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五大连池市自来水公司

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办法

五大连市城市自来水水源地建于距青山镇9.7公里,距双泉乡政府东北620米,北五公路西侧。水源为地上泉水,担负青山镇内 3 人口饮用水和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供应任务。水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为了防止水源地遭到人为的环境破坏,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加强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饮用水源地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及管理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水源地附近不得建设和排放对用水源有毒,有害的污染物。

二、在饮用水的水源地附近划定一定的陆地作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水源地南北110米,东西110米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为12100平方米,在一级保护区内要植树种草。

三、在一级保护区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不准修建厕所,水坑,不准从事破坏土层活动。

四、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外,北500米南500米,西至200米,东至北五公路边为二级保护区。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不准设置有害化学物品和有毒物品的仓库、加油站。

(2)在附近的农田不准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准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

(3)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建有污染的工厂和医疗机构。

五、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放牧、养禽类、建墓地。禁止可能污染水源地的旅游和其它活动。禁止设油库、建立基地。禁止建立有对水源污染的工厂。

六、水源地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七、水源地搞好环境卫生。

八、水源地工作人员每年要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合格的调离水源地。

九、水源地负责人和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和巡视水源地所有设施,发现总是及时报告。

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立明显公告牌。在水源地属自来水公司管辖范围内设铁栅栏和铁刺线安全维护。

五大连池市自来水公司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综合管廊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维护、运营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输油输气管道等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地下管线属地管理职责,制定地下管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明确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与协调,组织管线普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管理分工)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各管线权属单位为本专业地下管线的管理责任主体。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核发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规划核实。负责制定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标准,组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容市政(城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日常综合协调管理。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查处地下管线工程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建立协同监管信息平台,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计划,道路开挖许可及管线单位之间的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承担。 公安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核,以及地下管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的现场秩序维护。负责人为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案件的查处。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工程实施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地下管线生产安全事故。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坚决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我省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X〕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加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以着力解决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规范化建设不达标、环境风险隐患较大、违法问题多见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利用两年时间,通过定期调度、预警通报、信息公开、整改销号等措施,认真梳理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对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X源地

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规范化建设、违法环境问题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要及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并在政府门户网及媒体进行公开(问题清单见附件1)。 (二)实施清理整治。根据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一源一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于X年7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按照整改方案,积极稳妥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如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各市(州)政府每月2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改销号情况及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备案。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销号,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适时组织现场抽查。各市(州)政府负责总结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X年1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X年10月底前,上报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负责起草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按期上报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 三、主要任务

管道巡查管理制度

管道巡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管道巡查人员的工作程序及巡查发现管道、附属设施、气房及阀井 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事故隐患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然气公司管道设施的巡查。 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及压力分级界定 安全保护范围是: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两侧0.7米范围内区域; 2、高压、超高压管道两侧6米范围内区域。 安全控制范围是: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区域; 2、高压、超高压管道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压力管道的分级

四、工作内容 1、巡线员巡检频率、抽检、巡检方案 ⑴城区管网主干线、支线每天巡查一次;每季度至少组织徒步巡线一次, ⑵阀井每天不得少于5个(全部检测完毕一次后方可重复)且每个阀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阀井内设置巡检记录牌,每次检查完进行签到。 ⑶民用、公福、工业用户调压装置至少应保证每月全部巡检一次;调压装置 设置巡检记录牌,每次检查完进行签到。 ⑷施工地段24小时有人监护,如公司人员不够时,可雇佣当地农民工; ⑸巡检方案明确燃气管网巡检计划及重点、优先巡检区域。巡检计划制订应综合考虑燃气管网管径、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变化)、土质、地下水位、道路的交通量、特殊构筑物的有无、以往的漏气记录等因素。 2、管道巡检内容 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检查内容 ⑴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有无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敷设管道、开挖沟渠、开挖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等; ⑵有无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重载碾压、地面下沉等; ⑶每次巡检时应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 ⑷在安全控制范围内,与热力、自来水、国防、通讯、市政、城管等相关单位及时交流。 徒步巡线仪器检查:沿燃气管网走向,用便携式检测仪对阀门井、及地下裂缝处逐个查漏。 观察植物生长:沿管网走向观察树木及植物的枝叶是否有变黄和枯干。 阀门井巡检内容: 1、阀门井下操作执行《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2、检查阀门井有无燃气泄漏、腐蚀等现象,阀井内有无积水、塌陷,有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3、检查阀井盖启闭是否灵活,冬季阀井周围及时除冰、除雪,阀井内排除积水;阀门启闭是否灵活,PE阀门存水位置要在雨雪天气后,立即排水,避免冬季结冰阀门无法开启。 4、巡检过程中如发现井盖损坏、遗失的,巡检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做好 现场监护。如发现燃气管网附近有违建或安全隐患,巡线人员应立即采取现场制止措施,下发天然气管线安全告知书,做好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并将现场情况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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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20年10月16日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城市地下管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 区、县(市)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大数据、文旅广电、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务、房产、人防、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工业信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24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

