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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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4.15

•【字号】清发改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的通知》(清委办发电〔2018〕19号)、《中共清远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通知》(清委农委〔2018〕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8〕6699号)的精神要求,现就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依法承接小型工程项目,并结合清远农村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项目范围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单项100万元以下的土建工程、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除外),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积极推行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的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禁止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使用资金分割工程。

第三条项目类别包括按照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要求完成的

“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环境整治小型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道路(含村道、机耕路、巷道)、小型农田水利、农村沼气、危旧房改造、分散化污水处理、移民后期扶持、垃圾处理等小型工程项目。不包括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第三章工程立项、申报、审核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将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纳入规划,优先进行立项,合理确定和布局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选择、申报和实施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投票确定。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50%以上的村民赞同的项目方能逐级申报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重点就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路线、投资概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村民自建条件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如需勘察设计的,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要按照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设计文件的签字、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向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做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实施主体及责任

第七条以行政村为单位,可由村委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各县(市、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在自然村,自愿成立由村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建设理事会。村委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选举和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财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原则上包括理事长、施工员、质管员、会计等,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财务管理等。村内若无合适条件人选时,可由乡镇协助选派。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项目理事会。

第八条项目实施可由自然村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优先选择本行政村内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申请承接人超过实际承接需求时,可综合考虑经验能力、民主投票、排队轮流、随机抽取、通过农村“三资”监管平台等多种方式公开确定承接方。

第九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要明确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加强工程管理,建设健全经费支付程序,根据进度,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应该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金额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增减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增减的,应编写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内容及预算等,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意后由发展改革局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第十一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违反工程设计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

第十二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必须向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三条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接受项目建设理事会和村委会、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曾有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及通过贿赂承揽工程等不良行为的农民工匠,取消其承接工程资格。

第五章保障监管

第十四条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建设各个阶段,要将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补助标准、项目进展、支出明细、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现场公布公示,接受村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监督。镇(乡、街道办)政府、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对项目规划、申报、实施、资金使用、自建方式确定过程、物资采购、质检、验收、建后管护等进行全流程监督,建立完善审计、稽察、监督评估等制度,跟踪问责,严禁暗箱操作,确保工程效益。

第十六条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项目结算

第十七条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以及项目特点,可实行报账制,也可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

(一)实行报账制的,须经村委会、镇政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等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应不突破投资的10%。

(二)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的,应已完成县(市、区)级验收,方可按照补助标准、补助政策兑现补助资金,原则上补助比例不得高于工程造价的80%。

第十八条强化对村民劳务工资的发放监督。村民劳务工资可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实行打卡发放。

第十九条对村级项目工程实施前后加强影像资料采集对比,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要严格按工程建设进度,拔付工程建设资金。同时,要预留10-20%的建设资金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拔付,以防烂尾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出现。严格资金管理,使财经纪律成为不能碰的“高压线”,严禁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虚假冒领建设资金。各级政府、村级组织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财政投资的工程经验收通过后,提供结算材料报镇(区、街道)进行审核,并把审核结果送县(市、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内容是否按照下达投资计划全部完成;

(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及设计要求;

(三)资金管理是否规范;

(四)项目组织实施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完工资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二条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及格后,由村委会逐级上报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市、区)级发改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如

房屋建筑类住建部门参与;交通公路类交通部门参与等)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工程验收组对小型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实行项目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设资金,不得通过验收。验收人员违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要严肃追责。

第八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三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一)单个农户受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所有。

(二)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合作社组织所有,并由理事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行经营权和管护权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项目资金中计提管护经费。县(市、区)作为新农村建设责任主体,应将管护经费纳入预算安排。

第九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交通部门、住建部门、审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开展村民自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镇(乡、街道办)和村“两委”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4.15 •【字号】清发改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的通知》(清委办发电〔2018〕19号)、《中共清远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通知》(清委农委〔2018〕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8〕6699号)的精神要求,现就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依法承接小型工程项目,并结合清远农村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项目范围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单项100万元以下的土建工程、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除外),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积极推行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的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禁止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使用资金分割工程。 第三条项目类别包括按照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要求完成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 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以下称《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和市《市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3年9月底,全面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家底,编制管护责任清单。 到2023年10月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板块依据职能和权限,分别制定本行业、本区域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实施方案或配套制度,编制行业、区域管护责任具体清单。 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保障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推进全区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 到2028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力争在全市率先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到2030年,全区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

