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社会保险费用引发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分析9页

因社会保险费用引发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分析9页
因社会保险费用引发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分析9页

因社会保险费用引发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分析

张向东仇慎齐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用而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人民法院应采取怎样的立案方式予以审理维护等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且没有定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用而引发的争议,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而不应该由职工对用人单位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一是,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追缴权对缴费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进行强制追缴是其法定的行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是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是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法定职责不可放弃,否则构成失职,其行政不作为行为,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国家行政赔偿责任。

二是,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而法定义务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它是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行政权的管理而产生,当事人之间不能进行更改或放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约定义务,则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而产生,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变更或放弃,法律应当尊重而无权干涉。根据《社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2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第13号令《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可见,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义务,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无权约定变更或放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基于此,缴费单位欠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也应当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而不应该由职工对用人单位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职权,则构成行政不作为。职工个人可以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其履行追缴义务。并且,由于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给职工个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是,“保险费用”与“保险待遇”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劳部发[1993]2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解释,“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所谓因"保险"发生的争议是指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而不是指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保险费与保险待遇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投保人向保险机构应当缴纳的费用,而后者是被保险人参保后从保险机构应该得到的待遇,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两个的法律关系。并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基于劳动法上的社会劳动保险是一个包含国家福利性质的强制性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非营利性的特点,纳入社会劳动保险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缴费单位)与职工(缴费个人)必须强制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其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或不按时缴纳,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纳或者补缴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的义务。

四是,基本险与福利险性质也不相同。所谓基本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包括三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失业保险;而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则包括五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险是法定险,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险保险费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福利险,是指像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补充养老保险作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财企[2003]6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为职工购买个人储蓄性商业保险作了规定,它是一种奖励性保险待遇。财社[2002]18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各项(基

本)的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福利险,都是企业在完成国家规定的基本险后,基于自愿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本单位职工建立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险。它最根本的特征是自愿性:企业可以自愿决定是否为职工建立福利险,职工可以自愿决定是否加入,企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停止福利险的缴纳和办理,职工也可以基于自愿在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提前退出,福利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办法、参加条件、给付方法、发放标准及调整措施等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与职工自由协商。福利险是一种约定险。因此,基本险的拖欠,国家强制机关必须追缴,其不追缴,应当由职工以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福利险的拖欠,则应当由职工以企业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人民法院基于企业与职工制件的约定提起民事诉讼。

五是,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强制进行追缴,可以发挥劳动保险行政机关或者税务机关业务娴熟的资源优势。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2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条文的规定,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负责对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申报、缴纳等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成立后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终止,应当在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必须按月(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期缴纳。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没有上月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将情况汇总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

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有权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有权接受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违法案件的举报、调查工作。因此,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每月的缴费情况、用人情况、工资变动情况、每年的缴费基数等,都有比较及时、充分的了解和娴熟的业务技能与认知能力保障,它们能随时发现缴费单位违法缴纳保险费的情况,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强制进行追缴,因此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保险行政机关或者税务机关业务娴熟的资源优势。如果由职工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义务,法院直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支持,则因法院不熟悉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方面的相关业务,并且劳动保险费用每年都要根据相应的基准和职工工资情况的变动予以变动,这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其缴纳或补缴的数额、滞纳金的数额、延期缴纳职工应当负担的个人部分缴纳的变动情况,法院就很难查清。这就还必须借助劳动保险行政机关的协助,但是在劳动保险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追缴权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要舍本逐末浪费资源呢?同时,根据“职权法定,权力分工负责”的基本原理,“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是各权力机关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法院如果强行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纳入自己的职能范围,其越俎代庖,必将面临“司法干预行政、手伸的太长”的社会指责,并且必将会因为自己无力解决强行纳入的他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六是,即使由职工个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追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对职工个人来说,也不会存在多大的困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列分析题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工厂立法。 2、在劳动法的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宪法。 3、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还包括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4、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 5、我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6、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按小时计酬。 7、地方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8、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9、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0、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法定货币。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ACD): A.国际劳工大会、 C.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D.国际劳工局 2、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BD)。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3、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就业特征的有(ABCD) 4、公共就业服务包括(ABCD) A、职业介绍 B、职业指导 C、就业训练 D、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5、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有(ABC)。 1.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C.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BCD)。 B.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上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7、世界各国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ABCD) A、机构参与 B、代表参与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8、集体协商一般要经过的阶段有(ABCD) 1.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B、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C、正式进入谈判 阶段 D、签订集体合同 9、目前我国的工资形式包括(ABCD)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奖金 D、津贴(补贴) 10、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况有(ABC)。 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三、名词解释:

