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教师无奈而又难堪的话题

教育惩戒,教师无奈而又难堪的话题
教育惩戒,教师无奈而又难堪的话题

教育惩戒,教师无奈而又难堪的话题

关于教育惩戒的话题

如今的中学生,绝大多数生活条件很好,父母很少让孩子受苦,更不要说挫折了。从小生活在“糖密罐”中,根本不可能知道什么是累,因而他们的心理素质欠佳,对于各种打击的应变能力很低,致使青少年逃学、离家出走、自杀现象等不断出现。

2006年的一天,16岁的初三女生**由于和同学打架,学校进行了点名批评,该女生回家后即喝农药自杀,她在遗书中写到:“我没有勇气再走进学校大门”。学校因此官司缠身------

有一高一学生课堂上捣乱,教师批评后跑到外地,学校领导带人去找三个月才找回------

某小学的一位副校长上数学课时,一学生未带作业本,老师让回家取作业本(家很近),不知为何却喝农药自杀了-----

真不知道现在的学生为何如此的懦弱,经受不了批评。

有一学生未写作业,老师进行了批评,回家后该生向家长哭诉,家长随后到学校大吵大闹,说:“我孩子在家我们都舍不得骂,却在学校受罪”,非要学校给个说法不可------ 有的家长一听孩子说“今天被老师处罚了”,就暴跳如雷,认为教师违规对学生实施了体罚。-----

在平时的教学中,教师们一个不经意的言语、一个细小的动作,就有可能让孩子出现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因此,一些赏识教育、成功教育便成为教师学习的宝典。可有时候,学生的行为真的很恶劣。如某小学高年级有几个学生,他们故意气一个年轻的女老师,女老师一批评,他们就在一边起哄,还挑畔说:“有本事你就打呀,一打你就是体罚学生!我告你!你侵害我们人身权。”结果把老师都气哭了,实在没办法,只能是离开这教育阵地,这也许是做为一个教师的悲哀!

如果学生犯错,难道一味纵容吗?对违纪学生教师还要不要进行惩戒,如何惩戒?教师普遍感到困或!

要不要惩戒,如何实施惩戒?

所谓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教师惩戒权来源于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权利。教师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而采取的手段。“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惩戒是万万不可能的。”因此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不失是一个有效的教育手段。

惩戒,顾名思义,包括“惩”和“戒”两层含义。“惩”即处罚,是一种手段;“戒”是警告、劝戒人改正错误,是这种行为期望达到的目的。一句话,惩戒意味着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教育惩戒除了也具备这种统一之外,更为重要的,它是一种教育方式。虽然是一种特别的教育,但在本质上同期望、激励、表扬等方式一样,指向学生的进步。

近十几年来,我们都在倡导“愉快教育”、“赏识教育”等教育教学方式,新课程实施以来,更提出学生与教师在课堂上是完全平等的身份,提倡进行交互式的讨论、探讨,按照这个思路,今后“教育惩戒”似乎大概很难有容身之地!

教育惩戒,成了教师无奈而又难堪的话题!!

古人、专家谈教育惩戒

--苏东坡有言:“惟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诛,指重罚。看来他是赞同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他老爹苏洵也有言:“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他说的“课”,不是学生上的课,而是指对官员的考核,这话对学生的教育也有共通之处。一些专家和教师们指出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说的都是一个道理。

--“从相关规定可以推断,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不行使教育惩戒权就是一种渎职行为”。

--“惩戒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利,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惩戒手段虽可运用,但需慎重,要讲究惩戒的艺术,因此我们认为使用惩戒一定要慎之又慎,一般不可滥用。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主任刘京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才能健康和谐发展。 --教育惩戒是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对于教师如何使用惩戒权这个话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研究员认为:“惩罚是把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必须要因人而异、适度,越要惩罚,越要尊重。”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教师的惩戒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我国的教师在惩戒学生时显得名不正言不顺。一旦被家长或媒体认定是体罚,问题就大了”。因此,建议从法律角度明确授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力,如何使用惩戒、惩戒的场合、惩戒的时机,都应用法律条文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完善学生的申诉制度,如果学生觉得教师的惩戒不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申诉。

--正确的运用教育惩戒,让学生在体验中得到感悟,使惩戒升华到一个更高的崭新境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教育艺术和艺术的教育来实现的。

因此我认为:

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感到一种责任。一个能承担责任的人,才是现代人。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惩戒”不等于“体罚”,惩戒问题的关键也不在于教师是否应有惩戒权而在于如何正确行使惩戒权。我们不提倡恶性的体罚,但作为教育必须对学生有一种约束,才能保证教育目标的落实。

作为教师,如果只知道引导而不施惩戒,引导就会变得苍白无力,但只用教育惩戒而抛弃教育引导,就会适得其反,也就失去了教育的真正意义。如果实施教育惩戒时,人为地对两者进行割裂,给学生以“恶性刺激”,惩戒就变为体罚,就会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如果把两者辩证的结合起来,运用艺术的教育惩戒,让教育惩戒成为学生感悟人生真谛的一种奋进的力量,那我们不就达到了教育目的吗?

