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寻求司法救济可能遭遇的抗辩(一)

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寻求司法救济可能遭遇的抗辩(一)
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寻求司法救济可能遭遇的抗辩(一)

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寻求司法救济可能遭遇的抗辩(一)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阐述无单放货情况增多的贸易背景,提出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分别对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下成运人是否可以以这些特殊的法律事实作为无单放货的抗辩事由进行分析论述。

引言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是在提单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的基础上,国际贸易才得以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活跃的单证交易。提单与信用证制度跨越了国际贸易中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权利能够同时得到保障。但是随着现代航运技术和物流体系的高速发展,提单等单据的流转却反而时常滞后于船舶货物的周转。于是承运人往往被要求无单放货,在近洋运输中,承运人凭银行保函加副本(传真件)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做法甚至有成为托运人与收货人及承运人三方默认的航运惯例的趋势。这些虽然尚不能颠覆传统的提单信用证制度,但也迫使司法实践在具体的无单放货案中不再坚持传统的只要是无单放货,就是违约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而开始考虑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使提单丧失某项功能,承运人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从而摆脱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本文的目的即是探讨哪些特殊法律事由可以阻却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而提单持有人又是否可以应对这些抗辩而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

记名提单下以货物交付地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抗辩

关于记名提单的性质和功能各国立法一般分作两种:一种明确规定记名提单可以转让,除非提单上有禁止性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①。另一种则规定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如美国,或干脆不将这种单据称作提单,如英国和英联邦国家②,而在这些国家又往往规定向不可转让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无须其提供提单,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而国际惯例,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一来并未给提单下明确的定义,并加以分类;二来仍有不少国家并未加入如上述国际惯例;所以对记名提单是否仍需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问题自然容易产生冲突。在此类冲突中,法院是适用货物交付地法律,还是托运人所在地法律,关系着提单持有人最终可否获得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法院在对于这种较复杂的无单放货之诉时不能流于机械,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区分。

一提单持有人(此提单持有人不同时为提单上所记载的托运人)提起无单放货之诉时

1.

因为提单同时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法院须首先识别无单放货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如果此提单持有人并非为提单上所记载的托运人,则此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法院即可以排除违约之诉而依照侵权之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承运人无单放货地法;同时法院也可以通过确认该提单持有人主张的是提单所代表的物权,而依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现时货物所在地法.

即无论从哪个角度最终都实际适用承运人无单放货地法,也就是支持承运人以以货物交付地法律规定为由提出的抗辩,而驳回提单持有人的诉讼请求。

2.

不过该提单持有人此时应考虑从托运人或其前手处受让提单的效力,而此效力主要是受转让行为发生地法律约束.即如果是在承认记名提单的转让效力的国家受让提单,那么该提单持有

人可以向托运人或其前手追索从而得到司法救济,反之如果受让地法律也规定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则说明无论在货物交付地还是在提单受让地都认为记名提单是向专人发出的单据,只有相对于专人才可能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托运人同意出具记名提单本身就意味着特意确保记名收货人对此货物的所有权,则由此即可推定该提单持有人为非适法提单持有人。

二提单持有人(此提单持有人同时为提单上所记载的托运人)提起无单放货之诉时

当提单持有人同时为提单上所记载的托运人,也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在承运人违反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时自然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准据法除当事人双方所合意选择的法律之外一般适用交货地法律,所以只要法院在这种条件下容许提单持有人(托运人)选择违约之诉,承运人就很难以收货地法律规定为由抗辩。法院支持这种择诉的思路为:1.在通常大多数的提单纠纷中,当当事人有择诉之嫌时,法院一般将重点放在避免提单持有人选择侵权之诉上,因为选择侵权之诉除去本文上述一节无单放货的情况之外,一般都可得到比选择违约之诉更多的司法救济,如延长诉讼时效,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扩大赔偿范围和排除责任限制等①。作为一种平衡,法院在此情况下不应反对提单持有人(托运人)选择违约之诉,即基于债权而非物权来获得较少的司法救济。2.更深层次法理在于,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86549091.html,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所谓“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或现象。通常承运人无单放货,必须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人的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人时也不例外。 一、产生“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 (一)货物运输速度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 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国际货物运输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兴起,大大的提高了货物的装卸速度,从而缩短了整个货物运输的时间。相对而言,提单的流转速度则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水平。目前大约有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达卸货港。若货物买卖双方相隔的比较近,这种情况则更加明显。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承运人为了减少港口的拥堵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尽快履行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加快船只的流转速度,就希望收货人尽早提取货物。收货人同样希望能尽快提取货物,进入下一个销售环节,从

