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

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为全面加强我市限额以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清建(2023)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本《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对象

限额以下工程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具体限额以下工程类别以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实施原则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主体落实、社会监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实施流程

(一)办理用地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限额以下工程应向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许可及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文)中免于办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清远市【含县(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限额以下工程应同时向属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按有关规定无需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的除外。

(二)办理开工建设信息报备手续。

1.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属地镇街办理建设信息报备手续,填写《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申请表(范本)》(一式二份,见附件1)进行备案;完成报备手续后,由属地镇街核发《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证明(范本)》(见附件2)。

2.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规定范围的乡村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乡村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乡村建筑物的,其施工建设应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其设计图纸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建房办(2023)20号)要求监管。

4.限额以下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报备前应先取得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5.限额以下工程中属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乡村住房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有关设计规定执行。其他限额以下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设计规定执行。

6.鼓励既有房屋增设电梯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依据《清远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清府办(2022)23号)要求,需要申请财政补助的,应及时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三)施工过程及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单位要与参建各方主体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基本质量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报备信息在工地围墙外公示,自觉接受工程属地镇街或其委托的机构监督。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67号)执行。

2.工程施工(含消防)质量监督。各镇街应定期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工程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监督要点如下:(1)质监交底。办理限额以下工程建设信息报备后,镇街质监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到施工现场进行质监交底(偏远山区或乡村等条件较差地区可结合基础施工阶段检查同步开展),告知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质量义务,重点告知施工过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前施

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到场核实,且告知建设单位负责人应怎样记录监督现场施工情况。

(2)加强基础施工阶段监督检查。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工程开工初期基础施工阶段,加强对现场地质、地下水、地基及基础施工情况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指导各方责任主体改正。工程建设宜尽量避开山边、水边等“三边”地质条件差区域及坡谷地带等地质灾害风险极高区域;周边有既有建筑或基础埋深较浅的其它工程,应注意做好土方开挖过程对邻近建筑、道路和管线等影响,必要时要求责任单位或施工承包人做好沉降观测;县(市、区)城镇范围、条件较好乡村及“三边”区域范围内工程,可要求其有关责任主体对桩基础、钢筋、混凝土等进行检测。

(3)加强主体结构施工质量抽查。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或主体封顶时,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应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指导施工单位在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防水施工等重要节点隐蔽前做好书面记录及拍摄相片,并通知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到场验收,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影像资料和隐蔽验收记录表一并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4)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送审,但应出正式的蓝图且相关设计文件应符合当地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出图章和注册师章。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设计图还须送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5)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好质量责任,进场前的钢筋、水泥、混凝土等材料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涉及消防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要进行查验,重点查阅防火性能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3.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应核查以下工程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项目无需提供);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

(4)施工合同/协议;

(5)设计合同/协议、或者清远市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6)租赁协议(业主非产权人的二次装修项目需要提供);(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交)。

(四)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质量主体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各方质量主体达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后,形成《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表(范本)》(详见附件3),连同其它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报送工程属地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备案。经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审查通过后,在《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表(范本)》签署备案结论及加盖备案机构公章。

2,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步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3.竣工验收资料参考清单如下:

(1)基本资料

a.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包含落实建筑风貌管控相关的内容)或者清远市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审图机构出具的审图合格意见书(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需提供)。

b.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2)主要质控资料

a.地基基础检测报告(条件较好地区可要求提供)。

b.隐蔽验收记录表、重要节点部位的隐蔽前相片。

c.钢筋原材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钢筋原材的力学检测报告(条件较好地区可要求提供)。

d.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混凝土同条件试件检测报告(条件较好地区可要求提供)。

e.砌体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f.钢结构的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g.涉及消防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出厂合格证、防火性能检测报告。

(五)竣工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属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备案并核发《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验收备案告知书》(见附件4)。

2.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1)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表(一式两份);

(2)勘察、设计文件(无勘察、设计单位可不提供);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4)加盖了施工、设计单位公章(若无单位的,则由具体负责人签名并增加指纹)的竣工图纸;

(5)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6)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需提供);

(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

(8)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如无相关内容则无需提供)。

(六)不动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凭验收备案告知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四、其它

各镇街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条文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材料清单或规定各项材料具体内容。各镇街应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确保限额以下工程的质量、消防和施工安全。

我局将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及建设质量的指导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落实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培训。

我市各产业园区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 —1—

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 —2—

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九条(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市[2012]6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 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各省级

