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项目规范、成本测算办法和作价原则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及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部、省属驻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严格按照《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内容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条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逐步实现按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冲抵医疗服务总成本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七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二)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医疗机构开展公平竞争;

(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有利于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四)保持医疗服务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鼓励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和社区卫生服务及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六)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对稳定;

(七)与毗邻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相衔接。

第九条制定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应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别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测算办法进行成本分摊和测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成本费用的审核。

第十一条制定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时,对于纳入医疗服务项目内的卫生材料、诊断试剂,应按平均消耗计入项目成本;未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需要单独收取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等,可按照医疗机构公开招标后的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需要单独计费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目录及加价率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及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集中制定或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服务的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在《项目规范》的项目外,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满足患者在服务设施、条件等方面的特殊需要而开展的服务。

特需服务应由患者自愿选择,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目录、项目名称、内涵、说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物价机构,配备物价员,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使用省物价局、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统一规划,统一收费。

第十九条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公布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等应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清单或查询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专门设立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人员或设施,免费向患者提供价格和费用的查询服务,推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逐笔填写每项医疗服务价格和每种药品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的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指导价的;

(二)医疗机构自立项目开展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其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内容的、不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服务和费用清单的;

(四)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项目规范、成本测算办法和作价原则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及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部、省属驻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严格按照《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内容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条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逐步实现按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冲抵医疗服务总成本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七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二)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医疗机构开展公平竞争; (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有利于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四)保持医疗服务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古蔺县中医医院 聘用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保障我院医疗服务工作的开展,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聘用原则。 聘用工作坚持“按岗设需、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确保所聘人员的质量。 二、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取得职业准入资格,能正常履职。 3、人员招聘条件以当年的招聘公告为准。 三、聘用的程序 1、聘用前由护理部、医务科对拟聘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完全符合聘用条件的由人事科、护理部、医务科组织对聘用人员的资进行面试、笔试、技能考核,并安排对聘用人员的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 2、经考试、考核并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科负责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各项用人手续。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医务科、护理部等用人部门完成,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2、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新聘用工勤岗位人员(含清洁工、保安、收费员)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3、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人员需将学历证书、执业证和职称证等复印件交由人事科统一保管。 4、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含试用期十二个月),工勤岗位人员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1年(含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如不服从医院管理、严重违法医院规章制度或被证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医院有权单方面辞聘,因个人原因未到服务年限提出辞聘的人员,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医院,并经医院同意后方可辞职。如若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医院有权扣除一个月绩效。 5、聘用人员同在编同等人员一样享受职务、职称的正常晋升。 6、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负责。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要有记录并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以及职务升降、工资变动和奖

重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版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 一、《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以下简称《2014年版》)是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不包括: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单独定价的病房床位、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仅用于医学科研项目。 二、《2014年版》分为六大类十一章,共计9360项具体如下表:

三、《2014年版》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政府指导价、计价说明八个要素构成。 (一)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由字母和数字共八位混合码组成。各字母、数字代表不同的含义(具体见下表): 项目编码中各字母和数字的含义

例: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编码:HQK75501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以国内现行医学教科书中规范的名称或我国临床习惯通用名称命名。命名的一般顺序为:路径+部位(病变)+方法+术式。 项目名称采用简体中文书写,特殊需标注外文的,采用外文缩写(或全称)标注于中文名称后面的括号中。名称中“/”表示“或者”,指并列关系。例如“门/急诊留观诊察费”,指门诊或急诊留观诊察费。 (三)项目内涵 “项目内涵”统一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操作过程中常规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操作过程、主要路径、方法或步骤)。 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和“不含”两个专用名词,具体含义: 1.含: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要应为患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例如:“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中含“挂号费”不得再单独收“挂号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目标准计价。 2.不含: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可以单独收费的服务内容。例如:活检项目中的不含“病理检查”,则“病理检查”项目可以单独收费。 3. “实验室诊断”中项目内涵,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 此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

