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分公司(下简称省公司)工程造价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省公司工程造价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 定义

2.1 投资估算

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工程投资的一个大体的预估数。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

2.2 设计概算

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的工程造价计算。它是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

经批准的可研报告和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是概算的编制依据。工程概算投资应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概算编制管理规定,科学合理确定。积极推广限额设计,概算总投资额应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内;

通过招议标确定的设计等咨询单位负责编制概算,其中的汇总概算应由负责工程总体设计的单位编制。

2.3 执行概算

在设计概算的基础上,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作为考核的工程项目实施中所有资本性开支的全部预算。包括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合格全过程中发生资本性支出。

2.4 设计变更

是指在工程招议标活动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对工程项目的初始设计意图、施工图纸、材料设备品牌型号、施工现场情况、招议标文件、合同等技术和商务条件进行更改的活动。

2.5 工程签证

是指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由双方代表、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价款的工作内容和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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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2.6 工程结算包括中间结算和竣工结算。

中间结算是依据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按阶段上报工程结算资料,项目部按合同约定审核并支付工程款的阶段性结算。

竣工结算是依据合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根据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变更情况,对原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或工程承包价进行调整、修正、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并经项目部、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管理部门、财经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门审定以及控股公司审批通过的最终工程造价结算。

2.7 竣工决算

竣工决算是指项目投产后,编制的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发生的所有费用之和,是项目报验的资料组成部分之一。

3 管理职责

3.1 设计院的管理职责

3.1.1负责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报省公司审核;

3.1.2 负责审核设计变更方案。

3.2 项目部的管理职责

3.2.1 根据下发的执行概算全面管理和控制工程建设造价;

3.2.2 向省公司报告合同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协调解决;

3.2.3 负责对造价咨询单位日常工作质量跟踪管理。

3.2.4 负责办理工程签证、乙供材料的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设计变更及重大施工方案,报省公司审核;

3.2.5 组织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整理与收集,报省公司审核;

3.2.6 项目部是工程造价控制及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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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省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3.3.1 工程管理部

a)参加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执行概算;

b)负责组织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工程签证、乙供材料的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

c)负责复核设计变更及重大施工方案;

d)负责复核工程竣工结算,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超授权范围上报控股公司内控部门审批;

e)负责给项目部下达项目目标责任书。

3.3.2 财经管理部

a)组织审核执行概算;

b)参与复核工程签证、乙供材料的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

c)参与复核设计变更;

d)负责复核工程竣工结算;

e)负责复核工程竣工决算。

3.3.3 风险控制部门

a)参与复核执行概算;

b)参与复核工程签证、乙供材料的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

c)参与复核设计变更;

d)参与工程竣工结算;

e)负责对造价咨询单位日常工作质量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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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项目执行概算

4.1.1 项目“执行概算”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和考核的基准,也是编制工程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成本的依据,项目“执行概算”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4.1.2编制原则:执行概算编制应遵循“真实客观、合理节约、严格执行控股公司标准、灵活处理个性问题”的原则。

4.1.3 编制的前提条件:主要设备招标完成;建筑安装施工招标完成。

4.1.4 执行概算批准后,将作为编制项目基本建设资金计划以及项目考核的依据。

4.1.5 原则上不允许超执行概算的情况发生,如因特殊原因发生该情况,需报省公司、控股公司管理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4.2 设计变更

4.2.1设计变更管理内容按《工程设计管理标准》(GCL-XNY-20402-2015)要求执行。

4.2.2价款确定原则

a)项目部、施工单位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或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者让利条件的,按已有的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b)按合同预算或清单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项目部初审后超过权限的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所有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c)属于施工单位原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其相关费用;

d)属于设计单位原因的,按合同由设计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其相关费用;

e)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f)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该变更部分不得计算相应价款。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项目部按其工程造价1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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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变更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标准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h)按控股公司授权体系和本管理标准进行费用审批。