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 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为全面加强我市限额以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清建(2023)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本《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对象 限额以下工程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具体限额以下工程类别以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实施原则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主体落实、社会监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实施流程 (一)办理用地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限额以下工程应向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许可及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文)中免于办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清远市【含县(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限额以下工程应同时向属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按有关规定无需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的除外。 (二)办理开工建设信息报备手续。 1.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属地镇街办理建设信息报备手续,填写《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申请表(范本)》(一式二份,见附件1)进行备案;完成报备手续后,由属地镇街核发《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证明(范本)》(见附件2)。 2.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规定范围的乡村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乡村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乡村建筑物的,其施工建设应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其设计图纸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建房办(2023)20号)要求监管。 4.限额以下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报备前应先取得县级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4.08 •【字号】粤建质〔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现将《2021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8日2021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1年,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为主线,以

施工安全为底线,以信息化为支撑,扎实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领,出台“十四五”质量安全专项规划 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出台我省“十四五”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全面回顾“十三五”时期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十四五”时期的工作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推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工程品质,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严格落实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质〔2020〕156号)精神,落实工作措施,完成重点任务,持续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工作。 (二)持续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组织编制我省实施细则,引导企业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推进手册信息化应用工作,指导各地在2021年底前在全省落地一批具有影响力和可学习借鉴的示范工程项目(广州、深圳各不少于20个,其他地市各不少于10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结合质量月、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示范项目的现场观摩。 (三)提升住宅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水平。持续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和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文明施工专项整治行动,坚持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管理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着力预防和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出台《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完善住宅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构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快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

托“自治区智慧工地一体化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为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分别成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研究、统筹、协调、落实工作。 具体承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以及《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工作导则》等有关制度、规范,提供的方法与标准,开展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和隐患排查整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牵头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成立工程项目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确保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覆盖工程项目的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全过程。 建设单位不具备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的,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

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简介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中,为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环境安全,采取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手段来预防、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的管理活动。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责任体系、风险评估与控制、培训教育、应急预案等方面,详细介绍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各方的权责义务,对于工地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施工单位需要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设计单位需要编制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责任体系 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责任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责任体系明确了各个相关方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施工单位中,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隐患。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着监督和检查的职责。他们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监理单位还应向业主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帮助业主制定合理的控制措施。 业主作为项目最终负责人,在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业主要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要求,并为此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同时,业主还应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 摘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建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 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基本需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内容进行规 划管理,全面提高项目建设工作水平。本文主要分析保护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分析当前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管部门 要对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创新,结合现场施工情况,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 面提高人员能力水平。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引言:当前,国建筑行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住房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 越来越受关注,各地区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明确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计划。了解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结构和模式,全面提高 建筑行业的研发能力,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当前建筑行业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概述 1.1内容 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项目建设是一个完整且复杂的建设系统,相关工作人员 在这一过程中要了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分析项目监测工作的具体开展模式,做好检方面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保证各项工作内容能够得到顺利的开展。在开展质量管控时,要分析当前法 律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明确施工现场和各机构的基本规定,做好项目监督和 管理工作,保证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严格遵守规划。对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进 行定期的检查,开展全方位的质量监督工作,检测单位在这一过程中要有现代化 的责任意识,避免出现疏忽遗漏的情况。对项目建设的内容进行合理的设计和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严格把控项目建设的基本质量,以实际

广州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控指引

广州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控指引 在广州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控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广州市政府为了提高小型工程的施工安全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引和规定,以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广州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控指引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主题。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定义及重要性 1.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定义 广州市规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工程造价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小型项目,通常包括市政建设、市政维护和房屋建设等多个方面。 2.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重要性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在城市建设和维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形象。 二、广州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控的指引和规定 1. 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前的安全策划 在进行小型工程施工前,需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规划,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和措施。 (2)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包括禁止通行区域、安全警示标识

等,提醒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注意安全。 2. 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要求 (1)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小型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相应的安全认证。(2)设备的安全操作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操作和维护,确保设备的 正常运行和施工安全。 3. 工人安全培训和管理 (1)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所有参与施工的工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 规定和应急预案。 (2)施工人员的管理 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考核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施工经 验和安全意识。 4. 安全监测和应急预案 (1)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测 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2)应急预案的制定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施工事故处理流程、人员疏散逃生方案等,以备不时之需。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浙建〔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浙建〔2020〕1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

