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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

研究生考试试卷

考试科目:国际货物买卖法

课程编号:Y06671149

阅卷人:姚天冲

考试日期:2008/05/05

姓名:孙锋

学号:0800078

注意事项

1.考前研究生将上述项目填写清楚

2.字迹要清楚,保持卷面清洁

3.交卷时请将本试卷和题签一起上交

东北大学研究生院

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

孙锋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04)

【摘要】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推动了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然而,在日益繁荣的海运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屡见不鲜。本文先对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性质作简要分析,然后主要针对无单放货纠纷中的主要当事人即托运人、货代、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别探讨其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具体操作和完善制度、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提单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适用

引言

无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金额较大的一个问题。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纠纷也相应增多;但也有国外进口商利用国内企业对国际海运规则理解不深,故意设计行骗的情况。这样的案例很多,损失较大,对国内企业的的影响也很大。随着航海技术和贸易的发展,专门从事运输的承运人出现,开始和贸易商人相分离;提单这种工具应运而生,并逐步完善成现在的单证交易,承运人在目的港只能向单证持有人放货,提单也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的必不可少的凭证。这意味着:①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有占有权,承运人必须将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②正本提单持有人才享有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③承运人必须仅在提交提单时才交付货物,否则要对不当交货之前或其后善意支付对价购买提单的任何人负责。

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航速提高、较短航次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面临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承运人往往被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说服或凭副本提单加担保交付货物。本文主要确定无单放货纠案件中法律适用并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从法律上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1.无单放货的概念

对无单放货如何定义,我国海商法理论界曾有多种意见和观点,海事审判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从字面上理解应包括两个方面,“无单”即没有正本提单,“放货”即指放行或交付货物。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2.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目前,海商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性质的认定大体上有违约、侵权、违约与侵权竞合等三种。

(1)违约说。所谓违约,指的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提单作为规定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债权关系的凭证,其债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仍属双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观点下,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了不履行法律规定之债中的债务,是一种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说。所谓侵权,是指无单放货行为人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而依法享有的提单项下的物权。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所以能够代替实物交付、转移货物所有权和设立担保等种种特性都和其物权特性密切相关的。

(3)侵权、违约竞合说。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同时与托运人形成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于收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所享有的物权。对于卖方,其享有货物所有权,如买方未付款赎单,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卖方对其货物享有中途停运权和处分权。因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卖方对于货物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置于无法控制的状态,不但违反运输合同所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

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承认责任竞合,并允许受害人对诉讼形式请求权与实体法请求权的选择,但对实体法请求权的选择作出了一定范围的限制。我国《海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为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

1.提单准据法

通常认为,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合同当事人可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我国法律也是如此规定的。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定性,即无单放货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直接关系到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学者在总结了我国无单放货的司法实践后,将司法实践对无单放货的定性分为三个阶段,即绝对侵权说、相对侵权说和违约说,或兼采侵权和违约说。从理论上分析,无单放货涉及提单物权性问题,提单在运输环节中体现的是一种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要求交付货物依据的是合同权利,因此,提单在运输环节中不具有物权性,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一种合同义务,承运人无单放货应定性为违约行为。

我国立法对提单法律适用条款持肯定态度,《海商法》第 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原先对提单在其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是否是合同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根据《海商法》第 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因此提单至少可以视为承运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合同。提单也被看做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此,根据《海商法》第269条,应认定提单法律适用条款有效。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赋予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法律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交提字第 3号民事判决中指出:“依据本案提单关于法律适用

的约定,本案合同争议应适用美国的 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而上述法律即是法院确认提单法律适用条款法律效力的根据。意思自治并非毫无限制,例如,意思自治应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并不违反公共秩序等。既然提单法律适用条款所选定的法律属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2.无单放货地的法律

