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麻锦亮)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麻锦亮)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麻锦亮)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麻锦亮

上传时间:2002-10-19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

提纲:

一、什么是一般条款:对张新宝老师的一般条款概念的评析

二、一般条款的模式取舍:徘徊于法国法与德国法之间

三、一般条款概念、功能的反思

四、几点初步的结论

一、什么是一般条款:对张新宝老师的一般条款概念的评析

(一)张(新宝)老师对一般条款的论述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就本人的视野来看,张新宝教授可能是国内第一位提出该概念的学者,因而,本文先对张老师的观点予以简单介绍。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它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其一,它是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行为之全部的侵权请求权的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条文作为其请求权基础。其二,它决定了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民法典中各部分实际上都是这个一般条款的展开,故该条文通常是开宗明义的第一个条文。

张老师对欧洲大陆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做了一些比较法上的考察,认为法国民法典1382条至1384条第一款合在一起构成一个一般条款。而德国民法823条至826条,采取的是列举递进的立法模式,不是一般条款。张老师还通过对欧洲大陆较晚进的民法典,如荷兰、俄罗斯民法典的分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经过了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在法国法的一般条款和德国法列举递进式的长期探索之后,新时代的民法典再次确定地的选择了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即法国的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是立法的趋势。基于上述的观点,张老师在其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中,于第一条就开门见山的提出了自己的一般条款,即“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本编的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一般条款”的语义分析

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逻辑自足的行为规范,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两种不同的观点,三要素说内部又有不同的观点)。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而且二者并非一一对应。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表述一个逻辑完整的法律规范,同样,一个法律规范可以体现在一个条文中,也可以体现在多个条文中。《立法法.》54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可见,“款”也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它小于条,一个条文可以是一款,也可以有几款。

那么,“一般条款”究竟指的是作为内容的“规范”还是作为形式的“条文”或者“款

项”?这一点张老师所给出的概念是语焉不详的。从“条款”概念的使用上,严格来说,应是指其形式,而前边所引的张老师的一般条款的概念则将其定义为“法律规范”,且一般具体往往与内容相关联,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里存在着逻辑矛盾。而这一矛盾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一般条款还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同时也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学术上的分歧,而且这种分歧也体现在了侵权行为法的起草中。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的第一条也冠名为“一般条款”,但内容却与张老师的一般条款大异其趣,且主体部分采德国的列举递进式,而依张老师的观点,这是不能叫一般条款的。这种现象的产生本身就说明一般条款的概念至少到现在为止还是有分歧的,从另一个角度说则可以说是不成熟的,张老师关于该概念矛盾的表述也正是这种现状的体现。

“条款”还是“规范”的界定,决不仅仅是咬文嚼字,而有实质的意义。若界定为“条文”、“款项”,则原则上应是一个条文,若是多个条文,则一般条款就变成一个极不确定的东西。若界定为“规范”,则可以是多个条文,也可以是一个条文,关键是逻辑要自足。张老师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一般条款”的概念的,且从其认为法国是一般条款的规定的论断里可以推知,一般条款应是内容意义上的“规范”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条款”。那么又产生一个问题,张老师在其起草的草案中关于“一般条款”的条文,即第一条本身是不是一个规范?若不是,这将其命名为“一般条款”是不恰当的。关于此点,下文再予详述。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分析以“一般条款”为纯粹的本土概念为前提。若它是一个外来的概念,则上边的分析仅涉及到翻译的准确性问题,这时有必要对其语义进行发生学上的、历史的分析,以考证其提出的意义(我更愿意相信这是张老师在借鉴国外的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而提出的概念,它有外国法的内容却采取了中国式的表述)。

(三)德国式是一般条款式吗?

对此问题,两个草案作了不同地回答。张老师认为德国的不是,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其理由,看看是否成立。法国法三条构成一个完整的一般条款,德国法也是三条,故二者的区别显然不在条文是一条还是三条。作为法律条文,本身都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法国法、德国法在此二者上也许有量的区别,但不可能有质的区别,故这也不可能成为理由。真正的理由是德国法采取列举递进式,即首先适用823条第一款,如果不能适用,则考虑第二款或826条地规定,三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同是三条,法国1382,1383,1384三条间是并列关系,而德国823条第一款、第二款与826条之间是列举递进关系,我以为这是二者唯一的区别。至于是否由此就可得出法国是而德国不是的结论,我以为可以商榷。

一般条款的特征在与它“作为一个国家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行为法之全部侵权请求之基础,在这个条文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条文作为请求权基础”,也因而决定了其在侵权行为法中的核心地位。德国法是否涵盖侵权行为法所有的请求权基础呢?就823或826其中的任何一条来说,都是不涵盖的,但就三者构成的整体来说,对侵权法的涵盖是否周延,我以为要看你怎么看。若从大侵权概念着眼,则德国法的规范模式确实不能涵盖诸如缔约过失责任及其他的非合同责任的责任形式。但若着眼于德国法上的侵权概念(我称其为小侵权模式),则可以肯定的说,它本身是自成体系的、周延的,因而也构成侵权行为领域的所有的请求权基础。这里关键不是法国法周延而德国法不周延的问题,而是两国法有着不同的法律历史传统与逻辑体系,从而各种法律制度有着自己独特的体系协调方式。在民事责任领域,如何处理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也是如此。作为一法律的后进国家,也许我们存在如何在二者间作一取舍的问题,但我们不能站在法国法的角度说德国法是不周延的(关于此点下文还要详述,此处不赘),因为德国法有其自身内在的自足的逻辑。而在二者间的取舍是一立法技术的选择问题,而非一事实判断问题,而认为德国法不周延的观点是把二者混同起来了。退一步说,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否周延,在我看来是很成问题的,这涉及到准侵权行为是否等同于无过错责任的问题,此处也不想多说,留待下文回答。

基于以上分析,仅以德国采列举递进而将其“开除”出一般条款行列,理论不太充分。既然法国法三条构成一个完整的一般条款,我以为说德国法是一般条款也未尝不可。当然概念的内涵是靠约定俗成而取得合理性的,所以德国式是不是一般条款取决于我们如何界定一般条款,从这个意义上说,概念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哪个概念更符合我国的继受传统和现有的法律体系以及哪者跟有利于法律实践,即我国该采取那种模式的问题。

二、一般条款的模式取舍:徘徊于法国法与德国法之间

(一)法典体系的选择对侵权法有无影响?