而能抓住一些有利的市场机会。正是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的利益趋同,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很容易发生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 (二)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串通,恶意无单放货。 在贸易实务中,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以FOB 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中。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 术语的解释,在FOB 条件下,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买方,而实际交货是由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这种情况下,那些对出口业务不是很精通、风险防范意识又比较淡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将货物的运输权利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都交给了境外买方。在运输环节由买方掌握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又盲目听从境外买家及其代理的指令,将货物交给了境外买家在装货港的代理。当这些企业收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时,往往又不对提单或提单上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做审查,也不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如果境外买方存心不良,与被指定的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那么出口企业就只能落得货款两空的结果。 (三)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交货。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1从二者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2从二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度不同 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不同。 案例一 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能否成立,为什么? 2、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3、分析: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 4、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订立了FOB出口货物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B公司 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6、因为A公司已交货完毕并取得了清洁装船提单,合同约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 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赔不成立 7、案例二 8、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储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 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因为此案某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实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精选文档

海运提单样本解析

详细说明缮制方法: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500规定,如信用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例1.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Consigned to ABC Co.。 例2.来证要求 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查Applicant为Big A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Big A Co.。 例3.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查开证行名称为Small B Bank,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Small B Bank, 或填to Small B Bank’s order。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不过此时必须考虑各方面是否可行的问题。 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任何粗心大意和贪图省事的填法都可能是单证不符点。不符点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 (提单开成凭ABC公司指定人指示,而信用证要求“凭ABC公司指示)。抬头为特定的公司与这一公司的指定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有这一特定的公司可以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后者提单经此公司背书便可以转让。又如,假设信用证上规定的地名是简称,而提单上写的是全称,也是不符点。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调查及思考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海上货物运输量日益递增。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衔接出现问题,就可能会产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2004年和2005年我院受理的海商合同纠纷案的统计数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无单放货案件比例最高,达65%之多,而且此类案件标的小的数十万元人民币,在的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因无单放货而遭受损失的往往是国内的货物出口方,此类案件的审理,既涉及外贸合同货物交付的条款、付款的方式,货代的规X性,承运人的凭单放货等实务性问题,又涉及《国际海运条例》、《货运代理企业管理规定》等国内法律规X之间的冲突问题,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和航运市场,甚至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司法形象。本课题组对我院近两年的无单放货案件逐一进行查阅,通过归纳和分析,形成以下调查报告,望对规X航运市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有所裨益。 一、近两年本院审理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现状 (一)收、结案概况 从数据分析,在这48件无单放货纠纷案中,以承运人单独作为被告的34件,占71%,以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14件,占29%;判决结案的16件,调解结案的10件,撤诉的21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分别占其中的34%、21%、43%和2%;判决结案的16件中,除1件因原告不能证明无单放货的事实而被判决驳回外,其余均判决承运人单独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出现的新情况 为进一步调查海上货物运输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分析无单放货纠纷居高不下的现状、原因,为规X我市及我省物流及海运市场秩序,妥善解决无单放货纠纷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2005年下半年,我庭分三次与相关外贸公司、货代公司以及船务公司分别召开座谈会,对现阶段无单放货纠纷的几种新情况作如下分析: 1. FOB贸易价格条件下的无单放货纠纷不断增多 就出口贸易而言,一旦接受FOB价格条件,意味着由买方订舱指定承运人,国内货主作为卖方通常并无风险防X意识,仅赁买方给予的一个联系方式,找到一家素昧平生的货代公司,听凭其处置货物的出运事宜,根本无法掌控货物的流转环节。承运人并且通常是无船承运人甘冒天下之大不韪,接受保函无单放货,使国内货主徒有一纸由莫虚有的公司签发的提单而提不到货、收不回货款,直至救济无门。 2. 货代市场无序竞争,以货运代理之名行无船承运人之实,不签发HOUSE提单,以规避承运人责任。 货代通常具有双重代理职能,既可以单纯作为货主的装货港代理从事货物装箱、储运、报关、订舱等事宜,也可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但货代市场目前还出现了不向托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形,比如货代A与货代B进行航线合作,货代B具有某一固定航线的优势资源,包括配备有相对固定的目的港放货代理甚至有较优惠的运价。A为了防止货主与B的直接接触,通常直接签发HOUSE提单给货主,而货代B在接受各处货源后,并不向货代A出具任何提单或其他货物接收的凭据,即直接向海运承运人订舱并取得海运提单。故一旦B实施了无单放货,货代A须向货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其却无任何凭据向货代B提起追偿。可以说,这种货代合作方式虽合乎资源共享的市场规则,却导致了利益、职责方面的严重失衡。再比如,以货代收据(CRF)代替货代提单,一旦发生无单放货等海运合同纠纷,货主无以主X物权的凭据,亦造成货代市场的混乱局面。 3. 货代XX从事无船承运业务,造成责任承担主体或能力上的缺失。 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事无船承运业必须向我国交通部进行提单备案,缴纳责任承担保证金。但目前货代无证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的不在少数,不