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件中,承运人往往抗辩其无单放货符合无单放货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港口惯例,并获成功。这在我国的海事审判实践中已有先例。如江苏轻工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公司无单放货案,武汉海事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提单首要条款中约定《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但本案所涉及的承运人能否不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问题,该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应认定为选择的法律只调整合同当事人的部分权利义务关系,而对合同本项争议的处理没有选择适用法律,因此,应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双方的争议是承运人在美国港口交货中产生,而非在提单签发地或运输始发地,承运人在运输目的地的交货行为直接受交货行为地法律的约束,因此,处理本案合同争议应以美国的相关法律为准据法。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规定,承运人交付货物前,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在货物已到达提单所注明的目的地后,可以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注明的收货人。江苏轻工在记名提单中未增加约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条款,也没有及时在美国博联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前,指示承运人不要交货,因此,美国博联依据提单将货物交给指定的记名收货人,应为适当交货,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博联对江苏轻工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武汉海事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8]其实,承运人的这种抗辩首先包含一个前提,即无单放货行为应适用无单放货地法律。场所支配行为是国际司法的一项原则,从该原则产生的是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查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立法并无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更无场所支配行为属强制性规范的观点,或许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以被认为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具体化。可见,根据我国的国际私法理论,不存在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而确定无单放货适用行为地法的可能。

3.实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1998)交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如下:涉案货物在中国黄埔港装船,承运人轮船公司签发记名提单。承运船舶抵达提单记载的卸货港新加坡后,轮船公司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作为该批货物卖方的菲达厂未收到货款,但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菲达厂遂向广州海事法院对轮船公司提起诉讼并胜诉。轮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轮船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院提审后,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提单持有人菲达厂针对承运人轮船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依据提单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本案合同争议应当适用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依据该法第 3条第 4款,该法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废除或者限制适用美国《联邦提单法》,而对《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适用涉及提单的法律时同时适用与该法相关的美国《联邦提单法》,才能准确一致地判定当事人之间涉及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海上货物运输法》和《联邦提单法》。根据美国上述法律的规定,承运人有理由交货给托运人在记名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根据记名提单的约定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的行为符合美国法律,并无过错。因此,持有记名提单的托运人针对承运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各方在无单放货纠纷中的责任

1. 托运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的责任

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通常都是利益受损害方。主要是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即对己方负有举证责任的主张,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要证明的是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事实。提单持有人虽负有证明无单放货事实的责任,但只要其举证达到可以初步证明承运人有无单放货的事实,举证责任即发生移转,自提单持有人转由承运人承担。提单持有人不必提供目的港提货不着的直接的、排他的证据,提供间接证据或足以作出事实推定的其他证据亦可。一般有以下证据之一,可以认定货物已被放行:①目的港提货不着的证据;②货物已被他人提取的证据;③货代、船代等告知货物已放行的证据;④承运人对放货事实的自认。在货物交付方式为CY-CY①时,提单持有人提供了集装箱已在目的港拆空并返回的证据,如船务公司、集装箱堆场出具的证明,或从网上查询的集装箱状态的信息;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货物买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船代或货代公司等就货物放行事宜进行交涉的电子邮件、传真件、函件等证据,都可以证明货物已被放行。如承运人否认无单放货,则应提出反驳证据,国外某公司出具的货物存放证明并不足以否认无单放货的事实,因为一是这种证明的真实性有待查证,二是货物被他人提走后也可以存放于该地。所以,承运人必须举出其仍然实际控制货物的直接证据,方能否定其无单放货的事实。

2.货代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的责任

货代是指作为代理人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但实际上又存在着其作为货方(托运人)代理人和承运人代理人两种情况。

无论是货方代理人还是承运人代理人,其一般都与被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实施相应的行为,而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均由被代理人承受。在无单放货情况下,货代一般不承担责任,但也有例外。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如果某无船承运人不具有中国无船承运人资格,但实际在中国开展承运业务,并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②。而作为货方代理人的货代选择了此类无船承运人,而后发生无单放货,则要因未尽谨慎选择承运人之责而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安徽某进出口公司诉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案中,就是作为货代的被告选择了未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因而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若作为承运人代理人的货代,代理此类无船承运人开展承运业务,签发提单,则也应当依法与该无船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依据《民事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由于承运人一般身处海外,货代企业往往成为唯一的实际被执行者,而货代企业再对外追索恐怕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宽,货代的在国际海上货

①集装箱堆场整箱交接。

②(HOUSE B/L)。

物运输中扮演的角色也更多,这也意味着更多的责任。那么,货代企业有必要认识到其作为代理人在无单放货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3.无船承运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的责任

