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论述题

物权法论述题
物权法论述题

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的论述

1)

一、所有权权能的内容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两方面: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于其所有的物可以实施的各种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2、使用

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具体而言是收取所有物的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银行利息、租金等;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规律和性能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在天然孳息范畴内,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该天然孳息。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即对所有物依法进行处置的行为。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即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樱的妨害排除力,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它只在存在他人干涉时才体现出来,故称之为“消极权能”。消极权能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所有权的限制

在网络协调员看来,所有权问题就是你拥有自己的生产设施,在某种程度上,你关心的问题就是充分利用你的生产能力而不是响应客户的需求。然而,不集中关注客户的需求,就不会有业务,对一家碌碌无为的工厂进行投资是一种浪费。工厂只有完成订单才能支付工资,如果生产规模降低,就没有用于员工和培训方面的投入。你注重的是满足生产能力还是服务客户?所有权或多或少会限制客户服务的自由度。固定资产意味着供应链的形成始于工厂而不是客户。

当你拥有自身的生产设备时,在某种程度上,你就将注意力放在了产能的利用上,而不是顾客需求上。网络协调者要识别客户需求,建立满足这种需求的制造供应链和服务价值链。

网络协调员则是先挖掘客户的某种需求,然后形成生产供应链或服务价值链来满足这种需求,这种做法与传统的供应链恰好相反,实际上,这是一种"需求链"。传统的供应链是将某种产品或服务配送到该链末端客户手中。网络协调员以客户为供应链的开始,为实现绩效而形成该链。这种做法打破了所有权的"统治",在全球企业环境中更灵活地提供了满足这些需求的路径。正如我们在第7章"创造以客户为中心的公司"中将探讨的,这样做,网络协调员可以以客户为中心创建公司。正如利丰集团快速的发展和规模所示,协作模式扩展性更强。(当然,在这里探讨的所有权指的是实物资产而不是投资。网络协调员通过网络为其投资者创造了可观的财富和价值。如果没有固定资产,对于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网络协调员的灵活性会变差,响应度会降低。)

在彻底为客户而改变方面,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像利丰集团一样灵活。更好的客户服务才能使双方关系更长久、更宽广,才能使企业受益,才能避免困扰不少企业的客户流失问题--这种流失造成巨大的损失。在现有客户基础上扩大业务比不断开发新客户更有效。

在这样的框架下,终端客户的授权导致了所有权模式的萎缩,客户拥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更大的权力。他们得到的授权越多(例如:使用搜索引擎找到价格最合适的最佳产品),在该链上为其服务的公司的响应度就会越高。业务的成功需要最大程度在满足多数客户的要求。因此,不能围绕工厂需求进行组织,而要围绕客户进行组织。

三、所有权限制的表现

所有权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留置权

置权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而对方未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留置权之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可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将予以分开阐述。

1、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首先,占有财产必须合法,因侵权而占有的财产,不得主张留置权。例如西门吹吹抢夺法典人生之手表,即使支出了修缮费用,也不得在法典请求返还时,主张修理费用而留置手表。

其次,占有的财产须为动产,虽然有许多国家对留置的对象规定不以动产为限,但我国《担保法》明文留置以动产为限(担保法82条)。

再次,占有的动产需具有合法性,但不以流通物为限。毒品、假钞不得留置,但法律规定允许个人所有的禁止流通物则可留置,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折价方式受偿。

最后,占有之动产应为“债务人的动产”(担保法82条),这里所谓“债务人的动产”不应理解为“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而应解释为只要债务人为合法的占有人而交付动产,就可以成立留置。例如,西门吹吹将其所有的电视机交于法典人生保管,法典又送至花月梧处修理,若法典未付修理费用,花月可以留置该电视。此为留置之善意取得(参见解释108条)。当然,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本权人可行使物上请求权而追及取回留置之物。

(2)占有人须有债权

留置权之发生,以占有人有债权为前提,而债权之发生原因,则在所不问。如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甚至侵权行为而发生,并无差异。需要指出一点,所谓债权不以狭义的债权为限,物权的请求权亦可适用留置。例如,法典、西门下班时彼此错骑对方自行车,对于互相发生的物上请求权,两人均可主张留置。