提单业务

提单业务(Bill of Lading; B/L , Bs/L ) 提单的操作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因此必须十分重视。 5.1.1 提单格式 不同格式的提单对船东责任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但是无论任何格式、任何人签发的提单都是对船东 (中散)有约束力的。 1) 中散提单格式 除合同另有规定或调度另有指示外, 航次租船合同下一般签发中远格式提单。从2000 年起, 原中远提单将被中远集运、中远散运、中远杂运等专用提单替代。( 中散提单详见附录) 2) 根据租约签发所呈交的提单"AS PRESENTED" 有的租船合同可能会规定船长应签发所呈上的"AS PRESENTED" 提单条款 , 船长应仔细研究合同及 B/L 条款 , 谨慎对待 , 并传真调度共同审核后 , 授权船长签发 , 并留存备用。 3) 简式提单 简式提单是租约下常用的提单格式, 如: 中散简式和"CONGENBILL" 格式o ( 详见附录) 5.1.2 提单签发 1) 船长 通常应由船长代表船东签发提单。 2) 船东代理 船东代理可以在得到中散公司或船长授权时代表船长签发提单。 3) 租方或租方代理 如果租约中规定租方或其代理人可以签发提单, 这时船长必须保证大副收据能够真正反映货物实际状况。 4) 其他船东授权的人 上述2) 、 3) 、 4) 签发提单人均需要船长的授权委托书。船长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5.1.3 提单日期 提单日期应为货物实际装上船日期。如装多票货, 则每票货的提单日期应具体为每票货实际装毕日期。应严格遵守提单日期为已装船日期, 除非公司另有指示, 严禁预借或倒签提单。 5.1.4 去美国提单编号( SCAC Number) 美国海关为加强进口货物管理, 要求去美国船舶所载货物提单需统一编号, 否则会导致罚款等处罚。公司调度人员在向代理通知航次任务时会将该航次所载货物的提单统一编号格式一并告诉代理, 由代理根据此编号格式制作提单供船长签署。因此船长在签发提单时, 应特别注意: 1 ) 提单编号的统一性; 2) 不出现重号、错号, 3 ) 加载货物需向调度再申请新的编号; 赴美提单编号例释: CCBCHZHA9809XXOO "CCBC" "Cosco Bulk Carrier Co., Ltd. " "H" "Handy" "ZHA" "ZhanJiang" "98" "Year" "09" "Month" "XX" " Date Of Issuing BS/L" "001" " SERIAL NUMBERS OF BS/L" 5.1.5 提单上的装卸港 1) 提单上的装卸港名称应该与租船合同及/ 或调度命令一致。 2) 在租约没有规定具体卸港情况下, 通常租约会规定一个卸港围及卸港个数, 提单应反映此种合同规定。如果发货人要求打印该卸货 港围某一特定港时, 一般可以同意, 但是应核实该港是否为安全港口; 多票货装卸时, 应全面考虑每票提单上的港名是否超出合同 所规定的卸港围, 卸港个数, 如有疑问应请示公司。 3) 如果提单卸港名称是一具体泊位, 船长在签提单前应查明并与调度核实该泊位是否安全、条件和进行卸货作业的能力, 否则不能签发。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是为了代理海上运输业务。从其渊源及发展过程中考量,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的首要特征,也是最基本特征。并且,由于海事实践活动的需要和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由自己来承运委托人的货物。其次,货运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实现委托人在航运过程中的最大利益。货运代理人其经营业务范围,就是在委托人的指示下或者根据其委托合同约定,代办各种航运业务,如无偿接收和交付货物,货物的保管、仓储、收仓、装载、卸载、称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包装货物,收取和预付保管、办理有关关税的业务,检验等等。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也是货运代理人存在的意义。 无船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其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有以下5点: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完整的海运提单样本