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2020年最新驻场人员管理办法及流程

驻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一、驻场服务的意义 1、服务时间的即时性 由于驻场人员就在甲方上班,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即时跟进解决,保证了对故障问题的快速跟进及即时处理。 2、人和设备、系统的结合 由于驻场人员长期和维护设备打交道,而且建立了一套具体的设备资料库,因此对于每台设备出故障的原因都很熟悉,保证了对故障的快速处理能力。 3、人和人的良好沟通 由于驻场人员长期和使用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接触,对个人的使用习惯以及沟通方式都能相对的了解,也确保了能快速、有效的完成工作。 4、增强业务合作关系 驻场人员在现场除了完成本身职能内的事以外,还可以协助完成甲方指定的其它工作。同时由于驻点人员为外包服务公司服务增强业务关系。 二、驻场员工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作为一个服务场所,办公、维修场地都应该在客户面前呈现出良好的服务窗口形象,为树立服务品牌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同时为规范公司外派驻场员工行为,使外派驻场员工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职责和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1)工作职责: 1、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和不断提高技术能力,认真负责,敬业爱岗,确保每 天的正常工作,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技术支持人员岗位职责。 2、负责所有客户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的软硬件管理和维修,迅速快捷的排除各种 故障; 3、负责所有工程项目能涉及到的机器及服务器的安装、调试、维护和资料记录、备份, 做到尽职尽责,无一疏漏; 4、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以及进行实施服务合同中涉及到的所有服务条款内容。 5、根据需要编制相应的客户培训手册。 6、认真做好客户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更新。 7、不断进行相关业务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有计划地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8、增强集体协作意识,严格考勤制度,团结协作。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2009-02-04门诊类收费说明 一、凡来院就诊者均收取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与专家门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 1、一次处方连续注射; 2、取化验和各种检查结果; 3、健康查体; 4、当日医生指定院转科; 5、家庭病床。 二、镶牙、配眼睛、全部镶、赔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 三、理疗、针灸、推拿按一次挂号费。 四、门诊诊疗费在患者挂号时一并收取,收费围仅限于临床科室(医技、护理等科室不得收取,一个诊疗过程只准收取一次诊疗费;诊疗过程包括主诉、现病史、检验、检查、诊断、处理;一次诊断多次治疗、健康查体和医生看检验、检查等报告单不得另收诊疗费。 五、家庭病床巡视不另收诊疗费。 六、健康查体包括、外、五官、皮肤等检查,如需做化验、特检、透视等另收费。婚前查体指;查血(白血球计数、分类,红细胞计数,血色素)、尿常规、查滴虫、霉菌、淋

球菌、梅毒血清学检查(USR)、肝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AA)、胸透、泌尿生殖器检查,建卡、发证、宣传资料等不得另收费。 一、门诊类 单位:元编码 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01 挂号费 101001

门诊挂号费 次 1.00 101002 专家门诊挂号费 次 4.00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职称者适用102 病历工本费 本 1.00

32K纸,纸重不低于60g,不少于10页103 门诊诊疗费 103001 三级医院 次 2.00 103002 二级医院 次 1.00 103003 一级医院

次 0.50 104 救护车费按往返里程计算 104001 急救用车 起步价 10.00 5公里起算,超过5公里的,每公里加1.5元。需要使用车载监护设备的另按规定收监护费。 104002 急救用车等候费

医院职工分类管理办法

职工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施原则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用人员备案制管理及合同制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涉及各类人员的类别、招录、劳资、福利等内容。 第二条人员类别 1.编制人员:现有医院在编人员。 2.备案制同编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成熟型人才、专业技术岗位全日制本科(本一、二)及以上人员。 3.备案制同工同酬人员:全日制本科(三本)、非全日制本科及大中专,取得相关岗位初级资格证书者。主要指卫生、工程、会计、经济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4.备案制合同人员:非同工同酬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包括编制外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收银、驾驶、文档录入、保安等工作的工勤人员。 5.劳务派遣人员、服务外包人员:委托人事代理公司管理的工勤类人员。该类人员由人事代理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人事管理,医院负责考核,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条人员招聘 1.编制内人员流动原则上办理调动手续。 2.属于高级人才引进的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文件执行。 3.其他人员按照备案制人员招录,实行岗位设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原则录用。 第四条应聘条件 1.所有应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 2.高层次人才:具有副高职称、博士学位、或国外获得硕士学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副高年龄45岁及以下,正高50岁及以下,三级医院科室主任52岁及以下。 3.成熟型人才: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临床、医技、护理人才,取

