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第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审查

专利法中第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审查
专利法中第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审查

专利法中第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审查简介: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较广泛,常因时期、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有时由于新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或原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会增设或解除某些限制,因此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进行审查时,要特别注意。

1.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1.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

1.1.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1.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如】

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1.1.4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

一件专利申请中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则该专利申请称为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对于这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在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删除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删除违法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一项“投币式弹子游戏机”的发明创造。游戏者如果达到一定的分数,机器则抛出一定数量的钱币。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将抛出钱币的部分删除或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成为一个单纯的投币式游戏机。否则,它即使是一项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2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上述规定中,遗传功能是指生物体通过繁殖将性状或者特征代代相传或者使整个生物体得以复制的能力。

遗传功能单位是指生物体的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DNA或者RNA片段。

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是指遗传功能单位的载体,既包括整个生物体,也包括生物体的某些部分,例如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基因组、基因、DNA或者RNA片段等。

发明创造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是指对遗传功能单位进行分离、分析、处理等,以完成发明创造,实现其遗传资源的价值。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是指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未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向境外输出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

源保护名录的某畜禽遗传资源,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该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自控中的发明专利-专利与知识法

自动控制领域中的发明专利

摘要 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科技创新迅猛发展,推进了产业革命的深化。与此同时,知识资本在生产要素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在其构成中,体现技术价值的发明专利更是占据核心地位。近年来,我国的发明专利无论在申请的数量上还是速度上都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成绩喜人,但是以发明专利为对象的资本运作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主要分析发明专利的类型、特点和申请,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自动控制领域研究自动控制中的发明专利,以及浅谈论文发表与申请专利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发明专利、知识产权、自动控制、论文发表。

一:发明专利的类型、特点以及申请 (一)发明专利的分类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对“专利”这一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较为人们接受并被我国专利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说法是:专利即由国家专利局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性。 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始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定义上看,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而言,要低一些。很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专利价值呈明显的偏态分布,也就是说很多专利的价值都不大,少数专利的价值很大。发明专利在所有专利中是研发成本最高、研发时间最长、风险最大、对社会贡献最大、在各企业间竞争最激烈的一类专利。因此,本文将发明专利作为研究对象,在下文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中所说的专利都是指发明专利。 (二):发明专利的特点 我国2008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第22条规定,发明专利获取应具备以下三条性质,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三性”审查时有先后顺序,首先判断是否具备实用性,再判断其新颖性,最后评价创造性。 第一,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这里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

浅谈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

浅谈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 [论文摘要]文章针对中美两国专利法中有关重复授权原则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申请主体、客体内容、立法本意、时间判定等方面的综合分析,详细阐述了两国的差异化做法。 [论文关键词]重复授权;专利法;美国;比较 引言 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明创造的所有人获得专利一般是为了有效地实施,从而带来收益。但是,如果这些授权的专利中出现了重复授权,就势必会引起专利权冲突,进而造成权利的不稳定,给权利人实施其权利带来障碍,公众对专利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还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由此引发的确权请求和专利纠纷还可能占用很多诉讼资源。 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大重要原则,各国都在专利法中予以规定。我国在《专利法》第9条中予以规定。美国则可从《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U.S.C.101)中引出[10-14]。中美都是知识产权大国,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本文拟从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复授权对比分析中取长补短,为中国专利法的整体结构和框架提供学术借鉴。 一、中美重复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U.S.C.101)规定了有关一项发明获得专利的条件:“任何人如果发明或发现了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其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就可以获得一项专利”,这就是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制定法上的来源。 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The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MPEP)阐述的重复授权原则立法本意在于阻止一项专利权到期后的不公平的延长。隐含在该立法本意后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众在专利到期之后,不仅能够利用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还能够自由利用在完成发明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形。可见其立法本意在于避免发明人或专利拥有者不正当的延期其专利保护期限的目的,保障公众可自由利用到期专利及其改进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中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其立法本意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为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具体而言,专利权是给予发明创造额独占权和排他权。基于这种排他性的独占权,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有多个专利就是重复授权。可以设想,如果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给予两个以上的专利权,那么这些权利要求便无独占性可言,其必然会导致权利冲突,也会使社会公众处于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利用该技术内容,专利也就失去了意义。 这只是一方面的内容,《专利法》第9条第2款中规定了对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之间的但书条款,其立法本意还在于公众对于到期或期限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可使用的问题,这虽然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众无意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而侵犯可能存在的发明专利权的问题,也仅仅是防止,而不是本质上出于维护公众的利益。因此就美国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与中国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而言,二者立法的角度和思想不尽相同。中国专利法中关于维护公众利益,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抵触申请、创造性中。