乔官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实施方案 (采购人)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编制单位: 项目地点: 二、整治范围及问题 1. 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主要集中在()村庄区域,对集中产生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 2. 水毁问题 (1)()村庄区域还处于开放状态,按照规定划定保护区域后,简单设立了各保护区标志标牌。龙丹河流域拦河坝缺少,导致出水散排,进入周边流域,水流得不到有效控制,导致河流治理麻烦。 (2)河道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治理,河道周边脏乱差,直接影响了龙丹河流域水质问题。 (3)居民生活垃圾配套处理设施的不完善,造成进入垃圾池的垃圾收运转运不及时;村民习惯于将少量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其余大部分生活垃圾任意倾倒在房前屋后、路边、山坳河沟处,农田,农业生产中的农药化肥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河流,造成水质恶化。

三、预期整治目标与技术路线 1. 整治目标 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巩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全面推进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完成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高我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 2. 整治技术措施 规划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情况调查为基础,评价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情况;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方案,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同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污染环境等问题各方面的研究,为各级规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四、整治内容及措施 1.整治内容 溎河路修复、姜家坊子村至老庄村路修复、姜家坊子至山秦村沿河公路修复、曹西楼村小桥修复、三官庙村至老庄村涵洞修复、溎河路涵洞修复、南水北调干渠修复12米、孤山水库溢洪道下游受损1处10米、刘双泉水库2处35米。 2.整治措施 (1)建设拦河坝,及时有效对水源地进行保护; (2)对脏乱河道进行治理,清理河道垃圾等影响水质的杂物,从根本上解

管道设施巡护管理规定

管道设施巡护管理规定 目的:通过对管道设施的巡护管理,保障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护管道设施免受损坏,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管道设施的巡护 一、相关解释 (一)本规定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1、输送天然气的高、中压管道、庭院管道 2、阴极保护测试桩 3、阀室(井) 4、管道标志、标识 (二)影响或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1、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或标识;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3、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4、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5、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一般规定

(一)各燃气公司建立管道设施台账,并及时更新。安技部应建立管道设施总台账,并定期更新。 (二)各分、子公司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管道设施的巡护,总公司燃气调度室负责各分、子公司管辖区域外管道设施的巡护,安全质量技术部负责对上述单位的巡护工作实施监督; (三)各巡护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建立巡护组,配置专兼职巡护人员(高压兼职、中压配专职); (四)各巡护单位应加强对管道设施巡护的组织领导,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检查、维修维护和保养,制止和处理所辖范围内内影响或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安全质量技术部提供管道设施保护技术服务支持; (五)巡护过程中发现问题均应记录,并上报运行主管、安全员。分公司能处理的不交总公司; (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本规定,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并执行。 三、各巡护单位履行的义务: (一)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受破坏的管道部位采取防护措施,按照《管道地面标识管理规定》设置标志或标识; (二)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维修维护和保养; (四)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管道设施的巡护 各单位巡线员每天对管道设施巡护一遍,运行主管、安全员每周抽查一遍,