没有教育惩戒、不能承受批评、靠哄孩子教育出来的一代,可能会是经受不了挫折、懦弱而又自私自利、飞扬跋扈、没有责任感的一代,将来个人和社会都将会为此付出代价!

教师行为之惩罚

教师行为之惩罚 文:九州狐 犹如奖赏一样,惩罚也是教师教育教学中重要的行为之一,是最直接,也是最能立即“生效”的教育行为,远比奖赏的效果“明显”。惩罚是当前教育教学过程中最敏感的话题之一,遮遮掩掩却无时不在的传承使用着。 凡是给予的行为或物品,能使学生产生痛苦的,均可称为惩罚。 我比较相信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的观点,中国古代就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言。在台湾的桃园县就明确规定老师有惩罚学生的权利;美国的37个州中也有三分之一的州允许老师有惩罚学生的权利;现在我国的有关规定中也明确了班主任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批评教育,言下之意再明显不过了,只不过是在表述上含蓄了些。 惩罚一般分为两个方面: 1、给予被惩罚对象厌恶性刺激,例如恶语、讽刺、讥笑等; 2、剥夺权利,比如使之散失参加活动的机会,散失学习的机会。通常表现在使学生站在课堂之外等等。绝大多数人认为“权利的剥夺”对儿童的伤害较小,也是改变儿童行为的有效方式。 每个老师在自己任教之前都受过一二十年的教育,耳濡目染了老师教育自己的过程,在自己的教育过程中有意无意的会复制过去以往的经历。 使用奖赏或惩罚无非以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也就是帮助他人寻求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教育的崇高境界,也是教师使用奖赏或惩罚的初衷。 这里所说的惩罚指的是教育惩戒,不能等同于体罚,惩罚一定是建立在合理、有效的基础上的一种教育手段。 而体罚却有很多的负面效应: 1、受罚学生日后会仿效体罚的暴力行为,以作为人际冲突的最佳方法; 2、体罚只能使学生暂时压抑不良行为,而难以彻底消除不良行为; 3、体罚会引起强烈的不快情绪,影响个体的心理健康; 4、体罚会破坏师生感情; 5、纠正错误行为的方法有很多种,体罚并非最有效的一种; 6、一般老师缺乏施加体罚的技巧,体罚很难有效的得到实施; 7、教育行政当局严禁体罚。 所以惩罚把握适度尤为重要,否则则变成了体罚。 惩罚不应伤害到学生的身体;在诉诸惩罚之前必须先要尝试过其它的处理手段;学生应该知道游戏规则,即什么样的过错行为将会受到惩罚,惩罚前老师必须要说明理由,使学生知道为什么要受到惩罚,最好让学生自己说出错在了哪儿,自己说出应该受到什么惩罚;当学生错误必须告知家长时,可以让学生自己说说老师应该如何告知家长,以示尊重学生,避免学生误认为老师告黑状;惩罚必须对事情不对人格,不同的人犯同样的错误应受到同样的处罚,不能厚此薄彼;还要注意及时实施惩罚后的心理辅导。 只有这样,规则由学生通过讨论制定,看得见,摸得着,违反的是自己的规则,接受处罚无可声辩,心服口服。 但是,奖赏和惩罚的本质乃是一种塑造服从行为的控制技术,它们不是硬币的不同的两个面,而是同一个面,而且奖赏和惩罚都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把孩子的兴趣作为一项工作,那他们将很快失去兴趣;如果我们最终关心的是我们的孩子将会成为什么样的人,我们就没有捷径可走,好的价值观必须由内而外地产生,奖赏、

关于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6393948.html, 关于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思考 作者:刘正丽 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37期 摘要:近年来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趋向紧张,教师的一些合法权益未被真正保护,因此教育界呼唤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笔者认为,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的前提是要提高自身素质并正确区分教育惩戒权和体罚,不能把教育惩戒权简单等同于体罚。 关键词:教育;教育惩戒权;教师 近年来,教育界呼唤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究其原因,是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家长的关系趋向紧张,教师的一些合法权益未被真正保护。近来,我国发生多起教师被无理殴打和教师因为惩戒学生而遭到不合理处罚的事件,如:四川乐至中学一位高三班主任因为没收学生手机,高考结束后惨遭家长找人暴打;安徽陈瑶湖中心学校一名教师自杀,事前曾与学生家长发生矛盾甚至被家长扇耳光;山东五莲二中一位女教师因为用课本抽了逃课学生,被停职一个月、新学年取消聘用,甚至被纳入五莲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后来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才撤销对该教师的追加处理……诸如此类的事件,数不胜数。对学生的各项保护日益全面,对老师的保护却还处于薄弱状态。长此以往,就导致了教师害怕惹祸上身,只把教书看成是一个养家糊口的工作,只敢“教书”,不敢“育人”。“纵观当前的教育实践,当一味地摒弃教育惩戒,一味地表扬、赏识、鼓励、认可时,教师们猛然发现面对许多新出现的教育问题自己束手无策,尤其是随着学生及家长法律意识的增强,教师们越来越不敢管了[1]。”笔者曾经在四川遂宁某高中的一个高二班级实习,期间真是“痛不欲生”,班上纪律极差,学生不把师放在眼里,在班级里公然玩手机、绣十字绣,老师们却无可奈何,学生对老师们的不敬,让老师真的做不到“学生虐我千百遍,我待学生如初恋”。人民日报也曾发声: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刻不容缓。 所谓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他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2]。”教育惩戒权并不代表教师就可以随便体罚学生,要落实这一权利,笔者认为教师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一、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如果教师自身的品德都不过关,学生和家长肯定不会信服你,甚至会轻视你。最近网上爆出了补习班老师叼着烟用教鞭抽打辱骂学生迫其下跪的视频,让人愤慨不已,这种人真是枉为人师。作为老师,必须具备各种素质。首先要具备本学科的知识素质,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要有一桶水。自己对学科知识不过关,那是无法教学生的。其次必须具备强大的心理素质,要学会包容学生的各种差异,做到因材施教,而不是莽撞地一把抓。如果

