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院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第1章总则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3章前厅部分

第4章观众厅

4.1 视线设计

4.2 座席

4.3 走道

4.4 其它

第5章舞台

5.1 主台、侧台

5.2 乐池

5.3 舞台机械设备

5.4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

第6章后台

第7章防火与疏散

7.1 防火

7.2 疏散

7.3 消防给水

7.4 火灾报警

第8章声学

8.1 观众厅体型设计

8.2 观众厅混响设计

8.3 扩声系统设计

8.4 噪声控制

8.5 其它声学要求

第9章建筑设备

9.1 给水排水

9.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3 电气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其舞台部分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第1.0.4条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第1.0.5条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

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第1.0.6条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范限制。

第1.0.7条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第2.0.2条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第2.0.3条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m2燉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

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第2.0.4条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第2.0.2条的规定和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2.0.3条第一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第2.0.5条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市规划统一设置。

第2.0.6条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第2.0.7条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2.0.8条在基地允许条件下,进行绿化。

第2.0.9条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第2.0.10条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第3章前厅部分

第3.0.1条前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m2/座计。

第3.0.2条休息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m2/座计。

附设小卖或冷饮不应小于0.04m2/座。

第3.0.3条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5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

0.3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5m2/座计。

第3.0.4条衣物存放不小于0.04m2/座。

第3.0.5条剧场应设吸烟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室内装修材料宜作阻燃处理。

第3.0.6条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男女比率为1:1):

一、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二、女厕:应按每5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第4章观众厅

4.1 视线设计

第4.1.1条剧场观众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如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最偏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第4.1.2条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地面处;

二、如表演区超出大幕线时,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外移;

三、如受条件限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后

移,不应大于1m。

第4.1.3条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二、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必须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三、儿童剧场视线升高设计应采用较高标准;

四、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设计宜采用较高标准。

第4.1.4条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5m。

第4.1.5条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超过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超过28m。

第4.1.6条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

4.2 座席

第4.2.1条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二、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m2/座;

三、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55m2/座。

第4.2.2条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第4.2.3条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48m,软椅不应小于0.50m。

第4.2.4条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78m,软椅不应小于0.82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

保证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30m;

二、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90m,软椅不应小于1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

保证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小于0.30m;

三、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第4.2.5条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

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二、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4.3 走道

第4.3.1条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连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第4.3.2条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

第4.3.3条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排。

第4.3.4条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

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二、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第4.3.5条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如铺设地毯等应作阻燃处理,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第4.3.6条座席地坪高于前面横走道0.05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遮挡视线,水平荷载不应小于1kN/m。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4.4 其它

第4.4.1条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第5章舞台

5.1 主台、侧台

第5.1.1条

台口和主台尺度表5.1.1

第5.1.2条台唇边沿到台口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

第5.1.3条主台和台唇的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台面应做木地板,板面不宜光滑;

二、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kN/m2。

第5.1.4条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台总面积不宜小于主台面积的1/3;

二、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

三、侧台口的净宽、净高应便于迁换景物;

四、设有车台的侧台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台总宽加1.20m;

五、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外门应不透光,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保温,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

六、侧台地面标高、活荷载与主台同。

第5.1.5条主台上部应设栅顶,如受条件限制不设栅顶,必须设工作桥。栅顶或工作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栅顶或工作桥的工作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0.65m;

二、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应根据实际计算,但不应小于1.5kN/m2,栅顶缝隙宽不宜

大于30mm。

第5.1.6条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并不得少于2层;

二、天桥的活荷载和变向荷载均应按实际计算,但不应小于2kN/m2;

三、第一层天桥的高度,应使侧光光轴射到舞台轴线,与台面的夹角不大于40°。桥下

如设置风管,不得影响侧台口的通行高度;

四、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并考虑悬吊景物的向上拉力和水平拉力;

五、侧天桥除满足安装设备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m,后天桥净宽宜为0.60m~0.90m;

六、上层天桥的净高宜为3m。

第5.1.7条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m2,护网构件与运行配件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护网应设检修门。

第5.1.8条主台通后台的门,不应少于两个,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5.2 乐池

第5.2.1条歌舞剧场必须设乐池,其它剧场可视需要设置。乐池面积按乐队人数计算,乐队每人不应小于1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m2,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第5.2.2条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2.20m,台唇下面的净高不宜低于1.85m。

第5.2.3条乐池应两侧开门,门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1.85m。

5.3 舞台机械设备

第5.3.1条剧场舞台设计,应根据工艺,满足舞台上部各种悬吊设备和下部各种舞台机械设备的安装、检修、操作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第5.3.2条栅顶上部应设悬吊大幕、假台口、吊杆等设备的专用梁,其位置、数量、长度、荷载视舞台工艺要求而定。

