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初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等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其按可承担的风险、人员、环境以及检测能力等条件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专业类是指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根据专业特点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道路、市政桥梁等共5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按照承担风险、人员、环境条件及检测能力等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建筑机械、建筑电梯、建筑防火、空调净化专业比较专,但检测机构相对较少,是否需要列专项,如果列的话建议专项不分级。由于建筑节能检测已经比较普遍,因此未列专项。】
一、等级标准
1.1 综合类资质等级的基本要求见表1-1,必备的检测能力见表1-2,可选择的检测能力见表1-3,其中综合甲级至少应具备可选择检测能力中75%检测能力以及6项工程的检测能力;综合乙级至少应具备可选择检测能力中50%的检测能力以及4项工程的检测能力;综合乙级至少应具备可选择检测能力中25%检测对象的检测能力以及2项工程的检测能力。
1.2 专项类资质等级标准见表2-1和表2-2
二、资质审核程序(与部令协调,如果部令有规定,则不再列出)
2.1综合及专项甲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合格后报建设部批准。综合乙级、丙级,专项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2.2 机构满足相应要求时可直接某等级。申报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
类别的等级。。
2.2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
(4)机构平面图;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时);
(7)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8)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9)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2.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4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给出书面结果。
对审查结果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5《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资质的使用
3.1综合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市政?)
3.2综合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附表3《房屋规模划分表》所列的中型及小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3综合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附表3《房屋规模划分表》所列小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4专项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不分级的专项机构:可承担其能力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
3.5地基基础、钢结构、市政道路、市政桥梁等专项的乙级资质检测机构,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表1-1 综合类资质等级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