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10日上海市水务局沪水务[2004]795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保障河道防洪排涝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泵站、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污)口等建筑,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等设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以及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河道占用和使用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临时使用河道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符合本市防汛和河道专业规划要求,维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输水通畅,不得影响河道水质。

第五条(管理分工)

建设项目位于市管河道以及需要临时使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由市水务局及其市河道管理处负责管理(黄浦江及其上游段河道的管理,分别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市太湖流域工程管理处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同)。

建设项目位于区(县)管、镇(乡)管河道(以下简称其他河道)以及需要临时使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由河道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申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市管河道由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受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其他河道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受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等);

(四)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水工程安全、河道行洪排涝、排水和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其他有关资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污)口的申请,还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论证的报告。

第七条(建设项目审核内容)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审核:

(一)是否符合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和本市防汛、河道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和日常管理的要求;

(三)是否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四)是否影响防汛抢险;

(五)建设项目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六)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项目审核要求)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建设项目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市管河道统一由市水务局发给《审核同意书》;其他河道统一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审核同意书》。

不同意建设的,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

第九条(施工申请)

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受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核同意书;

(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最终设计和施工方案;

(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等水工程设施及水域情况;

(四)施工期间的防汛、排水措施等。

第十条(施工审核内容)

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审核: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建设期限、结构形式以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范围是否符合审核同意书的要求;

(二)施工方案是否满足防汛安全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防汛、排水等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施工安排是否符合防汛期限的要求;

(四)是否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五)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六)审核同意书提出的其他要求是否落实等。

第十一条(施工审核要求)

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市管河道统一由市河道管理处发给《施工同意书》;其他河道统一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施工同意书》。

不同意施工的,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

未取得《施工同意书》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定位验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施工现场定位验线。

第十三条(施工变更)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对建设项目的施工期限或者使用范围等予以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征得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施工变更的情况作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四条(施工监督)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是否符合《审核同意书》和《施工同意书》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未按《审核同意书》或者《施工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六条(临时使用申请和审核)

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受理部门提出河道临时使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道临时使用申请;

(二)临时使用的用途和期限;

(三)临时使用河道水域或者陆域的范围。

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临时使用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十七条(审核、许可期限)

市水务局、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许可决定,并由受理部门统一告知申请人。

市水务局、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水务局、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许可决定的,视作同意。

第十八条(补偿和赔偿)

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防汛墙、青坎、护堤地、防汛通道)或者水域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十九条(处罚依据)

违反本规定的,市水务局、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文书印制)

本规定涉及的《审核同意书》、《施工同意书》以及《河道临时使用证》的

式样,由市水务局负责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 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7/6/2007 AM 12:00:00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表2.4的要求。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1]9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0 【实施日期】2011.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加挂“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容管理局。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负责取缔人力三轮车,查处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内河建设、管理(不含内河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含内河卫生)的长效管理。 (六)加强统筹协调城市管理、文化市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商贸服务业等综合执法工作,并协助做好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自行车与摩托车停放、洗车场(所)、占道经营摊点、临时市场定点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5]5号)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 2.汉江:汉中—丹江口 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 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

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 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 6.洞庭湖 7.鄱阳湖 8.其他跨省湖泊 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 (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水阳江干流:宣城—入江口(含石臼湖、丹阳湖、固城湖、南漪湖) 2.滁河干流:金银浆—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3.松滋河 4.虎渡河 5.藕池河 6.调弦河 7.其他跨省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 8.陆水实验水利枢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省(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清扫保洁面积,生活垃圾清运量,市容环卫专用车辆设备总数,公共厕所,三类以上公共厕所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 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清扫保洁面积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占全国清扫保洁面积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清扫保洁面积(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清扫保洁面积(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同全国清扫保洁面积(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占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量(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量(2016-2017)变动分析 (8) 六、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2015-2017)统计分析 (9)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河道管制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河 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奉贤区人民政府 文号:沪奉府[2004]108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奉贤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奉贤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长效管理,确保防汛安全,改善水环