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深圳中海医院集团梁洪撰稿策划实施 1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以下简称参保人) 的 就医行为,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医院管理工作,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 保险办法》 (市政府令 2008 年第 180 号) 及 12 个配套管理办法, 2010 年新版 《协议书》 内容及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 结合我院院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准则, 全心全意为参保人 服务。 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基 本用药、 基本技术、 基本服务、 基本收费的基本医疗原则。 因病施治, 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条 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 学习内容为社会医疗 保险制度和 12 个配套管理办法,要求各科主任、负责人组织科室人 员学习,要求医务人员、收费人员、药剂人员全部熟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和中海医院《深圳市社会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汇集》 、中海医院《社会保险医疗服务 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手册》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熟练掌握基本用药、自费用药、限制用药、特检审批、 治疗项目的自费与记帐类别, 医院入住院审批, 门诊部综合医保按统 一要求的《深圳市门诊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审核、报告单》开单,严格按大型设备检查原则, 给予审批, 并定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 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学习,培训; 每季度进行医保考试,要求合格率达 100% ,新入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准许上岗。 第五条 医务人员、 收费员有责任对社保政策有误会、 误解者进 行耐心解释,力求患者及家属满意、理解、支持,减少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减少医患紧张。 对于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现象要及时纠 正与制止,无论门急诊及住院的首诊医生,必须核实医保卡 (包括劳 动保障卡、职工医疗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和参保

职工保险与福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更好的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建立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4 定义 社会保险:指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后,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对员工的物质帮助。五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5 职责 5.1 人力资源部 5.1.1负责及时办理与员工各类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转移、撤销、续约等事务; 5.1.2对实际产生的保险理赔和保险补贴事宜进行办理。 5.1.3负责员工节假日福利、特殊岗位福利、待遇补贴等的发放。 5.2厂长 5.2.1负责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批示 5.2.2负责根据公司发展现况设定节假日福利 6 工作程序 6.1基本社会保险的缴纳 6.1.1公司按照《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管理和职能序列缴纳五险,生产序列(已缴纳五险或非农业户口生产序列人员缴纳五险)缴纳三险。 6.1.2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所缴纳险别的天津市最低缴纳基数标准进行缴纳。 6.1.3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分为公司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分,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由财务部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由员工个人承担。

6.1.4员工离职时,公司即主动停止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退返其相应社会保险凭证。 6.1.5社会保险的缴纳流程: 6.2基本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及待遇 6.2.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缴纳五险和三险的比例均为:公司担负