水源地保护制度

水源地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起始时间等)、水源地水文地质状况(包括机井状况、建井时间、抽水量及供水情况、静水位、水质、供水人口),地理坐标测量、污染源分布状况(水源地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状况以及排放情况;养殖数量、种类、饲养畜禽量;水源地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排污量;水源地及周边生活人口及排污

情况等)。 第六条供水管理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七条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会同主管部门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9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10月19日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模板) 一、水源地概况 ***水库位于***,距县城中心约1公里,属地表水,湖库型水源,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建成后,服务人口约2万人,日均供水量1.2万立方米/天。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六)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七)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20-1993) *** 三、划分方案 ***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0.32平方公里,其中一、二级保护区面积分别为1.18平方公里和9.14平方公里。取水点位于***,地理坐标为东经107°1′19.58″,北纬27°48′44.04″。 一级保护区(编号:X-Ⅰ) 以取水口处北侧500米1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一线至102号点,往东南沿道路经103号点至漆树沟北104号点, 往西南至105号点,往南经

105、106、107号点至1245米高程山108号点,转西经大官山至大形地109号点,往北经***水库大坝与1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1.1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编号:X-Ⅱ) 以***水库大坝北约700米2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线至大垭口东202号点,往东至1300.5米高程山203号点,往东北沿集雨范围至坪子头204号点,往东南沿山脊线抵1613.5米高程山205号点,往南至马家田206号点,转西沿集雨范围线至王家大坡207号点,往南至羊角老208号点,往西经郭家大坡沿集雨线至大形地209号点,往北沿铁路东至2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9.14平方公里。 保护区拐点及界限详见附表和附图。 四、拐点坐标

地铁市政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 市政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管线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工程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政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含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的管理、明确管线保护工作流程。 第四条对有可能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施工,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性法律法规和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完善审核审批调查处理等相关手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 第五条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是指因结构施工、地面注浆加固、施工降排水、放坡开挖、道路恢复、顶管施工等需要所进行的管线保护。

第六条施工阶段地下管线保护形式主要包括:原位保护、悬吊保护、破管悬吊保护(主要针对通信管线、电力管线)临时迁改保护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管线排查责任制度,指派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标段内管线保护工作;现场施工、技术、监控量测等管理人员按照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并督促施工班组严格对管线进行准确确认,实施保护性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管段内的管线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网综合布置图并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管线破损、损毁、堵塞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任副组长;明确小组各组成人员分工,定期组织各级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技术交底,并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规 定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2、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四)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六)向水体排放污水; (七)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八)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九)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区环保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5、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7、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环保部门,由县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8、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9、成立专门机构对全县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3)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 (4)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5)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10、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 文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制定了《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鼓励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1)

第一节设计原则 本项目方案设计的原则为: 1、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满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的规定要求。 2、提高全民意识、警示及保护地下水,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3、根据实际需求设计警示牌上的图形和文字。 4、根据现场情况设计绿化形式及植株选择。 第二节设计范围 本项目的内容包括: (1)设计内容包括:界标、警示牌图形文字;隔离栅布设;绿化。 (2)界标、警示牌的制作安装;隔离栅的采购、安装;绿化所需种植地整理、种植、浇水等。 第三节设计依据 本项目方案设计采用的主要规范及标准有: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2008) 3.《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4.《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2008) 5.《饮用水水源保护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6.《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 (HJ588-2010) 第四节项目概况 在饮用水水源区域做好防护措施,设立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采用隔离栅来进行物理防护,对水源地周边进行合理绿化,建立植被绿化,利用植物的吸附和分解作用,拦截农业污染物进入水源,构建植被绿化防护工程。