1 1. Shipper B/L No. EW 20 RIZHAO HUIHUANG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RIZHAO HUANGHAIYILU NO.888,CHINA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COSCO CONTAINER LINES TLX: 33057 COSCO CN FAX: +86(021) 6545 8984 ORIGINAL 2. Consigned TO TO ORDER OF SHIPPER Port-to-Port or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RECEIVED in external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 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 or unites stuffed in the containe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and the weights shown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re Furnished by the Merchants, and which the carrier has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and is not a part of this Bill of Lading contract. The carrier has Issued the number of Bills of Lading stated below,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and endorsed or sig- Ned against the delivery of the shipment and whereupon any other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shall be void. The Merchants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as if each had personally signed this Bill of Lading. SEE clause 4 on the back of this Bill of Lading (Terms continued on the back Hereof, please read carefully). *Applicable Only When Document Used as a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3. Notify Party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It is agreed that no responsibility shall attsch to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for failure to notify) JIM KING TRADING CORPORATION,NO.206 CHANGJ NORTH STREET SINGAPORE 4. Combined Transport * 5. Combined Transport* Pre - 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 6. Ocean Vessel Voy. No. 7. Port of Loading EAST WIND V19 QING DAO 8. Port of Discharge 9. Combined Transport * BANGKOK Place of Delivery Marks & Nos. Container / Seal No.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If Dangerous Goods, See Clause 20) Gross Weight Kgs Measurement NHIT BANGKOK NO 1- 9 900 dozen Tri- Circle Brand Brass Padlock in 9 wooden cases of 100 dozen each 900 dozen Tri- Circle Brand Brass Padlock Description of Contents for Shipper’s Use Only (Not part of This B/L Contract) 10.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and/or packages (in words) Nine wooden cases only Subject to Clause 7 Limitation 11. Freight & Charges Revenue Tons 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prepaid Declared Value Charge Ex. Rate: Prepaid at Payable at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QINGDAO DEC 31 ,2000 Total Prepaid No. of Original B(s)/L Signed for the Carrier, COSCO CONTAINER LINES USD 330.40 THREE 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DEC 31 ,2000 BY COSCO CONTAINER LINES

承运人签发提单教案

(国商专业教案) 《承运人签发提单》教案 教学对象:外贸专业二年级第二学期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懂得常用海运提单的基本格式; 2. 懂得信用证项下缮制海运提单各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能力目标 1.能够阅读、理解信用证中关于提交海运提单的要求; 2.能够根据信用证、合同及补充资料缮制海运提单。 (三)职业素质目标 1.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的认真、仔细的工作态度; 3.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 教学重点: 海运提单的缮制要点,提单各栏目的英文含义 教学难点: 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条款的理解,收货人、被通知人、集装箱、承运人签章等提单栏目。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设计: 一、复习并导入新课(约15分钟) 1.HOT NEWS 分享: 活动形式:学生以小组形式,自选主题,自制PPT,自己讲演,课堂互动 效果:学生用中韩双语解读“股票常识及股市动荡”,PPT制作精美,课堂效果互动,效果达成度:优。 2.案例导入:针织衫旅行记---谁负“货物短量”之责 活动形式:选用知名大公司设置案例背景,突破了传统的文字案例形式,通过直观的图片流转演示案例,给学生以视觉冲击,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刻的感受货物从出口地仓库到进口地仓库的旅程,最终引出提单的主题;本案例不仅是为了导入主课,而且贯穿课堂教学始终,起到了纽带的作用。 通过精美的图片和悬念的设置,促使学生注意力集中,思考积极,有效的起到了导入新课的作用。 二、任务引领,分步操作(约55分钟) 课前准备工作:信用证、空白提单等资料课前已下发,并要求学生预习该提单,以减少课堂时间占用。 (一)缮制提单的第一部分 PPT展示空白提单第一部分各项目,要求学生拿出课前下发的信用证资料1。 1.引导学生阅读空白提单第一部分,理解“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运输港口、航班”等项目要求。同时要求学生在信用证中找到提单第一部分需要的信息。 2.引导学生根据信用证的相关信息缮制提单的第一部分。 每位学生每人一台计算机,要求打开“国际商务单证教学软件0105信用证CIF”,跟着教师的引导缮制提单的第一部分。

