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考试违纪纪律处分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考试违纪纪律处分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考试违纪纪律处分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考试违纪纪律处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考试违纪或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4.使用自带草稿纸的;

5.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与他人说话的;

6.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7.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不带身份证、学生证等规定考试证件,未经允许,坚持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已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4.不按考场指令随意摆放试卷或草稿纸的;

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在校期间第二次因违反本规定(一)而受到警告处分的;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未作弊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带出考场或故意损坏的;

6.开卷考试互借学习笔记、书籍及其它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7.在试卷上涂写与考试无关、不文明内容的;

8.旷考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本规定(二)所列行为的;

10.其它应认定为属于本条作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其它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以身体或自带物品为载体或者在课桌和附近墙面上把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的;

3.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发现有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4.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被他人拿走试卷、答卷、

答题卡、草稿纸而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或把专用电子作弊工具带入座位的;

6.借故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返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7.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被确认为雷同卷的;

8.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本规定(三)所列行为的;

10.其它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考前窃取试卷或试题内容的;

3.组织作弊的;

4.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5.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包括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黑龙江大学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取消成绩: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考试结束后,打击、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举报人;

5.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6.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7.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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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6篇_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最新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6篇_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关于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张三,男,秘书系20xx级xxxxxx班学生(学号:xxxxxxxx),张三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12月5日,张三喝醉酒回宿舍开门时,被正要出门的同宿舍黄四同学不小心撞了一下,张三竟大打出手,将黄四打成重伤。 张三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校规。鉴于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xx条的规定,经校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 张三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注意个人品德的修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情节严重。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文明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学学业任务。 XX大学

二20xx年x月x日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篇二 学生处分决定 我校1104班石油工程专业邱泽民、钟胜邦、刘忠文三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邱泽民: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

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关于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为了把六中学生培养成有良好学风、有真才实学、诚实守纪、在强烈公平竞争意识的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考试中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杜绝作弊现象,经行政会研究决定: 一、组织实施考试: 1、年段、老师要反复教育学生端正考风,每次大考前要让每一个学生及其家长都知道什么是违纪?什么是作弊?知道学校严肃考纪的决心及从重处罚作弊的规定。 2、设立考场办公室,考试实行单人单桌,班主任要事先编制好考场座位,注意使各考室监考水平相当。 3、对学生违纪、作弊处罚公告须在考试第二天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和老师。 二、对学生违纪的处罚: 1、监考老师发现考生违纪,当场核准姓名,记录在案,在教务处通知任课老师扣违纪学生卷面成绩3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2、以下行为视为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用品(如计算器等)进场; ②调换座位经指出后尚能改正的; ③座位不对齐,试卷摊开等纠正一次后又重犯的; ④监考老师宣布考试开始前提前作答的; ⑤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后仍在作答的。 三、对学生作弊的处罚: 1、监考老师发现作弊要及时报告考场办公室由主考认定。 2、对第一次作弊的处罚:①留校察看半年;②试卷记零

分;③通报家长;④操行评为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手册;⑤取消当年所有的荣誉称号。 3、对累计第二次作弊的处罚: ①初中学生留校察看一年,记入学籍卡片及本人档案; ②高中学生勒令退学。 4、有以下一项行为者视为作弊,其中有物证的随记录上交,无物证的必须记录作弊时间及情节: ①调换座位经当面指出仍不改正,或用涂改姓名实现调换座位的; ②交头接耳、打暗号、作手势的; ③传接纸条答案的; ④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不管当事者如何辩解没看) ⑤抄袭他人试卷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⑥利用交卷时机偷改答案的; ⑦试卷被判为雷同的。 5、作弊者干扰抗拒监考老师取证、表现恶劣、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初中学生给予勒令退学,高中学生开除学籍。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15)班罗宁、马首、王柏林、赵赛、陆鹏,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在下午大扫除时在宿舍玩游戏。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罗宁、马首记大过处分,给予王柏林、赵赛、陆鹏三位学生警告的处分。 宿豫实验高中 2014-11-3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15)班张敏,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11月5日晚休期间在同宿舍其他人在学习时玩手机,被值班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11月6日到2015年11月6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11-07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6)班张旺,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上课期间玩手机,被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9月28日到2015年9月28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9-28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2)班侍秀利,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午休期间玩手机,被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9月28日到2015年9月28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9-28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XXX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考纪、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5. 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 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 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 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 9. 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 10.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窃取试题(卷)。 第六条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0 款、第11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理;态度恶劣、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本校在籍学生协同作弊者,给予同等处分。 第八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决定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作弊现象很普遍,不过普遍并不意味着理所当然,当发现作弊现象时,有关的部门就会对作弊的人员作出处分的决定。下面给大家带来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在考试期间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 在考试期间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同学警告处分。孙xx在考试当中组织作弊,赵xx在考试期间带手机进入考场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两位同学记过处分,班主任约谈家长通报违纪事实并责成以上八位同学班级内深刻检讨承认错误,取消以上同学所在班级本周文明班级评比资格。 xx市高级中学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二 学生处: XXX,男, 学号XXXXXXXXXX, XX学院200X级XX专业本科1班学生。 该生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考试作弊,根据《xx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议给予XXX同学警告处分。 XX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 盖章(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三 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四 何xx(学号:20xx441xxx),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 级工管普200x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本文是关于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在考试期间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 在考试期间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同学警告处分。孙xx在考试当中组织作弊,赵xx在考试期间带手机进入考场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两位同学记过处分,班主任约谈家长通报违纪事实并责成以上八位同学班级内深刻检讨承认错误,取消以上同学所在班级本周文明班级评比资格。 xx市高级中学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二 学生处: XXX,男, 学号XXXXXXXXXX, XX学院200X级XX专业本科1班学生。 该生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考试作弊,根据《xx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议给予XXX同学警告处分。 XX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盖章)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三 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

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四 何xx(学号:20xx441xxx),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级工管普200x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考试中请同学罗xx代考。 罗xx(学号:20xx441xxx),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级工管普20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考试中代同学何xx考试。 根据《xx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名学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作出。 特此通报 xxf科技学院 教务处 3月27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五 学校广大师生: 我校xx学院xx专业x班的xx同学,在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英语考试中,私自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并进行抄袭。经老师劝说后,该同学仍然拒不改正,一犯再犯,后被监考老师取消考试资格。 Xx同学无视考试纪律,严重破坏正常的考试秩序,在同学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进一步端正考风,经学院研究决定,给xx同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广大同学要以xx同学的作弊为戒,努力学习,采取对学院、对家长、对自己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学校纪委或者团委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畅牛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 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 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学校按记过给予处分;受到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1年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 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它方式标注信息的;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 违纪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供大家参考!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一学生处: XXX,男, 学号XXXXXXXXXX, XX学院200X级XX专业本科1班学生。 该生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以来无故旷课累计达15学时,根据《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议给予XXX同学警告处分。 XX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盖章) 20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二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

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三理化系xxxx级电子信息班陈文东、xxxx级环境检测班支鑫博在3月11日晚上出去喝酒,与历史系同学在寝室发生口角,影响极坏,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经系内领导研究决定给予陈文东、支鑫博系内通报批评处分。 以上同学在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1分处理。 违纪学生请于一周内到辅导员办公室填写理化系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理化系 绥芬河市高级中学 20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相关文章: 1.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6篇 2.学生违纪通报范文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5篇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49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规定通知 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 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 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利用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违规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九条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条故意隐瞒事实或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私藏管制刀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8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按照《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照《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五条男女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教室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八条出版、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九条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七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

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八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十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送达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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