第5.3.3条设置假台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假台口上框,不得少于两排吊点,吊点数量不得少于6个,并应沿固定的垂直导轨

升降,两端与第一层侧天桥码头相通;

二、假台口两侧框,应沿固定的上、下导轨水平移动,下导轨不得高出台面,其缝隙可

用活动板条镶平;

三、假台口各层站人搁板的活荷载不应小于1kM/m2,栏杆的高度和做法应满足安装灯

具的技术要求;

四、假台口朝向观众的一面,应采用非燃材料和不透光的饰面层。

第5.3.4条不设假台口的舞台,台口内两侧应设灯光架。

第5.3.5条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5m;

二、灯光吊杆间距,投光一面不应小于0.45m,背光一面不应小于0.35m;

三、吊杆的数量、长度、吊点数量、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要求确定,吊点间距不宜大于

5m。

第5.3.6条灯光渡桥两端应设码头与侧天桥相通。

第5.3.7条当剧场设置升降乐池、升降台、车台或转台时、台仓和机房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等技术要求,操作室的位置应考虑直观条件,便于观察机械运行。

第5.3.8条各种舞台机械台面的活荷载不得小于4kN/m2,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8mm,高差不得大于5mm。

第5.3.9条凡为舞台机械而设的台仓,其地坑、平台、检修空间和通道,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应两侧开门,门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1.85m。

5.4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

第5.4.1条灯控室的位置,必须便于观察表演,宜设在观众厅后部,但调光柜和主回路换接系统应靠近舞台。

第5.4.2条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表演。

第5.4.3条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宜为50°;

二、第一道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1m,下部应设50mm

高的挡板;

三、射光口必须设护网,网孔对角线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5mm。

四、面光桥及护网构件,均不得妨碍面光射向表演区;

五、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灯架的活荷载不应小于1kN/m。

第5.4.4条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耳光室的位置,使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

不宜大于45°;

二、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地面应高出舞台面2.50m,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

射光口净宽甲、乙等不应小于1.20m,丙等不应小于0.90m;

三、射光口护网,应符合第5.4.3条第三、四款规定。

第5.4.5条如设有升降乐池或乐池加盖板,扩大台唇表演区时,应按照表演区前移的位置,增加面光桥和耳光室的数量。

第6章后台

第6.0.1条后台各室的面积,应根据剧场等级和演出剧种人数计算确定。

第6.0.2条化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面同层;

二、1~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不应小于12m2。4~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m2。

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m2;

三、采光窗应设遮光设备;

四、室内应设洗脸盆,甲、乙等剧场的主要演员化妆室应设卫生间。

第6.0.3条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门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2.40m。

第6.0.4条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门。

第6.0.5条盥洗室、淋浴室和厕所,不宜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盥洗室洗脸盆每6~10人设一个;

二、淋浴室喷头每6~10人设一个;

三、男大便器每10~15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7~15人设一个。女大便器每10~12人设

一个。

第6.0.6条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面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0m,净高不得低于2.70m。

第6.0.7条剧场设排练室,器乐、声乐练习室时,应防止人流、排练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第6.0.8条后台应设门厅、演出办公室、休息室、贮藏室、维修间和行政管理用房。

第7章防火与疏散

7.1 防火

第7.1.1条剧场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各条之规定。

第7.1.2条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第7.1.3条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

第7.1.4条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7.1.5条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应采用非燃烧体。

第7.1.6条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乙级防火门。

第7.1.7条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第7.1.8条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和观众厅(包括乐池)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

第7.1.9条观众厅吊顶内应设置检修马道,宽度不应小于0.65m,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非燃材料。

第7.1.10条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第7.1.11条观众厅屋顶或侧墙上部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第7.1.12条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第7.1.13条舞台内严禁设置煤气或天然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防火墙和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第7.1.14条剧场建筑如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则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如设门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

7.2 疏散

第7.2.1条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二、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

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第7.2.2条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

四、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第7.2.3条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坡度:室内部分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不应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室内坡道采用地毯等应加阻燃处理。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二、两米以下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三、疏散通道穿行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小卖及存衣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四、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小时;

五、装修材料宜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如采用可燃材料时应加阻燃处理,不得采用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六、疏散通道应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超过20m 长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第7.2.4条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级,超过18级时,每增加一级,踏步放宽0.01m,踏步高度作相应降低,但最多不得超过22级。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小于1.10m;

二、不得采用螺旋楼梯,采用弧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0.25m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宽端扶手处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小于1.20m;

三、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

第7.2.5条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第7.2.6条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第7.2.7条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有坚固、连续的扶手。不应采用垂直爬梯。

第7.2.8条剧场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厅宜建在底层或二、三层;

二、出口标高不应高于所在层的标高;

三、应保证有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空地。

7.3 消防给水

第7.3.1条800座以上的剧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800座以下的剧场宜设室内消火栓,水量不应小于5L/s,两股水柱,每股水量2.5L/s.

