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和宪法权威(一)

正当程序和宪法权威(一)
正当程序和宪法权威(一)

正当程序和宪法权威(一)

“中文摘要”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价值/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如何将正当程序观念加以改造,为我所用,从实现依法治国的高度认识正当程序,从树立宪法权威的高度确立正当程序,从完善法律制度的高度运用正当程序,从确保司法公正的高度保障正当程序,确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作为宪法原则的正当法律程序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国的法律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原则作了初步规定。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非经国法判决”不被追究责任或被加以损害这一用语被写入《自由大宪章》之时,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主要用以在刑事诉讼中对封建贵族权利进行保护。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丰之权利。”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1679年,议会中反对国王的辉格党人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国王任意逮捕,提出并通过了《人身保护法》。这个被认为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的法律共有20条,其中有近2/3的内容为程序性规定。尽管这一时期的法律还包含着极大的封建性因素,但这种使王权服从法定程序、从程序上逐步限制王权的控权方法,对英国和后世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史中的地位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

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条款包括了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对于后来宪法史的发展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变化,“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1](第36页),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

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美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

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政史上的作用

如果说正当法律程序在英国最早是贵族利用程序法律限制国王的手段,是程序意义的控权方法,那么在美国就是实体与程序意义并重的宪法原则。美国近代的《权利法案》奠定了正当程序的宪法原则地位。正当程序条款作为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在美国宪政史上发挥重大作用离不开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充分运用又与正当程序条款息息相关。

(1)自由放任主义时期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的原初意义本是“实施法律的正当程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灵活解释将这项程序性规则变成为一项实质性规则,即对立法权所要达到的目的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最高法院显然逾越了其正当的司法职能,并僭越了一些相对于立法权的权力”2](第239页)。这种僭越使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获得了极强的生命力并带来了“正当法律程序的统治”。这种统治包含的内容在于:第一、正当程序原则由只约束联邦议会发展到也约束州议会;第二、由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正当程序保护发展到公司的财产权也受保护;第三、在完成了由主要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向主要保护公司的财产权之后,正当程序又进一步向保护自由权渗透;第四、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解释行使司法审查权,使美国最高法院成为实际上的“第三议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经过这番改造,其意义已不仅仅在于剥夺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自由权或财产权要经过“正当程序”,而在于人身权、自由权或财产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其内涵也可作出相当弹性的解释。也正因为此,该条款成为了美国自由资本正义时期经济的基本宪章。而这一部运用“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历史,也就是“一部现代大工业兴起、努力对商业进行控制和对这种管理法规实行司法审查的历史。从那时起,全部的政府活动——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的——都必须通过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关卡”3](第121页)。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社会作用获得了爆炸性的增强。

(2)国家干预主义时期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为应付战争、摆脱危机,在两次世界大战的过程当中,美国公法进行了史无前例的调整,行政权得到了加强,总统居于国家权力的顶峰而被称为“任期四年的国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权的膨胀,行政机构既有行政权,又有立法权,也享有裁判权。为了实现对行政权的支持与制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并导致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作用的变化。第一、在经济领域对社会经济进行积极的干预的“实质性经济正当程序”衰落。第二、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由以前的干预社会经济转向了强调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第三、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行政法领域、司法领域获得了发展,表现出了新的生命力。

美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权的迅速扩张而在1933年以后获得发展的。随着加强行政权的因素的逐渐消除,企业界和律师界开始反对行政机关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的无限膨胀趋势。最初,关注的焦点是在各独立控制委员会的行政权的正当性上,但最高法院认为这种混合没有违背宪法,于是人们的注意力便集中到了程序的设计方面,要求实现行政程序的标准化、正规化和加强司法审查,美国宪法第五条、第十四条修正案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观念由此开始向行政法领域渗透,逐步形成了行政性正当程序规范。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司法领域获得的发展集中体现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当中。1868年通过的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对美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影响深远。在法律传统上,美国直到1945年才有《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依托,并经过了多次修改。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确立的排除规则和“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确立的

