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

问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
问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

问: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这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这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这种形式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10、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各种侵犯。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诲过,纠缴进行非法活动的几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此外,对应该履行的义务,必要时还要采取强制履行这种责任形式。

问: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首先,所谓时效是法律确认某种状态继承存在一定时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区分两种时效制度:(1)取得时效(占有时效);(2)诉讼时效。我国民法中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法定有效期限。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问:诉讼时效期满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简要地说,有以下五个方面:

(1)债务人可以不履地债务;

(2)法院对债务人不使用强制履行的办法:

(3)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仍然履行债务的,不得以时效期满为理由请求返还。这时就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有效,但履行后,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1)诉讼时效时满后,主权利(义务)的性持改变同样也适用于从权利(义务)。

问: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有哪几种?

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统一规定的一般民事纠纷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约为二年。

2、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的由专门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别规定的时效。

3、短期诉讼时效。是指为了使债权人尽快行使其请求权,法律规定的短于二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见条文)为一年。

以上三种时效的计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可以行使请求权。

4、最长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最长时效为二十年,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其计算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论权利人是否知道。这就是说,从权利被侵害时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问:什么是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答:1、诉讼时效的开始(即起算)。其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其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2、诉讼时效的中止(即暂停)。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发生了某些事件,从而妨碍权利人去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继承起算。引起中止的事件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以上必须是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

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法律事实。之后,诉讼时效期重新起算。引起其中断的法律事实有:(1)请求可起诉讼;(2)承认。

4、诉讼时效的延长。指依法为因正当理由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只在一百三十七条中对最长时效作出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就是讲延长只适用于最长时交效,不适用一般和短期时效。

问:什么是所有权?它有什么特点?

答: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它是所有人对属于他所有物享有直接利益以及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利,也称物权。

所有权的概念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所有权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段的所有制的重要法律武器,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于所有制的形式,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决定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民事财产关系,是任何其他民事关系的基础。

2、所有权是物的所有人因对物的占有和支配而与非所有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要一方是所有人,而另一方则是所有其他的非所有人。

3、所有权是一种对物具有直接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排它权,因为所有人对物具有直接利益,所有他可以向任何其他侵占他财产的人提出追索,而不受任何限制。同时,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对所有人正当行使权利加以干涉和妨碍。

4、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属于他所有的物的占有和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利。所有权不仅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也是一种主体权利,这种主体权利就是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

问: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答: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权利,就是财产所有人对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通常被称为所有权的四权能。

1、占有。占有就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它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使用和处分权能的基础。所有人享有对物的占有权,但并非一切对物实际占有的人都是所有人。

2、使用。使用就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这里讲的使用是指政治经济学中所讲的使用价值。

3、收益。民益就是基于使用自己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入、孳息。收益包括(1)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益;(2)不以营利以目的的非经营性收益。

4、处分。处分就是对物的处置。所有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处置其财产的权利。处分是四种权能中最基本的权能,它是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利,决定财产最终归属的权利。

完整的所有权概念,应当包含上述四种权能。但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的现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

问:什么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答: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有:

1、国有化和没收。这是剥夺原所有权的行为。例如社会主义国有化是剥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财产的一种方法。没收是对违法所得的财产或用来作为违法手段的财产的剥夺。依国有化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其所有权归国家;依没收取得的所有权,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

2、生产。任何生产都是对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对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鱼、采矿;对自然界的间接占有、使用原料制造产品。

3、添附。它包括(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合不能分别;(3)加工,如在他人的布上画油画。

4、收益。也称孳息,它分为:(1)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2)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

5、无主财产。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问:什么是所有权的传来取得?

答:传来取得也称继受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继受的,原来有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与新所有权有个权利转让问题,因而首先要确定原权的内容和范围,以免构成权利的瑕疵。

传来了得与原始取得都是法律事实,都是权利取得的根据。原始取得的法律事实多为事件、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而传来取得的法律事实多为法律行为(买卖、赠与、接受遗赠或继承等)。

问:什么是交付?

答:交付就是指把物交给对方占有或控制。在所有权取得中,交付具有重要意义。

1、交付的时间。所有权转移时间在民法中很重要,一般说来都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付的形式。交付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1)当面交付;(2)托运交付;(3)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交付;(4)需交出证明文伯的交付。

问:什么是所有权的消灭?

答:所有权人丧失对所有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的消灭。主要分为:

1、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标的物)的灭失。不仅所有权人因而失去了所有权,其他人也失去了这种可能。

2、相对消灭。这是指某一特定主体失去了所有权,但其他人仍可以取得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所有权均因死亡而消灭(相对消灭)

五十六、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方法有哪些?

