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企业均需缴纳该税和附加。

企业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基础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简称城建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对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城建税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纳入征收范围。

上述规定源于《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二、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第一种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第二种情况: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税额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1.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2.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案例】位于南京市区的宏伟制药公司2010年3月份共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562万元,其中关税102万元,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6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案例分析及解答】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适用7%。

应缴纳的城建税=(562-102-260)×7%=14(万元)。

四、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规定源于《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五、税收征管

(一)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建税的环节。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二)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三)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根据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在1994年分税制前制定的,1994年后,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因此,在缴税入库的时间上不一定完全一致。

第二节教育费附加的核算基础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必须在国家增拨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经费的同时,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定从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自2010年1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也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纳入征收范围。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案例】北京市区一家企业2010年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200 000元,缴纳消费税300 000元,缴纳营业税1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案例分析及解答】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200 000+300 000+100 000)×3%=600 000×3%=18 000(元)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一)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中国完成统一税制最后一关

2010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统一的通知,这份通知意味着中国终于完全实现了税收制度内外统一。

此前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中国先后统一了车船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和房地产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是中国税制内外统一的最后一关。

我国政府在1985年和1986年先后出台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为当时城市建设和扩大教育经费提供了有效来源。

此后,为了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在通知中规定,在国务院没有明确之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一优惠措施持续了16年。

近年,随着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的目标,中国政府先后将税收中存在的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税负不平等现象一一进行改革。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年初就被列入财政部2010年工作要点中,终于在2010年最后一个月得以实施。

城建税税率为7%、5%、1%三档,教育费附加3%,地方政府可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其税率1%或1.5%。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这三个税同时缴纳。

很多外资企业都是生产型企业,缴纳增值税,他们的产品缴纳消费税,有些外企既生产还提供服务,所以还要交营业税,这些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基变得更大。

2009年全国城建税1544亿,教育费附加在非税收入中统计,记者并未查到全国数据。

对那些外资企业比较多的省市来说,内外统一政策将无疑增加地方收入。江苏省很多市,外资企业纳税占当地所有税收收入的一半,所以如果内外统一,对外资比较多的省市来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能要翻番。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地方税,即使消费税为中央税,增值税75%归中央,但并不影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全额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税基。

“这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地方收入,也不受税收减免影响,比如出口退税的部分是不会从税基中扣除的。”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孙钢说。

第三节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企业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该账户的贷方分别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会计处理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计算应该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

【案例】江西南昌吾家食品加工企业设在县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合计50 000元,税金合计8500元;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合计700 000元,出租设备取得收入100 000元。试对该公司流转税进行核算并进行完整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及解答】该企业设在县城,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为3%;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700 000÷1.17×17%-8500=598 290.60×17%-8 500=101 709.40-8 500=93 209.40(元)。

出租设备,属于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应纳营业税=100 000×5%=5 000(元)

应纳城建税=(93 209.40+5 000)×5%=4 910.47(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93 209.40+5 000)×3%=2 946.28(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5 000+4 910.47+2 946.28=12 856.75(元)

如下:

(1)外购货物

借:库存商品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58 500

(2)销售货物,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7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98 290.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 709.4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3 209.4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3 209.40

(3)提供租赁业务

借:银行存款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000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2 856.7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 910.47

——应交教育费附加 2 946.28

(2)实际缴纳税款和教育费附加时:

A: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3 209.40

贷:银行存款93 209.40

B:缴纳营业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 910.47

——应交教育费附加 2 946.28

贷:银行存款 12 856.75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及其征管。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以实际缴纳的三税按规定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准确计算三税,是核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前提。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简单,关键在于确定三税。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基本规定

城建税: (1)定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2)征税对象: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属于一种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 (3)纳税人: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自2010.12.1起,我国对外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税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5)税率: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 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两个具体规定: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①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费附加: (1)定义:是为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2)征税对象: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 (3)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2010年起,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税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5)税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三税”税额的3%)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后续优惠均同上述规定有密切联系)(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2号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9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定稿版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 率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提取的。二、 三、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及计算 四、1、城建税: 五、(1)税率 六、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八、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九、(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十、 十一、2、教育费附加: 十二、(1)税率:3% 十三、(2)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十四、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平行征收。