4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 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 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是在2001年版和2007年版基础上,结合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修订而成。 二、本规范分为综合、诊断、治疗、康复、辅助操作和中医六大类,具体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病理学诊断、实验室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物理治疗、康复医疗、辅助操作和中医医疗服务等十一章。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六个要素构成。 (一)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由字母和数字共八位混合码组成。各字母、数字代表不同的含义(具体附后)。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以国内现行医学教科书中规范的名称或我国临床习惯通用名称命名。命名的一般顺序为:路径+部位(病变)+方法+术式。 项目名称采用简体中文书写,特殊需标注外文的,采用外文缩写(或全称)标注于中文名称后面的括号中。名称中“/”表示“或者”,指并列关系。例如“门/急诊留观诊察费”,指门

诊或急诊留观诊察费。 (三)项目内涵 “项目内涵”统一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操作过程中常规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操作过程、主要路径、方法或步骤),是制定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除外内容 “除外内容”是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要所使用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使用数量和规格不可预先确定的,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五)计价单位 “计价单位”是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用于计价的基础单位。例如:“次”、“日”、“小时”等。 (六)计价说明 “计价说明”是指对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计价时各种特殊情况的说明。其中,对于各种手术制备、辅助操作、皮瓣切取等属于配合主操作完成的辅加操作类项目,计价说明均进行了专门标注。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本规范对改变传统直视手术操作路径的项目进行了单列,不再采用原直视手术+设备使用费的方式。例如:腹腔镜下胆囊摘除术,不再按开腹胆囊摘除术+腹腔镜使用费的方式计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0187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Shan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方驻场运维人员管理办法

****驻场运维人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作,规范驻场运维人员运维工作,遵循市局(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驻场运维人员是指与****签订运维服务合同的运维单位派驻到****现场进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局(公司)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人员入场管理 第四条签订运维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驻场运维人员为一人的,应同时提供备用人员。 第五条合同执行之日起,人员入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技术认证(按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复印件,填写《驻场人员情况表》,备用人员信息需一并提交。 第六条驻场人员应自备办公所需设施,在****规定的办公地点办公,不得擅自变更办公地点,就餐按照统一要求执行。 第七条如工作需要接入****内网或公网,填写《网络准入审批单》,并按照****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相关系统帐号,经系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信息中心申请,填写《帐号申请表》。 第三章人员离场管理 第九条合同终止之日起离场,填写《离场申请表》,交回办公期间领用设施、帐号等。 第十条中途离场的,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填写《离场申请表》,替换人员入场(参见入场管理),因特殊原因突然离场的,备用人员负责补填写《离场申请表》,并与替换人员一同入场,替换人员为原备用人员的,应同时提供新的备用人员。 第四章日常巡检管理 第十一条驻场运维人员应每日巡检自身负责的系统,根据相关系统运维手册规范操作,巡检内容应不少于《****信息系统日常巡检要求》。 第十二条每半年提供一次深度巡检,提交巡检报告及系统改进计划。 第十三条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事件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事件管理 第十四条事件分为一般性事件、数据提供事件、变更事件、故障事件。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安宁市人民医院 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 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7]219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9.04 【实施日期】200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新增和修订的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具体内容科学测算成

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相关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四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制定 前言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10月正式印发以来,对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已陆续在各地试行。 按照《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要求,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补和修订工作。经过严格评审,制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共新增和修订345个项目,其中新增204项,修订141项。 新增项目均按项目编码顺序赋予了新的编码。修订项目是对《项目规范》中部分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进行了补充或修改,所有修订项目的编码不变。《项目规范》中临床诊疗类的“临床各系统诊疗”与“手术治疗”的总说明也做了相应修改。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山东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9-21【生效时间】2018-09-21【关键词】安全,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节行业自律 第六章物业服务 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 第七章物业的维护 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信息项目售后服务驻场人员管理制度1.doc

信息项目售后服务驻场人员管理制度1 信息项目驻场运维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建单位信息项目驻场运维人员的考勤管理、变更管理以及行为规范,保障项目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息化运维项目。 第三条驻场运维人员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驻场人员工作时间为:上午8:00 –12:00,下午14:00 –18:00。 第二条驻场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信息科、人事科等部门有权随机抽查人员到岗情况和原始考勤记录。通常情况下超过15分钟未到岗,视为迟到;早于15分钟下班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早退。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2)人员考勤缺失且无合理解释的; (3)擅自由他人顶替其工作的; (4)上班期间违规外出。

