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行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为质检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按照质检行业职业标准的要求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训基地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统一批准并公布,承担质监行业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强化训练的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

第三条各实训基地只承担相关职业的培训工作,考试、鉴定工作由指导中心统一安排。

第四条申报建立实训基地的条件:

(一)具备承担质监行业职业标准要求的场地、仪器和设备;

(二)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分管实训工作;

(三)有进行实训的完整工作方案;

(四)具备开展实训的师资力量(每个职业2名及以上教师);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考评人员(每个职业3人及以上)和督导人员(2人及以上);

(六)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训基地的培训教室必须自有,且达40平方米以上(满足20人同时进行培训和理论考试);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7名以上人员同时实操实训)。实验设备和仪器设备租用其他单位的,要有书面合同或协议,租用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六条实训基地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建立实训基地条件的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院校及培训机构,根据自身能力,按职业、等级等向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实训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二)指导中心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实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指导中心;

(三)经审核确认合格的,由指导中心颁发准予开展相关工作的文件或证书;

(四)实训基地与指导中心签订指导服务合同。

第七条实训基地必须在批准的职业范围内开展实训工作。

第八条实训基地的职责:

(一)根据需要以及指导中心的批准,开展鉴定申请人员的实训工作,包括基础知识培训和实操技能培训。

(二)受指导中心委托,承担申请鉴定人员的申请资料审查等工作。即:申请人填写《质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上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向实训基地提出申请。基地根据《质监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

(三)根据指导中心安排,承担组织申报人员按指导中心批准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鉴定等具体工作,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实训基地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培训人员每日签到制度。对于手工实际操作,要有相关的仪器使用记录、操作过程及结果记录、答题卡等相关记录内容。培训时间、内容、实训过程等要符合国家标准或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条实训基地应于每年末制定出下一年度的职业技能实训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指导中心。每季度开始前1个月报每个季度的实训鉴定申请。鉴定工作申请主要包括:(一)鉴定范围:即职业(工种)、等级。职业(工种)的名称要准确、规范;

(二)鉴定人数:各职业(工种)、等级预计人数;

(三)计划鉴定的时间;

(四)对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的需求,以及对指导中心实施鉴定计划的建议。

第十一条指导中心根据各地申请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安排鉴定工作。同一职业(工种)需要鉴定的人数20人以上的,指导中心可以组织在申请鉴定的实训基地开展鉴定工作;不足20人的,合并到其他实训基地(或鉴定站(点))的相同工种中

一并开展鉴定工作(特殊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鉴定地点、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等安排,按照就近节俭的原则。每次实施鉴定前,指导中心根据鉴定需要,统一安排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到实训基地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参与鉴定的考评、督导人员按保密制度等相关要求,从统一的指导中心题库中抽取与职业(工种)、等级相应的考试试题,并按保密要求以及指导中心规定的时间、地点、鉴定方式等相关考务管理要求,开展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所有参加鉴定的考评、督导人员都要签定《职业技能鉴定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五条在实训基地开展的鉴定工作结束后,由考评、督导人员将鉴定结果、鉴定申请人员等有关资料统一上报到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审核后,对鉴定申请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实训基地要加强师资队伍、考评人员队伍、督导人员队伍以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实训及接受委托承担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实训基地只能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实训活动,不能异地开展实训工作,特殊职业经指导中心批准的除外。

第十八条各实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职业标准、统一

教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试卷的要求开展实训及考试鉴定等工作。

第十九条实训基地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实训效果,加大教研教改力度,积极推进教学创新工作;探索开放、灵活、多层次、多形式的实训模式,创造良好的实训条件,为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各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依托实训基地开展技能人才实训工作,指导中心和地方鉴定站要对实训基地开展实训工作中涉及的教材、题库、师资、考评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对实训基地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实训基地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年度自检,自检后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实训工作计划报指导中心;每年指导中心要对实训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训基地基本情况、建设发展情况、管理情况、实训成果情况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保留实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实训基地管理实行退出、增补机制。凡评估考核不合格、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开展实训活动的单位取消实训基地资格;对符合实训基地条件的单位,经单位申报并审核合格,由指导中心予以增补。

