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处理方法

甲供材处理方法
甲供材处理方法

浅谈临沂公司对“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及建议摘要:实际工作中,在现有的会计制度下,对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会计核算也不统一,企业与税务机关对此也争议不断。在这次上级审计部门对临沂公司财务审计时就财务室对于“混凝土”的会计核算也提出了疑义。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临沂公司有必要对像“混凝土”这样的“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模式及最终结算时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时开票金额的依据进行协调确定。在此,本文就临沂公司对于“甲供材料”的不同会计核算模式及相应地税务风险进行简单的分析,并最终提出相应地建议。

关键词:甲供材料;会计核算;税务风险;建议

一、临沂公司对“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方式及相应的税务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规定的由开发商统一采购用于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如混凝土、钢材、水泥等)。在此方式下,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商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为了加强工地材料的管理,防止施工方在材料上以次充好以确保工程质量,临沂公司在与河南六建和七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了相关由临沂公司直接供给的“甲供材料”。合同中规定了这些“甲供材料”的材料款由临沂公司直接与材料供应商结算,对施工单位仅计取相应地税金和管理费用;数量按照临沂公司实际调拨给施工单位的数量结算,如发生施工单位领用“甲供材料”超过清单结算量(含正常定额消耗量)时,超过部分由临沂公司按市场购买价和超用量在当期工程款结算款中直接扣回。

(一)临沂公司现行对“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方式

以临沂公司对混凝土的会计核算为例,3月24日临沂公司对临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提供给D建建设C6,C7这两栋洋房的混凝土进行结算,最后合同预算部提供的结算计价单中显示结算金额为897230元,按照与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实际应支付当期结算价款的80%,即717784元。

临沂公司预先支付材料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公司 717784

贷:银行存款 717784

收到公司提供的材料结算发票时: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工程费 897230

贷: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公司 717784

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公司 175486

临沂公司选择此种处理方式的依据:

(1)先前临沂公司与司两家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包工不包料”合同,合同总价虽包含“甲供材料”价款,但合同中规定最终结算时总价中不包含“甲供材料”价款。也就是说合同中规定的“甲供材料”货款由临沂公司直接与供货单位进行结算。供货单位将材料发给临沂公司后,这些相关“甲供材料”的产权就归属于临沂公司。临沂公司再把这些相关的“甲供材料”交与施工方用于项目建设,这实际上相当于用自己的购买的材料去建自己的项目,施工单位只是提供相应地劳务。所以该“甲供材料”的货款应该由临沂公司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中,而不必要先转嫁给施工方做“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施工单位”处理;在最终与施工方结算时,再由“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施工单位”转入开发成本中。

(2)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临沂公司又与广源公司签订了关于“混凝土”的供货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对象及方式,即关于“混凝土”的货款直接由临沂公司与公司进行结算,与施工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且结算时公司直接对临沂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账务处理时,根据该货物供销合同及结算时合同预算部出具的计价单,临沂公司将该“混凝土”款项计入开发成本中也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

(二)临沂公司此种账务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及税务风险分析

临沂公司此种账务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从上面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对于“混凝土”的核算中缺少材料入库与出库的过程,即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时,相应地账务处理应为:

借:工程物资-混凝土 897230

贷: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公司 717784

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公司 175486

(银行存款)(175486)