米兰达规则是刑事诉讼适用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典范,并由此引发了本世纪中期在美国司法领域的“正当程序革命”,对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现代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之价值形态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法治观念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作为普通法的基本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作出裁决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具体要求: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第二,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说,自然正义的两项要求均与程序有关,是判断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自然正义”的这两项要求在美国学者戈尔丁的《法律哲学》中又被扩展为九项具体内容。美国学者将正当法律程序分为“实质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dueprocess)与“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dueprocess)两大理念。由于自然正义观念的存在,更由于“正当法律程序”已经有过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法律实践,因此,无数学者对现代法律程序的程序性“正当”标准进行过探讨,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西方学者对法律程序的价值研究开始于19世纪早期的英国学者边沁,在此之前,思想家关注的大多是“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集中在对活动结果的正当性的关注上,至于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是否可以接受的过程,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边沁以后,有关法律程序的著述接连不断,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了一个研究程序正义(proceduraljustice)的高潮。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础出发,对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启发性的程序正义理论。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在于:存在一些独立于结果的程序正义标准,法律程序就是为此而设计。至于这种内在价值是什么,即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是“正当”的法律程序,则仁智各见。根据“自然正义”的最初含义,结合上述学者的具体分析论述,笔者认为,法律程序的价值表明的是程序法律对实践着的社会主体的意义,“程序正义”原则所表达出的理念即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认知与尊重,也正因此,人们对程序的“正当性”的关注才会经久不衰。人的主体性是把握现代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程序性价值形态的出发点,这种“正当性”包括以下几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第一,法律程序对程序主持者的“正当”要求。

法律是一种普遍性的规范系统,因此必须具有确定性以排除恣意。法律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的稳定的因果关系,使相互行为可以预计与控制,从而获得社会生活的安全感。因此,这就要求程序主持者:

(1)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程序主持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2)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程序主持者阐明决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3)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第二,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

(1)平等参与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差别对待,权利义务相当,即不允许出现无

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程序参与表现为信息获得与传递机会,即被告知和听取陈述意见的机会。平等参与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量等因素相同)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参与不仅有助于选出合格的领导、制定高质量的法律、调查案件的事实真相,更可以体现对人的主体性与尊严的重视。

(2)程序自治性。平等作为一项主观感受因人而异,作为权利可以放弃。对不平等的反抗即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程序的“反抗权”就是对程序的自愿参与。这种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强迫。投票不得强制、听证不必非要参加、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等就体现了程序自治。

(3)程序人道性。接受决定者被人道地对待,其隐私受到尊重。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完整版

一、我国法律制定程序 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我国《宪法》(1982年)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二、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无论是启动修改宪法的程序、还是修改宪法的主体、方式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宪法修改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看,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 (一)提案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Microsoft Word 文档

教学内容:政治科第八章(单元)第节(课) 课题: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教学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学习目标: 1、情感目标: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增强学生的宪法意识。所以在整个法制教育中,宪法教育居于核心地位。同时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每位公民都有必要了解宪法、掌握宪法。 2、知识目标: 了解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3、能力目标: 在充分理解和认识了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基础上,能正确理解为什么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教学重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教学难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大体有那些? 教学准备: 准备相关资料 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法、探究法、课堂训练法、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自学指导(教材助读): 学生是首次接触宪法的知识,理论性又很强、有点枯燥,理解上 较。教师在教法上有难度,这难点。 自学练习: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为什么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2 分析判断:

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对规范立法行为,防止立法无序、立法******等现象,实现依法立法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对《宪法》的修改是在这一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因此,《立法法》的地位和作用高于《宪法》? 学习反思: 合作探究安(展示案) 1、通报预习检查结果,提出教学、学习建议。 2、质疑。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3、质疑探究(小组合作): 导入: 前面的学习,知道:宪法规定着生活中的问题, 最高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宪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呢?朝令 夕改,又会怎么样?(教师学生查阅宪法中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的规定。)归纳出: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板书) 新课教授: 1 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学习教材P87内容并思考问题完成学习任务。 问题设计: ◎你从原条文与现条文的比较中发现了什么? ◎宪法对同一法律条文多次修改说明什么?