提单及提单业务

第五章提单及提单业务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1、什么是提单?(bill of lading B /L) 我国《海商法》第71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也是一份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2、提单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①在提单签发之前,合同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 ②构成合同的条件,除了“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即有合同当事人的签署。 ③提单不仅是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更是他们之间合同内容的证明,即提单上的内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另有约定或者托运人证明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外,属于承托双方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 ①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签发收货代运提单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明已经将货物装船。 ②证据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初步证据;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最终证据)。(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①承运人应向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或者指示人指示或者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如果签发了一式多份正本提单,应收回其中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余作废,除非合同中约定收货人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货。 ②保函: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距离运输,经常出现提单流转慢于货物运输的速度,经常出现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保函主要内容包括收货人一经收到正本提单,保证交给承运人和如果承运人因接受保函需要向第三方负担赔偿责任时,收货人保证向承运人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不论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函,都构成无单放货,是一种违法行为。 ③无单放货: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按此规定,无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承运人都应该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故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无须凭单交货,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即可。 二、提单的种类 1、按提单“收货人”栏的缮制要求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的人名或公司名及其地址、通信号码等的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因提单收货人是记名的,不能转让给他人,银行对提单货物没有控制权,所以一般不予押汇。该提单主要用于贵重物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目前集装箱运输中,船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多为记名提单。 (2)指示提单(Order B/L),又称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显示“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案例分享: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

案例分享:巴西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原告:原告南京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安公司) 被告: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巡洋公司) 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下简称地中海公司) 2016年7月7日,根据贸易合同下买方的指示,卡安公司委托巡洋公司出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亦确认系目的港代理LFC公司指定其承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是在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的无船承运人。 2016年7月25日,卡安公司发邮件告知巡洋公司其需要取得提单正本,指出目前巴西客户只付了30%的货款,在客户付清货款之后卡安公司才会把提单正本交给客户,并强调“由于巴西无单放货的情况严重,如果出现客户未取得我司提供的提单正本却得到货物的情况,将会对我司造成严重损失,届时我司将保留起诉贵司在内的一切权利。” 2016年7月26日,涉案货物装船后,巡洋公司向卡安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Z16070069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卡安公司,收货人为MARILLIAM 进出口商贸公司;收货地点为中国南京,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和交付地点为巴西纳维根特斯港(NAVEGANTES);目的港放货代理为LFC公司等。同年7月28日,巡洋公司发邮件告知卡安公司,当日将全套正本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寄给卡安公司,并告知“如果收到款可寄单第一时间通知我司放主单,否则会造成客人延误提货”。 巡洋公司接受委托后,委托案外人中通华公司向地中海公司订舱。地中海公司向巡洋公司签发了编号为MSCUYR873061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巡洋公司,收货人为LFC公司;货物品名、集装箱箱号、收货地点、装货港、船名航次等记载与无船承运人提单记载一致;交接方式为“FCLFCL(整箱交接)”;卸货港代理为地