浅谈教育惩戒

惩罚要适时适度得法 惩罚是一把双刃剑,弄不好会伤害人,实施时必须把握好一个前提:适时、适度、得法。适时是指要抓住实施惩罚的时机。一般来说,孩子犯错误的时候是实施惩罚教育的良机。因为内疚和不安会使孩子急于求助,而此时明白的道理最能让孩子刻骨铭心。适度是指要把握好惩罚的量,要顾及孩子的承受能力和尊严。孩子作业完成得不好就罚他重做十遍、二十遍,搞清洁卫生不认真就罚扫地一个月等做法,都是没有把握好惩罚的度。得法是指实施惩罚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个性,因人而异。对性格内向、自尊心强的孩子,宜采用温和式的惩罚;对脾气暴躁、自我意识差的孩子宜采用严厉式的惩罚;对性格倔强、逆反心理强的孩子,宜采用谈心式的惩罚。得法还指在实施惩罚时要讲究策略,首先肯定孩子是一个好孩子,再指出他的错误,让孩子能体会实施惩罚者的良苦用心,能较平和地接受惩罚。(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南小学李德超) 师爱解开惩戒难题 今年9月1日施行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其中虽然没有提到“不得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但教育惩戒最起码应当符合

上述法定要求。看了《中国教育报》10月30日的报道后,我似乎发现了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之间的区别,或者说是发现破解教育惩戒难题的钥匙,那就是师爱。作为一线教师,每天要面对那么多的琐碎事情,不可能真的能把每一次教育惩戒都打磨成教育艺术,但至少在实施惩戒前,可以先想想自己带有善意和爱心的惩戒能不能唤醒学生的善意和爱心?千万不能只看一时的成效,暂时的成效也许会掩盖心灵长久的伤害。(江苏省扬中市新坝中心小学陈健) 可不惩戒时绝不惩戒 如何对待犯错误的学生,有的老师尤其是班主任喜欢给学生来个“下马威”,或当着大家的面“杀鸡儆猴”,要不就是训得他晕头转向,然后写下保证书,而我却喜欢“不惩戒”。有人会担心我这么做,学生们还不闹翻了天。事实上,这种担忧是多余的,因为我们的学生能做到相互提醒,犯错误越来越少。纵然某个学生又出现不好现象,大家也能宽容他。这又是一种多么难得的品质。教育要真正渗透到学生的灵魂中去,是不能依靠硬邦邦的禁止和惩戒的,只有师生之间心灵的默契,彼此将心比心,才能完成建设人的灵魂的伟大工程。(浙江省上虞市实验小学任伟良) 惩戒“利器”还需慎用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规则内容: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第四条(职责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

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教师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 课程教案 授课主题:惩戒权 姓名:付晓云 学院:政治学院 年级:2011级

课题:教师惩戒权 课时:8分钟 教学对象: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思想政治专业学生 教学目的:通过本节课学习,有助于我们深入对教师惩戒权的理解和对其与体罚的区别,加强了对民法有关教师方面知识的了解,对日后的工作有必要的帮助。 教学目标: 1 知识目标:识记惩戒权的概念,正确认识如何使用惩戒权。 2 能力目标:提高对教师权利的认识,增加法律常识。 3情感与价值目标:通过学习,让学生懂得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情感上和法律上双重从事教育工作。 教学内容: 1 “惩戒权”的概念辨析 2 惩戒权与体罚的法律责任 3 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实施 教学重点:如何合理实施惩戒权 教学方式:讲授为主 教学手段:多媒体

一知识网络 教师惩戒权 惩戒权的辨析 惩戒权与体罚 如何合法实施惩戒权 二惩戒权的概念 教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利。 三如何合理实施惩戒权(重难点) 1 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1)教书与人的任务的必要手段 2)教师依法行使权利的需要 3)助于正确全面的对学生实施评价 4) 以人为本的发展需要