社会保障 案例分析

第1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问外方老板的做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 不对。 (2) 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就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就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就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2: 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第2章案例分析 在云南弥勒县城里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有着12个子女的妇女(其中8人为亲生、4人为继子女),因为中风卧床不能动弹,但12个子女却没有一人前来服侍卧床不起的她。钱兰英老人的子女中,有的就是身价过百万的村里富人,有的就是温保有余的小康人士,也有的经济条件十分普通,说起因何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她们都有自己的理由。 大儿子:有能力,但她已经不就是我们家的人了。二儿子:经济条件差,有心无力。 三儿子:大哥不养我也不养。七女儿:养老人主要靠哥哥。 继子:她对我们没有养育之恩。 请您说说她们的理由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不? 案例分析: 亲生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至于说子女中有的经济条件好一点,有的差一点,在赡养义务进行时可以根据经济情况来履行。但这不表示条件差的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第3章案例分析 某企业就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就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她社会保险支出。请问:该企业老板的做法就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1)该企业老板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实现社会统筹的原则,也即全社会各类企业按照相同的资金筹集原则,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 (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中,一部分划入本企业职工的帐户,另一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在不同的地区包括不同企业之间统筹。因此仅为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背了社会互助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统筹。 第4章案例分析 案例1: 某企业领导社会保险意识差,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工作仍拒不缴费。为处罚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了停发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做法。请问这样的处理就是否妥当? 分析要点: 1不妥当。 2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就是说缴费与养老金支付就是不能挂钩的。 3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办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为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毫无关系。如果不缴费就不拨付养老金等于拿退休人员做人质就是错误的。 案例2: 某地政府在于2000春节期间为了体现党与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关怀,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20万元用于慰问职工。请问该地政府的要求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该地政府的要求就是不正确的。 2、这一要求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第5章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您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就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就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她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就是够多的,可就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她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她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她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她认为,这就是侵犯她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就是事先跟您讲好的。您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您现在无权反悔。再说,您不就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不? 案例分析: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历史变迁及启示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历史变迁及启示 【摘要】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历经计划经济下的“工会和企业自管”、“多部门管理”和“归口管理”三个阶段的改革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多级的经办机构框架体系。但是,我国社保经办和服务派送体系还较落后,凸显地方经办服务能力的脆弱。因此,本文建议统一社保经办机构设置,实行行业垂直管理;健全经办机构经费预算制度,支持从社保基金中划拨经办管理费用;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数据库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理顺政府部门职能,整合社保经办资源,建立“大社保”的经办服务体系。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变迁改革 一、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历史沿革 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板块化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部门,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服务机构。自1951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计划经济下的工会和企业自管阶段(1951年—20世纪80年代初) 在1951至1968年期间,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是全国企业社会保险业务的主要管理机构。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全国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相关部门社会保险待遇统一由原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管理,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雏形的出现。在1966至1976年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几乎处于瘫痪状态。1962年2月,财政部颁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该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办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退休职工等劳动保险开支都在营业外开支。至此,我国的社会保险统筹工作停止,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1969年,民政部被撤销,原来由民政部负责的社会福利事业也分割或移交到各部门分别管理。1978-1980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原国家人事局相继成立,结束了全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 2、多部门管理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8年) 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原劳动部、民政部、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五部委分别承担对应保险的监管职能,但社会保险的主要服务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1980—1991年,现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尚处于建立之中,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仍主要由企业承担。从1984年开始,一些地方开始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至此我国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步成立。1986年起,各省市人民政府遵循中发[1986]9号文和国发[1986]77号文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

社会福利与保障形考答案(优.选)

任务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60 分。) 1. 以下哪项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A. 社会保险 B. 社会救济 C. 社会福利 D. 优抚安置 满分:3 分 2. 以下哪项不属于社会保障水平的特点()。 A. 动态性 B. 弹性特征 C. 刚性特征 D. 适度性 满分:3 分 3. 依照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来分类,以下哪项不属于此类() A. 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 B. 社会保险基金 C. 机构基金 D. 社会福利基金 满分:3 分 4. 以下哪项不属于社会保障管理应该坚持的原则() A. 非属地化管理原则 B. 集中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C. 依法管理的原则 D. 社会化管理原则 满分:3 分 5. 儒家的社会福利思想主要有()

A. 无为而治 B. 重视“礼”的稳定和“三纲五常”的思想 C. 兼相爱,交相利 D. 重视出世的思想 满分:3 分 6. 亚当·斯密主张国家应该实行()。 A. 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 B. 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 C. 政府干预的计划经济 D. 适度自由的市场经济 满分:3 分 7. 德国新历史学派主张应以()来应对阶级矛盾。 A. 激进的革命主义 B. 渐进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 C. 通过法律进行自上而下的改良 D. 激进的共产主义 满分:3 分 8. 以下哪位是福利经济学之父()。 A. 帕累托 B. 凯恩斯 C. 庇古 D. 弗里德曼 满分:3 分 9.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作者是谁() A. 凯恩斯 B. 詹姆斯·托宾