民法的生命有两个,一个是价值,另一个是逻辑,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无不要顾及这两个方面。而很多时候,同一制度的价值各国有趋同的趋势,因为社会虽有差异性。但同一时代的社会,恐怕在价值上趋同的因素更多一些,尤其是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使得地球成为地球村,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自由、人权、权利等观念已深入人心。所以在民法的很多制度设计上,我个人以为,出现不同得模式更多得是因为法律体系上的原因,而民法的发展自有其内在的历史传统、逻辑体系,而这往往与立法技术密切相关。德国法与法国法在立法当时的指导思想上当然是有差别的,因为它们的时代背景不同,但这种差别在现代社会不会有想象中的这么大是可以肯定的,甚至我们可以武断的说,二者在价值上的差别很小。因为法律不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它更是渗透于社会的被实践着的的法,它必与时代精神相适应,而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共性多于差异性。也就是说,两国民法在制定当时,立法的理念和与此相对应的立法技术是有很大不同的(二者是否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此处不予考虑,我也不敢妄下断言,因为未作考察)。但社会的变迁,观念会因之而变,而法律,尤其是法典要保持其稳定性,往往不会有太多的变动,于是各国通过解释、特别法、判例等方式实现法律与社会的一致。这样我们发现,不同的立法,其立法的模式、技术从法律制定那一天其就已定型,而社会总在发展,法律必会滞后,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例外,我们的任务是寻找各国法律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弥补此种滞后性以使法律与社会相一致的,然后来分析评价哪种机制更有利于操作,更有利于保持既有体系的和谐。

法国法继受罗马法的传统,而德国法另起炉灶,至少在体系安排上是这样。虽然我没有对两国法作更为详细的研究论证,但我有这样一种感觉,那就是,法国法上的侵权法模式与法国民法典的体例模式是密切相关的,同样,德国法同样如此。假如这个推论成立的话,那么,在我国民法典体例通说采德国式(严格的说是以德国法为模板、范式)的情况下楔入法国法的侵权法模式,会不会造成体系的违反,我是深表怀疑的,我想至少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究侵权法在两国民法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二)关于请求权竞合问题

侵权与违约的区分,从现代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两大法系在法律上都接受了所谓的“盖

尤斯分类法”,即违约与侵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以及是否造成人身伤害等。但上述的区别仅是相对的,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违约”,另一些情况下,违约行为也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侵权”。责任竞合现象是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产生的,其存在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因此是不可避免的。

法国法采大侵权小合同的模式,即严格限制合同责任的适用,而扩大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在请求权竞合问题上,法国采取禁止竞合的态度,其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其对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较为笼统、概括,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则许多违约行为可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从而造成体系的混乱。为此,法国法采法条竞合说,认为合同责任,即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是侵权责任的特别形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优先适用合同责任,从而排斥了竞合。而德国法刚好与法国法相反,是大合同小侵权,其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严,适用有严格的先后顺序,从而限制了侵权责任的发展,只好借助于合同责任的扩张来实现对间于二者之间的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的调整。在请求权竞合问题上,德国法是允许竞合的,从而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

两国关于请求权竞合的立法与两国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它决定了侵权责任的规制模式,从而决定了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密切相关(其立法模式的背后必有其社会的、哲学的、传统的、法律内在的逻辑体系的背景,此处我们不予探讨),那么在侵权行为法制定的时候,我们就必须考虑现行法关于竞合问题的态度以及对是否承认竞合予以利益衡量。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法关于竞合问题的态度,离开现有的立法而谈侵权行为法的体系,可能会造成法律间的体系违反。新合同法颁布前,立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主要采取的是禁止竞合的做法,新合同法122条则明确规定了允许竞合的原则。而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一样也是是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未来的民法典肯定要涵盖已经颁布的部分,包括合同法,那么,若侵权行为法采法国式,则必须修改合同法,确认原则上禁止竞合的规则,同时要修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将缔约过失责任“归还”给侵权行为法。我以为这样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体系的完整性,而且为了侵权法而修改已经颁布的其地位比侵权法还要重要的合同法,可能成本过巨,是学术对现实的强奸。

另一个问题是,禁止竞合与允许竞合哪者更具合理性呢?这涉及到利益衡量,即哪者更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法律效率的提高,法律体系内在的和谐。完全禁止竞合,其后果是不理想的。在法国,每个双重违法诉案首先要确定司法是否与有效的合同有关,然后才能确定法律的适用,这就使此类诉讼的程序复杂化了。同时,为避免竞合,必须通过大量的判例来补充和解释合同法和侵权法,这又使得法律的字面含义与其实际适用范围发生矛盾。且如果我们相信当事人能够作出合理的、正确的选择的话,允许竞合更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当然,若承认并允许绝对的竞合,这可能适得其反,造成司法的无效率,受害人权利的过分保护以至于滥用权利。故各承认竞合的国家实践中也都是又限制的承认,我国亦应坐次理解,虽然立法未作更为明确的规定。即便是因采法国式而主张原则上禁止竞合的张老师,也认为,“在履行合同(尤其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侵害受害人生命、身体、健康而合同又未对此作

明确规定的,应允许受害人既提出违约请求也提出侵权请求。”所以禁止竞合不如有限制的允许竞合,所以合同法的规定是合理的,为此去修改已生效的合同法是没必要的。

(三)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关系

上边所说的是否承认竞合解决的是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的情形,不包括间于侵权与违约之间,既不是侵权也不是违约的情形,如缔约过失责任。而依“盖尤斯分类法”,民事责任除此两种外别无其他,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待缔约过失责任等那些间于二者之间的责任形式呢?

