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热线管理,规范运转流程,提升效率和质量,保障反映诉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来电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热线,是指省政府、各市政府设立的由12345电话及配套设置的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共同组成的专门受理公众诉求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政务服务热线受理政务服务领域的政策咨询、服务诉求、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等事项。

第四条按照“12345一个号码对外、省市两级受理、各级各部门依责办理”的建设运行模式,以整合为原则,不整合为例外,除紧急类热线外,其他政务服务热线原则上应整合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各级、各部门不得建设新的热线电话。

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政务服务热线的建设、整合工作,对省级政务服务热线实施监管。各市政府办公室(厅)或其他承担政务服务管理的部门负责本市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或其他承担政务服务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各级应明确负责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为政务服务热线的承办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级政务服务热线主要受理涉及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省级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市级政务服务热线受理涉及本市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七条省级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热线运行管理机制,解决热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对各级、各部门热线工作进行指导、评价;

(二)负责省级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督促办理等工作;

(三)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完善热线知识库;

(四)组织指导各级、各部门热线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

(五)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市级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市政务服务热线的整合、建设和评价工作;

(二)负责本市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和督促办理等工作,对热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回访;

(三)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市政务服务热线知识库;

(四)组织指导本市热线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

(五)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县级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热线运行管理工作;

(二)负责上级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转办事项的办理或者转办;

(三)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和本辖区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热线工作的监督、指导、评价;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热线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

(五)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政务服务热线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完善热线事项办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按时办理、答复、反馈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热线事项;

(三)定期分析涉及本单位的热线事项,对反映相对集中的热线事项研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四)负责热线知识库信息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五)明确本单位有关咨询电话,可与本级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三方通话。

(六)做好其他热线工作事项。

第三章受理办理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含节假日)全时段人工服务。

第十二条对来电人提出的热线事项,热线受理人员能直接答复处理的,应直接答复处理;不能直接答复处理的,应准确记录并按照职责、属地或行业管理要求转至相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在接到热线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来电人、反馈热线工作机构。对于特别复杂的热线事项,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退并注明回退原因。

第十四条热线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反馈的事项应回访核实办理情况,并请来电人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经回访发现承办单位应办未办或者来电人对热线事项办理情况不满意且诉求合理的,热线工作机构根据情况可将事项退回承办单位再次办理。

第十五条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热线事项,热线工作机构应明确主办单位牵头办理,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请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主要责任单位,或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热线事项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由热线工作机构按程序转同级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向来电人做好解释,不再办理,并向热线工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一)热线事项已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信访等作出决定或者正在处理过程中的;

(二)来电人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

(三)热线事项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并回复,来电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提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政务服务热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热线工作机构进行督办:

(一)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理的;

(二)多次或集中反映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知识库维护更新不及时或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在职责范围内拒不接受热线事项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十九条对因办理热线事项不认真、拖延推诿、弄虚作假或泄露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应定期对本级及下级承办单位热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及通报,并定期公开事项办理情况。

第五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热线数据分析制度,定期对社情民意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各市要加强对热线数据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按时向全省热线数据汇聚平台报送数据,为统一开展的热线数据统计分析及相关主题信息资源库建设提供支持,实现热线数据共享共用。

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其他参与热线事项办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落实保密规定,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将控告、举报材料和来电人信息及有关情况泄露给无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热线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应将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应抓好热线队伍建设,保持热线队伍稳定性。各级、各部门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的人员负责热线办理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热线一线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激励。

第二十六条来电人对其提出的热线事项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享有知情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来电人应依法依规使用热线,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制度汇编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职责,依据省局关于推进系统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和《长白山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全局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办事人到本局办理事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向其解释清楚,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员或者由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员或者被指定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人找何部门、何人联系,必要时应主动带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局各机构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 有关责任人的; (二)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三)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事项的; (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第七条本局在适宜的地方设臵举报箱并公布举报投 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深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

深圳市政务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改善政务服务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品质,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申请人对政府办事满意度和认可度,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务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依托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依法提供各类政务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服务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各类政府服务。 第三条(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具体承担政务服务的受理、办理,推进内部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和机制创新。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政务服务工作,优化政务体制机制和办理流程。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源头管理和目录管理。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的效能监察,会同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实施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服务的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政务服务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高效便民、集中集约、热情主动的原则,秉行“一站式服务”理念,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政务服务运行 第五条(事项目录)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结合权责清单,以最小实际办理子项为单位,确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目录内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事项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场所、办理过程、收费情况、查询渠道、咨询投诉方式等基本要素。 第七条(目录效力)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是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发布政务服务信息和开展政务服务活动的唯一来源,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不得办理未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事项,不得超目录范围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或增加环节。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在其它平台发布政务服务信息应当以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为基准,确保与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相一致,实现数据同源、同步更新。 第八条(简化办理)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流程,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