4.2.3 文件归档

a)变更设计建议书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影响的工程范围、工程费用估算;

b)会审纪要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

c)变更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工程数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变更设计费用及增减对照表等相关资料;

d)《变更设计核定单》加盖变更设计专用章,由项目部编号;

e)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参建各方应建立变更设计文件台帐和收发登记制度。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填写《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汇总表》,每月30号报项目部核备;

f)项目部需核查《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汇总表》,每月8号报省公司核备;

g)建设、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时对变更设计文件归档。

4.3 工程签证

4.3.1分类

a)根据工程指令,需由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

b)需现场确定实施范围、程度、数量及施工方案等的工作;

c)发出工程指令时,施工单位已按原有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d)由项目部直接安排施工单位完成的与承包工程直接相关或与现场管理有关工作;

e)按照合同及工程惯例,本应由某一施工单位完成,因故由工程管理安排另一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

f)无论属于合同内或合同外,在完成后无法证明,而日后可能需由省公司结算支付费用的工作;

g)某一施工单位因自身利益受损向另一施工单位索赔,而需由项目部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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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施工方案中凡涉及价款调整的必须由施工监理、项目部技术人员及工程造价人员共同进行确认。

i)其他需要工程管理证明的事实。

4.3.2签证授权:项目经理审核授权单项金额在1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以下的签证,工程总造价控制在执行概算以内;省公司副总经理(基建)授权金额在5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以下的签证,工程总造价控制在执行概算以内;省公司总经理授权金额在3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以下的签证,工程总造价控制在执行概算以内。超过授权范围的分项签证需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

a)分项签证需上报省公司及控股公司管理中心审批;

b)工程签证必须由造价跟踪审计单位或工程造价人员预估造价。

4.3.3工程签证程序

a)根据项目部工程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或工作实施;

b)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现场签证单》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一式三份,监理单位组织会同项目工程部、造价管理部门、造价跟踪审计对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签证变更单的内容及工程量进行现场复核确认,经四方共同复核确认会签的工程签证变更单方可生效。

c)监理单位对《工程现场签证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所有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必须以视频、拍照共同的形式进行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d)项目工程部经理和相关的专业专工对经监理核查认可的《工程现场签证单》和本标准规定的书面依据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e)造价管理部门造价专工或外聘造价跟踪审计单位对该项《工程现场签证单》的书面依据及单价、金额是否符合合同、国家规定及市场实际水平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提交;

f)工程签证单上监理单位签字必须在项目部签字前,不允许存在项目部签字在监理单位前的现象发生;

g)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现场签证单》的内容,按监理单位、项目部专工、外聘跟踪审计单位或造价专工、财务经理、项目经理顺序和相应的授权体系和合同约定进行审核批准,超越授权的报送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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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因事件发生突然,危及安全、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在项目经理授权内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被授权的项目经理、专工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但必须有项目部专工、监理专工或造价专工签字。

4.3.4 工程签证要求

a)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b)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

c)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必须明确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

d)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在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上反映出来的工程量不得签证,走设计变更流程;

e)对于拆除工程量,签证单上必须注明材料是否可以重复利用、甲供材是否退库;

f)隐蔽工程签证必须附隐蔽工程记录及图片;

g)所有的施工图纸及签证单等施工资料由工程管理部统一发放;

h)签证是工程结算价款进行调整的主要依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如果牵涉到价款调整,均需转化成相应签证,方能作为书面依据进行价款调整。

4.3.5 无效签证

a)施工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必须齐全,否则签证视为无效;

b)对内容不全的,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c)工程变更7天内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否则结算时视为无效签证;

d)每份工程签证必须在报送前除明确编制日期外必须编制加公司简称及连续无缺的唯一性序号,未标注者作为内容不符不予接受;

e)签证人员在签证单上不能签价格,否则结算时视为无效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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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签证单上关键字句、数字的描述不能有涂改行为,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g)“工程签证”的增、减量差和价差应同时计算,如只计算增加而不计算减少则该签证无效。

h)工程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4.3.6价款确定原则

a)双方确认的合同施工图预算或清单中已有适用于签证单上项目的价格或者让利条件的,按已有的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b)按合同预算或清单无法确定签证单价款的,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项目部按程序确认后执行;

c)认质认价(甲控乙供材料)

1)项目部应建立认质认价管理制度和流程,由省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省公司管理各职能部门复核。在有效控制造价的前提下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2)在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认质认价但信息价没有与其型号规格相符的材料或项目部指定品牌材料的情况下,由施工单位和项目部各出2家资质合格、质量可靠、市场口碑好的材料供应商进行询比价(原则上至少三家厂家或一级总经销商参加投标,二级代理以下公司不予邀请),并通知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参加,在资质业绩合格的前提下遵循最低价中标原则。所有报价资料和投标单位签到资料由项目部保存备查。

3)施工单位收到施工图、设计变更或工程联系单七天内报送需认质认价的乙供材料计划表(包括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材质等内容),报项目部认质认价,工程材料计划表必须按图纸号、设计变更号或工程联系单号编制。