这里有必要区分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这三者在各国法中的外延是不一致的。法国法承继罗马法的区分,采小合同大侵权概念,即以有无合同关系存在为标准,有合同(此处指有效的合同)则对合同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责任,无合同则构成侵权。在这里,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是同义词,缔约过失责任是非合同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所以可以说,法国法无缔约过失制度。

与法国法相反,德国法对侵权责任采取列举递进式的规范模式,从而严格限制了侵权法的扩张,故只好通过扩张合同责任来涵盖发生于缔约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德国法上的原来的合同责任是以给付义务为中心,其范围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两者为限,即原来的合同责任(我们在此将其称为狭义的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是同义词。但此种合同责任的范围显然过窄,不能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即当事人间无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因一方过失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场合,所以德国学者耶林创造缔约过失责任概念,以弥补狭义合同责任的不足。于是,德国法上,现在的合同责任既包括原来的狭义的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又包括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合同责任应理解为合同法上的民事责任。可以说,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的制度,在法国法并无此制度存在的必要。

对此我们该作怎么的理解?我想客观的考察二者的立法体系是必要的,而不加分析的先入为主的认定缔约过失制度就是属于侵权的范畴,从而主张将其还给侵权法的观点不是历史的观点。我们应该看到,缔约过失,间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属于哪者调整似乎都有充足的理由,似乎又都没有充足的理由。这恰恰说明,对其的处置不仅仅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更多的是立法技术的问题,涉及到体系协调问题。如果侵权法采法国式,要修改的不仅是竞合规则,而且还包括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而这涉及整个民法的体系问题,不可不慎重。

(四) 法官的法还是立法者的法?

法国民法典制定的当时,对自由怀着深情的向往,而极端得厌恶、警惕司法专制,所以力主三权分立,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但这仅是其初衷,在侵权法领域,法国法以简洁的语言表达了立法者对真理的永恒追求,而它有赖于法官通过解释使其具体化、类型化,所以法国法成了实际上的法官法。德国法因采列举递进式,其适用相对较为确定,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小(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法是立法者的法。

对此,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说法国法就好德国法就不好,因为我们不能说立法者就一定比法官高明,反过来同样如此。关键还得看该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现实,如法律人才的素质、走向,法律机构的设置与权能等等。所以当我们准备继受一国的法律时,有必要对该国法律的历史传统、现实运作作全面的分析,否则难免会出现南橘北枳的尴尬局面。除了对母国的

法作分析研究外,我们还有必要对我们自己的法律传统、现实进行详尽的分析研究,而这些工作不是民商法一个部门的学者所能做到的,我们应该借鉴吸收其他领域学者的研究成果。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现实来说,与侵权法继受方向密切相关的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与法官的现状。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至少在民商法领域,实际上法官造了不少的法,虽然我们一直不承认法官有此职权。简短的民法通则,本身的适用性很差,必须依靠法官的解释来获得自身的实现,这是司法解释若干倍于民法通则的主要原因。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必然,对司法解释的历史作用,我们也应更多的给予肯定。但这仅是法制不完善的产物,不能以此作为论证法官法合理性的证据。虽然我们不承认三权分立的学说,但议行合一的制度同样承认权力的制约、平衡,法官立法不仅不合法官的本职工作,同时也削弱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容易导致司法的专横于任性,所以法官立法没有其合理性存在的空间。就法官现状而言,也没有一致的结论,主要是缺乏资料的统计。有说法官素质很差的,有说法官素质不错,主要是体制的问题,总之,出发点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撇开法官的素质不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或由于业务的原因,或由于人情的原因,会导致法律权威性的下降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不论是出于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原因,它能成为议论众多的话题,绝对不会是空穴来风。在此情形下,通过法律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很有必要的。也许有人说,现在法官不行并不意味这未来就不行,而我们的立法应有适当的前瞻性、纲领性。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法律毕竟是要付诸实践的,一个纯理想的不具现实可行性的法律在法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而且,极端的说,我们人类就处于理想与现实的两端,我们脚踩着大地,眼望着苍穹。不论我们身处怎样的现实,我们都不会满足于既有的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永远无法达到现实,这是人类的悲剧,也是人类的幸运。法律也是如此,它永远无法达到理想,有人甚至说,法从制定的那一天起就会过时,我们甚至可以伤感的说,法的存在的唯一的合理性就在于它某一天的消逝。既然这样,我们何必非要置现实不顾而去追求永恒呢?可以说,立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的问题,只是一部良好的法律要尽可能的考虑到未来,不致朝令夕改,之所以要有适当的前瞻性。但前瞻性觉不是意味着要牺牲法对现实的规范,而去迎合未来。所以,我认为,良好的法律是既立足于现实又展望未来的,是横亘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那么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要考虑法官素质的现状及产生这一问题的深层次的背景――中国是人情社会的现实。

退一步说,即便当前或以后法官素质提到相当的足以令我们满意的高度了,是不是就应当给予法官以足够的自由裁量呢?恐怕这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本身涉及制度的安排问题,更何况,法官素质的高低也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法官素质与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其他法律工作者素质(所以有人提出法律共同体概念,并着力营造法律共同体)、整个社会一般公民的法律素质乃至其他方面的素质、整个社会的制度安排都是密切相关的。法官素质高了,其他法律人员的素质也会提高的,这是,那么把立法权交由立法者或法官问题都不大,那么法国法还是立法者的法之争也许没有多少实质意义,而正因为我们整个法律共同体乃至整个国民素质都不高,此时这种讨论才有现实意义。而当我们考虑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要考虑法国法所蕴含着的依赖于高素质的法官来运作的事实。

三、一般条款概念、功能的反思

(一)一般条款是空白条款吗?