摄影术是谁发明的

摄影术是指使用某种专门设备进行影像记录的过程。那么你知道摄影术是谁发明的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您精心准备的资料,欢迎阅读! 1839年发明了摄影术的法国人是:路易·达盖尔 路易·达盖尔(Louis Daguerre),1787年11月18日出生于法国瓦勒德瓦兹省Cormeilles-en-Parisis,法国发明家、艺术家和化学家。他原为舞台背景画家,后发明达盖尔银版法,又称达盖尔摄影法。1839年8月19日法国科学与艺术学院购买了其摄影法专利,并公布与世,宣告摄影的诞生。1851年7月10日逝世于巴黎附近。 正如所有的艺术家都尽量使自己的作品贴近自然、贴近生活一样,喜欢绘画的小达盖尔很小的时候就在考虑作品与自然的问题。正是这一点,促使他最终发明了照相机。达盖尔从小就展现出了惊人的绘画天赋,尤其是画人物肖像,更是惟妙惟肖。达盖尔流传下来的画有上百幅之多,许多作品被世界著名的美术馆和私人收藏。

小达盖尔经常被镇上的居民邀去画像。画一幅逼真的肖像画要花去这位天才小画家不少的时间和精力。“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很快成像呢?”达盖尔一天累下来,经常这样问自己。很长一段时间里,他都在思考着怎样才能在极短的时间里画成一幅画。但他并不知道这个问题同时也在被别人思考着、探索着。 法国人尼埃普斯在1826年就已经拍出了世界上第一张永久性照片,但是这种照片需要曝光的时间长达8个小时以上,而且技术很难掌握。最遗憾的就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照片会变暗、模糊,不能用于长期保存。 尽管如此,达盖尔听到这个消息之后,还是非常兴奋,他开始思考在此技术的基础上能否设计出一种曝光时间短的照相技术。但是,通往成功的道路总是极为漫长的,必须付出艰辛的劳动,才能体会获得胜利成果的喜悦。达盖尔朝着自己的目标一步一步地前进着,从不畏缩。 1822年三十五岁的达盖尔在巴黎开办了一个名叫“西洋镜”的展览,在当时引起了轰动。这是一种用灯光的变化产生各种各样效果的画片景色展览,有点儿类似我们今天的幻灯片技术,也就是达盖尔式照相术的雏形。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他对一种不用画笔和颜料自动再现世界的景色装置──换句话说就是照相机──发生了兴趣。 “海不辞水,故能成其大;山不辞土,故能成其高;士不辞人,故能成其圣。”达盖尔深知其中的道理:个人的力量渺小,做成功一件事情要靠大家共同的努力。1827年他遇见约瑟夫·尼塞福尔·涅普斯(“涅普斯”又译作“尼埃普斯”),他也一直在努力发明照相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获得了成功。两年后他们成为合作人。 从1829年开始起,达盖尔和尼埃普斯进行合作,共同发展和完善尼埃普斯发明的阳光照相法。他们两个人志趣相投,情同手足,开始了长达4年的合作。在合作时,他们互相激励,互相启发,新的照相法在一天天地成熟起来。 但是,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1833年7月5日,尼埃普斯因病在巴黎辞世,享年68岁。这不幸的事实几乎将达盖尔摧垮,经过一段时间的苦思冥想之后,他还是冷静下来,继续进行实验工作。 达盖尔在他的日记中写道:“无论发生什么事,必须首先考虑不要让事业受到损失。这是我们神圣的职责,是它把我们结合在一起,在任何情况之下,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法国发明专利法四