境、水生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奉贤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区管、镇管和市托管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养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河道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合理利用与积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奉贤区水务局是本区河道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奉贤区水务局应履行以下河道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本区范围内的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全区河道管理和保洁养护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二)对本区范围内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规划,并负责实施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受理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审核同意书》; (四)受理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核发《施工同意书》; (五)受理本区河道范围内临时使用水域或陆域的申请,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 (六)对临时使用青坎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如有损毁堤防、护堤地、围堰等行为,依照有关、进行处罚; (七)对本区水面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各镇河道管理分所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各自

市容管理局环卫科科长工作总结精选

市容管理局环卫科科长工作总结 作为市容管理局环卫科的一名科长,我认真学习,积极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区委办开展基层执法评议工作要求,我科严格按照局基层执法评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我就环卫科执法评议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述职汇报。 一、端正思想,开拓工作新局面 我首先端正思想摆正位置,严格执行局里的决策与局主要领导保持高度一致,紧密配合,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经常向组织领导汇报思想,接受指导,协助处理一些局里的应急工作。同时,在具体分管的环卫工作中,认真贯彻局里的决策精神,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工作中大胆开拓局面,勇于承担责任与风险,较好地完成了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认真学习,不断进步 要胜任工作,必须紧跟时代潮流,不断地加强学习,充实自我。因此,我从不放松学习,不仅学理论、学业务,而且注意观察新鲜事物和其他方面的业务,努力做一个复合型的干部。 三、脚踏实地,扎实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布署,全市上下掀起了“创模”、“创卫”活动,作为市容环卫系统干部,我全力以赴投入创建活动中。根据分工,我主要负责环

卫工作,在今年具体分管工作中,我勇于负责,大胆工作,不惧苦、脏、累,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在较重大的具体工作,如道路拍卖、中转站建设、设备采购、车辆采购中,尤其注意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廉洁奉公,大胆建言献策,为主要领导的决策提供详尽的信息,为这些工作的顺利完成,尽自己的全力。同时,积极配合协助主要领导加强全局的工作管理,确保市容局的各项工作步入正轨,工作取得实效。 在这一年里,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回想一下,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尤其在工作中遇事有时不太冷静。工作中有事还带有书卷气,处理问题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这些是今后工作中必须努力克服的。 四、勤政廉政建设 (一)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我认真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按规定实施追究。今年以来,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本人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上能够尽职尽责,始终坚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放在突出的位置去抓。 (二)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1、没有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沪水务[2007]365号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 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与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与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与其她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

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 100cm。 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与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与碍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