C. 保罗·萨缪尔森 D. 罗伯特·卢卡斯 满分:3 分 10. 以下哪位是理性预期学派的代表人物() A. 凯恩斯 B.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 C. 哈耶克 D. 罗伯特·卢卡斯 满分:3 分 11. 以下哪位是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 A.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 B. 哈耶克 C. 保罗·萨缪尔森 D. 詹姆士·布坎南 满分:3 分 12. 边沁的社会福利思想主要有() A. 鼓吹经济干预主义 B. 贫困问题 C. 劳动价值论 D. 最大幸福主义 满分:3 分 13. 马尔萨斯的社会福利思想包括()。 A. 主张建立劳动保险制度 B. 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C. 国家和政府只能充当守夜人的角色 D. 贫困能起到抑制人口增长的作用

福利待遇包括哪些

福利待遇包括那些 基本月薪——是对员工基本价值、工作表现及贡献的认同。 综合补贴——对员工生活方面基本需要的现金支持。 年终奖金——农历新年之前发放,使员工过一个富足的新年。 销售奖金——市场人员在完成销售任务后的奖励。 奖励计划——给予对公司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的奖励。 医疗保险——参加社会统筹福利保险及大病保险。 退休金计划——积极参加社会养老统筹计划,为员工提供晚年生活保障。 其他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出差意外保险等多种项目,关心员工的每时每刻的安全。 休假制度——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充分休息,在法定假日之外,还有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 了解的社会保险,一定是我们目前有关对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对职工而言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对职工而言公积金就是“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

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五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从内容上说,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劳务人员的待遇包括那些内容? 日期:2008-04-10 14:41 新闻来源: 劳务人员的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出国劳务人的待遇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法定和公休假日工资、增加和减发工资规定等); (2)劳动保证和保险待遇(保括劳动保证措施、卫生保健制度、医疗保险办法、劳保用品标准、工伤事故责任、人身意外保险等); (3)生活待遇(包括住宿标准、伙食标准、交通工具等级等); (4)工作与休假待遇(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期限、轮班规定等); (5)其他待遇(如家属探亲待遇、培训待遇等)。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1)演示教学

案例简介: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向日葵保险网) 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案例简介 近日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辽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被借支76.8 亿元,比2010年的63.5亿元增加13亿元,已占到前一年积累额的1/10。 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措施实非得已。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早范本的辽宁来说,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正对制度的持续性形成挑战。2001年起,国务院确定辽宁作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省份,在13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城镇人口,辽宁目前不仅退休职工人数占到全国的1/10,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山东省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江苏省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四川省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六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重要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人人能够享有社会保险咨询服务权利、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实施的重要措施。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迫切需要统一、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行为,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 本标准对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行为,促使社会 1

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程序合法、方法科学、服务高效、处理公正具有重要的引导。通过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依法合规、高效地开展。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系列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必须统一规范,实现标准化作业。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作为一项重要服务内容,需要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满足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咨询服务行为,确保法律、政策正确执行。 二是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实施的需要。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完整、执行统一,明确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的范围、设施设备和咨询服务窗口设置、服务人员配置、内容、形式、流程、质量、监督、评价与改进等要求,对保障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标准统一、均等化服务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保障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通过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监督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工作,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起草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doc

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奇辉电气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行为,使公司员工了解并正确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住房制度、假期制度及其它福利。 第三条本制度制订的原则是,充分考虑员工的各项福利和保障得到充分地满足、以及公司支出的节约两个方面。 第二章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条公司医疗保险制度以《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制定。 第五条适用人员: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第六条公司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代表公司员工,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劳务工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缴费标准 劳务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公司缴交8元,员工个人缴交4元。第八条缴交的劳务工医疗保险费,6元作为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5元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元用于调剂。 第九条社保(深圳市社会保障局简称)机构负责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并负责制做《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其制卡及照“回执”费用由员工本人支付,制卡费20元,社保“回执”员工自行办理。 第九条劳务工医疗保险待遇按《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公司劳务工医疗保险保险合作医院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医院。 第三章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和在职员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员工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 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保障从无到有,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特别是近十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形成了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近年来,县政府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我县社会保障工作从1986年起步,21世纪后,社保工作进入大发展、快推进时期,各项保障制度陆续建立起来。目前,初步形成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基础,以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形成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困有所济的社会保障新局面。各项社会保障事业扎实推进,五大保险制度逐步实施;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开展;努力实现就业局势稳定。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目前我县的社会保险、救助体系还不够完善,大病、意外事故等救助制度不够健全;复转军人、大学生就业还存在一定困难;还存在老百姓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住不起房的问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对此,我们应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意见》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

