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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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

2011-03-13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发〔2011〕10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要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四、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总部要切实承担起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管控责任,要建立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制。

五、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把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把打击银保市场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大对上级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注

重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银保市场。

六、本通知下发后,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已签订的代理协议与《监管指引》要求不符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

月七日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三节代理协议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保险产品

第二节代理费用

第三节销售模式

第四节销售行为

第五节财务核算

第六节应急机制

第七节同业交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

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第三节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总公司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分行等)确需签订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分别取得总公司和总行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和总行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可以由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业务开展地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合作过程中,应当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推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第二节代理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协商代理费用时,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费用,应当通过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商业银行总行支付;委托地方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商业银行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第二十四条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对通过给予、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利益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节销售模式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战略性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合作开展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不得低于商业银行网点的标准,且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保险公司应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电子保单,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高风险的复杂保险产品应确保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适客户。

第四节销售行为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加大内部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第三十四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三十五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统一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统一披露。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节财务核算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到对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总公司应切实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银保业务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代理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费用应当如实入账,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代理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六节应急机制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对于出现的重大事件,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总部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中国银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节同业交流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行业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及自律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条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的沟通交流,定期沟通和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向对方通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现场检查及处罚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新人口…2012?25号 关于印发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股(室)、站: 为规范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机关《日常工作制度》、《日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20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已经过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股室长要组织股室人员认真学习讨论,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并长期坚持,自觉遵守,从而共同努力提高计生队伍整体素质,塑造团结、奋进、昂扬向上、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一、日常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一)日常工作制度 1、机关日常工作采取序时负责制,由委里各位副主任轮流负责,每人负责一个月。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序时负责领导交接时间,由当月负责领导总结本月工作,下月负责领导安排次月主要工作。 2、各股室长应自觉遵守序时负责制,按照要求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将本月股室工作安排及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材料要真实、准确,时间、数据等内容详实,简明扼要,报委办公室。 3、委办公室建立“提醒制”,每月末提醒序时负责领导总结本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对各股室上报总结及安排进行简单整理汇总,提交序时负责领导进行总结、安排。 4、领导在序时负责期间,负责对机关工作、卫生、纪律等全方面进行协调、安排、督促、考核。各业务股室要按照序时负责领导安排,在分管领导指导下,做好各项工作。 5、每周一上午为机关固定例会时间。机关所有干部职工必须按时参加例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参加会议人员要态度端正、遵守纪律、关闭手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同时要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 (二)责任追究办法 1、各位副主任应认真履行序时负责工作职责,做好工作的安排、总结以及协调、督促、检查。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况轻重,经委党组会议研究,给予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 2、委办公室每月要将股室工作总结、安排情况进行公布。对无

关于发放全区目标考核奖的请示.doc

关于发放全区目标考核奖的请示 管委会: 根据元月27日下午区主任会研究意见,20XX年区目标考核奖项已确定,拟按下述方案发放区年度目标考核奖: 一、综合奖(139.0279万元) 1.处乡场:一等奖为花果山景区管理处、花果山乡二个单位,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各3万元;二等奖为朝阳林场,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各 2.5万元;三等奖为云台乡、南云台林场二个单位,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各2万元。共计20万元。 2.机关部门:一等奖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二个单位,奖励主要领导各2万元;二等奖为社会事业局、旅游发展局、规划建设管理二局三个单位,奖励主要领导各1.6万元;三等奖为监察室、规划建设管理一局二个单位,奖励主要领导各1.5万元。 机关部门副职按主要领导奖金70%发放,科员奖金基数8000元,一等奖按基数上浮40%发放,二等奖按基数上浮30%发放,三等奖按基数上浮20%发放。 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二个单位获优秀服务奖,奖励主要领导各1.6万元。二个单位副职按主要领导奖金70%发放,科员奖金基数8000元,按基数上浮30%发放。 合计119.0279万元。 1、2项共计139.0279万元。

