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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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对比分析

子公司与分公司对比分析

从公司的法律制度、涉诉风险、投资限制、设立方式、股权结构、管控方式、业务权限、财务管理、税收成本等九个方面,简要分析子公司、分公司的差异之处。

企业集团成立子公司或者设立分公司,虽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只要选择适合公司发展的形式,无论何种形式,都能够起到对现有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实现公司的发展。本报告主要从法律制度和税收财务等层面入手,不涉及具体数据,简单分析两种形式之优劣,为公司治理提供参考。

一、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形式的基本差异。法律地位之不同,决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在其他诸多层面的不同之处。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为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以其自身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无直接关系。成立子公司要制定自己的公司章程,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子公司具备当然的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即与总公司实质一体。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属于自身的独立财产,不设公司章程,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分公司一般在财务、人事和管理等多方面由总公司决策管理,若因债务问题产生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存在连带之责。同时,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据此:

由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子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上的权限独立且广泛,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由于减少了上下级行政管理上的隶属关系,总体上行政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但在子公司成立之初,由于各项管理和制度都需要探索性地制定和调适,故早期管理成本较高。从公司财产角度看,成立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资金投入,一旦投入则资本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分公司只需直接拨付,所有权不转移。故而子公司一旦成立,即成为独立责任承担之主体。二、涉诉风险

涉诉风险是两种公司形式的关键差异,也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成本。

子公司能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相关。因此,一般情况,

成立子公司后,母公司不再承担子公司之责。但存例外涉诉情形:

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公司有母公司的股份或者其他收益,亦可被执行。

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因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分公司不能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事实上,分公司的财产亦属总公司)。在承担责任的内部分配机制上,通常优先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由总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

设立子公司,与母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一旦涉入债权债务纠纷(成为债务人的情形),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母公司并无关联。而分公司即使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时,总公司也必须承担。《民诉意见》四十一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故,无论是子公司和分公司涉诉,一般情况下,母公司或者总公司都不会直接涉诉,除非在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总体而言,成立子公司则集团涉诉的法律风险较小,设立分公司则不然。

三、投资限制

成立子公司一般为全资或者控股。根据《公司法》,在成立子公司的情形下,母公司的投资受到其公司章程的约束,即:

母公司的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如果设立分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其“投资”属于内部的财务管理关系。据此:

母公司的投资将成为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全部或者部分,注册资本又是公司承担责任的界限,也是一种信用担保。如果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短期内不增资扩张,根据公司资本

恒定原则,对公司的担保数额有一定的限制,也决定着公司的规模。而分公司由于无独立法人资格,以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责任界限和信用担保,在公司设立初期,担保额度大,有总公司的商誉为后盾,短期发展空间较大。

四、设立方式

子公司成立方式比较严格,即参考新公司成立的要求。通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详见《公司法》相关规定)。

相对而言,分公司的设立方式较为宽松,总公司可向相关地区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该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据此:

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子公司实际上进行的是一套新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而分公司设立的程序相对简化。单纯法律上比较,两者之差异在公司形式的选择上影响非常有限。但从设立成本上看,如果面临设立之后的“公司”短期内盈利状况不明显,需择时机才能更好发展的情况,则采取分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宜。

五、股权结构

成立子公司可以进一步选择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一种是全资子公司。若为母公司控股的方式,则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法定资本募集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入股。

设立分公司,只能由总公司拨付各项资金,不影响原有公司的股权结构,亦不存在吸收其他资金的情况,即无融资效果。

六、管控方式

从企业集团管理上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五个途径:

首先,通过股东大会形式(但受到持股比例的影响);其次,通过母公司董事会形式;复次,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形式;第四,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业绩的考核与指导;最后,通过派遣董事等高层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审计人员等)影响子公司决策。分公司与母公司紧密相连,在管理上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首先,授权控制,即管理资产授权和资金支出授权;其次,预算管理,即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目标,编定成本、费用、销售、采购等业务年度和各月预算会计审核;第三,会计核算;第四,审计监督。差别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决策层即总公司决策层,故无需通过董事会等方式,而主要以资产授权和财务监督制度来管控。

据此:

从经营业务的关联度上看,一般选择分公司体制适合经营同类或强相关性的业务,选择子公司体制则更适合经营领域跨度较大的业务。对子公司的管控,难度相对比分公司大。但子公司充分的自主权,在经营模式选择上相对灵活,适应性好。而分公司直接受控总公司,缺乏独立决策权,激励性和创造性不如前者明显。为了加强对子公司之积极引导和适度管理,可以考虑建立子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向母公司高管人员的定期述职制度;或者建立母子公司对应部门之间建立定期述职制度。同时,集团本部对子公司开展定期的审计也应当制度化。

七、业务权限

由于子公司即为一个独立的新公司,根据在工商行政部门的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假使出现了超越经营权限的双务民事行为,只要该民事行为属于正当贸易,一般也成立生效。

而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在总公司的授予权限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会出现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等情况,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据此:

成立子公司,无需任何授权,独立性强、自主性高。而分公司则需要总公司的授权。然,单纯的业务权限对公司形式的选择亦无实质影响。但是,设立分公司可能存在授权层面的法律风险是:

分公司需要总公司的委托授权,如果分公司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时,一般容易发生“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而表见代理的情形下一旦涉诉,败诉风险相对较高。

八、财务管理

子公司有健全的公司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上也必须有独立制作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有着自己完整的财务核算机构和管理制度,会计审核工作与新的公司并无差异。分公司可以有内部的“分账核算”,但对外仍然是以总公司为一个单位合并报账。分公司所需的经营费用有总公司拨付,因此分公司的数据将汇总到总公司,成为合并报表。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集中式:

此方式可以使总公司及时掌握所有财务信息,便于总公司管理,但却不利于调动分公司的积极性;二是下放式:

此方式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却有碍于总公司了解详细信息,如果完全下放(即分公司自行设定财务部门和人员),还可能增加总公司的审计成本。

据此:

设立子公司,财务管理成本有所增加,而分公司无需独立的财务制度,如不采取完全的“下放式”财务审核,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但,如果子公司的盈利

能力较强,财务管理成本的作为考量的权重比会大大降低,以至于对选择公司的形式无实质影响。

九、税收成本

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单位,要承担与任何一个居民公司同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子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家重点扶持产业外,税率一般为25%。

分公司没有脱离母体,故发生的利润和亏损将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制作“合并报表”。而分公司缴纳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属于内部行为,因此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负担税收。分公司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

成立子公司在税收方面的负担要比分公司重。如果,拟成立的“公司”,目前力量较为薄弱,盈利能力有待提高,或者抗风险能力不足,采取分公司的形式设立更为宜。因为开办初期,分公司对可能发生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弥补,而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也可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但子公司则无此优势,在其成立初期,纳税负担较重。但如果短期就能盈利,或扭亏为盈,则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

税的好处,设立子公司较宜。

两种公司的形式本身不存在优劣之分,唯在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做出一种权衡的选择,市场才是决定因素。因此,需要决策层的多维度的考虑。以上报告,定有疏漏,故内容仅供集团领导参考。

1、附表:

两种不同形式公司之对比分析

公司形式比较类别子公司分公司备注

独立法人资格,独立

的财产、独立的名义无独立法人资格,与总

公司为法律上为一体。基本差从事经营活动,独立

承担责任

子公司有诉讼主体资

格,一旦涉入债券债

务纠纷(如成为债务分公司亦有诉讼主体资

格,但其财产不足以偿

关键差付债务时,总公司必须异责任,与母公司并无

XX。母公司涉诉风

险较小。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

资或者担保的总额,

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

总公司向分公司的拨款

的数额有公司章程限承担偿付责任。总公司

涉诉的风险较大。异

法律地位

涉诉风险人),则独立承担法律

投资限制

额规定的,不得超过

规定的限额。如此情

形下设立全资XX

XX,注册资本受限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信誉由总公司保证。

属于设立分支机构,在

在公司名称预审核、

公司名称、办理税务登设立方式出资验资、办理工商记等方面程序较为简税务登记等方面严便,设立成本较低。

格。

控股子公司的形式与总公司同一,原结构

股权结构

下,可以采用员工持不会发生改变,无员工股方式,能够吸收其他社会资金。

通过子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子公司董事会;通过母公司董事持股激励之效。

授权控制;预算管理;会;业绩指导与考核;会计核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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