2 破解惩戒与体罚两难问题的讨论 1)体罚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2) 界定二者而合理使用惩戒权遵循的原则 3 具体方法 1)言语责备 2)罚站 3) 剥夺特权 4)带离教室 5)警告记过等 四总结 教室惩戒权是一个神圣而重要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发展,学习它,不仅利于我们法律知识的丰富完善,也促进日后的实际操作。 参考书目 1 《谈教师惩戒权的使用》 2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实施初探》 3《教育组织行为学》

论教育惩罚的意义及其实现

论教育惩罚的意义及其实现 论教育惩罚的意义及其实现 当前,以表扬、赞赏为特征的赏识教育逐渐成为一种教育“时尚”。诚然,从带有惩罚色彩的传统教育过渡到以赏识为鲜明特征的新型教育,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和管理理念。然而,赏识教育无节制地泛滥却带给我们的教育另外一种危机——惩罚教育的缺失。对于惩罚,出现了许多认识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偏颇。因此,对惩罚的本质和作用需做理论上的探讨,以使我们对惩罚这一教育手段或方法有比较客观、全面的认识。 一、教育惩罚的涵义 教育惩罚是指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批评或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教育惩罚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教育惩罚是指在学校中,针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批评或处分(不包括体罚),以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狭义的惩罚与奖励相对,是学校教育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教育方法,目的是使学生分清是非善恶,改正缺点

和错误。这类惩罚的具体方式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广义的教育惩罚是指包括体罚(变相体罚)在内的惩罚。如有的教师使用体罚、讽刺、挖苦等惩罚来达到教育目的,这是现代教育所不允许的。 二、对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狭义的惩罚与体罚的区别 狭义的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一是程度不同。惩罚引起的是一种不愉快感;而体罚所引起的是身心的痛苦。二是手段不同。惩罚是以对事物或活动的否定、限制或剥夺可接受的方式来达到受罚者行为可能的变化;而体罚则是采取击打或者限制身体自由等强制性手段,来使受罚者行为达到可能的变化。三是影响不同。惩罚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造成的是受教育者行为的变化,甚至心灵的可能转变;而体罚虽然可能引起受罚者行为的改变或限制,但对学生的身心却造成了伤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惩罚与尊重的关系 从教育伦理上说,惩罚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而不惩罚也不一定意味着尊重。马卡连柯说:“我的基本原则永远是尽可能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

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

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9-11-22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第四条(职责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第七条(较重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

教师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 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顾名思义,教师惩戒权是对品行有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定惩罚,以规范其改正错误行为的权限。 教师使用惩戒权的范围:一是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强制性的权力,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柬,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二是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确定惩戒对象的前提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三是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和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了教育学生。在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成为一名指导者而非控制者。惩戒的最佳效果应该是使学生学会如何把已经造成的损失和过错做最好的处理或弥补。 教师惩戒学生是否有效,取决于教师的惩戒是否能够引起学生内在认识的变化。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即追求能够使自己得到满足的事物而逃避令自己不快的事物。当学生意识到某些行为会导致教师的惩戒的时候,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能,他们会努力逃避惩戒,即避免做那些可能招致惩罚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从内心中认可了相应的规范。因而,教师的惩戒必须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即在惩戒的同时让他们认识自己错误的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为了做到这一点,教师可以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让他们

感受到自己是集体的主人、并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更好地理解规则。 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学生感受痛苦,而是维护学校中的各项规范,从而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在教师惩戒的过程中,必须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行政惩戒的基本理由是基于“报应论”而产生的,即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对于其他守法的公民而言才是公正的,才能够让他们得到心理上的补偿,从而产生公正意识,促使其他公民今后不从事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我国老师体罚学生的事件不断发生,而且让人心寒。人们都对那些缺失道德的教师进行谴责。其实这一切都是教师没有区分惩戒和体罚,教师旧的教育教育观念没转变。在过去的教学活动中大部分是以教师为中心的,但现在的教育的中心是学生;老师的话学生不一定要无条件的遵从。也许现在的教师受上一代的教师影响较深且教学观念没有转变过来。一位好的教师应该正确的区分惩戒与体罚。 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在于: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 在教育中,惩戒与体罚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从而不愿犯;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二是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

我对教育惩戒的理解

我对“教育惩戒”的理解 我们现在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就是一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所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明确了一个观点:教师对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但由此而全面放弃惩戒教育,一味地用“爱”去感化学生,在道德上崇高,在理论上可行,但在实践中却难用。教育惩戒是实现教育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教育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当前教育惩戒适用存在着放弃教育惩戒、把教育惩戒等同于道德谴责、把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把教育惩戒等同于教育暴力等误区。规避教育惩戒的适用误区就是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加强教育惩戒监督、建立教育惩戒救济制度、优化教育惩戒环境、把教育惩戒与表扬教育接续起来等措施。 我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师是应当尊重学生,但是尊重学生并不是不批评学生。如果学生犯了错误连一句批评都不能有勇气接受,将来又如何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这种一味迁就、信马由缰、放任自流,看上去是尊重了学生,实际上是使得学生从小是非不分,弱化耐挫力。长期以来,我们在反思尊重学生的过程中,又走进了重表扬轻批评的误区,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批评教育”。的确,教育以表扬为主,正面引导,这是符合人的成长规律的,但是,以表扬为主,并非以表扬为惟一的、全部的方法。教育是讲究分寸的,适当为佳,过之或不及均不能取得理想效果。我们看到,与表扬相对的批评,与奖励相对的惩戒,对于每一个人尤其是成长中的学生具有特殊的意义。