在施工方领用“混凝土”时: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工程费 897230

贷:工程物资-混凝土 897230

对于“混凝土”的供应来说,按照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广源公司将生产好的“混凝土”运送到公司的仓库,仓库管理人员与广源公司做好货物交接工作,并由仓库管理人员填写一式三联收料单,其中一联仓库保管,一联交予广源公司,一联财务留存做账;同样施工单位领用时再填写发料单,这样就能清楚地知道材料收发的具体情况,从侧面也能反映工程进度情况。但去工地现场后发现公司在工地上并没有专门设置存储物资用仓库,也没有专门的物资管理部门及人员。而是广源公司直接在公司项目上搭建了一个“混凝土”搅拌站,将其生产的“混凝土”产成品直接供给施工单位,临沂公司与广源公司、施工单位之间并没有“混凝土”的收发的过程。财务部门没有关于“混凝土”的收料、发料单也就无法具体核算它的收发情况,从而在账务处理时就也没有了上面材料核算的过程,而是直接根据结算单据一次性全部分摊进入开发成本。这种情况下虽然对最终开发成本的确认没有什么影响,但这种方式并不适应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这样的处理方式无法确认每月材料收发成本,实际上会减少计量前开发成本的确认而虚增计量当期开发成本的确认,这样就不能真实的反映每月的开发成本。缺少了材料的收发工作,当初选择将“混凝土”作为“甲供材料”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

此种会计核算方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

在此种方式下,临沂公司将“混凝土”的工程款直接计入了开发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混凝土”材料及将材料用于项目建设时,仅需要对收到的“混凝土”材料做备查核算而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处理了。最终对施工单位结算时的金额也就不应包含“混凝土”的价款,此时施工单位只须按照结算金额给临沂公司开具建安发票,而不需要以合同总价开具建安发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

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对于项目建设所需原材料、其他物资及动力价款,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都必须纳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且施工单位是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那么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无论临沂公司对“混凝土”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营业税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临沂公司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在临沂公司现行对于“混凝土”这样的“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方式下,只要施工单位不核算这部分“混凝土”的价款,除去上面说的材料收发的问题,临沂公司是没有什么税务风险的。

(三)审计部门提出的对“甲供材料”的核算方式及税务风险分析

在七月份上级审计部门对临沂公司财务进行例行审计时,对临沂公司“混凝土”的会计核算提出了不同看法。审计部门认为对像“混凝土”这样的“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应该如下:

临沂公司预先支付公司备料款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公司 717784

贷:银行存款 717784

临沂公司收到“混凝土”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混凝土 897230

贷: 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公司 717784

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公司 175486

(银行存款)(175486)

施工单位领用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施工单位 897230

贷:工程物资-混凝土 897230

与施工单位结算时: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工程费 897230

贷: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施工单位 897230

此种会计核算方式的依据: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论材料由哪方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工程总造价是含税价,即所有材料都是计税后再计入工程总造价的。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工程的

总造价作为与施工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既然开发商在支付现金给施工单位时作为“预付账款”处理,那么开发商将“甲供材料”给施工单位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这只不过是付款形式不一样而已,其本质是不变的。

此种会计核算方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

这种会计核算方式其实就是将临沂公司派发给施工单位的“混凝土”先作预付账款处理,待与施工单位结算时再将这部分“混凝土”的价款转入开发成本中。在这核算方式下,最终结算时施工单位就应该按照工程总造价开具建安发票,并且以工程总造价确认账面收入。但这对于施工单位又存在一个问题,因为临沂公司与广源公司对于“混凝土”签订的是货物供销合同,广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对象是临沂公司,发票的付款方填写自然就是临沂公司。《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样一来这部分“混凝土”的价款施工单位就不能取得正规发票。施工单位如果仅凭材料交接时的相关资料(实际上这些资料都没有)作为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的依据,那么一旦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时不予认可,这部分材料的价款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存在一定的风险。由此施工单位肯定会要求临沂公司提供该部分材料的发票,此时即便临沂公司将广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转移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取得的也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同样存在税务风险。对于施工单位最好的方法就是把它看作是一种转售行为,即临沂公司将外购的“混凝土”视同转售给施工单位,然后临沂公司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施工单位。但这对于临沂公司来说是绝对不行的,因为临沂公司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这部分“混凝土”的货款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这样临沂公司就会为此多缴纳税款。总之,在现行的实际情况下,这种核算方式对临沂公司和施工单位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对临沂公司“甲供材料”后期处理方式的建议

对于方式一,从会计处理看,临沂公司在与公司结算时才将“混凝土”材料款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但实际上结算时“混凝土”材料早已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了,也就是说这样的处理方式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只要临沂公司在工地现场加强监督管理,设立一个材料管理仓库,专门负责像“混凝土”这样的“甲供材料”的收发管理,再在会计核算时加入材料的收发核算,这样就能解决会计信息失真