根据中央综治委《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建设指南》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5个调研课题,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和创新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持科学性、合理性、目的性、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创新的系统设计、总体把握,促进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创新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目标任务 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力度,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围绕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险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为契机,大规模长时间宣传,大范围

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 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 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 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 将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84元,月 平均工资为5607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 工年平均工资为84876元,月平均工资为7073元。2018年 1至3月份已办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 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二)2018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 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607元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18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 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6821元。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3364元。 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我市参 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协商一致,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804元。 2014年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截至2016年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 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804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基数为7073元。确有困难的,可在7073元与3364元 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 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364元。1至3月已缴纳2 018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补缴 4至12月的缴费差额。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36 4元。其中:1至3月已缴纳2018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调整前的补贴基数给予社保补贴。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 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其中,1至3月,按照调整前的 缴费基数下限补贴,4月至12月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 限补贴。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8年1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得劳动合 同。公司为了提高小朱得工作技能,2009年1月,该公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小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小朱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就是,公司与小朱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得期限。2011年1月,小朱与该公司得劳动合同到期,小朱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得服务期还未满,小朱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朱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得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小朱认为自己与公司得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得赔偿责任? 答:⑴应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得小朱与该外资公司签订得培训协议就是合法有效得,小朱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就是违反培训协议得,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得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得培训费用。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得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得培训费用。本案例中有约定得服务期,应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得服务期递减支付,小朱接受培训后为公司工作了两年,应向公司支付50%得违约金,即支付2万元违约金.? 案例二 张某自2004年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先后与单位多次签订固定期合同,最后一次与单 位签订固定期合同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2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合同不再续签并要求张某于合同到期前一天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表示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未找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张某到单位正常打考勤卡并到办公室坐班,10多天后,公司领导发现张某还在公司继续上班,觉得奇怪,怎么还来上班,随即让她到人事部办理手续。不久,张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自2004年在该公司工作开始起算得经济补偿金计1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公司应当按照张某在该单位得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得工资得经济补偿金.问题:请分析公司败诉得原因。公司应采取何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答:⑴公司败诉得原因:①连续工作年限与补偿有效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条款得规定及其解释细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还有补偿有效期得问题.如果就是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则在补偿得方面,很难认定为连续工作而无法主张长时间得补偿.但就是2008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由于企业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张某在合同到期后依然继续上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视为企业与张某按照上一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期合同(不超过一个月得)。 ②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就是偏向劳动者一方。由于2008年以后,企业与张某可以视为两期合同,故而张某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不予签订得,应当按照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予以补偿,而这样一来,本来应当就是断开得劳动关系被连续化,张某就可以主张自2004年以来得补偿金了。③关于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得,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劳动者,其中,提前解除得,必须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得代通知金,而劳动合同到期则只要提前书面告之即可。单位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得时候,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主动找其办理手续,致使张某“有机可乘”。⑵企业规避这一问题:①及时把握劳动合同得时效,对于到期合同应当及时处理,就是续签还就是解约要提前做好准备,切不可马虎了事,延期过了合同期而未能及时处理。②任何关于合同变更,劳动关系变更问题都需要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文件等,口头通知不具备相应得效力。

公共管理与社会保障

公共管理与社会保障 篇一:对《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思考《贝弗里奇报告——社会 保险和相关服务》 读书报告 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20XX级劳动与社会保障 对《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思考 一、《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也是现代从事社会保障研究和教学工作者的必读书,他对英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进程产生过重要的影响。英国是最早进行资本主义革命的国家,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摇篮到坟墓的公共福利计划,它勾画了一幅较为完整的福利国家蓝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遭到很严重的创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社会问题更加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应运而生。 二、报告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调委会”的工作过程和整个报告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批评了英国当前保障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且详细论述了报告所建议的二十三项改革的理由及具体建议,如废除批准社团制度,改革工伤赔偿制度等。第三部分重点讨论待遇标准和房

