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

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
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

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加以规定,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如果犯罪嫌凝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侦查羁押期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凝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新刑诉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一一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一一历史一一基本原则一一基础理论一一基本制度一一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一一侦查一一起诉一一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及流程图Word文档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及流程图 执行机关项 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检察机关拘留 一般情况10 检规 83条检察 机关特殊情况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 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15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检规 22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级 检院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 省、自 治区、 直辖 市人 民检 察院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在222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 检察 机关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 全国 人大 常委审查 起 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检察 机关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 日 重新计算 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 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 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补侦第二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审查 起 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 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延期 审 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 过 一个月 检规 349条 人民 法院

注一: 1、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延长至30 日。 注二: 1、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或单位。 2、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注三: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子,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有126条规定情形的经批准或决定(省级)可延长2个月。 3、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依126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有新罪的,从法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四: 1、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有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友情提示:本资料代表个人观点,如有帮助请下载,谢谢您的浏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考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题目(共251道) 单选题 1、某流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甲地购买枪支;在乙地入室盗窃三千元人民币;在丙地故意杀人;在丁地抢夺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两千元。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C 2、某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分别住甲地、乙地、丙地、丁地,最先接报案的公安机关是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D 3、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8年2月1日在甲地盗窃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8年2月14日在乙地盗窃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17日在丙地盗窃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3月4日在丁地盗窃二百美元,四地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A 4、某共同犯罪案件,主犯丁某住甲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乙地,同伙王某和陈某分别住丙地和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B 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C、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D、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安排会见

答案: B 6、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诉讼权利有()。 A、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B、聘请律师在场旁听 C、自我辩护 D、不回答任何问题 答案: C 7、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内容包括()。 A、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B、有权聘请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其进行辩护 C、有权与律师通信 D、有权拒绝回答提问 答案: A 8、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聘请的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 A、核对讯问笔录 B、进行辩护 C、代理申诉、控告 D、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 答案: C 9、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是()。 A、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 B、有权要求侦查人员为其提供作证报酬 C、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D、可以拒绝作证 答案: C 10、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义务是()。 A、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B、核对询问笔录 C、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D、随传随到 答案: A 11、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B、证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C、证人必须随传随到 D、证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答案: C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表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整理。 《刑诉法》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291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297条: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刑诉法》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020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虽然不想这样说,但是刑事案件每年都在发生,有时候善与恶真只在一念之间,很多人一冲动就犯了法。如果说犯了刑事案件,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办理要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有审判阶段,下面就来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关于刑事案件的办理相关问题,建议大家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对于这些相关的法律非常了解,有着非常专业的团队。成都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说现在在川内的名气不大,但是律师们的业务能力是非常强的,很多人都在网上搜素律师的名字,由此可见成都京师的律师是很可靠的,有需要的朋友不妨了解一下。

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机关拘留 一般 犯罪 嫌疑 人 一般情况3 刑诉 69条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延长至30 检察机关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7 检察 机关未被拘留的,检 察院作出批准、 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15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20 复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7 检规则 105条 复核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15 检规则 106条 上级 检院 公安机关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刑诉124 条 公安 机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 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 院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 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刑诉128 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25 条 全国人大 常委会 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刑诉138 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与流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图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

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律师建议:刑事案件追赃应在侦查阶段完成

律师建议:刑事案件追赃应在侦查阶段完成 法制网 2011-03-29 10:06:40 储皖中施怀基 生效判决难兑现“一元拍卖”判决书刑案由谁追赃法无明确规定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最繁华的街道南屏街上,一名男子在街上打出广告:一元钱拍卖175万元的判决书。同时大声吆喝,吸引来许多市民的围观。 这名男子叫郑淑标,福建人。2007年,他被人以合作投资为名,骗取了175万元。虽然法院两审都判决对方犯诈骗罪并退还郑淑标175万元,但判决却始终无法执行。郑淑标多方奔走未果,一气之下,跑到闹市区以一元钱的价格进行拍卖,才发生了上面的一幕。 赢了官司却无人追赃 2007年9月,梁绍超谎称拥有云南省兰坪县兰坪河东至岩村的承包经营权,邀约福建人郑淑标进行投资。一个月后,郑淑标按照自己与宏祺公司(实际上是梁绍超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的协议,将200万元投资款转入梁绍超妻子王春霞的账户上,随后立即被梁绍超占有,并用于买房、买基金等。郑淑标发现被骗后,要求退还投资款。梁绍超退了25万元,但对于剩下的175万元却一直拒绝退还。 2008年7月21日,梁绍超在昆明关上官渡大酒店被抓获。随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公诉。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梁绍超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赃款175万元发还被害人郑淑标。梁绍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证据与原判一致,驳回梁绍超上诉,维持原判。 梁绍超的妻子王春霞在梁绍超被羁押期间,伪造与梁绍超弟弟梁绍华的结婚证骗取了公证书,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第三人,造成了梁绍超资产的缩水,追赃不能。 在刑事终审裁定书生效后,郑淑标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工作人员答复该案应由公安追赃。郑淑标又申请公安追赃,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答复这是民事上的事情,应由法院执行局管辖。感觉被“踢皮球”的郑淑标无奈之下,跑到南屏步行街,以一元钱的价格拍卖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公安法院不追赃都没错 实际上,从全国的范围看,郑淑标的案例并非个案。不过,在处理类似刑事判决追赃案件的时候,各地的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地方由法院执行局去追赃,有的地方则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去追赃。而像郑淑标一样,找不到人追赃,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的也不乏其人。 云南律师马捞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出现郑淑标事件的根由是立法的空白。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判决生效后追赃作出具体规定,比如让谁来追赃,公安?检察院?