根据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无船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并且,无船承运人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无船承运人是无单放货责任的当然承担者。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90%以上的无单放货是由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实施的。无船承运人在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海洋提单的托运人,也是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承运人。那么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托运人签发了提单,就负有在目的港向提单持有人及时、完好交付承载货物的义务。因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为各国法律首肯并已成为国际贸易及航运界普遍接受的惯例,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而无船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他人,从而给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实际承运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的责任

实际承运人是直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实际承运人没有在运输合同中出现,也没有与托运人直接发生联系,因此,其身份比较隐蔽,在识别上有一定的难度。实际承运人与运输法律关系的连接点是货物由其实际运输,这也是法律创设实际承运人制度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的基础,应以此作为识别实际承运人的准则。就无单放货责任的承担而言:如果实际承运人已收回了其签发的正本海洋提单,或是应承运人的要求而放货的,其对承运人实施的无单放货行为给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实际承运人未收回其签发的正本海洋提单也没有承运人的要求而将货物交给他人,其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要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在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判例中得到了确认,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中也做了明确的表述。述两种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与不承担责任的情形,需要法庭在审理中查明。作为提单持有人(无单放货的受损害方)在起诉时并不能明确是属于哪种情形,因此,一般都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是一种比较保险的做法。

结束语

在国际航运业务中,有许多因无单放货操作引起的索赔纠纷或诉讼,但无单放货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买卖双方及时交接货物提供了方便,促进了港口物资的及时疏运,同时也使承运人及时交接货物,缩短船舶在港时间,提高了集装箱的使用率或减少了仓储保管费用,为承运人减少了运营成本。因此,从积极意义上讲,类似无单放货的操作,可能对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对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的。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际航运惯例无单放货还实属违法行为,所以,有必要加强对国际贸易和海运发展现状的研究,争取在海运规则上有所创新,设计出更适应现代贸易形式和海运方式的制度,进而在立法上明确各方的责任,避免纠纷的出现,并保证在纠纷出现时也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最终达到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海运事业进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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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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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IT领域知识产权的初浅认识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任何领域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饮食方面,音像行业,著作领域,创意行业,药业,软件业等都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就以自己往后发展的IT行业来讲,我们应该学习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以此维护自己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 关键词:IT行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又可划分为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时间性的特点,地域性的特点,同时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例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在当前这个网络发达,信息丰富,获取途径便捷,全球高新网络技术畅流的社会里,保护自己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俨然已成为当务之急。黑客的蔓延,无知群众的肆意下载,无良商家的随意仿冒贩卖渐渐地削弱了我们所拥有的智慧财富。同时,也潜移默化的给这个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身处这个快速发展的IT行业,作为自家人,更需去掌握该有的产权知识,并学会拿起手上的法律武器来使其在正规的轨道上行驶,切勿使之越轨,最终落得伤人害己。 IT领域的知识产权的认识 事实上,在IT行业里处处都有牵扯到知识产权这一块。就如当你发表一篇关于新网络技术的论文或写一本有关高新技术的书,而这篇论文或书籍在你之前并未有人发表过相关内容,这就会涉及到你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你所该拥有的著作权。再者,当你发明了某一高科技,或编写了某一新鲜的手机软件,这又会牵涉到你的知识产权。你应该申请专利权,不仅能从中获益,更是保护你智力劳动成果。 换句话说IT里知识产权的各项权法都是我们可能会碰及的。然而它所涉及的正是我们需要去面对的。下面是一些常见知识产权的小知识: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业论文(设计)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学生李佳泽Array 指导教师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51 学号 w131104151017 学习中心承德广播电视大学 工作单位宽城法院 2017年 2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农业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 月 1 日 关于论文(设计)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对:“成绩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网络教育学院将有权选取部分论文(设计)全文汇编成集或者在网上公开发布。如因著作权发生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完全认可,并同意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可以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有权保留送交论文(设计)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设计)。 [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在解密后应遵守此协议]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月 1 日 密级:(请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蕴含着人类创造力和智慧的结晶,需要有一定的科技文化和社会经济环境,而发明创造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激励了许多发明家、创作家刻苦钻研与创作,大大促进了我国的发明创造与文化事业的繁荣。由于中国建立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较西欧等发达国家晚许多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不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目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国外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随着我国加入WTO,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将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论文

