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论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论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论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王洪贵)

【摘要】以刑事司法手段作为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终极救济方式,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选择。我国自97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稳固,科研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动向,预防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面临着一系列的新形势、新挑战。本文即从以上背景出发,站在贴近实战的角度,结合本人作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在打击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简单论述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社会危害性;打防对策

2010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确立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和任务的肯定和提升。2008年6月,国务院全文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明确提出了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在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对预防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

一、需要明确的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的概念。

(一)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民事权利的总称。我国的一些法律学者将知识产权定义为:“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定并享有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则将其定义为“是对人的知识创造活动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所给予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财产是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但这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又必须与相应的有形的物质载体相结合,并通过载体体现出来,如专利产品、商标标识、

美术作品等。

(二)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目前我国成文法律中尚没有一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明确而又完整的定义,甚至法学教材中也鲜有提及,相关定义被分化于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相关罪名中,上述相关罪名分别是:

1、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4、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5、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因牵连、吸收等原因,被按照刑法第140条至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来定罪处罚。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而言,我们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如下表述,即: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获利或造成损失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达到追诉标准,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

(一)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从犯罪主体来看,多元化趋势明显,单位犯罪的比例有所增大。从已破获的案件来看,主体构成有农民、工人,也有知识分子,有普通职员,也有高级管理人员,有小打小闹的自然人个体行为,也有规模化、集团化的有组织犯罪,甚至涉及到一些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重视的企业。根据2009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上透露的情况,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已批捕的1028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涉及到三资企业的就有43件。

2、从案件分布来看,地域差别较大,呈阶梯性发展态势。经济发达地区多于欠发达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多于中西部地区。粤、闽、浙等省份甚至出现了许多专业性的造假地区、造假行业,例如浙江苍南的假冒商标标识、平阳的假冒工艺纪念品、江苏扬州

的假冒毛绒玩具等等。上海世博会期间公安机关共缴获假冒“海宝”等世博特许商品60余万件,几乎全部来自苏、浙两省。据统计,2010年1-10月,仅苏浙沪三地公安机关就立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572起,占全国同期同类案件立案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

3、从作案手段来看,专业化、科技化、智能化、网络化的趋势明显,呈现复杂性特点。尤其是在制售伪劣产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增多,且相互之间分工协作、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制假、贩假网络。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日渐突出,犯罪成本低、隐蔽性较强、辐射范围广、查证难度大是犯罪分子看准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要诱因,随着电子商务和物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可能成为销售侵权商品的主要媒介和渠道,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4、从被侵害的具体对象来看,个别罪名发案率、打处数较高。根据《二OO八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公布的数据,2008年江苏全省法院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同比增长8.9%,其中商标权犯罪案件占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总数的83.6%,增幅为38.7%,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制造、销售假名烟、名酒和日常消费品等经济领域;从苏浙沪等案件高发地域来看,2010年1-10月,三地共立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492起,占同期三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86%;从全国范围来看,2009年检察机关已批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028件,1742人,其中商标侵权涉案人员就占591件,比例高达50%以上。

5、涉外因素逐渐增多,呈现国际化趋势。从2007年公安机关公布的十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来看,跨国犯罪有5件,比例高达50%,其中有4件是侵犯国外知识产权案件,1件是侵犯国内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涉外案件侦办难度大,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影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声誉,也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二)刑事司法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防现状。

1、现有预防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法律规定。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七个罪名;

(2)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4)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6)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7)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相关立法以及司法部门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是相当重视的,随着定罪量刑标准的不断降低,可操作性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也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但是,通过分析司法实践现状我们也发现,相对于要建立一个创新型的知识产权大国、强国的要求来讲,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1)已审结案件增速较快,但绝对数依然偏少。从2010年4月份《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公布的数据来看,2009年全国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660件,比上年上升10.04%;判决发生法律效力5836人,比上年上升8.31%,其中有罪判决5832人,比上年上升8.28%。这些数据表明,刑事司法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在加大。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刑事打击绝对数从上升幅度上来看虽然增长较快,但与同期审结的76万余件的刑事案件总量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与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因制假售假类侵犯知权违法犯罪活动泛滥成灾的表象形成鲜明对比。