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属地政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乡镇、街道的日常巡查作用,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各类市场也随着开放性程度 的提高而飞速发展,建筑市场也是其中一员。但是,建筑市场在发展中也面临着 建筑企业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如何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稳定可控成为了政 府行政监督管理的一大问题。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和管理方法是十分重要的。融合 现阶段住宅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相关工作的现况,发觉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因而,本文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品质监督管理工作中内容考虑,讨论怎样 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如下所示:对工程工程 的每个承建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保证工程全部承建方都可以都严 苛按照国内建筑工程的计划、规范、标准去执行。工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的施工 任务一般是阶段性的,质量监管工作需要经常性对不同阶段的建设进度开展抽样 检查,以抽样检查得到的结果为基准,客观的点评工程基本建设质量。对工程工 程的质量义务主体开展定期维护,全方位监管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公司工作是 否符合要求,严防工程监理与建设单位营私舞弊的现象,保证工程基本建设质量。对工程基本建设应用的各种原材料要严格控制质量,防止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原材 料施工现场,保证工程使用的材料都基于现阶段的质量规范标准。在工程竣工交 货以后,一定要做好检查验收,进行严格的立管查验,一旦发现工程存有质量难题,必须及时规定施工单位整顿进行,工程达标后再进行竣工交货。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现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9.21 •【文号】建办质函〔2020〕489号 •【施行日期】2020.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 工作指南的通知 建办质函〔2020〕48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 防控工作指南 1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2 防控体系建设 2.1 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2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

有关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有关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城乡建设局限额以下工程建设 项目的发包活动,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某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城乡建设局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建设规模未达到《关于 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以市城乡建设局或局属单位为发包单位的单项合同 估算价1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50万元以下材料设备采购和30万元以下监理、设计咨询等工程建 设项目。 第三条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执行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限额以下项目发包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发包单位提交的项 目发包申请进行审批,并对发包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发包具 1 体工作由发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负全责,负责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当组建2-3人项目发包小组,由发包小组负责项目发包的具体操作。 第五条各发包单位应根据以往工程实施情况按专业推荐企业库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建立相应专业限额以下项目备选企业库。 第六条组建限额以下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市城乡建设局相关职能处室及各发包单位推荐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的技术专家组成。各项目的评审委员会由限额以下项目评标专家库产生的专家和发包单位1名代表组成。 第七条发包方式可采用邀请发包、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 (一)邀请发包。发包单位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限额以下项目备选企业库内选择5家企业参与项目发包。邀请发包的被邀请单位抽取和开评标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对于施工类预算价20万元以下,材料设备类预算价10万元以下,咨询服务类预算价5万元以下,或经2次及以上邀请但响应单位仍不足3家的项目,发包单位可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自行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签订合同,须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项目,到招标办办理直接发包。 (三)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抢险救灾的应急项目或涉及专利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发包单位执行局相关会 2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 近年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建设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省也重视智慧工地建设,推出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内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项目,规定了有关智慧工地建设的原则、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 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原则。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中,实施“科技改造、智慧打造”,以智慧应用技术为核心,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与效率为目标,推进行业技术进步,为民众提供更优质的智慧建设服务。 二、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技术指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应满足以下技术指标: 1、建筑管理技术:采用先进的建筑管理技术,实施智能建筑管理,构建软硬件系统,实现高效智能运行管理。 2、设施管理技术:结合现场实际,采用新一代信息管理技术,实现精准设施管理,实现精细化的设施管理分类。 3、智能安全技术:采用智能化的安全技术,建立完善的智能安全体系,实现智能监测与预警,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4、工艺技术: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实现数字化管理,改善工艺流程,实现自动控制,提高生产效率。 三、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管理要求。 1、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企业积极制定完善的智慧工地建设

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执行监督; 2、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管理: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推进建筑安全管理升级,充分发挥建筑管理技术、设施管理技术和智能安全技术等技术的作用; 3、及时处理技术问题: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技术问题,确保智慧工地建设进行得有序,确保工程安全。 四、执行管理。 1、设立建设管理组织:要建立一个专业化的管理组织,对智慧工地的建设进行全面的管理。 2、实施严格的监督: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核,建立详细的监督制度,实现质量与安全的统一监督; 3、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要积极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智慧工地建设安全有序推进。 面对新一轮建设进程,我们要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把握落实责任,进一步推进行业技术进步,为民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的活动。 第二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示范文本)。 质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监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台账,并将工程信息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第五条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勘察设计文件,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查的质量控制点、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内容等。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现场质量问题较多、结构形式复杂或者特殊的工程项目,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核查人员资格,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本工程监督人员及了解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质监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2名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监督人员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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