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受案范围
1、概念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2、受案范围确立方式
(1)列举式
(2)概括式
(3)结合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受案范围采用的是结合方式。
3、受案范围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看被诉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受理的案件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行政强制主要有: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
(3)对行为的强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1)行政主体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情形有:
(1)依法应向公民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予发放
(2)行政机关扣减了依法应向公民发放的数额
(3)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发放,无故拖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