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对我国人口规模及结构的影响研究

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对我国人口规模及结构的影响研究

李博涵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430072)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单独二胎政策的深入解读,分析其出台对我国人口规模及结构的影响,从而为该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提供一点理论基础。

【关键词】单独二胎;计划生育;人口规模;结构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如果进展顺利,单独二胎政策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定中。完善生育政策不仅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低生育水平现状,同时也要考虑到群众的生育意愿、人口规模及结构的影响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

一、单独二胎政策的概念及理解

所谓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有一人为独生子女,且其第一胎不是多胞胎,即可生育二胎。其中,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人即为独生子女。该政策按照严格意义上来说,应当称为“单独二孩”更为准确,因为如果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则该家庭便不再适用此次单独二胎新政策。该政策有望取消试点实行办法,而直接在全国范围放开实施。

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准许生育二胎的政策大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胎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且医学上认为父母可再生育健康第二胎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不孕不育症,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病愈且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的,其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小孩的,或者其生育的孩子不在大陆内地定居的,可以再生育第二胎;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导致残疾并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普遍实行“一孩半”政策的农村,即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村居民,且只生育过一个女孩的,可以生第二胎,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男孩,则不可以再生第二胎。除此之外,不同省份有不同的规定,如江西、河南、江苏等地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达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河北、山东等地则规定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生育第二胎等等。

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议论,人们的观点也并不一致。北京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副所长穆光宗教授认为各省逐步取消二胎生育间隔,是计划生育政策完善的有力信号;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研究的人口学教授曾毅则建议“普遍允许二胎,提倡适当晚育”,并不断强调生育政策的紧迫性;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顾宝昌教授也表示:“动比不动好”,他认为我国目前人口与生育政策的调整步伐大大滞后于实际需要,越拖越被动,越拖越难以解决问题;而同为中国人民大学的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则认为,要普遍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目前各方面条件并不成熟,风险较大。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应当稳定现行的人口与生育政策,但可以尝试单独二胎政策,这是基于目前生育水平面临反弹压力的谨慎考虑;2013年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根据目前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我国应当积极稳妥地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各个地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而不能简单笼统地实行“放开二胎”,不能一刀切。

二、单独二胎的出台背景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以独生子女为核心内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严格推行,旨在控制我国过渡膨胀的人口规模。在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下,近年来,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2004年至今我国人口出生率一直在1.2%左右徘徊,远远低于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等国,甚至低于美英等发达国家。低出生率一方面会使得我国社会总人口在未来出现下滑,据估计,我国社会总人口数在2026年左右变会出现增长拐点,另一方面会导致我国社会劳动人口大幅下降,据估计,2014年将是我国最后一个劳动人口的增长年,之后变会迎来漫长的劳动人口缩减期。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虽然控制了我国的人口规模,但由此产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快,并呈现出“未富先老”的特点,劳动力缺乏,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不足,从而影响我国社会生产的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李冬玉指出,我国人口控制政策的风险和代价正在显现和增大,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3年以来,我国已经累积了上亿个独生子女家庭,这些家庭面临独生子女的成人风险、成才风险、婚姻风险和养老风险,还有独生子女家庭的儿女养老风险、结构缺损风险,同时也有社会的发展风险、国防风险和责任风险等。她分析认为,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稳定低生育期以来,综合生育率和生育意愿子女数在十余年内都相对较低,具备适度放开二胎的现实基础。

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当前已经变化的人口形势,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适用性进行及时修改,推出单独二胎政策,有利于改变我国的人口倒三角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速度,让更多的子女分担社会养老问题,减轻社会和国家的负担与压力,同时有助于缓解男女比例失调现象,解决青壮年劳动力不足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人口的长远均衡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

三、单独二胎政策对我国人口规模及结构的影响

1、单独二胎对我国人口规模的影响

任何政策的影响都会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单独二胎政策也不例外。短期内,我国可能会出现小的生育回潮,新生婴儿增多,预计每年将达到100-200万左右;但总体而言,该政策对我国人口总规模的影响有限,其主要是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单独二胎产生的生育回潮对我国总人口的影响显得非常微小,不会因此出现大的人口反弹。人口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和动力,任何的人口失衡,包括人口膨胀和人口萎缩,都不是人口可持

续发展应有的状态,都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国应当逐步改革,鼓励生育。因此,单独二胎政策是一个起点,我们需要从生育权限政策和生育导向政策两方面出发做出更多更积极的努力。北京大学穆光宗教授认为,放开单独二胎对人口出生规模的影响有限,从微观上来说,该政策对个体家庭的影响非常大,但从宏观上来说,该政策对国家社会的影响有限。因此,单纯的放开二胎并不够,应当鼓励生育二胎,且政府应承担更多的养育成本,从而减轻家庭的生育成本。