法国发明专利法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国发明专利法的主要内容。 二、民法中的第八一五条及其属款、第一八七三——一条及其属款,以及第八八三条及其属款对专利共同申请和专利共有产权不适用。 三、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任一共有人,均可通报其余共有人,放弃共有产权的自己所应有的份额。自向全国专利登记处登记放弃权利时起,或如是一项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案则自通报全国工业产权局放弃权利时起,此共有人不再对其余共有人负有任何义务;如无另外的协议时,其余共有人即可依他们在共有产权中的权利大小,分享被放弃的份额。 四、本条各条款在无相反规定时方适用。 共有人可随时建立其超出本条款以外的有关共有产权的规约。 第四十三条专利申请案和专利所固有的权利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这些权利可全部或部分地成为独占的或非独占的许可证出让的标的。 如受让人违反上段为其许可证所规定的权利界限时,则可援引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固有权利来反对受让人的行为。 除第二条规定情况外,依本条第一段规定的权利转让并不损害第三方在此转让前所获有之权利。 依本条头两段规定进行的转让的有关协议或许可证协议均以文字确认,否则无效。

第四十四条通过非审判方式扣押专利,应通知专利权所有者、全国工业产权局及所有对专利具有权利的有关人士;专利扣押后,其债权人对专利权进行各种修改均不得拒绝。 扣押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就扣押效力和出售专利等事项,提交法庭处理,以免无效。 第四十五条国家为了国防需要可随时依据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和国防部长的报告制定法令,全部或部分地征用申请专利或已批专利的发明。 关于征用应付的补偿金如达不成协议由大审法庭确定。在各审级,辩论均应在咨询审庭进行。 第四十六条专利申请或专利所具有之权利的任何转让和修改的有关协议,都应在全国工业产权局设置的全国专利登记处登记,这样才能产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如果第三方在该协议签订日期后获得了权利,而且当他得到权利时已知有此协议,即使在该协议登记之前,也有对抗第三方之效力。 第五章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第四十七条专利权所有者可随时放弃全部专利权或一项至数项专利权项。 权利之放弃以书面向全国工业产权局提出,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全国专利登记处记录有此专利的质权和许可证权等物权备案,则只有在这些权利人同意时,才能接受此专利权的放弃。 本条第二、三段的规定不适用于依第二十条规定而实行的专利放弃事项。

浅谈我国专利法创造性研究

浅谈我国专利法创造性研究 发表时间:2019-07-31T12:04:00.68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5期作者:谢文为[导读]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广东清远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摘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开展,专利申请量呈现了迅猛的增长,这也对专利申请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关键,也是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的体现。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发明创造的质就是一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世界上的发明创造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在它们的特征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因此,发明创造的质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就是说,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就是一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规定性特征。发明创造的属性是发明创造规定性特征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发明创造的属性去认识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的。 发明创造不仅有规定性特征即质的特征,还有量的特征。发明创造的量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数值表示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量的规定性特征同发明创造质的规定性特征一样,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发明创造不可分离。一方面,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没有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脱离开发明创造的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发明创造量的特征,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量的特征和发明创造不是直接同一的。质的特征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发明创造改变了自己的质,就意味着该发明创造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量的特征则不同,同一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第二、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量和质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质把不同发明创造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发明创造从量上区别开来,量和发明创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质的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发明创造的认识中,确定现有技术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前提,以现有技术为前提认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质,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基础,认识发明创造的量是对发明创造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认识发明创造的质是由确定现有技术开始,再由质进到量。 任何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既有质又有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是有区别的。质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成为某种发明创造而不是其他发明创造。质发生了变化,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而量则不同,同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有不同的量。量发生了变化,是指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发生了具有新颖性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又是相互联系的。质决定量,没有一定的质就没有一定的量,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规定着量的范围。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质的条件,质总是一定量的质,量制约着质,没有量也就没有质。质和量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就是“度”。 度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的统一,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阈值点或临界点。阈值点或临界点是一定质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会发生质变。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理解发明创造时,都必须注意正确选择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再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如果未能正确的选择现有技术,则绝不可能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在正确选择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 三、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从哲学上讲,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创造性的变化包括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发生了非显而易见的变化。审查指南认为,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则该发明创造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变化就没有创造性。

摄影艺术赏析作业答案全套满分!