所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所有人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可以是刑事保护手段,行政保护手段或民事保护手段。

所有权的民事保护手段有下列几种:

1、确认所有权之诉(或称确认产权之诉)。这是指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执,所有人的财产受到威胁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财产权并加以保护的行为。这种保护方法的特点是(1)财产仍然在所有人的掌握中,他并没有失去占有;(2)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所有人享受的所有权出现了威胁;(3)诉讼的要求只是确认财产的归属,肯定所有人应有的法律地位。

2、排除妨害之诉。这是指他人非法妨碍所有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时,所有人有权要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这种妨害。这种保护方法的特点是:(1)对所有人的财产已经构成妨碍:(2)所有人要求立即停止这种妨碍。

3、恢复原状之诉。这是指当财产被非法损坏或改变后,如还能够修复或复原,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进行修复。

4、返还财产之诉。这是在财产已被他人不法占有、所有人失去占有情况下的保护方法。使用这种保护方法的条件是:(1)原物必须存在;(2)这个诉讼只能向非法占有人提起,不能向合法占有人提出;(3)要区分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5、赔偿损失之诉。如果原物已经不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所有人可以要求损害人赔偿损失。

6、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这是指除返还原物外,因原物而取得的不当得利也应返还。

前四种保护所有权的方法,统称为物权保护方法,其特点是保护所有人,使之能够实现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后两种保护所有权的方法,是非所有权保护所特有的。其特点是运用债的关系,补偿所有人的损失,以保护其合法利益。故又称为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构成了完整的所有权民事保护方法。

问: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内容是什么?

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以人民公社形式出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已不复存在。城乡出现了多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集体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们统称为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内容。

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两类:(1)以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2)以合股经营、股金分工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

问: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的形式有哪些种?

答: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就是合作经济组织。现阶段城乡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有:

1、土地经营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社),也称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它是以土地公有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即以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和使用权(归家庭)的分离为基础。这个组织应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但退社只能是带走责任田。

2、其他经营的合作社,这是指非土地经营性的其他合作社。其特征是:(1)它是劳动群众自愿的集体联合,需申请开业:(2)由社员交纳的入股资金或其它财务构成合作社的基金;(3)合作社对入社的财物享有独立所有权;(4)合作社般均按劳分配,不搞股金分红:(5)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提留一定数额的公积金、公益金。

3、村社集体企业,即原来的社队企业。它也实行生产责任制。

4、城镇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它分为大集体单位和小集体单位。大集体单位是历史的产物,与国营企业比较相似。集体企业的特征是:(1)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在生产经营上有更多的自主权;(3)有权自由支配其财产;(4)资金来源是其成员按股份出资;(5)实行民主管理。

5、股份合作经营组织。它是一种合伙组织,是一种低级的、松散的合作形式。其特点是以股份形式计算出资,分红时了依据股份,允许以资金、劳力、技术、设备等入股。

问:公民个人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公民个人所有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对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是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如下:

1、公民个人所有权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而产生,它的来源是公民个人的劳动所得,而不是剥削收入。不仅是公民的生活资料所有权是来自劳动所得,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是来自自已的劳动,用于自己的劳动。

2、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作为消费单位的户,不是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主体;作为生产单位的经营户,可以认为它是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一种特殊主体形式,其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

3、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依客体不同,公民个人所有权可分为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和个体经营者生产资料所有权。

4、公民个人所有权在法律上应受到与其他所有权同等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当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要求法律保护。

问:个体工商业经营者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个体工商业经营者是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1、权利。凡是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食用合作社开立帐户;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少时请帮手、带学徒。

(3)可以拥有法律准许的并与其经营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和产资料,并对这些生产资料有完全的支配权。

(4)可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申请货款、原料和货源供应、经营场地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地方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5)纳税后的正当收入可以自由支配。

(6)可以一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也可以组织合作经营。

(7)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受国家保护。

2、义务。个体工商经营者的义务是:

(1)必须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3)必须按国家规定纳税,不准偷税漏税。

(4)必须自己参加劳动,不准超出法律规定雇工剥削。使用帮手和学徒时,必须保证必要的劳动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购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依据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监总厅〔2014〕73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煤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川安监办〔20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文,更有效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员社会优势力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提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等专业化服务,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着力提升防控事故的水平,为五通桥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主要内容 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化工(危化企业)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环保风险应急救