(3)债权之发生须与动产有牵连关系(此要件为留置成立之核心,需要予以充分重视!)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而债权人返还动产之义务已经到期,债权人不得留置该动产,否则无异剥夺债务人期限利益。但是,仍然有例外情况:即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这在理论上称之为“紧急留置权”(参见解释112条)。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我国物权法在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该规定是我国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此之前,我国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相对来说,物权法的规定效力位阶更高,适用范围更广,适用条件的内容更丰富、更严谨、更科学。笔者仅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简述如下:

一、排除要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有一个除外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笔者认为其中所指的法律主要有四类:

1.国家法律对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物的买卖有特别规定,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毒品、麻醉品等禁止流通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限制流通物在限制的主体范围外是不可以流通的,故在限制的主体

范围外也被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国家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不动产和动产,事实上已转变成了禁止流通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2.国家法律对抢劫、盗窃、诈骗、侵占的财物如何处理有特别规定,犯罪分子处分犯罪所得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3.国家法律对“拾得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有特别规定,拾得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4.国家法律对土地、水流、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有特别规定,我国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存在个人的所有权,因而这类财产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问题。另外,违章建筑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前提条件

善意取得中的让与人对处分的不动产和动产具有占有的状态。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表明善意取得中的让与人对处分的不动产和动产具有占有的状态,对不动产而言,无处分权人是名义上的登记人;对动产而言,让与人对让与物往往是据于合同,占有原权利人的物。

三、实质要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后的三项规定,规定了善意取得的三项实质要件,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

1.受让人须为善意。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须不知情。

2.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

3.受让人已取得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接受动产的交付或者作权利的变更登记,那么就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不得抵押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通说认为,物权法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笔者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这一统一的整体,在确保物权法立法宗旨和社会功能的实现中的互相呼应、互相补充、内在一致上,体现在规定物权法符合经济要求中的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上。因而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脱离物权法的本质要求及“三大原则”的内涵和法理意义,而应从该三个基本原则的立法基础方面入手,分析三者在立法基础上的联系,从而从原理上把握其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上的相互关系。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基础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在于物权自身的本质特征和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要求。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它的种类、内容、变动等与他人、社会和国家都有直接关系,只有通过物权法定,才能使物权归属明确化,使物权变动公开化,从而既保障了物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社会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使财产秩序透明化,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二、一物一权原则的立法基础一物一权原则以确保物权支配内容的实现为其存在基础。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为使这种对物的直接支配在事实上得以圆满实现,在法律上国家必须使其支配的客体的范围在客观上得以确定,并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一物一权使得物的权属确定明晰,简化了物权关系,抑制了纷争的

发生,从法律上规范了对物的利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三、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基础物权是对世权,其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的归属,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对那些不伴有外部表征的物权变动来说,若不公示,对利害关系人尤为不利,因此,物权变动的公示不仅涉及到物权人自身的安全,也是维护第三人利益的需要。而公信则赋予公示以法律效力,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到保障,从而坚定了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成功的信心,使交易安全得到保障,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客观上刺激了经济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四、结论由上述分析可见,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在立法基础上是相通的,三者在立法上有共同的目的,都是要保障商品经济中财物的安全利用和交易安全、便捷。在此框架下,三者相互呼应,分工协作,共同保障物权法主要任务的实现。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类型、内容明确化、法定化,从而规范了一物一权的内容及公示公信的内容、公示的方法,同时物权法定原则也为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如果物权的种类、内容没有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则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的权利内容会陷于不确定中,如此则一物一权之“权”者为何、公示公信之示“谁”信“谁”,都成为未定之数,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则实际成为空谈,物权关系即变得混乱无章。正是物权法定才使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在操作上成为可能;正是物权法定才使一物一权有了法律上的根源,使公示公信的内容趋于统一,使物权便于公示,并使公示公信的效力得到了保障。一物一权原则保证了财物权属的明晰化,从根源上减少了纷争发生的可能,使物权法定的效力得以落实,同时确保了公示公信的可靠,并使物权便于公示,规范了财物使用、流转秩序。若一物上有若干相冲突的权利,或者一权及于数物,则物权法定之法定功能弱化,从而失去了其原本意义及效力,公示也会陷于不稳定中,遑论公信。公示公信原则使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在财物流转中得以充分贯彻,