我们暂且不谈被张老师认为不是一般条款的德国法,以张老师认为是一般条款的法国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为考察对象,我们将会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是这些被认为是一般条款模式的国家的侵权法,其一般条款本身具有直接的可适用性。以法国法为例,其1382条是对作为构成侵权的规定,它本身就是一个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即作为行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由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法官只要认定上述三个要件的存在,就可以课于行为人某种不利后果,即让其承担损害赔偿。同样,1383条是对不作为构成侵权的规定,是对1382条的补充。如果说1382、1383两条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的话,那么1384条第一款则是对准侵权行为的概括,而且它本身也是一条可以适用的规范。1382、1383、1384第一款三者本身都是独立的法律规范,但三者合在一起有构成对整个侵权行为的规制,理论上说,这三者已涵盖了一切侵行为,法律无需另作其他规定,法官就可依次作出判决。同样,荷兰、俄罗斯民法典关于侵权法的规定本身也是可以直接适用的,而无须依赖于其他规范。德国法等更不要说,本身当然可以直接适用。所以,此种一般条款虽然高度概括,但并不空洞,它有其实际内容。

我们再来看张老师在社科院建议稿中给出的草案,其第一条就是一般条款,它是这样写的,“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本编的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能不能直接适用?毫无疑问,它不能直接适用,因为它本身并不是一个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本编的规定是指什么规定?“可归责”,归责原则是什么,过错还是无过错?什么情形下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其他义务又是什么义务?总之这一条还需要借助于其他条文才能适用。它概括性是有了,但适用性降低了,所以仅以此条作为一般条款是很可疑的。极端一点说,这是一个空白条款,仅仅勾勒了侵权法的框架,而无任何实质性的内容――侵权法中最核心的归责原则在此条文中语焉不详。

(二)一般条款的功能究竟是什么?

张老师认为一般条款的功能在于构成所有侵权请求权的基础,决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言外之意是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规范,而像是一个引致规范,通过它使一定的法律事实与侵权法的具体条文相联接,张老师的草案也确实是这么规定的。如前所述,草案的规定本身并不具直接适用性,可见该条的主要目的不在实用,而在逻辑体系的完善,在侵权法框架的圈定――划定侵权法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而我以为这种事大可留给学者去做,用立法的方式强行予以规定,这种做法未免太过自负与傲慢,以为我们现在就可穷尽侵权法的一切事项,为后来人打造一个完美的体系,他们只要在这个体系内耕耘就行了,不再需要他们去创造。孰不知这恰是在自掘坟墓――为未来侵权法在立法上筐定框架犹如为侵权法打造了一口完美的棺材。一种体系越是完美,给人的束缚就越多,冲破它就越难,花儿开到最艳丽的时候,也是它凋谢的时候。这种做法也许还有点自作多情,以为靠立法就可解决一切,包括严密的法律体系。总之我以为具体的适用用不到这条,体系框架的筐定可留给学者与后来人,让他们也有点事做做。

那么一般条款的功能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回过头去看看被张老师认为事一般条款的典范的法国法。法国法的三条至少在其立法的当时,可以说是穷尽了所有的侵权行为的,即理论上可以适用于一切的侵权行为(当时还未出现无过错责任),所以,涵盖所有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可以说是一般条款的特征而非功能。其功能在与通过一般条款所具有的高度的概

括性,来实现对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侵权行为的规制,而这才是大陆法系的特色,也是与成文法的高度逻辑性、抽象性相一致的。

通过一般条款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规制,仅是就一般条款的现时的功能而言的,就历时的角度来说,一般条款还具有弥补成文法局限的作用,而这一点也许是立法者立法时未料到的,可谓是意外的收获。因为一般条款中的很多要素,尤其是过错,就具体某一社会,某一地区来说,其内涵是相对确定的,但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不同的时期,其内涵又是不确定的,法官、学者通过赋予这些概念以新的内涵来缓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的不断变迁性之间的矛盾,使法律与社会保持一致,当然此种改变也许是悄悄发生的,我们甚至感觉不到它的存在。过错概念从主观到客观的悄悄的转化,以及与此相伴随的无过错责任的产生,最初无不通过对一般条款的解释来实现的。

(三)一般条款的外延

张老师认为法国法是典型的一般条款模式,众所周知,法国法区分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那么依据张老师关于一般条款的定义,可以推知,此种区分已经涵盖了一切侵权请求权的基础,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尚有争议,此处不予论述),而这与历史真相是不相符合的。法国法制定当时,过错责任甚嚣尘上,它与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一起构成私法的三大原则。可以说,在侵权法领域内,过错责任是当时唯一的归责原则,“准侵权行为”从一开始就与过失责任是同义词,而严格责任当时尚未成为谈论众多的话题。就法国民法典而言,说其关于侵权法的规定是一般条款,此处的一般条款不可能包括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而事实上,法国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是通过对准侵权行为的扩张解释而产生的,但准侵权行为与无过错责任并非一回事,这是事实。当我们力倡法国法的规范模式时,我们是继续坚持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的区分,还是采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分,我以为是应该慎重的予以考虑的。

不论采取何种区分,可以肯定的是,自己责任、过错责任是原则,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无过错行为负责是例外。虽然我们为了阐述的方便,常称无过错也是归责原则之一,但与过错责任相比,它毕竟是例外。而且,因为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就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又是合法的,令其承担责任不在惩戒而在不幸后果的合理分担。所以,理论上,无过错责任应严格的加以限定,否则对行为人太为不公,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限定的方法就是无过错责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当然,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一种责任形式),当然此处的“法律”可以不限于成文法,它可以做合理的扩张解释。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就是这样规定的。这样,在侵权法领域,当我们试着用一个规范来概括时,就不可避免的会像张老师那样去规定一个无实质内容的空白条款,因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如此的不同,以至根本不可能再去为它找一个有实质内容的上位的概括。所以,我以为正确的规范模式应该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分别规制,可以放在同一条,但二者是并列的关系,没必要也不可能再为其做更高的抽象。概括。

