等级 项目名称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备注 号 防护门3100%90%80%70%0 1建 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4 3筑门框墙2 4防爆波活门3 5结防爆超压活门、自动排气活门3 6 构顶棚10( 6) 7地面10( 6) 8 与墙面7( 4) 9柱面7( 5)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2016版)

安徽省阜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申报表 工程名称: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福和家园东区工程建设单位: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申报日期:年月日 阜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工程名称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福和家园东区工程 监督注册号工程地点安徽省阜阳市天鹅湖路与泰山路交口 建设 单位(公章)单位名称 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 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厚亮 通讯地址 项目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话 工程概况总建筑面积 m2地下室面积m2人防建筑面积 m2人防工程防护标准类级,防化级人防位置地下层战时用途平时用途口部数量 计划开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 地上建筑物数量栋层数 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编号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人防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编号 审 批 意 见 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 —1—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及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资质等级专业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电话号码 勘察单位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及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资质等级专业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电话号码 监理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及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资质等级专业证书编号 项目总监证书编号电话号码 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及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专业证书编号 质量部门负 责人及电话 技术部门 及电话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电话 备注: 年月日 —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核查表(表1.3)工程名称监督注册号 序号资料名称资料 份数 审核意见 1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4份 2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1份 3 规划许可证 1份 4 人防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及回复 1份 5 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人防资质 证书 各1份 6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中 标通知书 各1份 7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合同及中 标通知书 各1份 8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人授 权书及质量终身承诺书 各1份 9 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 位人员配备情况(附人员资格证 书)。 各1份 10 人防工程施工图电子版 各1份 11 核查人签字:复核人签字: 注:1、本申报表应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申报表一式四份,质监站一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3、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安徽省现场监理机构监理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3—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详解

1 总则 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 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 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1.0.7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 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1.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 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 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 安排停车场地。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 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 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 桥梁、隧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 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 米。 1.0.9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 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 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1.0.10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 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1.0.11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法律文号:京民防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2009-7-20 执行时间:2009-8-1 政策内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 (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填报监督登记事项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市

天津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 (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面积定义 (一)结构面积 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 (二)口部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含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的净面积。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通道可分为专用通道和借用通道。 1.专用通道指仅为本工程战时疏散用,且钢筋砼墙全封闭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2.借用通道指仅由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其它地下建筑或平时车道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计算面积为门洞净宽乘以至室外的最小通道长度。 3.口部外通道面积不应大于本人防单元建筑面积的3%(以