(2)受理的案件较多,移送移交的偏少。除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偏差以及信息共享的程度不足之外,多头管理以及部门利益是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为了“创收”,以行代刑、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突出,大量触刑案件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雪藏”。本人所在的基层经侦大队,2010年度只收到1件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其他部门连1件都没有。

(3)行政处罚的较多,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江苏省南京市近年来一直坚持对外发布《南京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2009年5月份发布的白皮书显示,2008年度,南京市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3起,涉案金额2900余万元,挽回损失378万余元。但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只有135名。事实上,就是这135名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也仅仅被给予治安处罚,被逮捕或者劳教的了了无几,有的甚至在没收非法所得以后被取保候审,到期解除,最终不了了之。我们知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产业化的犯罪,单靠一个人的力量很难实施,案均不足2人(结案时可能更低)的尴尬数字,充分暴露出刑事处罚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软弱无力,对违法犯

罪分子起不到应有的心理震慑作用。

(4)在刑事立法、执法的源动力上,国际压力较大,国内压力较小。“有学者敏锐的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明显缺乏自身的独立品格,与其说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需要,毋宁说是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于中国而言,正在从法律问题、经济问题逐渐演变为外交政治问题。一些司法解释出台的背后,有来自国外的巨大推力作用,一些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的背后,也闪烁着外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身影。相对于紧张的国际压力,国内压力就要舒缓得多。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综合国力的稳步提升以及科研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国内知识产权被国外违法犯罪分子侵犯的案件正在大幅攀升,如何有效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通过国际协作机制合理合法地处理此类案件,已成为摆在立法与执法部门面前的一项迫切课题。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及其社会危害性。

在现代社会生产中,知识已成为生产要素中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美国微软公司软件知识产业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工业经济。可以说,掌握了知识产权,就掌握了未来。知识产权在给社会以及个人带来巨大的财富的同时,也常常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深入剖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及其社会危害性,有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科学预防、精确打击,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内在原因。

1、知识财产的价值性与获利性是刺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根本原因。

知识财产作为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表现形式就是具有“价值的信息”,其鲜明特征就是具有价值性与获利性,所以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仅能够自己行使权利以获得经济利益,还可以授权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借以收取一定的许可费用。根据《长江日报》的报道,世界上每生产4台电脑就有一台就来自中国江苏,但支付英特尔公司和微软公司的技术许可费之后,一台电脑只能赚10只苹果的价钱。不难看出,正是因为这两家公司掌握了生产电脑的核心技术,从而使下游制造企业沦为为其打工者。想要摆脱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控制与束缚,又不想花钱费时进行研发创新,就只能通过非法途径来获取。

2、犯罪对象的抽象性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一般刑事犯罪更易实施。

前文述及,知识财产是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只是这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是通过与之相应的有形的物质载体体现出来的。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

对象就是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更不能认为是“与之相应的有形的物质载体”,而是根据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因为创造了某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所相应拥有的某些权利。这里的“权利”不是具体的人或物,是抽象的概念。侵犯某种“权利”只需要行为人拥有记忆、模仿或者复制等与产生该权利相对应的智力劳动成果的能力即可实现,除了涉及个别罪名中的帮助犯、教嗦犯以外,一般正犯的犯罪成本微乎其微,较少的投入即能获得巨额的回报。

(二)外部原因。

1、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诚实信用观念不强是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频发的重要社会原因。

“窃书不为偷”,是鲁迅先生笔下的孔乙已曾经说过的话,虽然这里的“书”并非这里我们所讨论的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但它所折射出来的正是国民历来不视知识产品为财产的一种社会现象。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绝大部分知识产权被“国有化”,人们的头脑中就没有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更谈不上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认知,这一历史因素时至今日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着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某些违法犯罪分子在市场经济行为中诚信观念沦落,受极端利已主义的影响太深,为谋一已之利,铤而走险,不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黑恶势力的涉足使得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阻难重重。