摄影艺术赏析_在线作业_A 一单项选择题 1. 1839年发明了“摄影术”的法国人是()。 (5.0 分) a 安塞尔?伊士顿?亚当斯(Ansel Adams) b 达盖尔(Daguerre) c 大卫?穆恩奇(Davi d Muench) d 弗朗科?方塔纳(Franco Fontana) 2. 促使美国国会通过国家公园法并开辟约塞密提为国家公园,有“约塞密提大师”美誉的摄影家是()。 (5.0 分) a 安塞尔?伊士顿?亚当斯(Ansel Adams) b 达盖尔(Daguerre) c 大卫?穆恩奇(Davi d Muench) d 弗朗科?方塔纳(Franco Fontana) 3. 以下哪位摄影家善于抓拍作品?() (5.0 分) a 菲利普?哈尔斯曼(Phillipe Halsman) b 优素福?卡什(Yousuf Karsh) c 阿诺德?纽曼(Arnol d Newman) d 理查德?阿维顿(Richard Avedon) 4. 美国著名的F?64小组创始人之一,创造了许多花卉摄影经典之作的女性摄影家是()。 (5.0 分) a 爱德华?斯泰肯(Edward Steichen) b 曼?雷(Man Ray) c 伊莫金·坎宁安(Imogen Cunningham) d 吉安?帕洛?巴尔贝里(Gian Paolo Barbieri) 5. 提出“决定性瞬间”理论的摄影家是()。

a 亨利?卡蒂埃—布列松 b 艾森斯塔特 c 埃里克?沙洛蒙 d 罗伯特?卡帕 6. 通常可用于对名画真伪进行辨别的科技摄影类型是()。 (5.0 分) a 显微拍摄 b 红外摄影 c X光摄影 7. 创立了“集锦摄影”,并以作品《春树奇峰》入选英国摄影沙龙的中华摄影家是()。 (5.0 分) a 奚志农 b 陈复礼 c 罗红 d 郎静山 8. 《雕塑家贾柯米蒂》的作者是()。 (5.0 分) a 优素福?卡什 b 理查德?阿维顿和欧文 c 亨利?卡蒂埃?布列松 d 爱德华?斯泰肯 9. 《老黑奴》的作者是()。 (5.0 分) a D?柯克兰德 b 吉安?帕洛?巴尔贝里 c 卡什 d 阿维顿 10. 《满天星》的作者是()。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异同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异同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它们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一、 1.实用新型专利只与产品的形状、构造有关,在保护范围上比发明专利更窄,千万要注意方法类的发明创造是不能够申请实用新型的,有些人不懂,结果把方法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白白花费了时间和申请费。 2.在专利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需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求比发明要低,因此,有人把实用新型专利称为“小发明”或者“小专利”。 4.《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规定了比发明专利简化的审批程序,对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而对发明专利除了初步审查之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5.审查的周期不一样,实用新型专利一般6个月左右能够拿到专利证书,发明专利一般一年半左右拿到专利证书,因为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更广,不同技术领域的审查周期差别较大,有的技术领域可能需要2-3年,甚至更久。 6.在收费方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缴纳的各种费用比申请发明专利应缴纳的各种费用低,例如:在不进行费用减缴的情况下,申请1件实用新型专利直到拿到专利证书需要1305元,申请1件发明专利直到拿到专利证书需要4605元,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7.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都是从申请日算起的。 8.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需要的数量不一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6件,并且只能使用一次;发明专利只需要1件,并且可以使用至少一次! 9.单位给予的奖励也不一样,各个单位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奖励不同,但是总体上,一般情况下,单位对发明专利的奖励数额至少是实用新型专利的2倍以上。 二、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可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一些国家又称“小专利”或“实用创新”,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其授权速度通常要比发明专利快许多,保护期限只有十年。 实用新型只在一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存在,例如中国、日本、德国、阿根廷、奥地利、巴西、智利、丹麦、芬兰、法国、匈牙利、意大利、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菲律宾、波兰、葡萄牙、俄罗斯、韩国、西班牙、台湾、乌兹别克斯坦等。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一说。 大部分具有实用新型的国家,都要求发明具有新颖性。然而,许多专利局或实用新型局并不会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在检查完实用新型申请符合格式规定之后就授予实用新型权利(如台湾)。某些国家不允许某些特定的主题作为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例如植物和动物通常都不能被实用新型保护。 在中国,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或结构,或者它们的结合,而不保护任何方法。现有技术包括任何在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世界范围内的书面描述或在中国境内使用而为公众所知的知识。此外,实用新型采取注册制度,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其授权速度通常要