惩戒要有理有据,以理服人,教师的职责是既教书又育人,学生犯了错误,教师进行批评教育,这是社会赋予教师的职业道德。适当的惩戒必不可少,但关键是如何把握好“度”。教育不是改造人,而是唤醒人,惩戒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就是让学生从批评和惩戒中获得教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过错,成为一个能承担责任和对社会负责的人。所以,处罚学生是学生犯错后经批评教育无效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教育手段,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滥施淫威。惩戒学生应当从尊重和关心学生的角度出发。我们惩戒学生要让学生明白为什么被惩罚,也要让学生明白教师惩戒是出于关心、爱护他,是在帮助他改正错误与缺点。惩戒要谨慎,讲究方式方法:犯了错误就要负责,这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其实教育过程中,表扬、批评、奖励、惩罚等都应该有。有时我们需要对学生的某些行为给予肯定和鼓励,有时需要对学生的某些行为给予告诫和惩罚,二者都是必需的。但惩戒需要运用得当,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比如在市区某中学,我们去看了一些班级的规章制度,他们的做法就是学生违反了班级制度,影响了班级荣誉,可以让学生用自己的行动来弥补过失。学生在校园内乱扔垃圾,可以罚他扫地,让学生懂得珍惜别人的劳动;学生辱骂了他人,可以让他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向被骂学生道歉等。教师也可选择集体训话、面壁思过等处罚方式。总之,惩戒要把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放在首位,以让学生改过为最终目的。 要把教育惩戒与表扬教育接续起来,巩固教育惩戒效果,当教育惩戒完成后,应准确及时地实施接续教育,把教育惩戒与表扬教育结

小学一年级教师惩罚学生的方式

小学一年级教师惩罚学生的方式 《1、作业不按时完成者,罚讲名人或古人勤奋学习的小故事。在讲故事当中,有相当大部分的学生有一定的改进。 2、上课不守纪律时,相互打骂者。课后学生进办公室读“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读后效果如果不好,就要求学生背诵。每周评比礼仪星,这方面做不好,就不能争取到这颗星了。 3、自身卫生意识缺乏,罚在校园里拾捡一袋纸屑。在此不能评比环保星。 4、作业字迹潦草者罚临帖两页。有进步了,可以被评为进步星。如果能坚持练习,则马上可以被评为勤奋星。 5、爱站起来的孩子,奖励你站立2分钟。进步了奖励进步星。 7、课堂乱插嘴,课后奖励他把学习内容重读几遍。能在课堂上发表独特的见解,马上被评为智慧星。 6、不爱护公物和花草树木者,罚他以“美丽的校园”为主题创造一幅美术作品,或者罚他在课间的时间站在那儿维护自己校园的一草一木。因为爱玩是孩子的天性,他们就只能像“正义的卫士”一样时刻记得保护我们的校园我们的家。 7、对于经常迟到的孩子,罚他每天管理班级的钥匙,他当心同学和老师进不了教室,他会早早的到校。

8、经常忘佩带徽巾的孩子,叫他每天检查班上孩子的佩带情况,对于孩子来说,他很乐意接受。 一年级的孩子的行为几乎完全以服从权威为特征,为权威的他律阶段。但可以在现在的他律中慢慢渗透我们要自觉遵守纪律的思想。比如,“能做到老师在与不在一个样的孩子是最棒的”等等。 一次在上完一个班级的课后,为该班一些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所气恼,尽管对他们提出批评,也没有多大作用,上课时,这些调皮的学生影响了课堂组织纪律,破坏了整堂课的连续性,使教学计划不能顺利进行。下课后,我十分疲劳,坐在办公室的椅子上,休息一下,看着窗外不遵守纪律的学生们做着各式各样的事情,突然发现课堂上“可恶”的他们还是很有个性的、很可爱的,这些调皮学生在课内、课外的表现给了教师不同的感受。因此,面对课堂上司空见惯的不遵守纪律学生现象,从怎样的角度去看待,正确分析这种现象,妥善处理不遵守纪律学生,对于我们教师的教学行为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其实个别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在课堂上都是较轻微的过失。这些与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实现的教学目标、教学任务相比,会变得微不足道,可以容忍。 教师应从以下方面来妥善处理不遵守纪律的学生: 1、保持良好心态,以一颗平常心来对待学生不遵守纪律的现象。活泼好动是学生的天性,不要看到有调皮现象,就怒发冲冠,不要把学生看成是军营中绝对服从的士兵。2、为人师表,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青年老师更因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做出失去理智的行为。3、教师通过多种灵活的教学方法把学生吸引到练习中来,只要每个学生都喜欢你的课,都被你的课所吸引,他也就无暇做其它小动作,自然而然的专心听你授课。4、循循善诱,因材施教,对顽劣成性的学生采取宽容的态度,帮助他们客观地分析自己,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放弃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的高压手段,避免不遵守纪律的学生产生“口服心不服”的强烈反弹与变本加厉。 总之,课堂上出现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是正常的现象,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正确分析这种现象,妥善处理,保持整堂课的连续性,使教学计划顺利进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教师怎样正当行使“惩戒权