当我们把二者并列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二者的不同,以至我们要考虑一般条款的涵盖范围究竟是什么。过错责任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而可以涵盖一切的一般侵权行为;从历史的角度看,它还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可经解释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与此相对应,其外延既确定

又不确定,说其确定是指它是对一般侵权行为的概括而非对特殊侵权行为的概括,说其不确定是指,从空间上说,虽然它仅着眼于一般侵权行为,但这些行为的具体样态、简繁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从时间上说,不同历史时期一般侵权行为的外延时不一样的,所以,对过错责任,即一般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不可能也没必要一一列举,所以产生一般条款的问题。而对特殊侵权行为,如前所述,其范围是严格限定的,虽然其范围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扩张,但其扩张必须与法律的扩张相一致,当法律没有规定时,原则上就不会有无过错责任的承担问题。那么,总体上,除非新的法律出现,否则无过错责任范围是确定的。

另外,一般条款本身应该是具有可适用性的,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自然是这样的。但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概括则未必,对此,法律只能作类似于这样的概括,“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款不能直接拿来适用,它仅是一个引致规范,必须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结合才能适用,因为这里的“法律”的外延有赖于其他规范来确定,而这与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不论我们将一般条款界定为仅是对一般侵权行为的高度概括(这种概括也许更为合理,更能彰显一般条款的功能、意义)-,还是对所有的侵权请求权,即还包括对无过错责任的概括,我们都必须要注意到二者的不同。从一般条款概念提出的理论意义上说,我本人更倾向于前者。

四、几点初步的结论

1. 不独法国式是一般条款模式,德国式也应该属于一般条款的模式。法国法与德国法的差别不是一般条款与非一般条款的差别,而是一般条款内部的立法模式之别。

2. 法国式与德国式的差别,有其历史的、逻辑体系的背景,我们在借鉴时必须要注意到此种背景。我们还需分析我们自己的法律现实――我们整个民法体系是继受德国法的,在这样的体系下,楔入法国法的侵权法模式可能会导致体系的混乱。且为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予以必要的限制,采取德国式也许会比法国式更好,所以我认为德国式优于法国式。

3. 我认为一般条款的功能不在提供整个侵权法的请求权基础,而在实现对侵权行为的高度概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事实上具有弥补成文法局限的作用。

近世代数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 本大题共 5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15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设 G 有 6 个元素的循环群, a 是生成元,则 G 的子集()是子群。 A、a B、 a , e 33 C、 e, a D、 e, a , a 2、下面的代数系统( G, * )中,()不是群 A、G为整数集合, * 为加法 B、G为偶数集合, * 为加法 C、G为有理数集合, * 为加法 D、G为有理数集合, * 为乘法 3、在自然数集 N 上,下列哪种运算是可结合的?() A、a*b=a-b B、a*b=max{a,b} C、 a*b=a+2b D、a*b=|a-b| 4、设 1 、 2 、 3 是三个置换,其中 1 =(12)(23)(13),2 =(24)(14),3=( 1324),则3=() A、2 B 、12 D 、2 1 12C 、2 5、任意一个具有 2 个或以上元的半群,它()。 A、不可能是群 B、不一定是群 C、一定是群 D、是交换群 二、填空题 ( 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空 3 分,共 30 分) 请在每小题的空格中填上正 确答案。错填、不填均无分。 1、凯莱定理说:任一个子群都同一个----------同构。 2、一个有单位元的无零因子 ----- 称为整环。 4 3、已知群G中的元素a的阶等于 50,则a的阶等于 ------。 4、a 的阶若是一个有限整数n,那么 G与-------同构。 5、A={1.2.3}B={2.5.6}那么 A∩B=----- 。 6、若映射既是单射又是满射,则称为-----------------。 7 、叫做域F的一个代数元,如果存在F的----- a 0 , a1 , , a n使得 n a 0 a 1 a n0 。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一.相关概念: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使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法律现象。 3,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 4.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付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6.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7.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8.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11.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对抗性;客观性 12.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的要求,民事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13.直接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4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单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16双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相抵。 17过失相抵: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18补充责任:有数人须承担责任,但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19责任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20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法律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行为。 2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2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3.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时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近世代数》模拟试题2与答案

近世代数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25分) 1、在整数加群(Z,+)中,下列那个是单位元()。 A0B1C-1D1/n,n是整数 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G只包含一个元g,乘法是gg=g。G对这个乘法来说作成一个群 BG是全体整数的集合,G对普通加法来说作成一个群 CG是全体有理数的集合,G对普通加法来说作成一个群 DG是全体自然数的集合,G对普通加法来说作成一个群 3、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群G是指一个集合 B环R是指一个集合 C群G是指一个非空集合和一个代数运算,满足结合律,并且单位元,逆元存在 D环R是指一个非空集合和一个代数运算,满足结合律,并且单位元,逆元存在 4、如果集合M的一个关系是等价关系,则不一定具备的是()。 A反身性B对称性C传递性D封闭性 5、下列哪个不是S3的共轭类()。 A(1) B(123),(132),(23) C(123),(132) D(12),(13),(23) 二、计算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求S={(12),(13)}在三次对称群S3的正规化子和中心化子。

2.设G={1,-1,i,-i},关于数的普通乘法作成一个群,求各个元素的阶。 3.设R是由一切形如x,y 0,0 (x,y是有理数)方阵作成的环,求 出其右零因子。

