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

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2.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可简称为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因素。没有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就无从谈起。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主体直接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2)法律主体的资格

成为法律主体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①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a.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b.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②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认

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a.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b.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哪些事实可以成为法律事实?

答: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成为法律事实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做是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答: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密切的关联,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联系

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而法律责任是指一种特殊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具体是指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如果将法律义务称为第一性义务,那么可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①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②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制裁;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③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2.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道义责任与社会责任都是对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所提出的不同理论,但两者有很大差别:

(1)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

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2)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3)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

(4)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道义责任论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社会责任论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

3.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3)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损害结果是由一定的因果关系所引起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

(完整word版)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10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 》名词解释归纳 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 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 论基础。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 法, 包括阶级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 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 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 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 度是按照哪一阶级、 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 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 权利义务的, 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 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 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 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 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实证 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 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 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 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 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 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 本法学研究方法, 它的基 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 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 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 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 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 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 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 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 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 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 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 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 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 有可能成为法 的渊源, 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 法律效力的规范 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 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 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 包括宪法、 法 律、 法规和规章。 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 一般性等特征。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 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 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 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 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 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 ,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 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 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 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1、 2、 3、 4、 5、 6、 7、 8、 9、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七章 法律体系——第九章 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七章法律体系 1.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

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 答:(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就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理学 张文显 北大版 课后思考题1

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思考学科分化之法理学研究意义,并反思其不足。 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的教育 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方法论基本原则是什么 怎样以科学态度准确理解运用理解阶级分析方法 思考价值分析方法与予以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马克思法学士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为什么说马克思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历史上的伟大革命 思考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 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思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什么基本特征 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认识有何进步意义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运用语意分析方法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概念上的界分 当代中国主要法德主要渊源是什么 法德效力范围是什么 在法学研究中有哪几种关于法的要素的分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 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划分标准是什么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为什么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什么 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责任与法律任务的关系是什么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程序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是什么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思考法与原始社会习惯之间的关系 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教学文稿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 的理论说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 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 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 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 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 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 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 点:第一,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一章 法 学——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 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

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既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能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c.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d.将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④法学与社会学 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教案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3.法学体系。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 3.法学与历史学关系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 1法学方法论释义 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 二、阶级分析方法 三、价值分析方法 四、实证研究方法 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2、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2、法学教育体系 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1、主体意识。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

2、权利意识。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3、参与意识。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平等意识。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5、宽容态度。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见解。 6、法治观念。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则。 7、义务观念。意识到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8、理性精神。能够从实际从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9、人本观念。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 10、全球意识。全球化时代,要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 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一)基础素质 1、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素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及考研真题解析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及真题解析 第一章法学 1.1重点导读 u价值分析方法 u实证研究方法 1.2本章要点详解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划分法学体系: (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相应地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律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则构成比较法学。 (2)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学的历史 1.西方法学的历史 (1)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成文法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 (2)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罗马法学十分繁荣,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3)中世纪时期,独立的法学消失,但仍存在一定的法律思想。中世纪后期,

出现了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并再次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注释法学派。 (4)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5)17世纪,法权世界观出现,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典型的表述形式是“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6)从18世纪末开始,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由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副产品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7)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问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开始在德、意等国传播。 (8)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综合(统一)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和“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纷纷问世。 2.中国法学的历史 (1)夏、商、西周时期 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当时的立法尚不发达,人们的认识能力也非常有限,法学产生的主客观条件都不充分。 (2)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 (3)西汉至清代 ①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法学开始成为儒学伦理

张文显法理学配套题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 A.乌尔比安B.亚里士多德 C.伊壁鸠鲁D.托马斯·阿奎那 2.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直到()以后,法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A.18世纪中期B.19世纪中期 C.19世纪晚期D.20世纪初期 3.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问题。 A.法律论证B.法律辩论 C.法律推理D.法律概念 二、多项选择题 1.法学与历史学的密切关系表现在()。 A.法律是凝结的历史B.法律的生命更重要的是经验 C.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D.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 2.下列哪些学科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 A.法律社会学B.法律心理学 C.刑事侦查学D.法医学 3.下列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的说法是正确的?()A.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B.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 C.马克思主义法学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和思想 D.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真、善、美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代替法学的具体原理和方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C; 单项选择题 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用真正获得正确处理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从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以上描述的以下那种法学研究方法?()A.历史的比较B.历史考察的方法 C.逻辑分析方法D.语义分析方法 多项选择题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 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 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 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 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 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 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 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 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 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规则,统称原始习惯。原始习惯对全体氏族成员有普遍约束力,氏族成员的冲突和纠纷大都通过原始习惯予以解决。原始习惯一般包括性禁忌、血族复仇、同态复仇。 11、成文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宪法、民法典、刑法典。又称制定法,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与不成文法共同构成法律渊源。 12、不成文法: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又称非制定法,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与成文法共同构成法律渊源。 13、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法按照其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14、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进行的分类,将法分为了程序法和实体法。 15、根本法:按照效力等级、基本内容或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即为严格的宪法。只存在于成文法国家。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总称,其内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16、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从广义上讲,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双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法的效力是法的基本属性。一般法的效力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认为法的效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锁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17、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有以下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2)多样性和差异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法律要素质量的优劣通常是衡量法律合理化、科学发程度的重要标志。流行的法律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四种:“命令”模式,规则模式,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律令、技术、理想模式。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说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18、法律概念:是指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钮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法理学-自己总结-真正第四版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法理学-自己总结-真正第四版

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 74

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7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 74

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 74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 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 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 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 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

法社会学等)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 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 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法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划分法学: (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相应地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对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律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则构成比较法学。(2)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学的历史 1.西方法学的历史 (1)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成文法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 (2)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3)中世纪时期,法学附属于宗教。中世纪后期,出现了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并再次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注释法学派。(4)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5)17世纪,法权世界观出现,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即“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6)从18世纪末开始,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才真正独立于哲学和政治学。 (7)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问世。随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开始在德、意等国传播。 (8)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综合(统一)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和“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纷纷问世。 2.中国法学的历史 (1)夏、商、西周时期 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但法学产生的主客观条件都不充分。(2)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 (3)西汉至清代 ①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法学开始成为儒学伦理学的附庸。 ②在法学领域出现了“律学”,东晋以后,私人注释逐渐为官方注释所取代。 ③三国魏明帝时曾设律博士,专门传授律学,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法学昌明的景象。 ④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开始研究外国的法律,修订本国的法律。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法律,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开创了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 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 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 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 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 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简答题 1.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 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倾向,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第二,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第三,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由于这些原因,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4.简述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答: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着广泛的共同论题。 5.简述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答: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当是公民素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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