十五、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流转税。是价外税。 十六、营业税主要是非增值税劳务如:交通、建筑、邮政、文体、娱乐、转让不动产、等列明的劳务的营业额进行全额或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价内税。 十七、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再选择14个税目进行征收的一道消费调节税。如烟、酒、高档表、汽油、小轿车、鞭炮等14个税目。 1、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税一第6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单元测试)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是()。 A.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B.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 C.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国有企业 D.缴纳消费税的外籍个人 2.位于市区的某企业2013年3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20万元,消费税5万元,土地增值税30万元,同时补缴以前月份的营业税4万元,消费税1万元,被加收滞纳金0.3万元,被处罚款0.8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万元。 A.3.11 B.2.5 C.2.4 D.3 3.某县城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6月将闲置办公楼出租,当月取得租金收入50000元,发生修缮费用10000元;同时出售自己使用过3年的小汽车一辆,取得销售收入20800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A.145 B.120 C.276.11 D.251.11 4.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出口和内销业务,2013年7月实际缴纳增值税6万元,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增值税2万元。当月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5万元,土地增值税1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A.0.77 B.0.91 C.1.61 D.1.47 5.某县城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2月进口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向海关缴纳增值税2000元,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月使用后又将其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000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A.525 B.425 C.325 D.225 6.位于市区的甲企业2013年3月委托某县城的乙企业加工化妆品一批,甲企业提供原材料20万元,当月加工完毕,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6万元,辅助材料费4万元。已知,乙企业无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A.0.60 B.0.54 C.0.64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计 税依据 税率税 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 报 2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其中: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

小税种(二)关税(1) 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 税申报备注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查获的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5

税一第6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后作业)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的同时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C.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D.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统一为5% 2.某县城一生产企业2013年7月被查补增值税30000元,消费税50000元,土地增值税40000元,房产税1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0元,被加收滞纳金6500元,被处罚款5000元。该企业当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3.位于市区的某企业将其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一栋办公楼出售,取得收入3000万元。该办公楼建造期间,该企业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1000万元,发生相关费用500万元。该企业此项业务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万元。 某企业(位于市区)2013年6月因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增值税3000元,消费税2000元,内销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30000元。当月还将其抵债得来的土地使用权对外出售,取得收入200000元,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作价150000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5.位于县城的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将其自产的一批化妆品对外抵偿债务,该批化妆品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35万元,当月该企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万元。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该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取得出口退税款15万元,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增值税20万元,当月转让股票取得收入5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该股票购置时支付的价款为25万元(含支付的相关税费5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万元。 某县城甲企业2013年5月从林场收购一批原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45万元。甲企业将该批原木运往位于市区的乙企业并委托其加工成实木地板一批,当月加工完毕,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已知乙企业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实木地板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缴纳了增值税的自然人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以及加收的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2.“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__城市维护建设税:07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教育费附加:61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 地方教育附加:99049901)”: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3.“减征比例(%)”,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 4.第1栏“一般增值税”,填写本期缴纳的一般增值税税额。 5.第2栏“免抵税额”,填写增值税免抵税额。 6.第3栏“消费税”,填写本期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7.第4栏“营业税”,填写本期补缴以前年度的营业税税额,其附加不适用减征规定。

8.第5栏“合计”,反映本期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合计。 9.第6栏“税率(征收率)”,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或征收率。 10.第7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反映本期按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7=5×6。 11.第8栏“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12.第9栏“减免税(费)额”,反映本期减免的税额。 13.第10栏“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反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的税额。计算公式为:10=(7-9)×减征比例。 14.第11栏“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5.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为:12=7-9-10-11。 16.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城建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二)城建税的显著特点 1.附加税 城建税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特定目的税 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3.征收范围比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覆盖了三大税的纳税人范围,故征收范围较广。 4.实行差别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 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 2.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 3.调动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税率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查获的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小税种(二)关税(1)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

