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广西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广西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国有林场是我区生态建设的主力军、造林绿化的中坚力量、生产生活最稳固的生态屏障,承担着保护全区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重任,为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区国有林场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政策支持不到位等问题,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为进一步明确定位、理顺体制、完善机制、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促进全区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两面大旗,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围绕保生态、保民生两大目标,深入实施生态建设发展战略,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业体制机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科学经营,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确保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资源增长、林场增效、职工增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保资源。以“培资源、保生态”为首要目标,建立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管护,

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整体提高国有林场森林生态效益,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促稳定。以改革促发展、增活力、惠民生,切实解决好职工收入、住房、社保等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创造良好的职工就业增收发展环境,确保职工生产生活有保障,就业有渠道,林场民生切实得到改善。

(三)坚持问题导向出成效。结合广西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正确把握好广西国有林场的未来发展方向,突出问题导向,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通过改革切实解决一批突出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坚持政府负责总协调。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改革的主体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林场改革负全责。全区形成上下联动顺畅、部门协调高效、政策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一)国有森林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区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占场内森林面积比重逐步提高,2017年达到40%以上,2020年达到45%以上。全区国有林场商业性年采伐量逐年下降,2017年比2015年下降5% 以上,2020年比2015年下降15%以上。全区国有林场森林蓄积量显著提升,2017年比2015年增加700万立方米以上,2020年比2015年增加1500万立方米以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数量逐步增加,2017年达到40个以上,2020年达到50个以上。国有林场森林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森林质量得

到明显提升,森林景观得到明显改善,生物群落更趋于稳定。

(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全面创新。2017年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务的全区国有林场全部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核定到位,财政保障到位,基本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国有林场得到进一步优化整合,管理权限总体上移,自治区、设区市直管国有林场数量有所增加。基本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公益林管护,基本建立功能定位明确、管理科学规范、政策保障有力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国有林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国有林场房屋、道路、供电、通讯、广播电视、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森林消防、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并得以实施。2020年国有林场林区三级以上道路总公里数比2015年增加30%以上。林场管护站点基本实现“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络、通电视),列入中央、自治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计划范围的安居工程基本完成。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就业有渠道,各项社会保障应保尽保。

四、主要任务

列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序列、并录入“国有林场数据库”管理的国有林场纳入改革范围。改革主要任务如下:(一)定性定编定经费。根据国有林场的生态区位、森林资源、历史沿革、森林经营管护的职能和责任确定国有林场的性质、编制和事业经费、人员经费。

——定性。对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占场内有林面积50%以上,

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国有林场,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对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占场内有林面积10%~50%的,原则划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同意的,也可以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对生态公益林达不到场内有林面积10%以上国有林场,原则上要求改制转企。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其所管护的公益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管护,或按集体公益林标准予以补偿。公益林包括本次改革中由商品林划转为公益林的林地。

——定编。坚持因地制宜、“因养林而养人”原则科学核定编制。我区国有林场根据生态建设需要,按人均管护500~2000亩森林面积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组建的十五家自治区级森林消防专业队队伍建设纳入国有林场事业编制范围。积极探索定编制定经费不定人的模式,除领导班子成员外,其他人员可以不入编,通过签订一定期限的用工合同聘用。

——定经费。对公益一类国有林场,机构经费和人员经费,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对公益二类国有林场,根据林场生态建设需要和财务收支状况,同级财政以定额拨款形式对林场给予补助,财政拨款占该场全年支出预算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场公益林占场内有林林地的比例;对企业性质国有林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安置富余人员。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在林业系统内部多渠道解决就业。鼓励和支持国有林场发展林业产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采取职工承包、股份经营等形式,激

发内在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收入。在2020年前人员分流过渡期内,对现有超编正式人员保留其原有身份待遇,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安置主要途径:一是对工龄达20年以上且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者工龄达30年以上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二是对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三是对部分离退休年龄10年内的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林场发放基本生活费;四是对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五是对编制外聘用人员,以承包管护、占股经营、计件报酬等采取购买服务形式,从事营造林、森林抚育、资源管护、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业特色产业工作;六是允许分流职工保留或者承包经营国有林场一定面积的自营地至退休;七是分流职工自愿协商与林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自谋职业等等。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有林场房屋、道路、供电、通讯、广播电视、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森林消防、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国有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按照改革后国有林场相应类别及标准,实现职工“五险一金”全覆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历史欠缴的各项保险费用应一次性给予补缴,免收滞纳金。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省、市、县分级负担。将国有林场富余安置人员、职工家属及长期居住在林区的社会人员纳入林场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惠民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优化整合现有国有林场。对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进行整合,组建大中型林场;结合生态移民整屯推进扶贫工作,在腾空的国有林区内因地制宜地组建或扩建国有林场。原则上每个县市只能保留1~2家县属国有林场,全县国有林场林地面积超过50万亩的,最多可以保留3家扶贫国有林场。除县内只有一家县属国有林场外,国有林地3万亩以下的国有林场不能保留。鼓励通过优化整合,将县属国有林场上交设区市或自治区直接管理。各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国有林场管理机构。

(五)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厉打击侵占国有林地行为,支持国有林场林地回收,切实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等制度体系,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加强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全区森林火灾科学预防和扑救应急能力。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要对国有林场场长进行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国有林场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有效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科学控制森林采伐量。要通过适当的方式逐步收回非由林场经营的对外出租、职工自营的林场林地,由林场经营。违反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林场发〔2012〕264号)规定,未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批准的出租、转让国有

林场林地,应采取适当方式收回。今后,非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国有林场国有林地。

(六)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管护,逐步调整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比重和保护等级,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功能突出的国有林场商品林地划为公益林。探索通过赎买或置换的方式,解决林地纠纷问题,扩大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规模,增强国有林场森林生态功能。以设区市为单位,国有林场公益林比重到2017年不得低于40%,2020年达到45%以上。

(七)剥离林场办社会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原由国有林场所办的学校、医院、代管村镇等社会管理职能全部剥离,转入当地管理,现有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成建制一并转移。对国有林场所办的学校、医院等单位已停办或社会管理功能名存实亡的,国有林场可自行妥善安排相关人员就业并依程序处理相关资产。

(八)妥善处置林场债务。对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划为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林场,从林场经营性收入中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或由财政偿还。对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按照国家政策化解。对国有林场拖欠的农林特产税、林业部门两金一费等历史欠债予以豁免。对国有林场根据政府授意代政府或其他单位借款形成的债务,由做出决定的原政府协调偿还。对林场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从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中安排偿还。

(九)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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