某些地方、部门的领导政绩观存在偏差,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执法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支持、不配合,有的甚至利用职权干扰阻挠办案,为违法犯罪分子撑起了“保护伞”。名列2000年打假十大案件榜首的广东汕头保税区“1.21”卷烟制假案,因为保税区公安分局民警的干扰与阻挠,致使犯罪嫌疑人当场脱逃。在一些制假售假行业盛行的地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所得收买打手,寻找保护伞,形成黑恶势力,拒绝、逃避执法检查,恐吓、威胁执法人员,妨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这些都使得违法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加重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难度。

3、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行政机构改革未到位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备了滋生的温床。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太成熟,经济运行体制还存在许多缺陷,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肆虐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再加之在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产生的职能错位、人浮于事等问题,比如涉及到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就有工商、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致使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杂乱无序,效率低下。

4、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借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遏制中国快速崛起之实是导致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

从近年刑事司法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来看,虽然犯罪嫌疑人的驱利性目的仍然是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因,但西方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对中国实施的技术封锁也对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外贸顺差逐年加大,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在指责中国政府政策干预的同时,却忘记了他们以担心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对中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科技产品的进口所设立的重重障碍。与此相呼应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也利用其高科技上的垄断地位,在猛发知识产权财的同时,不遗余力地打压排挤我国相关行业的发展,造成国内极个别企业为求生存,万般无奈之下选择了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道路。

5、立法工作的滞后使得刑事司法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力不从心。

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相比,在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理念、技术以及立法的体系化、细密度、前瞻性上仍有较大差距。尤其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证据规格不统一,缺乏指导具体办案的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造成立案容易定性难,抓人容易放人难,侦查容易起诉难,制约了打击力度的提升。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例,商业秘密的技术鉴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等,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公、检、法三家思想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此类犯罪打击的效果。

6、执法工作的不到位给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执法部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惩处;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消极执法,也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心存侥幸,执迷不悟。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1、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危害。我国为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预防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依据,是立法、司法部门经过长期实践积累的文明成果。此类犯罪无疑是对这一文明成果的恶意践踏,如果不依法坚决、及时有效进行打击处理,将降低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削弱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百害而无一益。

2、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危害。有些人、有些地方把侵犯知识产权当作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发展地方经济的一条捷径,但从长期、全局的角度来看,这种经济发展方

式无异于饮鸩止渴、自掘坟墓。如果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放任不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秩序将被打破,就不会再有人力、物力的投入,研发创新就失去了经济基础,社会进步就失去了源动力,人类文明将止步不前。

3、对我国国际形象的危害。勤劳善良、诚实守信、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我国的国际形象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极个别违法犯罪分子为图一已之利,不劳而获,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给该行业、该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形象都产生了严重的损害,不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不利于国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也为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借机挑起贸易争端,制造贸易壁垒,挤压国内企业的国际生存空间提供了口舌。

4、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危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直接也最直观的受害人就是权利所有人。知识产权的产生,凝聚着权利人的心血与汗水,如果不加以保护,所有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都将付诸东流,所有的期望都成为幻想,严重挫伤权利人研发创新的投资积极性,影响科技兴国的方针政策。

四、新形势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防对策。

(一)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

2007年,辽宁省沈阳市东北育才中学初三三班的三位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下,做过一项“从盗版碟问题看初中生知识产权意识”的专项调查,结果发现竟有40.9%的中学生根本没听说过知识产权,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提高人们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已迫在眉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明确提出,要“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国家普法教育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二)完善刑法保护立法工作,建立科学的刑法保护体系。

虽然我国已建立起一套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但通过实践发现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罪名不完善、罪状不科学、结构不平衡、用语不严谨、操作不灵活等等,妨碍了刑法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针对以上问题,要“尽快建立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要“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前瞻性研究,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要“增强立法透明度,拓宽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及时有效回应

知识产权新问题。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要理顺行政、司法部门与刑事执法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关系,建立案件移送、案件协查、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畅通刑事救济渠道,切实防止权力寻租、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发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力军的作用,加强经侦队伍建设,适时开展经侦民警素质教育,以适应新形势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提高执法质量、执法效率以及主动打击的能力,防止出现罪与非罪界限分不清、此罪彼罪定性不准确等情况的发生。三是要进一步健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侦监、审判和执行的能力,防止错案的发生、打击的不力。