浅谈专利代理行业业务的发展_高永懿

浅谈专利代理行业业务的发展 高永懿 摘要:本文对专利代理行业业务的发展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预测,认为专利代理行业的业务发展将以申请相关业务为基础,在行使权利相关业务 快速成长的同时,在分析、评估、培训等业务领域全面发展。 关键词:专利代理,专利申请,专利诉讼,专利分析,专利评估 自从1985年中国专利法开始实施,一个陌生而又新奇的制度从国外移植到中国,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这个知识产权体系中重要的专利制度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无论在经济或是政治上都显得愈发重要。正是由于专利制度的建立,催生了一个20多年前中国人完全不知道,20多年后的今天,大多数中国人依然感到陌生的行业——专利代理。 从1984年下半年原中国专利局举办专利代理人学习班,到1985年9月12日公布《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再到1988年12月12日在合肥成立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1991年《专利代理条例》的公布,1993年和2000年的改制脱钩,专利代理人逐渐开始形成自己的行业规模和特点,向成熟和完善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但是“成熟”和“完善”,对现在的专利代理行业而言,只是一个愿景。毕竟一个由政府主导全盘植入的行业,在投身迅猛的经济浪潮的时候,来一个华丽的转身,基本上只是表达出大家的期望。诚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一篇文章[1]所指出的那样,与发达国家的专利代理行业相比,我国的专利代理力量还很薄弱,业务结构单一,虽然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今年公布

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并要“明确知识产权代理人等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范围”。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专利代理行业所涉及的业务进行简单地概括和梳理,并对以后专利代理行业主要的业务范围进行推测,以期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就专利代理行业本身而言,其实质是在从事“代理”工作。“代理”一词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不同的含义[2],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效力采用了大陆法系的含义,作了类似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专利代理条例》第8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三)提出异议(注:现在已经没有异议程序),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从其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来看,专利代理人所从事的业务并不仅限于民法中狭义的“代理”一词,代理人和客户的关系实际上更倾向于一般的委托关系。 总的来说,笔者认为专利代理行业的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摄影艺术赏析_在线作业_4

摄影艺术赏析_在线作业_4 显示答案 一、单选题 (共13道小题、每题5分) 1. (5分) ? B. 艾森斯塔特 2. (5分) ? A. 伊莫金.坎宁安 3. (5分) ? D. 爱德华?韦斯顿(Edward Weston ) 4. (5分) ? C. 陈复礼 5. (5分) ? B. 菲利普?哈尔斯曼(Phillipe Halsman ) 6. (5分) ? B. 小孔成像 7. (5分) 拍摄表现二战胜利的经典之作《胜利之吻》的摄影家是( )。 《玉兰花》的作者是( )。 第一位获得古根海姆奖,同时也是美国著名的F ?64小组创始人之一的摄影家是( )。 摄影作品《月光曲》的作者是( )。 被称为“美国人像摄影的怪杰”的摄影家是( )。 摄影技术的基本原理来自“( )”光学现象。 《滇金丝猴》的作者是( )。