二、争先创优奖(6万元) 花果山景区管理处获"省旅游景区二十强"和"省旅游工作先进集体"二项表彰;花果山乡获"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乡"和"市先进基层党组织"二项表彰;旅游发展局获"省旅游特色节庆活动奖"表彰;社会事业局获"绿色江苏建设先进单位"表彰,每项表彰奖励1万元。 三、重点项目、重大事项推进奖(7万元) 1.重点项目推进奖:规划建设管理二局,奖励2万元。 2.重大事项推进奖(5项):花果山景区管理处、旅游发展局(景区建设)、党群工作部(四城同创)、科技与经济发展局(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社会事业局(森林防火)、规划建设管理一局(房屋征收),每项工作奖励1万元。 四、先进个人奖(4.5万元) 共设重点项目推进等项工作先进个人45名,每名同志奖励1000元。 五、建设园区有功单位奖(8万元) 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城管大队、工商分局四个单位,分别奖励班子成员2万元。 六、优秀服务单位奖(1万元) 市重点工程监督办、新浦区检察院派驻园区检察室二个单位,分别奖励班子成员5000元。 七、突出贡献奖(2万元) 花果山乡、国土分局二个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主要奖励有功人员。

xxxx医院关于规范公文发文的通知

xxx医院关于规范公文发文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xxx医院公文发文流程》和《xxx医院公文格式细则(2015)》。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xxx医院公文发文流程 2. xxx医院公文格式细则(2015) xxx医院 2015年5月11日

附件1 xxx医院公文发文流程 承办人起草文稿,填写《发文稿纸首页》,起草办文要 报,拟定份数在系统登记。处长核稿并签字 是否需要相关科室会签 送相关科室会签 送党院办审核 是否需要多位院领导审阅 送多位院领导审阅 送主管院领导签发 党院办封发

附件2 xxx医院公文格式细则(201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医院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2.2 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3.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的纸张定量为60g/m2~80g/ 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4.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4.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

寸为:210mm×297mm。 4.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5.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颜色均为黑色。 6.排版规格与印刷装订要求 6.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6.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6.3 印制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6.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 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o,无毛茬或缺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方案》指出,今后5年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以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时代主题,围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这一主线,聚焦教育发展的战略性问题、紧迫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统筹实施各类工程项目和行动计划,着力深化改革、激发活力,着力补齐短板、优化结构,更好发挥教育服务国计民生的作用,确保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教育目标任务,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2035年奋斗目标夯实基础。 《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实施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聚焦重点,带动全局;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分区规划,分类推进。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努力,全面实现各级各类教育普及目标,全面构建现代化教育制度体系,教育总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实现更高水平、更有质量的普及,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提高,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多样化可选择的优质教育资源更加丰富,人民群众受教育机会进一步扩大,学习大国建设取得重要进

展。 《实施方案》提出了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十项重点任务: 一是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课程教材建设全过程,把教材体系、教学体系有效转化为学生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增强中小学德育针对性实效性,从中小学生身心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改进德育方式方法,注重循序渐进、因材施教、潜移默化,开展喜闻乐见、入脑入心的德育活动。提升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将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穿于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当中,深入构建一体化育人体系。大力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加强劳动和实践育人,构建学科教学和校园文化相融合、家庭和社会相衔接的综合劳动、实践育人机制。 二是推进基础教育巩固提高。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队伍,加强幼儿园质量监管与业务指导。加快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组织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着力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支持中小学校普遍开展课后服务工作。 三是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构建产业人才培养培训新体系,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健全产教融合的办学体制机制,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优化专业结构设置,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制

关于下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科(综)字【2012】010号 关于下发绩效考核办法的 通知 司属各部门、子(分)公司、复合肥厂: 现将由人力资源部拟定,经总经办会议讨论通过,董事长批准的《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四月二日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绩效管理,提升干部/员工的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绩效考核是我们根据员工的目标业绩达成、日常工作任务落实、平时工作 行为表现及重点工作项目达成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后,给予公平付酬,同时 顾及员工取得这一绩效的环境与背景,充分考虑他们给公司做的贡献,作为员 工月度工资及月度、年度奖金发放的依据,也是员工晋升/调职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绩效考核对象为公司经理(含)以下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的人员,但不适用计 件员工(如复合肥厂),各单位业务类人员、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根据公司管理需要,本绩效考核方法(考核项目)有:月度目标绩效考核、 日常工作任务考核、重要项目或重点工作考核。 即:考核周期:每月 考核内容:对月度经营目标达成情况,日常工作任务落实与平时表现,