在触犯“师德红线”一票否决教师的当下,“惩戒”成为了悬在教师头上、不敢触碰的一把利剑,对学生想管不敢管,宁愿放任也不敢“得罪”学生,许多代表、委员们纷纷对过于宽松的学校教育表示担忧。到底体罚和惩戒的界限在哪儿?教师怎样正当行使“惩戒权”? 聚焦1:应不应该惩戒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孙志江(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 前苏联教育专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教育是一门爱的艺术,它离不开管束,作为教师对于学生的缺点或错误如何进行批评教育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含有技巧的问题,合理的惩戒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一般来说,学生犯了错误,恰恰是教育的最佳时机,教育就是唤醒人,使人健康成长。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离开了必要的惩戒,可能就失去一种最为有效的教育方法。 我认为教师在运用惩戒时,可以把这种权利交到学生手中,尤其是我们班主任老师,可以和学生一起讨论当班里的同学犯了错误的时候,用什么惩戒手段进行教育。特级教师魏书生和他的学生经过讨论制定出“特别”的班规,即让犯错误的学生写“说明书”,让迟到的同学唱首歌。这些来自学生自己想到的惩戒措施,极大的尊重了学生自己的意愿。执行起来学生也不会显得那样抵触,从而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惩戒教育是师生心灵的对话 龚俊波(湖北省秭归县归州中学)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必要的教育惩戒是不可或缺的。惩戒教育是一种真诚的精神交流与心灵对话,应把说服、解释和引导贯穿全过程,在潜移默化中端正孩子们的是非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惩戒学生要有“力度”。学生受心理和生理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事物的认知水平和自我控制力不尽相同。对于那些认知水平低、控制力较弱的学生对他们的惩戒要有针对性和持续性,提升关注度,强化追究力度。同时还要借助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面的力量,广泛地施加教育影响,让他们时时刻刻感受到教育的氛围。 惩戒学生要有“深度”。学生的许多问题大多是思想、习惯等方面的问题。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认识问题,改正问题,获得进步。这就要求在惩戒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详细了解学生情况。同时教育者还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在惩戒中眼中有人、手中有料、心中有数。 惩戒学生要有“温度”。要让学生真正的接受惩戒,就需要我们客观地分析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违规者本人情况,因人而异,对症下药,要创造适宜的“场景”,让学生从内心深入感受到教育者对他的关爱,进而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 聚焦2:怎样惩戒才适当 首先应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是虐待还是惩戒?首先需要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在义务教育中,面对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的学生,一些中小学教师可能采取罚站、罚抄作业、敲打身体等多种形式进行惩罚,有些行为因为过度而构成虐待行为,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在法律上教育惩戒和虐待之间的边界不清晰,现实中受教师素质、心理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频频越界变成虐待,造成儿童身心伤害。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因此,我们既要保障教师教育权,又要尊重儿童权益,这就需要在法律上,

浅谈教育的惩罚

浅谈教育的惩罚 教育惩罚指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 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1】学校教育中的惩罚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惩罚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是指教育者或教育集体有意施加的足以影响受教育者生理、物质或精神需要满足程度的举 措。 一、学校教育中惩罚的类型 从惩罚是否具有合理性来看,可分为合理的惩罚与不合理的惩罚两类。合理的惩罚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性:首先,具有合法性。就是指应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施行惩罚。其次,具有教育性。惩罚应符合教育要求,惩罚的目的是教育而非惩罚本身。要充分考虑实施惩罚的时间、地点、情境、学生的个性及心理承受力等。第二,符合道德规范。惩罚应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施行。由此可知,既是合法的、合道德的,又具有教育性的惩罚是合理的惩罚。除此之外,合理的惩罚必须指向被惩罚者的过错行为并在惩罚实施后起到一定的警示或对过错行为的遏制作用。不合理的惩罚笔者主要从下列三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不合法性,是指惩罚者所实施的惩罚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给学生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体罚是违法行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其次,不合道德性,是指有些教师不体罚学生,而是嘲讽、挖苦和歧视学生,抑或是暴露学生的稳私、践踏学生的自尊等。1984年发