(四)提高刑事打击的透明度与宣传力度,从舆论上形成震慑之势。

相对于杀人、放火、抢劫等刑事犯罪而言,侵犯知识产权类非暴力性犯罪,广大人民群众甚至部分新闻媒体的关注度本就较低,一般只留意坑农害农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个案。此时司法机关如果不主动站出来,不主动讲出来,不主动把打击的过程和结果公布出来,不仅会造成人民群众的误解,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不利于震慑犯罪分子,把犯罪动机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也欣喜地看到,部分司法机关已经或者正在着手开展此项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9年开始每年对外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从2010年开始对外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书中均从宏观到微观,从具体数字到典型个案,深度披露了司法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信息,不仅向国内外展现了中国司法机关打击此类刑事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也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适时开展专项打击斗争,遏制案件高发态势。

要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有组织性、跨国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尤其是坑农害农、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的案件,更要给予坚决的打击。在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山鹰二号”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近3000起,破案23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00余人,涉案总价值近15亿元;2010年10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公安部又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亮剑”行动,截止当年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此类案件2049起,涉案总价值23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000余名,已经批捕930名,捣毁窝

点900余处,打掉犯罪团伙400余个,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初步遏制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蔓延态势。

利用刑事司法手段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终极保护任重而道远,不是哪几个部门或者哪几个人的事情,也不是一朝一夕、开几次会、发几个文就能够实现的任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理念的引领下,在全国全民的重视与参与下,相信这项工作一定会做得越来越好,建立知识产权大国、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也必将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姜一春:《知识产权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

[2]杜国强等:《侵犯知识产权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

[3]张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中国检察论坛》2008年第二期。

[4]吕曰东等:《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国法院网,2003年。

[5]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

[6]南振兴:《知识产权客体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文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

目录 前言 (1)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 (一)实体法方面 (1) (二)程序法方面 (2)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3) (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 (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4) (四)刑事程序追诉乏力 (4) (五)刑罚结构稍欠合理 (4)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措施 (5) (一)扩大假冒商标犯罪的范围 (5) (二)建立各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体制 (5) (三)明确定罪标准 (6) (四)完善诉讼程序 (6) (五)调整刑罚体系 (7)

结论 (7) 参考文献 (7)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前言 世界早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和文化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相应,法律也通过设置权利义务的模型,为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促进知识产品的大量生产,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在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行政保护等组成一个有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和重要,这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实体法方面 我国不仅在《刑法》中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文件中也有相关的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有:对商标权的保护,《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第398、第432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1 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规定的条款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对于侵犯著作权性质严重并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肖中华:《论我国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第99页.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①等特征。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限于篇幅本文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做太长论述,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正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其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知识产权刑事案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

知识产权刑事案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近年来,我国通过加强与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颁布司法解释等措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其是大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三种数额的基本概念 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进行了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我国刑法中规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为其构罪要件之一。在2011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进行了规定。 2004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量刑标准中涉及到了“非法经营数额”这个概念。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销售金额的计算,往往是以已经查清的具体销售金额为准,并以此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对于制造、储存、运输或者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由于标准适用不统一及实践中普遍出现的认定难等问题,司法困惑较大。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重大问题,所以对其适用的确定性亟需进一步统一明确。 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 根据《解释》一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对制造、储存、运输或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的计算有三种标准:标价、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和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标价可通俗理解为标注在侵权产品上的的价格。实践中,有些反映的是侵权产品的价值,有些即可能反映的是被侵权产品的价值。虽然这种方式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办理中,容易计算,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及不合理性。 用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判断非法经营数额,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对行为人构罪的一种推定。实践中是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一种计算方法。但该方法可能会存在一定问题,即侵权产品的实际售价越高,相应的产品质量也会越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是更低,但犯罪嫌疑人却可能因售价高而被处以更重的刑罚,反之亦然。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科技不断地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新技术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着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从而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本文结合国内外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对我国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进一步研究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保护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应对措施,以利于高新技术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创新、制度、经济