8. (5分) ? B. 《坠楼》 9. (5分) ? B. D ?柯克斯 10. 1839年发明了“摄影术”的法国人是( )。 (5分) ? C. 达盖尔(Daguerre ) 11. (5分) ? C. 《共和军战士之死》 12. (5分) ? C. 罗红 13. (5分) ? B. 爱德华?韦斯顿 二、多选题 (共2道小题、每题5分) 1. 人像摄影主要的两种方法是( )。 (5分) ? A. 抓拍 荣获了美国普利策新闻照片奖,显示了摄影纪实警示社会的强大力量,这组照片是( )。 《月明之夜》的作者是( )。 西班牙内战时期,被复制最多的一幅伟大的战争摄影作品是( )。 被授为“气候英雄”的中国生态摄影家是( )。 《圆环》,又名《蒂娜的裸体》的作者是( )。

发明专利的定义是什么

发明专利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前所未有、独创、新颖和实用的专利技术或方法。 发明分为方法发明和产品发明,发现及抽象的非发明;发明专利在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及外观专利三种专利类型中的技术含量及价值是最高的,因此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最长的(保20年,也因为发明专利的研究试验是最辛苦的,投入也是最高的) 发明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之一。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们从发明的概念可以看出,它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工业生产中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而对于客观存在的自然定律的发现、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的归纳和提炼等都不能算是发明。比如科学家发现的天体运行的定律、数学家陈景润发现和证明的哥德巴赫猜想、新制定的体育比赛规则或者新的智力游戏规则等等都不能申请专利,因为它们不是技术方案。从发明的概念我们还可以看出,发明专利包括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或者说,可以把发明分为两大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用发明人所提供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直接生产的产品,如电灯、电话、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新的合金物质等发明。没有经过人力的加工、属于自然状态的物质不是产品发明,如天然宝石、矿物质等。产品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称为产品专利,

(2)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问题而创造的操作方法和技术过程。此处的“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以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纸方法、炼钢方法、印刷方法、通讯方法等。方法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称为方法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到进口或者在我国境内使用或者销售的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意味着未经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关于发明,还有一种更细化的分类方法: a.首创性发明首创性发明又称开拓性发明。这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中外技术史上从未有过先例,此发明为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创了新的里程碑,是绝对新颖的发明。比如在人类的发明史上留下辉煌足迹的指南针、印刷术、蒸汽机、电灯、电话等发明就属于首创性发明。 b.改进性发明改进性发明是指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在保持其独特性质的前提下,又改善了其性能并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进技术方案。与首创性发明相比,改进性发明对前人的技术成果的依赖性较强。但是,人类在科学技术上的任何进步都离不开前人成功的经验作基础,科学上的新发现也使发明所涉及的知识面越来越广,所以,绝大多数发明都属于改进性发明。比如我们已经使用多年的日光灯的发明就是对以前发明的电灯泡(白炽灯)改进的结果。

浅谈对知识产权法发展及影响的认识

浅谈对知识产权法发展及影响的认识 学号:090822113 姓名:杜昊骐 摘要: 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逐渐背离了其原有的范围,有向无形财产法渗透的趋势。前已述及,知识产权的客体要么具有创造性,要么具有识别性,而这些特征逐渐被扬弃。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投资回报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下,开始延伸到数据库、证明商标等创造性和识别性极弱的客体上。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似乎渐渐的泛化到无形的财产之上,而不论其是否有创造性或者识别性。纵览知识产权现有的保护范围,与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初相比,可谓面目全非,除了无形性之外,几乎难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长此以往,知识产权法也许面临着自我解构的困境,当知识产权法客体的创造性或识别性越来越淡化,知识产权法或许就真正成了规范“无形财产”,而非“智力成果、商业标识”的法律,从而对称于规范有形财产之物权法,并肩而立,相互呼应。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中国发展权力主体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一、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一)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

