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1 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 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 953对其进

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9)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10)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给出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各条规定有所差异,实施中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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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以全面、准确反映排污单位的生产情况为原则,在“屠宰及肉类加工”、“牲畜屠宰”、“禽类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中选择其一作为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

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

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单位执行排放标准的污染

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

注意所有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均为重点管理单位。

3、表2及表2-1

生产线类型、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其中生产线可以参照技术规范中表1的第一列填写,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全面申报。有多个相同或相似生产线的,应分别编号,如肉制品1、肉制品2等。多个相同型号的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并分别编号,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生产多种产品的同一生产设施只填报一次,在“其他信息”中注明产品情况。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技术规范表1中标有“*”且排污单位具有的生产设施。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原料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t(活屠重或原料肉)/a或千根小肠/a。畜禽屠宰的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头(只)/a的,排污单位根据情况依次按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换算为t (活屠重)/a,按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相应数据(如有)计算,或者按近三年来排污单位屠宰的实际平均重量计算,或者参

考以下数据换算,即牛的活屠重为500kg/头,羊的活屠重为50kg/只,猪的活屠重为110kg/头,鸡的活屠重为1.75kg/只,鸭的活屠重为2.5kg/只。

4、表3

原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辅料应包含污水处理投加药剂。

除锅炉以外的设施(如烟熏炉)用到的燃料信息应如实填报相关各项信息。无相关成分(如有毒有害成分),划“/”。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填写燃料信息。

5、表4

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表9-1为所有无组织排放的统一必填表。若技术规范中列为无组织排放,但排污单位实际已将无组织变成有组织收集并处理的,应按照有组织排放进行填报,相应的无组织排放环节无需再填报,如厂内污水综合处理站恶臭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进行有组织排放。

污染物种类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准确,不得丢项。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与技术规范中的表8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

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因锅炉已单独填报,本要点中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并应与表9-1中填报内容保持一致。技术规范中列为有组织排放,而排污单位仍为无组织排放的,申报时按无组织排放填写,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除在一定期限内将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外,涉及补充或变更环评的,也应体现在改正规定中。

6、表5

主要分为生活污水和综合污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冷却污水等)两类。没有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情形的,不用单独一行填报。综合污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特别是排污单位将污水排入并非该单位所拥有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排放去向填写“进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方式填写“间接排放”,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根据协议确定,并填写在表14中。当污水排放去向为土地利用时,应当与环评批复中一致,此时排放去向填写“其他”,排放方式填写“无”,排放口类型填写“/”,污染物种类按照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填报,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如与环评批复不一致,应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如改为按环评批复执行或者变更环评。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与技术规范中的表7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

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表6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8、表7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表3中标准要求。注意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9、表8

执行GB 13271的锅炉废气排放口信息按HJ 953的要求填写。

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放口编号、名称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4、表7保持一致,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或排放速率应按技术规范确定,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

10、表9及表9-1

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无组织排放的编号、产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排放标准等信息。无组织排放编号指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生产设施编号,应与表2-1和表4(如填写无组织排放)保持一致。在“其他信息”一列,可填写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对应的监测点位,如“厂界”。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表9-1为必填表,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表11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应填写各排放口对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应填报雨水排放口相关信息,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和名称,填写排放口经度、纬度、排水去向、排

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

12、表12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需准确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注意填报的是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不是排污单位的排放控制要求。

13、表13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表2中标准要求。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当污水间接排放时,按以下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a)若污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据执行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填报污染物浓度限值;(b)若污水排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填报“/”。

如执行排放标准中没有总氮或总磷指标,则无需填报总氮或总磷执行标准名称和浓度限值信息,填报“/”。

雨水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填写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但无需填报执行标准名称和浓度限值信息,填报“/”。地方有更严格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4、表14

排放口名称、编号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5保持一致。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区分应与表5中“排放口类型”保持一致。

应审查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否准确。(1)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当污水间接排放时,按以下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a)若污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据执行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b)若污水排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2)如有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的两种及以上污水从排污单位的同一排放口排放时,应按技术规范中方法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如执行排放标准中没有总氮或总磷指标,则无需填报总氮或总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