此控制人防门至室外楼梯或坡道的距离)。 (四)各类竖井面积 战时使用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均只按投影面积,计入设防层的人防工程面积。 (五)辅助面积 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防化器材室、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平战结合使用的各类竖井净面积均计入辅助面积。(注:当同一竖井为两个以上含两个防护单元共用时,仅计算一次,且平均分配给各单元)(六)掩蔽面积 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七)使用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八)建筑面积 工程各层人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第二条面积计算规则 (一)不同层高的面积计算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表1 扬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人防面积(M2) 建设地址防护等级 地下室层数人防层数战时用途类型 单建式附建式地面层数:平时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区县 计划开竣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人防审批文号 立项 审图 申报资料1、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或合同(复印件)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需具有人防专业资质证书,总监及监理工程师需具有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监理资格证书) 3、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情况登记表(附表1-1) 申报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该人防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由市民防局工程处、各参建单位参加的人防专项技术交底,人防工程隐蔽项目验收必须及时通知我局派员参加,并做验收记录,做为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凭证之一。 申报单位 签章 建设单位公章:项目法人签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年月日 市民防局 审查意见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工程分别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市民防局工程处各一份; 3、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填写此表并携上述文件和材料,不办理质 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附表1-1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 名称 地址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名称 地址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 资格等级 资格证书号 设计单位 名称 地址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建 筑 师 姓名 结构 工程 师 姓名资格等级资格等级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暂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XXX人防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报告 编制:() 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负责人) 监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一、工程概况 xxx建设工程,建设地点位于xxx(详细地址),本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x级,设计使用年限为x年,耐火等级为x级,总建筑面积为xx M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x类,抗震设防烈度为x度,地下x层。人防工程位于地下x层,抗力等级为常x级核x级,防化等级为x级,人防总建设面积xx M2,掩蔽面积xx M2,划分为x个防护单元,x个抗爆单元,平时用途为xx,战时用途为xx,共设x个出入口,疏散宽度为xx M。 人防工程地基处理采用xxx(地基处理作法) 人防工程主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基础垫层C xx;基础筏板C xx,抗渗等级P x;外墙C xx,抗渗等级P x;临空墙C xx,顶部C xx、抗渗等级P x。 人防外墙防水采用xxxxx(防水作法)。 参建各责任主体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督单位: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监察队 二、项目监理部组成及分工 … 三、监理依据及验收依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防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程、规范,以及监理合同要求进行了全过程监理。 监理依据有: 1、工程施工图纸; 2、招标答疑、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 3、监理合同; 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 6、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现行施工规范。 质量验收依据有: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xxx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xxx 3、《混凝土工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026-xxx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xxx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xxx 5、《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xxx 6、《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xxx 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 8、… 9、其他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三、监理概况 1、工作范围:按照工程施工图纸内容,我监理部对该人防工程的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等七个分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监理。 2、工作内容: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对本工程进行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检查其运行,实现工程预定的目标。 3、监理方式:采取审批施工方案、签收资料、见证取样、送样试验等方式,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方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我站是受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对省内在建的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我们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把监督参建各方严格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符合国家有关人防质量验收标准和保证监督工作有按章开展,为工作目标,制定本质量监督方案。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为级类人防工程(单、附建式),战时用途。人防工程处于地下第层,受监建筑面积平方米。本工程设个防护单元,个口部,个进风口,排风口。 二、质量监督程序、内容、方法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 质监站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4、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

1、巡回抽查 (1)检查方式:事先通知、不定期的抽查(原则上,防水施工过程中进行一次抽查,其它视情况而定)。 (2)检查内容: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砼构件、金属构件的质量(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单)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抽样检测;还可对检测手段、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抽查。 (3)每次巡回抽查时施工作业面、操作层质量为必查项目。 根据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下表所列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提前通知我站,以便安排质监人员复核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三)主体结构验收的监督 1 1、主体结构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以〈主体结构验收通知书〉通知我站,我站在五个工作内安排主体结构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基础上提前通知我站,我站将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监督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发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再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质监站向人防备案部门报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向人防备案部门报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施工、监理单位月报制度 监理单位掌握工程质量状况,每月1日至5日定期将监理月报向质监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每月1日至5日定期将施工月进度计划向质监部门报告。 三、质量监督要求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订)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订) 【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7]10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85.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1985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平时未使用的工程:公共工程(指原属于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防通道和中、小学校人防工程,下同。)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的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平时使用的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对所管辖工程要指定人员经常检查、维护,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报告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各有关单位要确保人防工程结构和各类配套设备、设施的完好,保持工程清洁卫生,干燥无水,保护地上设施不受损坏。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0181205

编号: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监督注册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设备单位: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监督工程师: 归档日期: 昆明市人防监督管理处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 1、人防工程概况;(原件) 2、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方概况;(原件) 3、监督申报表;(原件) 4、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批复;(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备案批复;(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人防专项监理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人防设备安装合同(应附设备清单,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参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包括防护设备安装企业)、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各一份) 11、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原件一份); 12、土建单位与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共同编制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原件一份); 以上3-10项必须是申报质量监督时我处审核过并盖有骑缝章的。 1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原件一份) 1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原件一份) 15﹑主要管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

章) 1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原件一份) 17﹑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参加人员表(原件一份) 18﹑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纪要(原件一份) 19、人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通知单一套原件) 20、《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申报表》(包含各参建单位出具的报告)(原件一套) 21、人防工程整改回复(原件一份) 22、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备案(如有原件一套) 23、人防面积测绘报告(原件一份) 2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一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建委) 、财政厅(局)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二00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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