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本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1年;己竣工投入使用满一年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标识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

员会工作过程(试行)》,在海南省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组建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并为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海南建程建筑节能研究中心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一)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

(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工作档案;

(三)全省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备案;

(四)负责将评价标识工作及相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评价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八条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除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设计文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

(二)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三)申报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应结合本土条件,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在保护生态资源和环境、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室内外环境控制及运行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单位应当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具体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4、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6、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开发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7、项目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项目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6、建筑能效检测报告。

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报告书、竣工图等,只需提供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部门收到评价标识申报材料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专业评价。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受理单位提出形式审查意见书,申报单位可根据意见书完善申报材料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专业评价符合要求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审查申报材料和专业评价报告,对申报单位进行质询和评议,并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需要,专家组可实地核查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现场,被核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具体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

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专家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应当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专家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专家组应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三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完成后,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书面材料。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通过,并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经过备案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颁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牌,并公告。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可随时向受理单位提交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别组织

评价标识评审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证书和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第十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获得一、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报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报评价标识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符的,撤销使用标识;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撤销使用标识;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撤销使用标识;

(四)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撤销使用标识;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撤销使用标识。

被撤销标识的项目和有关责任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报。

第二十条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九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报。

第二十一条《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