期(三年)有关,填报时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应有详细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的说明,并审查其合理性。(1)重点管理单位主要排放口应申请许可排放量,重点管理单位一般排放口和简化管理单位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2)须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合理确定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必须申请的污染因子;位于总氮或总磷控制区的,污染因子应包括总氮或总磷;根据地方要求,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中的因子是否应许可排放量。(3)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参数选取依据充分,取严过程清晰合理。注意方法二仅能计算直接排放时总氮总磷的允许排放量,且P值(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仅指技术规范中给出的值,与地方标准无关。(4)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许可排放量限值应分年度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厂中厂的情况,即一家公司办理了环评手续,将场地租给商户,各为法人,商户自备生产设施,公司为商户提供水、电、气(汽)及污水处理的运营模式,该公司与各个商户申报的生产能力之和不能超出环评批复中的生产能力。

注意,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雨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地方有更严格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5、表15

噪声排放信息表可不填写。地方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6、表16

可填报各类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除外)的相关信息。固体废物类别分为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分为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各种固体废物处理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之和)的差值即为排放量,应填报“0”。综合利用或处置时,在“备注”中说明具体综合利用或处置方式,如用作生产饲料或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焚烧等。

17、表17

污染源类别填写废水或废气。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与表8和表9(废气)、表14(废水)保持一致,无组织排放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厂界”。

监测内容并非填写污染物项目,废水填写“流量”;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烟气参数,包括烟气量、烟气

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含氧量等,见执行排放标准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气象因子,包括风向、风速等,见HJ/T 55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的手工监测相关信息,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雨水排放口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一是重点管理单位应进行雨水排放口监测,简化管理单位不用监测;二是监测污染物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三是监测频次填写“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开展按日监测。”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HJ 819、HJ/T 373中相关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包括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使用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控方法。委托第三方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其资质进行确认。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和存档要求应符合技术规范和HJ 819的相关规定。

18、表18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要有漏项,如缺少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等。

记录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不能随意放宽。

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时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

注意区分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单位的差异。

19、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

20、改正规定

改正问题、措施和时限要求要明确,并与前面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状为无组织排放的改为有组织排放、尚未进行自动监测的改为自动监测、现有污染治理设施不能达标的提升改造为可达标设施等。

21、附图

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肉鸡屠宰加工废水处理设计

肉鸡屠宰加工废水处理设计

目录 1概述 (2) 2设计依据和范围 (2) 2.1设计依据 (2) 2.2设计范围和内容 (5) 3编制原则 (5) 4污水的特点和处理要求 (5) 4.1污水的主要特性 (5) 4.2处理要求 (6) 4.3污泥处理 (6) 5 处理工艺的确定和工艺说明 (7) 5.1废水水质分析 (7) 5.2 废水处理工艺 (8) 5.3 工艺流程说明 (9) 5.4 各单元处理效率分析 (13) 6建(构)筑物设计及设备选型 (14) 6.1建(构)筑物设计 (14) 6.2 设备选型 (19) 7公用工程设计 (20)

7.1给排水及通风工程 (20) 7.2消防措施 (21) 7.3厂区绿化 (21) 7.4供配电工程 (21) 7.5劳动保护 (22) 8污染物处理系统的经济技术指标 (23) 8.1工程运行费用分析 (23) 8.2经济技术指标 (23) 9工程进度安排 (23) 10结论 (24) 10.1结论 (24) 10.2建议 (24) 11工程报价清单 (24)

1 概述 1.1项目概述 肉鸡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屠宰车间,分割肉加工车间,肉制品加工车间和圈舍等。废水中含有血、毛、油脂、碎肉、食料以及粪便等,含有大量固态或是溶解态存在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COD和BOD5、SS等指标很高,给水呈褐红色,具有较强的腥臭味。生产的废水如果直接排放,不仅会造成纳污水体的污染,同时可能对周边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必须对其进行适当处理达标排放,以降低其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受厂方委托,我公司对上述污水做出治理方案。 2 设计依据和范围 2.1 设计依据 2.1.1 设计规模 设计处理规模1000m3/d。 2.1.2 设计规范及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1 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 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 953对其进