三、证明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设R是由一切形如x,0 y,0 (x,y是有理数)方阵作成的环,证 明0,0 0,0 是其零因子。 2、设Z是整数集,规定a·b=a+b-3。证明:Z对此代数运算 作成一个群,并指出其单位元。

3、证明由整数集Z和普通加法构成的(Z,+)是无限阶循环群。

侵权责任法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 1、2010年8月1日,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李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李四租车使用。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为什么? 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B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是 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3)A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2010年3月9日,某小学的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小涛的父母对小杰的父母、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 (1)小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是 违法行为: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并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损害事实:小涛脾脏破裂 因果关系: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导致了小涛脾脏破裂 主观过错:主观上故意踢小涛腹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2)对小涛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学校存在过错, 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一、不定向选择题(其中包含单选和多选题): 1.下列抗辩事由中,哪些抗辩事由既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又可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ABCD ) A不可抗力B 受害人过错C 第三人过错D 紧急避险 2、司机为避开横穿马路的小孩,紧急刹车,使车内人受伤,该行为是(BC ) A无因管理行为B 紧急避险行为C 执行职务的行为D 违约行为 3、李某有一机器,为了避免邻人借用,将主轴上的固定键卸下,逢人来借用时就称机器坏了。一日李的好友王某来借,碍于情面,李只好借他,但忘将固定键装上;王在使用时,配件飞出,将王之子打伤。对于王某父子所受到的损害,李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D ) A.李某不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 B.李某应当给王某及其子以适当的补偿,因为这属于受害人也有过错 C.李某应当与王分担责任,因为属意外事件,按公平原则处理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明知借用物有瑕疵而不加说明,存在过错 4、、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含义表明( A )。 A.加害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B.不论原、被告是否有过错,都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C.加害人为减免责任的抗辩时,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抗辩事由 D.加害人只要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可减轻责任 5、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打斜,危及到人、船的安全,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 这样,甲、乙才安全渡河,但牛被大水冲走。乙到了对岸,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他人的牛也推下河,因此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选择( C )。 A.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C.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D.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6、在下列民事责任形式中,属于侵权责任形式的有(ACD ) A.赔偿损失 B.支付违约金 C.恢复原状 D.消除危险 7、以下是我国《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根据这些规定,加害人(被告) 有无过错与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无关的有( ABD )。 A.(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B.(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C.(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近世代数期末考试试卷

近世代数模拟试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设G 有6个元素的循环群,a 是生成元,则G 的子集( )是子群。 A 、{}a B 、{}e a , C 、{}3,a e D 、 {}3,,a a e 2、下面的代数系统(G ,*)中,( )不是群 A 、G 为整数集合,*为加法 B 、G 为偶数集合,*为加法 C 、G 为有理数集合,*为加法 D 、G 为有理数集合,*为乘法 3、在自然数集N 上,下列哪种运算是可结合的?( ) A 、a*b=a-b B 、a*b=max{a,b} C 、 a*b=a+2b D 、a*b=|a-b| 4、设1σ、2σ、3σ是三个置换,其中1σ=(12)(23)(13),2σ=(24)(14),3σ=(1324),则3σ=( ) A 、12σ B 、1σ2σ C 、22σ D 、2σ1σ 5、任意一个具有2个或以上元的半群,它( )。 A 、不可能是群 B 、不一定是群 C 、一定是群 D 、 是交换群 二、填空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空3分,共30分)请在每小题的空格中填上正确答案。错填、不填均无分。 1、凯莱定理说:任一个子群都同一个----------同构。 2、一个有单位元的无零因子-----称为整环。 3、已知群G 中的元素a 的阶等于50,则4a 的阶等于------。 4、a 的阶若是一个有限整数n ,那么G 与-------同构。 5、A={1.2.3} B={2.5.6} 那么A ∩B=-----。 6、若映射?既是单射又是满射,则称?为-----------------。 7、α叫做域F 的一个代数元,如果存在F 的-----n a a a ,,,10 使得010=+++n n a a a αα 。

《侵权行为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A B C D 、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是? A B C D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关于什么内容的概括性条款? A B C D 、我国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的哪一条款? A B C D 、与侵权行为同属民事违法行为的是? A B C D

D、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 E、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功能有? A、简化立法 B、避免遗漏 C、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D、预防损害 E、教育不法行为人 3、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有? A、侵害客体不同 B、社会危害性不同 C、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 D、行为形态不同 E、法律后果不同 4、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有? A、法律根据不同 B、责任性质不同 C、责任当事人不同 D、法律后果不同 E、主观恶性不同 5、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 A、行为前提不同 B、违反义务不同 C、行为主体不同

正确错误 、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 正确错误 、我国《民法通则》第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错误 、只要符合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特征,即使其他法律条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可适用该条款追究侵权责任。 正确错误 、侵权行为不能同时构成犯罪行为。 正确错误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侵权行为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8 分(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是? ? 1.2 [单选] [对] 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是? ? 1.3 [单选] [对]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关于什么内容的概括性条款? ? 1.4 [单选] [对] 我国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的哪一条款? ? 1.5 [单选] [对] 与侵权行为同属民事违法行为的是? ? 2.1 [多选] [对] 侵权行为的特征有? ? 2.2 [多选] [错]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功能有? ? 2.3 [多选] [对]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有? ? 2.4 [多选] [对] 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有? ? 2.5 [多选] [对]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 ? 3.1 [判断] [对] 侵权行为的主要后果是损害赔偿。 ? 3.2 [判断] [对] 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的侵权行为法条款。