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doc

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2-2-26 执行日期:2002-2-26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建设系统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安全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是指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制定建设事业方针政策、指导建设事业工作发展所必需的,具有时效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厅(室)归口管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办公厅(室)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本地区、

本单位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综合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建设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并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上报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本地区、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三)建设部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和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到本地区、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 (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建设事业的政策法规; (六)建设各行业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七)本地区(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和地震自然灾害等; (八)与建设部门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及突发性事件; (九)其它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是: (一)反映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重大信息上报前应当核实;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范文(一) 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为重点,创新公开载体,拓展公开领域,努力建设服务型民政,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现将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以深化公开为主线,组织推进机制不断完善 (一)落实组织、机构。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根据机关人事变动,及时下发了《关于调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局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承担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本单位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和人事、招考招聘等各类信息,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二是强化工作保障。局办公室建立AB岗工作制度,有2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了电脑和照相机、录音笔等设备和器材,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效保障了必要的经费支出。办公场所适应工作

需要。三是强化职责履行。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黄山市民政局2014年工作要点》,并经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下发了《2014年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全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任 务目标、具体措施和责任科室并认真组织实施。全年局长办公 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多次研究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的具体措施,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今年共 召开6次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四是完成各 项工作部署。2014年来,凡是省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召开的会议,我局都按时参加;凡是省市政务公开办交办的工作,我局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凡是省、市政务公开办要求上报的材料,我局都及时按要求上报。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是科学应对舆情。印发了《黄山市民政局关于深入开展舆情应对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网络舆情和信访处置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网络舆情和信访处置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立“互联网舆情风险评估和预警、互联网舆情监测和研判、网上信息发 布和引导”三大机制及流程,加强对涉及民政部门的网络舆情 的预警防范和监测引导。认真做好全市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信访及处理工作,期间全市各地共收到涉及村委会换届选

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总则 条为转变政府职能,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细则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原则。除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免费提供。 第四条我县设立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事宜; 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或人员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 负责承办县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或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公开义务人根据本细则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对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依据和工作程序; 行政许可等审批项目和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范文文稿

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系统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工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本单位领导决策服务,为上级部门、下级单位服务。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要求,布置任务,创造条件,搞好协调,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 第四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搜集、加工和报送信息;组建信息网络,建立信息队伍,培训信息人员;开展信息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对信息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等。第五条××信息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力求做到喜忧兼报,有情有理、有分析、有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前瞻性和指导性。 第二章信息网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系统信息工作,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信息工作。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依靠领导抓好××信息工作。 第七条×××系统信息网络主要由×公司所属各单位组

成。各单位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兄弟单位建立横向的信息交换关系。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供单位要建立自己的信息网络,其它单位根据自身需要组建信息网络,并形成本单位的网络例会、信息通报制度。 第九条积极开拓信息工作的新途径。现阶段信息工作的主要渠道有:上级文件、基层提供、媒体网络、有偿购买、互相交换等方式。 第十条重视和强化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建设。各单位创造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传真和信息网络设备,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设备管理制度,保证信息传输渠道畅通。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注意信息的保密和加密工作。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系统的信息工作队伍由×公司各单位专(兼)职及特聘信息员组成。×公司办公室设兼职信息员;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秘书为兼职信息员,专职信息员的确定和变更均要报知×公司办公室,×公司也要根据需要特聘部分兼职信息员。 第十二条××信息的报送要把质量放在首位。重要信息报送前要认真慎重地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本单位工作中心搜集挖掘信息,做到有力度,有深度,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精)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实现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结合我办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服务发展原则、依法依纪原则、真实公正原则、注重实效原则、积极稳妥原则。 三、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领导班子建设 1、领导班子的工作职责; 2、领导工作分工情况; 3、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二)新农合管理中心工作制度 1、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 2、工作目标责任书; 3、重大决策、决定、决议; 4、按规定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各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 (三)思想建设 1、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计划及落实情况; 2、党支部学习制度、计划及落实情况; 3、年度党建工作意见; 4、强化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措施; 5、年度文明创建情况。 (四)组织建设 1、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 2、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奖励情况; 3、党组织选举情况; 4、后备干部推荐和新党员发展情况; 5、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6、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7、干部职工培训学习情况。 (五)作风建设 1、贯彻《廉洁准则》、“两个务必”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地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2、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述职述廉情况; (六)制度建设 1、机关日常管理制度; 2、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制度; (七)行政执法 1、内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3、社会服务承诺; 4、重要业务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5、财务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四、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五、公开形式根据规定和具体内容,适宜委内公开的内容采取会议、文件、通知通报、局域网、党建活动栏和文件查阅等形式,适宜全社会公开的内容采取党务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回复函询、互联网等形式。 六、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七、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八、党务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由职能处室或所涉个人提供,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审核并按规定确定公开的时限、范围、形式,全局性重要公开事项和内容由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要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程序进行公开。 九、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十、党组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 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政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十一、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政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负责人或办公室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篇一:1-3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XX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机 构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