盗版软件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摘要: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几乎每个领域都与计算机挂钩,计算机应用能力对每个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人们对于各种各样的软件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在中国,虽然软件市场极其大,但软件市场发展情况却不容乐观,盗版软件占据了软件的大部分市场。本文将通过对我们生活中所接触到的软件和我们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探讨,研究盗版软件横行的原因,同时也对中国软件向正版方向发展提出构想。 关键词:软件盗版需求市场

第1章软件盗版现象 1.1校园中存在的软件盗版现象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如今已成为大学生必备的一项技能,因此,各大学都相应的开设了各种计算机课程,大学对于软件的需求量绝对是非常多的。当打开学校机房的电脑时,你总能够看到桌面上各种各样的软件,如果要为学校所有电脑都装备这些软件代价无疑是非常大的,但学校理应为教学设施买账,那么学校真的是购买了正版软件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以上海大学为例。上海大学的学生可以在学校资源网站上下载例如微软的正版,ofiice等正版软件,然而这些软件数量是极少的。那么上大机房电脑中的软件必定是有盗版的。 例如,在工程制图课中AutoCad是必学的一个软件,当你进入机房使用这个软件的时候,每次都会弹出填写序列号的窗口,这意味着该软件并未被购买。老师会教你如何去破解这个软件,然后你才能正常地使用它。又如上大计算机课程资源网上传作业用的Flashfxp,当下载使用该软件时,会跳出提示为“该软件试用期30天”的窗口,然而无论过多少天,该软件仍可使用。

1.2盗版软件的传播 在网络还不发达的时候,盗版软件传播主要是通过盗版光盘,而在如今网络发展迅速,网络共享的效率远远超过光盘的效率,人们获取盗版软件的主要途径就是网络了。盗版软件网站、云盘共享、p2p资源网站无疑是盗版软件的有力推动者,无论何时何地,只要一个人共享了一个软件,这个软件便会以指数增长速度传播。 以我个人使用盗版软件的凡是来看,首先,我会到最热的盗版软件网站上去搜索相应软件,如果找不到,再转到相应软件的百度贴吧浏览资源共享贴,通常每一个软件贴吧都能找到这样的帖子,你会得到一个下载链接从而获得这个软件。而在安装电脑系统时,我会通过淘宝网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一个系统序列码来获取正版的权限。 第2章盗版软件肆虐的原因分析 2.1盗版软件的优点 2.1.1使用盗版软件原因调查 如图,为一个样本为42的关于“使用盗版软件的原因”调查结果,结果显示几乎所有人使 用盗版软件的原因是因为成本低,一半是因为下载盗版软件比较方便