的问题。单就临沂公司与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来及实际情况来看,临沂公司将“混凝土”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当中,在不考虑施工单位的情况下,临沂公司这样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没有什么税务风险的。总之,在不修改合同的情况下,对于像“混凝土”这样的“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我还是建议采取直接进入成本的核算方式,最终与施工单位结算总价中不包含“甲供材料”款,施工单位可按结算金额开具建安发票。

对于方式二,将“甲供材料”先做预付款然后再进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从本质上来说和“甲控材料”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在这种方式下,如果不修改合同,无论怎么临沂公司与施工单位怎么处理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所以在不修改合同的情况下,我不建议采取这种核算方式。当然,如果上级部门要求采取这种方式,那临沂公司就必须修改与施工单位、广源公司签订的合同。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的所有“甲供材料”全部改成“甲控材料”,同时把与广源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改成三方合同,材料价款由临沂公司代付给广源公司,代付款项时施工单位出具代付款委托书,并对临沂公司开具金额与代付款一致的收据,待结算时再按合同总价开具建安发票。

但最终无论公司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我觉得都有必要在工地现场再设一个材料管理部门负责(至少有人负责)工地现场材料的管理,做好材料的出入库登记工作,以便于会计核算,减少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临沂置业公司:《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及补充协议》,2010年

[2]临沂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人民出版社,2010年

[4]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6]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样本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样本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有效规范甲供材料的管理,杜绝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同时也为更好地控制进货源头,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依据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甲供材料主要指钢材(包含板材和线材)、水泥、木材、管材、商品混凝土、砌块(包含砖、浆砌块等)、沙石料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也包括卫浴、机电类(开关、配电箱)、灯饰、空调、燃油、电缆、五金类材料等。 3、本办法适用于金润源集团(包括子公司和控股企业)所有工程项目建设。 4、本办法解释权归金润源集团公司 第二章甲供材料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对土建工程建设而言,甲供材料的主管部门为集团采购部,执行单位为集团贸易公司,其它关联部门为工程部、法务部、审计部、财务部、造价公司、监理公司(如果有)等,各部门职责如下: 1、采购部:作为业主方代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对整个甲供材料流程进行监督。对供应商的选择,甲供合同的签订,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材料的进场和验收,材料款的结算,材料的存储和保管等环节进行监督指导。

2、工程部:依据工程项目的类别、用量和实际建设需要,在立项、招标或合同谈判时确定是否采用甲供材料,划定甲供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及各项技术指标或等级,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2、贸易公司:为甲供材料的实施部门,负责和审计、法律、造价等部门共同完成甲供材料的询价、招标(或议标)以及谈判,确定供应商,建立供应商合作数据库,签订供应合同。同时负责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进场、核算等工作,为最终的工程结算提供准确数据。 3、法律部:负责甲供材料合同、协议的签订审查工作,确保供应合同或协议在法律层面上的完整和严谨,防范风险的存在。 4、审计部:负责对甲供材料的审计工作,核对材料的规格、数量以及供应程序是否完整,并审核甲供材料的结(决)算。 5、造价公司:负责向业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提供甲供材料的设计种类、规格及数量,为业主提供判断和分析的依据,复核甲供材料的设计用量和实际用量,做好工程的结(决)算工作。 6、监理公司:负责对甲供材料的进场把关,做好材料的品相、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检查和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进场。 7、财务部:复核甲供材料的结算,负责对甲供材料款的支付和扣回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供应商的选择 在确定某项工程采用甲供材料后,采购部、贸易公司协同采购、审计、财务、法律、造价等部门经过询价、招标(或议标)等程序来选择最终的供应商,并遵循以下原则:

甲供材料账务处理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管理制度

侯马2×300MW热电联产工程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侯马2×300MW热电联产工程甲供材料采购审批及领用程序,有效控制建设成本,保证材料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侯马2×300MW热电联产工程基建期间由侯马热电分公司直接采购的电缆、阀门、管材、油料等材料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管理程序。 3职责 3.1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并依据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甲供材料范围(1#标段、2#、4#标段施工合同中附件K中内容),至少提前三个月向业主提出甲供材料需求计划。 3.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负责根据施工图纸,对甲供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和种类进行审核。 3.3业主生产技术部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甲供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和种类进行复核,并完成侯马热电甲供材料采购申请手续。 3.4 代保管单位 代保管单位负责甲供材料到货接卸,入库保管,并根据业主签发的领用申请单向施工单位发放甲供材料。 3.5 业主计划经营部 业主计划经营部是甲供材料的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是否为甲供材料,负责甲供材料采购,负责组织甲供材料验收。 4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甲供材料采购流程 4.1.1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并依据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甲供材料范围(1#标段、2#、4#标段施工合同中附件K中内容),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甲供材料需用申请计划并报送

监理单位,同时施工单位将材料需用计划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报送业主生产技术部。 4.1.2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图纸,在两日内完成对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和种类的审核,并报送业主生产技术部; 4.1.3 生产技术部在两日内完成对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和种类的复核,并完成侯马热电分公司材料采购申请流程审批。对于概算之外的甲供材料需求,应提供概算外工程项目的报批单和施工图纸。 4.1.4 计划经营部应根据已审批的采购申请单在两日内完成是否甲供材料的审核,并确定费用渠道,并按照材料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询价采购,流程详见《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4.2 甲供材料到货验收流程 4.2.1 甲供材料到货后,代保管单位首先应根据供货单位供货清单认真核对来货规格、数量、型号,并登记《甲供材料到货台帐》; 4.2.2 监理单位应根据甲供材料类别制订甲供材料验收方案并提交业主生产技术部、计划经营部审核;计划经营部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代保管单位、生产技术部人员,按照审定的验收方案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材料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商进行处理; 4.2.3 代保管单位应及时将验收后的资料提交业主资料室进行保管; 4.3 甲供材料发放流程 4.3.1 施工单位领用甲供材料时,应填写甲供材料领用申请单,并附甲供材料安装位置、图纸清单材料数量,并提交监理、生产技术部对甲供材料领用数量、规格、型号进行审核。 4.3.2 代保管单位根据经审核的甲供材料领用申请单,作为材料领用的上限的控制量发放材料,不得超计划发放材料。 4.3.3 监理、生产技术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已领用的甲供材料安装位置、安装数量进行复核。对于发现安装位置与需求计划不符的施工单位,应及时通报并进行考核;对于发现实际用量超过图纸用量(审核用量)的情况,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将超出部门退回设备库; 4.3.4 针对电缆、阀门等甲供材料,监理单位每月应根据现场安装情况组织生产技术部、计划经营部、审计人员到现场甲供材料进行检查,切实保证甲供材料安装到位,避免浪费和挪用现象发生。 4.3.5 对于安装单位提出领用数量无法满足现场需求的情况,监理、生产技术部应审核理由,对于因设计原因无法满足现场需求的,设计单位应出变更单,再进行甲供材料补供;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和“甲控材”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和“甲控材” 营改增后,关于“甲供材”与“甲控材”,很多建筑企业在无形之中增加了税收负担,却无从下手。“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到底有哪些?合同签订时有怎样的技巧?“甲控材”规避税收风险的实操要点又有哪些? 一、营改增前后“甲供材”的区别 1“甲供材”的定义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基于此规定,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 “甲供材”中的业主或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业主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业主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2营改增前后的区别 (1)“甲供材”成本核算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发包方或业主进行账务处理。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 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即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在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施工企业进行账务处理。 (2)“甲供材”是否计入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即在进行工程结算时,“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结算价。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 (3)建筑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因为“甲供材”在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如果发包方依照税法的规定,符合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则“甲供材”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发