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城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编制《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请各处室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水平。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将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传达;二是搞好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传达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各环节职责、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各职能处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市政府计算机中心,同时送青岛畜牧兽医信息网。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或签收市政府办公厅转交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处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提出人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处理结果。受理申请过程中,应及时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ICS03.160 A 00 备案号:28935-201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1173—201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2010-10-13发布2010-10-20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 1173—2010 目次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管理要求 (2) 4 服务事项要求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政务服务中心职能职责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职能职责 (7) 附录C(资料性附录)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一次性告知书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不予受理通知书 (16) I

DB51/T 1173—2010 II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建平、张应杰、陈建平、熊兰、罗光辉、杨玲、魏兴亮、肖平、张凯峰、岳立、舒新华、杨路、李文平、朱利民、李从坤。

DB51/T 1173—201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事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政务服务中心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cente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面向社会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直接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行政机构。 2.2 政务服务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活动。 2.3 服务事项 service items 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 2.4 两集中两到位 two concentration two in place 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2.5 首席代表 chief representative 部门派驻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第一负责人,由行政审批处(科、股)负责人担任。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部门首席代表宜由部门副职担任。 1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规定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规定 一、考核内容 对政务信息报送、政务信息采用、政务信息公开、政务信息被领导批示、政务信息过错、政务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服务、政务信息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 根据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将政务信息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单位、部门采取季度通报、半年信息奖励、年终表彰通报的办法,根据考核积分高低,评选政务信息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对政务信息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考核标准 (一)计分标准 1、单位领导重视,有分管领导、有信息责任人,信息报送机构健全,硬件措施到位,计20分。 2、完成每月信息报送和采用目标任务,计20分。 3、被《政务》采用单条信息计10分,简讯每条5分,“每日要情”采用每条10分。 4、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政府专报》、《政府公报》)采用单条计50分,综合调研信息每篇100分。 5、被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单条计100分,综合调研信息每篇300分。 第 2 页共 6 页

6、综合多个单位的信息,每单位10分,其中取材较多的单位可适当加分,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的,可重复计分。 7、被政府网站“今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 8、被区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次加20分。 9、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次加40分。 10、被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次加80分。 (二)扣分标准 1、单位领导不重视对政务信息工作督促不力的,扣20分。 2、每月信息报送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单位,扣30分。 3、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100分。 4、紧急信息迟报,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扣100分;漏报、瞒报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扣200分。 5、紧急信息迟报,被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扣50分;漏报、瞒报被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扣100分。 6、紧急信息迟报,被区政府办公室通报的,扣30分;漏报、瞒报被区政府办公室通报的,扣60分。 7、区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迟报或不报的,扣50分。 8、受到区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扣100分。 四、奖励办法 (一)被区政府办公室《政务》采用的综合信息每条奖励20元,简讯每条奖励10元,“每日要情”每条奖励20元。 第 3 页共 6 页

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一、为了充分保障和落实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交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 三、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全局和中心工作。 (二)思想政治建设。 (三)组织建设。 (四)作风建设。 (五)制度建设。 (六)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其他事项。 四、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五、党务政务公开形式采取内外两种形式。对外公开采取党务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互联网站、领导接待日、公开电话等载体进行公开,对内公开采取召开党员干部职工会、情况通报会、阶段工作会、印发便民手册等形式。

六、党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基本程序。 七、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每月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八、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月,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九、有关事项公开前,先由党支部进行收集,再由党委研究确定,然后召开党员代表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最后确定公开形式。 十、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十一、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申报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 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 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实现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现就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紧紧围绕安监工作“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的职能要求开展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积极推动和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运作的监督和制约,为安监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 工作原则:服务发展原则、依法依纪原则、真实公正原则、注重实效原则、积极稳妥原则。 工作要求:有组织、有方案、有园地、有台帐。 三、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都应当公开。 (一)领导班子建设 1、局领导班子的工作职责; 2、局领导工作分工情况; 3、局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二)全局中心工作