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第4条规定:教师应该不歧视、讽刺学生。再次,不合教育性,由于学生具有个体差异性,假使合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惩罚,但具体到学生个体身上不一定都能发挥教育的作用。同样的惩罚,对于有些学生来说是合适的,能够达到教育效果,但对另一些学生来说,不但没有教育作用还可能产生相反作用。例如,对于性格外向的学生来说,当众受到严厉批评,能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过错,甚至心灵受到震憾而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然而,对于性格内向、自尊心强或者有自卑心理的学生来说,这种形式的惩罚只会加剧其反对情绪。相反,私下的教育惩罚或许更适合于他们,更有助于他们认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并改正。在现实教育中,教师往往忽视不合教育性的惩罚,其实,这种惩罚与前两种惩罚危害性同样大。 从惩罚的动机看,笔者认为可将惩罚分为以下四种。即报应性惩罚、恕道性惩罚、感化性惩罚、惩戒性惩罚。首先,报应性惩罚,“是通过向违纪学生施加相应的痛苦体验,企图达到使其赎罪的目的。关注的是违纪学生的不端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之程度。这种惩罚方式追求的是一种以恶报恶的对等关系。”【3】即对别人作恶就是对自己作恶,似乎要让被惩罚者明白害人如害己的道理。然而,殊不知以此逻辑推断,报应性的惩罚会给违纪学生带来痛苦,这也是一种恶。所以这种以恶报恶的惩罚又是不道德的。因为惩罚的本质是矫正过错行为而非抵罪。其次,恕道性惩罚,是指教育者以宽仁之道对学生的过错行为实施的惩罚。摒弃了对过错人强行施加痛苦体验,而是用宽容的态度和讲道理的方法。第三,感化性惩

关于教师惩罚行为的研究综述

关于教师惩罚行为的研究综述 【摘要】:如何看待作为教育和教学手段之一的教师惩罚行为?从心理学和大量相关研究入手,论述关于教师惩罚行为的理论观点和实证研究结果,揭示惩罚对学生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教师;学生;惩罚行为;心理学 一、概念的界定 惩罚,是指某种行为出现后呈现一个厌恶刺激或不愉快刺激,以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长期以来,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被用于对学生学习失误、问题行为和不良行为等的教育和纠正。 关于惩罚,现代心理学有两大学说,即联结派的学说和认知派的学说。联结派各家从关心行为结果的角度,认为惩罚本身并不能使受惩罚者形成新行为;认知派各家从关心行为过程的角度,强调只有当学习者将外部影响内化为内部经验认识时,才能产生强化作用,控制其行为。但是,在认识惩罚对于改正不正当行为的有限性和有条件性方面,他们是一致的。因此,两派实际上都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了惩罚作为教育手段并不适合的结论。 二、国外研究综述 1关于惩罚行为负面效应的研究 Lipsey对500名学生进行访谈的结果表明,学校对学生暴力行为最无效的三种方式之一即惩罚。Noguera的研究也证明了对暴力问题严厉惩治的在创造学校的安全环境方面并没有多大的效果。Sammons等人的研究也表明,程式化的惩罚不但无效,而且过于频繁的使用回造成班级紧张而消极的气氛,会给出勤率带来不好的影响,导致学生的退缩行为。 此外的一些相关研究也表明惩罚所具有的负面效应.例如较多使用惩罚手段的教师的学生他们往往都不太愿意学习,并且有更多的侵犯性行为;儿童被惩罚越少,他们的顺从性越高;被温和地惩罚过的学生与被严厉惩罚过的学生相比,重犯错误的可能性更低,严厉地惩罚会提高儿童对违规行为本身的关注;学生的反社会性行为的高比例与教师的惩罚性教育方式之间明显相关;学生的攻击破坏、拖延、逃学等行为的增多与缺乏积极的学校支持系统的惩罚手段之间明显相关。 2关于教师惩罚行为普遍性的研究 教师在学生犯错的时候,常常会选择简单而粗暴的教育方式-——惩罚,其中极端的方式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关于什么是体罚,有研究认为,体罚不仅仅是在盛怒之下对违反规则学生的身体伤害,它还常常被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定为违反规则的常规后果,从而有预谋的对学生施加身体的痛苦。 更据Hyman的报告,从1976年起,美国人权办公室采用学生名单取样的方法,每半年对公立学校进行一次体罚事件调查。另有调查显示了美国教师对体罚现象的态度。更据Johns 和Frank等人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300名教师进行了调查。表明有31%的女老师和63%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 针对教育惩戒的必要性,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强调:“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正如马卡连科所说,教育惩戒是良性的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可概括如下: 1、促进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遵纪守法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学生只有先学会遵守各种校纪校规,走上社会之后,才能遵守各种法律规范,适应各种工作制度。现阶段,我们强调素质教育,提倡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决不意味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的迁就忍让。对此,教育学家涂尔干有深刻的认识:“纪律经常被人们当成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侵害,因为它阻碍着人们不受限制的发展。这样的看法有道理吗?恰恰相反,倘若一个人没有能力将自身限制在明确的限度内,那么这就是一种疾病的征兆。”因此,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惩罚,是促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良好习惯的客观要求。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一般而言,“责任”包涵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是指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责任等;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可见,一个有责任感的人,必须学会承担没有做好分内之事的不利后果,接受惩罚。今天,很多孩子是独生子女,家人的百般宠爱,剥夺了他们承担责任的机会,使这些“小皇帝”们往往十分自私,普遍缺乏责任心。此时,学校的教育惩戒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合理的惩罚比一味地赞赏更能使学生学会负责,惩罚的体验是深刻的,甚至刻骨铭心,从而使孩子们吸取教训,踏实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成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人。 3、有利于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简单而言,人格是指一个人在成长发育过程中所形成的、区别于他人的、一贯的行为倾向和反应模式,即一个人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所谓“人格不同,犹如其面”,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人格特点。但健全人格拥有一些共性,拥有健全人格的个体都能够正确认识自我,具备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教育惩戒有利于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学生因违反纪律接受惩罚,接受惩戒的经历让他们有机会正视自我、改进自我,惩罚的痛苦感受也考验了他们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让他们真实地了解生活中既有鲜花、掌声,也有痛苦、失败,有利于他们超越自我,逐步形成健全的人格。