甲供材方式账务处理流程

甲供材财务流程 1、甲方购进工程材料时, ⑴公司采购部根据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国税发票票面金额办理入库单,经甲、乙双方人员共同验收合格签字后,将入库单返还采购人员(乙方有关人员同时、等额办理领料单),采购人员凭发票、入库单填制报销凭证,财务部根据手续完备的报销凭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⑵根据采购部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金额,付给供应商材料款,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现场材料员月末根据施工方签章确认的领料单交财务,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工程物资 注:工程物资入库领用手续与入库手续同时办理,当月必须履行完毕,“工程物资”科目当月无余额。 3、对乙方日常预付工程款账务处理,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乙方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时,必须将甲供材部分金额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所以,为了防止乙方未依法申报缴纳甲供材部分的建安营业税,而受到地税部门的稽查,由此将甲方纳入协查范围造成的税务风险,所以在支付乙方工程款之前,乙方必须出具甲供材部分(即上月乙方

领用材料)金额的完税凭证之后,才予以支付工程款。 4、对于已完成决算的工程项目,由乙方根据工程决算报告的总金额,扣除甲供材部分的金额开具地税发票,甲方根据发票票面金额进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5、特殊事项说明。 ⑴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也就是说,在精装修房项目中,甲方提供的灯具、橱柜、电器、卫浴、瓷砖、乳胶漆、砂子水泥等材料,是不需要并入乙方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的。所以,无需对乙方申报缴纳营业税进行监控。此类业务账务处理流程可按本标准流程进行处理。 ⑵为了避免实行甲供材之后,出现资金占用、材料积压与损耗等现象产生,同时便于财务管理与核算,实行零库存管理。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入库单领料单同时办理,由我公司采购人员和现场材料员分别拿到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现场材料员登记材料账进行数量核算。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规范完善工作流程,从甲供材料(设备)选用、合同、验收、保管、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管理,使甲供材料得到有效监控,真实反映材料成本、最终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流程 采购计划---供应商选择---招标及合同签订---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验收---进度款支付及结算---供应商后评估 一、采购计划 工程部依据项目整体进度要求,编制《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合同管理部依据《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综合考虑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备货期、运输时间、合同洽谈时间等,编制《材料/设备招标采购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供应商选择 公司各部门推荐一至二家供应商,合同管理部负责组织供应商的考察及整体评估。 三、招标及合同签订 1、采取邀请招标的材料和设备,合同管理部按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执 行; 2、采取简易招标的,由合同管理部按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推 荐单位中筛选优质供应商,邀请三至五家单位密封报价,并封存各家单

位的样品,做好标识;(简易招标适应于:标的总金额﹤50万或50万≥标的总金额≤100万,且供货期紧张的招采项目) 3、定标后,合同管理部负责甲购材料采购合同准备及前期合同沟通,工程部及规划设计部从技术、供货时间、质量控制及商务报价等角度参与合同谈判,合同管理部、成本部及财务部从价格、付款条件等角度参与合同谈判,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由规划设计部负责材料样板封样、并移送工程部保存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材料进场及验收 工程部根据项目整体进度及施工单位的要求,确定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场时间,由工程部通知供应商供货,同时通知施工单位做好接货验货准备。 工程部安排施工单位做好接货准备工作(工程部提前协调、落实进场条件,如道路、堆场或仓库等): 验收流程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前,由供应商填写《材料验收申请单》报工程部,工程部通知各部门做好验收准备。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后,由工程部组织合同部、规划设计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并做好统计的原始记录,各单位、部门统一签字确认送货单由工程部留底并抄送其他部门,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相关人员签署验收合格后,才视为该批材料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对接管货物后,对本批次货物的外观质量、规格、数量负责。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

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

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一、“甲供材料”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 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