浅析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及时间表

浅析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及时间表 查看( 28 ) / 评论( 0 ) / 评分( 0 / 0 ) 常常有嫌疑人的家属,对于亲人突然被抓进了看守所以后就不知所措,“有病乱投医”,不知道下一步会什么样,也不知道应该怎样做,常常是着急上火,却又无所适从,现笔者将一般的刑事案件(以一般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为例)从立案起到判刑及释放做一个大概的评说,供大家参考: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机 检察机关拘留 一般情况10 检规 83条 机特殊情况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15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检规 22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检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区 市 检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机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 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大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机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补侦第二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规 349条法 说明: 1、本图表适用于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表中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9年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详解)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办案机关诉讼 阶段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检察公安侦查规则80、 195条; 公安76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 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 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 拘留89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165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审查 批捕 89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规则316、 329、343 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 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公安检察侦查 154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 月 156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157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 省、自、直检) 16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梳理 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实际办案为视角 1、犯罪行为涉嫌数罪或处断的一罪时侦查和取证工作不全面。如王某盗窃案,采取破坏机动车玻璃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公安机关仅就失窃财物作为犯罪数额,进行价格鉴定。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机动车破坏造成的损失为5万余元,涉嫌故意毁财的法定刑已超过失窃涉案财物盗窃罪的法定刑,却未进行相关价格鉴定,导致侦查取证工作缺失。 2、针对部分特殊罪名的侦查取证工作不够完善。如王某放火案,没有提供详细的现场勘查和消防部门的相关报告,导致案件起诉时没有固定和建立起放火点、引燃物、燃烧物等客观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即客观证据的关联性较弱。 且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言辞证据存在的部分矛盾无法排除,导致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 3、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没有进行有效监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无法查找和顺利提审犯罪嫌疑人。 如王某某诈骗案,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未能及时联系到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后,王某某仍百般推脱拒不到案接受讯问,导致案件到期无法起诉。 4、办理指定管辖案件不及时。如张某、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时限已满才报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市院指定管辖需商请市中法,需要检法两家文书的制作、汇报、决定、送达等工作,公安机关未留出一定的期限,增大公诉部门工作难度。