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1课时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小杨同学在复习备考时,整理归纳出以下一些观点。其中不正确的是() A、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归根到底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B、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 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对我国国家性质的确认,也是对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确认 C、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有了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就不会被侵犯了 D、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 宪法的基本原则 2、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 A、明确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B、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C、明确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D、完全实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3、下列选项能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观点的是() ①社会上不再存在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③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④广大人民通过人民 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A、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4、下列能为漫画《宪法承诺》提供有力证据的是() ①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公民 ②宪法规定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 ③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④宪法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5、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此很多群众积极参与并向政府等相关部门提议:增设垃圾分类宣传,使人们了解“垃圾分类”的知识。这样才能落实到2020年底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

九年级政治全册第三单元法治时代第7课神圣的宪法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教案人民版

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课题名称神圣的宪法学科思想品德总课时数4/4 版本名称人民出版社《义务教育课 程标准试验教科书》 年级九年级册次全册 单元章节名称第七课第四框更严格的制定 和修改程序 页码第 87 页 教学分析 教材分析本环节是对前一环节内容的补充和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测,它是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这个角度说明宪法的神圣。并且是通过比较宪 法和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三个不同之处,突出宪法的神圣性的。 教学目标1、让学生明确的认识到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原因; 2、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使学生对宪法是神圣的观念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初步树立宪法观 念。 教学重点让学生明确的认识到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原因 教学难点使学生对宪法是神圣的观念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初步树立宪法观念。 教学准备 教具学具补充材料 宪法的部分内容材料;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知识材料(补充)。 教学流程 第 4 课时 教学环节教师活动学生活动设计意图执教者个

预设预设性化调整 一、新课导入 二、讲授新课1、提出问题: 为什么说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 大法? 2、明确告诉学 生:“宪法是我 国根本大法的 还有一个重要 的原因,就是它 的制定和修改 的程序比普通 法律更为严格” 1、向学生出示 “宪法的部分 内容材料内 容”,要求学生 把P87面的表 格填写完整。 2、在学生填写 时进行巡视。 3、从宪法的制 定和修改的主 1、先独自思考, 然后可以和同桌 进行讨论,将前3 节的知识回顾起 来。 2、学生从思维上 将本节内容和前 面所学的知识衔 接起来。 1、认真学习“宪 法的部分内容”, 然后填写表格 2、学生填写表 格。 3、学生对照自 1、引导学生 对前面学习 的内容的回 顾和巩固。为 本节教学做 好知识方面 的准备。 2、使学生从 思维上将本 节内容提前 纳入到前面 所学的知识 结构之中。从 而导入新课。 1、锻炼学生 自主学习的 能力; 2、了解学生 的填写情况, 同时给予必 要的引导。

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权

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权 摘要: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宪法制定权,只享有宪法修改权。宪法制定权与修改权的界限应划分清楚,不能混淆。人民的宪法制定权应该在更高的层面上得以实现。 关键词:宪法制定权,宪法修改权,人民,权利 宪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与宪法制定活动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制定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宪法功能的合理性。学术界对此虽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实践中绝大多数人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其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被忽视。故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有非常之必要。下面是笔者对此问题的几点思考,现提出来与学界同仁交流。 一、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 宪法的制定权只能属于人民,而不能属于别的任何机关或个人,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宪法一词含义的侧重点不在于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强调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双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又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幸福的总契约。人民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并要求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国家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不享有宪法制定权,不通过民主的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 如果说宪法制定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那么宪法制定权就是人民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精神的一种很好的概括和表达。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也可以通过确立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中确立相应的实现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间接地实现自身的利益。宪法制定是间接地实现人民利益的一种方式。宪法制定是基于人民民主理论产生的,即只有在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之上才有宪法制定活动。宪法制定者只能是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作为宪法的制定者,也无权享有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具有法创造效力的始原性权力,它不需

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修改的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看,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 (一)提案 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提案由宪法规定的提案主体提出。我国宪法规定的拥有提案权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除此之外,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提出修宪动议,进行宪法修改。提案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修宪计划,只是表明宪法内容应该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向。 (二)审定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理论上看,这一程序并非必要程序,而我国的宪法修改程序也没有规定此程序。 (三)起草 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在实践中要注意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使草案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 (四)议决 对于起草完毕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或全民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否通过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各国宪法对议决都规定了比一般法律议决较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五)公布 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未经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布一般是由法定公布机关通过法定方式使其为公众知晓。 宪法修改的意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宪法同其他法律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因而要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适应社会现实状况是宪法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