使二者的效力、影响深及于财物流转中,使二者充分发挥其对商品经济活跃的交易行为的稳定作用。公示公信的内容即物权法定所“法定”的内容,并以一物一权为基础,确保了物权法定、一物一权效力的实现。由于公示公信往往体现在财物交易过程中,因而在交易中物权的公示公信使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始终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对物权法定、一物一权起到动态调节作用,使之不致在运行中背离其初衷。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保障对财物的安全利用、安全交易,确保交易快速便捷,从而有效保障物权法功能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后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甲于3 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答:①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A琴的所有权; ②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为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了丙; ③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A琴的所有权。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与丙:甲将A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A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A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张权利。 甲与丁: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二、2006年2月1日,甲价值2万元的翡翠被乙盗走。乙以3000元的价格出让给翡翠鉴定、雕刻师丙。试依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2008年2月7日,甲发现丙占有该翡翠,甲能否向丙主张返还?为什么?答: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因有二: ①在本案例中被盗翡翠价值2万元,丙属于专业人士具有判断该翡翠价值的能力,应知3000元的价格不合理,可判断此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甲的所有权。故丙不能取得翡翠的所有权,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 ②虽然2008年2月7日距离被盗之日2006年2月1日已经过去了两年,但是在我国无偿回复请求权是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本案例中起算点应是2008年2月7日,甲并不会因为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物权是()。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 答案: C 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 答案:B 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 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 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 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 答案:B 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

C 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xx; D.人身 答案: B 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答案: A 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物权法案例汇总

第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 案例1 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系张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9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再过9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经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随后,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定。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6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具领条一张。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张某隐瞒真实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11号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某所有”,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事后,张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同时张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张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次年,张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6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铜原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随后铜原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对此,张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律问题 1.张某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她是否取得石棉瓦房的所有权? 2.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 法理分析 (一) 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属于典型的不动产,其物权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1.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0条至第13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职责、登记所需材料等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此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是实行分部门登记的办法。根据《物权法》第1l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根据《物权法》第1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 时不仅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物权法练习题

物权法试题2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 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 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 2.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 ) A.别除权B.留置权 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 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B.且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4.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 5.1991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1992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 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判决( )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以上说法都不对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 )所有。 A.发现人B.土地使用权人 C.国家D.发现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7.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于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 )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8.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撮俾机,宾馆遂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了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 A.8月7日B.8月8日 C.8月9日D.8月15日 9.下列哪个属于无主物( )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物权法复习习题及参考答案

欢迎阅读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 一、填空题: 1.债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动的安全,物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_____的安全。 2.物权法的特征是:强行法规性、__________和公共性。 3.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______权。 4.物权为 5. 6. 7. 8._____ 9. 10. 11. 权的 12. 13. 14. 15. 16. 17. 选举与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该权利属于_______权。 19.在通行权成立的情形中,与公共道路无适宜联络,且绝对不同公路的土地叫做______。 20.相邻方因土地被越界而享有相应权利包括:____________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1.土地与公共道路如不相通时,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有权通行周围的他人土地以至公路,该土地所有人享有的是_______权。 22.对于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拾遗失物的所有权,我国立法采______主义。 23.不同所有人的10升酒精与10升水混合后,_____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24.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称为__________行为。 25.按份共有的建筑物倒塌或共有动物致伤他人者,按份共有人须承担______责任。 26.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应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无规定或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______。 27.用益物权剔除了身份因素,可以转让和继承,具有彻底的__________权性质。 2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已称将永佃权修改为________权。 29.基地使用权无限期但有地租的,使用权人放弃其权利,应支付其后____年地租才为有效。 30. 31. 32. 33.通过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为担称做____________。 45.归属质权,又称_____,指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物所有权,以充抵其债权的质权。 46.动产质权是权利人占有债务人或__________移交的动产的担保物权。 47.质权区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是以__________为标准的。 48.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包括:留置动产本身、从物、_____、代位物。 49.留置权成立条件具备后,债权人同意延缓清偿期限时,留置权__________。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物权法五套试题及答案汇编