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排污许可证的50问题

有关排污许可的50个问答 个人整理仅供参考 1. 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 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重要文件? 2013 年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这是中央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许可制,并且是作为改革的一项重大问题提出的,从而确定了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大改革意义。 2015 年4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篇章中强调,“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明确了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从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不仅强调了禁止行为,还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 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纺织印染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排污单位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以下三种情形不予受理: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区域的; 既没有环评手续,也没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使用平台下载的样本,应完整填写表格内容,尤其注意公开的起止时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排污单位投产时间,核实该排污单位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包括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同时应与后续

屠宰场废水处理工艺设计课程

摘要 本设计是黑龙江省某屠宰场废水处理工艺设计,采纳水解酸化—SBR法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废水处理后要求达到:COD Cr≤80mg/L, BOD5≤30mg/L,SS≤60mg/L,pH=6.0-8.5,植物油≤15mg/L,NH3-N≤15mg/L,大肠杆菌≤5000个/L。屠宰业是我国出口创汇和保障供给的支柱产业之一,屠宰废水来自牧畜、禽类、鱼类宰杀加工,是我国最大的有机污染源之一。而我国专门多屠宰厂尚没设置废水处理装置或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综合利用,因而污染物质尤其是高浓度的有机物给水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屠宰废水的污染已不容忽视。本设计确实是针对某屠宰废水设计了一套工艺,水解酸化—SBR法,该工艺处理完的水完全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而且处理成本低廉,治理方便的特点。

关键字:屠宰废水; SBR反应器;国家标准

Abstract The design is a shambles wastewater treatment process desig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acid hydrolysis —SBR, effluent quality to a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the treatment of

wastewater:COD Cr≤80mg/L, BOD5≤30mg/L, SS≤60m/L, pH=6.0-8.5. vegetable oil less than 15mg/L, NH3-N≤15mg/L, E coli≤5000. Slaughtering industry is guaranteed supply of foreign exchange and pillar in China.Wastewater from slaughtering livestock breeding, poultry, fish slaughter processing, is the country's largest sources of organic one. In China, many plants have not been slaughtered install a waste water treatment plant or wastewater discharge composite,Thus polluting substances is particularly high concentration of organic water caused sever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laughter house wastewater pollution has not to be ignored. The design is meant to address a slaughterhouse wastewater design a process, Acid hydrolysis —SBR,End of the Process of water to achieve a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but also with the low cost, easy management features.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陶瓷制品制造)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首次申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陶瓷制品制造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应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火电行业及自备电厂所在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

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其中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菜单中未包括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生产设施及排放口信息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填报。企业针对申请的排污许可要求,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存在需要改正的,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改正措施。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应补充填报。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火电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否投产、技术负责人、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