摄影技术考试资料

摄影技术重点 第一章 一摄影技术发展经历的几个过程 (1)尼埃普斯的“日光刻蚀法”(2)摄影术的正式诞生——达盖尔的“银版摄影法” (3)塔尔博特的“卡罗摄影法” (4)圣-维克多的“蛋清玻璃摄影法” (5)阿切尔的“火棉胶摄影法” (6)马多克斯与“干板摄影法” 第二章 一胶片照相机的结构 光圈, 快门, 镜头, 聚焦装置, 取景器, 输片装置, 机身部分 二光圈的概念 是由一系列相互重叠的薄金属叶片组成的、大小可调节的进光孔叶片的离合能够改变中心圆形孔径的大小。可大可小的孔径可以增加或减少通过镜头到达胶片的光量。 三光圈的作用 1控制通光量2控制景深3减小象差 四快门的概念 快门是一个控制进入照相机光线时间长短的机械或电子装置。它控制光线通过光圈到达底片的曝光时间。 五快门的作用 1控制进光时间的长短,2影响成像的清晰度,3与感光度、光圈配合控制曝光 六运动物体拍摄中影响快门速度的因素 1运动物体的速度,2运动物体的方向,3运动物体的距离,4摄影镜头的焦距 七镜头的概念 镜头是由两片或更多片光学玻璃组成的多个透镜单元组装在一起构成的。 八镜头的作用 1会聚光线,2使被摄物在在胶平面位置结成清晰的影像,3允许接纳大量的光线,缩短曝光时间 九镜头的四个性能指标 1焦距:基本上就是从镜头的中心点到胶片平面上所形成的清晰影像之间的距离。 (1)焦距与影像的关系 焦距与放大率:镜头的焦距与影像放大率成正比 焦距与距离:焦距与拍摄距离成正比 焦距与透视:焦距与景深成反比 焦距与视角:焦距与视角成反比 2分辨率:指的是在像平面处1 毫米内能分辨开的黑白相间的线条对数,单位是“ 线对/ 毫米”。 3口径:也称孔径或有效口径。是可变光圈(叶片组)在镜头中央产生的最大圆孔,也就是镜头的最大光圈,它决定着镜头成像的明亮程度。 4像差:是各种不能完美无缺成像的偏差 十定焦镜头的分类及每类的特点

浅议外观设计专利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浅议外观设计专利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前言:在现代社会中,专利申请已经成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外观设计在专利分类中也越来越受关注与重视。随着外观设计重要性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制度也日益成熟。产品有了外观设计专利权,才能在侵权纠纷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人的侵权化为泡影、使其为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外观设计现状分析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整体质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建立起了一套既符合国际规则又符合实际国情的完整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中国的外观设计申请量高居世界榜首,这表明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水平不断提高,专利制度在激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越来越多企业懂得应该如何利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来保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知识产权在中国国民经济总产值方面所作出的贡献也越来越大。 虽然我国在外观设计专利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不足的地方: 1、初步审查制度的不足。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初步审查制,既不同于日本的实质审查也不同于欧盟的注册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授权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分类、明显缺陷的审查、单一性的审查、形式审查、申请图纸或照片的审查以及简要说明等的合法性审查但是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检索等实质这样的审查制度必然会导致问题:大量的重复授权问题和高速增长的申请量与较低的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矛盾。我国如今的外观设计中请量位居世界首位,授权量也相当的惊人,但是外观设计专利质量却不高,初步审查制度造成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不稳定性。 2、外观设计的“专利性”不强。外国的专利多是指发明专利发明和外观设计有着本质的区别,现在,不少商家利用这种国内外立法的不同,在其商品上只注明“已获专利”,而不是详细注明“已获外观设计专利”,来混淆消费者和外国商家,以为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 3、权利冲突问题较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外观设计很可能与其他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冲突。虽然《专利法》第23条明确规定:“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关系到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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