试卷一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的打X。每题1分,共10分) ()1、同一物的所有权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3、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4 、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 等。 ()5、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应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设置物。 ()6、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7、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8、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9、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等额享有。 ()10、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每题 1 分,共10分)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D、物权是支配权 2、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是() A、所有权B他物权C用益权D从物权 3、以下属于物权原始取得的是() A、买卖B互易C继承D征用 4、甲出差前将家中一台彩电交邻居已保管,在出差期间,已将彩电卖给丙,丙认为彩电为已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对此()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已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5、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 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6、下列发生抛弃效力的是() A. 将患传染病的牛弃于人迹罕至的深山之中 B.将得狂犬病的狗丢在大街上 C将房屋闲置D将土地搁荒 7、甲在处理家中旧物时,将一件旧棉袄当作垃圾扔掉,没有发现妻子藏在口袋中的3000 元国库券。乙发现后,将其据为已有。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国库券,乙拒不归还。下列说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1994年7月26日,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某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94)农借合字第0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贷款方,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给飞鹰发展公司用于购买锡、锑矿,月利率为9.15‰,合同期限一年;同日,省渔用网具厂作为飞鹰发展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农行某地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表明网具厂愿意以其有权处置的15亩土地、1600平方米厂房抵押,在飞鹰发展公司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在贷款到期前,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7月4日向飞鹰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是根据(94)农行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催收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飞鹰公司未能按期付清贷款本息,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8月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为:飞鹰发展公司和省渔用网具厂。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息。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1、市飞鹰发展公司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2、就同一财产,省渔用网具厂已先于当年5月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获得贷款;3、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经营范围限于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暂无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外的信贷资格,故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的(94)农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亦无效,其责任在于原告,被告省渔具厂不承担担保合同责任,市飞鹰发展公司应返还原告贷款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原因分析 (一)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贷前调查中,工作不负责,对市飞鹰发展公司的经营性质、状况没有弄清楚,导致决策失误;对担保单位的资产状况也没有认真调查,在没有得到抵押物所有权有关证件且该抵押物已抵押给他行的情况下,仍给予认可。 (二)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超越经营范围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借款合同,致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跟着主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失去了法律保护,增加了贷款风险。 三、风险启示 银行广发放贷款应做好贷前调查,审慎决策,对于抵押贷款,要认真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和是否已经抵押。银行不应该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即使有利可图,也不合法,风险太大。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07-6-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4日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丁,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后,认为该房早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问:1、丙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乙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又将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能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由于债权及物权的公示原则,既然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基于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在公园内捡到一个皮包,包内除失主的证件外,还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几天后李某在报纸上看到失主王某的“寻物启事花1.5万元寻找,请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当李某找到失主王某时,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在还包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酬金,协商未果,李某威胁不给线不还包,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向李某支付报酬?1、不合法,悬赏已经构成要约,归还行为构成承诺,因此王某应支付酬金; 2、不合法,如果不归还,应构成刑事犯罪(侵占罪或敲诈勒索)。这种情况下,王某不应支付报酬,未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案例: 甲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办公用车,给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 后来,张某擅自将车卖与王某。 甲公司知道后,要求王某返还轿车。 问:1.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请详细讲明原因) 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详细讲明原因)1、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物权法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汽车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把汽车交付王某就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而且,不以是否支付对价为要件。且车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购买车辆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车的合法所有者,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因为王某已经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该公司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返还车款,同时要求他赔偿损失。 理由:虽车登记在张某名下,但甲公司可通过举证车款是其公司支付,只是登记在张某名下。那么张某将车擅自卖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侵权之债,特别注意,在起诉时,不要起诉物权行为,只起诉债权行为。因为物权已转移给王某,再起诉物权已无意义,无法胜诉。 要谈第一个问题,得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谈起,原来我国关于物权转移的规定比较模糊,对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不严格,很多地方是物权和债权不分的。新物权法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作了严格的区分。如机动车的物权问题,现在登记只是公示效力,也就是说告诉外界你所拥有这辆车,而所有权的变动,在物权法上没有变化,还是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其实你对24条做解读也能这个结论,24条说“未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登记不是物权的变动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第24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A购买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A将车卖给B,且B也支付了车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这时A又将车卖给C并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这时C作为善意第三人就可以向B要求返还车辆,这里的C 是善意的,因为车登记在A的名下他有理由相信A是车的合法所有者。这时B 虽然有所有权但不得对抗C这个善意第三人,也就是24条所说的未经登记不得

物权法知识点(终审稿)