哪些是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根据《软件条例》第23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或者登记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或者登记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或者登记,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2)条规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对不同版本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此种提高和改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演绎。 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对系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的开发单位,如其对原开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开发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软件程序员接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又接受第二个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仅将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第二个单位,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几种类型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类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类型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类型: 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二)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四)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五)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六)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

曾受损害的状态。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二、校园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1、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怎么分类的?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种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和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全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二、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友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以上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雾茫茫得当事人的约定,共同两答按照特定的份额稳中有各自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的意义在于: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对于按份共同责任而言,尚需确定共同责任人稳中有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

民法中的四种责任方式

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的小孩儿收到损害,幼儿园是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你把别人打残疾了。 公平责任:两个行人正常走路,无缘无故撞在一起,一人受伤,两人均无过错,但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 1)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依据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依据 核心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以消除影响等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理论依据。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理论依据: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不法行为人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一般是给予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民事责任方式中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规定,如行为人损坏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人身法律关系,运用民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多样的,因此民事责任不限于财产责任,还应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就成为必要。 所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就是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在受害人的名誉、人格尊严等遭到侵害的同样范围内,澄清各种事实,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则是责令不法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害人表示兼意,这里并不是一种道德责任,而是强加给不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不能由不法行为人随意选择。这些非财产责任方式的设定,是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保护主体的人身权利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并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而且,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有时也会遭受财产损失,因而同时规定财产责任方式和非财产责任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它的范围,一般来说应与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一致。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使受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另一方面,与民法调整方法的平等和等价有偿相一致,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而只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原先的财产和精神状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都是如此。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核心内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违反了民事义务就会产生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基本一致的,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基于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而在民事违法行为的范畴中,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之分。二者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在民法上表现为两种民事责任制度的分立: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10、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各种侵犯。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诲过,纠缴进行非法活动的几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此外,对应该履行的义务,必要时还要采取强制履行这种责任形式。

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方式

---------------------------------------------------------------范文最新推荐------------------------------------------------------ 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防碍 3、消除危险 4、反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支持工会工作的好领导事迹材料 **同志作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机关党总支书记,虽然各项工作非常繁忙,但多年来他一直倾力关心、支持和帮助政府机关工会工作。政府机关工会取得的每一项成绩和荣誉无不包含他辛勤的努力。不仅如此,**同志还从活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今年政府机关工 1 / 6

会订阅的《工人时报》、《伴侣》、《中国妇运》、《婚姻与家庭》等报刊杂志的订阅费,都是在**同志的亲自过问下解决的。政府机关工会组织开展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夏志春同志总是想方设法给予经费保证。今年政府机关工会举办了十多期黑板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结合实际,着重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各个时期的工作及业务知识,如实施公民道德规范纲要,庆祝“七一”建党节等。《干部任用条例》颁布、《政府形象工程实施》等各个重大活动中,都以办黑板报方式加强宣传,并组织多次大型歌咏比赛,进一步促进了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关心职工生活,搞好职工福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长期主要工作。只要机关工会提出要求的,他都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千方百计加以解决。节假日或是职工生病住院,夏志春总是和工会干部一道前去慰问。在**同志的帮助下,工会与职工的联系和沟通不断加强,各项工作也不断向前发展。 实施城市解困工程是为广大群众排忧解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机关工会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同志高度重视。在他的支持下,政府机关工会组织全体工会成员为城镇特困群体捐款。经过认真学习、广泛宣传,275名工会会员为城镇特困群体捐款16000多元,**带头捐款100元。捐款有力支持了城市解困工程的实施。为帮助工会开展工作,**还多次带领工会干部深入包扶贫困户家中了解生活情况及贫困原因,并给予他们亲切慰问和鼓励,并送去面粉、清油等生活用品,解决其生活困难。通

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分析

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分析 分公司,即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其统一、系统的立法。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规定以及其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主体。这就使得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出现了相分离的情形。因此,当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时,总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这不仅关系着总公司的利益,也与债权人的利益紧密相连。然而审判实践中存在往往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就使得本文的探讨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案例入手对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四种观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同时提出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一概而论的建议,本文主张分类型处理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划分为三大类进行:第一,在原告仅对分公司起诉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法院仅仅需要对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审查,当事人自己承担诉讼风险;第二,在原告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时,此时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第三,分支机构已经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形,这时应该以总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一、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诉讼地位 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一般意义上,在公司的分类中,依管辖和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具体说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设立了分公司,跨国设立分公司也很常见。随之在往里的经济贸易中也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然而,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对“其他组织”定义为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按照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以下几大类,下面将分别阐述其诉讼地位。 (一)非依法设立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是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说,这类分公司没有进行过工商登记,其不具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资格,而仅是作为公司的某一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开展一定的经济活动,它在很多方面都受到总公司的管辖,比如说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要受到总公司的制约,其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没有独立性,所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重要的是这类分支机构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适用。同时,《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项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较之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由竞争,符合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根除封建的责任株连,因而被各国立法继承,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联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把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区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但是,应该注意此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全部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行为人对自己主观过错进行举证。作为受害人,他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一条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因而是个别的,既然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那么也没必要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承担的案例