5、部分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附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在庭审中嫌疑人与辩护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排除有罪供述。 如刘某诈骗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新证据,即被告人刑拘后取保就医的门诊病历,用以证明入所时遭到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而卷宗内没有入所体检表,公诉人质证阶段无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6、犯罪嫌疑人前科或被判决后的证明材料不全。如张某某、胡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仅调取了张某某和胡某前科的判决书,缺少服刑监所的服刑材料或释放证明,导致服刑期满时间不明,影响对胡某是否构成累犯的认定。 7、参与制作询问、讯问笔录的侦查员签名不及时、不真实。常见情形为同一时间同一侦查员询问或讯问不同证人或嫌疑人、一名侦查员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笔录中缺少两名侦查员签字、签字的人员与讯问的人员不一致、讯问人员事后混乱补签等,导致言词证据证明效力减弱,且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如孟某某故意杀人案,侦查员李某的签名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两份不同的笔录上,可能事后随意补签,且有一份笔录时间与指认现场卷中时间仅相隔五分钟,侦查员李某和见证人王某某的签名同时出现在讯问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中,即五分钟内二人存在于两个现场,显然不合理。 8、在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时滥用笔录模板。如姜某交通肇事案,使用的讯问模板中存在“你是因为什么事接受公安机关传唤的”等预先机打的问话,其余问话均为侦查员手写。 姜宇及其辩护人辩解其为主动投案,并非接受传唤,格式模板的签字笔录不能证明传唤到案的事实。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事实不清,进而认定是否构成自首存在合理怀疑,量刑存在重大分歧。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简称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那些经过侦查后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程序处理决定。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对侦查程序并未作大的变革,因此,现行侦查程序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沿袭着“超职权主义”的特征,侦查权的超强势,程序运作的单方性、秘密性、不受监督和制约性等特点非常突出,也深受诟病。这些特点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应当时刻关注司法实践中所提出的问题。〔1 〕近两年来,中国所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中经常出现撤案的情形,如重庆“彭水诗案”、〔2 〕湖北“钟祥特大投毒案”。〔3 〕但仔细分析上述以撤案终结诉讼的案件,我们却会发现这些撤案实践普遍存在着权力滥用、程序异化的问题。 第一,撤案权滥用。发生在2006年下半年的“彭水诗案”,一经媒体披露之后立刻引起舆论哗然,被称为是“当代文字狱”和滥用公权力的典型。其实,从司法程序运行的角度,特别对作为最终处理结果的撤案决定进行考察,我们也可以从中发现司法权力滥用的阴影。从引述的报道来看,“彭水诗案”的撤案决定是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认为需要终止诉讼,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在“彭水诗案”中检察机关不但不主动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从刑事诉讼的理论来看,这显然是一种“程序倒流”的程序违法行为。 与“彭水诗案”一样,湖北“钟祥特大投毒案”最终也是撤案处理。从相关报道来看,对此案的实体处理无疑还是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但最终的撤案决定,在程序上不仅和“彭水诗案”一样存在着“程序倒流”现象,而且是从审判程序一直倒流回到侦查程序后才作出的,问题更为严重。 另外,该案的撤案实践还存在另外两个更加严重的问题。一是不能及时撤案。该案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对疑案的久侦不撤,三年时间都不能终止诉讼,并且将4名认定有犯罪嫌疑的教师关押了603天。二是撤案后缺乏救济。该案的嫌犯在撤案释放后迟迟不能恢复工作,也未得到任何赔偿和补偿。英美法国家有句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人们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刑事案件流程由几个阶段构成

刑事案件流程由几个阶段构成 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然而不管是什么类型的诉讼,其实这都是有一定流程的。当然了,在流程里面就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阶段。大家知道刑事案件流程中包括了哪几个阶段吗?小编总结了一下,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流程由几个阶段构成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

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二、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 第一、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各种时限表 侦查行为传唤拘传 取保 候审 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冻结存款 时 限不得超过 12小时 不得超过 12小时 最长不得超 过12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3日内 特殊 情况 对于流窜作 案、多次作 案、结伙作 案的重大嫌 疑分子 拘留后24 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 属或者他 的所在单 位 不得超过 2个月 案情复 杂、期限 届满不能 终结的案 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 的边远地区的重大 复杂案件;(二)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 大复杂案件;(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 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前述期限届满不 能侦查终结的 对犯罪嫌疑 人可能判处 十年有期徒 刑以上刑 罚,前述延 长期限届 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 逮捕后24 小时以内 通知被逮 捕人的家 属或者他 的所在单 位 6个月 延长1 至4日 可以延长至 30日 可以延长 1个月 可以延长2个月 可以再延长 2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92 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92 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 58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 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69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6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12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126 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 127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71 条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 第229条 备注传唤到犯 罪嫌疑人 所在市、 县内的指 定地点或 者到他的 住处进行 讯问 拘传到犯 罪嫌疑人 所在市、 县内的指 定地点进 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 应提出保证 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 执行监视居住的 地点: 1、犯罪嫌疑人在 办案机关所在的 市、县内生活的合 法住处; 2、公安机关根据 案件情况,在办案 机关所在的市、县 内为犯罪嫌疑人 指定的生活居所。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 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 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 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 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 除有碍侦 查或者无 法通知的 情形以外 逮捕犯罪 嫌疑人须 经同级人 民检察院 批准 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 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批准 除有碍侦 查或者无 法通知的 情形以外 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原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孙茂利 来源:2013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第9版 【作者简介】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刑事案件法律条文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怎么处理 一切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侦查阶段(公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张原芳律师在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介绍说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处理: 一、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 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 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六个半月。 三、法院的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审判。法院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判断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 期限要求: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能够审结。 特殊情况: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在三个半月的审限内审结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九个半月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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