第二十三条各实训基地要按照当地或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禁止低价竞争和乱收费;禁止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

职业鉴定规定的不当宣传。

第二十四条实训基地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与质监行业相关职业(工种)实训工作,一经核实,取消实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实训基地在实训过程中,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实训工作,或在承担鉴定考核过程中出现泄漏考试试题、监考不严等问题的,取消实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实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一旦有违反财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有关规定的事件发生,自相关单位或部门介入调查时,立即停止一切与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工作。调查结束后,存在问题的,取消实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取消实训基地资格的,相关合作协议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提升学院教学质量,创新工学结合G PTC 人才培养方案,有效开发基于技术中心的校内实训基地,创设教学做一体化综合教学环境,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做好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根据创新工学结合G PTC 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创设符合岗位职业能力训练需要的学做合一综合教学环境,突出学生操作能力的培养。 (二)服务工作过程导向课程改革的需要,根据电子信息产业生产组织形式的特点,大力推进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支持按照“团队工作”方式,开展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或生产性实训训练; (三)为了利于将行业标准引入教学,利于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实训基地应具有开展技能竞赛、职业资格鉴定的基本条件,使之成为教学、鉴定的双重基地。 (四)实训基地兼具创新工作室和企业项目工作室的功能。实训基地支持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成为创新能力培养与竞赛集训的基地;实训基地支持教师和师生团队开展技术服务开发工作,使之成为校企合作和服务社会的平台。 (五)实训基地建设要联合行业、企业专家共同设计,为构建真实的工作环境提供机制上的保障,充分体现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 (六)实训基地建设包括硬件投入和软件建设两个方面,要重视软件建设。不断完善实训项目开发,编制项目任务书、指导书和考核标准等文件资料,规范实训室管理,积极开拓实训室的服务领域。 二、建设程序 (一)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开展企业调研,联合企业专家根据企业工作过程和岗位职业能力要求,确立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方案,体现工学结合的需要,并进行论证分析,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联合企业专家,选择并编制设备采购清单,保证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对同一功能的设备须对三个以上的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进行询价,选取性能价格比最高的设备编入采购清单。 (三)实训基地建设所需设备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政府采购,纳入市财政专项。学校应强化专项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设立专门账簿,分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无特殊情况,专项资金须在当年年内全部用完。 (四)学院组织财政专项初审,初步审查设备清单。初审通过后,教学系填写《专项拨款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 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 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 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 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 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 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面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 制度 1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篇一: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 规章制度目录 一、鉴定所简 介 .......................................................... .1 二、职业资格证鉴定流 程 ...........................................2 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 四、财务管理制度 (8) 五、鉴定工作流程...................................................13 六、档案管理制 度 .................. ..............................15 七、考务规 则 (17) 八、考场规 则 (19) 九、考评员守

则 (21) 十、试题管理岗位职责...........................................26 十一、工作安全保卫制度.......................................27 十二、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8 十三、鉴定所规章制 度 (29)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简介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 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清远市佛冈县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年鉴定能力5000人。 佛冈县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包括:美容师、美发师、维修电工、计算机操作员等。凡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各类劳动者,均可与我所联系报名。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文康路劳动社保大厦507室联系电话:4278129联系人:李老师 职业资格证鉴定流程

11.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打造优秀的企业员工团队,提高员工的整理素质和工作效率,指导公司和各中心深入细致,有序开展岗前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使公司培训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培训工作基本原则: (1)全员性: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所有人员都应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从管理层到员工层都要积极参加培训、不断学习进步。 (2)针对性:培训要有目的,针对实际培训需求进行。 (3)计划性:培训工作要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4)全程性:培训工作要贯穿岗前、在岗、转岗、晋职的全过程。 (5)全面性:培训内容上把基础培训、素质培训、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培训方式和对象的不同分为新员岗前培训、内部专题讲座、转岗培训、外派培训等。 (6)跟踪性: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考核要有结果与奖惩,要定期、及时检验、评估培训效果。 二、培训组织体系 1、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组