由于社会现实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而宪法是植根于现实基础之上的,因而宪法就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的冲突不可避免,旧的冲突在得到调整之后,随着社会现实继续发展变化,新的冲突就会随之而来。所以说宪法总是在冲突——调整——再冲突——再调整的循环中,不断地从现实中汲取养料,从而获得生机与活力。如果一味地追求宪法的长期稳定,那么,随着社会现实的推进,冲突的累积,就会造成法与现实的脱节,而影响宪法的权威以及贯彻落实。因此,及时修改宪法,是保持宪法的现实性和相对稳定性,使宪法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宪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环节。

解析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实施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实施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和依法行政的核心。维护宪法尊严和根本法地位,关键在于具有一部完善的宪法并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2004年的修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还要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一、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变革及其方式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宪政史的经验证明,宪法不稳,缺乏权威,是造成宪法危机和国家动荡的重要因素。因此世界各国对宪法的变更十分慎重。如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至今仅通过了27条修正案。此即宪法的稳定性。 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宪法稳定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因为即使是最好的宪法也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得与现实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变动,宪法的内容脱离实际,宪法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如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在120多年的时间里,共进行过140多次修改,直到2000年1月1日,才为新宪法所取代。此即宪法的适应性。 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宪法都面临的复杂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宪法稳定与适应性的关系,一方面要使宪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规范的最高性,用规范约束社会现实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使社会现实遵循宪法秩序和基本价值理念;在另一方面,宪法要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要符合基本的价值追求和理念。

通过正式的修改或非正式过程对宪法的变动,在宪法学上称为“宪法演变”,宪法演变一般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1].其中,宪法修改是宪法演变的最正式的方式和常用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基本方式之一。 宪法修改,是指修宪主体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规范全面或部分地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宪法修改是宪法变革正式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必要方式。宪法修改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前者表现为颁布一部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后者表现为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有权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和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阐释和说明,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它们虽然在宪法中没有规定,但在政治实践中被公认为是宪法制度的一部分,如英国由在下议院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首领组阁等。 在我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来,至2004年进行修改宪法前,共进行过三次宪法全面修改(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五次个别条款或部分内容修改(1979年决议、1980年决议、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和1999年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共二条;1993年修正案共九条;1999年修正案共六条。 总结我国宪法变革的历程,我国宪法变革具有下列的特点: 一是宪法变革的单一性。由于我国不存在西方国家所谓的宪法惯例,也没有进行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所以,宪法修改成为我国主要或惟一的宪法变革方式。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题要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

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4、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制定和修改宪法的部门是哪个?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 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则要宽泛的多。 2、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己

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知识点归纳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1.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P3)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 宪法确认的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P3) 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P4)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4.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哪几类?(P5)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5.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P6)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6.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对各级国家机关有什么要求?(P6) 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7. 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有哪些?(P7) (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8. 国家应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P7—P8) (1)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4)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9.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P11) 10.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P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修改程序。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既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纲领,又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条。第1章总纲,规定国家的性质、任务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章政权机关,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第3章军事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军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第4章经济政策,规定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的方针和任务。第6章民族政策,规定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第7章外交政策,规定外交政策的原则。《共同纲领》的全面贯彻实施,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条件。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

2018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知识点归纳

2018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知识点归纳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1.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总章程。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4.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6.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和形式: 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贯彻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7、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 8、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9、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10、我们怎样当家作主?我们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 1.为什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①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②XX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③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权。 3、中国的人权的特点:广泛性、公平性、真实性 4.人权的主体: 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5、人权的内容: 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6.我国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①立法方面②执法方面 ③司法方面④宣传方面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四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二、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一)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 宪法制定权力论 ●简称“制宪权”理论 ●主要阐述制宪权的性质、主体以及与修宪权的关系等问题。 ●理论动机:通过制宪权约束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 1、理论的提出——法国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 (1)制宪权主体:国民(第三等级),但没必要分别行使,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的特别代表行使。 (2)制宪权无界限: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产物,国民意志只服从自然法,其本身就是一种“法”;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独立的。 (3)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 (4)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可视同)。 2、理论的变迁——德国 近代宪法时期,德国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排斥该类理论,将制宪权=宪法修正权=立法权。 代表人物:拉班德、耶利内克、施米特 3、理论的完善——日本 明治时期:曾受近代德国影响 美浓部达吉认为: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其中包含了制宪权。此说迄今仍影响着中国 芦部信喜的新说 (1)制宪权是一种超实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 (2)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代表(如国民会议)。 (3)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卫兵”。 (二)宪法制定的历史掠影 1、一个接近“神话”的故事 在《论美国民主》中,托克维尔将美国的历史起源和开端追溯到了1620年。 这一年,一批避居荷兰的英国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木船来到北美,登陆前,他们在船上经过反复讨论,集体(41/102)起草并签订了一份公约。 《五月花号》,[美]希尔顿著,王聪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不同于一般法律。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之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从形成过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

