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

第四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第六条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

(二)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其中县(市)属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经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一)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1)、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2)和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3)。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六)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九)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高校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十)对于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大型成套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

第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当年度《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以下简称《产品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产品名单》,并向产品所在单位发放《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十条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名单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其单位和个人荣誉奖励。

第十一条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宁波除外),由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3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50—100万元。

第十二条认定为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撤销首台(套)产品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二年内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格。

(二)评价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委托资格,依法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首台(套)产品的认定工作,并纳入省首台(套)产品管理

体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试行)》(浙经贸投资〔2007〕37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一: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大纲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一)开发背景;

(二)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三)生产工艺及主要装备;

(四)关键技术及该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五)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六)与国内外类似产品在性能、功能、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比较。

四、申报产品关联度分析

(一)上下游产品;

(二)原材料地域分布;

(三)产品应用情况。

五、产品的市场前景

(一)产品的供应现状;

(二)市场需求分布,供需的预测、价格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三)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档次;

(四)产品的市场定位、内外销、市场份额、竞争优势。

六、该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或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研发人员情况及主要贡献(国内首台(套)每项9位人员以内、省内首台(套)每项7位人员以内)

八、该产品技术经济总体评价和申报首台(套)的理由

备注:报告书第一页应为《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封面格式见下页。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

产品名称:

申报类型: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申报日期:年月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O年九月制

附件二: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

单位:万元、万美元

注:1、所属领域按《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第二款

所规定的领域填写

附件三: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

本法人单位承诺:

1、本申请报告中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2、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

精品

在。

3、提供申报的产品与提供申报的资料和文件一致,并事实存在。

4、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可修改编辑

2011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结果公示

2011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 产品名单 序 号 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企业名称所属市县申报单位 国内首台套 1 基于在线顺序注射分析技术的水 中多组分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杭州市经信委 2 100万吨/年乙烯装置驱动裂解气 压缩机用汽轮机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杭州市经信委 3 百万吨级乙烯冷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杭州市经信委 4 面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 术的专用控制系统ECS-IGCC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杭州市经信委 5 大型燃煤机组配套旋转电极式电 除尘器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绍兴市经信委 省内首台套 1 新型双向潮汐发电机组杭州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杭州市经信委 2 大型内补燃燃气轮机余热锅炉, NG-B109E-R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杭州市经信委 3 3TYS130+2TYS80型三万等级离 心式氧气透平压缩机 杭州杭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市浙江大学 4 轨道交通无线移动通信系统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杭州市经信委 5 激流式生物反应器杭州安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杭州市经信委 6 一种制取钒氮合金的加热设备杭州中赢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浙江大学 7 2.0~3.0t机场型内燃牵引车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杭州市经信委 8 电传动动力总成系统万向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萧山区杭州市经信委 9 数字化直接制版机—紫激光型 (UV-CTP) 杭州科雷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萧山区杭州市经信委 10 工业气体中氯化氢的全回收装置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区杭州市经信委 11 XMZG污泥深度脱水干化一体机杭州兴源过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杭州市经信委 12 MGKF1600/1高精度数控立轴复 合磨床 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杭州市经信委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 第四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

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9]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振兴装备制造业,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 (一)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 (二)本办法所指重大技术装备包括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或核心部件。其中首次应用的成套设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5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三)本办法所含的领域范围包括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16个重点领域,以及结合北京产业特点与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先进数控装备、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高压输配电成套设备,自控系统与精密仪器仪表,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关键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印刷机械,数字化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及轨道交通设备,新型纺织机械,煤矿机械,核辐射成像探测装备等领域,以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第三条试验、示范项目定义。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取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或北京地区首次应用。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企业自主开发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本市使用单位应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均可申请列为中关村科技园区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第三章支持政策 第四条试验、示范项目的政策。 (一)对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支撑和技术改造计划。 (二)对开发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可通过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提出个案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套)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 第五条试验、示范项目的风险补助政策。 对经试验、示范项目应用成功并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本市使用单位可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给予风险补助,但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价格的10%。 第六条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其他资金支持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符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要求的研发项目,市科委可按现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予以优先支持。 (二)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工作,对取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的产业化制造项目,项目单位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申请资金支持。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任务,对其承担的国家相关重大专项,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 (一)对市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