近世代数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设G 有6个元素的循环群,a 是生成元,则G 的子集( c )是子群。 A 、{}a B 、{}e a , C 、{}3,a e D 、{} 3 ,,a a e 2、下面的代数系统(G ,*)中,( D )不是群 A 、G 为整数集合,*为加法 B 、G 为偶数集合,*为加法 C 、G 为有理数集合,*为加法 D 、G 为有理数集合,*为乘法 3、在自然数集N 上,下列哪种运算是可结合的?( B ) A 、a*b=a-b B 、a*b=max{a,b} C 、 a*b=a+2b D 、a*b=|a-b| 4、设1σ、2σ、3σ是三个置换,其中1σ=(12)(23)(13),2σ=(24)(14),3σ=(1324),则3σ=( B ) A 、1 2σ B 、1σ2σ C 、2 2 σ D 、2σ1σ 5、任意一个具有2个或以上元的半群,它( A )。 A 、不可能是群 B 、不一定是群 C 、一定是群 D 、 是交换群 二、填空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空3分,共30分)请在每小题的空格中填上正确答案。错填、不填均无分。 1、凯莱定理说:任一个子群都同一个----变换群------同构。 2、一个有单位元的无零因子-交换环----称为整环。 3、已知群G 中的元素a 的阶等于50,则4 a 的阶等于----25--。 4、a 的阶若是一个有限整数n ,那么G 与---模n 剩余类加群----同构。 5、A={1.2.3} B={2.5.6} 那么A ∩B=---{2}--。 6、若映射?既是单射又是满射,则称?为----双射-------------。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一)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一) 今天讲侵权行为法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问题,为什么讲这个题目呢!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时候遇到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怎么样来处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的问题?这是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当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那么我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可能就编的比较好,要是解决的不好,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就有可能就搞砸了。所以这个问题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这一问题我们作了尝试,现在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当中基本上是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思路来进行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来说效果还是可以的,我就把这些问题主要的内容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侵权行为一般化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涉及到一个一般化、一个类型化,实际上说到底说的是什么呢?就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编制的方法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编制的方法,现在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大陆法系关于侵权行为一般化的最基本的做法。中国民法现在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思路的大陆法系的思路,集中表现在《民法通则》当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一部分,法律立法的思想还是大陆法系,走的还是侵权行为一般化这样一个套路。那么什么是侵权行为一般化这样一个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编制方法?它基本表现在侵权行为法当中首先要有一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大陆

法系在制定侵权行为法是按照侵权行为一般化的方法来编制,它首先要有一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这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概括了主要的或者全部的侵权行为,然后对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则再做一个规定,它对侵权行为不作类型化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在1804年起草的时候,侵权行为法一共是五个条文,在这五个条文当中,1382条、1383条规定了过错侵权责任;然后在1384条、1385条、1386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这五个条文把社会生活当中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都概括进去了,它的立法就是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做法。大陆法系从《法国民法典》以后,大多都采用这样的方法来立法,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就是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是从头开始往后算,我把它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就是比较古老的成文法,在这些古老的成文法当中,比如两河流域等,这样一些古老的立法,它们都规定了非常多的侵权行为法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是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没有一个概括性的侵权行为的条文,它的特点就是具体规定。 第二个阶段就是向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前进了一步,这个时候就到了罗马法的后期,罗马法后期关于侵权行为罗马法有一个新的规定,把它规定叫做“私犯”。在罗马法上出现了“私犯”和“准私犯”的概念,这就把所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一般的种类叫做私犯,另一类叫做准私犯。一种是对人或财产的私犯,一个人实施了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侵害了他人的财产,这个时候就要承担责任,把这

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 客人饭店就餐摔死,饭店是否侵害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的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旭华亲自订了位于二楼距消防通道三四米的12号包间,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旭华的手机响起。由于包间内较嘈杂,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三四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沈旭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原告沈旭华家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于被告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两者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辩称:事发的通道是封闭的并且有楼梯,虽然通道的门没有完全锁死,但门不能直接推开,推开门后并不必然导致沈旭华坠楼身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公司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沈旭华坠楼地点在我公司的营业场所之外。北京市京浙宾馆则辩称:自己作为浙江大厦的产权人,对大厦的建设、管理不存在瑕疵,事发的楼道已经不作为人员通道,不存在交付问题。沈旭华开门与坠楼身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沈旭华女士推开门后有多种可能,沈旭华女士选择了一种在一般情况下的错误行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京浙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 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服务,但其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 北京市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旭华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京浙宾馆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张生记餐 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赔偿原告沈旭华家属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计684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作者根据网络上的有关报道整理成本案例。 【评析】 由于本案受害人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本案自发生之日起就 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各种媒体上不断被报道。从侵权行为法法理上分析,本案为一起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 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侵害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对此,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而不像刑法确认侵害生命权所采用的主观标准,即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或者有造成死亡的过失。凡是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法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 一为生命丧失的事实;二为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财产损失的事实;三为死者生 前扶养的人的扶养费用来源丧失的事实;四为死者近亲的精神痛苦损害。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中德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比较

中德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比较 摘要:从一般条款的争论着手,对比中德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保护权益范围、侵权责任的过错和违法性要件,可知中国侵权法所设立的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模式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过于宽泛,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故在法律使用上应借鉴德国的模式作目的性限缩。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可借鉴德国的规定。 关键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保护范围;违法性;过错 一、一般条款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很多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侵权法上也一样。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最基本特点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 几乎所有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英美法系侵权法与此有重大差别, 是完全按照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的典型的类型化侵权法。例如英国的侵权法是把侵权行为分成八种基本类型, 美国侵权法则把侵权行为分成十三种基本类型。英美法侵权法都没有一般性的规定, 不存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那么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究竟是什么?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两种模式 杨立新教授认为, 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 它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进行概括, 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的条款。他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分为两类: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简称"大一般条款")和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简称"小一般条款")①。 该理论并且认为大陆法系各国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时候, 也是分别采取上述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的。法国和德国的侵权法规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这种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 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埃塞俄比亚侵权责任法》② 和欧洲统一侵权法③ 采取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用一个条文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责任, 其基础在于借鉴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经验, 在其立法中规定了全面的类型化侵权行为, 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覆盖全部的侵权责任类型。各国成文法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上, 要么采取法德式即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要么采取埃塞俄比亚式即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二者必居其一。 张新宝教授则认为侵权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对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某一类型或多个类型侵权的内容进行抽象规定,以作为相关类型侵权法具体规定展开基础的条款 张新宝:《侵权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法学家》2003年第4期。 。此种理论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分为全面的一般条款和有限的一般条款。全面的一般条款是指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一切侵权责任请求权(诉因)之基础的法律规范。这个一般条款具有两方面的功能:(1)作为民法典调整的所有侵权责任之请求权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条文作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2)它决定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侵权行为法的其他部分都是对这个一般条款的解释、展开和关于其适用条款的规定,或者对这个一般条款所调整内容的列举性规定。而有限一般条款是指仅仅适用于自己加害行为的责任(或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而且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例都对具体侵权行为举行列举,所不同的是,有的全面列举,有的则部分列举②。张新宝教授也赞成法国侵权法的立法例为有限的一般条款,但是其认为德国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一般条款,因为它即没有对适用于全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出抽象规定;