锅炉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对于主行业为热

屠宰废水处理工艺设计[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环境工程 屠宰废水处理工艺设计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1 背景 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很低,中国水资源总量达到2.8万亿m3,按河流径流总量我国排在全世界第6位,但是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 m3,位于世界第121位,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4,是世界上公认的贫水国[1-3]。同时,中国的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不均匀[4],在时间上分布不均匀主要是夏秋多,冬春少,在空间上分布不均匀主要是南多北少、东多西少。据悉,南方的国土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36.5%,但水资源总量占到全国总量的80%;北方的面积占到63.5%,但是水资源总量只占到全国的19%,从而更加重了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形势。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水污染的状况不容乐观,根据最新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7[4-5],我国7大水系有62%受到严重污染(IV类以下,其中劣V类占30%),达不到基本的水质功能要求,低于同类水质要求,从而丧失水体使用价值。重要污染物为石油类、NH4+-N、COD Mn、CODcr;我国28个主要湖库,仅有7个达到III类以上水质(占25%),而已不具有使用功能水域(V类以下)占了75%(其中劣V类又占了36%),尤其是太湖、滇池、巢湖污染严重,主要污染物为N、P;我国四大海域,IV类及劣V类的水质占30%,主要污染物为N和P。这些都源于我国废水排放量大幅增加而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由此可以看出有机污染、氮、磷污染己经成为我国水污染的主要问题。2006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5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40.2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44.7%;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296.6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55.3%。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41.5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37.9%;城镇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886.7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62.1%。废水中氨氮排放量141.3万吨,工业氨氮排放量42.5万吨,占氨氮排放量的30.0%;生活氨氮排放量98.8万吨,占氨氮排放量的7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2.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6%。生活污水处理率57.1%。 此外,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水平不高,水资源利用率极低,我国万元GDP的耗水量是400立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8倍。我们农业灌溉用水的效率只有0.4左右,60%的灌溉用水都白白跑掉了。2000年我国总供水5320m 亿m3,人均412 m3/年·人。其中生活耗水631亿m3,占22%:工业耗水1177亿m3,占22%;

某电厂申请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过程

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包括方法、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描述等内容) 采用绩效法测算如下: (1)计算方法火电企业绩效法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Mi=(CAPi×5500+Di/1000)×GPSi×10-3式中:Mi为第i台机组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吨/年;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GPSi为第i 台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Di=Hi×0.278×0.3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Hi为第i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2)项目取值本项目1×630MW热电机组位于河南郑州, W型火焰锅炉,投产日期2010年11月;郑州市属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2+26”城市之一,《工作方案》中规定“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SO 2 排放绩效值适用于重点地区,现有锅炉<750MW取值条件,为0.2。NOx排放绩效值适用于重点地区W型火焰锅炉<750MW取值条件,为0.4。烟尘排放绩效值适用于重点地区<750MW取值条件,为0.08。热电机组运行小时数取值5500h。 (3)本项目计算过程本工程单台机组设计供热量为4.76×109MJ/a,供热等效发电量D为: D = H×0.278×0.3 =4.76×109(MJ)×0.278×0.3 = 3.96984×108(kWh) SO 2 绩效值为: M =(CAP×5500+D/1000)×GPS×10-3 =(630×5500+3.96984×108/1000)×0.2×10-3 =772.397(t/a) NOX绩效值为: M =(630×5500+3.96984×108/1000)×0.4×10-3 =1544.794(t/a) 烟尘绩效值为: M =(630×5500+3.96984×108/1000)×0.08×10-3 =463.438(t/a) 1台630MW机组排放绩效值SO 2:772.397t;NO X :1544.794t;烟尘:463.438t。 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二氧化硫770t、氮氧化物2442t、烟尘550t相比,两者取严,确定本项目申请年许可排放量限值为:二氧化硫772.397t、氮氧化物1544.794t、烟尘463.438t。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 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未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屠宰废水处理技术方案