织体系的领导与管理,公司培训的计划与综合、组织与协调、监督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考核考察以及各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与管控等。 2、为保证实现公司整体培训任务以及督促各中心内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在公司内建立权责明晰的培训组织体系和内部培训师队伍,保证公司以及各中心/部门的培训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在培训业务上由行政人事部统一指导与管理,从而保证各项培训工作的贯彻落实到位。 3、各中心设立培训管理员,培训管理员一般由运营助理或运营秘书兼任。培训管理员在做好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业务上接受行政人事部指导,负责各中心训前需求调查、培训计划的制定与上报、组织实施及训后跟踪评估等工作。 4、各中心主任要积极推动本部门培训工作,列入日常工作项目长抓不懈。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应知应会、提高工作能力与方法的培训,督促、指导培训员完成部门培训任务。 5、各中心的培训管理员要随时收集与培训工作相关的基础信息,积极对公司培训工作提出反馈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每年年终,公司将根据各中心的培训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实施考核,对于培训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员工本人,分别给予积分奖励;反之,对于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未达到规定培训要求的部门,予以处罚。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

陕西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培训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的鉴定和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及熟练工; (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 (四)外单位调入或其他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的人员; (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 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 3、试用期满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 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的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陕煤化集团《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煤化司发〔2012〕243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单位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依据国家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陕煤化集团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职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

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职培训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单位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及鉴定工作。 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鉴定对象 (一)转正后的学徒工和熟练工。 (二)专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的职工。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 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 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 1.《国家职业标准》 2.《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 3.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 4.《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 5.《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 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 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 [2011]81号)

8.《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 9.《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 10.《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 1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 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 1. (二)集团公司规定 1.《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 4.《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 153号)

校内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校实训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划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高专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训基地作为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的联合体,必须全面贯彻党和的教育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技术技能和职业素质。 第三条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和“开放、联合、共享、协作”的原则,努力提高实训基地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第二章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四条实训基地的基本职能为: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教学、实训教学任务,开展学历、非学历教育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为集“教学、培训、鉴定、生产、新技术推广及应用、技术研发”为一体的示性基地。 第五条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相关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编写实训教材,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 2、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4、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5、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 6、承担师资队伍的培训,促进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7、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容。 第六条实训基地要不断改善条件,充实与改进培训容,改革培训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实习基地建设 第七条实训基地的建设程序 新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增置、更新计划按照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统一规划管理。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相关系部共同实施,原则上以系部建设为主,实训管理中心配合建设。 1.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学院在总体发展规划中包含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的容,在此基础上各系部结合自身的特色和需要,在充分考虑学科和专业

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01 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人企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内各部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及进入本矿的新员工,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培训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三)培训内容 煤矿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学院实训基地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教学实体之一。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学院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2.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承担对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 第七条实训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实训基地建设 第九条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人才”。因此实训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 1.在实训过程上要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2.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到和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路线、工艺路线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

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发[1993]134号)、《吉林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对本企业内部从事发电企业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企业的技能鉴定主管部门(鉴定基地),负责联系吉林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以下简称“省中心站”)(以及其他特有工种人员的鉴定监管部门),实施对企业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其他相关生产单位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厂)。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本企业技能鉴定基地)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本企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负责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和传送。 (六)建立和管理本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七)自觉接受“省行业中心”和“省中心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个生产单位配合完善鉴定基地如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思想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凡隶属本企业从事电力行业职业(以及相关工种)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鉴定报名工作。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初、中、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指南教学内容