项目与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 1、企业发展部考核:考核各部门经营目标与重要项目与重点工作任务达成 情况,只考核部门(负责人)不考核相应部门的各岗位人员 2、人力资源部考核:考核各部门日常工作任务落实与完成事项,只考核部 门(负责人)不考核相应部门的各岗位人员 3、部门直接上级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就企业总体考核思想与方案,进行目 标、工作任务分解到本部门各岗位(人员),对其进行考核。 第六条:目标/指标/考核量表的制订: 1、经营目标制订:企业发展部根据总经办确定的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进行分解到 各部门,各部门再行分解到各岗位,并形成考核指标与量表 2、人力资源部就各部门职能分工与所担工作职责任务要求,按关键绩效管理法 采取“点面结合”方式,制订其日常工作任务考核指标,每月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抽调几个事项形成考核量表进行考核。 3、总经办根据企业经营发展与管理需要,会阶段性地布置重要工作项目与重点 工作,企业发展部根据总经办会议(或周调度会)决议,把重要工作项目与 重点工作形成考核指标与考核量表。 4、各部门的各岗位人员考核指标/量表制订如下: 部门负责人把经营目标分解到各个岗位,并转换形成目标考核的指标与量表 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之关键事项作为考核指标,形成考核量表进行考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

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把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不断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中央 2002年7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 理规定(试行)》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招聘 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办行〔2014〕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解答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阆卫发〔xxxx〕号关于兑现xxxx年度目标考核奖的通知

阆卫发〔2012〕1号 阆中市卫生局 关于兑现2011年度目标考核奖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 2011年,全市卫生系统在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卫生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抢抓机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务实肯干,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为弘扬先进,激励落后,充分调动广大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开创全市卫生工作的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对在2011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考核中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希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大卫生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增添措施,与时俱进,努力工作,为保障全市人民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1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奖名单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目标考核表彰先进通知 抄送:南充市卫生局,阆中市委办,政府办,人大教工委,政协教科委,宣传部。 阆中市卫生局 2012年1月11日印 (共印90份) 附件: 2011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奖名单

一、综合奖 1、一等奖 (1)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人民医院新农合管理中心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保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中心卫生院: 老观镇中心卫生院水观镇中心卫生院 (4)乡镇卫生院: 望垭镇卫生院金垭镇卫生院宝马镇卫生院 西山乡卫生院桥楼乡卫生院 2、二等奖 (1)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医医院 妇幼保健院精神病医院卫生会计核算中心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陈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郎家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沙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共中央办公厅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59644676.html, 中共中央办公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人口、功能和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应用,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城市运行系统日益复杂,安全风险不断增大。一些城市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与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一些城市甚至大型城市相继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城市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和短板。为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就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落实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及相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城市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安全感。 ——坚持立足长效、依法治理。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预字[1997]391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修改)[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11.21 【实施日期】1997.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7〕391号1997年11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

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 (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 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 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不退还,按期注销,存档备查。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的一般预算资金只允许在财政部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帐户,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总预算会计均通过该帐户拨付,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款”进行分帐核算。 凡需要在一般预算资金拨款帐户之外另行开户的,需按规定的开户程序报批。 二、中央预算资金拨付依据 总预算会计拨付中央预算资金的依据是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指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11803 【发布部门】a03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1 【实施日期】201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 见 (2017年1月)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引导,实施基层服务示范引领项目,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的长效机制。——坚持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着力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二、多渠道开发基层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搭建平台 (三)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从基层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8月17日) 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案件任务十分繁重。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全民法制意识的增强,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案件管理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工作,对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与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地区的案件管理工作局限于单纯的数字统计,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全面发挥;有的地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对办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地区案件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担负的职责还不相适应。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把案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履行案件管理职能 案件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全面履行统计汇总、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纪依法办案,推动办案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案件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法规和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案件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统一使用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软件,按照中央纪委办公厅制定的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统计,逐级报送。实行月报和季度备案制度。凡向上级机关报送、向其他部门提供或对外公开发表的案件统计数据,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加强对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对一个时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围绕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加强对办案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加强典型案例剖析。通过分析和研究,提供有价值的综合情况,供领导决策参考。

关于印发公司部门职责的通知 (1)

中铁海西人﹝2013﹞48号 海西公司关于印发《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部门职责》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部门职责》已经过公司2013年3月21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报青海公司审核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公司有序高效运转。

附件: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部门职责 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2日 抄送:青海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5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 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 部门职责 (一)综合部(董[监]事会办公室)部门编制定员:68人 岗位设置:

一、董(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 1. 负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处理。 2. 负责根据公司章程以及上级要求,起草或修订董事会、监事会有关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并报董事会、监事会和上级公司审议批准后执行。 3. 负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筹备、会议报告撰写、议案收集、组织实施、记录整理及纪要和决议的编发工作。 4. 负责跟踪以及反馈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 负责董事会、监事会经费预算报告拟定,建立完备的董事会、监事会资料档案。 6. 负责组织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等事项。 二、行政工作 (一)文秘管理 1. 负责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报、年检、管理和使用工作;安全资质、生产资质的证件管理。 2. 负责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章、介绍信的管理。 3. 负责公司行政工作总结、领导讲话、行政公文以及重要文字材料起草。 4. 负责公司行政口上级荣誉申报、对下级单位通报表彰、外部单位贺信以及荣誉表彰的收集管理。

人字15001关于下发2015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号 :WY-T-人(字)15001 通 知 呈: 韩 总 抄 送:公司各部门/物业服务中心 提起部门:行政与人力资源部 文件主题:关于下发2015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件日期:2015年1月7日 公司各部门/物业服务中心: 为全面贯彻公司2015年“品质服务提升年”的战略目标,实现层级管理,明确公司、项目及各级管理人员责、权、利,促进各项目及各部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激发、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年度各项指标和计划的圆满完成,特制定2015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现予以下下发,请各部门/物业服务中心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文件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元月七日 审批 审核 发件人 贾玮琳 座机号码 84696292

附件一: 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目的 为全面贯彻公司2015年“品质、服务提升年”的战略目标,实现层级管理,明确公司、项目及各级管理人员责、权、利,促进各项目及各职能部门提升管理水平,激发和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年度各项指标和计划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二、领导及执行机构 1、考核直接领导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审定考核目标和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执行小组进行监督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 2、考核执行人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的拟定,月度考核各部门/物业服务中心二级计划、经营指标、内部管理指标、服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年底考核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同时每月将考核结果报总经理审批,作为各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中心经理级(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月度工资及年底奖金兑现依据。考核工作由公司行政人与力资源部、品质保障部牵头组织实施。 三、2015年公司总体目标的制定 公司根据2015年度总经理一级计划及各部门/物业服务中心二级计划,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和工作重点,将公司年度管理目标及经营目标分解到各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并在与各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公司对各部门按《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四、绩效目标 1、体现严格过程考核、强化结果激励的原则。2015年公司绩效目标分为经营绩效、内部管理、服务品质三部分,具体指标在各部门2015年目标责任书中体现。 2、经营绩效指标(各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成本支出及利润、物业管理费、水费、采暖费、欠费收费率)是各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员工力争完成或控制的任务指标,是公司进行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由目标责任书分解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团体、行业规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有效应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着力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以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为引领,以基础建设为支撑,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二)目标任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编织社会治安防控网,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努力使影响公共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得到有效遏制,使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二、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 (三)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建设。根据人口密度、治安状况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划分巡逻区域,优化防控力量布局,加强公安与武警联勤武装巡逻,建立健全指挥和保障机制,完善早晚高峰等节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勤务工作机制,减少死角和盲区,提升社会面动态控制能力。加强公共交通安保工作,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日常管理,完善和落实安检制度,加强对公交车站、地铁站、机场、火车站、码头、口岸、高铁沿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严防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暴力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案(事)件。完善幼儿园、学校、金融机构、商业场所、医院等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机制,强化重点场所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秩序良好。加强对偏远农村、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以及各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总结推广零命案县(市、区、旗)和刑事案件零发案社区的经验,加强规律性研究,及时发现和处置引发命案和极端事件的苗头性问题,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案(事)件特别是命案的发生。 (四)加强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建设。切实加强旅馆业、旧货业、公章刻制业、机动车改装业、废品收购业、娱乐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法人责任,推动实名制登记,推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和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禁寄物品名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实施违法犯罪。持续开展治爆缉枪、管制刀具治理等整治行动,对危爆物品采取源头控制、定点销售、流向管控、实名登记等全过程管理措施,严防危爆物品非法流散社会。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扬言报复社会人员、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体系,加大政府经费支持力度,加强相关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等建设,落实教育、矫治、管理以及综合干预措施。 (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因地制宜确定网格管理职责,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或群防群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国各县(市、区、旗)的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整合各种资源力量,加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在乡镇(街道)推进建设综治中心,村(社区)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强化实战功能,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7]64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1.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2.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7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垂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垂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垂管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垂管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垂管单位的资产、垂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财政部是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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