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的公告

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的公告

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外墙外保温建筑

构造》的公告

第41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 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建管[2014]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3.28 【实施日期】2014.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吉建管〔2014〕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作为基础性产业,已成为我省民营经济的中坚力量和富民强省、稳定就业的重要产业。今年,省委、省政府确立建筑业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以下扶持意见。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支持低资质企业联合组建高资质企业,保留原有资质,共享业绩和人员。支持总承包企业申报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资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支持施工企业与勘

察设计企业联合,发挥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作用。支持大型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具备条件的,给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等市场准入资格。鼓励发展集咨询、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运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优势企业名录,对全省年完成产值10亿元以上的前30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前10户勘察设计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指导和服务,在办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相关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各市(州)、县(市)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重点扶持企业名单,在企业发展上给予重点扶持。列入名录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 三、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将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投标、资质管理及评优评奖的前提条件。对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5~8%;对获评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3~5%。对一年内同一工地两次考核不合格或两个及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工地的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责任单位和人员参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资格3~6个月,禁止参加年度评优评奖。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鼓励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履约和支付保证金等采用保函担保方式,对资信等级不同的企业,担保费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建立“双向担保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360docs.net/doc/a718859740.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对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及其所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商品混凝土、制品、构配件、设备、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节能、防水材料、墙体材料、门窗、建筑智能、建筑防雷等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的监督管理工作,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的规定。由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类别和等级是依据其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场所环境等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区分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分为:建设工程专项检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综合类检测三种类别(取得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或建设工程综合类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见证取样检测包括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沥青、沥青混合料,防水材料检验;墙体材料检测;建筑门窗检测等。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吉建办[2009]3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建办〔2009〕3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 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a718859740.html,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a718859740.html,)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2、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建设步伐。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逐步推行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以及计算机辅助远程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

住宅设计要点(规范)

住宅设计要点(规范)

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小区3000-5000户10000-30000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

地面停放场地。 【道路】 居住区级,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与城市支路同级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级,一般用于划分组团的道路 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组团级,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公建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吉林地方标准

吉林省地方标准 《全生物降解聚乳酸材料和制品中聚乳酸快速定性定 量鉴定试验》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任务来源:吉林省技术监督局 任务编号:DBXM104-2014 归口单位: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吉林大学、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菜等含淀粉的农副作物发酵生成。聚乳酸不仅具有生物可降解的优点,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物理性能,更有防油、防潮、密闭性良好等优良特性,而且常温下能保持稳定性能,在环境中分解的产物为二氧化碳和水,具有对环境无毒无害,不污染环境等优点。因为制备聚乳酸的原料乳酸来源于农作物,可再生且来源广泛,因此聚乳酸被看做是新型的环保材料之一。 最近几年以来,聚乳酸在医药领域,化纤纺织领域以及绿色材料包装等方面被广泛应用,国内外针对聚乳酸的研究、开发、制备势头迅猛,取得了众多颇有深远意义的研究成果。鉴于聚乳酸成品市场的日趋成熟,从保护生态环境,惩治假冒伪劣产品,完善标准体系出发,有必要建立聚乳酸制品的快速定性与定量检测方法,有效地监测聚乳酸制品中是否含有聚乳酸以及聚乳酸的含量,从而对产品给出准确的判断。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主要的编制原则是快速鉴定聚乳酸材料和制品中是否含有聚乳酸及聚乳酸的含量,与其他同类方法相比更具简便、快捷和通用的优点。 基本依据目前国内外相关文献,主要文献举例如下:

1、“碱测定法”定量测定聚乳酸纤维(PLA)和棉混纺产品。吴洪林,正降生纺织测试中心。 2、聚乳酸酯(PLA)纤维溶解性能及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任春华,郑跃君,周玮琪,连大英,陈娅妮,吴雄英。 3、聚乳酸纤维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徐云,浦松丹,戴景,李璇,薛永梅。 目前为止,国内外有聚乳酸纤维及其纺织制品成分定性的标准:SN/T 2681-2010《聚乳酸纤维制品成分定性分析方法》,而聚乳酸材料和制品中聚乳酸的快速定性和定量测定方法尚属空白。 本标准编制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的要求编写的。 四、标准制定的主要过程 标准批准后便成立了标准起草组并围绕标准制定进行详细分工,工作组首先针对现有聚乳酸材料和制品中聚乳酸的定性和定量的测定方法进行标准查新并查阅大量文献,根据标准及相关文献内容并结合实验条件初步确定聚乳酸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

目录 一、系统环境 (1) 1.1. 硬件 (1) 1.2. 软件 (1) 1.3. 互联网 (1) 1.4. IE7浏览器的设置 (1) 1.5. IE8-IE11浏览器的设置 (7) 1.5.1. 设置兼容模式 (7) 1.5.2. 浏览器设置 (8) 1.6. 分辨率 (15) 二、注册用户 (15) 2.1. 选择企业类型 (16) 2.2.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17) 2.3. 上传附件 (19) 2.4. 申请内部用户 (22) 2.5. 确认注册信息 (23) 2.6. 查询用户注册 (24) 三、登录系统 (25) 四、变更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申请修改用户信息 (35) 3.2. 检查用户信息 (35) 五、首页 (27) 4.1 政策文件 (28) 4.2 消息提醒 (28)

4.3 系统操作手册 (28) 4.4 咨询解答 (28) 4.5 申请开通事项 (29) 4.6 系统意见和建议 (29) 4.7 案卷列表 (29) 六、办理业务 (30) 5.1 首次申请 (30) 5.2 资质变更 (35) 5.3 附件操作说明 (42) 5.4 查看办理情况 (44) 七、企业综合服务 (45) 6.1. 企业用户管理 (45) 6.1.1. 岗位授权 (46) 6.1.2. 删除企业内部用户 (46) 6.1.3. 暂停使用和恢复开通 (46) 6.1.4. 新增企业内部用户 (47) 6.2. 事项申请 (47) 6.2.1. 事项申请 (47) 6.2.2. 已开通事项 (48) 6.3. 基本信息维护 (48)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鼓励使用先进的网络系统及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倡