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提取的。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及计算 1、城建税: (1)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 (1)税率:3% (2)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平行征收。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流转税。是价外税。 营业税主要是非增值税劳务如:交通、建筑、邮政、文体、娱乐、转让不动产、等列明的劳务的营业额进行全额或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价内税。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再选择14个税目进行征收的一道消费调节税。如烟、酒、高档表、汽油、小轿车、鞭炮等14个税目。 1、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5%-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 2、营业税的计算基数是企业当期全部营业收入,除在发票上明确记载的价格折扣外,不能抵减任何项目。 营业税额额=营业收入*相应的税率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企业地处市区,2012年10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25000元、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0元、被处罚款50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元。 A、5000 B、7000 C、8000 D、10000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疑编号10625448,点击提问】 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实际缴纳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5000+25000)×(7%+3%)=7000(元)2、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为()。 A、1215100元 B、1216115元 C、1241200元 D、1256715元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D 【答疑编号10625449,点击提问】 解析:本题补缴的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罚款与补缴税款等额,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其罚款=(58+58×7%)×2=124.12(万元),滞纳金按滞纳天数的0.5‰征收,两税滞纳金=(58+58×7%)×50×0.5‰=1.5515(万元)。故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124.12+1.5515=125.6715(万元)=1256715(元)。 3、流动经营的单位,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则其教育费附加应在()缴纳。 A、经营地按当地适用税率计算 B、机构所在地按当地适用税率计算 C、经营地但按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案例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实训资料 班级学号姓名 一、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练习题 1、【单选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下列企业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是()。 A.缴纳资源税的国有企业 B.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私营企业 C.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D.缴纳房产税的外国企业 2、【单选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 A.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关税、增值税之和 B.实际取得的销售额、营业额之和 C.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之和 D.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 3、【单选题】某企业地处市区,2008年5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25000元、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元、被处罚款50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元。 A.5000 B.7000 C.8000 D.10000 4、【单选题】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税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B.减免“三税”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C.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D.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饮食业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多选题】下列符合城建税税率规定的有()。 A.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B.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C.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税率为1% D.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税率为7% 6、【多选题】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下列表述正确的有()。(2009年) A.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B.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可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C.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可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例 E.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的,一般情况下附征的城建税不予退还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城建税计提与缴纳情况。每月计提应交城建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城建税款。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而随同“三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严格来说不属于税收的范畴,但由于同城建税类似,因此,也可以视同税款进行核算。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计费依据、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与城建税相同。企业对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

投标报价计取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方法(试行)

关于国际集团投标报价计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的通知(试行) 国际铝业集团所属各区域集团公司: 根据国发【2010】35号《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以及铝业集团2010财经【20】号《明确投标报价取费项目的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文件规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当期应缴增值税及应缴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4%,以上合计为当期应交增值税的11%。国际集团主要以出口收入为主,实行免抵退优惠政策,但按相关税法规定,出口产品免缴增值税但不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国际集团所属各区域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应计取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投标报价调整 1、在投标报价每项成本单中“应缴税金”项下增加“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一项,计取方法如下: 城建税=【应缴增值税销项(FOB价*17%)–可抵扣进项税】*7% 教育费附加=【应缴增值税销项(FOB价*17%)-可抵扣进项税】*4% 其中:可抵扣进项税=材料费(石材除外,包含外协和产品分)/1.17*17%+境内运费*7% 2、在单项工程概算、预算表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并入“不予抵扣税金”中,即不予抵扣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 二、已签合同预算的调整 1、2010年新签未发货工程按以上方法调整预算; 2、尚未执行完毕的在建工程合同 由财务部提供2010年12月31日止各单项工程累计已确认的出口收入和累计已采购材料成本,以此为基准将在建工程尚未执行部分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计提出来。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2017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2017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欢迎阅读! 一、计税基础: 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 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2、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三、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计算公式; 1、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率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率 四、会计分录 1、提取时 :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借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 3、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2017年营改增最新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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