护到位。 二、重点任务 (一)分工职责 1.区人民政府履行统筹、督促、考核等职责,各板块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度及出台有关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政策创造有利条件。2023年9月底前,参照《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制定完成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明确设施类别、设施名称、管护内容和主要责任单位、监督单位。2025年6月底前,参照试点经验(江阴、宜兴),因地制宜,制定完成对管护准经营性设施的运营企业给予合理补偿,对管护经营性设施运营企业的支持政策,以及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的鼓励政策。 2.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自身职能,履行农村公共服务、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牵头或实施责任及指导监督责任。2023年10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上级部门的对接,认真摸清各自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基本情况,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制定有关补偿、购买服务等行业支持政策,编制本领域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具体清单,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完成本部门系统培训,强化落实对各板块和运营企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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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林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 林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为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民增收、工程发展、职工受益为目标,以明确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核心,扩大水利投融资渠道,结合我县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对已完成改革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群众认可

的,可不作调整;对合同尚未到期,工程管护和使用良好、没有违约违法行为的,不得强制收回;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将其收回重新出让。 (三)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 只要是符合上级精神,符合广大农民意愿的,都可以创新;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探索;有利于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就可以先行先试;基层和群众总结的成功经验,都可以大胆尝试。 三、任务目标 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管护责任不明确、有的工程效益不能正常发挥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县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四、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涉及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即四合水库、二道泡子水库和霍家泡子水库。 (二)堤防,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即双阳河民堤。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水源井、喷灌、滴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小塘坝、蓄水池。 (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和水土保持项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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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丰富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全市、县(区)在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产业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三)推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及田园综合体“四区三园一体”和特色小城镇等集中,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建设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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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主体,多方参与。坚持问需于民,充分表达乡村建设为民而建,尊重农民意愿,激发内生动力,保证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属地责任,构建政府、市场主体、村集体、村民等多方共建共管格局。 ——健全机制,注重长效。注重与漂亮乡村建设相衔接,连续发力,久久为功。建管用并重,健全完仁政策制度和工作推动机制,注重一般巡查,加强考核监测,落实落细管护责任。 〔三〕行动目标 到2023年底,根本完成漂亮乡村建设补短板任务,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进一步稳固。到2025年底,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漂亮乡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生活垃圾有效处理的村庄根本完成全覆盖,生活污水处理率到达75%,建立管用接地气的长效管护机制,建成一批乡村全面振兴示范村,干净整洁有序的村庄环境面貌得到连续稳固。 城镇集建型村庄,重在加快完成城乡人居环境根底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其中城乡结合部及“一绿〞“二绿〞地区短期内要腾退、拆迁的村庄,重在保持干净整洁,保证群众根本公共效劳。 整治完善型村庄,重在完善人居环境根底设施,提高建设管护水平,逐渐提升乡村风貌,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与产业开展互促互进。 特色提升型村庄,重在加强历史文化、传统风貌的爱护连续和村庄整体风貌引导,因村施策推动人居环境根底设施建设。 整体搬迁型村庄,实施搬迁之前重在保持干净整洁,保证现有农村人居环境根底设施稳定运行。搬迁后新址要与乡村全域旅游相结合,旧址原则撤除恢复生态。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23 •【字号】粤发改农经〔2021〕146号 •【施行日期】2021.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发改农经〔2021〕146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特制订《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3日附件

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实施,进一步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抓紧补齐“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对已纳入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和村内巷路、小型农田水利、种养类设施、农村供排水、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移民后期扶持、古驿道修复、村级社会事业(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等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为主的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二)不适用范围。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适用简易审批。按照城乡融合发展要求,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不适用于本意见。 (三)参照执行范围。对于“村改居”不彻底的涉农居委会,开展村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简易审批。 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一)项目审批程序。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严禁未经审批或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除法律法规规定

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

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明、投入不足、发展滞后、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和农民修建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推动社会办水利,增强水利活力,提高水利设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全省各地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任务 1、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明确所有者、投资者和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灵活多样的市场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发展小型水利,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营户投资经营和跨行政区域投资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改革和兴办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 3、不断丰富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内容和形式,保护经营者和用水者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与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民办水利发展。 4、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达到50%。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 2、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护农民既得利益;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选择改革形式; 4、依法改革,规范程序,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着力建立新体制; 5、市场取向,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新机制; 6、先试点、再推开,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通过有偿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使原国家或集体所有和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转变为个人所有、经营或股份所有、合作经营。 (一)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界定 1、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2、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坝高10米以下,无安全隐患的小水库; 3、1万亩以下的灌溉工程; 4、1000千瓦以下的机电泵站; 5、单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6、乡(镇)、村供水工程; 7、山区水土保持工程; 8、其他适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设施、设备。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