第四条请假 因特殊原因需申请请假的,按以下流程操作: (1)请假一至两天需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需提前两天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间须有相应人员承担其工作职责,同时 保持通讯通畅; (2)紧急情况,当事人遇紧急事件需要请假,必须立即联系信息科领导,休假完毕后补办理请假 手续,交由信息科归档。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假期的,需得到信息科提交院方批准,否则按 旷工论处; (3)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 第五条每月人员考勤缺勤次数超过3次以上或累计迟到时间超过3小时需提交《缺勤情况说明》。如经信息科和人事科核实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则按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章变更管理 第一条项目人员变动必须提前1个月提交《运维人员变动通知》给到信息科和人事科。 第二条项目人员变更发生的12个工作日前运维承建单位提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安龙县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 院聘人员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院聘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等专业技术和技术工人工作。 二、聘用条件 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疗组专科及以上文凭)或有关职务职称。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热爱安龙县人民医院,爱岗敬业,经医院体检合格,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 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

审核。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者,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工会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容完整word文档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与2001 版的重要变化及特点 2012年5 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对外发布《全国医疗服价格项目规范(2012 年版)》。新版《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的项目依据,为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终级项目,那么2012版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与2001 版项目规范比较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又突出了哪些特点,现归纳如下: 一、数量变化为了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改革,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央管项目、地方管价格”的原则,2012 版《规范》将很多原来列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面的项目进行了项目拆分、增补,由原来的4170项变为9360 项,并且这9360项成为不可再分解的、无歧义解释的唯一项目。 二、分类的变化 2001 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大类,共4207 项,采用五级分类法。2012 版《规范》分为综合、诊断、治疗、康复、辅助操作和中医六大类,并按综合医疗服务、病理学诊断、实验室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物理治疗、康复医疗、辅助操作和中医医疗服务分为十一章,共计9360项。并且设定十一个要素,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

内涵一次性材料、除外内容、低值耗材、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计价单位、计价说明构成。 三、内容的变化 (一)编码的变化 2001 版《规范》编码是采用顺序码,由9 位数字组成;2012 版《规范》编码是采用字母和数字八位混合码组成,是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医疗服务操作编码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医疗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多功能的可拓展性的临床医疗服务操作编码。 (二)项目名称的变化 1 、按技术职称更名。如诊查费该为普通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诊查费等。 2 、项目实用性更名。如清创缝合术改为清创(缝合)术。 (三)项目内涵的变化统一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操作过程中所必需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操作过程、主要路径、方法和步骤)。 (四)内涵一次性耗材(新增) 2012 版《规范》新增加了“内涵一次性耗材”,是指该医疗服务项目应使用的一次性耗材,是政府打包定价的要素,不能单独计费。例如:注射器、输液器、采血管、引流装置、穿刺针等等,将现行文件中许多允许另行收费的一次性耗材列入定价成本中。 五)除外内容的变化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驻场人员管理制度完整版本

运维驻场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守则 1、按时上下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争取按时、高效完成。 2、服从管理,对主管分配的任务,应立即遵守执行,不得拖延、推诿、拒 绝。 3、遵守客户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5、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事及客户的合作。 6、保守客户单位的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资料。 7、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任何涉及用户方的文件、技术、业务资 料、业务数据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信息。 8、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 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及长胡须;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9、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及从事与 工作无关的事情。 10、保持办公区干净整洁,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 11、工作期间应使用普通话,礼貌用语。认真做好工作日志。 12、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13、节约资源、注重环保,下班后及时关闭电气,就餐、办公耗材等严禁浪 费。 14、工作中尽量减少接听私人电话,接打电话应尽量不影响他人工作。 15、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 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16、禁止通过网络浏览涉黄、涉赌、涉毒、涉恐方面信息,违者开除,涉及 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7、禁止以用户单位名义对外宣传,禁止使用用户单位名称、图片、LOGO 等对外发布微博、微信等信息,违者开除。 二、考勤管理