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指申请从事本职业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学历、培训经历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条件。 1、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1、经本职业初级(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四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三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连续10年以上从事本职业工作,经本职业高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鉴定: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者虽不满2年但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大专)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一年半学制式技师学院毕业证书者并从事本职业(工种)1年以上。 3、取得相同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直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实习实训是高校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亦是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我院为了能够培养合格的操作技能型人才,除了加大对校内教学实习、实验设备建设的投入,让学生在校内进行必要的实验、实习外,校外实习、实训方面的训练也加大力度投入。大力发展稳定的校内外实训基地,使学生能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中学习和训练,使教学更加贴近媒体实际,是当前高等教育的重要措施。因此,加强校企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发挥其多种功能,是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要方式。 一、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与主要任务 (一)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1.能完成所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包括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能力训练,按照我院“实践”的理念要求进行技术技能训练;按照贵州民族大学教学管理制度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准则;有各种健全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管理等);是正式的法人单位或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 2.在本地区和外地区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较好,能够为学生提供实训条件和相应的业务指导。所包含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相应专业对口。 3.具有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工作人员素质高,管理规范,有高职称、高学历、高水平研究人才。 4.具有专业设计、研究开发及新媒体操作技术推广应用的能力。 5.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创新设计、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实习、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教学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教材。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着重学习先进的企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管理文件。 2.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3.按照专业岗位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完整版)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我公司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进入本公司的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三、职责和权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安环办负责培训工作具体实施。 四、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培训形式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安环办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1: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环办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及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一、考评人员登记表(此表在国家林业局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获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证书有效期间根据本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需要,可参与具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工种考评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确定。具有考评员资格的教师要填写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报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

二、考评员资格证书(鉴定站管理员保管) 三、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1、严格遵守考评人员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2、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3、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4、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 5、严守考评纪律,不许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组长的监督。 6、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有事不能到场考评,应提前与组长请假。 7、履行职责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小组长同意方可离岗。 8、保守鉴定试题秘密和鉴定成绩的秘密。 四、监考人员守则 1、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2、考生及入考场后,先核查照片御准考证是否一致。 3、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4、对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先警告,严重者,报告下组长处理,填写考场记录。 5、考场内不得吸烟、读书看报、不准说话,不准将试题带出考场。 6、考试结束后按照考号顺序装订试卷。 7、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场干扰考试。 8、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五、考生须知 1、考生应了解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 2、考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持有效证件,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 3、考生要服从鉴定站以及考评员、监考人员安排,并接受监督、检查。 4、参加考试时必须带《准考证》。 5、考生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或指定的地点。 6、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7、考生不得替考,不准将《准考证》借与他人。 六、考场规则 1、考场应整洁、明亮,材料设备齐全,仪器符合要求。 2、考试前一天标示出考场编号,考生编号,张贴《考生须知》。 3、考试时考生将《准考证》放到桌子上,以便核查。 4、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5、考试只允许将必要的考试文具代入考场,其他无凭一律不得带进考场。

XX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XX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在岗各工种员工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三条本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国家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对公司在岗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经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和步骤 第四条凡从事国家规定的通用工种和煤炭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采取先特有工种、后通用工种的步骤进行。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由工会和人力资源部联合组建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公司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联系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申请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在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对申请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以《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为依据,运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手段,对员工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是: 1、现在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2、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 3、在实践工作中充分利用本专业精湛技艺,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要求进一步提升技能等级的人员。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报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报参加初级工鉴定: (1)在本工种连续工作2年及以上的; (2)经劳动预备制培训考试合格的工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报参加中级工鉴定: (1)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的; (2)在本工种连续工作7年及以上的; (3)取得与申报鉴定工种相近专业的中专、中技、职高学历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报参加高级工鉴定: (1)取得本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7年及以上的; (2)取得与申报鉴定工种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4、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备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5、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超精湛技

高职院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的思考与实践

高职院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的思考与实践[摘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是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发生 器、整合机,反映高职业院校办学方向、教学资源和核心能力的本质特征,意义十分重要。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职业道德、协作精神和综合素质。文章就实训基地的功能与任务、实训基地的建设原则与实践、基地建设模式、校内外基地的关系、基地组织与管理等作了有意义的探讨。 [关键词]高职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管理 一、建设校内实训基地的重要意义 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使命,与学术型本科教育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明确的职业价值取向,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技能习得的高仿真性。高职院校实训基地是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发生器、整合机,反映了高职业院校办学方向、教学资源和核心能力的本质特征。 1.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是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是保障和促进职业院校开展创新活动、培养技能型人才、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物质基础。实训基地建设是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关键部分和基础环节。要从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重大意义。 2.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是提高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途径。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良好职业理想、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技能型劳动者,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劳动技能。只有突出实验、实习和实训环节,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适应职业岗位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实训基地是开展实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高质量的实训基地就不可能培养高质量的技能型人才。 3.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是加强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关键环节。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要教学步骤,是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院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加强实践教学。校内实训和校外实习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根本途径,是使学生由课堂和书本知识走向就业和职业岗位的重要桥梁,是开展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条件。