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县贯彻意见

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县贯彻意见 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县贯彻意见一、会议的概况和主要精神 3月10日,市上召开了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中、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0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讨论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意见》,表彰了全市发展农业产业化先进龙头企业。大会由市长徐新荣主持,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建华同志在大会上全面安排部署了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市委书记梁凤民就实施一村一品、延长产业链、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做了重要讲话。 这次会议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市委要求,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着力点,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努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着力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全面推进社会新农村建设,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不大涨大落。农民收入快速增长,新农村建设工作得到加强,农村社会大局稳定。粮食总产稳定在20万吨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左右。 会议提出,围绕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农业基础各项工作,确保农业生产不停滞不滑坡、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不脱销不断档、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不大涨不大落、农民增收势头不回落不放缓、新农村建设不松懈不走样。特别是要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五个三”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五个三”,即:“三个明显高于”、“三个调整”、“三个继续加大”、“三个提高”和“三个大幅度”。 “三个明显高于”是指:2021年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三个调整”是指:调整耕地占用税使用方向,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 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范围,各地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11.12 •【字号】粤民发〔2021〕114号 •【施行日期】2021.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 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民发〔2021〕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反映。每年11月底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1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汇聚更多的社会力量和资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党建引领,激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1.强化思想铸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有关乡村振兴的工作部署和文件内容纳入社会组织党员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强化政治责任担当,着力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指导员的宣传引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把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宣传到所在社会组织及党员,团结带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确保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2.强化党建共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党组织与村、社区党支部结对共建,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领导,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参与乡村振兴的服务动能。通过搭建与会员单位的党建平台,发动更多会员单位共同参与乡村振兴,推动乡村振兴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党组织积极推进“党建+乡村振兴”模式,丰富社会组织“进乡村、助振兴”活动,更好地营造党建氛围和活力。 3.强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以脱贫地区脱贫之日起5年为过渡期,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年检年报、评估、慈善组织认定、表彰激励等现有支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适当增加社会组织参与

XX县(2022—2024年)促进农村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参考范文

XX县(2022—2024年)促进农村居民增收 三年行动方案参考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XX精神,进一步拓宽农村居民增收渠道,确保农村居民稳步增收,根据《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居民均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XX〔2022〕X 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2—2024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逐年增长,实现全县人民共同富裕,共享经济改革成果。2022—2024年,全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2%。 二、重点工作举措 (一)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1.强化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加大劳务输出力度。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整合县内劳务公司、发挥带头能人、村干部等力量的作用,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每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达到70%以上,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力度。[责任单位: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各镇(街道)] 2.全力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招用农民工比例。支持村级组建劳务公司,吸纳农村劳动人员参与本地工程项目建设。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交通、水利、乡村旅游、林业等农村基础设施及基本公 —1 —

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尝试开展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将吸纳本地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不低于25%的比例纳入与工程建设方的施工合同当中。[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局,各镇(街道)] 3.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根治欠薪,推进欠薪源头治理,结合劳动维权平台(12333)、便民服务热线(12345)等线索平台,及时查处企业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违法行为,加强工资支付动态监测和实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责任单位: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 4.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争取整合就业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等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同时,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严把入口关,做好过程监督等,杜绝“人岗不符”“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等情况发生,确保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兜底作用。[责任单位: 县人力资源社会障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各镇(街道)] 5.加强农村教育、医疗队伍建设。按照《XX县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联动机制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义务教育—2 —

关于巩固扩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十条措施

一、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1. 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升组织化程度,如村民委员会、村 民代表大会等。 2. 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范组织运行,明确权责义务,规范 决策流程。 二、拓展农村产业发展 1. 积极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农村旅游等产业 的扶持力度。 2. 联合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农村产业升级,提高产 品质量和附加值。 三、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1. 积极引导村民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支持发展绿色高效农业,提 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规范土地流转、承包等行为,确保土地资 源合理利用。 四、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 1. 完善村级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提高财务透明度。 2. 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用地、用房等资源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防止资源流失和滥用。