谈谈教育的奖励与惩罚

谈谈教育的奖励与惩罚 谈谈教育的奖励与惩罚 教育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教育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奖励与惩罚是教育者常用的两种控制被教育者行为的方法。此方法不但使教育者能控制学生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能对学生的心理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形成关于个人的行为和结果的关系的信念,进一步形成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负责的模式。 奖惩法是以教育者为主导的广泛存在于不同领域的教育方法,它属于外加的激励作用。当受教育者对于努力学习工作和自我管理约束,没有自发的内在的动机时,教育者通常采用的便是利用表扬、奖励或批评、训斥。但是奖励如果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非一般的教育手段,就应该是一门教育的艺术。教育者在实施这个方法时要注意奖励的艺术性,包括以下几点要求:1、奖励的指向不仅是成功的结果,而且是获得成就的过程,即过程中表现的动机、态度、学习方式、意志力等。2、奖励的频率和程度恰当。频率指当奖则奖。不能无原则地乱用奖励,使之成为一种效应逐渐降低的手段。程

度指奖励的级别应与成就的高低相当,过高或过低的奖励都会降低奖励的功效。3、注意奖励的灵活运用。应注意奖励的时效性、针对性,实施奖励的最佳时间应在正确行为发生后不久,才能加深记忆,增强效力。在奖励对象上,一些胆小没有信心的学生特别需要鼓励,而一些自尊稳定,有骄躁表现的学生,过多的奖励反而对他们有害。所以奖励既要有统一和公平的性质,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此外奖励的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从点头赞许到口头表扬,到用特定形式(奖状、奖品、奖金等)进行的奖励都应当恰当和灵活运用。4、无论何种形式的奖励,本质上都应是精神上的鼓励。作为鼓励的外在象征可以是奖品和奖金,但在学校教育中,除了要慎用物质奖励以外,就是要努力引导学生将奖励的象征意义而不是象征形式看成是第一位的。5、奖励应尽可能地面向全体学生,以形成集体舆论,获得学生群体的支持,也收到教育全体学生的功效。6、奖励的标准要适中。奖励条件高了不容易做到,就会失去争取的信心,奖励也就没有意义;奖励条件太容易,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兴趣也就不高了,奖励的功效也不能持久。针对不同的对象,必要时可分层、分级实施,让每个人都有获胜的机会。

教师违反规范处罚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作文素材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材料一: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是指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其在培养规则意识、锻炼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方面具有其他教育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 材料二: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一文中鲁迅写启蒙老师寿镜吾老先生,“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 材料三: “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贵师重傅则法度存。国将衰,必贱师轻傅;贱师轻傅则人有快,人有快则法度坏。” ——荀子《荀子·大略》关于“教育惩戒”,你有怎样的看法和思考?请结合以上材料,联系当今生活和社会教育现状,谈谈你的认识。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自拟标题,不得抄袭和套作,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解析】 本题考查学生根据材料写作文能力。本题属于任务驱动型材料作文,作文任务十分明确——关于“教育惩戒”,你有怎样的看法和思考?请结合以上材料,联系当今生活和社会教育现状,谈谈你的认识。任务驱动型作文隶属于材料作文,对于材料作文一方面要求学生整体感知材料,从材料中提炼出主旨;另一方面要求学生根据主旨,自选角度进行写作,切不可偏题。 【审题】 这是一道多则材料综合立意的任务驱动型作文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教育惩戒”这一社会热点的理解、分析和探究能力。既有对理性思维的考查,也有对个体价值观、人生观的追问。首先把握材料的内容,本题给了三段材料,材料一简要介绍了教师教育惩戒权,材料二引述了鲁迅散文中关于老师的“戒尺”的文字,材料三则谈论尊师重教与家国兴亡的关系。考生在阅读材料时,既要分析归纳各则材料大意,还要认真思辨、深入探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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