1、全局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 2、全局工作目标责任书; 3、全局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 4、促进安监事业发展的规划、意见和规定; 5、局各处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 (三)思想建设 1、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计划及落实情况; 2、局机关党支部学习制度、计划及落实情况; 3、年度党建工作意见; 4、强化作风建设的意见措施; 5、年度文明创建情况。 (四)组织建设 1、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 2、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奖励情况; 3、党组织选举情况; 4、后备干部推荐和新党员发展情况; 5、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6、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7、干部职工培训学习情况。 (五)作风建设 1、贯彻“两个务必”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总局“九不准"的情况; 2、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述职述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乡镇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篇一: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 殷村镇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 为了加强我镇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依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外,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应最大(乡镇党务政务公开制度)限度地向社会 和群众公开。要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要按照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的方式分项公开,固定公开的内容应一年更换一次,定期公开的内容至少每季度一次,即时公开的内容应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

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1、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镇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固定公开的内容:组织设置、党员分布和领导班 子分工、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年度党务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党委上一年度工作实绩和廉政情况。 (2)定期公开的内容:组织生活开展情况;领导班子 成员履行职责和分管工作进展或完成情况;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及整改情况;发展党员和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党组织选举情况;党员干部考核、调动、任免情况。 (3)即时公开的内容: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关 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情况;党内各类争先创优、竞赛评比情况;困难党员帮扶和救助情况;党员干部违纪查处及对党员和干部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等;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村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固定公开的内容:组织设置和人员分工情况;党 员基本情况;村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上一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情况;村党委班子成员廉政建设情况。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伊春市中心医院

目录 一、伊春市中心医院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制度¨¨¨¨¨¨3 二、伊春市中心医院保密审查制度¨¨¨¨¨¨¨¨¨¨4 三、伊春市中心医院重大决策公开制度¨¨¨¨¨¨¨¨8 四、伊春市中心医院主动公开制度¨¨¨¨¨¨¨¨¨¨10 五、伊春市中心医院政务公开工作反馈制度¨¨¨¨¨¨11 六、伊春市中心医院政务公开工作投诉处理制度¨¨¨¨13 七、伊春市中心医院社会监督制度¨¨¨¨¨¨¨¨¨¨16 八、伊春市中心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7 九、伊春市中心医院医院院务公开制度¨¨¨¨¨¨¨¨23 十、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25 十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27 十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9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备案制度¨¨¨¨¨¨¨¨¨¨¨¨30 十四、政务公开工作联系制度¨¨¨¨¨¨¨¨¨¨¨¨31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32 十六、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34 十七、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报送制度¨¨¨¨¨¨¨¨¨36 十八、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制度¨¨¨¨¨¨¨¨¨¨¨¨38

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制度 一、为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各科室政务公开方案须报院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方能予以实施。 三、通过预先审核,准确把握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确保公开事项真实、有效。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 四、审核的具体程序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报请科主管领导审查,最后由院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中心医院网站等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报请科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3、在特殊场所设立的专栏、广告牌、招牌等构筑物上公开有关信息时,由相关科室报请科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4、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由院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信息。 5、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规范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简称“市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优化政务服务,促进环境建设、带动作风建设、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大厅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提供其他政务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市政务大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申请人”)依法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简称“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简称“进驻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简称“窗口”),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五条 XX市政务服务中心(简称“市政务中心”)负责市政务大厅的管理与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并为有关部门进驻市政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依据市政府的决定或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增加、减少或调整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受理有关部门进驻或退出市政务大厅相关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市政务大厅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按照市政务大厅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协调和考核。 (六)对市级各类政务服务分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时保留的部门自办业务大厅、网上大厅)及各乡镇(街道办)

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附件1: 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臵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有效支撑智慧无锡建设,推进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源。 政务信息资源归市政府所有,行政机关应按照要求及时把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到城市大数据中心,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和应用。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管理、

规范有序、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机关之间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四条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信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与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组织建设并管理运营城市大数据中心,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培训、检查和考核。 其他行政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并负责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数据接口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列入《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共享。 第六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纳入共享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其建设、改造及维护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 —2—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制度

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对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医院党务院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党务院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退离休干部和党员群众等方面的代表担任。 三、党务院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四、党务院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党务院务公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党务院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反馈;监督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监督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学习有关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与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 五、党务院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聘任期满可续聘,最多聘任两期;受聘期间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 六、党务院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

话等形式向党务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七、党务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党务院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八、党务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院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九、各科室要积极支持党务院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部门单位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系制度的完善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趋势,而且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但从总体上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地探索与发展,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完善整个法律制度体系;需要政府工作人员尽快转变思想;还需要公众广泛,积极的参与推进。 【关键词】信息公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信息公开也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府资讯公开。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上来说,它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在现实中,信息公开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是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属性。信息公开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腐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根本保障。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被确定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将这一政策性的制度上升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公民的法定权利,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和民主施政,充分实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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