完整的海运提单样本

1. Shipper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B/L No.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COSCO CONTAINER LINES TLX: 33057 COSCO CN FAX: +86(021) 6545 8984 ORIGINAL 2. Consignee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Port-to-Port or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RECEIVED in external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 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 or unites stuffed in the containe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and the weights shown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re Furnished by the Merchants, and which the carrier has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and is not a part of this Bill of Lading contract. The carrier has Issued the number of Bills of Lading stated below,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and endorsed or sig- Ned against the delivery of the shipment and whereupon any other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shall be void. The Merchants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as if each had personally signed this Bill of Lading. SEE clause 4 on the back of this Bill of Lading (Terms continued on the back Hereof, please read carefully). *Applicable Only When Document Used as a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3. Notify Party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4. Combined Transport * 5. Combined Transport* Pre - 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 6. Ocean Vessel Voy. No. 7. Port of Loading 8. Port of Discharge 9. Combined Transport * Place of Delivery Marks & Nos. Container / Seal No.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If Dangerous Goods, See Clause 20) Gross Weight Kgs Measurement Description of Contents for Shipper’s Use Only (Not part of This B/L Contract) 10.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and/or packages (in words) Subject to Clause 7 Limitation 11. Freight & Charges Revenue Tons 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Declared Value Charge Ex. Rate: Prepaid at Payable at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Total Prepaid No. of Original B(s)/L Signed for the Carrier, COSCO CONTAINER LINES 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BY

论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

论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 一、前言 所有涉及提单的案例都必然需要确定当事人,而且往往首先需要确定提单签发人——承运人。承运人的识别,简而言之就是出现相关诉讼应该找谁负责的问题。找准责任主体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涉及程序方面的利益。具体的有:1)不浪费律师费用;2)诉前保全——卖方若是皮包公司或是经济不稳定的公司,应该尽快去扣船或申请禁令,以求得诉前保全;3)保险要求——确定正确的索赔对象,买方可以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否则遭受损失可向买方反索赔;4)及时采取措施去保留证据。诉讼对象对象若是船舶,买方会考虑检查它是否适航适货,以确定是否应诉船东。又如若货损货差在装船前就存在,正确索赔对象应该是船东而不是卖方,则在卸货时发觉货损货差就拒绝接受货物是十分错误的决定。因为若为卖方违约,买方可根据货物销售法拒绝接受货物。但是货物销售法并不适用在提单或租约,而适用提单的立法(如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并未默示买方拒绝接受货物货物的风险自此归船东。贸然拒绝只会导致货物全损。5) 时效a 涉及货物买卖的时效若买卖合约与提单或租约都没有明示的时效条款,则买方向卖方索赔,英国法律下时效有6年之久,若索赔对象是船东,则在提单下往往只有1年的实效,加之船舶流动性很强,“择地行诉”需要时间,买方一不小心就会错过时效。b 若货物买卖合约使用外国法律,则外国法律相关时效就会适用。在英国法院审理的“Jay Bala”案中,原告即因诉错诉讼对象超过时效,而最终丧失向真正承运人索赔的机会。当然货方也可能对所有关系方都提起诉讼,但这样做不必要的增加了时间和费用,最终被证明没有责任的各方还被允许向原告索赔诉讼费用。 由于合约的转让,提单上记载的矛盾和隐晦内容,以及船方多元的做法导致承运人识别的困难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使提单持有人处在信息不对称中的劣势地位,也使得承运人得以规避法律责任,不利于提单的流转,应积极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以维护提单的正常机制。 二、提单上关于承运人的记载 承运人的识别,首先从提单上的记载来判断。依《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中,提单上关于承运人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正面抬头印刷的运输公司的名称、标志;提单正面右下角的签名;背面“承运人识别条款”和“光船租船”条款。 首先,实践中不管是外国或我国,法院都很少完全依靠提单上印刷的公司名称来确定承运人。因为在提单的管理还不太严密的今天,承运人签发的可能是自己的标准提单,也可能是实际承运人的标准提单,或是某航运协会制作的标准提单,甚至“借用”其它不相关公司的标准提单,所以仅凭抬头名称难以确定谁是真正的承运人。 提单正面右下角的签名被视为一种表述(represent),表述谁愿意作为承运人,

国际贸易融资创新业务——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深圳分行信用证项下 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结算业务新的业务增长点,规范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的操作程序,防范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根据《**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程》结合我行有关信贷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提单是指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将货物装船后提交的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本规程所称仓单是指仓储企业在进口货物经过报关入库后开出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专用提货单。 第三条 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指进口商以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物权单据)作为该笔信用证敞口的质押保证,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货到由监管仓代理货物报关后,我行信贷人员与进口商一起监督货物入库,实现提单转仓单的过程,同时进口商再把仓单质押给我行,在质押期限内以货款分批赎货的业务。 第四条 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信用证结算业务结合仓单质押业务发展而成的进口融资业务品种,它必须同时符合信用证结算业务和仓单质押业务的要求。 第五条 此业务是指经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授信额度项下的信用证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畴,实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开证金额的30%,特殊情况经审贷会同意方可减免。 第六条 此业务项下信用证分即期及远期两种。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承兑付款期限根据实际的贸易付款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80天。 第二章 业务要求 第七条 本产品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存货或在途货物为主要资产,无法向银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商贸型或生产型企