2、单独二胎政策对我国人口结构的影响

(1)增加我国人口的青壮年比例,增加劳动人口;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童玉芬指出,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后,我国劳动人口总规模在未来15年后将比现在每年多出2800万,到2050年劳动力总规模的减少幅度将相差3个百分点,从而大大缓解我国未来劳动力的供需失衡状况。(2)降低人口老龄化程度,优化我国人口结构;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国家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指出,2012年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4.3%,2030年将达到25%左右,而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的峰值,占我国总人口规模的1/3。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有利于缓解我国目前的低生育率,增加青壮年人口比例,降低人口老龄化程度,改善人口的年龄结构。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表示,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将使我国人口老龄化水平在2030年下降到23.8%,2050年则从34.1%下降到32.8%。(3)缓解我国目前男女比例失调的现状,使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衡。我国目前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1994年以来一直高于115,2004年高达121,2012年虽然有所缓解,但仍然高达117.7。在自然生育的状态下,鼓励生育是平衡出生人口性别的唯一手段,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虽然并不一定能彻底解决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状态,但一定能够起到缓解的作用。(4)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目前我国家庭的特征逐步呈现出家庭规模小型化、结构核心化、关系简单化、成员流动化的特点,单独二胎政策将有利于避免独二代家庭的增加,即父母、子女两代人都是独生子女家庭,从而缓解家庭结构,增强家庭的养老能力,有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及家庭风险抵御能力的不断提升。

3、单独二胎政策对我国公共资源的影响

一方面,加剧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竞争。单独二胎政策虽然推迟了我国总人口达到峰值的时间,但峰值人口总量将会增加,到2030年达到峰值14.53亿,总人口的增加无疑加剧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和资源环境分配的竞争性;另一方面,该政策实施后将在一定时期内导致我国新生婴幼儿的不断增加,从而对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资源造成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大量高危人群的集中生育,将对医院提出更高的要求。

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是对我国33年来严格执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和逐步完善,是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是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和谐统一的表现。总体而言,单独二胎政策有利于我国劳动力规模的合理化,延缓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与程度,将我国的低生育水平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提升家庭的风险抵御能力,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及环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晓宏.单独二胎新政策将产生重大影响[N].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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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

(上接第17页)

持。学校负担的部分可以从每年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也可以从学校的营业收入中提取缴纳。国家负担部分,需要设立专项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对于社会捐赠,包括来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可以开设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吸引中外慈善人士的关注。

3.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根据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应包括基本生活费用、职业培训费用,同时还必须适当考虑大学生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交通费、通讯费等各方面的费用。因此,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金可以适当地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以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最高与最低的限额,以给予大学生就业充分的保障,发挥失业保险所应有的目的。

4.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根据大学毕业生的特点与需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规定也可以参照一般社会保险进行。这样既可以避免出现一些大学毕业生不积极就业,依赖保险金的现象,促使毕业生们及时就业,又可以为那些非自愿性失业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当建立相关法律的条件不成熟时,各省也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只有通过立法的程序,才能将大学生失业保险有效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失业保险的措施也才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真正落实。

(二)建立全国联网的大学生数据库

大学生数据库是利用身份证建立起来的信息网,该信息网系统要详细记录大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在校缴费、贷款、就业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当大学生选择在新的城市工作、重新再就业时,这种联网的数据库系统,便于劳动部门及时查询到毕业生的详细信息。失业毕业生再就业后,有利于防止毕业生继续领取保险金的骗保现象。总体来看,此系统是对大学生诚信度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同时,由于网络现代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大学生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一定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管。在保险基金的使用方面,要由专门机关负责,专款专用。保险制度的日常监管工作也颇为重要,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公开相关信息,增强管理的透明度,从而实现社会与国家的双重监管。

(四)鼓励大学生自愿参保,发挥失业保险再就业功能

大学生要合理利用失业保险金保障自己的生活,改变对失业保险的偏见,很多学生认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因此就要鼓励大学生参保以自愿为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同时,社保部门要积极为失业大学生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开设专门网站,提供职业介绍与招聘信息,便于大学生能及时找到工作。

【参考文献】

[1]康宏伟.关于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1(2)[2]高敏.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探析[N].中国保险报,2011(2)

[3]吕志伟,韩鑫.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研究设计[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0(3)

[4]谢勇,罗晓芳.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J].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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