毕业论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研究

毕业论文企业知识产权 运营管理研究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研究 知识产权运营是在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下,随着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资源重要性的提升而提出并适用的 企业经营的新课题。知识产权运营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运营则是知识 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最终目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 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指出要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 不断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加强已有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转让工作,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 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从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一般原理出发,着重对企业知识产权许可,企业知识产权转让,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资入股、证券化、信托等为表现形式的资本运营等进行深入探讨。 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概述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反映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与实现企业价值的内在关联性。国外有学者提出了“潜藏价值”概念,论证了企业可以从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取价 值以及知识产权资产与企业增值的关系。不过,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实现却离不开有效的运营。“现代企业运营已由原先的生产过程的计划、组织与控制,外延到与 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管理范畴,囊括从运营战略制定、运营系统设计、运营系统运行等多个层次,企业运营毕业论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研究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论文《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用本科生 毕业论文(设计)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专业:电子商务 考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前言 (1)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 (1) 2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 3.1 存在的问题 (2) 3.1.1 因特网上版权保护问题 (2) 3.1.2 因特网上专利保护问题 (2) 3.1.3 因特网上的域名 (3) 3.2 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3) 3.2.1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3) 3.2.2 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4) 3.2.3 电子商务中技术成果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4) 4 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4) 4.1 结合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完善立法 (4) 4.2 电子商务中版权的保护 (5) 4.3 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的保护 (5) 4.4 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保护 (5) 4.5 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6) 4.6 宣传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6) 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6) 致谢 (7)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 和收益的专有权利。随着英特网的普及和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中也逐渐产生越来 越多的纠纷。如何维护电子商务中的权益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良好发展。 本文阐述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及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详细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 产权,如:域名、数据传输等;最后针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况,结合相关法律理 论提出了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著作权 前言 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全球一体化经济“无边界”时代而兴起的具有革命性的国际贸易新形式。知识产权的这个名词来源于18世界的德国,著名比利时法学加皮卡弟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对英文INTELLECTUAI PROPERTY 的一种解释。 随着互联网结束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代表社会发展先进技术方向的贸易过程电子化的电子商务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冲突,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加以认真的研究,对电子商务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正确理解,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是知识经济时代刻不容缓的问题。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主要应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以及专利权等项内容。 (1)商标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为发挥有效识别商品的功能。其必须具有显著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的商标以及有声商标的出现。 (2)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是一种资源标志符,域名作为一种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其对于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法律已开始把某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赋予域名,以保护权利人专有域名的商业价值。 (3) 专利权是指对公开的发明与创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一种法律上认定的权利。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技术包括界面的设计等,都已申请专利,成为专利的新客体。 (4)版权也被称为作者权或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其是指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其是基于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权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并享受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目前,国际上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活动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如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技术贸易之外,以版权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号的许可以及商业秘密的许可等形式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飞速发展。

知识产权小论文

浅析专利权与电梯市场 知识产权实务二班 在当前的中国电梯市场,国外品牌占据着绝对优势。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电梯产量、电梯保有量、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但这个庞大的市场,其份额被外资及中外合资电梯企业占据了75%左右,而本土企业只占25%左右。而且,目前国内电梯企业中,很多都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本文从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和获得专利保护的要件方面针对电梯业做一些初步探讨。 我们国家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客体,所谓发明,是指创制或设计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但作为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和一般意义上的发明并不完全相同。专利法中的定义为:“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电梯中,电梯紧急平层装置、新型门机系统、能量回馈装置等专利申请属于产品发明;而像检测曳引绳的新方法、电梯群控管理方法、电梯自学习系统等专利申请则属于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实质上是发明的一部分,其定义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实用新型较之发明,在创造性水平上低一些,又被称为“小发明”。如电梯厅门手动开锁装置,电梯安全轿厢等。同时,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较发明也要窄一些,只保护产品,对其他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进行保护,如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计算

机程序等,特别是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表式样,且这种产品必须能用工业或者手工方法重复制造,这种样式赋予产品一种特殊的外貌,因此,人们又把外观设计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细则定义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这一定义,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与线条、图案结合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总之,外观设计只涉及到一项产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到产品的制造技术、结构和用途。在电梯设计中,外观式样如轿厢、轿顶、轿厢操作盘、乘场呼梯盒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下面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方面对专利的“三性”做一些阐述。首先看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也就是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都是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如果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就具有新颖性。申请日当日公开的技术不算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主要有以下3种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包括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以及模型演示等使公众能够了

浅谈学生毕业设计知识产权归属

浅谈学生毕业设计知识产权归属 能源学院黄建青1130240222 先来看一个案例: 本科生甲是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老师让甲带队设计一个软件系统作为毕业设计,校方不提供技术指导,但是提供几千元用于购买技术书籍。计算机软件设计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它几乎是完全脑力劳动的结果,成本并非几百元的书籍费可以表示。但是老师说学校为项目提供了经费,这个软件系统就要和论文一样,知识产权归属于学校,不知这样合理吗? 这个案例的焦点都是学生毕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现今社会,这种问题引起的争论也常常见诸报端,作为大学生,这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详细分析一下此类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3、关于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①著作权人是指那些创作作品的人,以及虽然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却享有著作权的公民和法人。作者及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行动,并不视为创作; ②法人作者指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 ③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4、法律中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第八条: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 第九条: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着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为完成高等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第十三条: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 题目: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日期:

1 引言 计算机技术的产生和不断发展,使我们的生活习惯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在这种变革中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忽视了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我国市场上出现盗版的现象,侵犯了相关软件开发者和利用者的经济利益。本文主要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 计算机软件及知识产权概述 2.1 计算机软件 2.1.1 基本概念 计算机系统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构成。计算机软件其称谓是相对于计算机硬件而言的。计算机硬件是指一台计算机中的一些实际装置,例如硬盘、键盘、元器件及软盘驱动器等。计算机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其含义有如下三点: (1)运行时,能够提供所要求功能和性能的指令或计算机程序集合。 (2)程序能够满意地处理信息的数据结构。 (3)描述程序功能需求以及程序如何操作和使用所要求的文档。 2.1.2 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计算机软件有如下三个特征: (1)作品性与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 (2)具有无形性且可多次使用 (3)幵发成本相当昂贵但复制容易成本低廉 2.2 知识产权 2.2.1 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 值和使用价值。 2.2.2 知识产权分类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

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选题、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总论 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史研究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史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 工业革命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基础研究 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论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培植 国家竞争中的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研究 知识产权教育研究 “全球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化研究 知识产权现代化研究 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战略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论知识产权法典化 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研究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研究 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 论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与效益研究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冲突与协调的经济分析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 论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原则 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 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商业软件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论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 网络时代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权保护期研究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知识产权论文

南京农业大学课程考核情况表 20 15—20 16 学年第 1 学期 学院:信息科技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分: 2 学号姓名: 20114214 李安琪 考核方式:平时成绩+课程论文 考核内容:出勤情况+课堂作业完成情况+课程论文撰写情况 评语: 成绩: 教师签名: 时间: 2010.1

本学期的知识产权法,老师不仅向我们讲授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知识,同时在课堂上引入了很多案例,让我们来充分探讨。在这个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知识,也对知识产权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案情简介】 云南旅游信息网是由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个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信息发布等于一体的非经营性网站。该网站成为了云南省科技厅2008年度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扶持的项目之一,并得到了云南省科技厅的150万元科研开发经费。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的网站(是由被告开设,用于发布相关旅游信息以及宣传该旅行社等内容。 2009年10月起,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在其所开设的海棠网上,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HTML源代码。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 【案例分析】 本案原告起诉的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计算机互联网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的主要行为表现为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接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网络链接行为能够引发多种法律问题,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原告主张其被侵权的HTML

知识产权法论文

成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及其实现 □□□□ 夜大学函授脱产高自考 学号(准考证号): 080216100180 姓名:张浅 专业:法律 年级(高自考不填): 学院: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完成日期: 2017.2.12 指导教师:张培尧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人类社会密切相关,其巨大价值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不仅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价值。由于它自身的特殊性,它又具有尊重智力劳动及自由,鼓励创新,维护竞争秩序,维护无形财富公正合理分配的社会价值。在全球化与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和谐不可避免的成为了法的价值追求,促进和谐也成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追求。另外,知识产权的行使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去完善解决,以确保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合理有效的实现。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价值价值追求价值实现

Abs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closely related to human society, and its great value permeates every aspect of people's life. As a branch of law, it not only has the common value of common law. Because of its own particularity, it has the value of respecting intellectual work and freedom, encouraging innovation,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competition and maintaining the fair and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intangible wealth. Nowadays, with the globalization and competition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harmony is inevitable to be the value pursuit of law. In addition,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exerci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need to be improved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value pursuit value realization 一、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与社会需要是相一致的,体现了法律制度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般来说,人们都有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的需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对满足这些需要有积极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正义、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一)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律价值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

知识产权小论文[精选.]