业。 第八条 此类业务的商品必须是具有易储存保管、价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强等特点的大宗货物。 第九条 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详细了解申请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以及拟质押货物的种类、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确定方式及质押率;货物的价格变动情况及变动趋势;货物变现的难易度及保存要求等。申请企业应具有经营此类商品的业务记录,并原则上要求与相关出口商有从事该项贸易的进口结算记录。 第十条 进口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必须存放在我行指定的监管仓,并签有三方监管协议。监管仓必须是经过我行严格挑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代理报关的业务范围的法人实体,具有信誉度高、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等特点。如果在监管仓没有整体购买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须要求授信客户对质押物购买以我行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保额至少等于货值的110%。 第十一条 此类进口贸易必须符合国家进出口和外汇管理等政策要求。如进口货物属国家“进口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必须提供相关进口批文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有两个要件:(一)货运单据是全套海运提单,在信用证条款中必须明确“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全套海运提单”的条款。(二)保险单据是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以信用证项下全部货物价值110%为保额的海洋运输保险单。(三)至少一式三份的发票(INVOICE)。(四)至少一式三份的装箱单(PACKING LIST)。 第三章 操作方式 第十三条 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支行即与授信客户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同时与指定监管仓和授信客户三方签订一式三份的《质物监管协议》(样式见附件1)。并向监管仓提供一式两份盖有我行预留印鉴和有权人签字字样的《预留印鉴通知书》(样式见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众所周知,货运代理长期以来扮演着双重角色———代理人(agent)与本人(principal)。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以及很多国家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中,也都将货运代理区分为代理人与本人。这使得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很神秘,要揭开这层面纱,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就必须对货运代理的这两种角色加以正确的区分。首先,当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充当承运人时,与作为纯粹代理人时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从四个方面分析: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无单放货

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 尹圆圆 [摘要]:提单制度是海运业的核心内容,提单作为海运各方贸易的凭据,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航运事业复杂多样,海运风险不可小觑,为了维护提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凭单放货更是大势所趋。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国际航运和贸易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商业快速效率的冲击,无单放货大量衍生并普遍存在着。同时,规制无单放货的法律还不完善,两种情况相结合,严重影响的航运秩序,制约着贸易业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无单放货的风险和防范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对策 国际贸易依赖于运输的发展,“有效率的大规模的商品运输,乃是商人资本主义求生存和扩展所不可缺少的”。对于海上运输而言,提单是海商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无单放货这一现象伴随着提单制度的出现而出现,尤其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无单放货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问题越来越多。其实,无单放货案件不仅在中国出现,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层出不穷。 海上运输往往具有国际性,因此无单放货案件经常涉及多国当事人利益,解决好无单放货带来的纠纷与法律隐患,关系到国际海运事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前途,因此加强无单放货制度的研究和解决不仅每个国家自身责无旁贷,国家间相互合作,加强沟通更是不可

或缺。 一、无单放货性质和法律责任 (一)无单放货的产生及定义 凭单放货的优势不可置疑,但是基于一个前提,“即提单流转速度比船速快,提单总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送达收货人,从而使收获人能及时提货。”这一假设是建立在传统的件杂货运输方式之上。1随着集装箱的广泛使用,海上货物运输的速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由于提单流转的特殊性,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也就很常见了。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急于交货,而买方急于提货,这两种商业倾向结合的结果便是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俗称无单放货。无单放货主要具有以下几种形式:(1)货抵目的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提单所载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2)由于目前航海科技的发展,船舶航速极大提高,但是由于单据流转需要经过层层关口,速度相对就会慢下来,如果船舶早于提单到达目的港,承运人为减少港口费用和尽快开始投入新的航次,会将货物放给无正本提单的持有人。(3)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会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而且,有可能无处追偿,因此,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二)无单放货与错放货 1北京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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