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 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南京地税咨询热线认为,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简言之,就是“全额缴税、差额开票”。此种操作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建设单位虚列成本的行为发生,缓解“甲供材料”纳税征收管理的混乱情况,值得肯定推广。问题在于,施工企业全额缴税由谁来监管。单靠税务部门的有限力量,监管效果不可能令人十分满意的。如果出了问题,问责建设单位,也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建设单位不是国家税务机关,无权对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有效规范甲供材料的管理,杜绝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同时也为更好地控制进货源头,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依据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甲供材料主要指钢材(包含板材和线材)、水泥、木材、管材、商品混凝土、砌块(包含砖、浆砌块等)、沙石料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也包括燃油、电缆、五金类材料等。 3、本办法适用于天池能源工程项目建设。 4、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技改指挥部 第二章甲供材料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对土建工程建设而言,甲供材料的主管部门为天池能源技改指挥部(或由公司指定某部门负责),其他关联部门为法律部、审计部、财务部、审计部、造价公司、监理公司(如果有)等,各部门职责如下: 1、技改指挥部:依据工程项目的类别、大小,在立项、招标或合同谈判时确定是否采用甲供材料,划定甲供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及各项技术指标或等级,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2、技改工程部(或指定的其他部门):技改工程部为甲供材料的实施部门,负责和审计、法律、造价等部门共同完成甲供材料的询价、招标(或议标)以及谈判,确定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同时负责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进场、核算等工作,为最终的工程结算提供准确数据。 3、法律部:负责甲供材料合同、协议的签订审查工作,确保供应合同或协议在法律层面上的完整和严谨,防范风险的存在。 4、审计部:负责对甲供材料的审计工作,核对材料的规格、数量以及

供应程序是否完整,并审核甲供材料的结(决)算。 5、造价公司:负责向业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提供甲供材料的设计种类、规格及数量,为业主提供判断和分析的依据,复核甲供材料的设计用量和实际用量,做好工程的结(决)算工作。 6、监理公司:负责对甲供材料的进场把关,做好材料的品相、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检查和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进场。 7、财务部:复核甲供材料的结算,负责对甲供材料款的支付和扣回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供应商的选择 在业主方确定某项工程采用甲供材料后,由技改工程部协同审计、财务、法律、造价等部门通过询价、招标(或议标)等程序来选择最终的供应商,并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技术指标等,确保甲供材料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规范要求。 2、询价:通过市场调查或咨询以及和各兄弟单位对接,对各供应商的材料进行性价比分析,同时考察各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将资质等级高、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单位纳入邀标或议标的范围。 3、审批程序:完成前期的调查、询价以及对各供应商的考察后,将所有的资料汇总后形成报告上报领导审批。报告审批后,即可开始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活动。 4、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概要说明,2、货物的详细说明,3、供货方式,4、供货期限,时间要作详细要求,并有奖罚措施, 5、投标单位的资格及条件,投标单位不少于3-5家,将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作为严格要求, 6、投标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负, 7、现场考察,投标单位考察施工现场,由工程部、审计、造价等相关部门对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8、招标材料的资金及付款情况说明 9、招标文件内容、目录、格式、资料等作统一说明和要求,10、招标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 1、“甲供材”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 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

(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另外,简计税方法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先备案后享受,不备案不享受。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企业只要将有关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料交到当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有关“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第三,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

甲供材结算方法

从事预算专业的同胞们必读~(如何处理甲供材料,及内部结算方法) 在报价中甲方供料的处理(甲供材料的处理) 在报价中甲方供料的处理(甲供材料的处理) 选至筑龙 所谓“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即“甲供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总承包商,材料的数量风险由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根据各个分包商工程进度预算出所需要的材料量来采购材料,购入材料(其实是供给分包方的)时作为总承包商自己的材料成本入账,分包方使用材料时由总承包商材料部门填制调拨单,材料部门把这些调拨单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与分包方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我结合网友的意见总结 1.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一样,都必须列入直接费并参与计取各种费用和税金;施工单位应在含税造价中将已扣除采保运杂费的甲供材料总值退还给建设单位,即应退款为:甲供材料总值*(1-采保运杂费率). 2.甲供材料应该是计价的,即在计价程序中,甲供材料应在基价的直接费中列为未计价材料。并计取各种间接费用后形成工程造价。在结算时,以含税工程造价减去[甲供材料总值*(1-保管费率)]。在实际工程中大多建设单位为了逃避税金而不让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 3.甲供材料按相应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若没有预算价按市场价或协商价),计取各种费用后,在税后退还甲方。其单价按市场价或甲乙双方协商价计补差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数量按实际提供量退。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增值税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由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量,只能开一次,而分包方在确认工程收入开具发票时需要缴纳税金,但是可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这部分税金签在合同里面,弥补税款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增值税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 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 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pdf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 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 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 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 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 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 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 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 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 款计入收入。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 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 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 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 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

