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

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

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催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即将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备案机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备案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在网上备案系统和备案存根上做出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第十五条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备案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障建造市场的公开透明,维护建造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若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1. 施工备案申报表

2. 相关技术、资质证明材料

3. 合同存根

如下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建造法:建造行业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造的基本原则、强制性标准等。

2.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

3.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 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建造市场的公开透明。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艰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存在虚假、不实等问题,导致备案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解决办法:加强备案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虚假备案资料实行严格查处,提高备案质量和信誉度,有效遏制虚假备案行为的发生。

艰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为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导致备案工作受阻。

解决办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商议、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确保备案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备案管理部门可以对争议双方提供咨询或者调解服务,在保障备案质量的前提下解决争议问题。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

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合同结算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备案合同虚假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 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 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 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催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即将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推行项目法人的责任制、工程监理的制度、招标投标的制度以及合同制度,不断完善施工工程项目的外部的法治环境,现在,我就整理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信息。 施工项目合同的履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对合同熟悉及重视不够 现阶段,各施工企业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的要求,认真进行合同的标前及标后的评审,对合同的履约进行检查,力求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严密的合同评审,把自己能否按期履约、业主的能力及不稳定等因素全面思索分析。但在工程施工时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落实执行下去,有的单位执行的不够。另外,有些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熟悉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企业领导对合同风险缺乏防范意识,没有熟悉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等方面支持不够。要想从根本上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强化项目经理的个人教育,培养责任心,强化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了解施工项目合同的核心内涵,抓重点控过程。建立项目经理部,设专职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部门的所有合同报批、保管

和归档工作;参加选择分包商工作,在项目经理授权后负责分包合同起草、洽谈,制订分包的工程程序,以及总合同变更合同的洽谈,资料的收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工作。 (2)合同执行力度不够 合同作为维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任何一方均须按合同办事。但由于双方均没有按合同办事,且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造成双方均违约。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持全面履行的原则。遵守合同对约定不明条款、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以及合同履行担保规则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则。 (3)招标监督机构和合同管理机构缺乏权威性 招标监督机构在审核、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明明知道有的条款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但实际上还是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图办理。例如在招标时降低工程的取费类别、施工单位优惠条件的承诺、工程质量标准的提升、工期的缩短等不合理条款,他们都无意进行修改。当然也有受投资者、权力者和四周环境的干扰而改变中标结果的。合同管理机构不仅应有监督职能、仲裁职能,而且对不合理的条款应有改正职能。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作用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及以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07-0203),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

第六条施工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一条所有的地级市和直管市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均在网上进行,县市施工合同逐步实现网上签订和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签订和备案按下程序进行: 1、合同当事人通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登陆“湖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后,下载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施工合同(草案稿); 2、合同双方就施工合同(草案稿)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次登陆“湖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上传施工合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为三类: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传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益,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约定提交建设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部门是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建设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 第二章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按照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备案主体的不同,分为备案前审核和备案登记两个环节。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进行备案前审核。 第十条备案前审核包括合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一条备案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的,建设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告知合同当事人补正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退回的备案申请材料后,按照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给建设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收到合格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结果通知合同当事人。 第十四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申请的情况,及时制定备案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部门应当将备案结果及时录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及时对外公布备案信息。 第三章备案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备案要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建设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依 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备案结果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完善备案管理的建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备案要求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部门在备案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备案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概述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将合同备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的行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备案的程序 1. 提交备案资料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合同备案资料提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合同主体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 相关资质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 工程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 - 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 2. 审核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合同的合法性,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合同中标明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是否合理等。 3. 备案结果通知 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如合同符合相关要求,则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向合同当事人发出备案结果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包含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备案的重要性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江苏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筑工 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法律的要求,是施工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没 有经过备案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法律 风险。 2. 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可实现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 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备案过程中的审核可以及时发 现合同中的不合规或不合理之处,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内容

Hesitation can certainly avoid the possibility of doing something wrong, but it also loses the chance of success.悉 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内容 导读:1、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2、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等。 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工程行业是经常需要用到的,所以,它的管理的方法也就是十分重要的。最近,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它进行管理。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我们都需要了解哪些条例呢?请看下文的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人年度建设计划;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合同当事人须在网上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施工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附件。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承包方须在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结合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及其他相关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中的对策 建设各方对合同管理的重视不够、协调不够 有关单位在进行工程结算时, 仅按送交的合同进行计算, 而 未鉴定该合同是否经过备案, 特别是对补充协议这部分存在着 不少问题, 因此相关政府机构应更好地承当起合同监管的职能。 合同经办人员素养不高、责任心不强 某些业主代表是为了某个项目而临时抽调出来的, 对建设工 程不太熟悉, 同时又是法人负责制, 抱有出问题与自己无关的 心态; 而监理公司有懂经济、善〔沟通〕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实质是业主请回来管理该项目的, 但实际上站在施工队伍一方的 居多, 其拟出的有些条款虽不违法但属于打擦边球的状况, 对 业主相当不利; 施工〔企业〕的合同经办人有各别仅起到保管员的使命, 因此各建设主体要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 要求其必 须掌握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 在招标工作出现了不和谐的音调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度身招标、倾向招标、请人陪标、串标, 其中度身招标、倾向招标主要由业主操刀, 招标前就已内定了中

标单位, 他们通过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来限制其它潜在的投 标人, 一旦达到目的, 则在签订合同时过分让利, 其条款倾向 投标人; 如属预料之外中标, 则百般苛刻, 增加许多不平等条款, 克扣施工单位, 甚至出现指定分包的现象,而指定分包的子项目才是真正有利可图的, 如幕墙工程、高级装饰的某一部分利润高的分部分项工程。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剔除招标文件中的一些倾向性的条款, 减少招标投标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管理合同的变更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还是买方市场的发展阶段,施工企业获利甚微,甚至必须要低价竞标,因此面对这种局面,确保合同变更的有效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只有强化管理合同的变更,才干够保证施工企业的利润,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否则将会影响施工进度,延迟工期或者施工质量受损,最终将造成国家利益受损。 依法强化管理合同的变更方法如下:(1)强化管理层变更合同的意识,树立合同意识,充分的发挥合同在工程施工项目整个过程中的宏观控制的作用。(2)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对熟悉合同的具体条款与包涵在内的施工项目。及时变更合同内容,做好申请报告,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后等待批准方可组织实施。(3)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296 号)、《**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 市建筑市场管理 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结合《** 市进一步下放建 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 政办函[2014]117 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范围 **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 理,承担市级监管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事务委托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除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以 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各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 合同备案管理。 三、施工合同备案具体要求 1、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2、发包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报 工程所在地的相关备案管理机构备案。对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合同 备案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3、主城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 案管理统一使用“ ** 市建设工程造价与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发布。 各县(市)的备案管理机构应于每月7 日前通过“ ** 市建设工程造价与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各月份施工合同备案信息。 4、发包方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相关内容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1)完整的施工合同文本; (2)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需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前述资料若已在备案机构办理过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备案的工程无需重复提交;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提供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预算书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委托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 , 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合同条款符合性核对意见书 ; (4)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5、发包方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合同格式文本应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工商总 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使用国外资金投资建设等特殊情况的工程项目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合同当事人须在网上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施工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附件。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承包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结合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承包方网上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第五条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七条发包方办理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详见附表); (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施工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管理机构查验后留存一份合同副本;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 (二)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豫建[2013]177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3〕1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厅建筑管理处反映。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2月31日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施工系列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当一起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十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三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 (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 (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三)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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