市容管理局年度工作总结_-个人工作总结

市容管理局年度工作总结_-个人工作总结 作为市容管理局环卫科的一名科长,我认真学习,积极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区委办开展基层执法评议工作要求,我科严格按照局基层执法评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我就环卫科执法评议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述职汇报。 一、端正思想,开拓工作新局面 我首先端正思想摆正位置,严格执行局里的决策与局主要领导保持高度一致,紧密配合,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经常向组织领导汇报思想,接受指导,协助处理一些局里的应急工作。同时,在具体分管的环卫工作中,认真贯彻局里的决策精神,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工作中大胆开拓局面,勇于承担责任与风险,较好地完成了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认真学习,不断进步 要胜任工作,必须紧跟时代潮流,不断地加强学习,充实自我。因此,我从不放松学习,不仅学理论、学业务,而且注意观察新鲜事物和其他方面的业务,努力做一个复合型的干部。 三、脚踏实地,扎实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布署,全市上下掀起了“创模”、“创卫”活动,作为市容环卫系统干部,我全力以赴投入创建活动中。根据分工,我主要负责环卫工作,在今年具体分管工作中,我勇于负责,大胆工作,不惧苦、脏、累,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在较重大的具体工作,如道路拍卖、中转站建设、设备采购、车辆采购中,尤其注意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廉洁奉公,大胆建言献策,为主要领导的决策提供详尽的信息,为这些工作的顺利完成,尽自己的全力。同时,积极配合协助主要领导加强全局的工作管理,确保市容局的各项工作步入正轨,工作取得实效。 在这一年里,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回想一下,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尤其在工作中遇事有时不太冷静。工作中有事还带有书卷气,处理问题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这些是今后工作中必须努力克服的。 四、勤政廉政建设 (一)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我认真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按规定实施追究。今年以来,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本人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上能够尽职尽责,始终坚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放在突出的位置去抓。 (二)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1、没有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 2、没有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3、没有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4、没有参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保护等行为; 5、没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 6、没有违反其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Delimita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 重庆市水利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河〔2013〕45号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 办发〔2013〕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重要河道范围划界工作。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局编制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目次 1 前 言 ..................................................................... ?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总 则 ...................................................................... 2 5 划界标准 (2) 6 洪水分析计 算 ............................................................... 3 7 测绘技术 (4) 8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 装 ......................................................... 6 9 划界成 果验收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 案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 告 (1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鉴定 书 (12)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基本控制网点之 记 (1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桩(牌)成果 表 (1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线桩制作安装标准 图 (16)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2004年6月22日 前言 为科学规划本市工业和工业开发区的布局,加快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和引导工业开发区的建设管理,推进工业开发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区管理处、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夏雨、周强、龚仰军、亓书理、王强、朱婷、叶浩军、李清娟、陈彤、王少华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开发区的分类、产业导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提出了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防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以及工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商务环境建设的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企业集聚为主的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1.3.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成片的工业用地可参照此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 *:G0407。本文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委托课题的修订稿。本课题作为地方标准,已以DB31/T320-2004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制定本标准的各方研究确定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GB 50028-19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版)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82-19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JJ 17-200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标准

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标准 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试行) .

目次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卫生质量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中转过程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粪便收集、运输(中转)................................... 错误!未指定书签。装潢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错误!未指定书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中转、餐厨垃圾、粪便、装潢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的保障、检查评价和管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的本部分。 餐厨垃圾 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建筑垃圾 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泥浆 指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含水量高的黏土和水混合而成的半流体废弃物。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卫生质量要求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车貌质量应符合下述要求: 外观清洁,无污迹、无积灰、无各类作业污染。 车体完好、无损坏。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允许存在的缺陷控制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车体锈蚀明显,车窗、车灯、反光镜残缺、破损,部件残缺或损坏; 轮胎、挡泥板大面积块状泥沙;前后车牌号被垃圾污物遮挡; 行驶噪声超标、排放黑烟。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中转过程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 4.1.1 生活垃圾收集应符合下述要求 垃圾应定时收集; 已实施分类收集区域的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 作业噪声应达到附录的规定,异味控制应符合附录的要求;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7—2018年度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精神文明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7—2018年度上海市绿化市容行 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沪绿容[2017]2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06 【实施日期】201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7-2018年度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意 见 (沪绿容〔2017〕257号) 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局直属各单位: 2017-2018年度是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凝心聚力、创新发展的重要时期。本市绿化市容行业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要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市民满意的基本取向,坚持创新驱动的基本理念,坚持真抓实干的基本精神,虚实结合,重在实效,紧密结合本市生态绿化、城市精细化管理,以及行业强身健体等重点工作,大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7-2018年度,本市绿化市容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主要有四项任务: 一、明确目标,扎实推进 一是行业文明建设要实现“保三”的创建目标。绿化、公厕和道路保洁垃圾清运三个行业都要继续巩固上海市文明行业的创建成果,注重创新实践,不断推出新的工作举措,力争在新一轮行业文明测评中保持继续上升的良好趋势,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推动创建工作有新的提升,确保三个行业全面通过新一轮市文明行业的考核评审。 二是文明单位创建要不断提质升级。加强对已创建的市级和局级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特色培育,进一步固本强体,提升水平。同时要培育更多的单位进入更高等级的文明单位行列,争取继上海古猗园之后,两年内再创建成功1家“全国文明单位”。对“两新组织”的创建工作提出更加规范严格、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要求,保持创建单位的稳定性。加大日常监管和随机暗访的力度,对失去先进示范作用的文明单位严格执行通报、警告、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Delimita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 重庆市水利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河〔2013〕45号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重要河道范围划界工作。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局编制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目次 1 前言 (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划界标准 (2) 6 洪水分析计算 (3) 7 测绘技术 (4) 8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6) 9 划界成果验收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 (1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鉴定书 (12)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基本控制网点之记 (1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桩(牌)成果表 (1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线桩制作安装标准图 (16) 附录G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线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16) 附录 H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20)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内容 (21)