目录 摘要 (1)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及范围 (3)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和特征 (3) (二)高新技术的范围 (4) 二、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4) (一)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现状 (4) (二)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现状 (5) (三)国外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况与启示 (6) 三、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6)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急需的保护 (7)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7)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7) 四、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7) (一)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的保障 (7) (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8) 五、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9) (一)健全知识产权制度 (9)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 (10) (三)完善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知识产权的保护教案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教学目标: 1、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 2、让学生懂得维护知识产权,抵制购买和使用盗版产品。 二、课时安排:3课时 三、教学过程: 1、导入: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专利拥有量和质量成为国家、地区和企业经济以及科技实力的标志,成为市场竞争制高点和焦点。我们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法,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学会遵守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对以后自己的成长是很有帮助的。 2、考考你。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2)查一查,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 ●外观设计。 ●…… (3)、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有:

生产、销售盗版光盘、图书、软件以及销售假冒驰名商标等行为都是侵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3、侵权现象探究。 (1)社会上有哪些侵权现象,我们周围有哪些侵权行为?现在我们就去调查一下。 盗版假冒侵犯知识产权调查表 (2)说一说你身边的侵权行为。 (3)案例分析:海城公司将“本田”商标用作门店招牌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案例略) (4)我国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4、与小组同学到软件园、出版社、生产基地、工商局等部门了解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及对社会的影响。 5、讨论区: 小学生可以给自己的小发明申请专利吗?怎样申请呢?可以在班级举办一个专利申请模拟现场活动。 6、维权行为。 你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应通过什么样的途径? (1)举办一个“知识产权模拟法庭”。 (2)开办一个“知识产权宣传点” (3)举办一次“知识产权法知识竞赛”。 (4)小组写一份倡议书,题目是“从我做起,拒绝盗版”。反对购买、使用盗版光碟、图书等现象。 7、总结。

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罪名有哪些

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罪名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 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 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 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 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 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 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 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 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妨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不良行为,如果作为刑罚法规的对象,就当以国民的欲求为基础,而不是以国家或社会欲求为基础。只要认为刑罚是为了保护国民的利益而存在,就应当考虑把公共利益还原为个人的利益,否则处罚的范围就有扩大的趋势。国家法益也应当尽可能为个人法益,[6]没有私权保护内核的秩序是无价值的。[7]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有一定可取之处。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来源于计划经济条件下讲求牺牲个人利益,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国家本位主义价值观,重思想控制轻知识成果产权化、重社会和谐轻私权保护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民众权利意识的匮乏。[8]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历来是严厉打击,但惩罚犯罪与保护产权私有不能简单划等号,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日益被边缘化、权益被漠视的现状,也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今后应更加关注被害人的诉求,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保护产权私有,如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才能在一个合理的边界内运行。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定位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三者层级递进衔接的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民事救济是一种私法救济,以补偿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产权重要性及使用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 经济管理学院 2012级工商管理一班 张晶晶3013 指导老师:杨光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摘要: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它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和保护措施也是我们必须明确了解的。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技发达的国家,都在很早以前就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全世界发放许可证或特需经营权来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正文: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地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人的合法物质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能力,鼓励人们创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成为创新型国家。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时期,就应该尽到应尽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实在在的把保护工作做出成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刚入校的研一学生,我觉得知识产权论这门课开设的非常的合理和及时。作为研一学生的我们马上就要投入到科研活动中去了,在研究过程中肯定会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在这种时候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显得非常重要,这就需要我们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还有就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很可能用到他人的研究成果,如何正确的引用而不致侵犯他人权利也是我们必须学习的。这也要求我们正确的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违法的请况下在前人的基础上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尽量扩大。而且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不管是国家还是个人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 其实知识产权一直就在我们身边,当我们看电影、听音乐、玩游戏、读书籍,那都是在享受他人创造的智慧成果。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就如可口可乐公司老总说的那样,就算有一天他在全球的所有公司都消失了,他也可以凭借可口可乐这个商标所含的无形价值重建产业。知识产权形成的形式主要有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信息、资料、论著、商业秘密、设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等。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其中我们最常接触到的有三个方面: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专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得申请。比如说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而且发明专利不是永久性的,至于专利的有效时间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同。最短有5年以下的,如伊朗、委内瑞拉等。大部分国家规定在10~20年之间,如英国为16年,美国为授权后保护14年,联邦德国为18年,法国为20年。还有的国家规定了几个期限,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如阿根廷、智利等。期限开始的时间,有的国家规定从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有的国家规定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算。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都自申请日起计算。 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