五、提升农民素质和技能 1. 组织开展农民培训,提升农民素质和技能,改善农民就业能力和创 业能力。 2. 加强农村文化教育工作,提升农民文化素质,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 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 础设施,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 完善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农民生 活环境。 七、深化农村改革开放 1. 加强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 2.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 的金融支持力度。 八、强化政府引导和服务 1. 建立健全农村产业发展引导机制,提供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和交流服务。 2.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及时解决农村经 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水利、管道线路的新建、在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

金),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留规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依法保障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交通、水利、国土、公安、人民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工资保证金数额,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多个不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施工单位都应按照规定开立保证金专户。 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四份,各方留存一份。 第七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该项资金可以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 第八条已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免缴工资保证金,但自《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施工单位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按第七条要求补缴工资保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工作方案

阳江市阳东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 行动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阳江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工作方案》(阳乡村振兴组〔2022〕8号)精神,结合阳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乡村自然环境特点和发展规律,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巩固拓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为我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年底,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基本普及,标准化公厕按需建设,厕所粪污得到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稳定运行,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 80%,乱倒乱排得到管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

管护机制全面建立。全区80%以上行政村达到美丽宜居村标准。 二、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一)加强农村厕所建设管理。按需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共厕所,加快建设提升乡村景区旅游厕所,落实公共厕所管护主体责任,强化日常卫生保洁。以区级为单位对农村厕所逐一编号建档,镇村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厕所的建设管理。逐村开展农村厕所摸排,持续推进问题厕所改造提升。新建农房应配套设计建设卫生无害化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二)提高农村改厕质量。积极稳妥推进“十四五”厕所革命目标任务。推行水冲式厕所,原则上采用集中下水道和三格化粪池模式厕所,积极推广节水型、少水型水冲设施。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农村改厕产品质量监管,把好农村改厕产品采购质量关,强化施工监管力度。 (三)加快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有条件的村庄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积极推进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逐步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 三、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四)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优先治理水源保护区、国考断面周边区域及城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 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效,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探索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持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好实现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届全会精神,坚持以提升村级集体经济总体发展实力、培育一批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强村为目标,以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拓宽发展路子为要求,持续深化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充分发挥镇级统筹功能,强化村级主体作用,为加快富民强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目标任务。通过“创新思路模式、深化协同融合、建强基层组织、规范财务管理、加大扶持力度、加快人才培养”六措并举,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七条”路径,构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四项”机制,使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全面理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持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自我发展能力、组织生产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力争到“十四五”末实现“两倍增一清零”目标,即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倍增,200万元以上村数量倍增,低于50万元以下村实现清零。 二、推进措施 (-)创新思路模式,拓宽发展路径。 1.发展土地经济。通过自主经营、入股、公开发包的方式,增加村集体收入,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对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收回的零星土地,通过“小田并大田”合理调整、聚零为整,实现连片开发、集中发包,切实提升现代农业规模效益。统筹推进土地流转,整合集体溢出土地,用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机制,实现集体经济增收。积极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依法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通过出让、入股联营等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增收渠道。 2.发展物业经济。支持升级改造旧村部、老学校、农村设施大棚、闲置厂房等村级固定资产,变闲置资产为高效经营性资产,增加村集体租赁收入。结合招大引强,实施“腾笼换凤”,有效盘活低效闲置资产。支持村集体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建设花木、果蔬、木材等各类产品交易市场。支持村集体整合资金建设厂房、农业设施大棚、商业用房、广告牌等。鼓励村集体推进植保、烘干、仓储、冷链等设备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帮扶资产管理制度,对县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行动方案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行动方案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行动方案(精选篇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__-__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民群众健康,事关美丽中国建设。__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扭转了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脏乱差局面,村庄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有序,农民群众环境卫生观念发生可喜变化、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总体质量水平不高,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基本生活设施不完善、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差距。为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学习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巩固拓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分类施策。同区域气候条件和地形地貌相匹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相适应,同当地文化和风土人情相协调,实事求是、自下而上、分类确定治理标准和目标任务,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统筹推进。树立系统观念,先规划后建设,以县域为单位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各项重点任务,重点突破和综合整治、示范带动和整体推进相结合,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公共基础设施改善、乡村产业发展、乡风文明进步等互促互进。 ——坚持立足农村,突出乡土特色。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体现乡村特点,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坚持农业农村联动、生产生活生态融合,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坚持问需于民,突出农民主体。充分体现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尊重村民意愿,激发内生动力,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地方为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政府、市场主体、村集体、村民等多方共建共管格局。 ——坚持持续推进,突出健全机制。注重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相衔接,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积小胜为大成。建管用并重,着力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 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断提升,乱倒乱排得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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