河道蓝线

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1] 河道蓝线是城市规划的控制要素之一,是水务部门依法行政,指导河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用地定界依据之一。河道蓝线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 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 [2] 二、编制河道蓝线的原则 河道蓝线的编制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要考虑河道行洪、排涝、航运等功能,还应考虑到人与水的和谐相处,因此,河道蓝线编制的指导思想应是:以人为本、追求人与水和谐相处,保持上海所具有的江南水乡特色;与上海水务发展总体思路相一致,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做到水资源“安全、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河道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达到较好的结合。这样,河道蓝线的编制就不应是任意的、盲目的,而必须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 1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的依据。流域水利规划是全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符合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是为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而区域水利规划是流域规划在一定区域的具体化,它必须符合流域水利规划,是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对上海而言,上海市河道蓝线的编制既要符合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的水利规划,同时,也必须符合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是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所确定的河湖水网系统的具体体现。 2遵循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不可缺少的环节。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上海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和依据,河道是上海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河道蓝线的编制应充分体现河道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因此,河道蓝线的规模和走向除应

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

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 中心 2017年度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2017年度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是根据市编委[2008]117号文和[2009] 164号文批准成立,其前身为上海市渣土管理处,现预算性质为全额事业单位,单位定员编制80人。 2017年12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69人(其中干部69人),另有退休职工36人,临时工6人。 单位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市容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参与指导区(县)市容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组织实施全市市容环境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及分析评估,编制全市市容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3、具体负责全市市容环境质量整改情况的监督管理,实施市容环境质量管理效能的监管; 4、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发展规划,参与制订、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管理规范和车容车貌保洁标准;指导、监督区(县)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工作; 5、参与制订、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监督区(县)城市道路保洁管理工作; 6、参与制订全市公共厕所发展规划,指导区(县)落实公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沪水务[2007]365号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

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0cm。 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附件1 承德县老牛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序号河道 名称 堤 起止地点 长度 管理范围线位置备注(岸)(km) 1 老 牛左岸土洞沟~四道 河子河段 6.9 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6.9 桩号5+807.2~6+169右岸紧邻公路,管理范围为公路路边;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四道河子~上 二道河子河段 2.95 桩号7+906.7~8+705左岸紧邻公路,管理范围为公路路边;桩号9+301.2~9+594左岸为山体,河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 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2.95 桩号7+906.7~8+377.4右岸为山体,河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上二道河子~ 头道沟河段 3.87 桩号11+616.7~11684.7和桩号13+443~13+616.3处左岸为山体,河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 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3.87 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头道沟~东庄 河段 1.58 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1.58 河道在桩号14+635.8附近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东庄~石灰窑 (六沟工业园 区)河段 20.1 河道在桩号15+348~15+630.5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坡脚外侧5m。 右岸20.1 河道在桩号18+506~19+877和33+177~33+949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坡脚外侧 5m。 左岸 石灰窑~小王 家段 5.3 石灰窑至河东村段有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防坡脚外侧5m;河东村至小王家段无防洪堤,管理范围为规划防洪治导线 外20m;河道在桩号35+989~36+240、36+992、38+645~40+085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 右岸 5.3 河道在桩号35+592、37+390~38+445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河道在桩号40+297~40+909处紧邻村路,河 道管理范围为村路路边;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小王家~四道 河子段 4.55 河道在桩号41+641~43+576、44+508~46+793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 导线外20m。 右岸 4.55 河道在桩号41+295~42+190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四道河子~白 5.82 河道在桩号49+329~51+071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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