一、年月日,张三和李四两家决定拆除共用地烟囱.张三因有事外出便委托李四全权处理.李四雇了一民工赵六帮助拆除.在上午李四非常注意安全,没拆掉一根木头都要用绳子拴着慢慢放下,由赵六在下面接着.下午,李四未了加快速度,就没有用绳子拴着木头,而直接将木头放下,但没有告知赵六.在放下第一个木头时,赵六以为有绳子拴着,就没有注意.结果木头从上面不慎掉下来将另一帮忙者王二麻子打死. 问:、谁应对王二麻子地死承担责任?如何赔偿? 、侵权人承担地是何种侵权责任? 二、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到同学家玩,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到河对面洗鞋子地戊,甲提议其他三人用石子砸戊地鞋子,于是其他三人即以石子砸戊地鞋子,戊见有石子飞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戊为此支付医疗费元,交通费元.甲、乙、丙、丁四人地年龄分别为岁、岁、岁、岁.究竟是谁砸中戊地左眼无法查清.而甲、乙两家家境困难,收入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丙家情况一般,但收入尚可,丁家家境富裕.但乙、丙、丁家认为是甲提议砸地,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问:、甲、乙、丙、丁导致戊受损,构成什么侵权行为?为什么? 、戊地损失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三、年月日放长假期间,甲与妻乙去丙超市闲逛,在出门之时,被超市保安丁拦住.丁认为甲有盗窃嫌疑,遂同保安戊等多人将甲、乙强行扭送到办公室.丁先是强行搜查了甲和乙地背包,没有发现可疑物品,于是丁又强行搜查了甲地身体,并叫来女保洁人员搜查了乙地身体,搜查乙时丁等也在场.后甲实在气愤,与戊争吵起来,双方动手扭打在一起.甲与戊均受轻伤.甲后在检查背包时发现包中一件祖传金饰品丢失.甲主张丙超市赔偿,丙超市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问:、丁地行为侵犯了甲、乙地什么权利?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甲丢失地金饰品应由谁赔偿?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甲对戊地身体伤害应当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四、甲驾车不慎,在马路上撞伤受雇于乙歌厅做个人秀地歌星丙,致丙花去医疗费余元,并连续一周不能正常演出,乙歌厅因辍演而受损失若干.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问:、丙地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甲是否应承担乙歌厅地损失? 五、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爬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共同故意行为: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伤. 共同过失行为:甲、乙共同抬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地木棍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有问题,甲亦表认同,二人遂继续登高.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之人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撰文刊发.乙报社觉得该不实报道颇具市场价值便予以转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无意思联络地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某市区十字路口,行人丙依行人绿灯由南向北步行过街,甲、乙两司机驾车闯红灯分别从东西两个方向驶来,丙左右前后躲闪不及,甲、乙两车将挤在中间相撞,致丙受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教唆地共同侵权行为:甲、丙为近邻,一向交恶,一日甲、丙发生激烈争吵,适逢甲之子乙,之女丁下班回家,甲断然一吼:“给我打”,乙、丁上前将丙打成重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的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有哪些分类?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侵犯他人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内容不同,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责任可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侵犯他人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内容不同,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必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为前提,违反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责任,它侵犯的是债权。侵权责任就是因加害人自己的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而造成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负赔偿的民事责任。 2、根据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带有财产性质,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应以人身制裁为其主要形式。 3、根据出资人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当地出资的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只以他出资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当地出资的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不以他出资的份额为限,而是以他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财产责任。 4、根据承担民事责任人的数量及其内在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单独地承担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则是由数个民事主体共同承担民事全部责任。共同责任又可分份为按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债权、按份债务以及按份共有所产生的是按份责任,每个按份义务人只对他相应不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以及共同共有所产生的是连带责任,每个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5、根据行人的行为有无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时才负民事责任的叫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也称客观责任、结果责任、社会责任等,指行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 6、根据过错行为人是一方还是双方,可以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混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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