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人民直接授予的。 由宪法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特殊的宪法修改程序。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修改程序。第一,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可以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保证宪法修改的提议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实际。第二,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

2019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期末复习要点训练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一、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1.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是治国安邦的。 规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P2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P3 3.宪法确认我国的,明确的地位。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领导的、以为基础的______________的社会主义国家。”P3 4.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P4 5.广大人民通过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将的原则贯彻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6.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 7.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和保障“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基本原则的?P3-5 ①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②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_和。③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④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它的任务是,,,的和平劳动,参加事业,努力为服务。 8.我们中学生如何珍惜当家作主的权利?P5 我们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 9.公民的基本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5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P6 2.是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P7 3.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也包括,不仅保护,也保护。 4.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和、,也包括、、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5.各级国家机关是怎样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P6-P8 6.贫穷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中国的减贫行动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 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 宪法是如何组织国家机构的?P11-13 (1)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 (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 (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 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界限: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一致,宪法规范仍能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而在适用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时,产生歧义,则用宪法解释,使宪法规范能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不相一致,通过宪法解释仍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则需用宪法修改,使宪法规范能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4.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空间效力? 宪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及一个国家的领土。我国宪法未对领土明文规定,但宪法的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全部范围,即国家主权的全部空间,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和性质 对于宪法修改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宪法修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修改不仅包括对现行宪法条文的调整、补充、增加、改变或废除,而且包括废除现行宪法、制定新宪法;而狭义的宪法修改则仅指对宪法某些条文的修改。我同意周老师对宪法修改概念的理解,即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主要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三种形式。对这三种修改形式在下文中会涉及在此就不一一展开。 对修宪权的性质我将通过它与制宪权、释宪权以及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来加以阐述。 首先,从与制宪权的性质来看,修宪权具有法定性。对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问题,各国宪法学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制宪权与修宪权相同(不区别说、同视说);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在性质上有根本差别(区别说)。我国多数学者则持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说”,在概念和性质上区别两者。如周老师认为,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现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修改、解释、变迁),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它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产生、形成。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制宪权来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的某种更迭(如革命、和政变等)的事实。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韩大元教授也认为宪法修改权是修改宪法的一种力,是依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一般称之为“制度化的制宪权”。德国学者施密特指出,宪法修改权和制定权不同,它是在宪法精神的范围内,将宪法中的个别条款加以变更,附加或补充的权限。因此,行使修宪权时应严格地受制宪权的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两者在产生的依据、目的以及程序方式上都有不同。所以宪法的修改应该以既存的宪法为前提,在宪法秩序之下,依据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方式、限制,合法地修改宪法。 其次,与释宪权的关系来看,释宪权运用的极限就是修宪权的开始。修宪权与解释权各有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应甄别具体情况而选择适用。在规范与现实相冲突的不同程度下分别选择适用修宪权与解释权,其目的都在于平衡与协调宪法的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当代宪法学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宪政实践中,必须将规范与现实的价值统一起来,既要维护规范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也要在规范中反映社会现实的合理要求,既要保证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尊严,又要保证宪法具有强韧的生命力。所以,在宪政运作中,必须时刻对规范与现实作价值之衡量,并以此作为选择运用修宪权与解释权的根据。 最后,从修宪权本身性质来说,修宪权具有不宜轻易动用性。虽然宪法修改是解决规范与现实冲突的基本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更不是应优先选择的手段。宪法的频繁修改必然会损害宪法的权威性,这也是我国现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显著特点。本文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论述。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宪法修改的肯定与否定学说 关于宪法颁布实施后能否修改,曾存在肯定和否定的两种不同理论。早期的西方学者多认为宪法颁布实施后不能修改。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在17,18世纪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契约论。他们将宪法看作是一种国家成立的契约,而这种契约是基于人民的相互承诺,其缔约者是全体人民。虽然契约本身并非是不可变更的,宪法也不必然含有不可变更性,但作为一种契约的宪法的修改有取得缔约者即全体人民的同意的必要性,而人民全体的同意却是一个不