物权法知识点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相关案例

原告:王某被告:张某 1997 年4月30 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 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1997 年5 月3 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并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1 年5 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直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原告已将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4 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二: 2003 年5 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4 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海即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2004年3月16日,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际,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 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伍。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张伍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两天后李江回来得知此事,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王海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 问题:张伍是否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答:张伍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 物权法有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在该案例中,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夜莺”练歌城是李江、王海合伙出资的,音响设备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虽然王海没有权力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但因为王海是将音响设备以对价的交易方式卖给张伍的,张伍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的所有权的。这符合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伍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 案例三: 1998 年,张仪在下岗后,与自己的两个哥哥张清、张山各出资3 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各按1/3 比例分配。1999 年1 月,张仪酒后驾车,将行人路民撞伤,路民花去医药费1.8 万元。路民要求张清、张山赔偿全部医药费。张清、张山认为,事故是张仪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清、张山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了黎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半。张仪对两个哥哥将车出租的事情也很不满,到法院起诉,称二人将汽车出租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因而租赁合同无效,黎明应返还汽车给自己。

物权法练习题1汇编

物权法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对当事人创设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无效B .有效C. 生效,但不生物权效力D .如法无明文禁止,则有效 2、陈平是某村村民,有房屋三间。大学毕业后,陈平留在省城工作,很少回家,便委托表 弟陈进替自己代管房屋。半年后,陈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便擅自将陈平的房屋以3 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王林,但没有办理房产登记。不久后,陈平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卖。以 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 陈平只能要求陈进返还3万元房款 B ?陈平有权要求王林返还三间房屋 C.陈进与王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 .陈进与王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 A. 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 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 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D .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 4、2004年2月,甲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向乙借款5万元,期限二年,并以自己所有的一 辆小轿车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2005年4月,乙向丙购买了一批价值4万元的原材料,但 因没有资金周转,便决定将自己对甲的5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作为合同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哪一项?() A.乙必须将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丙 B ?乙不必将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丙 C.乙可单独将抵押权转让给其他人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5、某酒店为8月8日的开业典礼,于8月7日向租赁公司租借一台摄像机,开业典礼当日, 酒店工作人员不慎摔坏该摄像机,酒店遂决定将其买下,并于8月9日致电租赁公司负责人 表明上述意思,对方同意。8月15日。酒店依约向租赁公司支付了价款。请问摄像机的所 有权于何时转移?() A. 8月7日B . 8月8日C . 8月9日D . 8月15日6、甲、乙二人结婚已有十年,甲为一机关单位干部,乙为个体户,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 消费和储蓄。一次乙驾车送货时发生车祸,造成货物损失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 款14万元,是其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二年前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 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应由乙自己承担,甲没有还债义务 B. 甲的14万元虽然是个人财 产,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C. 应按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的比例,确定甲在该债务中所应承担的适当份额 D. 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甲有义务偿还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1994年7月26日,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某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94)农借合字第0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贷款方,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给飞鹰发展公司用于购买锡、锑矿,月利率为9.15‰,合同期限一年;同日,省渔用网具厂作为飞鹰发展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农行某地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表明网具厂愿意以其有权处置的15亩土地、1600平方米厂房抵押,在飞鹰发展公司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在贷款到期前,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7月4日向飞鹰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是根据(94)农行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催收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飞鹰公司未能按期付清贷款本息,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8月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为:飞鹰发展公司和省渔用网具厂。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息。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1、市飞鹰发展公司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2、就同一财产,省渔用网具厂已先于当年5月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获得贷款;3、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经营范围限于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暂无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外的信贷资格,故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的(94)农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亦无效,其责任在于原告,被告省渔具厂不承担担保合同责任,市飞鹰发展公司应返还原告贷款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原因分析 (一)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贷前调查中,工作不负责,对市飞鹰发展公司的经营性质、状况没有弄清楚,导致决策失误;对担保单位的资产状况也没有认真调查,在没有得到抵押物所有权有关证件且该抵押物已抵押给他行的情况下,仍给予认可。 (二)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超越经营范围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借款合同,致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跟着主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失去了法律保护,增加了贷款风险。 三、风险启示 银行广发放贷款应做好贷前调查,审慎决策,对于抵押贷款,要认真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和是否已经抵押。银行不应该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即使有利可图,也不合法,风险太大。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07-6-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4日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丁,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后,认为该房早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问:1、丙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乙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又将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能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由于债权及物权的公示原则,既然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基于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在公园内捡到一个皮包,包内除失主的证件外,还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几天后李某在报纸上看到失主王某的“寻物启事花1.5万元寻找,请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当李某找到失主王某时,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在还包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酬金,协商未果,李某威胁不给线不还包,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向李某支付报酬?1、不合法,悬赏已经构成要约,归还行为构成承诺,因此王某应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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