第7.3.2条台台口未设防火幕时宜设防火水幕带。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第7.3.3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阀门,应位置明显,便于操作,并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7.4 火灾报警

第7.4.1条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下列部位宜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观众厅、观众厅顶棚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扩声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妆室。

第8章声学

8.1 观众厅体型设计

第8.1.1条观众厅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歌舞剧场按4.5~7m3/座计;

二、话剧及戏曲剧场按3.5~5.5m3/座计;

三、多种用途剧场每座容积以主要演出内容确定。

第8.1.2条观众厅以自然声为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厅平、剖面设计,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分布均匀和注意观众席前中区的声反射;避免声聚焦、回声等缺陷;

二、楼座下挑台开口的高度与深度比宜大于或等于1:1:2;楼座下天棚,宜设计成有利于楼座下部观众的早期声反射面。采用扩声时,高深比宜大于或等于1:1:5。

第8.1.3条剧场作音乐演出如不用扩声设备时,宜设置舞台活动声反射面或声反射罩。

8.2 观众厅混响设计

第8.2.1条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使用要求和体积不同在500~800Hz范围内宜采用:

歌舞剧场1.2~1.5s

话剧剧场0.9~1.2s

戏曲剧场1.0~1.4s;

二、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

500~1000Hz的比值为:

125Hz 1.0~1.4

250Hz 1.0~1.15

2000~4000Hz≥0.8~1.0

上述需求观众厅座位数为800~1600座,低于或高于此规模者可参照执行。

第8.2.2条混响时间计算,采用125、250、500、1000、2000、4000Hz六个频率。计算、实测与选择值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10%以内。

第8.2.3条舞台设计应注意舞台声学条件对观众厅的影响。

8.3 扩声系统设计

第8.3.1条扩声系统设计可参照《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16-83)第二十五章“会场扩声”执行。

8.4 噪声控制

第8.4.1条剧场内各类噪声源对环境的影响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执行。

第8.4.2条观众席及舞台背境噪声宜符合以下规定:

甲等≤NR30

乙、丙等≤NR35

注:背境噪声为空场,各设备运转情况下的噪声等级。

第8.4.3条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前厅、休息廊等作为噪声控制手段。休息厅、前厅宜作吸声减噪装修;必要时观众厅的出入口可设置声闸、隔声门。

8.5 其它声学要求

第8.5.1条扩声室观察窗隔声宜为Ia≥25dB.同声翻译室围护结构隔声宜为Ia≥45dB.扩声室与同声翻译室的混响时间宜为0.40S,频率特性平直。

第8.5.2条侧台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能隔离外界噪声的干扰。

第8.5.3条舞台大幕开关时的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应不大于48dB。

舞台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应满足在舞台口大幕内1m处不大于60dB。

第8.5.4条声乐、器乐练习用房混响时间:

中频500Hz宜为0.45s;高声级(大于90dB)的用房宜为0.30s。声乐、器乐练习用房应考虑声场扩散。

第9章建筑设备

9.1 给水排水

第9.1.1条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第9.1.2条化妆室、卫生间、淋浴室等宜设置热水供应装置。前厅或休息厅宜设置观众饮水装置。

第9.1.3条观众厅、乐池和台仓应设置消防排水装置。

9.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9.2.1条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甲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炎热地区宜设空气调节。

凡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第9.2.2条面光桥、耳光室、灯控室、扩声室、同声翻译室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前厅和休息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时,应设机械通风。

第9.2.3条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表9.2.3

第9.2.4条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室内温度应低于30℃。

第9.2.5条

采暖室内设计参数表9.2.5

第9.2.6条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0.02m3/人·小时计算)。

第9.2.7条剧场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10m3/人·小时。

第9.2.8条

剧场每个人散热量和散湿量表9.2.8

注:上表已考虑剧场建筑的群集系数。

第9.2.9条计算照明得热量,应考虑剧种、灯具种类、灯具平均耗电系数及灯具位置系数等因素。

第9.2.10条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化妆室、灯控室、扩声室、同声翻译室等可设独立的

系统或装置;

二、集中式系统应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

三、过渡季节应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可能;

四、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 第9.2.11条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

二、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但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天桥下设置风管应隐蔽;

三、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应防止尘化。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地下水位高的

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

四、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如有栅顶,应设在其上方。

第9.2.12条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总管上应设防火阀门;

二、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

三、制冷系统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必须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第9.2.13条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必须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9.3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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