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 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 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 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 款科目核算。二是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或 结算价。三是根据结算价必须等于发票价(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销 项税额的总和)的原理,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额向发包方开具增 税发票。 基于以上特征,在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下,施工企业开给发包方的增值 税发票中含有的甲供材金额,发包方享受了10%(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由于甲供材是发包方自行向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而从 供应商获得了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享受了1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换句话税,发包方就甲供材成本享受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如发 包方式房地产企业,则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成本含享受两次抵扣土地增值税)。这显然是重复多做成本,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如果被税务稽查发现,则发包方肯定要 转出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补交企业所得税并接受罚款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如果发包方要规避以上分析的税收风险,则必须就甲供材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 票,而且发包方不可以按照平价进来平价出,必须按照甲供材采购价×(1+10%)的计征增值税的依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发 包方没有销售材料的经营范围,根本开不出销售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也 就是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包方将甲供材视同销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一、甲供材料的控制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及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材料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从材料设备选用、合同、计划、验收、保管、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管理,使材料得到有效监控,能真实反映材料成本、最终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甲供材料各部门职责 1、成控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2、总师办(無)、工程部、造价部(成控)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细则。 3、总师办职责(工程部):从建筑设计角度考虑,提出采购材料(设备)在美观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并提供技术参数及验收规范。 4、工程部职责: 4.1、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料准备、采购实施、组织验收以及检查。 4.2、邀请三至五家供应商进行招投标,并封样存至仓库,做好标识。 4.3、工地办主任应要求施工单位上交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同时考虑生产周期,由主办工程师编制月度《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工作计划》。 4.4、书面通知材料商按照合同进行按时按质供货。

4.5现场工程师组织总包、监理、标段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检查,并将材料进场验收签字汇总后送至造价部。 4.6、工程竣工扫尾阶段,现场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材料进行盘点,缺货或多余材料,应及时通知材料商。 5、造价(成控)部职责: 5.1、依据工程部提供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与图纸预算量进行比较及总量控制,并进行市场价格调查; 5.2参与工程部招标、评标工作,从性价比等方面提出评标意见; 5.3依据图纸及规范,联合工程部、总包、监理、标段单位对第一批进行材料进行验收,包含规格、型号、大小、尺寸、厚度、数量等方面,工程施工过程中并进行材料抽查。 5.4、依据工程部及材料供货商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并及时将月度材料供货情况及金额上报上级领导。 5.5、及时对甲供材料的预算量、供货量、实际结算量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汇报上级领导。 5.6、对抽查不合格的材料,造价部取样封存,责成材料商退货,造成损失及情况严重,请示公司领导给予罚款或解除合同。 三、甲供材料操作流程及要求: 1、制订材料采购计划

甲供材料税务处理

甲供、乙供材(设备)方式下的财税处理 2013-12-05 14:32:48来源:作者:程进【大中小】添加收藏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管理和发票管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譬如,“甲供材”的营业税由甲方缴还是乙方缴?“甲供材”的发票是按全额开具还是开具劳务部分?除此之外,还有“甲供设备”的税务问题,乃至“乙供”的税务问题。笔者试图从解读税法政策原文出发,全面系统地剖析上述问题,以期达成共识,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做出相应处理。 一、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设备)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甲方还涉及土地增值税。 (一)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 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为了系统剖析和全面甄别,本文从广义上探讨甲供材料(设备)的税务问题。现行增值税政策与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 1. “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贷: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2. “自产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有偿提供,即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会计处理为:借:预付账款——乙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会计处理为:收到时,借:工程物资;贷:预收账款——甲方。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项目;贷:工程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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