1、严格遵守客户单位的办公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事假需提前一天向用户管理人员申请,得到用户管理人员同意后提交请 假说明。如果遇上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请假的,需在上班后当天补交 请假说明。 3、如请假未得到用户管理人员同意或未提出申请,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假期的,需得到公司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罚。 4、当月迟到、早退次数在二次以上,每超一次罚款20元。单次迟到(早退) 时间逾一小时者(不含)视当天缺勤。 5、缺勤、事假扣发工资标准:工资÷当月出勤天数×缺勤/事假天数。 6、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并开除。 三、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掌握网络总体性能指标,系统拓扑结构、设备连接关系、信息流程以及 各系统设备功能和工作状态。 2、熟练掌握系统设备的硬件安装、线缆连接、系统设置;熟悉软件的安装、 测试、升级等管理工作;完成设备的资源调整、配置等任务。 3、掌握系统常用故障的检测手段与排除方法,迅速准确定位故障部位,积 极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合,排除系统故障。 4、熟悉网络设备及系统定期维护方法和步骤,负责分管设备的安装调试与 维护工作。 5、随时监控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的流行,定期检查计算机病毒库升级工作, 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 6、掌握电力工作原理、配电设备组成,熟悉电源设备的技术指标、机房配 电线路及供电情况,定期检查设备线路的安全状况,确保人员及各项设 施的用电安全,提出合理的预防处理措施。 7、掌握机房精密空调机工作原理和空调系统技术性能指标。熟悉空调系统 的日常操作;保障设备稳定可靠运行。 8、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服从管理,认真负责,坚守岗 位,出现问题要冷静分析、沉着处理。 9、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学习,努力钻研,收集整理技术资料,提高分析问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门诊类收费说明 一、凡来院就诊者均收取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与专家门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 1、一次处方连续注射; 2、取化验和各种检查结果; 3、健康查体; 4、当日医生指定院内转科; 5、家庭病床。 二、镶牙、配眼睛、全部镶、赔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 三、理疗、针灸、推拿按一次挂号费。 四、门诊诊疗费在患者挂号时一并收取,收费范围仅限于临床科室(医技、护理等科室不得收取,一个诊疗过程只准收取一次诊疗费;诊疗过程包括主诉、现病史、检验、检查、诊断、处理;一次诊断多次治疗、健康查体和医生看检验、检查等报告单不得另收诊疗费。 五、家庭病床巡视不另收诊疗费。 六、健康查体包括内、外、五官、皮肤等检查,如需做化验、特检、透视等另收费。婚前查体指;查血(白血球计数、分类,红细胞计数,血色素)、尿常规、查滴虫、霉菌、淋球菌、梅毒血清学检查(USR)、肝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AA)、胸透、泌尿生殖器检查,建卡、发证、宣传资料等不得另收费。

七、着“保证基本医疗、放开特需服务”的原则,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开设家庭式特产室、宾馆式母婴同室等收费标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高档病房(含保健病房)和特种病房(如肾移植病房)收费标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省或市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其病房设施、医疗技术设备及综合服务功能制定标准。 九、护理分级和护理质量按护理规范标准(附后)执行。达不相应级别护理标准的不得收费。 分级护理标准 特别护理: 用于生命垂危、病情多变,随时需要进行应急抢救的病员以及大面积灼伤,大手术后病元,24小时专人守护。 需要完成的工作项目: 1、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护理计划。 2、随时观察和记录体温、脉搏、呼吸、血液、意识、瞳孔、尿量的变化; 3、按护理计划完成各项治疗和护理: (1)完成静脉输液和静脉给药。 (2)保持各种引流管通畅,观察并记录引流液的色、量和性质,有异常时留取标本。 (3)做好晨、晚间护理,保持床铺清洁、干燥、舒适,保持病员皮肤清洁,及时清理呕吐物、排泄物。 (4)每2-3小时帮助病员更换体位,按摩受压部位,拍背,预防并发症。

公立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聘用人员,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大中专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有关人员(含医、技、药、护、康复、特教、心理咨询、工程、工勤及其他)。 第三条在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医院人事科负责招聘(考)、聘用、待遇、考核、职务晋级、档案与合同管理等事项,用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 人员的思想、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依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五条医院党委确定医院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 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工的待遇。 第六条院人事科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各科室办理人员招聘(考)、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可委托中介)。 (三)负责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医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医院人事培训(含岗前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科室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医院各项保险(可委托中介)、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科室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 根据医院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七条科室主任的权限:提出科室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职工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科室职工待遇分配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八条每逢运营年度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科室,科室主任须根据科室自身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并签字后,上报人事科转呈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医院党委根据各科室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投资规划及 经营战略方案,确定下一年度医院人员的规模和科室设置。 第十条医院党委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事科负责办理具体招 聘(考)事宜。 第四章人员选聘 第十一条各科室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 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首先考虑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医院其他科室调剂适合有关岗位需要的人员。 (三)到人事科领取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依次报人事主管、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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