屠宰废水处理技术方案 第一章、设计依据、原则及范围 1、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的一级标准; 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4)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规、条件; 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 6)《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 7)《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及验收规范》 8)《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参考国内同行业、同原料生产废水的有关数据。 2、设计原则 1) 符合国家现行的排放标准; 2) 在保证设计工艺要求的基础上,优化组合,保证污水处理系统安全,可靠地进行; 3) 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污水处理设备,性能稳定可靠的工艺系统,使污水处理工程易操作、易管理、易维修; 4) 动力设备采用先进设备,保证能长期平稳运行; 5) 综合具体的场地条件,设计时能考虑设备和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及其合理的高程分布,同时考虑采用处理效率高的设备,尽量减少占地面积。 6) 本着为厂方服务、替厂方解忧,对厂方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艺设计 1、屠宰废水水质及特点 屠宰废水来自于圈栏冲洗、淋洗、屠宰及其它厂房地坪冲洗、烫毛、剖解、副食加工、洗油等,它具有水量大、排水不均匀、浓度高、杂质和悬浮物多、可生化性好等特点。 (1) 水污染源 废水主要来自: ①待宰棚排放的畜粪冲洗水和宰前冲洗污物、粪便水; ②屠宰工段排放的含血污和畜粪的地面冲洗水; ③内脏处理工段排放的含肠胃内容物的废水; ④解体分割及洗净工段排放的含油脂、碎肉的废水; ⑤车间生活污水及冷冻机房冷却水。 (2)水质标准 屠宰废水属高有机物、高悬浮物废水,同类工程调查资料显示,各企业屠宰废水原水中TP、TN浓度相差甚远,且屠宰废水处理中达标因子主要考虑BOD5、CODCr,因此本工程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仅考虑CODCr、BOD5、氨氮和SS。 根据同类工程分析,确定需处理的废水水质如下: CODCr:1500mg/L; BOD5:800mg/L; SS:800mg/L;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BOD/COD的比值为0.53,较高,易采用生化处理。 (3)水质排放标准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释义)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申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1. 基本信息的填写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2. 申请信息公开 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直接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也可下载已填写的申请表,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开期间公众可在信息平台上直接反馈意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 完善申请信息 申请前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在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环境管理要求等其他内容,按照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 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排污单位申报完成后由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系统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同意受理的进入技术审核流程,核发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2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需要完整的提交以下三类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及相关附图和附件,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环保部统一规定了格式,可以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下载。 审核的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材料的规范性、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三个方面。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及参数、储罐统计信息、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统计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明确到“省、市(区)县、镇”;该地址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2)是否投产以第一个建设项目的投产日期为准。(3)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应为“熟知公司排污许可证且懂环保管理技术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应为技术负责人的电话号码”。(4)重点控制区域与其他区域的执行标准确定。《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及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要求,核实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域。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中明确列出重点区域石化行业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同时也列出了47个重点控制区城市。(5)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二者必备其一。(6)总量分配文件为环境主管部门

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处理工艺

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处理工艺 1、屠宰废水特点 废水特点如下: 废水主要成分有动物血污、油脂、粪便、内脏残屑和无机盐等。(1)高COD,一般达到2000mg/L以上; (2)高SS,主要含有大量猪鬃等悬浮物; (3)高氨氮,动物粪水、动物蛋白质含有大量氨氮; (4)高油脂,屠宰过程产生大量动物油脂。 2、屠宰废水处理技术 在屠宰废水处理工艺中,好氧处理和厌氧处理以及化学絮凝处理各有其优缺点,一般在处理较低浓度(CODcr≤1000mg/L)屠宰废水时,可直接采用生物处理,这样可在保证处理效果的条件下,缩短处理流程,节省基建费用;在处理较高浓度(CODcr>1000mg/L)的屠宰废水时,几种工艺的组合使用可确保废水处理达标。如水解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工程投资仅为同等规模活性污泥法的70%,占地减少20%,处理成本降低42%。国内已使用的组合工艺有:酸化-SBR工艺,酸化-AB 法,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工艺,UASB-AF工艺,厌氧-过滤工艺,射流曝气-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厌氧塘-兼氧塘-好氧塘工艺,兼氧-AB法,

化学混凝-生物处理工艺等。处理工艺的优化组合有利于各种工艺扬长避短,保证出水水质。 表1 常见屠宰废水处理技术 处理方法常用工艺处理对象特点生物处 理好氧 SBR、AB法 BOD5,COD,SS,P 工艺简单,时间短, 节约占地 生物膜法 反硝化脱氮效果 好,抗冲击负荷, 生物浓度高,运行

3、屠宰废水处理实例 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在屠宰废水已完成多项工程案例。本文以国内著名肉制品加工厂生猪屠宰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为例作介绍,处理规模为2500t/d。设计进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版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 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 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 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 目前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 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

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 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 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 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 2001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某种非所有人都有权涉及受限制的行为或事件,相关权利机构授予起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英文用a license; a pass; a permit; a permit card表示!一: 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故称“许可证制度”,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 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它是国家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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