员工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规定

热电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为适应热电公司新的发展需求,规范和促进员工培训工作持续、系统地进行,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员工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鼓励员工爱岗敬业,好学上进,形成一种爱学习的新风气,提升员工职业技能和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为热电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稳定培养、储备后备力量,制定本办法。 1、培训目标 为了更好地适应热电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达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目标,塑造一支高效、奋进的员工队伍,培养技能型运行操作人员,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全体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心,通过培训教育真正能使员工的业务素质、道德品质有所提高,使之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 2、培训计划与管理 2.1安全质量监察科是公司员工培训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生产调度中心协助。 2.2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培训要纳入公司发展计划。每年12月底前各单位(部门)要提报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安全质量监察科。 2.3 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制订下一年度的公司员工培训计划,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并负责组织实施。 3.培训方式

3.1 新员工岗前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并进行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培训。为新员工介绍有关公司的基本情况、理念、战略,规模和发展前景、组织机构、相关制度和政策、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教育,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知识,使员工初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帮助员工明确自己工作的职责、程序、标准,使其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适应未来工作所需的新知识,从而帮助其顺利地适应公司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 3.2 岗位技能培训。为更新扩展员工知识面、增强员工技能,对在岗员工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以及为岗位晋升做准备。详见《岗位技能培训办法》 3、3 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原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应对其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 3、4 员工自我培训。各岗位人员,立足本岗,学习专业范围内的各类规程,以“三熟三能”为标准,对照标准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在岗位学,在岗位练,自我加压,自我努力,结合岗位技能,自我提高理论知识,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鼓励参加各类级别的技能学历教育。 3、5以师带徒培训。充分发挥业务骨干“传帮带”作用,促进学习者技能提高。师傅与徒弟要签订《师徒合同》,明确

职业技能鉴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仪器、工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与保管,保证其在鉴定中满足技术要求和正常使用,确保鉴定实施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如下。 一、鉴定所(站)应配备一名专(兼)职设备维护保管人员,专门负责本鉴定所(站)的仪器、设备和工量具等器材的维护与保管。专(兼)职维护保管人员的基本条件为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熟悉仪器、设备、工量具的维护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二、对本所(站)用于鉴定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归类整理,合理摆放,编号标记,并按鉴定职业分类建立台帐。台帐中应标明上述器材的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时间与价格,设备和仪器还应标明当前技术指标与参数,并按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技能要求”标明所能鉴定的“工作内容”或项目;设备器材的购入或损耗均要及时准确登记上台帐,做到物帐相符。 三、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的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根据设备器材的性能要求,做好防潮、防腐、防锈、防尘、防高温和防火、防盗等工作,加强保管。用于操作的设备仪器,要在放置(使用)处醒目的墙面上或正上方张贴该设备仪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要建立和实行设备器材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发现故障,及时维修,认真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包括维护维修后设备、仪器、量具的技术指标与参数)。

五、每次鉴定前应对当次鉴定需要使用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检查确认,达不到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护、调试和补充,以保证满足鉴定需求。 六、在鉴定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损耗或丢失等情况应做好记录,鉴定结束后,及时进行修复和报损;考生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备,考评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及时制止,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每次鉴定,鉴定所(站)的设备保管维护人员应作为考务组的设备维护人员进入考场。 七、用于鉴定和考评检测的计量器具、仪表要按照计量的有关规定定期调试、计量检测,对达不到技术检测要求、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降级、报废)。鉴定时,不允许使用超期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鉴定结束后,应搞好考场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用具归位工作,保证设备清洁整齐、摆放有序。 九、所有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的借领,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领手续,归还时应认真检查是否有缺损。如有缺损,应要求借领人据实说明原因,经核实报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收回。 十、鉴定所(站)的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等,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动用,更不允许用来进行一些不健康、违法违规的活动。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仪器设备和工量器材保管室。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等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损坏,应视情节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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