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结案程序,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和拆除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和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工程坍塌、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火灾、中毒等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重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安全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安全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安全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安全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责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并将结案报告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结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于24小时内向上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碍调查工作;严禁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行为。

第三章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与市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清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相关情况,索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并将事故调查事故分析、处理意见的报告,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由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处理。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后,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组,尽快写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部门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三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做出。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责任。因下列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一)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的;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四)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责任。因下列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

(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责任。因下列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限制投标,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一)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罚款、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因下列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停业整顿、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条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部。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 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进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予以重视。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最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应急处置。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事故调查工作原则 1、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全国建筑业连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13起,共造成51人死亡,同比分别上升18.2%和34.2%。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有:18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新村一座二层楼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墙体倒塌,造成6人死亡;19日,辽宁省大连市的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教学楼中厅工地,在浇注混凝土过程中发生高支模板坍塌,造成24名作业人员随模板跌落,其中6人死亡,18人受伤;21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改造A标工程污水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2名施工人员下井昏倒,另3名施工人员施救过程中也中毒窒息,共造成5人死亡;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在建的消防大队指挥中心工地发生墙体突然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 经对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工程各方的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二是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问题突出。三是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一些建设工程游离于主管部门监管范围之外。五是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近期发生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通报各地务必加强建设工地安

全监管。为遏制建筑业重大事故频发的势头,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建设部与我局联合召开的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安全综合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建设工程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辖区内铁道、公路、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易发生坍塌、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要督促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了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措施。目前,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已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进行了部署。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与统计职工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与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条例》得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项目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指挥长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 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事故报告: (1)发生一般事故,指挥长应向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 (2)发生一般(初步核实情况不明)及较大(含)以上事故时,须由发生事故得集团公司安质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实事故信息后分别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 (3)须在事发3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超过3小时未报,认定为内部迟报。 2、工地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伤亡事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得有关规定处理。 4、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得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远安县河口至茅坪场公路改建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对职工、农民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等级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职责 1. 事故发生作业工区或班组 (1)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工区或班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 及时赶到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和处理并提出措施上报上级领导。 3.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 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4. 项目部相关领导 及时到事故现场、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各单位必须设立事故信息报告电话,由专人负责,并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农村旅游公路建设的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 第三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事故报告及处理 第六条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 事故单位迅速封闭事故现场,及时疏导和转移现场周围可能波及的人员和设备。要首先确保人员安全,尽可能控制事故的规模和损失。并及时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 (二)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后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本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在1小时内填写《交通运输行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门类、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50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 理制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详 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并由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2、发生重任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后(即四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各级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厂址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试。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只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感谢您的阅读!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容易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预先制定出一套如何处理事故的具体方案,以便于事故发生以后,能够按照较为科学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处理。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是安全事故处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事故正确处理,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最后经制定部门的主要领导人签署。《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了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预案制度。 事故报告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事故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含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对于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所列部门。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地方警备区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做出报告。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工会。特大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有组织,统一指挥。首先抢救伤亡人员和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注意,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亡人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的构件,还应准确作出标记,最好拍好不同角度的照片,为事故调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护,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限度。 事故调查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理、主管经理、业务部领导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

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巨大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

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31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标准版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企业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一、事故报告制度 1.未发生事故前,上险率达到100%。 2.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应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人事部门或公司安委会。 3. 单位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或安全

部,发生火灾应立即打119 电话报警,并报告以上部门。 4. 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安全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会立即报告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社会保险局、市总工会。 5.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调查制度 1、积极配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工作。 2、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议,并接受调查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4、写出事故报告。 三、事故处理制度 在处理事故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发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 (3)负责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4)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负责人不查处不放过。 (5)发生事故后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四、伤亡事故统计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是国家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进行控制的一项措施。 1、它及时反映国家行业及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形势,便于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拟定改进措施,杜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说明(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说明(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203-70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说 明(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系统功能) 一、按事故发生类型、部位统计分析 (一)按事故发生类型统计分析 主要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具伤害、起重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坍塌、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淹溺、其它。 (二)按事故发生部位统计分析 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坑、模板、脚手架、洞口和临边、井架及龙门架、塔吊、外用电梯、施工机具、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外电线路、墙板结构、临时设施、其它。 二、按事故发生工程情况统计分析 (一)按事故发生工程专业统计分析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冶金工程、电力工程、港湾工程、其它工程。 (二)按事故发生工程类别统计分析 主要包括: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拆除工程。 (三)按事故发生的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基础施工、主体结构、装饰装修。 (四)按事故发生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统计分析 主要包括:履行程序的、未履行程序的和部分履行程序的。 (五)按事故发生工程造价情况统计分析 根据工程实际造价填报。 (六)事故发生工程投资主体统计分析 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投资、个人投资。 (七)事故发生工程承包形式统计分析 主要包括: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二、对事故报告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项目法人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四、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告和处理,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或项目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立项□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 □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 5、事故发生地点:填写至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镇)、乡(镇、街道)。 6、发生地域类型: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含县城关镇)、村镇(指村庄和集镇),用以了解事故发生地域的城市或乡村类别。 7、发生区域类型:各类园区(高校园区、工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非园区,用以了解发生事故的区域是否在各类园区。 8、事故类型: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具伤害、起重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坍塌、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淹溺、其他,按事故发生的第一诱因填写。 9、事故发生部位:土石方工程、基坑、模板、脚手架、洞口和临边、井架及龙门架、塔吊、外用电梯、施工机具、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外电线路、墙板结构、临时设施、其他。拆除工程部位填写墙板结构,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围墙等的事故填写临时设施。 10、事故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并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1、工程名称:填写施工合同上的工程名称。 12、工程类别: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拆除工程。 13、工程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冶金工程、电力工程、港湾工程、其他工程。 14.工程规模:按工程的实际情况或按施工合同中的建筑面积或延米填写。 15.工程造价:根据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或实际造价填写。 16.结构类型:混砖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其他。 17.形象进度:施工准备、基础施工、主体结构、装饰装修。 18.工程性质:住宅、公共建筑、厂房、其他,本项主要指的是房屋建筑工程。 19.投资主体: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包括开发商投资、企事业单位投资自建房)、个人投资。 20.本工程第几次事故:按本工程自开工以来,实际发生的事故起数及一、二、三、四级事故级别分别填写 21.承包形式: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22.开工日期:按实际开工日填写。 23.计划竣工日期: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签定的施工合同上的竣工日期填写。 24.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基建建设程序包括立项、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按实际履行情况填报。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759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及时处理和预防安全事故,学校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每月最后一天以书面形式向主中心学校汇报当月安全工作情况。 2、学校对突发事件除了及时救治外,学校领导要半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24小时内要向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即报告校长当即报告校长,学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学,除按学除校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抢救外,,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种类的相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程序 (1)、一般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老师或现场老师--班主任--校长; (2)、火灾事故:拔打“119"--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制订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要求全体监理人员认真执行。 一、安全架构 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设置安全监理人员,全程跟踪检查施工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本项目安全架构: 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总负责人: 安全监理员: 二、项目重大安全隐患 1. 当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项目总监必须马上签发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书面向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等报告,同时报告本公司总监室: 1)基坑支护体系出现突然变形或累计变形量超过规定的报警值;2)高大模板体系出现险情; 3)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 4)拆除支撑梁时违规作业;

5)结构吊装时围护结构出现险情;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进行拍照留底,并将照片作为书面报告的附页一起报送。 3. 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监理快报》形式向南沙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告: 1)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防护设施,又不能有效制止的;2)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的;3)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4)现场监理无法处理的其他安全隐患问题; 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三、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架构及责任人; 2.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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