浙江省氢能装备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浙江省氢能装备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氢能装备是新能源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家氢能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浙江省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十四五"规划》《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加快培育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产业发展培育,加大示范应用,推进我省氢能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为〃两个先行”提供支撑,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系统谋划、创新引领、市场主导、适度超前原则,持续加大示范带动和政策支持力度,以技术突破和产业发展为主攻方向,聚焦整机牵引和关键零部件突破,有序有效推广氢能应用,带动氢能装备产业链提升,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强化产业上下游和整零协同,持续提升氢能装备产业规模和竞争力,力争进入全国第一梯队,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两个先行"。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省氢能装备产业规模持续做大,产值力争突破100亿元,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氢能装备产业链,综合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 ——产业育强培特成效显著。产业生态基本形成,产业链上具有一批竞争力强的优势龙头企业,初步建成国内前列的氢能装备产业体系,培育产业链规上企业50家以上,其中营收超亿元企业10家,专精特新企业10家。 ——创新发展动力快速提升。产业协同创新体系基本形成,搭建省级氢能装备协同创新平台3个,制定氢能装备关键性领域的相关标准10项以上。企业创新能力显著增

强,在车载储氢瓶、高效低成本制绿氢装备、储运装备、膜电极组件等领域取得突破;氢燃料电池相关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等核心技术攻关取得积极进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示范应用推广加快推进。氢气供应能力突破100万吨/年,重点区域产业化应用取得明显成果,在公交、港口、城际物流等领域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汽车接近5000辆,建成加氢站接近50座。氢燃料电池动力在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物流装备、无人机等领域得到应用,新培育省级氢能源典型应用场景10项。 二、彳翎彳镑 (一)实施产业布局优化彳亍动。 1.着力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各地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在氢能装备领域培育打造若干产业集聚区和“新星"产业群。支持嘉兴建设长三角(嘉兴)氢能产业园,引导氢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项目落地。推进舟山以六横清洁能源岛为核心,以岱山区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块为承载的“1+2"氢能装备产业空间布局,建设"海上氢岛"。育强湖州浙能长广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和温州苍南绿能小镇,集聚产业链上下游装备制造企业,打造氢能领域先进制造业集聚区。鼓励各地打造氢能孵化器、技术转移基地等产业孵化体系。按照"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总体部署,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氢能装备"新星”产业群。(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设区市政府) 2.联动打造两条"氢走廊"。将产业布局和应用场景有机结合,打造具有浙江 特色的两条〃氢走廊〃。依托G92(环杭州湾高速),以嘉兴、杭州、绍兴、宁波为 重点,加强与上海、江苏衔接,协同打造〃环杭州湾"氢走廊,加快形成长三角氢燃料 电池汽车产业集群;依托G15(甬金高速),以金华、宁波、舟山为重点,围绕自由 贸易区创新发展,着力构建"义甬舟〃氢走廊。支持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 市、舟山市、嘉善县、长兴县等7个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区 (点)加快加氢站等基础施建设、全产业链培育、多元化场景探索。(责任单位:有

2012年浙江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

2012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 产品名单 序号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企业名称所属市县 国内首台套 1 KDON-58000/97500型空气分离设 备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 2 HZ-088CNC大型直线滚动导轨精 密曲面成形数控磨床(6米) 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 3 YK7380CNC9数控成形砂轮磨齿 机 浙江嘉力宝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 省内首台套 1 100万吨/年乙烯装置驱动丙烯压缩 机用汽轮机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 2 HOLLiAS 百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 机组DCS控制系统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杭州市 3 GC3000 VOC在线监测系统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 4 深海沉积物取样器杭州宇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 5 400t/h高温、超高压带再热系统全 燃高炉煤气锅炉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 6 上海世博会海宝智能服务机器人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 7 BFC14/50/16吹瓶灌装旋盖一体机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市 8 FCDP146206750大型冶金轧机轴承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 9 功率型发光二极管(Power LED) 全自动高速测试与分拣设备 杭州中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杭州市 10 50000t/d海水淡化项目用中温中压 抽汽凝汽式汽轮机C25-3.43/0.7 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杭州市 11 高安全防护、热电一体化的智能快 换式锂离子蓄电池组系统 万向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萧山区 12 年产50万吨合成氨配套深冷净化装 置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富阳市 13 X15人上行超高位三向堆垛叉车浙江尤恩叉车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 14 高效节能直驱式永磁同步抽油用螺 杆泵电动机FLB系列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临安市 15 机液一体式大型履带(强夯)起重 机 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安市 16 生活垃圾热解气化蓄热燃烧余热余 能回收利成套处理设备 建德市恒明环保工程实业有限 公司 建德市 17 百万千瓦级核电站汽轮发电机组再江南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市