近世代数期末考试题库

近世代数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设A =B =R(实数集),如果A 到B 的映射?:x →x +2,?x ∈R ,则?是从A 到B 的( ) A 、满射而非单射 B 、单射而非满射 C 、一一映射 D 、既非单射也非满射 2、设集合A 中含有5个元素,集合B 中含有2个元素,那么,A 与B 的积集合A ×B 中含有( )个元素。 A 、2 B 、5 C 、7 D 、10 3、在群G 中方程ax=b ,ya=b , a,b ∈G 都有解,这个解是( )乘法来说 A 、不是唯一 B 、唯一的 C 、不一定唯一的 D 、相同的(两方程解一样) - 4、当G 为有限群,子群H 所含元的个数与任一左陪集aH 所含元的个数( ) A 、不相等 B 、0 C 、相等 D 、不一定相等。 5、n 阶有限群G 的子群H 的阶必须是n 的( ) A 、倍数 B 、次数 C 、约数 D 、指数 二、填空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空3分,共30分)请在每小题的空格中填上正确答案。错填、不填均无分。 1、设集合{}1,0,1-=A ;{}2,1=B ,则有=?A B ---------。 2、若有元素e ∈R 使每a ∈A ,都有ae=ea=a ,则e 称为环R 的--------。 3、环的乘法一般不交换。如果环R 的乘法交换,则称R 是一个------。 4、偶数环是---------的子环。 5、一个集合A 的若干个--变换的乘法作成的群叫做A 的一个--------。 ~ 6、每一个有限群都有与一个置换群--------。 7、全体不等于0的有理数对于普通乘法来说作成一个群,则这个群的单位元是---,元a 的逆元是-------。 8、设I 和S 是环R 的理想且R S I ??,如果I 是R 的最大理想,那么---------。 9、一个除环的中心是一个-------。 三、解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设置换σ和τ分别为:? ? ????=6417352812345678σ,??? ???=2318765412345678τ,判断σ和τ的奇偶性,并把σ和τ写成对换的乘积。 , 2、证明:任何方阵都可唯一地表示成一个对称矩阵与一个反对称矩阵之和。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论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一)

论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一)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类型化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特点在于,其采一般条款模式。我国学界也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应设计一般条款。但是,一般条款的抽象性特点决定了它无法适用法律可操作性的要求,因此,要求类型化的规定予以配合。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应当妥当处理这两者的关系,这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要求,涉及到侵权责任法内容体系的建构,而且,也会影响到侵权责任法的具体适用。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从具体列举到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因此,在构建侵权责任法体系时,必须处理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1]所谓类型化,是指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作出规定。我们所说的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下的类型化,其与一般条款在某种程度上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为其针对的往往是一般条款无法适用的情形。 古代法主要采取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例如,罗马法采取决疑式的方式,对于侵权行为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并没有形成一般条款。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当时立法技术和理论研究水平所限。近代民法典受罗马法的影响,仍然主要采取了具体列举的方式。例如,1794年《普鲁士邦普通邦法》关于各种具体民事关系的法律条文达万余条。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采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以来,以后的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大都效仿该模式,设置了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一般条款。德国学者耶林曾言:“使人负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2]作为19世纪三大民法原则之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典中被确认是民法长期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法律文明的产物。 大陆法国家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1.法国的概括模式。《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在侵权法上确立了两项重要的思想和理念:一是确立侵权法的“不得损害他人”(notharmingothers)的原则。3]该原则也被称为不得损害他人的基本义务,此种义务是为一切人而设立的,它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且任何人都必须要承担的。“不得损害他人这一类义务几乎就是一个长期以来且现在依然在使法学家产生幻想的虚构的幽灵”4],但《法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该义务变成了现实。二是确立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2006年,巴黎第二大学PierreCatala教授受法国司法部委托,主持制定了债法和时效法改革草案,其中的侵权法由巴黎第一大学GenevieveViney教授主持起草。该草案第1340条仍然沿袭了民法典第1382条的一般条款模式,该条规定:“一切因可归责的不法或者异常行为致他人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5] 2.德国的“列举递进”模式。《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侵害绝对权、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以及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式加损害于他人三种不同的侵权形态,且三者之间呈现递进关系。有学者认为,德国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多重归责原则,由于它实际上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侵权形态,而且并不是像法国那样采取高度抽象的规定,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一般条款,尤其是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并不能适用上述规则,所以德国法的规定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的一般条款。6]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十分妥当,因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也不能涵盖所有的侵权行为,例如,它并不能包括过错推定责任,该条款只不过是对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而德国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侵权行为形态,甚至危险责任也可在上述规定中找到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应也可以被理解为关于一般条款的规定。 3.欧洲的概括全部请求权的模式。《欧洲侵权行为法草案》第1条规定:“(1)任何人遭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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