刑法知识产权解释一 (2)共8页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业论文(设计)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学生李佳泽Array 指导教师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51 学号 w131104151017 学习中心承德广播电视大学 工作单位宽城法院 2017年 2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农业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 月 1 日 关于论文(设计)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对:“成绩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网络教育学院将有权选取部分论文(设计)全文汇编成集或者在网上公开发布。如因著作权发生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完全认可,并同意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可以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有权保留送交论文(设计)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设计)。 [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在解密后应遵守此协议]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月 1 日 密级:(请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蕴含着人类创造力和智慧的结晶,需要有一定的科技文化和社会经济环境,而发明创造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激励了许多发明家、创作家刻苦钻研与创作,大大促进了我国的发明创造与文化事业的繁荣。由于中国建立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较西欧等发达国家晚许多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不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目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国外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随着我国加入WTO,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将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权,法律保护

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篇一: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文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 目录 前言................................................. ................................................... .. (1)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 (1) (一)实体法方面................................................. (1) (二)程序法方面................................................. (2)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3) (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 (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 (4) (四)刑事程序追诉乏

知识产权的好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的好处 篇一: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作用 没有牌子的牛奶大家不敢喝;没有丰富内容的电视大家没兴趣看;没有创新、市场上又怎么会出现手机、mp3、mp4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创新、品牌,还是创作,如果离开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被仿制、品牌被假冒、作品被盗版,企业的创新投入、品牌的持续培育、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就没有良好市场环境,就没有继续创作创造培育的经费保障,就没有优秀的创造人才的吸引资本。这些与百姓生活密切关系的商品可都是知识产权产品。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提升、生活内容的丰富是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支撑。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 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

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法则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更好地保驾护航,取决于其能否因应新的制度需求而做出适时和有效的调整。 知识产权;公众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隐私”的基本属性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私营知识产权的形式,严格受法律保护。然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与私营部门的产品和双重性质的公共产品,以及由此产生的分配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的知识产权权利,同时还为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化就显的格外重要。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XX年6 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 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

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第二条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在其分则第3章第7节集中规定了7种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然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我国自身特有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国际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呼声此起彼伏。此种情况下,欲使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应首先从刑法的立法本位、立法模式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圈的合理划定等方面去考量,并进而考查其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本土化 随着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加强。然而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却时常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欲改变现状,走出困境,制定的应对策略能否在中国本土发挥效用是关键。值得说明的是。强调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的本土化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只在本国之内存在,更不意味着不需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恰好相反,将国外已经实施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引入我国,并在我国本土上“生根发芽”是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 一、本土化与国际化权衡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被认为是各国履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最低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部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都是在发达国家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因此所谓的最低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轻松。具体到我国而言,如果说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国内立法可以调节的话,那么现阶段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则面临着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权衡的严峻考验。应对这一考验,可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正面导向作用尚需彰显 知识经济的关键是知识生产率,即创新能力,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发达国家独有的任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相对落后的现实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与此同时。出于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立性考虑,现阶段又不宜对知识产权采取强保护策略,而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必须在保护强度上作出适当的回应。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精)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尽管由于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立法传统等多方面的不同导致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各有差异,然而运用多种方式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却是不争的事实。其中用刑罚遏制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普遍的趋势。 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收到一定的效果。笔者仅就此不揣粗陋地提出几个问题,以就教于诸位同仁。 一、著作权犯罪门槛逐降为何侵权盗版依然猖狂? 侵犯著作权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做了调整,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

2007年4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2011年1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上、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并且对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以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种类,划分了轻重两种刑罚幅度,最高刑为7年,罚金刑采取倍比罚金制。与其他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相当严厉。下表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处罚为例进行比较: 国别刑事立法规定最大刑期及数额刑事立法规定最小刑期及数额 日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日元以下罚金 德国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法国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2千法郎3个月有期徒并处6千法郎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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