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程负责。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相关强制性标准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生效。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完成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工程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准备齐全; (三)住宅工程经分户验收质量合格;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吉建标[2015]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6.04 【实施日期】2015.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 订)计划(二)》的通知 (吉建标〔2015〕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确定《2015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二)》,现下达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编制工作,按进度要求完成。标准编制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4日 附件 2015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二) 性质项目承担单位 完成送审稿时 间 1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 则 制 定 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 司 2015年5月 2WF保温岩泥复合墙体建筑构造修 订 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 2014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及任务分工 性质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 责人 完成送审稿 时间 分工 1成品住宅装修技术标准制 定 长春万科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曹鹏2014.04 侯慧 实 2装配整体式灌芯混凝土剪力墙 结构设计规程 制 定 吉林建筑大学孟凡林2014.10 侯慧 实 3公共建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节能65%) 制 定 吉林省建苑集团设计 有限公司 吴雪岭2014.10 岳延 玲 4AR&C非固化防水材料建筑构造制 定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 吴雪岭2014.04 徐艳 彬 5TPS板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制 定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 吴雪岭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吉林省地方标准

吉林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内业管理标准(暂行) 前言 根据省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国内外省市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内业管理标准(暂行)》。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安全资料内容要求及管理职责;2.1安全资料管理;2.2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内容与要求;2.3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2.4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内容与要求;2.5安全监理工作记录2.6监理单位管理职责;2.7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内容与要求;2.8脚手架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9土方、基坑、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0“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1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2塔吊与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3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外用电梯安全管理内业资料; 2.14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5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6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编制与组卷;2.17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报省建设厅安全监督管理处。 1总则 1.0.1为了统一规范、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要求,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吉林省辖区内从及建设工程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由建设企业组织实施,县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1.0.3建筑业企业必须加强内业资料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指导、监督、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 1.0.4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内业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规定。 2安全资料内容要求及管理职责 2.1安全资料管理 2.1.1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1.2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延续至工程竣工。2.1.3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2.2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内容与要求 2.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2.2 在槽、坑、沟上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移交资料内容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2.2.3 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统计。 2.2.4 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2.3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2.3.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2.3.2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并负责统计费

2019《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定额说明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总说明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措施项目共十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4.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30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

住宅设计规范与区别

住宅设计规范与区 别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与《住宅设计规范》的比较 国家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7,26日发布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自,8,1起开始实施,原《住宅设计规范》同时废止。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实施,《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由建设部发布实施,两本规范侧重要点不一,设计时应同时满足两本规范的要求,一并执行。 一,关于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式的区别: 《住宅设计规范》4.0.1条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住宅设计规范》4.0.4条

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 层时,应按外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主要使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标准层建筑面积)反求套型建 筑面积。 由于首层单元门厅,顶层机房等未计入计算,数值并不准确,合理,施工图上标注面积与测量验收出入较大,全楼各套型总面积之和与住宅楼总建筑面积数值有偏差。 《住宅设计规范》使用“套型总建筑面积系数”(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反求套型建筑面积。 住宅地上全部住宅面积包括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设备用房,以及各层单元交通面积,首层单元门厅等,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及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勘察测量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设计是指按照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土建、公用、环境、装饰工程等进行综合性技术经济分析,提供作为工程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第四条勘察设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掌握先进技术和现代设计方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交通、水利、冶金、林业、化工、电力、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凡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含专项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汇报后修改《住宅设计要求与标准》(2015年版)(暖通)

六暖通空调 (一) 系统分类及设备材料选型 1系统分类 防排烟(通风)系统、小型中央空调系统、分体空调系统、采暖系统、燃气系统等。 2设备材料选型 2.1风机 通风系统、通风兼防排烟系统风机优先采用噪音较低的柜式离心风机;防排烟系统专用风机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选用轴流风机(含斜流、混流风机)。 2.2风管材料 防排烟风管、通风风管采用镀锌钢板。 2.3空调、采暖水管管材 空调冷凝水管采用PVC-U管。室内采暖主管管径小于等于DN32采用普通焊接钢管,丝接;管径大于DN32采用无缝钢管,焊接。采暖热表至户内分集水器间管道采用PPR管,管材等级4级,管系列S4,热熔连接,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盘管采用PE-RT 管。 2.4套管材料 穿梁和剪力墙、防火墙的套管采用国标普通焊接钢套管,穿墙套管采用塑料套管。 2.5保温材料 冷媒管、冷凝水管保温材料采用难燃B1级发泡橡塑管壳(闭泡)。室内采暖主管保温材料宜采用难燃B1级发泡橡塑管壳(闭泡)或玻璃棉保温材料。 (二) 设计要求 1防排烟及通风系统 1.1加压送风系统 1.1.1加压送风系统为单段设计时,加压风机应布置于天面。加压送风系统为分段 设计(或两段楼梯的情形)时,上段加压系统风机应布置于天面,下段加压 系统风机布置原则为: (1)优先布置于地下室不占车位处; (2)其次布置于室外园林隐蔽处; (3)有条件时可布置于商业裙楼顶; (4)原则上风机应布置于隐蔽处,尽量不要对建筑外立面及住户造成影响。 1.1.2前室加压风井应靠近前室,风井有一面邻前室的墙(最好为非剪力墙),以便 设置加压风口。 1.1.3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风井应靠近防烟楼梯间,风井有一面邻防烟楼梯间墙(最 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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