①隔离栅建设 隔离栅的建设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地形及实际情况,避开较大面积耕地、居住区, 有利于彻底保护水源地的生态及安全,所用材质为PVC浸塑护栏。 ②警示牌设置 在水源地区域显着位置设置警示牌,警示牌注明保护区范围及注意事项。 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界标正面的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下方为监督管理电话等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监督管理电话一般为当地村居主要负责 人联系电话。 ④植被绿化防护工程 对水源地周围进行植被绿化,改善土壤环境,提高植被蓄水能力,有效防止其他 生物对水源地进行污染和破坏。 辖区内14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内 容清单参照下表: 序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备注 1 警示牌个25 2 界标个14 3 隔离栅M 315 4 植被绿化M2800 采购项目分布如下: 序号名称工程项目单位数量 警示牌个 2 1 村 界标个 1 警示牌个 3 2 村 界标个 1 警示牌个 2 3 村 界标个 1 4 村警示牌个 3

工程建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防范损坏地下管线设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城市运行正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市燃气条例》、《市燃气管线安全保护办法》、《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设施是指地下管线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作业是指动土(挖掘、钻孔、打桩、顶进等)、注浆、爆破(振动)、降水、管线改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地下管线设施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作业现场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经批准占用或勘察的场地;毗邻区域是指施工作业现场边界外受施工作业影响范围的区域,其大小应不少于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第五条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流程”(参见附件1),明确关键环节的责任人、检查人。责任人对保护工作要求落实负责,检查人对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责任人整改。未明确责任人、检查人的,相应责任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或代建的工程建设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门(包括建设总部、物业开发总部及其他工程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履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管辖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建设单位直接管理责任人,应明确管线设施保护关键环节的责任人和检查人。责任人履行建设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具体职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下管线设施调查,采取以下合法途径获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1)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规划国土部门、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查询; (2)建设单位已有的资料; (3)从工程毗邻单位获取; (4)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设施调查。调查应满足现行的技术规范。相关查询手续及查询资料应存档。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下管线设施资料(调查报告)验收,确保资料的真实(即资料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准确(即数据资料是依据现行的技术规范得出的)和完整(即资料齐全,满足施工作业需要)。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

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开山采石、采矿;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专题研究报告:管线安全保护措施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可分为三个阶段:地下管线设计阶段时的保护措施、地下管线运行管理阶段的维护措施、施工时的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 1.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设计 1.1 排水管道 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污水管道、合流污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应进行闭水试验,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室入渗。 1.2 给水管道 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内防腐宜采用水泥砂浆衬里。金属管道外防腐宜采用环氧煤沥青、胶粘带等涂料。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以及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为防止电化学腐蚀,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牺牲阳极。) 1.3 热力管道 根据《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管沟敷设的热水管道应涂刷耐热、耐湿、防腐性能良好的涂料进行防腐设计。 1.4 燃气管道 传统燃气管道的管材一般采用镀锌管,其连接方式为螺纹连接,在连接处如果密封不严就容易漏气,因此改用无缝钢管、铜管等替代镀锌管,并用焊接连接的方式替代螺纹连接,使管道内部形成一个绝

对的密封空间。暗埋的燃气管道容易受到环境中的水、气等共同作用而发生腐蚀,可在管道外侧涂刷一层防腐漆使之在管道外表面形成致密的保护层与外界隔绝,或者直接在外表面贴附热收缩胶带以及PE 防腐胶带等,或者同时采用多种防腐措施形成多重防护。 1.5 电力电信管道 根据《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2013),电缆隧道应采用全封闭的防水设计,电缆隧道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盒)、预埋件、预留通道接头等细部构造应加强防水措施。隧道内宜配置环境监控系统,采用在线实时监控模式对电缆隧道集中监控。 2.地下管线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2.1 排水管道 管网运营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管网的日常巡视检查及管网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如管网普查;管道疏通清淤;清捞污水口、检查井、排气井;维修或更换检查井、污水口井盖、井框、污水箅、爬梯等;排放口清淤;封堵管道;拆除管堵;闸门、闸门井维修;局部破损管道修复、局部断头管的打通;排水用户管理;配合水务主管部门进行防汛抢险等等。 2.2 给水管道 管网运营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管网系统的运行操作,并建立操作台账;管网巡线和检漏;阀门启闭作业和维护;管道维护与抢修作业。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作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章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林地除外)。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现行有效的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确定。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第三章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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