4)乙供材到现场后,监理单位负责乙供材的质量认定、包括证件齐全。

4.3.7文件归档

a)《工程现场签证单》应附相关资料、工程照片等;

b)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签证文件的管理。参建各方应建立文件台帐和收发登记制度。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填写《变更设计\工程签证汇总表》,每月30 号报省公司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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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目部需核查《变更设计\工程签证汇总表》,每月5 号报省公司核备;

d)建设、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时对签证文件归档。

4.4 工程结算

4.4.1工程中间结算审核依据及审核方式

a)中间结算主要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工程量汇总表,包括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变更的初步审核;

b)工程变更的输出形式

一份完整、有效的工程变更资料应包括签字齐全的施工联系单(属于设计变更的要求附上有效的设计变更单)、工程量报审表、工程变更造价报审表、工程量计算表以及单价分析表。

c)工程变更审核依据:

1)合同条款

2)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审核工程联系单

4)核实工程量

5)核实单价

6)核实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要求

7)核实主要材料品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4.4.2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依据

a)竣工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已办理好相关验收、移交手续;

2)如果验收时有遗留问题需整改,待整改完毕后,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b)竣工结算须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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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竣工图纸(盖有效竣工图章并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项目部专工、项目经理共同签字,并附电子版图纸一套);

2)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必须是原件的签证及施工联系单及电子版一份,用工程造价软件或者office 软件编制的结算书电子版一份)。结算书须分项目、分合同、分土建、安装各专业编制,并须有结算书汇总表及明细(含电子版),其中包括:

施工联系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栏必须有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部由合同授权的项目经理签字,否则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如果需要设计单位确认的,还需要设计单位出具专业意见并签字);

设计变更通知单(须有设计负责人签字,设计院出的设计变更必须加盖出图章,否则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工程量报审表(须有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工程变更造价报审表:如涉及造价变更的,需附工程变更造价报审表、工程量计算表、单价分析表(并附电子版一套)。

工程签证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栏必须有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部由合同授权的项目经理签字,否则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如果需要设计单位确认的,还需要设计单位出具专业意见并签字)

工程承包合同,附于结算书后面,及电子版合同一份。

c)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要求

1)竣工结算书封面要求:工程名称、工程结算造价、合同编号、编制单位印章、审核单位印章;

2)竣工结算书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方式、取费标准、材料价格信息、套用定额、综合价格等的取定标准;

3)竣工结算书总造价应按以下标准单独列项并汇总:

按实结算(单价包干)工程:

竣工图纸部分;(设计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中全部体现,图纸上未修改的结算不予认可);

施工联系单、工程签证部分(变更);

结算总价。

总价包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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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清单部分;(设计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中全部体现,图纸上未修改的结算不予认可)

施工联系单、工程签证部分(变更)

结算总价。

4.4.3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程序

a)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和项目部报送一式三份的工程结算资料;

b)监理单位审核工作项目、工程量;

c)项目部造价专工、项目部经理复审工作项目、工程量;

d)根据项目大小聘请中介机构结算或自行结算;

e)根据项目大小聘请中介机构或财经管理部门进行复审,由风险控制部门及控股公司内控部门工程审计人员进行复查;

f)工程结算的审核方式

1)核对合同条款;

2)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审核工程变更;

4)核实工程量;

5)核实单价;

6)核实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要求;

7)核实主要材料品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4.4.4 工程结算管理流程(见附录B)。

4.4.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毕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编写工程概预算总结表,如实反映工程概算与实际支出的情况对比。

4.5 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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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司可自行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竣工决算要求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

4.6 工程付款

4.6.1工程款和竣工决算(尾)款的支付,执行现行的控股公司建设管理合同付款审批流程及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授权体系执行;

4.6.2 工程款根据合同、工程款结算单、发票、内部审批单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支付。超出合同约定条款部分的付款必须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4.6.3 在工程付款和结算工作中,省公司工程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履行审查和会签手续,同时由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会签,手续齐备后,财经管理部门方可付款;

4.6.4原则上不允许超合同付款、超进度付款、施工单位向甲方借款。如有特殊情况,报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4.6.5对工程预付款、项目部供材料款、已支付工程款、甲方替乙方垫付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在结算中要一并计算,应留足工程档案资料移交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4.6.6项目部与各单位的最终结算,凡新增项目和结算金额超出工程管理部门批准的执行概算的,以事前取得的批复为依据进行结算。

5 报告和记录

附录C 变更设计核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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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变更设计核定单

编号:

注: 1、接到核定单后,一般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发出回复意见。

2、在提出变更设计核定时。需附工程量和费用变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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