浅析建筑业知识产权工作现状与对策 【摘要】: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但目前仍属于劳动密集型 产业,高产值低效益明显,整体科技水平不高。本文立足于我国建筑业当 前状况,思考了建筑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建筑 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强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试试产权制 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 成为国家之间进行合作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加入WTO以后,在知识 产权保护领域面临许多新课题。作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更要重视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在自主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增长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建筑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其他行业相比既有共性,业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到2005年间,国内建筑类专利授权13000余项,公开发布国家级工法256项,被国外主要检索收录土木建筑类论文约为3000余篇,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但仅占同期国内全部专利申请的1/30,与建筑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做出的贡献和地位严重不符。透过这些数字,可看出目前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细滞后,与行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在实际操作中大多存在以下情况: 1.1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制度不完善 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相关权利、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等,目前缺乏完善的保护机制和制度,企业的内部核心技术秘密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一是从业人员跳槽频繁,进入新企业后,这些技术秘密甚至商业秘密就为新雇主服务,二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方往往把为中标的方案无偿给中标方已“优化实施方案”。这些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建筑市场,扼杀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增加了建筑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1.2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近几年建筑业开发应用的新发明、新工艺、新技术层出不穷,知识产权官司时有发生。如建筑设计“盗版”、建筑产品仿冒、招投标过程中技术方案被盗用、建筑业软件被侵权等,这些问题往往是施工方在施工中使用涉嫌专利侵权产品和技术,订立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约定等。而且国内建筑行业技术创新水平普遍偏低,行业进入门槛较低,许多企业靠抄袭、仿冒他人的技术或产品特别是专利技术生存,因此频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1.3行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建立 建筑行业的侵权现场普遍、维权困难,是业内公认的事实。表现在领域内各环节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少人对《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不深,转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约定,政府部门审批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前置审查和把关。行业普遍存在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无保护的状态。 1.4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 建筑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很复杂,企业申请了专利,要防止别人侵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a64013726.html,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一、知识产权管理论文期刊参考文献 [1].基于开放式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理论研究. 《科学学研究》.被中信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ISTIC.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6年2期.杨武. [2].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形态结构及实施体系研究. 《科技进步与对策》.被中信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ISTIC.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5年18期.黄国群.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本问题研究. 《湖南社会科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0年4期.冯晓青. [4].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内涵及实施体系研究. 《中国科技论坛》.被中信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ISTIC.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2年8期.黄国群. [7].医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绩效分析——基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调查. 《科技进步与对策》.被中信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ISTIC.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2年3期.冯楚建.唐恒.付丽颖. [8].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中美比较. 《中国软科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4年4期.顾金亮. [9].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商业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4年5期.范德成.贾爱梅. [1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和本质. 《科学管理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8年1期.刘希宋.于雪霞. 二、知识产权管理论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类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的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显然,毕业论文是大学毕业生的智力劳动结果,属于前者。因而大学生应享有独占自己毕业论文版权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精神是鼓励创作、创新,学校此举显然不符合这样的立法精神。 多数学生毕业的时候原本就不是自发,而是被迫的进行研究与创作,学校此举更是助长了学生们的消极情绪,使毕业论文更加成为了毕业生的累赘,而非一个发展自己能力与见识的良好时机;少数学生或许是研究型人才,在大学期间进行过一些研究,有了一些成果,学校这样的做法令他们不得不拿出自己的心血交与学校,或者另作毕业论文,敷衍了事。由此可见学校这样的举措非常不利于本校学生的科学或艺术创作。这是一种野蛮的剥削,这是学校作为强权一方,对学生的不公正的欺压,这是霸王条款。这是对于创作者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是对自己创作能力的贬低,也是对于知识的蔑视。 这样的行为非常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且不论学生是否会遵守本条规定,参与答辩的专家教授是否会“借用”这样的论文?这样的举措过后,还可能会导致一个很好的研究方向被学生放弃,而错过了一些重大的发现。 其次,结合第一点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也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学生们是在被动的应付而非主1动地,被点燃激情、激发灵感的进行创作。这样得到的论文或许差强人意但绝没有挖掘出学生应有的潜能。有谁会为了即将交予他人的作品呕心沥血? 知识产权方面一般认为毕业论文不属于学生个人行为,属于学生、指导教师、学校三方面的综合成果行为。但是这种知识产权的分享一般都被学校单方面拥有了,为的就是方面学校管理、学术交流、成果研究之类的活动。一般正规学校现在毕业论文学都会增附《使用授权书》,学生一般都要被动承认的。虽然说“学术交流是高校常有的教学活动,已被高等教育法所肯定。评奖是教学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毕业论文版权归属学校所有可理解是学校行使《教育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但是个人认为这都是对学生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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