租问题、老年问题以及伤残赔偿途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涉及社会保障预算,在分析社会保险支出状况及各方的缴费能力和意愿之后,提出了由财政,雇主,参保人三方共同缴费的方案,并且就各方应承担的比例做了具体划分;此外,还论述了工伤保险费的筹集问题,进一步阐明事故和职业病高发行业承担工伤附加费的原则和比例。第五部分为社会保障计划,论述了社会保障计划的三个假定明确养老金、补助金、保险金等基本概念,将全体公民分成六个群体,分析各群体的不同保障需要。第六部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详细讨论了子女补贴、全方位医疗康复服务和维持就业的问题,并将消除贫困作为战后的基本目标。 贝弗里奇在描绘社会保障计划时遵循了三条指导原则。第一,既充分运用过去的经验,又不被它所束缚;第二,把社会保险作为提供收入保障,消除贫困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第三确定国家提供福利的原则基于国家利益,而不是局部人的利益,明确社会保障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 他还在报告中指出,社会保障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即社会保障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准则;三是统一原则;四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三、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社会救助 考试重点范围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

一、名词解释 1、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通过立法由国家或者政府对由于失业、疾病、灾害等原因造成收入中断或者收入降低并陷入贫困的人员或者家庭实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是从洛伦兹曲线推导出来的,用以测量洛伦兹曲线背离完全平均状况的程度,表明不均等的比率(G)。其基本思路是,设A为洛伦兹曲线与绝对均等线(即对角线)围成的面积,B为完全不均等线(折线)与绝对均等线围成的面积,基尼系数就是A与B的比率,即G=A/B。 4、贫困发生率 贫困发生率:又称绝对贫困指标,是贫困人口与全部人口之比。它的基本特点是不考虑贫困线以下人口的收入变化和收入的分布,重在测定贫困人口比重。如果用H表示贫困发生率,用N代表全部人口,用Q代表贫困人口,那么,H=Q/N。 5、贫困缺口率 又称相对贫困指标,是每个贫困人口的平均纯收入与贫困线收入的差距除以贫困线收入所得出的比率。如果贫困缺口率为I,平均收入为U,贫困线收入为L,那么,I=1—U/L。 7、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是指在一定社会结构中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等行为主体,通过内外部的各种社会联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或社会资源的集合体;这种关系和资源的集合体具有生产性和潜在的获利能力,能够为行动达到某种预期目标提供便利。 8、社会排斥 个人、团体和地方由于国家、企业(市场)和利益团体等施动者的作用而全部或部分排斥出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家庭和社会关系系统、文化权利以及国家福利制度的过程。 10、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村集体对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实行的是以财政为主的供养政策,由各级财政承担供养资金。有条件的村,在资金、服务等方面承担五保供养义务。 11、实物配租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12、法律救助 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符合受援条件,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免费的律师服务。 14、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适龄人口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从物质和资金上提供无偿的教育帮助。育救助 17、就业救助

社会福利与保障概述

课程简介 社会保障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它是建立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社会学科。 社会保障的萌芽或开端——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标志着国家干预和政府介入了对弱势人群的保护) 社会保险的起点——1883年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标志着这种保障活动变成了由政府强制实施的制度安排)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专业设置、学科研究、实践探索……(代表人物:我国著名学者、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功成教授) 课程性质: 《社会保障概论》是高等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本科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作为全校性通识教育选修课,可面向全校各年级各专业开设。 第一章绪论 §1·1 社会保障的含义、特征与构成 一、概念————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福利制度。 (功成教授:)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概念涵盖的层义:中心词:社会经济福利制度 社会保障对象: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责任主体:主要政府(国家) 社会保障目的: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企业、个人缴纳;社会成员捐助。 受保障者收益:有的取决于投保和缴费的多少;有的取决于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1)保障性:国家给予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经济制度。 (2)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确立国家和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3)社会性:保障的覆盖围是全体社会成员。 (4)互济性:社会保障的统筹和管理,充分体现了人类互助互济的原则。 (5)公平性:社会保障的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公平分配。 (6)福利性:社会保障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容 1.层次划分法 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保障 2.容划分法 国际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 我国: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 广义围:另有社会互助保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商业保险等 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容——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第一次考核 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考核 答:?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2.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