浙江工业企业智能装备应用奖励政策

浙江工业企业智能装备应用奖励政策 XXX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首台(套)产品扶助政策,促进浙江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的建议》(杭86号)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2007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并持之以恒完善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等各项政策举措,有力推动了我省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首台(套)装备开发。组织实施一批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着力攻克一批首台(套)核心关键技术,开发出一批标志性产品。出台《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明确由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截至2020年,全省累计认定1287项首台(套)产品,省财政奖励资金5.785亿。 (二)完善首台(套)政策体系。201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首

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0号),2018年省经信厅牵头会同8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浙经信技术〔2018〕223号),2020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一是推动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突破。支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企业牵头攻克关键共性、前沿引领技术难题并转化为首台(套)产品。强化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完善首台(套)产品认定评价标准。每年分档认定一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和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新首台(套)产品遴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每年更新发布相关重点领域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清单,达到清单要求的最优产品可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二是推动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突破。试行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在装备领域先行开展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试点。完善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落实政府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8.15 •【字号】浙经信装备〔2022〕159号 •【施行日期】2022.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可从省经信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819185589.html,的文件通知栏下载)的智能装备(数控机床、机器人)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两个标志性产业链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或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其关联企业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 (一)用户企业购置应用智能装备(数控机床、机器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2个标志性产业链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1000万元,并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装备产品。 (二)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a819185589.html,/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交首台(套)装备正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全额支付凭证、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收或使用证明)、用户企业应用首台(套)装备实现工程化质量提升等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省经信厅。负责直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经信部门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推荐函、项目汇总表(各一式3份)报送省经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2.09.27 •【字号】浙经信装备〔2022〕187号 •【施行日期】2022.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 正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经信装备〔2022〕187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现将《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落实,工作中相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总结报告提纲 2.企业承诺书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27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 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加强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等文件规定,

特制定《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攻关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条验收依据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相关公布文件和项目申报书。 第三条验收条件 (一)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一年内,向当地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攻关项目实施期内完成项目目标、具备验收条件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二)攻关项目完成后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或达到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指标要求。 (三)攻关项目完成后已实现不少于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 (四)按照有关项目要求,需进行规划、环保、消防、节能等单项验收的,须已由有关部门或具备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 第四条验收程序 (一)攻关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省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向属地经信局提交验收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地经信局对企业验收申请进行预审,并制定验收计划,报省经信厅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验收会,特殊情况可申请组织线上验收评价,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现场考察。省经信厅视情可对部分重点项目直接组织专家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三)专家验收会组织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并附专家验收结论,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提交省经信厅。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必要的政策环境,增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试验、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本办法所指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中的成套装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具体适用范围见附录。 第二条试验、示范项目定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含依托项目,下同)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首次应用。国民经济各领域项目单位采购和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工程项目,可申请列为国家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第三条试验、示范项目申请。项目业主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并提供该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包括该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工作的必要性、条件、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要点、措施等)的基础上,可直接或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制造行业的单位与业主单位亦可各自独立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试验、示范项目的受理。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项目是否符合试验、示范项目的条件。专家组至少由具有该领域五人以上权威专家、总数不少于七人组成。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作为国家是否核准(审批)试验、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专家组进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时,应明确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具体范围,即属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或总成,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国家投资主管都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专家组意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审查、核准(审批)试验、示范项目及其实施方案。 第六条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对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装备招

《中国制造2025》: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政策解析

《中国制造2025》 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政策解析

高端装备制造业是装备制造业的核心,是以高新技术为引领、处于价值链高端和产业链核心环节、决定整个产业链综合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高度重视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中国制造2025》部署了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引领制造业向高端方向发展。各地方政府也积极行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目前,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基本形成了以战略为引领、以规划为支撑、以政策措施为配套保障的政策体系。同时,着力创新政策工具,引导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产业相关主要政策进展 (一)高端装备制造业总体政策现状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高端装备制造领域要重点发展以干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为主的航空装备,做大做强航空产业。积极推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展。依托客运专线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装备。面向海洋资源开发,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强化基础配套能力,积极发展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决定》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高端装备制造业要重点发展航空装备产业、卫星及应用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五大产业,并制定了各领域的产业发展线路图,分别提出了到2015年和2020年的发展目标、重大行动及重大政策。 进一步地,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高端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从产业规模、创新能力、基础配套能力、产业组织结构四个方面提出了高端装备制造业到2015年的主要发展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发展的重点任务,部署了重大工程与区域发展重点,安排了金融财税政策支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质量品牌建设、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提升对外合作水平等保障措施。 2015年2月,为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开展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试点期间,重点支持列入《首台(套)重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