论宪法制定与宪法修改的区别

论宪法制定与宪法修改的区别 1从内容上,宪法制定是指一个国家在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创制首部宪法的活动。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2从权力及其实质上,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宪权)与修改宪法的权力(修宪权)存在着联系与差异。一般而言,制宪权决定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的性质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是近现代国家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么发生变化(修改、解释、变迁等),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它不依赖于任何一种其他权力而产生、形成。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设定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某种更迭(如革命、政变等)的事实。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力,通常由宪法设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3从时间上,宪法制定活动发生于生效前的立宪活动,宪法修改活动发生于宪法生效后的实施阶段,宪法制定一定先于宪法修改。 4从程序上,宪法制定程序一般有: (1)设立宪法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 宪法修改程序有:(1)提议(2)先决投票(3)公告(4)议决(5)公布 5从主体上,我国人民拥有制宪权,人民是宪法制定的主体;全国人大拥有修宪权,全国人大是宪法修改的主体。 6从方式上,宪法制定的内容来源于: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2018年新版部编版八年级下册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教案

2018年新版部编版八年级下册第一课维 护宪法权威教案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核心素养】法制意识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八年级下学期开篇第一课。本册教材以宪法教育为主要内容,故而在第一单元中首先是针对宪法进行总体性介绍,是宪法教育的绪论部分,是全册教材内容体系的逻辑起点。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中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是从为什么的角度,讲述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因。而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主要讲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通过介绍“国家权利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来说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而让学生体认宪法的核心价值,初步理解宪法精神。并进一步完成课程标准中要求“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增强宪法意识。”的要求。 【学情分析】 初中生正值“身心聚变”时期,其中八年级学生尤为明显,教育界称之为“心理性断乳期”。还有人认为八年级是整个中学阶段“最危险”的阶段,因而在此时对学生

进行法制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学生在七年级已进行过部分法律学习,也有了一定的法制意识、法律观念。但是受生活环境的限制,再加上年龄较小,对于宪法的认识较为有限,对宪法规定的内容及宪法的作用了解不多。本节课从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层面上来帮助学生初步认识宪法,有助于帮助学生增强宪法意识。 【课程标准】 课程依据标准是“法律与秩序”中的“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的准则,增强宪法意识。”。 【教学目标】 1、结合案例“小眉的周记”并列举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了解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 2、通过探究中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作用,了解宪法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面的作用。 3、结合国家改善公民生存与发展状况等相关事例,了解公民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含义,区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增强公民意识。 【教学重难点】

二、宪法的产生、制定、修改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制定与修改 [教学目标] 识记和理解宪政思想、宪法的起源,中国近现代宪法的产生和制定的过程与情况,宪法制定,宪法修改的理论和中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并能够对中国现行82年宪法的几次修改情况进行分析。 [学法指导]本章的学习需要结合历史学和政治学方面的方法和知识,并重点掌握好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理念和具体内容。 [重点难点分析] 学习重点: 1、近代宪法的发展历史,英国和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战后西方宪法 的发展趋势; 2、近代中国的几部重要宪法性文件,新中国的四部宪法的制定时间和特点; 3、宪法制定的相关理论和程序; 4、宪法修改的相关理论和程序,中国宪法修改的情况。 学习难点:记忆、掌握并运用中国82年宪法四次修改的情况和内容。 在第二章里,我们要学习宪政思想与宪法的起源、近现代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制定、以及宪法的制定和宪法的修改。 第一节宪政思想与宪法的起源 “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法国1791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学习宪法史和宪政史的意义: 1、了解西方宪政的思想起源,为今后学习整个宪法课程做好理念上的准备。 2、了解近代宪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宪法理论知识打下基础。 3、中国在近代和解放后制定了多部宪法,学习好82年宪法是宪法学的重要目标。 一、西方宪政的思想渊源 当今世界的宪法和宪政的源头都在西方,这如同近现代的主要制度文明和物质文明都发源于西方(尤其是西欧)一样。 (一)古希腊的宪政思想 1、公元前12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为著名的《荷马史诗》而被称为“荷马时代”。不断的海外殖民,形成了数百个大大小小的城邦,其中希腊本土最著名的有雅典、斯巴达、科林斯等。它们都是主权独立的城邦国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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